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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老一小”政策详细解读
编辑:青苔石径 识别码:20-65721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6 04:29: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一老一小”政策详细解读

需要新参保的学生儿童,需持下列材料到相应地点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户口本原件,本人页复印件、首页复印件各3份,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份、用于银行划账的北京银行京卡或邮政储蓄存折,符合二次采集标准的白底彩色一寸免冠照片3张(16周岁以下的无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出生一百天以内新生儿可延迟提供照片)。

北京“一老一小”政策详细解读

一、学生儿童参保人员范围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和散居婴幼儿。包括以下人员:

1、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

2、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适龄子女;

3、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新疆班和西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4、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5、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

6、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

7、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的适龄学生儿童、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

8、父母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或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

9、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二、缴费标准及享受时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学生儿童每人每缴费标准为100元。

三、医疗待遇

门(急)诊医疗费用:650元以上报销50%,一年最高支付2000元。参保人员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学生儿童650元以上报销70%,一年最高支付17万元。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标准结算。

四、就医结算 参保后,家长可以为孩子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和1所社区卫生机构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及医疗保险手册,需要由您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现金支付给医疗机构;应由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五、参保办法及缴费时间

在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散居学生儿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社保所参加“一老”、“一小”、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用银行卡或存折缴费的人员,请在银行账户内足额续费(高于缴费标准1元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于当年12月至次年2月每月25日自动从您的账户中托收年度医疗保险费(请您及时到银行查询缴费是否成功,如果不成功,请速与办理参保手续的社保所核实相关信息,以便再次扣款)。用现金形式缴费的,请速到社保所办理现金缴费或变更为银行缴费方式。

需要新参保的学生儿童,需持下列材料到相应地点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户口本原件,本人页复印件、首页复印件各3份,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份、用于银行划账的北京银行京卡或邮政储蓄存折,符合二次采集标准的白底彩色一寸免冠照片3张(16周岁以下的无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出生一百天以内新生儿可延迟提供照片)。

当年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新生儿或学生儿童,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90日内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 关于学生医疗保险的补充说明

通过阅读,相信您对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了一定的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参保人员范围:

1、本市的农业户籍学生也可自愿参保;

2.关于信中参保人员第8条中“父母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可以参保,“儿童”指的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儿童。

二、医疗待遇:

由于政策改革,添加了门诊医疗报销待遇,新政策中对缴费的连续性做了规定,只有在连续缴费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当年的门诊报销。

三、就医结算: 关于医院的选择:只能选择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的三所医院就医,建议不选择社区卫生机构,因为社区卫生机构通常不设有儿科。

第二篇:北京最新一老一小

附件: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包括以下人员:

1.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2.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参保缴费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 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包括以下人员:

1.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

2.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适龄子女;

3.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新疆班和西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4.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5.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 6.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

7.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学生儿童、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

8.父母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 9.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三)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 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以下简称“无业居民”);

(四)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以上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普通高等院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机构(独立学院和分校、大专班)。

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成人教育以及函授、进修、网络、业余、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第四条 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五条 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办发„2008‟56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按失业保险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待遇,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就业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缴纳次年的医疗保险费。

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由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学生儿童以及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 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市级福利机构和区县福利机构内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符合参保条件的,由福利机构集中进行信息采集,到福利机构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七条 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人员,自取得北京市非农业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提交单位开具的无医疗保险证明或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无医疗保险证明。

(二)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提交公安局开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三)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适龄子女,交学生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和《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四)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提交由学校开具的就读和无医疗保险证明。

(五)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提交由学校开具的就读和无医疗保险证明。

(六)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提交当年参加高考的准考证和复读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

(七)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中,原北京知青子女,提交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提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提交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父母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提交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母)关系证明。

(八)残疾人员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一)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

(二)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提交《北京市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就医证》;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 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五)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提交《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

(六)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七)城镇优抚对象提交《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

(八)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交《见义勇为证》。

第十条 残疾人员伤残等级标准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应由监护人或当地残联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可以银行代扣或现金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超过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持相关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家属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

(二)无业居民就业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 所在单位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报销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2000元。

第十八条 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未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除急诊)医疗费用自理。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加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以下定点综合医疗机构以及定点乡镇卫生院。

第十九条 疑难重症患者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满足基 本治疗需求时,参保人员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转诊有效时间为90天。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于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儿童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其他参保人员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保险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5万元。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特殊病种”)进行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 疗保险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二十六条 连续缴纳次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住院的,本次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分别计算。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次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年和次年分别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未连续缴纳次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住院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年12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跨参保制度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参保制度和新参保制度的规定分别计算。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手册》)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 险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院手续。24小时内转院的按连续住院办理,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第三十二条 城镇老年人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城镇老年人还可选择本市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外埠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急诊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五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第三十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按规定享受优抚医疗待遇。

第三十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医 疗保险内,发生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学生儿童之间身份变化时,当年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继续享受原待遇。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在本次医疗保险内继续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全额垫付,结算时持相关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四十一条 2011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2月28日。参保人员在2011年1月1日至2月28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的,持医疗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事项,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一老一小

关于“一老一小保险”-3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文号】京劳社医发[2007]9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06-12 【生效日期】2007-10-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老年人;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

(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五)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以上人员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达到参保年龄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参保人员,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上述参保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三)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

(四)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提交《北京市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就医证》。

第六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第七条 参保人员可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缴纳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超过办理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次年或当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第九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第十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十一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个医疗保险内,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第十六条 连续缴纳次年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住院的,本次结算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分别计算。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次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年和次年分别计算。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

第十七条 未连续缴纳次年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住院的,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年12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中医医院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于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住院或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属现金垫付,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发生符合本市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的,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在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参照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在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继续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十九条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第三十条 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人,于2007年9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2008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自2007年10月1日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视同为一个医疗保险。

第三十一条 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按照本市征地农转非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并由民政部门管理的超转人员,不纳入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事项,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出台“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记者

张淼淼)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1日公布“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实施细则。非北京市户口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也可自愿选择参保。

据介绍,根据“一老一小”大病医保制度划定的城镇老年人参保范围是:凡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其中,女性年满50周岁的居民,也可参保。学生儿童参保范围是:凡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北京市各类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等都可参保。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别说明,非北京市户口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也可自愿选择参保。这部分人群包括:原北京知青子女,参保缴费时要提交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少年儿童,需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需提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在京投资的台商及其雇员子女,提交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北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提交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父母一方有北京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提交父亲或母亲的北京户口簿,以及学生与其的关系证明。

此外,北京市的“一老一小”大病医保制度还对异地就医和报销做出规定,包括: ——北京的城镇老年人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大病医保待遇不变,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异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1家北京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大病医保待遇不变,医疗费也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老人和学生儿童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符合北京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报销。细则还规定,北京城镇老年人大病医保每人每年筹资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其余1100元由财政补贴;学生儿童大病医保每人每学年筹资100元,个人或家庭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据悉,学生儿童大病医保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老年人大病医保自今年10月1日实施。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来源: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日期:2007-06-01

一、北京市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北京胸科医院

二、各区县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

1、东城区:北京市隆福医院

2、西城区:北京市第二医院

3、崇文区:北京市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

4、宣武区: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医院

5、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和平医院

6、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医院

7、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医院

8、石景山区: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医院

9、门头沟区:北京市门头沟区中医医院

10、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老年病医院

11、房山区: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

12、昌平区:北京市昌平区南口医院

13、平谷区: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

14、怀柔区: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卫生院

15、密云县:密云县中医医院

16、延庆县:北京市延庆县中医医院 依据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引导职工和退休人员到社区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52号)关于“一老一小保险”——4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

问题

关于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7〕12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7〕95号)的要求,现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报销。

二、门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规定。

三、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限定为因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及使用相关药品的费用。其中:西药的报销范围见附件,中药限中药饮片,其它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充报销范围的费用。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将与治疗门诊特殊疾病无关的医疗费用按门诊特殊疾病进行结算。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审批及指定医疗机构的认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附件1:门诊治疗血友病西药报销范围

附件2: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西药报销范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一老一小保险”——5医院

A类医院(16家)

五、A类医院(16家): 所属地区 医院代码 医院名称 医院类型 医院等级

东城区 01110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对外综合 三级甲等 朝阳区 01110002 中日友好医院 对外综合 三级甲等

东城区 01110003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对外综合 三级甲等 东城区 01151002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对外中医 三级甲等 西城区 02110001 北京积水潭医院 对外综合 三级甲等 西城区 02110002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对外综合 三级甲等 西城区 02110003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对外综合 三级甲等 宣武区 04110001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对外综合 三级甲等

宣武区 04110002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对外综合 三级甲等 宣武区 04110013 北京市健宫医院 对外综合 二级甲等

宣武区 04151001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对外中医 三级甲等 朝阳区 05110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对外综合 三级甲等 石景山区 07110001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对外综合 三级合格

海淀区 08110010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医三院)对外综合 三级甲等 房山区 11110003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对外综合 二级甲等 大兴区 2411000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对外综合 二级甲等 小计 16家

综合医院:422家;中医医院43家;专科医院92家;对内医疗机构29家;A类医院16家共602家。

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在公布后,因实际情况会发生变更,我们将随时进行调整。学生儿童定点专科医院(92家):

三、专科医院(92家): 所属地区 医院代码 医院名称 医院类型 医院等级

东城区 01152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东城区 01152002 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东城区 01153001 北京市东城区精神卫生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东城区 01154001 北京地坛医院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西城区 02153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西城区 02154001 北京市结核病防治所(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所)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西城区 02154002 北京市西城区结核病防治所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西城区 02155001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西城区 02155003 北京按摩医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西城区 02155006 北京金华骨专科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西城区 02155008 北京德尔康尼骨科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西城区 02155009 北京圣康华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圣康华眼科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西城区 02159043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崇文区 03153002 北京市崇文区精神病防治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崇文区 03155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宣武区 04152001 北京市宣武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宣武区 04153001 北京市宣武区精神病医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宣武区 04155005 北京市宣武区康迈骨科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朝阳区 05110095 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朝阳区 05152001 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通州区 05154001 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朝阳区 05154002 北京市朝阳区结核病门诊部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朝阳区 05155001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朝阳区 05155002 北京市老年病医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朝阳区 05155003 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朝阳区 05155006 北京英智眼科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朝阳区 05155007 北京南洋肿瘤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朝阳区 05155008 北京市朝阳区三环肿瘤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朝阳区 05155009 北京市华德眼科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朝阳区 05155011 北京市朝阳糖尿病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朝阳区 05155012 北京南区口腔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朝阳区 05155013 北京垡头大柳树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朝阳区 05155014 北京万和颈椎病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朝阳区 05155015 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脑病康复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丰台区 06153001 北京市丰台区精神病防治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丰台区 06154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传染病专科)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丰台区 06154002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二医院(传染病专科)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丰台区 06155003 北京丰台医星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丰台区 06155004 丰台阜仁眼科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石景山区 07152001 北京市石景山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石景山区 07155003 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医药卫生工作者协会中医骨伤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海淀区 08152001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海淀区 08153001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病专科)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海淀区 08153002 北京市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青龙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海淀区 08155001 北京肿瘤医院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海淀区 08155002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海淀区 08155003 北京健恒糖尿病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海淀区 08155004 北京市道培医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海淀区 08155006 北京长青肛肠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海淀区 08155010 北京华都亚太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门头沟区 09152001 北京市门头沟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门头沟区 09153001 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医院(精神病专科)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房山区 11152001 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医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房山区 11153002 北京市房山区精神卫生保健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房山区 11155001 北京市房山区老年病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通州区 12152001 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通州区 12153001 通州区精神病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通州区 12154001 北京市通州区结核病防治所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通州区 12155001 北京市通州区老年病医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顺义区 13152001 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乙等

顺义区 11153001 北京市安康医院(精神病专科)对外专科 三级合格 顺义区 13153001 北京市顺义区精神病疗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顺义区 13154001 北京市顺义区结核病防治中心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顺义区 13154002 北京市顺义区传染病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顺义区 13155001 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昌平区 14152001 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昌平区 14153001 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病专科)对外专科 三级甲等

昌平区 14153002 北京民康医院(精神病、老年病专科)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昌平区 14153003 北京市昌平区精神卫生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昌平区 14154001 北京市昌平区结核病防治所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昌平区 14155002 北京骨髓炎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昌平区 14155003 北京皇城股骨头坏死专科医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昌平区 14155004 北京和义哮喘病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昌平区 14155005 北京市亚太中医骨科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昌平区 14155007 北京市南口农场精神病专科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昌平区 14155008 北京昌平区光明骨伤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大兴区 24151002 北京普祥中医肿瘤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大兴区 24152001 北京市大兴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大兴区 24153001 北京市大兴区精神病医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大兴区 24154001 北京市大兴区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平谷区 26152001 北京市平谷区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平谷区 26154001 北京市平谷区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平谷区 26153001 北京市平谷区精神病医院 对外专科 二级合格

怀柔区 27152001 北京市怀柔区妇幼保健院(怀柔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怀柔区 27153002 北京市怀柔安佳医院(北京铁路分局怀柔北铁路医院)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密云县 28152001 密云县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密云县 28153001 密云县精神卫生保健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密云县 28154001 北京市密云县结核病防治所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密云县 28155001 北京脑血管病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密云县 28155002 北京密云京华肿瘤医院 对外专科 一级合格 延庆县 29152001 延庆县妇幼保健院 对外专科 二级甲等 延庆县 29153001 延庆县精神卫生保健院 对外专科 一级甲等 小计 92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来源: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一、北京市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北京胸科医院

二、各区县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

1、东城区:北京市隆福医院

2、西城区:北京市第二医院

3、崇文区:北京市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

4、宣武区: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医院

5、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和平医院

6、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医院

7、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医院

8、石景山区: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医院

9、门头沟区:北京市门头沟区中医医院

10、通州区:北京市通州区老年病医院

11、房山区: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

12、昌平区:北京市昌平区南口医院

13、平谷区: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

14、怀柔区: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卫生院

15、密云县:密云县中医医院

16、延庆县:北京市延庆县中医医院 依据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引导职工和退休人员到社区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52号)

关于“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7实施细则的文件 关于“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文件 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 【文号】京劳社医发[2007]9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06-12 【生效日期】2007-09-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参保缴费当年8月31日前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以上人员统称“参保人员”。第三条

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持本人的户口簿,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由其家长持参保人员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第五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第六条

参保人员可以现金或银行代扣形式缴纳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参保人员超过办理参保缴费期限的,不再办理当学年的参保缴费手续。第七条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学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学年9月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长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第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第九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住院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第十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内,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个医疗保险内,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第十五条

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住院的,本次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分别计算。8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9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学年支付的医疗费累加计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当学年和次学年分别计算。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一个起付标准,次学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第十六条

未连续缴纳次学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学年8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学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中医医院直接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可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可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及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住院或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家长现金垫付,结算时持相关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诊断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在确定的本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种需连续治疗的,可于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到学校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第二十七条

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学生儿童,在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证件:(一)原北京知青子女,提交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三)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提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四)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

(五)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提交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六)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提交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母)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不计个人缴费年限。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事项,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一老一小保险

致全市学生、儿童及家长们的一封信(关于一老一小)2007-07-23 08:22致全市学生、儿童及家长们的一封信

亲爱的同学们、小朋友们及各位家长:

你们好!

9月1日起,本市学生儿童和婴幼儿就可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了!学生、婴幼儿的健康和生命,关系着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虽然生老病死这是自然规律,在所难免,但是孩子一旦患上大病,动辄几万元乃至数十万的医疗费,一般工薪家庭是难以承担得了的。

近年来,孩子患大病所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家庭带来沉重经济负担的事件屡见不鲜,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已成为社会问题,尽快建立学生儿童大病医疗制度,解决孩子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迫在眉睫,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的要求,我市建立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首善之区的内在要求。我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具有“个人缴费低、政府补助多、起付线低、基金支付多、受益学生广、保障水平高”的特点,下面就该制度的具体内容跟大家作简单介绍。

一、参保范围

凡是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学校上学的学生和在托儿所上学的小朋友都可以在学校或托儿所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和在家的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请在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二、如何缴费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是由个人参保缴费,政府补助,互助共济,多方筹资而来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00元,个人和政府各出50元。也就是“个人掏50,政府补50,大病住院保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校学生和在托儿所上学的小朋友需要在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向所在学校和托儿所缴纳50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就可以享受该项保险了;在家的儿童及婴幼儿想要参加保险,可以在每年的6月1日至8月31日向本人或亲属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缴纳50元大病医疗保险费。

三、保障待遇

要用一句话说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可以形象地称为“保障五加一”。

“五”是指五种特殊病的门诊医疗费用。这五种特殊病是: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一”是指学生儿童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上述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就可以报销。报销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学内支付的最高数额可达到17万元。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个参保的孩子当年患病住院花费10万元(假定这些费用全部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那么可以报销的金额是(100000-650)*70%=69545,个人只需要支付30455元。

四、如何就医

参保后的学生儿童需持《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前去就医。

另外,看病前还需要先选定3家定点医疗机构。我们建议您就近选择,这样方便就医。和普通城镇医疗保险一样,本市的13家A类定点医院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中医医院可不受选择的限制,直接就医。此外,本市两家儿童医院也可直接就医。

进行住院治疗和特殊病门诊治疗时,个人需先交付部分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出院结算时,按规定应当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如果您对此项政策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拨打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免费咨询热线:12333进行咨询,或者去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进行咨询。各位家长,为了您孩子的健康,请选择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为您的孩子添一份可靠保障!

祝全市的小朋友们、同学们学习进步!身体健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政策问答

■哪些人群参保可免缴保费?

劳动保障局表示,北京市如下特殊人群参加大病医保将可免去个人应缴的医保费。

1.享受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的老年人、学生儿童;

2.参照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老人和孩子具体“报销标准”是什么?

根据该项制度表示,“一老一小”将分别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保报销起付标准为1300元,也就是说医疗费超过这一金额的,按60%的比例报销,其余40%自己负担;在一个医保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7万元。

而在同一个医保内,第一期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开始往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都是650元。

例如,某城镇老年人住院费花了5万元,可以报销的金额是:(50000-1300)×60%=29220元。

学生及婴幼儿大病报销的起付标准为650元,当医疗费用超过该金额的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其余30%自己负担;一个医保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7万元。

例如一个参保孩子,患病住院花费了10万元,可报销的金额为:(100000-650)×70%=69545元。

■医保报销范围有何限制?

市劳动保障局表示,老年人部分可报销的费用如下:

1.城镇老年人大病医保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或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3.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此外,学生儿童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在以上基础上,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等。

■“双方”要缴多少钱?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保每人每年筹资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1100元由财政补贴。

学生儿童大病医保每人每学年筹资100元,个人或家庭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可选几家定点医院?

参保的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综合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他们还可以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16家A类医院直接就医,总共超过100家医院;参保儿童可以到定点儿童医院就医

第五篇:“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

本市城镇“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热点解析

问:“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

1、城镇老年人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的居民,应当参加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

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可参加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

2、学生儿童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应当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问: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

1、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城镇老年人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2、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学年)100元,其中个人或家庭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问:特殊人群在缴费方面能享受哪些待遇,要出示哪些证明材料?

答: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以及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需持本人户口簿和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办理参保手续,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提交《北京市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就医证》办理参保手续,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

问:参保人员的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

1、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超过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例如,某城镇老年人住院费花了5万元,可以报销的金额是:(50000-1300)×60%=29220元。

2、学生及婴幼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超过部分按70%比例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7万元。例如一个参保孩子,患病住院花费了10万元,可报销的金额为:(100000-650)×70%=69545元。

问:参保后的医疗报销范围是哪些?

答:

1、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医疗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方可报销。

2、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主要支付住院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医疗费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

问: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答: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问:参保后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

1、城镇老年人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人,于2007年9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2008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自2007年10月1日起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视同为一个医疗保险。

2、学生儿童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问:参保人员如何在异地就医和报销?

答:

1、城镇老年人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2、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可选择异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待遇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3、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在外埠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发生符合本市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问:此项医疗保险制度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北京“一老一小”政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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