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校发字[2014]73号)
附件8 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
东师校发字[2014]73号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各项培养要求,通过毕业资格审核的研究生,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
第二条 我校分上、下半年两次接受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免费师范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申请时间另行安排。)
第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由各专业指导教师共同提出,并填写《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批表》,报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在各单位网站公布。在答辩前五天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备案。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或5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与论文作者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其中至少包括1位校外专家。论文指导教师不能做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二)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负责主持论文答辩工作。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或副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的与论文作者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博士生导师应不少于2/3。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论文指导教师不能做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二)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负责主持论文答辩工作。
第六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需另设答辩秘书1人。答辩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者担任。
第七条 答辩秘书应在论文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前三天,将答辩公告张贴在学校或各单位的公告栏等醒目处。
第八条 答辩人须填写《东北师范大学申请授予硕士学位审批表》(或《东北师范大学申请授予博士学位审批表》,以下简称《学位审批表》),答辩前送交答辩秘书。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人陈述及回答提问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人陈述及回答提问时间不得少于50分钟。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论文答辩人姓名及学位论文题目;
(二)答辩秘书宣读答辩人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三)答辩人向答辩委员会介绍本人执行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学习、从事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情况,重点介绍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着重阐述自己的见解和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提出问题,论文答辩人当时即对问题做出回答;
(五)答辩会休会;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回避),会议内容如下: 1.评议答辩人是否达到学位条例中规定的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 2.答辩委员会形成对论文的评议意见并写出评语;
3.答辩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相应学位做出表决。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及决议结果;
(八)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会议结束。
答辩秘书对答辩程序、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记录用于各分委员会讨论建议授予学位时使用。会议结束后,由答辩秘书整理好相关材料,交至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
第十一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完善。指导教师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进行审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论文最终定稿电子版交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研究生秘书按照《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办法》进行论文检测。检测结束后,研究生秘书将检测结果、学位论文答辩材料上报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对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进行审查,采取不记名方式表决,会议要有全体委员2/3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经到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且同意人数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为通过。研究生秘书将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的《学位审批表》(一式两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审核报告书》报校学位办。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进行审批,会议要有全体委员2/3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采取不记名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者为通过,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申请人相应学位的决定。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东北师范大学校内进行。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等过程中未通过者,经相应的组织机构同意,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内(或最长修业年限内,以先达到日期为准)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博士研究生可在二年内(或最长修业年限内,以先达到日期为准)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再次学位申请未通过者,则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篇:1.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
浙大发研„2009‟48号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
(2009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校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均应按本办法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和办理学位申请。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博士研究生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一)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在前4位的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
(二)发表符合如下条件的论文:
1.申请理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E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此外在校人事部门规定的一级刊物上发表(含录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2.申请工学、农学、医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EI、SSCI、AH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此外在核心期刊[即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刊源、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刊源,下同]上发表(含录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3.申请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和管理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SCI、AHCI、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或在校人事部门规定的一级刊物上至少发表(含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含录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 对博士生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按如下方法计算: 1.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项按1篇SCI类收录学术论文计;获得授权实用专利,每项按1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计。
2.发表被ISTP、ISSHP收录的学术论文,按一级或核心期刊学术论文计。
3.编写著作(不含教材)每满5万字(执笔),按1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计。
4.在学期间以第一参加人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每项按1篇一级或核心期刊学术论文计。
5.发表影响因子大于5.0(含5.0)的学术论文,每篇按2篇SCI类学术论文计。
6.研究生联合发表高影响因子的学术论文,作为主要合作者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以该篇学术论文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但前提是该学术论文的主要成果(主要合作者本人实际贡献部分)是其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之一。高影响因子期刊由学科学位委员会认定后公布。
第五条 个别二级学科如因学科特点不能适用上述标准,可由所属学科学位委员会提出适用该学科的标准,报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审议,经学部学位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 若上述标准不足以对个别博士生的研究成果作出恰当评
价,而影响正常申请学位时,需由导师向学部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申明理由,由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评定其研究成果,审核是否达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学部学位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分管校长审批。批准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及申请博士学位程序。
第七条 前述对博士生发表研究成果的要求是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各学院(系)和各学部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所属各学科特点,提出高于学校基本要求的标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与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研究成果。具体标准由各学部学位委员会制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上述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列第二的,第一完成人应是该研究生之导师)完成人。但有如下情形者,按下述规定认可。
(一)以导师组(以导师为主,由合作导师或协助导师组成导师组,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集体指导培养博士生,以导师组中的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成果亦予认可。导师组成员名单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年内报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由研究生科管理人员作为导师之一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方为有效。
(二)与境外高校联合培养的我校博士生,在合作方教授指导下,从事合作方课题研究并完成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情形者予以认可:
1.以我校博士生为第一作者,但同时以合作方高校和浙江大学为作者单位的;
2.以合作方导师为第一作者,我校博士生为第二作者,但以浙江大学为博士生的第一作者单位的。
3.博士生署名排第二,但注明为共同第一作者,并以浙江大学为博士生的唯一或第一作者单位的。
第十条 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如科研成果未能及时发表,但其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后,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并通过者,可以向所在学院(系)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十一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其论文答辩要求的研究成果标准按照本规定执行,非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和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填写“浙江大学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连同学位论文交导师审阅。导师应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如认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并确认其研究成果已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送交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
第十三条 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负责校核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学分和其他培养环节完成情况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其他成果,对学位论文进行格式审查,并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工作。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人选由所属学科学位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3位及以上与论文有关学
科领域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评阅人全部同意答辩,即可进行答辩。如有2位以上(含2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不能进行论文答辩,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如有1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经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再聘请1位专家进行评阅,同意答辩者,可进行论文答辩,如仍不同意答辩的,不能进行论文答辩,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
答辩申请程序终止后,申请人须对学位论文进行充实、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再次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按照《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暂行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05]173号)实行隐名评阅。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评阅人不少于5位(其中校外单位专家不少于4位,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不少于3人)。
经评阅,如同时有两位评阅专家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答辩要求、或总体等级评价判定为较差(E),或总体等级评价有一位专家判定为较差(E)、另有一位专家判定为合格(D),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当有1位专家的评阅意见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或大修改后答辩时,由分管院长(系主任)或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根据其他评阅人的具体评阅意见作综合考虑,审定是否可以继续论文答辩申请程序。如同意继续答辩申请程序,博士生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重新寄送原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如评阅专家重新评阅后同意答辩,可以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
若博士生及其导师认为评阅不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可按照《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暂行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05]173号),填写“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向所属学科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组织2-3名校内同行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的意见和博士生及其导师的申诉意见进行审定,如果专家审定认为确实存在学术观点分歧,可以另外聘请1--2位专家进行重新评阅。如新的评阅结果为同意答辩,即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
答辩申请程序终止后,博士生必须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作实质性的修改,经指导教师审阅定稿后,填写“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申明具体的修改内容,方可再次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校内3-5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外系、外专业相关学科的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如答辩委员会由3人组成时,申请人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一般应有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4人,外校或外系、外专业相关学科的专家不少于2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申请人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如果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只能有1人参加答辩委员会。非隐名学位论文评阅人与答辩委员之间只能重复1人。
第十九条 论文送审、聘请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均由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统一办理。论文评阅书、评阅聘书、答辩聘书由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盖章后密封传递;实行学位论文网上评阅者,由研究生教育科将有关网页登录及密码等信息发送给评阅专家。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应在答辩前45天、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应在答辩前一个月将评审材料送达评阅人。专家的论文评阅书一律寄回至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30天、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15天送达各答辩委员。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研究生应在预期答辩前1个星期将答辩预备信息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以通过网络公告答辩信息。同时,还应提前张贴学位论文答辩通告,硕士生提前2天在所在学院(系)范围、博士生提前3天在校区范围张贴学位论文答辩通告。
第二十一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工作,应按照《浙江大学关于研究生从事涉密项目研究的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浙大发研[2005]181号)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做好答辩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答辩决议。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答辩方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第二十四条 答辩结束后,记录人应将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 — 8 —
申请书、答辩记录和表决票送交所在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
第二十五条 答辩通过后,答辩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专家对学位论文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修改学位论文;将导师审核同意的最终定稿学位论文的电子版上传到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将相应的纸质文本按规定份数交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图书馆等部门。
研究生教育科将研究生答辩材料整理后提交学科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六条 学科学位委员会应逐个审查拟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水平,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成果是否达到要求。学科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初审博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将学科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纪要交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并将学部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纪要交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于半年之后一年之内重新申请答辩。如再次答辩仍未通过的,则取消其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曾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好论文并在半年之后二年之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取消其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十条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未获得
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若在三年内正式发表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研究成果,可向相应学科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但在三年内未能取得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研究成果或未提出学位申请的,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大发研[2002]1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位
规定
通知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09年9月24日印发
第三篇: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提供的材料明细表
博士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及论文工作,并通过论文预答辩后,由博士生本人到研究生院培养办,接受毕业及学位答辩材料的形式审查,需带齐以下材料:
1.《博士生教学工作计划》二份(含复印件); 2.博士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及论文工作实施计划》二份(含复印件); 3.博士生的《研究生听取学术报告记录册》(请导师签署意见,记学分,按五级记分评定成绩);
4.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需装订重庆大学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试卷封面,并请有关教师填写规定的事项;对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的博士生需装订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补修课程试卷封面;博士生选修课程需装订重庆大学博士生课程考试试卷封面但是要注明是选修课程;)5.综合考试试题试卷;
6.如培养计划中有变动,学籍变动表(如课程变动、导师变动、学习期限延长等)一式交两份。
7.学习情况表一份(网上打印,在博士生预答辩情况表最后一页); 8.教学实践情况表一式交两份;
9.已经装订好的博士生学位论文一份;
10.在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清单一式交两份; 11.博士生预答辩情况表(网上打印)。研究生院培养办
第四篇: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
2、研究生报告论文工作及论文主要内容(硕士论文答辩:20—30分钟,博士论文答辩:不超过60分钟)。
3、宣布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及所提问题(博士论文答辩还应宣读国内外同行对论文的评阅意见综述)。
4、答辩委员会就论文有关问题提问。
5、研究生回答评阅人及各答辩委员所提的问题。
6、问答终止,休会。答辩人和列席、旁听人员退出会场。
7、指导教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并宣读推荐意见和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如指导教师不是答辩委员,介绍情况后退出会场)。
8、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及研究生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会议应有记录,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9、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评语及表决结果。
10、答辩结束。
第五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材料清单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材料清单
1.2.3.4.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2份 学位申请表2份(A4双面打印)
聘书:博5份硕3份(同等学力申请+2)硕博士论文封面(样张)纸张要求:150g 白色双胶纸
颜色要求:硕士:R4 G65 B86;博士: R158 G39 B7 5.博士生学位论文同行评议书(5份)
6.聘请博士学位论文同行评议人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申请表(1份)7.博士研究生同行评议费签收单(1份)
8.毕业论文评阅意见书2份(同等学力申请+1)9.学位论文答辩记录1份
10.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申请报告1份 11.论文答辩评审费签收单1份
12.答辩投票情况:博5份硕3份(同等学力申请+2)
13.答辩评分表博6张硕4张(同等学力申请+2)--按学位类型下载 14.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及打印格式要求 15.学位论文内封面 16.独创性申明(样张)
17.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样张)
18.研究生申请答辩及答辩材料填写说明 19.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答辩当天须打印)20.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写作规范及要求 21.攻读硕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
22.专硕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临床医学和中药专业学位)23.学位论文答辩审议表 24.如何压缩文件中的图片
25.本答辩材料按如下标准收缴 26.研究生原始实验材料归档审核表1份 27.研究生毕业材料归档须知
28.卷内备考表(样本)29.卷内文件目录(样本)30.原始实验材料归档证明 备注:
1、以上材料均为电子版,按要求打印材料,所有签名部分均需手工签字,不得打印或复印;
2、由于2015年答辩材料新增或修改了部分内容,请各位研究生务必仔细阅读里面的各个文件,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3、打印封面上如有问题可联系图书馆底楼109室文印室罗志兵老师(电话:51322412,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