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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农贷款管理办法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20-98805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5 22:35: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农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

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二○一一年二月 日

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激励机制,支持“三农”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_‟1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辖(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2_‟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 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县域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第五条 奖励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其中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和县(市)财政按35%和15%比例分担。

第六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到资金年度的收入核算。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 省、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规定的奖励标准测算,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并与省级奖励资金一并拨付至市级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后,按要求予以转拨,县级财政部门最终负责向当地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并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附表1)及相关材料。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包括当年与去年的四个季度的财务报表、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报表、涉农贷款台账等相关涉农贷款资料)。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等数据。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汇总填制县(市)级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附表1),连同奖励资金审核意见和申请报告(正式文件)一并上报市级财政部门。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单独向省财政厅上报。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各县(市)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汇总审核意见(正式文件),汇总填制本市涉农贷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附表2)。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5日之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本市和各县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附表2和附表1)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全省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 汇总后,向财政部申请配套奖励资金。待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到位后,连同省级奖励资金通过各市、县(区)财政部门逐级转拨至县域金融机构。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金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省财政不定期对全省县域金融机构奖励资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好奖励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金融支农资金和政策落到实处。

对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管理办法

吉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具体包括: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含跨区域经营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分支机构。202_年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也纳入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2_】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省和县级财政分担,具体比例为,中央财政分担50%,省财政分担30%,县级财政分担20%。

第六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 省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预计增量和规定奖励标准,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列入下一省和县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向县(市)财政部门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由县(市)财政部门向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口径,依照财政部规定的奖励口径和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金额,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域金融机构应当于结束2个月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奖励资金申请书及有关数据情况表(详见附表一、二)。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有关数据情况表,反映当年涉农贷款有关情况。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及相关数据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县域金融机构年末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法对所有贷款进行统计、计算,由当地银监部门配合审核。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有关数据情况表的审核意见、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详见附表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报送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省级财政审核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有关统计数据时,由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配合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连同本级负担的奖励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后,连同本级应负担的奖励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拨付给有关县域金融机构,其中: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符合奖励条件的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二条 省和县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奖励资金后,及时编制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数据,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该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涉农贷款报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州分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

自评报告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县域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绩效评价实施方案》(鄂财金发【202_】1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进行了自评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州分行于202_年3月28日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XX市(包括XX市城区和各乡镇)辖内的银行类个人业务、公司业务、资产业务等各类业务的市场开发和业务发展,负责管理航空路、舞阳坝、土桥坝、学院路、清逸等五个二级支行的管理,负责施州大道、东门、龙凤坝、崔坝、屯堡、白杨、沙地等网点的管理。

二、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1、202_我行“农户农林牧渔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的年末平均余额为 万元,202_年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为 万元,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 万元。XX市财政局于202_年3月21日拨付202_年涉农增量奖励 万元到我行。我行列入营业外科目中。2、2013XX市“农户农林牧渔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的年末平均余额为 万元。202_年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为 万元,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 万元。经省财政厅审计后的增量奖励为 万元。XX市财政局于202_年4月1日拨付202_年涉农增量奖励 万元到我行。我行列入营业外科目中。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1、项目组织情况。在上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工作中,我行高度重视,积极与人行、银监局、财政局等部门的沟通配合,严把数据关,确保涉农贷款增量数据真实、准确。一是严格审核涉农贷款计算口径;二是认真计算涉农贷款增量金额;三是严把年末不良贷款率的审核。

2、项目管理情况。我行陆续出台了小额贷款制度、专业合作社制度、家庭农场贷款制度、商务贷款制度、小企业贷款制度。并就涉农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等九大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了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各环节人员责任,形成了审贷分离、前中后台分离的授信机制,有效规避了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风险隐患。并设立了专门的贷后管理岗位,对已发放贷款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期进行电话、实地贷后检查,对即将到期贷款客户进行提醒,对逾期贷款进行上门催收,为贷款的及时回收和资产质量优良奠定了基础。

四、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通过实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我行要加快对农村金融网点的建设改造,重点支持农村信贷中心的建设和资金投入,加大对涉农贷款市场的开发宣传营销力度,提高县域我行对企业涉农信贷投放的积极性,极大鼓励了我行对三农的支持力度,确保中央惠农政策落实。

由于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按实施,对此项工作了解不够深入,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协调因素,结合前期工作的开展,提出如下建议:

1、降低增量的要求。根据文件要求,涉农贷款的增量奖励要求增长超过15%以上的金额才予以奖励,而作为一家主要服务三农的零售银行金融机构,随着涉农贷款规模的不断增大,要求每年规模大幅增长愈加困难。县域贷款客户增长速度达到15%的要求是个很高的标准,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相符的情况。特申请根据涉农贷款的规模实行累进制奖励标准,而不是设立15%这一固定增长比例。从而提高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扶持三农,助推县域经济稳步发展。

2.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扩大涉农资金奖励的范围。作为鄂西山区的贫困市州,辖内的产业基本上均涉及到三农,而目前银行的贷款产品与操作流程均由总行统一制定,为了满足三农资金的需要与银行内部制度合规的目标,贷款产品可能不为涉农产品,但贷款实际用于三农的发展,这就会产生实际涉农资金大于系统统计数据。特建议对山区县级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与中小企业贷款,均纳入涉农贷款的范围进行统计与奖励。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州分行

202_年5月8日

第四篇:涉农贷款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 **信用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_〕第9号)等有关涉及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照金融统计有关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金融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 [202_]195号)精神,认真开展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2.统计部门,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3.统计调查对象,不存在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调查资料等问题。4.检查对象在统计检查中不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不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法规和调查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自查202_年至202_年1季度有关统计法规、调查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1.我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对人民银行下发的调查统计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认真自查涉农贷款数据质量,包括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流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202_年以来涉农贷款的统计方法以及会计、统计口径的变动情况,“三农贷款”主要项目数据的归属及数据填报情况等。3.统计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统计业务的熟练程度高。4.开展统计工作配备的计算机软、硬件能保证准确、及时加工出人民银行统计制度要求的统计数据。

(三)统计工作管理

统计机构、统计岗位的设置、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合理;统计人员多次参加业务培训;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的建立以及执行情况很好。

经过我社认真自查总结,未发现我社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

信用社

202_年7月13日篇二:关于某单位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情况自查报告b 关于202_***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

奖励情况自查报告 ********:

按照《关于对202_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开展自查的通知》(财金**号)文件要求,我们对照《***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_]**号)及《关于***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_]**号)有关规定,对奖励资金的分担比例、政策资金的落实情况、政策执行效果进行了自查,并根据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关于***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_]***号)有关规定,我们对县域金融机构及时下发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数据上报通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的统计口径,通过对县域内各金融企业202_发放涉农贷款增量部分的摸底调查,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支行、建设银行***支行„„,等***家金融企业符合涉农贷款统计口径,最终有****家金融企业获得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202_年,我***涉农贷款发放额为*****万元,涉农贷款平

均余额为****万元。通过财金字[202_]***号文件申报符合条件的可予奖励贷款增量为*****万元,申报奖励资金为***万元。经上级部门批复后,获得中央、省级、市级奖励资金****万元。

二、政策落实情况 ***单位于202_年**月**日收到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万元([202_]***号)。奖励资金到达预算账户后,严格按照中央省级**%,市县级各按**%的比例,依据 [202_]**号文件拨付予农业银行***支行中央省级奖励资金***万元、市级配套资金****万元,共计***万元,依据 [202_]**号文件拨付县级配套资金***万元,依据 [202_]**号文件拨付予***邮政储蓄银行中央省级奖励资金**万元、市级配套资金***万元,共计***万元,依据*** [202_]**号文件拨付县级配套资金***万元。

在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政策落实工作中,***单位高度重视,积极与人行、银监局等部门沟通配合,严把各项数据审核关,确保涉农贷款增量数据真实、准确。一是严格审核涉农贷款计算口径;二是认真计算涉农贷款增量金额;三是严把年末不良贷款率的审核。在申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这项惠农工作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如下措施:

1、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促进“银农”充分合作,达到互惠共赢,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腾飞,为“三农”发展做出应有贡献。实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是国家支持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必须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展现国家的惠农政策。

2、强化对金融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金融企业的涉农贷款健康投放,做到有利于金融企业发展,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3、严格按照《***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每季度,对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情况进行监督,掌握各金融企业贷款方向。

三、政策执行效果及建议

通过实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政策,加快了对农村金融网点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加大了对涉农贷款市场的开发宣传营销力度,提高了县域金融企业涉农信贷投放的积极性,极大鼓励了***金融企业对“三农”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了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

由于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第一年实施,对此项工作的意义认识不够深入,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因素。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通过与金融机构的交流,提出如下建议:

1、针对不同金融机构制定有区别的奖励政策。如适当考虑农村信用社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鼓励,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贷款投放的主力军,却由于历史包袱重、涉农贷款基数大、增量小等原因无法享受定向费用补贴及增量补贴,可否在相关政策上对农村信用社予以一定的倾斜,以扶持其健康发展。

2、创新审核方式,利用软件提高效率。建议通过开发审核软件、在线审核等方式,将财政涉农金融奖补资金的审核工作在各级财政部门之间实现有效对接,实时监控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投放、回收情况,避免为获取奖补资金而随意修改数据,减少重复工作,节约审核成本,提高审核效率。

3、进一步细化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审核办法。可否考虑以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文的形式,要求各人民银行、银监局在当地财政初审时即对各相关金融机构的有关数据进行审核或出具意见。***单位

二0一二年***月***日篇三:公司涉农贷款贷后检查报告

吉林省大德担保有限公司贷款贷后检查报告 篇四:涉农贷款报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州分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

自评报告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县域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绩效评价实施方案》(鄂财金发【202_】1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进行了自评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州分行于202_年3月28日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xx市(包括xx市城区和各乡镇)辖内的银行类个人业务、公司业务、资产业务等各类业务的市场开发和业务发展,负责管理航空路、舞阳坝、土桥坝、学院路、清逸等五个二级支行的管理,负责施州大道、东门、龙凤坝、崔坝、屯堡、白杨、沙地等网点的管理。

二、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1、202_我行“农户农林牧渔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的年末平均余额为 万元,202_年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为 万元,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 万元。xx市财政局于202_年3月21日拨付202_年涉农增量奖励 万元到我行。我行列入营业外科目中。2、2013xx市“农户农林牧渔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

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的年末平均余额为 万元。202_年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为 万元,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 万元。经省财政厅审计后的增量奖励为 万元。xx市财政局于202_年4月1日拨付202_年涉农增量奖励 万元到我行。我行列入营业外科目中。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1、项目组织情况。在上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工作中,我行高度重视,积极与人行、银监局、财政局等部门的沟通配合,严把数据关,确保涉农贷款增量数据真实、准确。一是严格审核涉农贷款计算口径;二是认真计算涉农贷款增量金额;三是严把年末不良贷款率的审核。

2、项目管理情况。我行陆续出台了小额贷款制度、专业合作社制度、家庭农场贷款制度、商务贷款制度、小企业贷款制度。并就涉农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等九大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了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各环节人员责任,形成了审贷分离、前中后台分离的授信机制,有效规避了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风险隐患。并设立了专门的贷后管理岗位,对已发放贷款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期进行电话、实地贷后检查,对即将到期贷款客户进行提醒,对逾期贷款进行上门催收,为贷款的及时回收和资产质量优良奠定了基础。

四、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通过实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我行要加快对农村金融网点的建设改造,重点支持农村信贷中心的建设和资金投入,加大对涉农贷款市场的开发宣传营销力度,提高县域我行对企业涉农信贷投放的积极性,极大鼓励了我行对三农的支持力度,确保中央惠农政策落实。

由于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按实施,对此项工作了解不够深入,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协调因素,结合前期工作的开展,提出如下建议:

1、降低增量的要求。根据文件要求,涉农贷款的增量奖励要求增长超过15%以上的金额才予以奖励,而作为一家主要服务三农的零售银行金融机构,随着涉农贷款规模的不断增大,要求每年规模大幅增长愈加困难。县域贷款客户增长速度达到15%的要求是个很高的标准,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相符的情况。特申请根据涉农贷款的规模实行累进制奖励标准,而不是设立15%这一固定增长比例。从而提高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扶持三农,助推县域经济稳步发展。

2.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扩大涉农资金奖励的范围。作为鄂西山区的贫困市州,辖内的产业基本上均涉及到三农,而目前银行的贷款产品与操作流程均由总行统一制定,为了满足三农资金的需要与银行内部制度合规的目标,贷款产品可能不为涉农产品,但贷款实际用于三农的发展,这就会产生实际涉农资金大于系统统计数据。特建议对山区县级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与中小企业贷款,均纳入涉农贷款的范围进行统计与奖励。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州分行 202_年5月8日篇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查报告

富源县雄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业务经营情况自查报告

富源县财政局:

根据《曲靖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的通知》(曲财外[202_]30号),依据《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2_]195号)、《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云金办[202_]33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富源县雄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讨自检自查工作方案,布臵工作内容。各部门统一思想,相互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及时开展自检自查工作,于202_年5月1日至5月16日为期半月,对公司内部管理、业务经营、财务执行以及各种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进行了自检自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机构设臵及人员构成富源县雄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云金办[202_]149号文件批准,并依法办齐各种证照,于202_年5月31日开业成立。注册资本金为壹亿壹仟万元,经营地址:富源县鸣凤路凯悦酒店一楼1-3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设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郭东;总经理:田斌昌。自董事长、总经理下设臵8个管理职能部门,分别是:综合部、人力资源部、财会部、信贷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审计监察部,审贷委员会。有工作人员11人,其中:有男性8名,女性3人;最大年龄44岁,最小年龄21岁,平均年龄29岁;学历上:有本科6人,专科2人,高中3人。

(二)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贷款业务,以围绕服务“三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主要投向,以信用、保证和抵押为主要方式,以利率合理、额小面广、风险分散为原则,以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实现目标为经营理念,面向全县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户,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公司202_年累计发放各项贷款12899万元,其中:涉农贷款累放金额11104万元,占累放总额的86.08%;实现营业收入454.86万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6.88万元,业务及管理费用支出212.27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支出24.79万元,其他业务支出113.49万元,实现营业利润111.19万元,减去营业外支出2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09.19万元,缴纳所得税27.30万元,净利润81.89万元,实现了既定效益目标。202_年,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及202_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一年。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逐步缓解的国际经济背景下,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引下,公司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立足县域,服务“三农”为原则,以严控风险为

前提,继续面向“三农”发放贷款。截至202_年5月16日,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89笔,共计14057万元,贷款余额为11255万元,其中:涉农贷款124笔,共计9210万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81.83%。

二、自检、自查具体内容

公司各部门依据公司赋予的职能,对自检自查工作进行了细致分工,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严格认真开展自检自查。

(一)劳动人事管理

公司开业后,通过多渠道择优录取新员工进入。根据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各种保险,相应制定了各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自查,我公司人力资源部拟定了:《人事管理制度》、《职工薪酬福利制度》、《员工离职细则》、《员工培训制度》、《员工礼仪守则》、《员工手册》、《员工行为管理条例》等制度,规范了员工行为,解决了员工的后顾之忧,培养了员工爱岗敬业精神,增强了员工与企业荣辱与共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二)信贷营业管理

通过对营业以来的每一笔贷款进行自查,未有单笔贷款超过200万元,单户贷款超过注册资本金5%的情况出现,无一笔违规跨区域贷款,利率执行上下浮动全部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0.9—4倍区间内,无隐瞒收支、截留利润现象。公司施行按季结息方式,计息差错均能够及时退补。经自查所有贷款均属合规、正常。具

体管理及运作方式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1、信贷业务内控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公司制定了《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人员进行了认真学习,并要求信贷员严格遵照执行。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对贷款的“调查、审批、发放、收回”等一系列环节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公司贷款期限有三个月、半年、一年、两年、三年五种,贷款目前实行“正常、逾期、呆滞、呆账”的四级分类进行形态管理,以后将推行“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的五级分类进行贷款管理,以便有利于科学、规范、合理分析贷款风险和反映贷款占用形态。旨在从制度和源头上保证贷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2、贷款审批情况。根据有关信贷内控制度要求,公司成立了审贷委员会。并对贷款审批权限进行了严格规定。凡上报审贷委审批的贷款,首先必须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调查,对贷款人的信誉进行评定。经调查有风险的贷款,坚决拒绝审批,贷款手续不全的责令补全后再行审批,严禁人情贷款和超权贷款的出现,确保信贷资产质量。

3、大额贷款发放及管理情况。贷款投放坚定向农民,个体工商户,县域中小企业等“三农”倾斜。贷款主管信贷员必须对每一笔贷款,进行调查研究,风险性评估。如果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上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致使不良贷款的发生。

(三)财务管理、执行情况

依据《金融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出纳制度》、《云南省企业财务会计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财务坚持每月对报表与总账、总账与分户账进行了认真核对,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据、账款、内外账务完全相符。财务收支坚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总经理一支笔审批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费用标准,完整记录各种开支,及时反映经营状况。通过自查,无违规或超标列支各种费用情况发生。

(四)“三防一保”工作

为把安全保卫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经营无事故,公司执行防查并举、重在预防、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坚持人防、物防并举,不惜投入6万余元安装了影像监控系统,确保人员、资金、财产安全。此外,还强化了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完善了安全防范体系,坚持领导职能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增强防范措施和防范能力,保证经营安全有序。经自查,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存在,营业场所及各种安全防卫设备、措施均能够保障公司业务正常、安全经营。

第五篇:涉农贷款补贴

重要政策|《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即日执行:规范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内容

202_-09-30村银网近日,财政部印发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4个使用方向做出具体规定。此前的《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4个使用方向做出具体规定。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2_-202_年)》,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加快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而制定的。

在对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延续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针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管理办法》还提出,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PPP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而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2_-202_年)》(国发〔202_〕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2_〕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财政按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第七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实施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5个省(区、市)。财政部将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结合地方意愿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

第九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十条 本章所称县

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2_〕246号)中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3类贷款。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内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县域金融机构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按照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50%核算。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3、4、5年内。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如果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

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2_〕5号)规定执行(下同)。

第十五条 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二)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三)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四)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

第十六条 本章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章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详见财政部202_年发布的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2_〕246号)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2_〕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第十七条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第十八条 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2_〕23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2_〕202号)等文件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贴息。

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持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且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后,具备相关创业能力,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

第二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相关创业担保贷款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对省直管县,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各地财政部门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章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章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章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给予一定奖励,提高项目操作的规范性,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同时,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

第二十五条 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面向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其

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存量项目,优先享受奖励资金支持。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通过转型为PPP模式化解的项目债务应属于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2_年末的存量政府债务。

第二十六条 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作为综合财力补助,纳入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融资平台公司收入统一核算。新建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等相关财政支出。

第二十七条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文件,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认真做好评估论证,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切实保障项目选择的适当性、交易结构的合理性、合作伙伴选择的竞争性、财政承受能力的中长期可持续性和项目实施的公开性。

项目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2_〕215号)等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合同约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并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及获得的奖补资金信息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以及合同变更成本高、融资结构调整成本高、原债权人不同意转换、不能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能降低项目债务成本、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转型项目,不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已经在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获得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不再纳入以奖代补政策奖励范围。

第二十九条 申请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的PPP项目,应按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经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申请材料包括以奖代补资金申请书、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以及与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PPP项目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财政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符合以奖代补政策支持条件的项目。

PPP项目评审采取集中封闭方式,由专家组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备选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评审。评审专家组由PPP领域的咨询机构、学术机构、财务、法律、行业等方面的外部专家,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的内部专家共同组成,开展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不对自身或所在单位参与的项目进行评审。

定性评审侧重审查项目合规性,主要包括主体合规、客体合规、程序合规等。其中,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项目,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项目,不符合主体合规要求。

定量评审侧重审查项目质量,主要包括申报材料的规范性、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财政中长期的可持续性、项目采用PPP模式的适用性、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的示范推广价值、化解债务或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性等。

项目评审由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PP中心共同制定评审方案,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经专家组评审形成初步评审结果后,报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最终评审结果,由财政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第三十一条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效控制政府支付责任,合理确定财政补助金额。省级财政部门要统计监测相关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加强对项目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有效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政府信用。

对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有关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因地制宜、主动作为,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为项目的规范实施创造良好环境。积极推动项目加快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按期落地,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化债效果好、产出结果优、示范效应强的样板项目。

第六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按照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化债规模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该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经核定各地区 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相应权重〕×(本年专项资金总规模+∑上年末各地区结余专项资金规模)-该地区上年末结余专项资金规模。

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意见确定。各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当地专员办审核意见、PPP项目以奖代补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相应权重根据上年各方向资金使用情况、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

省级财政部门应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法,在预算规模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科学规划专项资金各支出方向的资金安排,确保各支出方向的资金总体均衡,统筹兼顾本地普惠金融各领域发展需要,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用于PPP项目以奖代补的资金由中央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其他领域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分别为3:

7、5:

5、7:3。地方财政分担资金应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应分别占地方财政分担资金总额的30%、50%、70%以上,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

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地区,经当地专员办或审计部门书面确认后,取消下获得相关使用方向中央财政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中央和地方财力情况等,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法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专员办。申请材料包括本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请明细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财政部和专员办不予受理,视同该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专员办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专员办应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相应的核查工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结合专员办审核意见,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对上年末专项资金结余的地区,财政部将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将专项资金予以统筹安排,并编制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PPP项目实施机构等相

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十二条 专员办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实地抽查,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的依据,并作为调整下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查出以前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方法、随意调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_〕163号)等规定,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探索建立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对辖区内普惠金融发展状况进行科学评价,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申报与审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_〕116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_〕12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_〕100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农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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