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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招标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20-87223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4 12:24: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有企业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发改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部分调整,但不能缩小上述规模标准。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无论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60万元以上的工程。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已完工的不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情形,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3)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3)旧机电产品;9.5成新不行

4)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6)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7)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规定

重点项目都应当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邀请招标的条件: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要有后面这句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对邀请招标的审批规定

①重点项目。经国家发改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②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④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注: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之前,需要进行资格预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篇:国有企业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范围、内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

(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

(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

(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

(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

(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

(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

(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

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

(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招标工作相关招标文件与招标程序的法律风险防范,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

(二)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投诉或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三)负责处理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纠纷的诉讼、仲裁。

(四)其他招标采购法律风险管理职责。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在贯彻执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与招标管理办法的情况;

(二)负责监督检查是否按程序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情况;

(三)负责监督查处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五)其他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配合招标主管部门和采购实施单位共同做好招标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标的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新建、改扩建等施工安装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万元以上;

(二)物资、设备(含备品、备件)及材料采购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万元以上;

(三)勘测、设计、监理、咨询、运行管理委托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X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符合上述情形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由采购实施单位在提交拟招标项目实施方案时提出申请,招标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

(一)公司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包括运行维护、安全监测、水土保持、绿化养护等,可由公司(含分公司)直接承担;

(二)公司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或咨询服务的,可以直接发包给相应企业;

(三)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六)其它特殊项目。

第四章

委托代理招标与代理机构的产生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从公司建立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中采购招标代理服务供应商;其中:

(一)预计招标代理费在X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招标主管部门在邀请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从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根据代理机构的业务擅长直接选取产生。

(二)预计招标代理费在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主管部门按照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采用询(比)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产生后,由招标主管部门提出请示,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由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合同签署事宜。

第五章

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由采购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招标计划和时间要求,按初步设计及招标设计批复内容或公司招标批示内容,组织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在计划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日期X日前送招标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随招标文件报送本标段招标工作计划(含分项概算、拟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发标时间、现场踏勘时间、开标时间等)及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工作计划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要求、招标范围、商务条款、合同条款、特殊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等,审查会应形成纪要或意见。

采购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会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经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报公司分管招标工作的领导批准后进行招标采购。

第六章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布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根据项目要求在公司或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网站并接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至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间隔不少于X日。

第二十条

采购实施单位提交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经审核通过后,应当发起“招标公告发布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签发。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及概况、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计划安排、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文件(含评标方法和标准);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发布公告的时间和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在招标主管部门的组织下,事先从公司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内选取

X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有参与投标意向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单,并发起“投标邀请书发布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由总经理审批签发。确需选择《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以外的供应商作为邀请投标人的,应当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从《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内选取或另行批准的供应商不得连续参与公司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人名单经审核批准后,由招标主管部门发布或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有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章

发售招标文件与投标人资格初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文件发售时,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初步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不符合投标人资格的,不得出售招标文件。

第八章

现场踏勘及标前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采购实施单位组织潜在投标人召开标前会或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是否召开标前会及现场踏勘,及其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中载明。

现场踏勘、标前会应参加的单位为:招标主管部门、采购实施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潜在投标人。公司不单独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六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公司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章

公司参与评标的业主代表选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派出参与评标的业主代表由招标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专家特长,从公司建立的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中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中选取;公司专家库中没有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的,可以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招标主管部门与采购实施单位共同商定指派其他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包括公司外部专家)作为业主评委。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被选取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标的,可以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九条

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每年不定期对专家库名单进行复核、补充或更新,并报公司分管采购的领导审批。

第十章

开标、评标与评标结果的公示

第三十条

开标由招标主管部门主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公开进行。

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可以由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在指定地点和时间主持开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政府公交交易平台提供的场所之外组织开标或者评标专家全部为公司内部专家时,由招标主管部门邀请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是否派员监督,由其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全部为公司内部专家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前集中,由主任委员或公司派出的业主评委组织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时,应宣布评标纪律。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的X日内,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发起“评标结果公示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签发,在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应网站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时间应不少于

X个工作日。

第十一章

定标与合同签订

第三十四条

公示期间相关监督监察单位未有投诉受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发起“定标网上审批流程”,由招标主管部门审查,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审批签发。

第三十五条

招标主管部门根据总经理的定标签发情况,负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采购实施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内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X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约定,办理公司和中标人之间的合同签署。如确有需要,可签订补充协议。若因中标人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由公司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名次重新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签订合同后X个工作日内,通知投标人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由招标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及时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二章

招标采购纪律及违纪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第九章规定的损害公司利益或可能损害公司公平、公正采购社会形象或违反廉洁自律纪律的行为的,按照公司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篇:遏制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腐败案

如何遏制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领域中 腐败案件高发、易发问题的实践与思考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工作是腐败案件高发、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岗位,历来是企业经济活动中最敏感的部位之一。近年来,社会各界在规范招标、采购行为,防止暗箱操作,堵住招标、采购环节的漏洞,预防腐败、治理商业贿赂、遏制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规范企业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活动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各类违规违纪违法的舞弊现象时有发生,且手段更加隐蔽、花样不断翻新。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亟待我们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和对策加以规范、治理和预防。

一、招标、采购领域中舞弊的主要形式

由于招标、采购领域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各利益主体通过不同方式介入其中进行博弈,使得原本单纯的经营活动变成一种权力寻租,也成为一处容易滋生、诱发腐败及不正之风的“雷区”。从招标、采购业务实际操作来看,招标、采购领域舞弊形式具体表现为:

(一)利用职权干预。目前,利用职权直接插手干预招标、采购业务虽比以往明显减少,但还未完全杜绝且采取了更加隐蔽的方式。如领导或权力部门现在基本不递条子、不打电话、不指定、不强令,而是当面授意或暗示,或由中介人(主要指领导干部的亲属、子女、司机、秘书等身边的人)出面,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影响,在招标、采购业务过程中穿针引线、游说,为投标单位入围或中标暗中“使劲”。

(二)想尽办法规避。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公开抵制招标的现象已鲜见,但以种种借口规避招标却屡有发生:一是以时间紧、任务急为由请领导出面,免除公开招标程序,采用邀请或商务谈判的形式进行招标、采购;二是用议标代替招标。把几家投标单位拿到会议上由相关人员研究讨论,得到主要领导或大多数人的同意,以集体决策形式确定中标;三是肢解项目规避招标。将一个项目分解为若干项,使每项都达不到企业所规定的招标数额,从而走零星采购程序。

(三)设立门槛取舍。一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把项目或采购交给自己选中的单位,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与项目、采购无实质利害关系的倾向性条款,使招标条件有利于某一投标单位或故意给其他单位设障,使内定的单位顺利中标。

(四)人为进行控制。一些单位负责招标的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及其它目的,往往公开招标形式使用少,邀请招标形式使用多,还有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取控制信息发布平台、信息发布时间等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如在影响很小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或选择在节假日、甚至在开标前两三天发布信息,使得一些投标人不能及时获得招标信息而丧失投标机会,进而达到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目的。

(五)蓄意合谋作假。一是投标人与招标人、评委串通招标。一些心术不正的投标人,不是去精心编制投标书,以实力赢得招标单位和评委的认可,而是挖空心思在招标人或评标委员身上下功夫,通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搞定关键人后,则沆瀣一气;有的招标采购部门暗中故意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项目资金,使其报价接近标底或项目资金便于中标;有的评委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找机会用各种方式与投标人联系,透露评标有关涉密事宜;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对意向投标单位采用带有暗示性、诱导性的提问或替投标人做补充应答,对其他投标单位则百般刁难,甚至利用权力为意向投标单位量身制作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或在评标中故意多打分,从而使意向投标单位高价中标。二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一些投标单位相互串通,达成“君子协议”以抬高报价。或由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利益均沾;或此次你投标、我陪标,下次我投标、你陪标,大家轮流坐庄,这样既避免投标人间的正常竞争,又能中标,导致招标投标被“绑架”。三是有的投标单位分别代理几家产品,以不同名义来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实则仅为一家投标单位。如此,中标价往往高的离谱,中标者赚得盆满钵满,暗中助力者则大肆捞取好处费。

(六)先中标后变更。一些投标单位为达到走招标过场、排挤竞争对手,与招标人联手,故意以低价和其他优惠条件中标,而后在合同的履行上作文章。一是以低价中标,中标后找出各种理由拖延合同履行,迫使招标人变更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或变更合同,追加投资,以获取非法利润。二是违法指定或转包项目。有的招标人向中标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商,从中收取回扣和好处费;有的中标企业违法将项目分包、转包给其他不具备资质的企业。

二、招标、采购领域中舞弊产生的原因

企业招标、采购领域产生舞弊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性的,也有共性的;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制度本身缺陷造成的,也有实际操作错误造成的。

(一)利益诱惑大。一些负责招标、采购业务的人员经不起诱惑,被腐蚀和拉拢,把规章、程序放一边,置企业利益、国家法律于不顾,为虎作伥,打着有利于企业发展、提高采购效率、保证工程进度等幌子,规避招标,直接找特定供应商采购。同时,为了攫取金钱或财物,满足自己的非分需要,利用其在采购中的某个环节的决策权或影响力,钻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不健全的空子,积极帮助投标人中标。

(二)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使得负责招标、采购业务人员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力,使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人、监督人员等相关人员无法得到应有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导致因不知情或模糊知情而任人摆布。且招标、采购信息披露没有统一规定,信息发布监督环节薄弱,采购当事人为谋求设租、寻租,更乐意制造信息不对称,发布不全信息或故意显示模糊信息,使部分潜在供应商不能入围,致使招标采购每每变成“定点”采购。

(三)监督不给力。《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实现宏观指导;各职能部门按其职能分工管理和监督本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从法规上确立了多部门监督的格局。监督执法多元化,导致监督主体缺位与监督同体并存现象,造成监督乏力。尤其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违法时,难以有效查处。如招标出了问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往往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其结果是让所有参与招标的当事人都可能逃避责任,板子很难打得下去。

(四)舞弊成本低。舞弊的成本与舞弊的发生概率成反比关系,舞弊成本低是招标、采购领域腐败滋生蔓长的重要因素。一是舞弊的直接成本小。舞弊行为者付出的直接成本主要是劳力、精力和金钱,相对巨大利益来讲却非常小。二是舞弊的机会成本很小,有的甚至为零。《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标行为即使被认定,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一般情况下处罚力度并不严厉。高利润回报与串标“出事”低成本之间有较大反差。目前对招投标违规处罚较轻,多数只是按中标价5%~10%罚款了事,再加上约1%~3%的围标费用,与其20%以上的高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三是罚则操作难。现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使得涉案人用《刑法》够不上,按党纪政纪处理又不符合条件。四是对围标串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取证难、认定难、处理难等问题,致使处理不给力,导致了较高的腐败发生率。

(五)体制不完善。少数机构行政权力集中,权力制衡机制缺失。一些行业和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资金的安排者,还是代理机构的遴选者,同时负责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体制性缺陷易引发监管失效,导致一些领导干部能很便当地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权力寻租牟取私利。一些企业虽有纪检、审计等监管机构,而监督人员往往因不懂具体采购业务专业知识,无法洞悉招标、采购业务过程中的“猫腻”,使监督流于形式,甚至成为违法的招标、采购业务的“相公”。

(六)制度不健全。我国推行招标、采购业务时间较短,立法和监督又分行业,使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发布一些规章,且各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协商,导致制度建设滞后、制度不完善、制度与制度之间不衔接或制度与实践操作脱节情况存在,致使对权力主体的管理和监督乏力,人为干预招标采购的现象频发。加上有些制度在实际中操作性弱,无法按“规矩”办,搞变通也就顺理成章了。

三、遏制招标、采购领域中舞弊的主要做法

国资委成立以来,以完善招标、采购业务操作制度为基础,以规范和优化招标、采购业务流程为重点,以提高招标、采购业务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深化与创新对招标、采购业务的监管,初步建立健全了一套对招标、采购领域的监管体系。同时,在严厉查处招标、采购领域腐败案件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加强教育,建立思想防腐的源头机制。国资委历来对反腐倡廉教育非常重视,把招标、采购领域纳入风险岗位廉能管理范畴,不断增强企业各级领导和风险岗位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意识。

1、定期组织学习。出资监管企业定期组织招标、采购业务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知识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增强他们的法纪意识,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以案为鉴,深化案例警示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进一步提高招标、采购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自觉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与客户签订廉洁共建书。签订招标、采购合同时,与中标单位、监理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廉洁共建协议书》,明确规定各方在业务活动过程中的“红线”,并督促各方遵纪守法、按章办事,严格履行合同,维护正常的业务合作关系,树立单位和个人良好形象。重点加大对客户不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警示、制约与处罚,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健全体系,建立招标、采购业务规范运行的长效机制。要求出资监管企业以“公开、公平、公正”和“招标、评标、定标分离”为原则,系统制定招投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形成一整套严格、规范、有效的基本程序,优化、完善的工作流程,有效、及时监督的措施,逐步建立招投标监督与业务运行制衡的长效机制。

1、完善招标、采购业务制度,规范招标、采购工作流程。严格按照“编制招标文件、公告、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了工作内容和时限。各出资监管企业结合各自实际和特点,进行细化完善。如新钢公司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面对招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关键环节的工作结点制定了流程图,明确了每一结点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履职权限,划分了招投标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了明晰的制度框架。省煤炭集团公司制定了《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物资询(比)价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招标工作纪律规定》、《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32个,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招标、采购制度体系。

2、建立健全招标、采购组织机构,明确招标、采购业务管理职能。如新钢公司在集团层面设立由总经理为组长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招标办公室和监督组,明确办公室和监督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在招标、采购业务管理与监督之间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省煤炭集团公司建立了本系统的评委专家库,不定期扩充评委,对评委专家实行集中培训与考试,对不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实行评标专家“不良记录”制,对被“不良记录”两次的专家,记入“黑名单”并取消其作为公司评标专家的资格。建材集团公司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群众监督员制度,规定每次招标采购活动必须有2—3名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群众监督员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在询价、采购、项目建设中的监督作用,确保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弥补纪检监察人员专业知识欠缺的不足。

3、积极完善招标、采购模式。如省煤炭集团公司建立起了三级采购模式,即集团层面对大宗材料及设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直属单位根据授权对少数材料进行招标采购,所属煤矿只能采购应急和零星物资,同时实行招标采购人操作、纪检监察全程监督、专家评委独立评判的“三权分立”业务操作模式,把招标权、监督权、评判权分设,确保权力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并承担相应责任。新钢公司不断创新评标方式,实行异地封闭评标。该公司学习和引进国际国内通行的竞争性招标评标模式,实行评委异地封闭评标,在开标前40分钟由监标人员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在封闭场所(关闭所有通讯工具)下按评标议程规范评标,形成评标报告,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等舞弊现象,有利于实现真正的“阳光交易”。

(三)实行轮岗,树立积极预防的理念。一个人在某个工作岗位上待的时间越长,自然对工作的漏洞弊端越熟悉,如果思想滑边,就易激起舞弊的冲动,甚至会积极腐败。为此,国资委要求各出资监管企业对负责招标、采购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轮岗,预防积极腐败行为,有效防止负责招标、采购业务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限制与客户建立利益相关的关系,实现“阳光采购”。

(四)把好关口,建立并实行供应商准入制。如省煤炭集团公司制定了《供应商管理办法》,执行供应商准入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除对供应商工商税务银行开户方面信息、产品质量、业务、财务状况和信誉等进行严格审查外,供应商还必须提供由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并签订《廉洁双向监督协议》,每年还对供应商实行A、B、C等级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上了黑名单的供应商在集团范围内终止业务。建材集团公司将所供物资质量好、企业信誉好、价格合理、履行合同和传真报价及时有效的供应商纳入供应商信息库。江钨控股公司将一些资信良好、产品质量过硬、售后服务好的单位引进入供应商信息库,未入库的单位严禁参加投标,为从源头上消除招标采购腐败现象把好关口。

(五)加强监督,构建企业内部监督长效机制。注重发挥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机构对招标程序和过程中的重点环节实施的日常监督。

1、搞好程序监督。主要对项目立项、项目审批、预算审批、采购计划、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开标唱标、评标、签订合同等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进行严格监督。

2、参与招标文件审查。对招标项目的用途和使用单位、投标须知的内容、主要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有无限制和歧视条款、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等进行认真审查。3、监督评标专家抽取。开标前,在纪检监察机构现场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严格执行抽取时间的硬性规定。

4、加强现场监督。对投标人资质证件、开标时间、议程、顺序、记录以及投标人到会情况、标底开封、投标保证金、各种证照、唱标情况等进行监督。对评标专家、通讯及通讯工具、评委评标期间的活动、评标预备会、评标程序、投标文件开启、问题听证、评委及工作人员是否有异常行为、打分情况、分数统计、评标意见形成、评标报告形成、评标纪律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定标是否按规定权限进行、是否通报评标报告、是否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有无干预定标工作情况、是否充分听取评委成员的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等进行监督。对评标过程中是否全封闭,是否由监标人员集中收封寄存通讯工具等进行监督。评标工作完成后,监标形成的监督记录文件与招标档案同期限保存,实现对招标活动的可追溯性。

5、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企业内部审计在采购方面主要加强对供应商开发、签订采购合同、下达采购订单、验收货物、确定应付账款、支付货款等六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在工程项目方面主要加强对项目工程量清单是否合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否合理,工程变更、材料和新增工程单价、材料单价是否合理,监理单位签证的联系单是否实备案,竣工图的绘制是否完整等五个方面进行检查核实,确保项目、采购业务在执行过程中真实、合理、完整、可靠和准确。

(六)严肃执纪,加大对招标、采购舞弊行为的查处力度。

1、建立和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在招标工作中主动通过信息媒介公开公布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接受社会各届人士及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采购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共同监督。

2、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管理。评标现场如发现投标文件中有“雷同卷”的情况一例视为围标、串标行为,在招标现场及时宣布并取消其投标资格,既能遏制围标、串标行为,又能起到及时警戒教育作用。

3、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办招标、采购领域的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重点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规划审批、招标投标、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规避和虚假招标,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让串标围标者对违纪违法行为付出高昂代价。如省煤炭集团公司今年共查处围标串标2起,查处违纪案件3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人,有效的净化了招投标市场。省建材集团公司近几年来共查处了13起违纪违规案件,对20多名违纪违规人员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当前招标、采购领域存在的难点

在加强招标、采购业务管理的工作实践中,我们虽然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棘手的疑难问题:

1、如何及时处理少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利用各种手段恶意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的问题。这种行为一方面会影响到其他合法投标人的投标,另一方面会因为需要进行调查甄别而增加企业的成本。

2、在评标过程中对围标串标行为如何及时处理的问题。招投标法只规定了事后处理措施,没有规定事中处理手段。如果机械地等到事后处理,既影响工程进度,又会增加企业运行的成本。

3、如何处理按规定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问题。如处理稍有不当,一方面会让供不应求时的战略合作关系受损直接影响保供,另一方面因应急保供而大幅增加企业成本。

五、遏制招标、采购领域中舞弊的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领域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经济利益,我们应从招标、采购业务各环节入手,认真分析其形式,查找其关键环节,提出改进的建议,从而有效遏制招标、采购领域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趋势。

(一)修订完善招投标制度体系,细化健全招标、采购业务的配套措施。中国目前招投标采用的是分别立法的模式《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以及发改、水利、交通、工信、住建、广电等部门分别监督的模式。各部门从各自利益出发,发布本部门的一些规章,而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细化”条款和“实施办法”,相互间不协调、少沟通,导致一些制度规定不一致,一些文件不具操作性,形成管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局面。

1、修订招投标体系中的惩罚条款,提高招投标舞弊的成本。目前,我国法律对招投标舞弊行为及违纪违法活动的惩处条款不合理,惩罚显得乏力,导致舞弊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现象。为此,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通过制定一系列严苛的法律条款,加大对招投标舞弊行为的惩治和查处力度,强化法律的威慑作用。

2、细化配套制度,增强可操作性。要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参照有关法律修订完善一些新的制度,对一些具体操作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评委及监督人员的组成,对不按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及领导或权力部门干预招标采购等舞弊行为的处理等等,使招投标各环节都能在规范制度的约束下进行;建立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严格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制定统一的招投标运作规则,从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制定一整套实施细则,以保证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平等竞争的环境中进行。

(二)全面推行招标、采购业务代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1、探索外包招标、采购业务。企业要尽可能把招标、采购业务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不再负责招标、采购具体事务,只提要求和目标,并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职责权利、义务和理陪,让专业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运作,从源头减少领导插手干预。

2、建立完善招标代理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制度。规范招标代理中介机构行为,按照市场的要求进行业务运作,促进招标、采购业务“阳光操作”。

3、督促招标代理机构要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发展,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以实力、信誉、品牌、专业水准来赢得客户的信赖,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业务需求。

(三)大力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和电子监察系统。要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等三项基本原则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全覆盖,即在省市县乡四级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站);推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管理模式,即在省市、县都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及监督提供场所和服务平台;最终达到公共资源项目在网上交易,监管在网上实施的目标,即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载体,按照“部门职能不变、规范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软件、共享评标专家、集中进场交易、全程电子监察”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实现开标、投标、评标、定标、挂牌、竞价的全过程网络化、规范化、公共化,同时建立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公共资源在网上交易和网上监管。

(四)加强内部监督,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的招标、采购业务监督体系。企业要加强内部控制,把内部审计、工程、机械、财务、预算、法律、纪检监察等机构和人员进行资源整合,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各自在专业方面、流程方面、操作方面的优势,全方位、全过程参与监督,同时鼓励动员全员参与,提高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使招标、采购业务始终处于监督状态,减少操作中舞弊行为。

(五)严厉惩处招标、采购领域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治理招标、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大对招标、采购业务过程中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和惩治力度,尤其是对在招标、采购业务中出现的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排斥潜在投标人、滥用评标权、符合条件应招标而未招标等行为要依纪依法从严查处,对招标、采购业务出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和有关人员,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增强震慑力,确保招标、采购业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紧紧抓住招标、采购领域的重要岗位、关键环节以及热点问题,要认真组织排查招标、采购领域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各个环节的腐败风险点,主动加强预防和监督,保证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防范措施就跟进到哪里,着力从源头上解决招标、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要注重对典型案件的深入剖析,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挽回一些损失,从而实现查办案件效应的最大化。

第四篇:浅谈国有企业

浅谈国有企业“办社会”现状

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被分为若干部分,每个小部分都是由一个国有企业支撑。国有企业在经营自己的主营业务的同时,要拿出一部分利润,为自己的员工及其家属建造住宅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等等附属设施。同时,企业还要负责其员工和家属的社会福利及养老保障。当时,每个人工作固定,大学毕业生也是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人这一职业更被称为铁饭碗,在上一代退休之后,下一代可以接替上一代的班。在这样一种劳动力几乎不流动的大背景下,国有企业“办社会”变成了一种必然,因为国企“办社会”更能够保证目前社会结构,劳动力结构的稳定性,使计划经济的操作性更强,劳动力更能觉得自己的生活有保障。

然而,国企“办社会”的弊端日益明显,它使原本效率低下人员膨胀的国有企业背上了一个大包袱。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势在必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企业在短时间内摆脱困境,得以在市场中存活。将国有企业与其所办社会分离,也成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

据教育部统计, 截止1998 年底, 全国企事业单位办中小学1.9 万所, 在校生813 万人, 教职工69.5万人, 大体占全国学校的1/ 3。其中企业办学约占90%左右, 据此估算, 企业办中小学1.7 万所, 在校生731.7 万人, 教职工62.6 万人。据卫生部测算, 截止1997 年底, 全国工业及其它部门自办医疗卫生机构91081 个, 拥有病床位62 万张, 工作人员112 万人;其中医院7297 个, 床位60 万张, 工作人员79 万人, 大体也占全社会医疗设施的1/ 3。这个是改革初期的数据,经过多年的改革,我们国家国企办社会的现象大为改观,基本实现了原有社会服务设施所有权多元化,实现了分离。

对于现状而言,国有企业还可以说是办社会么?我认为出于如下原因,这个是个比较难以回答的问题。首先,难以清除界定什么样的程度可以划归为企业办社会,什么样的程度不属于。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企业为职工提供住房,企业为员工及其家属提供养老等福利行为都是普遍存在的。我们并不能很清楚地以某种特定行为为分界线来划分国有企业是否在“办社会“。

其次,目前虽然已基本实现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但是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完全实现这种分离。目前,在很多农场,牧场依然存在严重的国有企业办社会的行为,而很多专家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促使这种改革早日实现。因此,严格意义上的分离还未实现,从这个角度看,我国仍可以说是国有企业办社会。

然而,正如某些学者所说,中国在计划经济的大趋势下,国有企业社会化的主体正在日趋多元化,很多地区的这种多元化已经走的很进,基本摆脱了国有企业办社会。在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的大力度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大多数学校和医院已经脱离企业,收归于国有。

社会保障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基本摆脱国有企业为员工提供社保的模式,而是通过企业统一收缴,交由国家迚行操作,以保证劳动者社保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国虽然没有完完全全摆脱国有企业办社会,但我国以大体上实现了国企的改革,使国有企业办社会的行为基本消失。因此,我们已不可以说我国仍处于国有企业办社会的状态。

第五篇:浅析国有企业如何加强

浅析国有企业如何加强

员工心理健康管理

任何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员工,而员工的心理状况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企员工一直都被外界评价为“福利待遇好,工作稳定”,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市场经济的冲击,国有企业员工的心理开始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新形势下,加强国企员工心理健康管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本文主要从进行合理激励、注重人文关怀、建立预防网络三个方面阐述如何管理员工心理健康。

一、员工心理健康对国有企业发展的意义

员工心理健康是关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大事。企业的发展需要凝聚广大员工的智慧和力量,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哲学上讲,人的行为是由意识所支配的,因此,什么样的心理状况也就决定着员工在工作中有什么样的行为。曾有企业管理专家做过实验,员工在和谐健康的心理状况下的生产能力比在心理不健康和谐状况下的生产能力高出数倍。员工有健康和谐的心理,才能有成就感、归属感,才能激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企业的财富是员工创造的,而员工的创造则来源于其心理。健康的心理储存智慧和能力,并能将其转化为生产力。

我国是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结构。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始终起着领军、主导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产业结构战略调整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覆盖面逐渐扩大,给国有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相应的,国有企业员工在思想观念、心理行为上也发现了诸多变化,他们的心理也日趋细密、复杂,甚至难以捉摸,而由此产生的一举一动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员工心理状况是企业发展稳定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决不能掉以轻心。而加强员工心理健康管理可以为企业带来无穷的效益,首先能使员工感受到企业对他们的关心,使员工更有归属感和工作热情,能吸引更多的优秀员工;其次,通过员工心理健康管理的实施,使员工压力处于最佳水平,身心更健康,精力更充沛,由此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再次,通过对员工的压力水平进行即时性监控,并推荐适当的指导建议,促进员工随时调整身心状态,预防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

二、国有企业员工心理健康状况调查

国有企业员工一直享受着“工作稳定,福利好,薪水高”的待遇,但是目前一份企业员工敬业度调查却显示,民营企业、外资合资企业、其他类型企业员工的敬业度较高,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员工敬业度最低。近几年,国有企业员工的职业压力与心理健康以及对企业造成的影响也日渐受到广泛关注。

据国内权威机构调查,在所有参加调查的国有企业员工中,有25.04%的被调查者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也就是说每四个被调查者中就有一个人存在一定心理健康问题。同时,2.24%的被调查者存在着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有22.81%的被调查者存在比较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进一步的数据分析显示,被调查者经常频繁地出现的心理健康问题有:精神上的压力;感觉不开心、郁闷;觉得自己在事情中不能担当着有用的角色;精神萎靡,工作积极性不高。以国有企业中的供电企业为例,由于工作环境单

一、恶劣,人际接触面窄,还时常背负着安全生产压力等,员工经常出现四类心理问题:一是生理耗竭,具体表现为身体的不适,职业病缠身;二是心智枯竭,表现为空虚感明显、心力不足,自我评价下降;三是情绪衰竭,表现为激情的丧失、情感资源的干涸,烦躁易怒,悲观沮丧,深感无助,或有极度的自尊和敏感,焦虑症、抑郁症和孤独症等;四是价值枯竭,主要表现为工作的无意义、无价值感,工作效率低下,时常感觉到无法胜任。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工作压力,工作环境,人际关系,职位变迁,福利、薪水的差异,家庭的和谐等等都会直接影响员工的心理健康状况。其内在因素主要是国有企业员工比较浮躁,对本职工作的投入度比较低,很多人不甘于现在的工作,急于寻求事业的成功。而外因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国企的计划执行体系和模式,与员工受到的激励、创造型教育产生了矛盾,很多年轻人不适应国企的工作环境,导致工作投入度低;而且我们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观念、信息都对年轻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三、如何加强员工心理健康管理

员工心理健康,就是员工有一种高效而满意的、持续的心理状态,主要体现在企业员工五大心理状态,职业压力感、职业倦怠感、职业方向感、组织归属感、人际亲和感都是积极均衡的。加强员工心理健康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要采取灵活的方式,循序渐进。

(一)进行合理激励

在现代工业管理中,物质激励和精神鼓励仍是一种重要手段。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会产生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从低到高排列,只有在前一需要得到满足的时候,才会产生后一个需要;在前一个需要得到充分满足后,后面的需要才会显示出激励的作用。合理激励,能有效激发员工的精神与物质欲望,推动企业和员工共同和谐发展。很多国有企业相继建立了以员工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仅为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制度的保障,更为加强员工心理健康管理提供了支撑。

1、分析员工需要,有针对性地实施激励

同样的激励手段不可能满足所有的需要。按照需要层次理论,就算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候,也会有不同的需要,所以,企业对不同的人必须采用不同的激励方式,对于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也应采用不同的激励手段。要想激励员工,必须了解其动机或需求,找到激励他们的因素,采取不同的激励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激励。

2、完善制度,实施科学的、公正、适当的激励

在制定激励制度时要体现科学性,企业必须系统地搜集、分析与激励有关的信息,不断根据情况的改变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激励必须公正。一个人对他所得的报酬是否满意不是只看其绝对值,而会进行社会比较或历史比较。通过比较,判断自己是否受到了公平对待,从而影响自己的情绪和工作态度。

(二)注重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就是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怀、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人文关怀是一个大范畴,其核心是以人为本,关注员工的个人感受和需求,营造和谐温暖的人文环境。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带来的员工心理问题,充满人文关怀的员工心理管理,能够减少员工对组织的抱怨,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促进各部门、各层次员工间的沟通;提高员工士气,改善组织气氛。

1、开展心理疏导

心理疏导是目前国有企业管理者经常采用的方式,其成本低,方式多样,而且有时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开展心理疏导,首先应当对员工心理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分析判断员工心理属于哪种失衡状态。要了解员工的心理状况,必须建立良好的员工诉求表达机制。国有企业应充分发挥职工代表、职代会的作用,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有的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设立了总经理信箱,或者聘请了总经理联络员,为员工与管理者沟通搭建了桥梁。有的企业开办了自己的博客、微博,为员工发表意见看法也提供了平台。总之,充分给予员工表达想法、袒露情感的机会和空间。这样,员工在经过了一个发泄不良情绪、释放压力的过程之后,接受疏导时就会比较冷静。其次,要善于运用技巧,灵活开展心理疏导。要抓住各种易于被其接受的观点和有利的因素,进行疏通引导;要以坦诚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帮助分析现实问题,避免对方猜测怀疑;不能空洞地劝慰,更不能敷衍搪塞,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给予不同的启发和支持,如果当事者抱有敌意和采取攻击行动,应采取适当回避的态度,尽可能地忍耐、克制,让其他人员先去进行缓解工作。疏导过程中,还要注意通与员工建立一种相互信赖、相互鼓励的关系,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从而巩固心理疏导成果。

2、开展亲情帮扶

有的国有企业建立了定期慰问制度和跟踪帮扶制度,积极为员工妥善解决困难和矛盾;在重要节假日走访慰问困难员工,发放困难补助;在遇到国家社会各种灾情、难情和急需帮扶的患病员工,组织各级组织带领员工捐款捐物,伸出大爱

之手,把阳光和温暖送给需要帮扶的群体。通过这些制度和举措,使公司员工在帮扶中倾情奉献,在奉献中学会了爱与感恩,不断提升心灵品级,养成了爱心奉献、感恩报效的良好心态。

3、解决员工各种具体困难

企业不仅要认真倾听员工心声,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员工各种具体困难。对于员工的实际困难和合理的需求,要及时积极地进行协调,帮助职工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收入分配、医疗住房等实际问题,对干部职工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帮助,精神上鼓励,积极为干部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增强大家的归属感、认同感。企业管理要用情感纽带把全体员工团结起来,倾听职工所言、关心职工所困、了解职工所思,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把感恩之情化作回报企业的热情。党团组织要关心员工及其家庭成员遇到的紧急医疗救治、婚丧嫁娶、助学帮困以及日常生活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等各种实际困难,要采取有效手段,及时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制定完善配套的机制,使职工的合理诉求得到切实落实。这样才能真正替员工着想,从而化解矛盾、减少冲突、维护稳定。同时,还要结合本企业的文化和现状,以具体的事例和榜样来教育和引导员工,帮助员工改正自己的不良心态,达到内心的平衡。

(三)建立预防网络

在较重的工作生活压力下,员工产生一些心理问题是必然的,此时,就要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干预,建立健全员工心理健康预防网络,做到防患于未然。

首先,可以建立企业家庭联动机制。在工作的班组设臵心理健康员,组织参加外出培训和企业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

其次,要营造有利于心理健康的良好氛围。积极健康、融洽和谐的内外环境,对提高职工控制和调节不良心理的能力,巩固心理教育成果,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再次,要大力普及心理科学和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心理科学知识,是搞好心理教育、培养职工良好心理素质的基础性工作。目前,不熟悉、不了解心理科学知识,不能正确认识和解释心理现象和问题,不善于运用科学方法解决心理问题,不能有效发挥员工的心理潜能等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组织专家编制针对本企业员工的心理测试题库,放在企业网站上,使员工可以随时对自己进行测试,以检测自己心理健康的程度,或者定期邀请专业人士对企业员工做心理健康知识的讲座,开展一对一帮扶,使员工及时接受专业的心理咨询师的帮助。

总之,只有员工心理健康了,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才有保障。企业管理者一定要加强对员工心理健康的管理,帮助员工筑牢心理防线,培养健康情绪,这样,国有企业发展才会有源源不断的力量,才能在改革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屹立不倒,稳步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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