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流程
国内投资项目(包括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需经省级有关部门(省计委、省经贸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立项。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的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在取得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办理程序分二步:
一、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
二、设备进口前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
一、办理项目确认
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由上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签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二、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
企业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①《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不需提供);
② 立项可研报告批复;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企业法人提供法人登记证或机构代码证;
上述文件经海关审核认可后,再填写《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表》,经海关审核后,申请人交预录入部门录入生成备案审批表,供海关审批。
三、申办《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办结减免税项目备案后,在货物进口前,外商投资企业可持进出口合同等相关单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经海关审核认可后,申请人交预录入部门录入生成《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表》,海关经三
(四)级审批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四、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必需提供的单证:
①《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②进口合同及设备清单;
③发票及装箱清单;
④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税则归类所需进口设备的产品说明)
五、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详见填写说明。
第二篇: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宁经信规划确认〔2017〕2号
中航(宁夏)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的规定,兹确认:由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经贸发展招商局以银滨经发备案〔2016〕21号备案的中航(宁夏)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临床级细胞治疗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请按规定到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项目统一编号:C26420179600002 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第十三类“医药”第一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包括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生物转化、自控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N1301)
”项目单位:中航(宁夏)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性质:国内投资鼓励项目
2017年3月21日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三篇: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附件一: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xx发改外资确字[xxxx年] xxx号
(申报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的规定,兹确认: 项目,由 于 年 月以 号文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备案,并于 年 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 号文批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请按规定到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项目统一编号: 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 项目单位: 项目性质: 项目内容:
项目执行年限(起始年/截止年):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项目用汇额: 万美元 备注:
项目确认书出具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抄送:
第四篇: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规划[2003]900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精神,为规范、统一有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下列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内资项目;
(二)原国家计委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内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按《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计办[2001]2440号)规定,由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基本建设项目;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项目;
(五)国务院授权具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但无出具免税确认书资格的有关企业批准的限额以下内资项目;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内资项目。
二、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程序
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下同)及各有关企业(指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
(二)出具免税确认书需审核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复印件(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一)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适用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上报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要认真审核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和用汇额度,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未明确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到原项目批复主办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补充批复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四)免税确认书的出具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共出具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下发的免税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发送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三、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的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具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或有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变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需审核的材料
1、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复印件四份;
2、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三)初审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免税确认书需要变更的内容及原因进行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理免税确认书变更。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采取在原免税确认书复印件上变更的方式进行。变更件一式四份,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变更的免税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转发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四、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必须严格执行免税确认书备案的有关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出具限额以下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进口设备清单)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各单位在报送备案材料时需同时报送符合格式要求的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如发现备案的免税确认书中存在错误,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知发文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通知海关总署停止执行其出具的免税确认书。
对连续3个月不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通知海关总署停止执行其出具的免税确认书。
五、关于进口设备清单的确认
(一)申请办理设备清单确认的程序
原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具免税确认书,按分批招标、分批进口、分批确认设备清单方式,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的内资项目,办理有关进口设备清单确认手续,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或有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一次性补办确认手续(不再分批)。
(二)确认进口设备清单需审核的材料
1、原国家经贸委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及已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
3、需要办理确认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需要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要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认真审核需要进口的设备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调整的理由和初审意见。
(四)进口设备清单确认
进口设备清单确认采取在清单上加盖公章的方式进行,共出具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省级计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设备清单确认件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分别转发给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各一份,其余一份存档。
六、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限额以上内资项目,是指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有关政策规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内资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有关文件要求,所有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出具限额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由具有出具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免税确认书资格的各单位参照本通知制定管理办法。
(四)有关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五)有关文件应采用公文交换形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复,并将免税确认书通过公文渠道下发。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具体负责所有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的管理,并具体负责出具有关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机构改革,按本通知精神和上下对口原则,尽快理顺关系,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处室,于9月1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电话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
(七)本通知自2003年8月10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联系。
联系电话:68502556 传真:68501657
电子邮件:wangbc@sdpc.gov.cn
二○○三年八月八日
第五篇:国家鼓励外经、境外投资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及规定
国家鼓励外经、境外投资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及规定
一、国家扶持政策
(一)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
财政部、外经贸部财企[20011625《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商务部财企[2003]137号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扶持内容
1.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和预付保函提供担保; 2.垫支对外赔付资金; 3,垫支赔付资金的核销。申请条件
1.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 .
2.企业资产总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1500万元人民币(含15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
3.未发生拖欠或挪用各类国家专项基金、资金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项目合同额(或投标金额)在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含500万美元);
5.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6.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 文件依据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4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4]252号)。扶持内容
1,年贴息率不高于2个百分点;
2.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的公历月计算; 3.项目享受贴息的最长不超过3年;
4.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 5.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6.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申请条件
1.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3.未发生恶意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行为;
4.项目合同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5.项目贷款合同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6.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须为同一单位; 7.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三)中小企业国际开拓资金(外经部分)扶持内容
1.境外投(议)标项目标书购置费补贴70%,最高20000元; 2.项目初步设计费补贴70%,最高20000元;
3.初步考察及调研费,同一项目只支持一次两人境外考察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费用,补贴70%。申请条件
1.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
2.上海关统计出口额有实绩记录在1500万美元下; 3,没有违法行为。申请办法
涉及外经的支持内容,由各市外经贸局初审后直接报厅外经处。(四)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208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120号)、《关于申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扶持境外加工贸易有偿使用项目的通知》(11999]外经贸计财发232号)、《境外加工贸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11999]外经贸计财发415号)、《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11999]外经贸计财发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达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规发[2003]364号)。扶持内容
1.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境外建提供中长期贷款; 2.可有偿使用中央外贸发基金;
3.可利用国家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 4.境外企业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 5.优先提供出口信贷;
6.可申请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年贴息2个百分点,贷款贴息比例100%;
7.此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五》资源开发项目有关扶持政策 文件依据
商务部、财政部《中俄森林资源采伐与木材加工厂合作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425号)、《关于中俄森林资源采伐与木材加工合作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规发[2004]2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 《关于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的规定》(汇发[2001149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扶持内容
1.对贷款企业实际支付给银行用于合作项目的正常贷款利息予以全额补贴,合作项目的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最长三年;贷款期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限予以贴息。外币贷款的战息,按贴息当日该种外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将贷款利息折算人民币计算。
2.渔业资源开发境外投资项目下自捕鱼可免税进口。
3.境外资源类项目前期费用扶持的重点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大中型资源项目,具体包括油气资源、金属和非金属矿藏开发项目。(六)国家有关规定 文件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财企[2003]278号)。文件内容
1.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2.为了化解经营风险,规范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企业可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投保 “履约保证保险”; 3.对于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前已经交纳了履约保证佥的外派劳务人员,仍执行财字11997]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应在合同或协议期满后,及时向劳务人员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双方如就履约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应通过司法或仲裁手段解决。文件依据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二00三年第2号令)。文件内容
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政策进行修改完善,允许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银行保函交纳备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