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
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结合我区民办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合法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经审批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第四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批准权限审批。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并基本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分为筹设和设立两个阶段。经评估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投入的办学资金可分期到位,首期达到30%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批准筹设。筹设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超过三年仍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筹设期自行终止。仍要举办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七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申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筹设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建设方案、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法等;
(二)举办者的基本情况材料及证明文件;
(三)办学资金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 2 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学校的建设规划;
(五)举办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设立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等;
(二)学校章程。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的民办学校,须报理事会或董事会章程和组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实行其他决策制度的学校须报相应的材料和组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三)校长、副校长、教师及财会人员的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四)本办法第七条
(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 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三年内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和筹设情况报告。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审批管理权限,应按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本盟市招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面向全区招生的教育培训机构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后,应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以职业技能教育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自治区或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主要以公办为主。旗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与举办者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 4 相应的教育经费,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第十一条 以民族语授课的民办学校,以及农村牧区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在审批时应适当降低初设条件。
第十二条 申办单位或公民个人每年应在年底前向审批机关报送申办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审批机关应于次年四月份前作出审批结论。
审批办学机构原则上一年审批一次。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在受理申办者申请一个月内,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并在受理申办材料三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申办者的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形成考察报告,提出专家组评估意见。
审批机关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和本地区民办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提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者。
经正式批准设立或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冠名必须规范,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体现学校性质、地域、所设专业等特征。
第十五条 经正式批准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当年开始招生。三年内未招生的学校,审批机关应当收回民办学校办学 5 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对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如与备案内容不符,审批机关可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参照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内教发展字„2008‟19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制定民办中小学设置补充规定。盟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民办幼儿园设置的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新的标准实施后,各级审批机关应按新的规定审批民办学校。已经审批设置的各类民办学校应在二年内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二年后经年检评估未达到新的设置标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取缔。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30日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2.内蒙古自治区民办中小学校设置标准
3.内蒙古自治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4.内蒙古自治区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 标准
5.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并 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建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三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的园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四条 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五条 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第六条
幼儿园应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寄宿制幼儿园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第七条 应达到大、中、小三个班以上的办园规模,并按幼儿年龄段合理分班。大班人数应不超过35人,中班人数应不超过30人,小班人数应不超过25人。
幼儿人均室内活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有相应的户外活动资源。
第八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单独儿童厕所、保健室、隔离室和办公用房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供餐的幼儿园,厨房应符合卫生标准。
幼儿园还应单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场地和家长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儿园还应设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九条 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并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的要求。
配备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乐器、体育器材,并符合原国家教委1992年颁布的《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的安全、卫生要求。幼儿读物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十条 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第十一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须有稳定的办园经费来源。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还应有能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的流动资金。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中小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 设置民办中小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 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教育工作、团结协作的专职领导班子。民办中小学校校长应具有相关办学层次的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能专职从事学校的管理工作,且年龄不超过70岁。
民办小学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初中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高中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从事高中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第二条 民办中小学校应配备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可以参照公办中小学的标准执行。
民办中小学校办学的运转资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少于50万元,高中阶段学校不少于100万元。
第三条 设置民办中小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教学设施、电教设备、图书资料和少先队活动器材应当达到自治区三类以上标准;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设备的配备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校,在设置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学校教育辅助中心等方面应符合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内教发展字„2008‟19号)文件要求。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职业教育、团结协作的专职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从事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长年龄应不超过70岁,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
第二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及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有基本的办学规模。经正式审批的民办中等职 业学校当年开始招生,二年后在校生人数不少于5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5个。
第四条 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双师型教师比例应不少于30%。所有专任教师均须具有教师任职资格。
第五条 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无危房、简易房。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有满足师生就餐、住宿需要的食堂、宿舍。
第六条 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20册,报刊、杂志30种以上。有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
第七条 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符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专业设置标准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以及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第八条 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九条 对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标准符合第七条要求,其办学规模及相应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等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保证。拟设学校除应具备上述第一至第九条规定的办学条件,还应有不少于100万元的启动运转资金。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借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符合本标准第五条要求的土地、房 13 屋从事教学活动。租用的校园和校舍必须配套,校舍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条件,并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能保证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运动以及实验、实训等各方面的需要,租借期限应不少于3年。
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非学历 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敬业精神和高尚的道德品质;
(二)具有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组织管理能力较强;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其中负责教学领导的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高校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根据学校性质,设立较为完善的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的机构负责人,并 15 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教学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校工作经历;财务会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任职资格。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配备符合课程设置需要,专业对口的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教师数量应与学校专业设置数量、在校生规模相适应;
(二)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任职资格;
(三)专任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1/3,但最低不少于10人。在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应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
(四)每个专业应至少配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2人。主干课程应配备具有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任教。技能课应配备双师型教师。
第五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二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通过年检或专项评估予以确认)。
第六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具有与学校 16 专业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得少于15亩(1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不得少于15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生均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暂时有困难的,可允许先行租赁校园和校舍,租赁的校园和校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租用的校园和校舍必须配套,并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能保证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运动以及实验、实训等各方面的需要;租用校园、校舍面积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二)租用期限不得少于一个学习周期(3—5年)的要求;
(三)不得租用住宅公寓、商业用房、公务用房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
(四)租赁校舍不得有安全隐患,符合国家校舍安全标准要求。
第七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必须配备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需的教学、实验、实训、实习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总值要求理工科专业应在200万元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100万元以上。属于完全新设立的学校,可以准备等量资金,待正式批准后投入使用;属于现有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升格成立的,其原有可以利用的仪器设 17 备,经过资产评估后可以列入本设置标准对仪器设备总值要求之中,其不足部分仍应补充到位,方能视为符合设置标准。
第八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必须保障学校正常教学、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经费的需要,投入必要的启动运转资金,其数额应不少于200万元(不包括为购置仪器设备准备的资金)。
第九条 本设置标准中规定的专业数和办学规模,包括学校进行的高等层次的自考助学、合作办学、联合办学所开设的专业和招收的学生数。
附件5: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短期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语言培训等一般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条 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三条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专业课教师的聘任应与专业设置相符。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还应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实习指导老师。
第四条 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教务负责人应具备与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学管理工作。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五条 应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生均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分别不少于3平方米和5平方米。
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确有困难的,可先行租赁校园和校舍,租赁的校园和校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租用的校园和校舍必须配套,能保证学生的学习、生活、实训等各方面的需要;
(二)租用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三)不得租用住宅公寓、商业用房、公务用房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
(四)租赁校舍不得有安全隐患。
第六条 有基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其中外语教学必须有语音室1间,配备20个以上语音设备。电脑教学的电脑室必须配备30台以上电脑。
第七条 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启动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50万元。
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民办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教育机构。公办学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规定的国家机关审批。
第四条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并逐步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民办学校校长应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从事过相关办学层次的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敬业精神,品德高尚、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学校的管理工作,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民办小学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民办初中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初中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从事系主任以上领导工作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 5
相应职业的从业经历,熟悉本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有3年以上从事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 民办学校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学校层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管理经验。财务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教务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职称,熟悉相应层次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八条 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层次和发展的需要配置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数量参照公办学校编制比例确定。其中,专职教师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其他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符合专业特征的专业课教师和一定数量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实习指导教师。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按专业、学科配备教师。各学科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各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至少配备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有两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学骨干。
第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具有自建或稳定租用的独立校舍,校舍须坚固耐用,无危房。招收寄宿生的,应设置学生宿舍、食堂和医务室,并配备医疗保健人员和设备。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生均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小学应当分别达到3.5平方米和10平方米;初中应当分别达到5平方米和12平方米;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分别达到7平方米和15平方米;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分别达到10平方米和20平方米;其他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分别不少于3平方米和5平方米。
第十一条 民办小学、其他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活动场地;民办初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应当具有3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操场和必要的体育设施器材。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租赁校舍和场地的,应当签订5年以上并有经法律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同时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设施标准。租赁的校园内不得与居民及经营性场所混杂。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体育卫生器材、图
书阅览和实验实习场所。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的教学仪器设备、教学设施、电教设备、图书资料和少先队活动器材应当达到自治区三类以上标准;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设备的配备能够满足教学需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配备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求的专业教室、实验室,并按专业性质和学生人数配置教育教学器械、实验仪器设备、标本、模型。生均适用图书10册以上,报刊杂志30种以上;有与专业对口比较稳定的实习基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图书、设备、设施;适用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计算机100台以上;各专业应当配备专门的实验实习场所与教学设备。
第十四条 举办者应当具备为学校提供正常教育教学所需办学资金的能力。民办学校办学的启动资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少于50万元;高中阶段学校不少于100万元;其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少于20万元;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少于200万元以上。除固定资产投入外,办学事业费年预算生均小学300元以上,初中400元以上,高中500元以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800元以上。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不少于6个教学班;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其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校生不少于300人;开设专业3个以上。第十六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参照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
[2001]41号),适当放宽标准执行。申请在农村牧区和偏远旗县区举办民办学校,也可以适当放宽设置标准。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设立民办学校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投入办学资金可分期到位,首期达到30%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批准筹建。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申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材料:
1.筹设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建设方案、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料及证明文件;
3、办学资金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4、学校建设规划;
5、举办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设立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章程。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的民办学校,须报理事会或董事会章程和组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实行其他决策机构的学校须报相应的材料和组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3、校长和副校长、教师及财会人员的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4、本办法第十八条2、3、4、5项规定材料。
第二十条 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三年内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和筹设情况报告。
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设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审批规定执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由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自治区或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申办单位或公民个人每年在规定的时限向审批机关报送
申办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民办学校的设置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并及时通知申报者。对申办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者应当受理;对申办程序不符合规定,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设置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办者的申请后一个月内,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审阅申办材料。并于受理申请三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申办者的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形成考察报告,提出专家组的独立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和本地区民办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者。经正式批准或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且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体现公办学校的名称特征,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经正式批准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当年开始招生。三年内未招生的学校,审批机关应当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和民办中小学设置的补充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学校设置与管理若干意见》(内教发[2000]5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办理民办学校设置审批
办理民办学校设置审批
项目名称 办理民办学校设置审批项目类别 非许可项目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或社会组织)提交申办报告;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申报材料;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踏勘、考察;
(四)专家组评议提出考察咨询意见;
(五)民办学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同意筹设或正式设立;
(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正式批文;
(七)批准正式设立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核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提供刻制印章、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
(八)办理终结,材料归档。
申请条件: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详见《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和《四川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申报材料 :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应有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文件)。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承诺时间:
承诺时间说明(一)筹设学校:条件具备、资料齐全,15个工作日办结。
(二)设立学校:条件具备、资料齐全,2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政策(法律)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3‟43号)、国务院412号令。
备注:办理民办学校设置审批6个审批项目均适用本“办事指南”,6个审批项目是:
1、初中及以下学校设置审批,2、初中及以下民办学校设置审批,3、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4、高校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核、备案,5、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设置审批,6、高中及以下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审批、学校分立、合并审批、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
第四篇:长沙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长沙市城区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内向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市教育局申请,由省政府审批。
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冠以与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个人或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章程修改程序。
7、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0、学校校舍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1、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分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分步提交下列材料。
1、第一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本办法三1、2、3、4材料,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学历教育学校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幼儿园、培训学校的筹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筹设期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第二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本办法三5、6、7、8、9、10材料。
五、申办设置专业技术性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和安全影响大的教育专业和培训项目的学校,还应提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评
议
审
批
六、受理。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办学材料并经验收合格后为受理。
七、初审。审批机关对举办者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办学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八、评议。教育机构设立评议组到办学现场审阅申办材料,考察办学现场,形成集体评议意见后,填写《民办学校设置评议意见书》。
九、审批。审批机关作出是否批准设立民办学校的书面决定。
十、颁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依
法
登
记
十一、登记。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长沙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二、校舍、设备
1、有与办学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稳定、集中的,符合各项安全要求的校舍,农村学校校舍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城区学校校舍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面向中、小学生和幼儿等未成年人举办的培训学校,其校舍不能超过楼栋的第六屋楼。租赁校舍的租赁期在3年以上;租赁公办中、小学校舍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办公、训练设备设施,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其直接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总额值:
①文化补习类农村学校不少于20万元,城区学校不少于30万元; ②特长培训类农村学校不少于30万元;城区学校不少于45万元。
鼓励举办者使用自有产权且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办学。使用自有产权校舍办学的,其上述直接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总值要求可酌情降低。
三、资金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启动资金农村学校不少于10万元;城区学校不少于30万元。学校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六、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
七、校长和教学副校长须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八、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财务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长沙市教育局社会办学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由于教育局官网查询不到该办学处联系方式,因此记录其他联系方式:
局办公室:0731-84899789 咨询电话:0731-84899710 长沙市教育局网站:http://www.teniu.cc/
第五篇: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设置条件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举办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含企、事业法人单位、各民主党派、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法人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属举办民办学校的范围。
2.外地各级各类学校来青办学(班)的,按举办民办学校对待。
注: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如美容美发、服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一个月内须到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审批流程:
1.主办单位(人)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单位办学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等)
2.填写《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并附齐其中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计划、设备情况、场地租赁合同等证件。
3.开办费验资。
4.办学场地实查(居民楼院不得设为教学场所)。5.批准试办,办理临时办学许可证。
注:持试办办学许可证的学校,试办期一般为一年,试办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试办期满当月的上旬须由申办单位或申办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验收评估合格后予以批准正式办学,不合格者将延期试办或给予停办。
审批时限:
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教育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
每年十二月至下一三月份为民办学校年检时间。
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条件
1.单位申请办学,须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应结合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或专业特点开办专业。
公民个人申请办学,须为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年龄70岁以下,有一定专长和资历,应结合本人资历(学历、专业)或专长(特长)开设专业。
2.设置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15%;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职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3.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5;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15%。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具备符合国家规定一类标准的实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4.设置初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8%;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12%。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5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或资金保证)。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5.设置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小学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初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22%;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9%。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8亩),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各类仪器设施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7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6.设置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本科以上学历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的专职校(院)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人数、结构与专业设置及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3。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2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7.设置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且熟悉所开设专业业务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所开设的每个专业配备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学校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三)具有相对稳定、独立的校舍和办公场所,校舍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专用办公场所面积不低20平方米。校舍、办公场所的租期不低于二年。具备与专业相适应的教学仪器与设备。
(四)具有充足的办学资金,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120万元。
(五)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生源,年招生不低于二百人次。8.含有多种办学层次教育学校的,应达到最高办学层次学历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
9.设置学历教育学校,其校(院)长(含副校(院)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设置非学历教育学校,其校(院)长(含副校(院)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2周岁。
10.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下旬,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办理。
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
每年十二月至下一三月份为民办学校年检时间。
11.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不得在居民楼院办学。联系电话:82734159 82734185(传真)网址:www.teniu.cc/mbjy
青岛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