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公示内容
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公示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申请类型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
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审批与发放
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准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对新办零售户进行登记入网,七日内进行电话访销,十日内进行送货。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六、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不符合合理化布局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公示事项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公示事项
一、办理内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补办、停业、歇业、恢复营业、注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51号令)。
三、受理范围
向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的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
四、办理机关
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
五、办理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专卖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办理:
1、中、小学校周围;
2、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如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加油站等;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有拒绝检查或暴力抗拒执法行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7、不符合所在地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条件的;
8、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的方式和途径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政务大厅领取表格、提交申请,也可以登陆云南省烟草专卖局政务公开网站下载申请表格(网址:xxgk.yn.gov.cn/ycz)。
八、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程序、时限
审批程序: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现场勘验、逐级审核、作出许可决定、送达发放许可证。
烟草专卖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
九、提交材料
(一)新办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2)与经营卷烟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3)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核查无误后,原件返还申请人,复印件存档);申请人是常住人口的要提供户籍证明,非常住人口需提供由本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4)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1寸免冠照片两张;
(5)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三项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项);经营场所全貌7寸照片一张;
(二)延续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3)与经营卷烟相适用的资金证明;
(4)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三)变更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1、个体持证人字号变更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2、企业名称变更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3)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4)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4、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3)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注)企业变更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应进行许可证变更;因主体、经济类型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注销原许可证,重新申领。
个体工商户变更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字号名称、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应进行许可证变更;因主体、经济类型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注销原许可证,重新申领。
(四)补办
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补办许可证。
遗失补办:无论正副本部分或全部遗失,均应注销原许可证,核发新许可证。遗失补办应提交下列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2)益阳市内发行报刊上刊登的作废声明原件和毁损的许可证正、副本;(3)完全毁损的附文字说明材料;
(4)未遗失(未损毁)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五)停业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持证人因故暂时停止经营或被责令进行整改的,应在停业前 7 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停业手续,发证机关应暂时收存其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停业期最长不得超过 1 年,逾期不办理复业手续的,发证机关应予以注销。(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申请表》;(2)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3)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恢复营业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企业或个人在停业期满恢复营业前,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恢复营业手续,发证机关应核查其经营条件有无变化或是否达到了恢复营业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批准其复业,并发还许可证。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申请表》;
(2)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3)与经营卷烟相适用的资金证明;
(4)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七)歇业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申请表》;(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3)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类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收费说明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需交纳任何费用。
第三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市**区烟草专卖局:
我店位于风景路东段,店名:伊力典藏专卖店,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姓名:李某某,身份证号码:***840,电话:***。我店证照齐全,遵纪守法,符合烟草专卖零售办证条件,特向贵局提出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申请。我店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在卷烟经营活动中向贵公司承诺如下:
一、学习、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实施条例》、《陕西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
二、自觉接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管理。做到持证、亮证经营;不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只在当地烟草专卖公司进货、保证不销售假、私、非卷烟,不为他人代售卷烟。
四、如需停业、歇业主动、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要求复业也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批准后再经营。
五、主动参与烟草专卖诚信等级管理,正确对待稽查队员和客户经理的打分,公正、客观的评价烟草人员的诚信服务;做到诚实守信,守法、规范经营,引导消费,优质服务。
六、积极主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卷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望贵局给予批准。
申报人: 李 * *
2012年5月19日
第四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兴义市烟草专卖局:
我店位于坪东办三和新城小区内,属于繁华地段,人流量较大,附近也没什么卖烟的商店,给卷烟消费者带来很大的不便,本店证照齐全,遵纪守法,符合烟草公司办证条件,特向烟草公司提出申请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我店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在卷烟经营活动中向贵公司承诺如下:
一、学习、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实施条例》、《黔西南州兴义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二、自觉接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管理。做到持证、亮证经营;不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只在当地烟草专卖公司 进货、保证不销售假、私、非卷烟,不为他人代售卷烟。
四、如需停业、歇业主动、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要求复 业也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批准后再经营。
五、主动参与烟草专卖诚信等级管理,正确对待稽查队员和客户经理的打分,公正、客观的评价烟草人员的诚信服务;做到诚实守信,守法、规范经营,引导消费,优质服务。
六、积极主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卷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望贵局给予批准。
申报人: 侯友丽
2013年3月12日
第五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南丹县烟草专卖局:
我店位于罗富乡黄江村黄江街街头(店名:黄江农家店),属于繁华地段,人流量较大,附近也没什么卖烟的商店,给卷烟消费者带来很大的不便,本店证照齐全,遵纪守法,符合烟草公司办证条件,特向烟草公司提出申请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我店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在卷烟经营活动中向贵公司承诺如下:
一、学习、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二、自觉接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管理。做到持证、亮证经营;不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只在当地烟草专卖公司 进货、保证不销售假、私、非卷烟,不为他人代售卷烟。
四、如需停业、歇业主动、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要求复 业也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批准后再经营。
五、主动参与烟草专卖诚信等级管理,正确对待稽查队员和客户经理的打分,公正、客观的评价烟草人员的诚信服务;做到诚实守信,守法、规范经营,引导消费,优质服务。
六、积极主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卷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望贵局给予批准。
申报人: 莫祖宁
201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