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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死亡、出生缺陷儿检测报告规定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20-60885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31 09:34: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死亡、出生缺陷儿检测报告规定

Q/SQFW Q/ SQFW T04.18--2015

孝义市社区服务企业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死亡、出生缺陷儿检测

报告规定

201525发布 201525实施

孝义市社区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组 发布 Q/SQFW T04.18-2015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死亡报告要求......................................................................1 4 出生缺陷儿检测报告要求 ……………………………………………………………………………… 2 5 其他服务..........................................................................2

I

Q/SQFW T04.18-2015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24421.3《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标准编写》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由孝义市社区管理与服务标准化领导组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孝义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崇文街办新建社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光耀、郭丽萍、任学浚、李云旺。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II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死亡、出生缺陷儿检测报告规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的死亡、出生缺陷检测报告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死亡、出生缺陷检测报告的实施。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647.4 社区服务指南 第4部分:卫生服务 3 死亡报告要求 3.1 孕产妇死亡报告

3.1.1 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3.1.2 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地来孝义就医而死于孝义市的。

3.1.3 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市妇幼保健所。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

3.1.4 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市妇幼保健所;在一周内将《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上报市妇幼保健所。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3.1.5 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二级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3.2 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

3.2.1 了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存状况,掌握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为儿童保健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2 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缩动四项生命指征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但不包括外地来客就医而死于孝义市的。3.2.3。

Q/SQFW T04.18-2015

3.2.4 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以实足年龄计算,计算方法是用儿童死亡时间减去出生时间即为其实足年龄。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指刚出生至5岁差1天的死亡儿童,其中不足28天为新生儿死亡,不足1岁为婴儿死亡,满1岁到差1天满5周岁的为1-4岁儿童死亡。3.2.5 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3.2.6 建立完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网络,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3.2.7 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或自动出院的危重儿童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妇幼保健所;及时将辖区外的或无法追踪的儿童情况或资料反馈到市妇幼保健所。

3.2.8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补漏、活产儿补漏和质控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做到有记录可查。质控重点是流动人口中活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同时对监测的表、卡、册进行质量检查。3.3 围产儿死亡报告

3.3.1 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3.3.2 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所。

3.3.3 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所。3.3.4 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3.3.5 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4 出生缺陷儿监测报告要求

4.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填写《围产儿情况调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4.2 填报范围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围产儿(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若双胎或多胎均为缺陷儿,则需每例各填一张《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4.3 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4.4 填报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围产儿情况调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报市妇幼保健所。

4.5 加强出生缺陷监测的质控管理,做到有记录可查。5 其他服务

应符合GB/T 20647.4有关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劳动纪律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为加强中心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中心所有人员考勤采用指纹签到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每月公示考勤结果。

临时外出办理业务,必须到单位进行指纹签到,并向科主任说明情况后方能外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单位的,需电话征得科主任同意,科主任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办公室备案。确因事需要晚到或早走的,须征得科主任同意,并到办公室备案。因公出差者须到办公室备案,便于考勤登记。

二、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中心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无故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者,一次罚款10元;10分钟至30分钟者,一次罚款30元;超过30分钟按旷工一天处理。一月内同一当事人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包括三次),除罚款外,取消年终评先选优资格;空岗或因空岗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下乡查体及入户工作按规定时间执行,中途不能擅离工作岗位,违者处罚同上。行政值班不到位者,发现一次扣60元,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行政值班者自负,未履行交接班手续的扣交班人10元。

三、卫生保洁人员未及时将所负责卫生区域打扫干净的,一次扣罚30元。科室要保持室内及责任区环境整洁,工作台、诊查桌要整洁有序,器械摆放整齐,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凡在检查中因科室卫生保洁不到位或违反院感操作规定,发现一处扣罚科室30元。

四、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窗口服务人员,工作期间应保持良好的仪表仪容,按规定着装、挂牌服务,违者每人次扣10元。

五、严格会议纪律。按时参加单位或上级组织的各种会议,因特殊情况确不能按时参加,需提前向组织会议的科室负责人请假(中层会必须分别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假),对无故迟到或不参加的,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是科主任的扣罚当月职务补贴。会议期间应将手机调到静音或关闭状态。

六、各科主任及每一名工作人员都必须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紧急情况下,通讯不畅通的(电话关机或电话畅通10分钟内不回电话视为通讯不畅通),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是科主任的扣罚当月职务补贴,并进行通报批评,由此产生的纠纷或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七、严禁在工作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吃零食、干私活、玩手机、带小孩上岗、睡觉等,乱串科室, 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30元;工作期间打扑克、打麻将、玩游戏等,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300元,是科主任的同时一律免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内部待岗3-6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最低生活保障费。严禁在禁烟区内吸烟,违者一次扣当事人100元。

八、行政后勤人员,在为临床一线服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服务态度差,经查属实,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一个月内科室出现两次以上(包括两次)投诉,除对当事人按规定处罚外,同时扣罚科主任当月职务补贴;一年内同一当事人被投诉三次以上(包括三次)者,除罚款外,评议为不合格,并给予内部待岗一个月。

九、实行首问负责制。工作人员接待来办事或就诊人员,要明确告知办事或就诊等有关程序。工作人员在服务中出现生、冷、硬、顶、推现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一次扣罚当事人100元,半年内科室出现两次以上(包括两次)投诉,除对当事人按规定处罚外,同时扣罚科主任当月职务补贴,一年内同一当事人被投诉三次以上(包括三次)者,除罚款外,评议为不合格,并给予内部待岗一个月。

十、严格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请假(包括临时安排加班),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不符合规定的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勤的行为视为旷工。科主任超权限审批或把关不严的,每发现一次,扣科主任100元。科主任请假外出,要逐级上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同时指定临时负责人,并将有关工作交接;违反规定者,按旷工及第十三条处理。年内旷工一天扣罚半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两天扣罚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0天的内部待岗3个月,待岗期间停发除基本工资外的所有收入,取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15天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十一、在工作和中午时间,一律禁止饮酒(因工作需要,审批同意者除外),酒后上岗,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因酒后上岗造成病人投诉的,一次罚款500元,由此产生的纠纷或造成的直接后果由当事人全部负责,情况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违反规定者,所在科室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同时扣罚科主任一个季度的职务补贴,对责任人予以内部待岗3个月,待岗其内只发生活保障费。

十二、为维护收款处、药房、化验室等科室工作秩序,除因工作外,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违反规定,扣责任人30元。

十三、在工作岗位上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没按规定及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停职检查,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由当事人全部负责,情况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科主任同时负连带责任。对不服从分配和工作安排者,给予下岗处理。

十四、树立集体观念,维护单位声誉,对有损单位形象的言行,经调查属实的,给予罚款1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500元,中心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职检查,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合同制工作人员予以辞退,是试用期或学习进修人员者除名。

十五、在中心内外因打架、斗殴、酗酒等致伤,一切责任及后果由当事人自负,其治疗或住院的医药费用全部自负,其缺勤按规定扣罚工资、奖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十六、凡在职私自行医者,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七、严禁任何科室私自在科室内外墙壁、门、窗等地方粘贴各种纸张(宣传材料由中心统一制作安装),违者发现一次扣罚责任科室30元。

十八、除收款室、财务科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费。私自收费一经发现或举报,经查属实者,除追缴私收费用外,双倍处罚责任人,并待岗3个月(临时人员除名),待岗期间只发最低生活费,取消科室当年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科主任同时负连带责任。

十九、对违犯国家法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按规定给予待岗、下岗等相应处理。

二十、凡收取红包、回扣、开搭车药、搭车检查等违反医德医风行为的,一经查实,按青岛市卫生系统《职业道德建设奖惩暂行规定》和《医德医风责任追究制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二十一、节约水电。不及时关灯、水龙头、空调及其他电器者,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30元,私用电器者,除没收个人电器外,罚款100元, 造成不良后果的,除承担经济赔偿外,追究科主任责任。

二十二、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各科室负责人于每周五上午将科室下周排班表交到办公室,对排好的值班表不得私自调换,确需换班者经由科主任报办公室备查,中心劳动纪律督查小组将根据排班表对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十三、车辆要统一存放,工作人员车辆(摩托车、自行车)一律存放于中心门外车棚,不得停放于科室、值班室、走廊内,违者一次罚款当事人30元。

二十四、中心规定的各种上报材料(包括各种统计报表)必须按时上报,不按时上报一次扣罚责任科室或责任人5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同时扣罚科主任当月职务补贴。

二十五、工作人员在科室之间临时借调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时,管理责任由其临时所在科室负责。

二十六、违反以上规定的,涉及下岗及行政处分的,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由财务科负责执行;一般的处理,由办公室按规定拟发通报,财务科负责执行。

二十七、中心成立劳动纪律督查管理小组,负责对本规定的落实。

第三篇: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一、凡发现出生缺陷必须由妇保医生填写“出生缺陷登记表”。

二、填报范围:出生时有一种以上缺陷的围产儿,均属填报范围。

三、报告时间及程序:填表单位每月必须将登记表报县妇幼保健所。

四、力争缺陷儿留影。

五、凡上报的出生缺陷登记表必须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查核对,做好登记,年终对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并上报县妇幼保健所。

六、做到不迟报、不漏报,否则按院纪处理。

第四篇: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围产儿

死亡报告制度

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孕产妇死亡由医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死胎、死产、活产新生儿死亡按照市区卫生局有关规定,科室如实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3、出生缺陷由科室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4、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卡由专人负责。

5、医院定期分析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及时调整医院工作。

第五篇: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科室主要负责人主持死亡病例讨论。孕产妇死亡由医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死胎、死产、活产新生儿死亡按照市卫生局有关规定,科室如实填报告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3、出生缺陷由科室填具报告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4、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

5、医院定期分析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及时调整工作。

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一、建立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表,如实填写围产儿出生缺陷登记表,并每月定期上报。

二、分娩室发现出生缺陷儿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科出生缺陷监测负责人,并做好原始登记。

三、一旦发现并确诊的出生缺陷儿或残疾儿童,在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注意收集出生缺陷病例或疑似病例照片。

四、无法确诊的报告科负责人,在24小时内组织上报医院妇产医师及新生儿医师会诊.五、已经确诊的出生缺陷儿,应告知家属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断或治疗纠正。

六.加强相关科室医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做到不错报、漏报或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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