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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0-22018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13:31: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泰 发[2003]5号

为贯彻落实《泰安市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泰政发[2001]21号)的有关规定,鼓励市内外单位和个人(简称引荐者)积极招商引资,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和资金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奖励引荐者。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无偿资金落在市本级(含市高新区)的,由市财政奖励(项目落在市高新区的,奖金由市高新区财政提供);落在县市区的,由县市区财政奖励。

本办法对引荐者只进行一次性奖励,客商在泰安再投资的,不再奖励引荐者。

第二条 市外投资项目是指市外客商以独资、合资和合作等方式(包括股权购买)进行的项目投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债转股项目投资)。

无偿资金是指向计划、财政等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部 门、单位争取的无需偿还的项目资金(不含政策性资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和无偿资金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在项目完成后,可按市外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奖励;也可按自纳税之日起,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投资企业纳税形成的实际地方税收的10%(合资合作企业按外来投资者持股或投资比例),给予奖励。

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及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根据项目情况,按上述标准,适当上浮奖励,最高不超过50%的上浮幅度。

(二)引进公益性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引荐者奖励。

(三)本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对单位实行以奖代补,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引荐者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四条 引荐者或其委托人填写《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见附表),于每年二月底前向招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确认引荐者身份、形成固定资产或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对多个引荐者共同引荐同一项目的,须提供参与各方奖金分配协议。

引荐者是指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外来投资者取得联系、向市内有关单位提供信息并积极协助项目落实的单位或个人。对引荐者的确认以外来投资者证明为主。

第五条 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申请奖励的,须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应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有效证明。

按年度纳税形成地方税收申请奖励的,须提供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的纳税原始凭证。

按引进无偿资金申请奖励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

第六条 招商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七条 招商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情况,提报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研究认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政府批准。

第八条 引荐者持身份证明,到受益财政部门领取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引进外资的,按资金到位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

(一)款中所称的“高新技术项目”,由招商管理部门和科技局根据当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有关政策规定确认。

“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招商管理部门在对项目投资规模、外来投资者知名度和项目对地方财力的贡献大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价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确认。

第十一条 引荐者对有关认定和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同级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或监察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招商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司法等部门追回奖金,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给予有关人警告直至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原有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03年3月22日

第二篇:湖滨区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湖滨区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广开招商引资渠道,调动社会各界人士为湖滨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项目落户湖滨,加快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湖滨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2010年9月1日后,成功为湖滨区引进企业(项目)且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社会各界人士、团体或机构,均可获得奖金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的认定

通过各种渠道向湖滨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湖滨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湖滨区实现项目落户并产生税收,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进人);引进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引进团队。

第四条 引进企业(项目)的认定

(1)引进的企业(项目)符合湖滨区产业发展方向和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要求,有利于优化湖滨区产业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合理开发资源,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作用强的工业和三产项目。

(2)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1 每亩地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经工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3)新建大型商场、专业市场、旅游和物流的三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且经区三产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五条 奖励依据

凡引进企业(项目)建成运营后,在会计内依法缴纳的税收记入区级财政金库的金额作为计算奖励该企业(项目)引进人的依据。

第六条 奖励办法

(1)按会计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金额的10%奖励企业(项目)引进人。(连奖两年,每兑现一次)

(2)会计内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连续两年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企业(项目)引进人在享受第一项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区政府奖励其价值15万元的轿车一台。

(3)会计内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连续两年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企业(项目)引进人在享受第一项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区政府奖励其100-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4)会计内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连续两年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第一项奖励政策的基础上,企业(项目)引进人若是区属公职人员,另外享受提升一级政治待遇的奖励;企业(项目)引进人若是社会人员,则可将其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按照有关规定,优先解决为区属财政全供人员。(5)对引进的企业(项目)属国内500强(以国内500强企业冠名为准)的,按会计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金额的15%奖励企业(项目)引进人。(连奖两年,每兑现一次)。若达到上述第(2)-(4)条中连续两年达到税收标准的,则另外奖励企业(项目)引进人相应的车子或房子或政治待遇。

(6)对引进的企业(项目)属世界500强(以世界500强企业冠名为准)的,按会计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金额的20%奖励企业(项目)引进人。(连奖两年,每兑现一次)。若达到上述第(2)-(4)条中连续两年达到税收标准的,则另外奖励企业(项目)引进人相应的车子或房子或政治待遇。第七条 企业(项目)引进人的认定程序

(一)引进人成功引进企业(项目)落户湖滨区并正常运营后,应向区对外开放办提出认定项目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项目落户所在社区或工业园区出具的项目引进人确认证明;

2、引进人应提交项目引进过程报告书,项目投资方加具意见;

3、所引进项目在湖滨区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批文、批准证书、税务登记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引进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引进人为团体的,需提交该项目全部引进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体全部引进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引进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湖滨区对外开放办为受惠申请的受理单位(以下简称为受理单位)。受理申请后,受理单位会同财政局、审计局、三产办、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分局组织评审认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拟定名单,经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复核后,再由受理单位采用有关方式进行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受理单位提出,受理单位应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受理单位向项目及引进人下达认定书。

第八条 企业(项目)引进人奖励的兑现程序

所引进的企业(项目)经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按会计引进企业记入区级财政税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区财政局核算出企业(项目)引进人应得的奖励金,并报经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局据实兑付奖励金给企业(项目)引进人。次年同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局核算出企业(项目)引进人应得的奖励金,并报经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局、组织部据实兑现奖励给企业(项目)引进人。

第九条 引进人获得奖励金后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引进团队所获奖励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政治待遇的奖励仅限一人,由引进团队自行商定。

第十条 本办法未述及的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引进项目奖励金的单位 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滨区对外开放办负责解释。

湖滨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

第三篇: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

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耿文清

二00一年七月十日

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现代化园林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规划以及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规划控制区和风景区。其规划区域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是指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范围;

(二)近郊区是指市区东、西、南方向边沿外延2公里的范围;

(三)工业区是指山口、满庄镇行政区范围;

(四)风景区是指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

(五)规划控制区是指除市区、近郊区、工业区、风景区以外的规划区域,主要包括大津口、黄前、北集坡、邱家店、徂徕五个乡镇的行政区和大汶口、省庄、天平等乡镇(办事处)部分行政区以及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规划控制区,应根据城市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区域范围,由市政府公布。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和《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公安、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规划管理相关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围绕建设现代化园林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处理好城与山、古与今、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提高规划设计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服从城市规划的义务和监督城市规划实施的权力。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和修订,报省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应当按下列规定编制专业、分区和详细规划: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专业规划编制任务书,分别编制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城市主次干道两侧、重要地段、成片开发、文物保护区、旧城改造等,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三)城市新区、开发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区、近郊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旧村改造,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编制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规划控制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工业区要编制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在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控制区内的小城镇和村庄建设详细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城市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国家及省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并推行招标投标制。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城市勘察、测量等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提供,使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统一座标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

第十一条 专业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专业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城市规划展等不同方式,向社会公布,进行广泛宣传。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从储备土地中供应。土地储备机构在编制储备方案时,应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等,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总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区、近郊区范围内的单位院落改建、居民区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等,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图;

(四)经审查论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并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业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规划许可证,审批后有关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过程中,按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方案确定后,再按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在使用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应及时无条件清场退地。 第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挖砂取土,围填水面,设置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等活动,须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和储备土地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设施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公园、广场、城市雕塑或建筑小品的设计方案,应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开工建设前,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其中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建设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施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工业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规划许可证,审批后有关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附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并保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应立即拆除临时建筑,清场退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验线的范围内,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和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用地范围,不得改变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检查验收,符合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出具工程规划认可文件。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单位不得通水通电,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明。

第二十七条 城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改门改窗等,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之间以及其他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南北向最小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城市新区不得小于1.5倍;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倍;东西向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需要。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按建筑物和道路的性质、规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建筑,一律不得改建、扩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拆迁。

第三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一般不规划建设住宅楼。有碍市容市貌的临街建筑,应逐步予以改造。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单位,一般不得规划设置围墙、大门、传达室、车库、变(配)电室等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设置围墙的,不得高于1.8米,并采取通透、美化、绿化措施。

第三十一条 成片开发、城市新区、居民区建设,其绿地率不得低于35%。各类建筑必须处理好第五立面,改善城市景观效果。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相应容量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建设应当将储藏间建在底层,楼房之间要进行适当绿化。 第三十二条 各种管线应按规划要求的位置埋设或架设。市区内设置各种管线应当埋设在地下,现有的架空线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中确定搬迁的环境污染单位,不得改建扩建,应予以外迁。短期内不能外迁的,限期治理或转产。在城市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水源的项目,现有项目应转产或外迁。管理措施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的文件和用地无效。

第三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城市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对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强制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

(一)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擅自扩大或移动建设工程用地位置的;

(三)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门、改窗或设置户外设施的。以上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交足有关费用,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越权审批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批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

第三十七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觉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加强对规划控制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检查,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各景区的详细规划,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申请,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受理和初审。应当由市政府审批的,报市政府审批;应当由上级审批的,经市政府审定后逐级报批。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鼓励招商引资积极性,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成功引进投资项目落户我市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鼓励引进的项目。

国家重点培养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及研发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项目;

(二)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和矿产资源项目除外)、商贸物流、旅游开发及农副产品种养及精深加工等项目;

(三)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研发中心(机构)和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以及服务外包企业。

第三条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

(一)专业招商。市政府设立2个专业招商小分队:一是由市招商局组建;二是由工业园管委会组建。市财政每年给予2个小分队各预算安排5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其中,年初预拨30万元,年终完成了当年的基本招商任务的(具体任务另外下达),再核拨20万元工作经费;未完成任务的,所余20万元不再拨付。

专业招商队队员工作两年后成绩突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给予提拔重用。

(二)自主招商。鼓励单位和个人自主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引荐人通过提供投资信息、协助联系投资商、实质性促成了项目落户或直接引荐项目落户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鼓励县区和市直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一)实行“谁引进、谁收益”的考核原则,鼓励各镇、各单位引进工业项目进入不成工业园。对引进入园的项目所产生的工业总产值、税收总收入、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外商进出口总额、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个数等7项指标的计分归入引进单位得分。

(二)凡成功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进入XX市,在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并形成税收后,市财政将对该项目前五年税收本级财政分成部分进行三七分成(即70%归市财政,30%归引进该项目的县区),项目投入运营第六年起,该项目的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实施八二分成(即80%归市财政,20%归引进该项目的县区);在异县区落户的县区级引进项目,在该项目投入运营并形成税收后,市财政将对该项目税收的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市70%,县区30%)返还给县区,由该项目的引进县区与落户县区五五分成。

(三)对成功引进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单位,在项目正式投产后,依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作为单位专项工作经费。

1、对成功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2、对成功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项目,若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3、对成功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项目,在项目正式营业或竣工后按第二年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

4、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予以提拔重用。

第五条 鼓励个人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凡成功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落户XXX的引资人,按引入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至5‰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按1‰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2‰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按3‰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超过6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4‰奖励;

5、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按5‰奖励。第六条 奖励审核。

(一)成立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由市分管招商办工作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等单位负责人为评审工作小组成员。评审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招商局牵头负责。

(二)项目引荐人向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提出奖励申请后,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认定,评审确定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奖励确认办法。

(一)申请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的,须经项目投资方和提供经营场地方确认,并在实际引进的资金、实物到位后,方可向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二)按引进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额(不含流动资金、增资扩产资金)计算奖金。

(三)外资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以提供验资报告的有效凭证为准;内联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以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凭证为准。

第八条 项目引荐人开展招商引资的费用,自行负责解决。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引进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篇:招商引资 奖励办法

一六二团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一六二团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对招商引资引荐者的奖励力度,推进形成全社会、全方位、宽领域的全民招商格局,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凡从一六二团区域以外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所有一、二、三产项目,并在本团落户的均为奖励项目。

1.本办法所指引荐者包括一六二团团内外所有自然人或机关事业团体。

2.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者,即第一引荐者。若第一引荐者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单位,奖金分配比例由其内部自行协商解决。

3.奖项设置

(1)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2)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3)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4)招商引资引荐带动奖

第三条 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完成团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万元。

第四条 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每个单位奖励

2万元。

第五条 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对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3000元。

第六条 招商引资引荐带动奖。对引荐项目的自然人,项目落地,资金到位,则给予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申请。凡在团招商办登记备案的第一引荐者,项目开始投资建设后,均可填写《项目奖励申请表》提出申请,每申请奖励的日期为当年的12月至次年的1月20日。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团不再追发奖励。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向团招商办提供第一引荐者的身份证明、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完成投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团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方案,上报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3.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4.兑现。每年3月底之前兑现上奖励资金,奖金以

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条 2017年起,招商引资任务均分解到各单位、各部门,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招商引资宣传、招商,真正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大招商格局。

第九条 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惩罚措施。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招商主体,不得参评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申报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并扣发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绩效奖金,同时对该单位和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一六二团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0月10日

泰安市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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