第一篇: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绍县政办发〔2008〕13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县建设工程 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建管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安监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绍兴县建设工程施工
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建管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安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工伤风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和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绍县政发〔2007〕15号)规定,现就绍兴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绍兴县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及其附属工程等)项目的施工企业,除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应按本意见为企业内未参保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农民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农村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
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地直接从事施工工作的非农户籍职工,也适用本规定。
二、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下同),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本意见规定标准一次性拨付给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2%征缴。
对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重点项目和大型公共设施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征缴费率,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重特大公共设施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可再适当下浮,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05%。
四、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向县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再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县社保局出具参保证明。
五、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许可延期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单位拨付给总承包单位工伤保险费的相关凭证和县社保局出具的总承包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不提交相关凭证和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相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延期手续。
六、建设工程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交通工程为交工验收)完成之日止。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在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到县社保局办理备案手续。
七、总承包单位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后,应在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县社保局报送农民工参保名单,并根据工程进展和人员变化情况,及时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单(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当日参报,次日享受。
在网上申报系统没有开通前,参保名单以电子文档形式直接报送至县社保局。
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因故未申报名单而发生工伤事故的,其伤害人数在已申报的农民工人数20%范围内,由总承包单位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劳动关系明确、受伤事实清楚、提交材料完整的申请,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对复杂、疑难案件,经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后,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后,受伤害农民工可按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总承包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见附件二),将农民工参保情况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载明参保对象名单、发生工伤事故后的投诉、举报渠道等情况。
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总承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待遇费用由总承包单位自行负责。
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中,农民工工资统一以农民工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县劳动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可根据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提出工伤保险费征缴比例调整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建立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地税、安监、建设、建管、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三)。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中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不定期召开。
十三、县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各项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关工作协调,对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县地税部门负责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做到本县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应收尽收。县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和各开发区及有关授权新型城镇(街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延期手续办理把关工作,加强对建设工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日常管理。县财政、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县劳动保障部门可委托社会其他机构经办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业务。
十四、本实施意见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十五、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报建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严格按本文件规定执行。主题词:劳动 农民工 保险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韩春芳 2008年1月23日印发
第二篇: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中药材种植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开发特色中药材产业,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县委、政府《关于大力开发特色产业着力促进农民增收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抓好2009年中药材种植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突破发展思想,围绕“发展药业增收入”目标,坚持以基地建设为主线,以订单发展为抓手,加强特色药业发展,兼顾野生资源采挖和保护,倾力打造中药知名品牌。努力把中药材产业培育成为县域经济突破发展的支柱产业。
(二)基本原则:一是因地制宜,“一村一品”原则。今年县上提出的连翘、丹参等骨干主栽品种已规划到最佳适宜的乡镇,逐步建立各种中药材的专业村、专业组,发挥品牌效应,适应市场供销需求。二是市场导向,订单发展原则。加强市场预测,及时调整种植品种,依托天士力公司大力发展订单丹参种植,规避市场风险。三是立体开发,科学利用原则。根据国家林业政策和全县农业生产实际,着力开发利用退耕还林、良种核桃建园、蚕桑建园林下土地资源,大力推行林、粮、药间作套种模式,扩展药业发展空间。四是人工栽植和野生资源保护并重原则。对集中连片,开发利用价值大的野生连翘资源,采取清杂、补植、抚育相结合的方式,变野生为家种,变散生为基地。五是抓点示范原则。集中力量建设一批规模大、规范化程度高的示范基地和示范点。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目标任务:今年全县计划新发展中药材2万亩,使中药材产业发展面积累计达到10万亩。其中种植5万亩,野生资源保护5万亩,实现产值1.2亿元,人均增收300元。
(二)基本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提高效益、促进增收”的原则,突出产业基地建设、市场体系建设、龙头企业建设,实施“双五乡村工程”,推进中药材产业由重抓规模发展向重抓规范种植、订单生产转移,大力扶持和发展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企业,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全县中药材种植任务的全面完成。
1、丹参生产:根据丹参喜光、喜温、耐寒、耐旱及适宜富含腐殖质及排水良好的沙壤土种植的生长习性,发展丹参生产以洪箭路沿线的景村、古城、寺坡、三要、高耀以及灵口、永丰、四皓等乡镇为重点,在川道地区新发展丹参1万亩,巩固达到1.5万亩。
2、连翘生产:以卫东、永丰、四皓、谢湾、城关及王岭、高耀、石门、洛源等乡镇为主,新栽植5000亩;以洛源、保安、石门、石坡、巡检、灵口、庙台、上寺店等乡镇为主,实行野生资源保护5万亩。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结合的路子。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摘叶、割条、青采等破坏资源的行为发生。在开发利用方面主要是进行人工栽植,其途径有三条:一是在四皓、谢湾、城关至王岭等乡镇的迎坡面上栽植;二是利用荒山造林政策,在荒山荒坡上栽植;三是对密度不够、产量低的山坡上进行人工补植补造。因此,各乡镇要摸清资源底子,落实发展目标和管护措施,努力完成连翘种植任务。
3、其它中药材生产:要以县上下达的任务为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完成全年生产任务。
三、工作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中药材是我县主导产业之一,各乡镇及县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泛宣传、典型引路等形式,教育群众树立“规范
化种植、规模化发展、科学化管理、集约化经营”的新观念。要把中药材作为群众增收致富的朝阳产业来抓,选择一批市场前景好的品种,采取措施,建立种植基地,确保完成任务。
2、因地制宜,规模开发。按照“百里木本中药材产业带、百里草本中药材产业带”的总体产业开发布局及“双五乡村”工程规划,一要加强重点“药业”乡镇建设。景村、古城、灵口、石门、石坡、寺坡、三要等群众基础好、中药产业化程度高的乡镇,要因地制宜,确定骨干品种,扩大种植规模,力争建成5000亩的中药材产业大乡大镇,成为全县中药材产业对外的“名片”。二要加强药材专业村建设。按照“一村一品”的要求,采取药材一条沟、一面坡、一道梁的模式,建设一批相对集中,每村500亩以上的药材专业村、专业组。三要抓好药源示范基地建设。着力抓好“双五工程”规划中示范基地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程度,充分发挥药源基地建设的示范带动作用。
3、林药间作,改建并举。着力解决粮药争地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坚持改造与新建并举的方针,在加强新栽连翘基地建设的同时,加快野生抚育改造进程。巡检、石坡、石门、陈耳、灵口、庙台、上寺店、王岭等秦岭一线,野生连翘资源丰富的乡镇,采取砍灌、清杂、补造、抚育相结合的综合措施,每乡至少完成2000亩以上野生连翘基地抚育改造任务,努力把洛南建成全省连翘生产基地县。
4、规范种植,提高标准。按照中药现代化要求,依据GAP技术规范,扩大标准化种植面积,提高中药材生产质量和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县科技局、农业局、林业局要统筹县乡两级农林技术干部,深入开展技术宣传、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广大种药农科技意识、科技素质,提高药农学科技、用科技的热情。突出抓好规范化育苗、垄沟种植、种子精选、合理密植、配方施肥、无公害生产、按季节采收、按标准分级
等8项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增加中药材生产技术含量,提高药材产品质量和档次,为实施品牌战略奠定基础。
5、订单发展,以销促产。坚持把发展订单药业作为扩大销售渠道、化解市场风险,促进药业发展的重大举措来抓。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业务关系、工作关系、人际关系,加强与省内外中药加工企业建立药源基地,扩大订单生产,为全县中药材生产建立稳定可靠的销售渠道。充分发挥农村中药材专业合作社作用,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变化,及时为群众提供有价值的种植信息,避免工作的盲目性。要把发展订单药业列入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议事日程,组织专门力量,跑市场、找销路,努力实现订单药业新突破。
6、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一是多途径增加资金投入,形成政府投资引导、企业投入主导、群众投资参与、吸收外来投资的多元化投资格局。二是提高组织化生产程度,加大中药材生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生产基础设施改善方面给予倾斜,以实现生产规模扩大、村级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提高的多重目标。
7、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部门和乡镇参加的中药材产业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协调解决中药产业建设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各乡镇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把发展中药材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围绕目标任务,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任务全面落实。
第三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
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1—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
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根据孝感政办发[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安排部署,今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今年主要检查2011年以来,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建设、分配,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包括:
1、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是否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加大保障性安居住房资金投入;是否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及责任;是否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建设公开、公平、公正、有序。
2、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重点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选址是否合理,规划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强制性标准,规划面积、套数、套型是否合理,建设用地是否切实保障,有无影响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施工进度等情况。
3、审核程序规范情况。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是否严格履行准入管理,操作流程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群体进入保障范围,是否存在“权力寻租”行为;对不再符合保障
条件的家庭是否及时纳入退出管理程序,退出管理机制是否健全;分配管理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工程管理和建设质量情况。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全面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各质量管理和监督单位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有无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
5、配套设施完善及配建任务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廉租住房建设及配套设施是否存在不完善、地址偏远、交通不便等问题;收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设计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套型面积偏大或偏小等问题;保障性住房配建任务是否落实。
6、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资本金)是否按国家相关规定和计划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因资金不落实,到位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进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资金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方面的内控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财务支出是否依法合规。有无挤占挪用资金或利用虚假申报材料,套取新建廉租住房上级补助资金等问题。
二、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今年检查以审计为主,实行重点抽查和督办整改相结合,整个工作今年10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按以下几个步骤实施:
1、审计检查(5月底前完成)。市审计局按照鄂审投发
【2012】7号文件的安排部署,对全市2011年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2012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审计。在全面审计完成后,市纪委监察局参加审计反馈。市审计局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情况,报送市纪委监察局。
2、整改督办(8月底前完成)。在审计检查的基础上,由市检查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监察、审计、房管、财政等相关部门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督办。对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通过发整改督办函,召开问题通报会(或整改督办会)等形式,督促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对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实施行政问责。
3、查处规范(10月底前完成)。严肃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对贪污、挪用、截留、挤占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等严重问题的要立案调查,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带普遍性的问题和管理漏洞,要制定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加以预防。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熊建平担任,副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黄恩新,市审计局局长唐炜巍担
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市纪委常委杜朝霞任办公室主任。市审计局、房管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局等为成员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好优势互补作用。把专项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履责,加强工作联系,互相支持配合,共同完成好专项检查工作任务。
2、讲求工作实效。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要求,认真搞好每个项目和每个环节的检查,坚决防止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要注重发动群众,通过深入群众,深入现场,了解项目建设、住房分配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注重长效机制建设,通过检查,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提高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水平。
3、严明工作纪律。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责任,实行销号整改。对问题突出又不按要求整改的地方和部门,要实行责任追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检查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不得违规干预被检查地方和单位正常的投资建设、保障房分配,不得在检查工作中违反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篇:犍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犍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犍府办函〔2009〕57号
犍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证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证的通知》(乐府办函〔2009〕1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事宜请联系县发改局交通能源股(电话:4220136)。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乐府办函〔2009〕137号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证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乐电公司:近年来,由于建设工程违章施工导致电力设施损毁、电力供应中断的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令第 239 号)、《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国能局电力〔2009〕1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供电安全,现将我市境内办理《乐山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许可证》的作业范围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 3 章第 17 条和《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从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单位或个人在我市境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以下作业施工或活动的(不含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内部正常运行维护、检修电力设施作业施工),必须依法办理《许可证》。
(一)在 10-35 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 5 米,在 110-220 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 8 米,在 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 10 米的范围之内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等作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上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作业;
(三)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四)物体距导线小于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超过 4 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的运输作业;
(五)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作
业;
(六)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需临时占用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在专用电力电缆沟内埋设其他管道作业;
(七)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供热、送气管道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等作业;
(八)其他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二、办理《许可证》的工作程序
(一)管辖职责划分。
1.市经委为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辖区内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审批。
2.各县(市、区)发改局(或工业经济局、经商局)为该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管辖区内 35kV 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审批。
(二)具体办理程序。
1.申请。个人或单位申请,按管辖划分分别在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施工单位(个人)按管辖职责分别向市经委或县发改局(或工业经济局、经商局)填报的《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表》;
(2)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及施工作业的批准文件;
(3)工程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4)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个人)向该线路、变电站的产权所属单位提出的作业报告;
(5)作业安全措施的书面文件等相关材料;
(6)作业方业主或施工单位与产权所有单位签定的作业安全协议。
2.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对其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批。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电力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主要检查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施工条件是否具备等。予以批准的,颁发《许可
证》;不予批准的,规定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几点要求及相关事项
(一)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和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保护电力设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保护电力设施意识,进一步强化施工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二)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要及时制作、张贴和悬挂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加大保护电力设施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电力设施有关法律知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危及电网安全的施工行为,要立即制止,并报告市经委和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三)供电企业在受理电力用户用电申请时,要告知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到行政服务大厅指定窗口办理《许可证》,供电企业要加强监督,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的建设项目,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施工单位在取得《许可证》后,应及时将施工方案通知相关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并根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危险程度,做好应急预案或安排专人现场指导施工作业,避免电力设施遭受意外损坏。
(五)经许可的作业施工项目,若作业施工环境、内容等出现重大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应审批部门,并根据认可部门意见及时调整施工作业方案。
(六)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及时纠正或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依法撤销施工作业许可决定。
(七)施工作业单位(个人)未申请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 27 条和《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 37 条规定,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坏的,全额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但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通知涉及内容由市经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经委电力科负责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日常工作,电力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助。
办证、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
市经委电力科:2133432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委窗口:2427351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确山县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受理反馈
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确各单位:
《确山县网络舆情收集受理反馈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确山县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受理反馈工作制度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搭建政府与群众网上交流的公共平台,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社会动态,促进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高效,更好更快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满足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共建和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在互联网空间的映射,是社会舆情的直接反映。本制度所称的网络舆情信息是指县内、县外各类组织及民众通过互联网反映的事关确山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信息,事关政府工作的各种建议和意见,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包括群众诉求信息。
第三条 网络舆情信息的收集受理反馈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政府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参与,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条 网络舆情信息的收集由县政府信息中心设专人负责。收集范围包括事关确山经济社会发展及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重点放在社情民意方面,尤其是群众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其他各部门也要适时关注网络舆情,发现事关政府工作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要及时向县政府信息中心通报情况。
第五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及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归纳整理,建立舆情信息档案。分析研判要注意真实性、层次性,关注利益性、影响性,定期总结归纳,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第六条 一般性的网络舆情信息和网络舆情分析由县政府信息中心通过《网络舆情》简报形式向县政府领导定期报送,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重要的网络舆情信息和相关研判由县政府信息中心向县政府领导即时报送。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政府领导对网络舆情的批示意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单位办理并跟踪问效。
第八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舆情事项受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对舆情事项要按照县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实事求是、快速开展调查,做到不回避、不护短、不推诿;确因条件限制无法马上解决或得不到根本解决的,要说明原因。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一般要在3—5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批示领导,并抄报县政府办公室。上报的办理结果及答复意见,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及时审核各部门网络舆情承办结果。对承办效果好的,及时转交县政府信息中心。县政府信息中心通过网络及时向群众反馈舆情事项受理情况信息,解答好群众通过网络反映的诉求,通过发帖、互动等方式积极引导网民发表健康、中肯的建议和意见,增强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信任,进而支持政府工作。对承办效果差的,县政府办公室责令相关部门重新办理并限期上报结果。
第十条 要将网络舆情办理情况纳入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县政府定期通报,对处理、反馈舆情信息不及时、不得力的单位,尤其是造成不良影响的,县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