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商银行统一授信
统一授信
一、基本概念
(一)
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我行系统对客户办理的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二)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我行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最高风险限额。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属我行商业秘密。
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核定专项授信额度,专项用于办理授信审批时制定的融资业务。
(三)
融资风险总量:是根据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结合期限、担保、品种等风险系数折算的加权风险值。
(四)
客户授信额度:是我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可向提供客户的融资额度(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后,一般应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并收取承诺费。
二、授信管理的原则
(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四统一的原则 授信主体的统一是指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
授信形式的统一是指我行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
授信币种的统一是指我行对同一法人客户办理的本外币融资都必须纳入授信范围之内。
授信对象的统一是指所有已(拟)与我行建立融资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授信。
(二)分类管理原则
按照授信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即在股权上或经营决策上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或共同被第三方控制的关系),将法人客户分为单一法人客户和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关联客户和非集团关联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
按照授信对象在我行是否只办理项目融资(含项目贷款及其项下的贸易融资、保函等,下同)或房地产融资(含房地产贷款及其项下的非融资保函等,下同),将客户分为项目法人客户、房地产法人客户和综合类法人客户分别进行授信管理。项目法人客户是指在我行只办理项目融资的客户,房地产法人客户是指在我行仅办理房地产融资的客户,项目法人和房地产法人以外的客户统称为综合类客户。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事业法人客户,比照项目法人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核定授信额度的原则 定性分析是指对客户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定量计算是指依照本章规定的方法测算客户的授信额度。
定性分析是确定对客户授信意见的前提,定量计算结果是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一般应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相结合,最终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原则上在定量计算结果内核定。对于只在我行办理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国际保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信用证保兑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可适当超过定量计算结果核定授信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定量计算结果的1.5倍;其他客户超过定量计算的结果核定授信额度的,须报上级行审批(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属一级(直属)分行授信权限的分行辖内关联客户成员企业,若要超过定量计算结果核定授信额度。须在报经总行核定授信额度后,纳入关联企业统一授信。
三、单一法人客户授信
(一)概念
单一法人客户授信是指对与我行已建立融资关系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与其他法人无关联关系的客户核定授信额度。总分公司体制的客户比照单一法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
(二)授信主体
单一法人客户在我行一个机构取得融资的,由融资办理行提出授信方案。在我行系统内两个(含)以上机构取得融资的,相关融资办理行应将融资情况报送客户或客户总公司所在地融资办理行,由所在地融资办理行负责提出授信方案;与客户所在地我行分支机构无融资关系的,由各融资办理行的共同上级行提出授信方案,或由共同上级行指定的融资办理行汇总提出授信方案。
(三)授信方案
1、我行直接确定的压缩、退出类客户
对于总行直接确定的压缩、退出类客户,可由二级分行对应的授信审批部门根据退出目标按不超过上年末融资加权风险值的90%在CM2002系统中直接录入授信额度;对于一级(直属)分行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确定的压缩、退出类客户,也可按照不低于上年末融资加权风险值10%的压缩比例,由二级分行对应的授信审批部门在CM2002系统中直接录入授信额度;对应提供而未提供财务报表或所提供财务报表严重失实的法人客户,要按照退出客户的要求核定授信额度。对退出类客户的融资原则上在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全部收回。
2、通过定性分析后确定在授信时点融资加权风险值基础上维持授信或压缩授信的单一法人客户,可分别按照授信时点的融资加权风险值或压缩一定额度制定授信方案。
3、通过定性分析后确定在授信时点融资加权风险值基础上增加授信的单一法人客户,要视客户的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制定授信方案:
(1)对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客户,应按照定量计算公式测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参考值,并结合定性分析情况制定授信方案。
(2)对投产不到一年的客户,原则上在不超过实收资本范围内,参考客户提供的足额有效担保情况制定授信方案。
(3)对项目法人客户,按照正式审批的项目融资金额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即融资金额与期限、担保、融资品种等风险系数相乘的结果,下同)核定相应授信额度。项目融资审批同意前确需发放项目临时周转贷款的,有权审批行正式审批项目临时周转贷款后,按照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核定授信额度,项目融资正式批准或未予批准,之前核定的项目临时周转贷款授信额度均自动作废,已办理的融资到期收回。
(4)对比照项目法人进行授信管理的事业法人客户确需发放其他融资的,须落实可靠的偿债来源并考虑客户提供的足额有效担保情况(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制定授信方案。分析偿债来源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
事业性收费。须确认经有权机构正式批准,且可用于偿还银行融资,并以客户近三年事业性收费的平均金额为计算依据。
②
财政专项拨款。须确认有关计划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正式批准,同时要争取落实财政拨款的证明文件,分析拨款资金实际到位的可能性。
③
年度收支结余。根据客户近三年收入支出表,逐项分析事业收入、事业支出以及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的金额及其变化趋势,对偿债期内的非负债收支结余总额进行合理预测。
(5)对房地产法人客户,在正式审批同意房地产融资后按照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核定授信额度,但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应实行差别授信。AAA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项目总投资额的65%;AA+、AA、AA-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项目总投资额的60%;A+、A、A-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项目总投资额的55%;BBB+级(含)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增加融资。制定房地产法人客户的授信方案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筹资情况、客户偿债能力和客户提供的足额有效担保情况,具体分析以下因素: ①
借款人经济实力、信用等级、开发资质、开发业绩和经验、信誉状况等;
②
借款人财务状况,重点分析存货、应收应付款及预收账款等科目;
③
开发项目情况,包括项目立项和四证的取得情况,自有资金是否已经到位或有能力到位、投资和筹资情况、市场前景等;
④
担保情况,分析借款人能否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担保。
4、对具备我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资格并申请我行贴现其承兑汇票的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时须同时核定已承诺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专项额度。
四、关联客户授信
(一)概念
关联客户授信是指对具有关联关系,并与我行建立融资关系或拟建立融资关系的多个法人客户(含集团财务公司,下同)核定授信额度。关联客户授信分为集团关联客户(在股权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授信和非集团关联客户授信。
(二)授信主体及授信方案的确定
各一级(直属、海外)分行辖区关联客户的授信方案原则上由总行审批或由总行授权集团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所在地一级分行审批;一级(直属、海外)分行辖内关联客户的授信方案原则上由一级(直属、海外)分行审批,关联客户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超过一级(直属、海外)分行审批权限的,报总行审批。
集团母公司融资办理行负责调查并逐级上报纳入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范围的成员企业名单。一级(直属、海外)分行按总行要求报送跨一级(直属、海外)分行辖区的集团关联客户企业名单。集团关联客户成员企业的授信方案分别由融资办理行比照单一法人客户授信的要求,结合集团内部关联关系的影响制定后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对集团关联客户整体统一授信前,已(拟)与我行建立融资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纳入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范围的,经有权审批行同意,可暂按审批权限单独对其授信。对集团关联客户整体统一授信后,拟与我行建立融资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可在客户实收资本范围内并考虑其提供的有效担保情况在审批权限内临时核定授信额度,融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待授信方案报总行或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后,统一执行有权审批行核定的授信额度。
非集团关联客户比照集团关联客户进行统一授信。
五、授信方案的审查和审批
(一)审查内容 各级行授信审批部门审查客户的授信方案时,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对客户基本情况、组织结构和关联关系进行评判;
2、从财务和非财务因素分析客户的主要优势、风险和发展趋势;
3、分析客户现有融资的适度性、用途的合理性和主要风险;
4、分析下级行申请的授信额度的适度性、授信条件与管理要求的合法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5、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决定授信额度的使用条件和授信管理要求 各级行审查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要参照下列内容设定授信额度的使用条件和管理要求:
1、对客户的融资品种、额度、期限限制;
2、按照融资风险程度,确定融资担保的条件;
3、设定资产负债率等核心偿债能力或其他指标的控制线;
4、对客户对外担保的限制;
5、贷后管理方面的要求;
6、其它条件和管理要求。
(三)客户授信条件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一法人客户或关联客户中的成员企业,融资办理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申报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1、信用等级在AA-(含)以上(国际贸易融资客户可放宽至A级);
2、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偿债指标优于行业良好值(国际贸易融资客户可优于行业平均值);
3、或有负债总额不超过净资产;
4、近两年未出现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基准利率
5、无不良信用记录;
6、定性分析确定为非压缩授信客户。
(四)设定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条件
有权审批行核定客户授信额度时,须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和风险控制要求参照以下内容设定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条件:
1、融资品种和限额(必需项);
2、融资期限和担保条件(必需项);
3、对外担保限制;
4、财务比率约束;
5、交叉违约要求;
6、股东分红的约束;
7、资本出售限制;
8、兼并收购约束;
9、资本支出约束;
10、偿债优先条款;
11、其它条件。
(五)授信方案审批
授信方案的审批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和权限进行。
六、授信额度的调整
(一)调增
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一经确定,在授信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调增,融资办理行应严格在授信额度内办理融资业务,确需调增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项目法人客户或房地产法人客户申请增加项目融资的,项目审批权限属总行的,总行在正式审批通过项目融资后按照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调整授信额度;项目审批权限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均属一级(直属)分行的,一级(直属)分行在正式审批通过项目融资后按照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调整授信额度;项目融资审批权限虽属一级(直属)分行,但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属总行的,申请增加的项目融资须报总行审批同意后按照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调整授信额度。
项目法人客户申请增加非项目融资的,要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前提下,考虑有效担保情况,可以比照项目融资授信额度的调整权限在核定的项目融资授信额度10%范围内(申请)调增非项目融资授信额度。
2、综合类客户申请增加授信额度(含项目融资授信额度),若原核定的授信额度低于定量测算参考值的,可在授信额度测算参考值范围内调整授信额度;若客户实收资本增加的,可在增加的实收资本范围内(投产不到一年的客户)或根据增加后的所有者权益重新测算授信额度参考值,在授信额度参考值范围内核定或调整授信额度;若客户项目资本金来自股东增资的,可视情况在项目融资经有权审批行正式审批通过后按照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申请)调整项目融资授信额度。
综合类客户申请增加授信额度的调整权限比照法人客户增加授信额度的情况办理。调整的授信额度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前,融资办理行不得和客户签订借款合同。
3、企业因重组、兼并行为承担被重组方或兼并方我行债务的,申请行在报请授权审批行审批承债方案时,应同时申请审批授信额度的调整方案。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承债方案的,同时调整相应授信额度,并抄送原授信方案审批行备案。
(二)减
授信额度核定后,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融资办理行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分析对我行债权安全的影响程度,及时调减直至取消授信额度,在CM2002系统中进行相关调整,并报告原授信审批行:
1.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对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2.资产面临严重损失;
3.发现财务报表有严重不实现象;
4.面临重大诉讼事项(诉讼金额超过客户净资产30%); 5.客户提供的担保发生不利变化(含保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保证能力、担保品贬值等),且未相应追加同等担保;
6.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降;
7.应收账款和存货的余额发生大幅度异常变化; 8.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并超过净资产; 9.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我行债权安全;
10.货币资金余额以及在我行结算量等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11.在我行融资出现逾期、欠息、垫款等违约状况,且未能在30个自然日内践约;
12.未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融资; 13.违反我行设定的授信使用条件; 14.其他影响我行债权安全的情况。
七、授信方案的执行
(一)额度内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总行核定授信额度(含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客户授信额度)的客户,短期融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非项目融资,下同)业务可授权一级(直属)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自行审批,其他融资业务均按照规定的单笔审批权限审批。其中总行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二级分行在其转授权范围内审批单笔融资业务,超过二级分行审批权限时,其短期融资业务可全部授权一级(直属)分行审批;总行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的客户,二级分行审批其短期融资业务不受单笔权限限制。一级(直属)分行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的客户,短期融资业务可授权二级分行在授权行单笔审批权限内审批,超过一级(直属)分行单笔融资业务审批权限的,仍须报总行审批。一级(直属)分行(含)以下分支机构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所有融资业务仍按规定单笔审批权限审批。
(二)授信方案有效期
综合类客户授信方案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其中AA-级(含)以上单一法人客户或总行直接牵头营销法人客户若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大的变化,授信方案到期后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继续延用上年度授信方案一年。项目法人客户和房地产法人客户授信额度按照贷款审批时确定的放(还)款计划按时自动调减,但每年授信有效期满前融资办理行须向项目贷款审批行报送贷后检查报告。
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客户的授信申请资料致使新的授信方案未能按时审批的,原授信方案到期后不能对该客户办理任何融资业务。因审批行原因致使新的授信方案未能按时审批的,原授信审批行可通过CM2002系统调整授信有效期,在新的授信方案审批前继续延用上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客户授信额度,但延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授信额度刚性控制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客户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由审批行直接将审批额度录入CM2002系统,由系统对客户融资进行授信额度刚性控制,其中对退出类客户实行融资加权风险值和融资余额的双线控制。
融资办理行在办理融资业务时,CM2002系统将自动根据融资余额、融资期限、担保条件、业务品种和融资质量计算融资加权风险值。
CM2002系统将根据融资期限、担保条件、业务品种和融资余额及质量的变化,实时计算融资加权风险值,与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进行比较,确保办理融资业务后的融资加权风险值不超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当计算的融资加权风险值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系统将对客户融资实施刚性控制,不允许办理任何融资业务。当融资风险加权值逼近或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时,系统将自动发出预警,提示信贷人员及时查明原因,防范和控制风险。
对融资加权风险值已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包括核定压缩授信的客户),各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压缩计划,通过压缩融资余额、缩短融资期限、改善融资担保和调整融资结构等方式降低融资加权风险值,直至融资加权风险值降至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
对核定压缩授信的客户,多收少贷业务可由原授信审批行通过CM2002系统特别授权办理。
八、统一授信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一)检查内容
各级行信贷(授信)管理部门要按照下列内容对辖内统一授信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1、客户的授信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本章规定要求;
2、客户的授信方案审查和审批是否符合本章和授信授权的规定;
3、计算增加授信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参考值,确定我行可以承受的客户资产负债率和同业占比是否合理;
4、对压缩授信的客户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压缩计划,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压缩措施;
5、对非压缩授信类客户是否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
6、是否存在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发放融资的情况;
7、是否按规定要求报送关联客户成员情况;
8、对关联客户是否按照本章规定统一授信;
9、是否落实上级行批复的授信额度使用条件;
10、授信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11、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一)处罚
各级行信贷(授信)管理部门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违规处理:
1、超权限审批客户授信方案;
2、不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客户的授信方案;
3、超授信额度办理新增融资业务;
4、与客户勾结提供虚假情况或财务资料,误导上级行审批授信方案;
5、对应提供而未提供财务报表的客户(企业法人客户及完成企业化改制的事业法人客户)核定增加或维持授信额度;
6、未按本章规定对客户情况进行分析而制定授信方案;
7、未落实上级行确定的授信条件而办理融资业务;
8、未执行上级行提出的授信管理要求致使我行融资形成风险的;
9、故意向外泄露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0、故意不按本章规定报送关联客户成员情况;
11、故意不按本章规定对关联客户进行统一授信;
12、其他不按统一授信管理要求的情况。
九、牵头行统一授信管理工作
(一)概念
牵头行统一授信,是指对总行核定授信额度或新发现的跨一级(直属)分行关联客户(以下统称“跨行关联客户”),凡申请核定集团(关联)客户整体授信额度不超过5亿元的,总行将根据情况授权集团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所在地一级(直属)分行作为牵头行核定或调整跨行关联客户的授信额度。
(二)牵头行核定或调整跨行关联客户授信额度,须遵循以下要求:
1、对跨行关联客户核定的整体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行(或牵头行)上年度核定的授信额度。确需超过的,核定关联客户整体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亿元。否则,应报总行审批。
2、对投资管理型公司或上年度核定授信额度为零的成员企业,原则上在总行(或牵头行)核定的上年度授信额度内核定。若客户能够向我行提供合法、足值、有效、易变现的房地产抵押,且申请核定的授信额度仅用于办理一年以内的短期融资业务,牵头行在风险可控并承担相应审批责任的前提下,经行长签批(不得转授他人)后方可适当核增其授信额度,但核定的关联客户整体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亿元。
3、对关联客户成员企业,原则上应在定量测算结果内核定授信额度(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确需超过的,核定的关联客户整体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亿元。
4、经牵头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仍须比照年度授信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且调整后的关联客户整体授信额度不得超过5亿元。
(三)申报审批流程
1、对总行(或牵头行)核定上年度授信额度并授权牵头行审批本年度授信额度的客户,各一级(直属)分行须根据总行有关要求在原授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牵头行直接报送相关客户的授信申请方案并抄送总行,同时在CM2002系统中采集授信基础信息。
2、对新发现跨行关联客户线索的,有关分行要及时、主动配合总行调查关联关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反馈关联客户名单表,接到总行授权牵头行对跨行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的正式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向牵头行直接报送相关客户的授信申请方案并抄送总行,同时在CM2002系统中采集授信基础信息。
3、牵头行在收齐相关分行的授信申请方案后,由授信审查部门提出授信审查方案,提请本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本行有权审批人签批。
4、牵头行要按照规定格式批复相关分行,抄送总行及其他分行,同时向总行报送《关于录入XX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申请》。
5、总行接到牵头行的申请后,根据申请内容在CM2002系统中录入授信额度(CM2002系统改造升级后,由牵头行自行录入)。
四、牵头行统一授信工作管理
1、牵头行要尽职尽责完成审查审批工作,分析客户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其对我行债权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授信管理的要求核定授信额度,合理制定授信方案,审慎防范和控制融资风险,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审查审批责任。
2、牵头行要定期(每季度)向总行报告牵头行授信工作情况,总行也将不定期对牵头行审批的授信方案进行抽查。若发现牵头行存在违反授信工作程序和要求、随意核定(调整)授信额度、风险掌控不严格、授信审批不及时等现象,总行将视情况对其通报批评、取消牵头行资格、调减直至取消授信审批权限,必要时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牵头行要同时承担对转授权客户整体及客户母公司(核心企业)的授信后管理责任,相关分行要承担辖属成员企业的授信后管理责任。牵头行在批复授信方案后,要密切关注客户整体生产经营变化,持续监测影响我行债权安全的各项因素,对授信额度实行动态管理。一旦客户出现重大风险征兆,要立即采取或通知相关分行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必要时要及时暂停、调减直至取消其授信额度。
十、其他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在承兑行的授信额度内办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信用证保兑、保理、福费廷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占用的境外代理行授信额度,由国际业务部门核定。集团财务公司纳入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范围后,仍按金融机构授信办理发进行授信。
在被代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前提下,代理企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可直接占用被代理行的授信额度。
总行授信管理部门将根据我行风险战略的变化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对风险要素和系数进行适时调整,并在CM2002系统中兑各类参数进行修改。
附件1:统一授信尽职调查清单(参照)附件2:授信申请方案基本要求(参照)
参考文件:
1、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工银发[2005]51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通知》(工银信管[2005]187号)
3、《关于推进牵头行统一授信工作的通知》(工银发[2006]85号)
附件1 统一授信尽职调查清单(参照)
一、应收集整理的基本资料
(一)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其最新年检证明:
1、客户为中资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客户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同时提供有权部门的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客户为事业法人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事业法人资格证书。
3、客户为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有关文件。
以上客户属于需批准经营的特殊行业的,还须同时提交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经营许可证。
(二)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新年检证明。
(三)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两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四)近期贷款卡信息。
(五)现行公司章程、成立时的合同或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六)验资报告。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及必要的个人信息,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签字样本及有效授权文件。
(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九)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应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一)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财务报告。能够全额提供符合总行规定的风险系数为零的担保的客户无须提供财务报告。
(十二)现金流量测算及营运计划。
(十三)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十四)预留印鉴卡及开户证明。
二、应掌握的客户情况
(一)基本情况。主要是客户主体资格、客户及其关联企业的历史沿革、地理位臵(包括注册地)、产权构成、组织形式、管理体制、职工人数和构成、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业务情况、产品、技术及装备更新情况,在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二)经营者素质。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领导层成员的学识、经历、业绩、品德和经营管理能力等。
(三)经营状况。主要是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生产、销售、效益情况和前景预测;客户长、短期经营战略、客户参加参与市场竞争能力与发展潜力及竞争对手情况。
(四)财务状况。主要是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资金结构、资金周转、盈利能力、现金流量、销售归行及存款的变动情况及现状。
(五)融资及信誉状况。主要是客户在我行和他行的融资水平、融资方式、对外担保情况;有无逃废债、拖欠本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等不良记录及其他信誉状况。
(六)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情况。包括长期、中期、短期发展规划,未来三年中客户的重大投资计划、资金需求等情况。
(七)在建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的可研报告、项目进度、总投资、实际到位资金及来源、后续资金的落实情况及项目效益前景预测。
(八)发展前景。包括行业发展、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趋势、产品技术工艺的先进性及客户群的变化,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及政府对客户支持的可能性等。
(九)其他需了解的情况。
第二篇:统一授信
江 苏 银 行 文 件
苏银发〔2008〕475号
关于印发《江苏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各直属支行:
为了规范全行授信行为,加强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总行制定了《江苏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自文发之日起各行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授信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总行将对各行的统一授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总行授信风险管理部联系。总行联系人:钱洲 联系电话025-58588303。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江苏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加强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统筹安排、限额管理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在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内操作和管理各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 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授信总额。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我行向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表外授信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三、授信币种的统一。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单个授信产品可以外币表示,但授信额度项下的各授信产品折算为人民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额度(按项目申报日我行中间汇率折算)。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法人客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我行的授信对象,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第四条 我行统一授信产品分为一般风险产品和低风险产品(具体见附件《授信产品分类表》)。统一授信额度分为一般风险授信额度(简称授信额度)和低风险产品额度。目前我行的授信审批工作仅限于一般风险产品,低风险产品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授权权限)直接等额调增统一授信额度,无需进行授信额度的申报。
第五条 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的授信额度与该客户的低风险产品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与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低风险产品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第六条 我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执行流程化管理,分为授信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使用、授信后管理四大环节。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原则要求,具体操作按照《江苏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操作规程(试行)》办理。
第八条 各级从事信贷经营、审批、管理的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的统一授信工作,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江苏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暂行)》和《江苏银行授信业务风险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章 授信额度的基本要素和种类 第九条 授信额度定义
一、授信额度(即一般风险授信额度)指客户可以使用的一般风险产品的总金额;
二、授信敞口指授信额度扣减以低风险产品范围中的担保方式担保的授信部分(如开立银票的保证金部分)。
三、授信额度仅包括需单独核定授信担保额度的授信担保,不需核定授信担保额度的担保金额不计入授信额度。
第十条 授信额度的基本要素
授信额度的基本要素包括授信额度的种类及金额、授信敞口金额、授信产品的种类及金额、授信额度有效期限、授信价格、担保条件、额度使用条件及其他授信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管控原则
我行对一般风险业务实行以授信额度为上限的总量管控原则,即受信主体使用各产品授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批复的授信额度。
我行客户的授信存量超过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的,经营机构须拟定计划、采取措施将授信余额压缩到核定的水平以内,在此之前不得办理新增授信业务。
第十二条 授信额度的种类
一、授信按性质不同可分为综合授信额度和特别授信额
度
(一)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及一定条件下在我行办理一般风险业务的最高额度。包括满足客户流动资金周转的授信和项目类贷款。
(二)特别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因客户临时性或特定需求,在已确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无法覆盖、或者我行未给与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下,经过正常的审批程序为客户核定的一次性、不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
二、按是否向客户做出承诺,分为内部授信额度和公开授信额度
(一)我行对统一授信范围内的所有客户均先核定内部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在内部授信额度内核定公开授信额度。公开授信额度不包含项目类贷款。
(二)内部授信额度指我行不向客户做出承诺、不签订公开授信协议、不通知客户,由我行内部掌握的授信额度。
(三)公开授信额度是在我行内部授信的基础上核定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优质客户提供的在一定期限、一定条件下使用本行授信额度的公开承诺。我行可以根据授信方案由总行或分行与客户签订公开授信协议。客户可以在公开授信协议规定的条件下,方便的使用我行的授信额度。
三、按照客户的类型,分为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和单一法人客户授信额度
(一)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是我行在考虑集团整体风险的前提下,先对整个集团核定授信额度,再将授信额度在集团成员单位间进行分配,集团各成员单位在分配的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各成员单位授信额度合计不得超过集团授信额度。
(二)单一法人客户授信额度的授信对象为非集团客户以及按照《江苏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暂不实行集团授信的客户。
第十三条 授信额度的期限
我行授信额度(项目类贷款除外)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以授信额度的批复日期为起始日。授信批复(除项目类贷款批复外)启用时间不超过3个月,即自批复日起满3个月仍未启用授信额度的,我行将终止该授信额度,原批复文件自行作废。项目类贷款批复的启用时间不超过6个月。批复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批复执行。
客户在使用授信额度期间,单笔授信业务的发生日须在授信额度到期日前,单笔授信业务的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到期日后的半年(授信产品期限超过一年的除外)。授信额度到期后自动终止,原授信额度项下不得继续办理新的授信业务。各级信贷经营单位应在授信额度到期前至少60天,完成新一轮授信的上报工作。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按照《江苏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操作规程(试行)》办理。
第十四条 授信担保
授信担保的方式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第十五条 额度调剂规则
符合本条规定的额度串用,信贷经营单位无需再报批,可以直接串用。不符合本串用规则的,需报原审批机构审批。授信批复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批复要求执行。
一、低风险产品、一般风险产品之间不得互相串用。二、一般风险产品分为短期流动性产品、贸易融资类产品、特定产品。特定产品不得与其他产品串用。短期流动性产品中的透支贷款、非融资类保函不得与其他产品串用,需单独核定。
三、短期流动性产品和贸易融资类产品串用规则如下:
(一)贸易融资类产品可以串用短期流动性产品额度,短期流动性产品不得串用贸易融资类产品额度。
(二)短期流动性产品和贸易融资类产品中,不同产品之间可以按照以下串用规则进行串用。
1.风险系数高的额度可以直接用于办理风险系数低的授信业务品种,风险系数相同的品种可相互串用。各产品间串用比例为1:1,即被串用品种额度等额减少。风险系数低的额度不可串用为风险系数高的授信业务品种。
2.如为多币种混合授信额度,不同币种产品间占用时,应按项目申报日我行中间汇率折算。
3.集团内部成员间的额度串用需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十六条 我行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的核定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信用记录。通过征信系统和其他渠道了解客户在我行以及他行的信用记录。
二、客户信用评级。现阶段在总行评级系统尚未上线前,可以参考他行的信用评级,待我行评级系统上线后,按照我行评级办法测算客户评级,并作为统一授信的参考依据。
三、经营情况。借款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模式、管理水平和国内外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未来几年中借款人的发展战略、具体步骤和措施等。
四、授信用途。通过分析客户前三年及未来一年的资金需求以及负债水平,综合判断客户真实、合理的融资需求及授信用途。
五、还款能力。测算客户贷款期内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或者其他的还贷来源,判断还款能力。
六、担保条件。关注第二还款来源的的代偿能力,或者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和变现价值。
七、他行授信的融资条件。原则上我行授信的融资条件不得弱于他行。
八、以往合作。综合考虑我行与客户的合作情况,以及我行的综合收益状况。
第十七条 新建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不含项目贷款,项目贷款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新成立的客户(指成立未满1年或从事主要经营活动未满1年的客户),综合考虑其资本状况、财务状况、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担保状况等因素后,在不超过其有形净资产1.5倍的范围内确定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事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
(一)对已实施企业化改制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编报财务报表的事业法人客户,可以按企业法人客户的原则核定授信额度。
(二)对未实施企业化改制的事业单位,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的偿债资金进行分析。首先对该偿债资金用途是否受限制、可否用于偿还本行债务、来源是否可靠等进行定性分析,再结合客户前三年实际收入与支出状况,合理预测未来可用于偿债的资金总额,最终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 项目类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
项目类授信额度的核定须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确定项目的总投资,并对项目的市场情况、资金安排、工程进度、还款来源、还款期限及担保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项目的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
公开授信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客户须满足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可靠的商业信誉,外部评级等级较高(一般应在AA级以上),经营规模和资本实力在同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
(二)客户所处行业较好,有较强的盈利能力,连续三年来未出现亏损,且近两年增长势头良好;
(三)已发放授信业务的风险分类等级为正常类;
(四)信用良好,在本行不欠息,无不良还贷记录;其他对外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处于正常状况,无明显会引起法律纠纷的债务;
(五)与本行有良好的合作前景,或向其公开授信可为本行带来较好的效益;
(六)其他必要条件。
二、公开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客户的内部授信额度。公开授信额度不包括项目类贷款。
三、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客户的实际需要,公开授信可以是各项授信业务的综合额度,也可以是某单项授信业务的额度。
第四章 授信受理及调查
第二十一条 我行授信实行双人调查、集中审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受理及上报流程 分(支)行信贷经营单位接到客户授信申请后,根据我行信贷政策、有关贷款管理规定结合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客户进行初步筛选。对属于第二十七条范围的客户不得提供授信。对初步筛选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信贷经营单位应开展尽职调查,收集相关授信资料,并形成调查报告。
分(支)行经营单位申报项目中涉及国际业务品种的,须报各级国际业务部就贸易融资品种、额度的合理性以及产品的风险出具专业意见,分行权限内的项目报分行国际业务部出具书面意见,上报总行的项目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出具书面意见。银团贷款(含行内银团)、异地授信、集团客户授信按我行相关规定报总行公司业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分(支)行经营单位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连同其他授信调查资料按照规定程序一同移交各级授信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集中审查。具体上报材料见《江苏银行公司业务授信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授信调查是指客户经理对申请人或目标客户进行全面调查,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对客户和授信业务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客户受信资格的合法性、客户的偿债能力、授信业务的合规性等做出全面调查评估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 授信调查应坚持“双人调查”的原则,要有明确的主办人、协办人,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通过走访客户的财务部门和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管理者、商业往来客户和其他债权人等,获取第一手现场调查材料,全面了解申请人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行业信息,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商业银行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作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客户经理应履行的授信业务调查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政策、制度;
二、受理客户授信申请,完成客户初选;
三、开展尽职调查,按照授信业务资料清单要求收集整理资料和信息,并对上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完成授信调查报告;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授信申请人的诚信;
二、贷款用途;
三、授信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四、授信申请人的经营情况及借款人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
五、授信申请人的现金流量预测,以及在正常与受压力情况下的还款能力;
六、抵质押品的估值及有效性;
七、第二还款来源的代偿能力;
八、综合回报及与我行的关系;
九、其他。
第二十七条 我行不得提供授信的项目
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被国家发改委等政府主管部门列为淘汰类的项目或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三、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的;
四、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六、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五章 授信审查、审批
第二十八条 授信审查、审批流程
各级授信风险管理部门对信贷经营单位报送的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报送部门,并给予补充资料的书面反馈。授信审查部门以收到完整、合规申报材料的日期为正式受理日期。
分(支)行授信风险管理部门收到授信申报材料后,按照《江苏银行公司业务授信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项目的信用风险进行审查,并独立发表审查人和部门审查意见,提交分(支)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审议。
分(支)行权限内的授信项目,经过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后,由有权审批人审批。超过分(支)行权限的项目,还须报上一级授信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查。银团贷款(含行内银团)、异地授信、集团客户授信按我行相关规定报总行公司业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所有涉及国际业务的项目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就贸易融资品种、额度的合理性以及产品的风险出具书面的专业意见后,再连同其他授信资料报送总行授信风险管理部审查。
总行授信风险管理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提交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审议,报有权审批人审批。项目同意后,由授信风险管理部门向授信申请部门出具正式批复。
第二十九条 在授信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可视需要走访调查客户,对授信方案、授信条件进一步沟通、完善。
第六章 统一授信管理
第三十条 凡是与我行建立了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我行统一授信原则上一年一授,在授信期限内通常不得调整。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有充分理由,确有调整需要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二条 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是全行授信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授信风险管理部是统一授信的审查和管理部门。分支行各级信贷经营单位和放款审核部门是统一授信的执行部门和授信额度的使用控制部门。
第三十三条 授信额度的日常监测与控制
我行对客户的授信业务实行授信额度控管。各级信贷经营单位要建立授信的台帐,对受信主体使用授信额度的情况进行监控,不得超授信额度办理业务。
各级信贷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授信额度的使用条件,包括落实授信前提条件和授信后的管理要求。未满足授信额度使用条件的,不得办理授信业务。
放款审核部门根据批复文件以及信贷经营单位提供的放款材料,审查授信发放条件是否已经落实,并进行授信额度的管控。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应督促信贷经营单位做好授信额度的执行与使用工作,并不定期进行授信管理工作检查。
第三十四条 信贷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江苏银行公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授信后管理,定期监测客户的经营、财务、负债水平、对外担保等情况,对客户出现的不利于本行债权的事项,按照《江苏银行客户重大风险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各级职能部门汇报,并提出调低客户授信额度或加强风险控制措施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应及时评估由此可能引发的信贷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调整或者取消授信额度。对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应通过发送《调整/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来调整或者取消原公开授信额度。
一、受信客户发生经营困难或财务困难。
二、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三、用于担保的抵(质)押物价值或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发生变化。
四、未经本行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五、拒绝接受我行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经营财务活动监督、检查的。
六、客户提供虚假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
七、受信客户法定代表人、组织架构、经营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九、受信客户出现不良还贷记录或其他违约行为。
十、有可能影响本行债权安全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严禁系统内多头和分散授信,原则上我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按属地原则只能有一家分支机构对其实施授信。原有系统内存量多头授信和分散授信应按照总行要求逐步清理,最终全部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公开授信除外)是本行的重要商业机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各类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额度的申请、审批、执行、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以下违规、越权及其他未尽职行为,总行可依照《江苏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突破授信额度或者授信敞口为客户办理授信业务的;
二、超授权审批项目及未按规定流程审批发放授信的;
三、未按照批复要求落实审批条件或者授信管理要求的;
四、客户经理虚报、漏报客户真实情况,或没有按规定认真调查、玩忽职守、谋取私利、造成资金损失的;
五、对于客户已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的重大风险情况,相关授信工作人员未按总行规定进行预警并及时调整客户授信额度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银行授信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授信产品分类表
主题词:风险管理 统一授信 办法
内部发送:董事会,监事会,行长室,办公室,授信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国际业务部,营运部,内审部,法律合规部。
联 系 人:钱洲 联系电话:5858830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8年11月27日印发
第三篇: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在商业银行推行统一授信制度,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在我国建立审慎高效的现代银行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第三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银行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要做到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管理部门或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不能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商业银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即要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业务、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等业务和表外的信用证、保函、承兑等信用发放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商业银行授信的对象是法人,不允许商业银行在一个营业机构或系统内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授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对每一个法人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 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尤其是跨国集团公司客户,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银行全系统对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掌握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对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不允许有擅自超越授信额度办理业务的情况。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和客户经营情况,适时审慎调整最高风险控制限额。但额度一旦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应相对稳定,银行不应随意向上调整额度。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设计科学的风险分析评估模型或方法,以确定对某一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风险分析、评估模型应定性与定量标准相结合。定性标准应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客户的风险状况。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信誉状况、授信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供的抵押担保情况。
(二)银行的风险状况。包括对银行的授权、目前的资产质量状况、资金来源或资本充
足程度、银行当前的财务状况。对银行自身风险状况的分析在银团贷款或大型项目贷款时尤其重要。
(三)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包括客户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市场所占份额、国家风险等。
(四)自然因素,包括地理位置、交通状况、资源条件等。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有利于科学决策和风险控制。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审贷分离原则,保证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统一授信审核、批准部门与执行部门要分清责任、协调运作。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仍应由信贷管理部门逐笔审批,授信额度执行部门如国际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授信形式发放的业务操作和相应的风险防范及处置。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确定统一授信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应规范、透明,包括信息收集、核实,授信审核、审批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专门部门进行管理,保证内部管理信息的充分流动,保证管理层能够随时了解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客户的风险状况,保证统一授信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适当的信用授权制度。商业银行确定最高授信限额,应保证在规定的授权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识别、监测、控制和管理信用风险的系统,以精确地确定授信的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重视统一授信的管理方式,严格监督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应对风险的发生负最终责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围绕统一授信制度,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建设,制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制定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和制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内部应加强对最高授信额度和授权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超越授权和授信额度开展业务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的监督,重点审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对没有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停办部分现有业务;
(二)不予批准新的授信业务;
(三)根据风险状况对资本充足率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9年01月20日 实施日期:1999年01月20日(中央法规)
第四篇: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和资金分配体制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对信贷资金的风险缺乏严密、科学的控制管理,没有建立和严格实施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循的统一的授权授信制度,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分头授信,对本外币分割授信,对贷款、贴现、承兑、担保、信用证等分散授信。结果造成信用证项下大量垫款和损失;银行不能了解和控制对单一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例过高;使各商业银行蒙受重大损失;给银行自身及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在我国银行业推行统一授信刻不容缓。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行应立即根据《指引》的要求,从本行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当前信贷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本行的统一授信制度及实施细则;同时要修改和制定有关业务规章,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组织结构作出相应调整。
各行在推行统一授信制度、深化信贷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处理好加强内控与改善金融服务,注意安全与提高服务效率的关系,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各行应将根据《指引》制定的统一授信制度及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业务规章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将组织力量对各行制定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城市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问题,由人民银行各分行部署。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
(银发〔1999〕31号)
第一条 为在商业银行推行统一授信制度,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在我国建立审慎高效的现代银行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第三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银行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要做到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管理部门或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不能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商业银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即要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业务、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等业务和表外的信用证、保函、承兑等信用发放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商业银行授信的对象是法人,不允许商业银行在一个营业机构或系统内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授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对每一个法人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 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尤其是跨国集团公司客户,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银行全系统对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掌握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对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不允许有擅自超越授信额度办理业务的情况。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和客户经营情况,适时审慎调整最高风险控制限额。但额度一旦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应相对稳定,银行不应随意向上调整额度。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设计科学的风险分析评估模型或方法,以确定对某一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风险分析、评估模型应定性与定量标准相结合。定性标准应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客户的风险状况。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信誉状况、授信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供的抵押担保情况。
(二)银行的风险状况。包括对银行的授权、目前的资产质量状况、资金来源或资本充足程度、银行当前的财务状况。对银行自身风险状况的分析在银团贷款或大型项目贷款时尤其重要。
(三)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包括客户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市场所占份额、国家风险等。
(四)自然因素,包括地理位置、交通状况、资源条件等。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有利于科学决策和风险控制。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审贷分离原则,保证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统一授信审核、批准部门与执行部门要分清责任、协调运作。
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仍应由信贷管理部门逐笔审批,授信额度执行部门如国际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授信形式发放的业务操作和相应的风险防范及处置。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确定统一授信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应规范、透明,包括信息收集、核实,授信审核、审批的全过程。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专门部门进行管理,保证内部管理信息的充分流动,保证管理层能够随时了解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客户的风险状况,保证统一授信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适当的信用授权制度。商业银行确定最高授信限额,应保证在规定的授权范围之内。商业银行应建立识别、监测、控制和管理信用风险的系统,以精确地确定授信的最高限额。
商业银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重视统一授信的管理方式,严格监督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应对风险的发生负最终责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围绕统一授信制度,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建设,制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制定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和制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内部应加强对最高授信额度和授权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超越授权和授信额度开展业务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的监督,重点审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对没有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停办部分现有业务;
(二)不予批准新的授信业务;
(三)根据风险状况对资本充足率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9年01月20日 实施日期:1999年01月20日(中央法规)
第五篇:2014江西工商银行统一招聘平台常见问题解答
2014江西工商银行统一招聘平台常见问题解答
1、在登录统一招聘平台前,需要对浏览器进行哪些设置?
答:请用户将http://.cn和http://job.icbc.com.cn添加到浏览器的受信任站点,具体方法如下:
(1)打开Internet选项,选择“安全”,点击“受信任的站点”;
(2)点击“站点”,将页面下方的“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前面的“√”去掉;在输入框中将http://.cn和http://job.icbc.com.cn添加至受信任站点;
(3)对受信任站点设置安全级别:点击“受信任的站点”,点击“自定义级别”,将安全设置中的“脚本”-“活动脚本”设置为“启用”状态。
2、我想投递简历只能通过统一招聘平台吗?是否还有别的方式?
答:为提高效率,所有简历都将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统一招聘平台在线填报,除非各招聘机构公告中有特殊要求,否则不另行接受纸质简历。
3、为什么我在统一招聘平台中无法进行登录或注册?
答:根据工作需要,每日凌晨1:00—3:00(北京时间)为统一招聘平台系统批量处理时间,在此时段内系统不支持注册和登录功能,如需办理注册和登陆,请选择其他时段。
4、填写注册信息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您在填写注册信息时,首先需要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统一招聘平台注册须知》条款;其次务必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注册信息;注册完成后,您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和出生日期是不能修改的,请您在注册时仔细核对后再点击“确认”。成功注册后方可进行简历维护和职位申请。
5、忘记登录密码怎么办?
答:中国工商银行统一招聘平台为您提供了快捷找回密码功能,您只需在登录页面上点击“找回密码”,就可以通过“密码提示问题”或“注册邮箱”两种方式找回密码。如采取“密码提示问题”方式,我们将为您随机生成新的登录密码,请牢记该新密码并及时进行修改;如采取“注册邮箱”方式,请您根据页面提示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注册邮箱和验证码信息,我们将对您的登录密码进行重置,并发送至您的注册邮箱,请注意查收。
注册成功后,请您务必牢记您的登陆密码,并妥善保管。
6、如何进行注册用户激活?
答:在统一招聘平台完成信息注册后,您需要登录注册邮箱进行用户激活。激活的具体步骤如下:登录注册邮箱,点击“激活”链接,提示“激活成功”,点击“确定”后,即可完成注册。
7、我的邮箱没有收到激活通知邮件,或注册时填写的注册邮箱有误怎么办?
答:如在注册完成一个小时后仍未收到激活通知邮件,或发现注册时填写的邮箱有误,请您使用注册身份证号码重新登录,系统会进入邮箱激活页面,您可以核对之前填写的注册邮箱是否正确,并进行修改或填写新的注册邮箱,系统会将激活通知发送至您本次填写的注册邮箱中。
8、我在维护简历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我行统一招聘平台预设了两套简历供您选择,分别为校园招聘与其他招聘简历、社会招聘简历。请您根据将要申请报名的招聘计划类型,选择填写相应的简历,其中:校园招聘、其他招聘简历对应校园招聘、其他招聘计划;社会招聘简历对应社会招聘计划。
此外,您在维护简历时,请注意页面上的相关提示信息,务必准确、完整、规范填报简历信息(避免使用特殊字符及全角状态的阿拉伯数字、英文等),并对简历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与事实不符,我行有权取消您的录用资格,由此导致的后果由您自行负责。此外,当您所申报的某一招聘计划截止报名后,简历修改将对此招聘计划无效。
9、我的照片无法上传,怎么办?
答:请您使用IE6.0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同时,证件照和生活照必须为JPEG、GIF或JPG格式,其中:证件照大小应在30K以内,尺寸必须为100*140像素;生活照大小应在80K以内,尺寸必须为320*240像素,请您按上述要求将照片做好调整后再进行上传。此外,照片无法上传也可能是因为网络繁忙,请您在网络空闲时段重新尝试。
10、申请职位时系统提示“您维护的简历不完整”,怎么办?
答:中公建议请认真检查您的简历信息是否填写完整:
(1)所有加“*”的必填项必须填写;
(2)当您填写校园招聘、其他招聘简历时,须上传生活照;
(3)“教育背景”须首先添加高中信息,同时请务必维护最高学历、最高学位的教育背景信息;
(4)当您填写社会招聘简历时,“工作经历”至少填写一条信息;
(5)“家庭背景”至少填写一条信息;
(6)“其他”和“承诺”必须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