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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20-58588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9 03:25: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布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九条 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第十二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

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上述人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后,可以从事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设计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方可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的审查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县级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五)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其他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

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机构,方可承担审查工作。

首批通过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换证的设计单位,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考虑。

已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审查机构,按本办法做适当调整、充实,并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可继续承担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具体取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要在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铁道、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2000〕301号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建设部建设〔2000〕41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建设技〔2000〕21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是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也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二、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施工图审查工作。

施工图审查具体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

三、本省境内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包括建筑装修工程)均属审查范围。

四、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图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

2、施工图设计图纸(二套);

3、批准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以及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4、工程勘察报告;

5、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和相应的数据文件软盘;

6、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7、勘察、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8、勘察、设计合同;

9、省外来皖设计单位须出示注册证明。

五、施工图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审查的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并审核是否具备审查条件。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具备、是否办理注册和年检,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并进行合同审查备案,设计文件是否按照规定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注册人员印章,以及材料是否齐全等。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经过登记和审核,符合审查条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指定的审查机构审查。

3、审查机构按照审查内容、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

格的,审查机构将全套设计图纸加盖审查专用章后,连同审查报告一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修改设计或重新设计。经修改或重新设计后重新送审查机构审查,直至审查合格。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审查机构应将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妥善存档、备查。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单位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并同时将一套经审查机构盖章的设计图纸退建设单位。

六、按照建设部的规定,从事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施工图审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许可证分甲、乙、丙三个级别。甲级由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批准,乙、丙级由建设厅批准。安徽省建设厅资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审查。

省会城市的审查机构可申请甲级审查许可证,其他城市的审查机构可申请乙级或丙级审查许可证。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三级建筑工程。

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开展审查工作,不得超越范围审查施工图。超出审查范围的工程,由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审查。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的注册资金(甲级不少于20万元,乙、丙

级不少于10万元);

(二)有一定的固定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足够的审查人员。甲级审查机构的结构审查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2人);乙级审查机构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他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丙级审查机构的结构审查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

申请施工图审查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审查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证明;

(五)章程和主要的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人员,必须通过省建设厅组织的考核认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审查工作。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定;

(三)有独立工作能力,并且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本专科设计工作经历,承担过5项与审查范围相一致的建筑工程设计的注册执业人员或高级工程师。

申请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证书,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所承担主要项目清单及设计图纸。九、一般工程的抗震审查纳入施工图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抗震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审查按建设部第59号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十、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紧进行审查人员资格的申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申报工作。按照建设部的要求,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人员,均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工作。

十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施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

取消其审查资格。

十三、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其他部门、单位不得仿制、复制。

十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我厅另文通知。附件:

1、建设部建设〔2000〕41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建设技〔2000〕21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请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资格申请表》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

7、《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整改通知书》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记录》

安徽省建设厅 二○○○年八月十日

抄报:建设部、省政府 抄送:有关市建管局

第二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单位,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是政府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开工证前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

第四条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划委),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单位签定审查合同,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审查期限和费用等。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2、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标准要求;

3、工程勘察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

4、结构设计是否安全;

5、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报审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1、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批准立项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3、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

4、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

5、施工图设计全套图纸文件(结构专业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

6、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审须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一式三份),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第九条审查单位应在送审资料报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工作;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各专业审查人员应按审查程序和审查要点分别填写审查记录单。根据各专业审查意见讨论汇总后,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条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单位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报告上签字、盖章,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单位应将有审查单位负责人和审查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交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建设单位重新送审。

第十二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审查过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审查单位对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建设单位可向市规划委提出复审申请,市规划委可另行委托审查单位或组织专家论证,做出仲裁决定。

第十四条审查单位应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报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同时每月报送审查情况分析总结。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施工图审查管理部门与审查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第十七条审查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质量责任。审查单位和审查人员对其审查的图纸承担审查责任。

第十九条施工图审查主管部门与审查单位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一经发现,由审查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现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委托的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报送市规划委委托的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有关审查程序和审查内容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三、市规划委委托的审查单位是:建筑工程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审查(本院的设计项目交换审查),市政工程设计又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审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由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审查。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对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单位批准。

五、审查收费:在国家正式下达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前,北京市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暂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中《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执行。

六、从2001年9月1日起,未经审查的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再颁发开工证。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的开始时间另行通知。

市规发(2001)761号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号文)(以下简称41号文),各地已陆续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为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施工图审查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30日由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各方都应当遵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是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都应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二、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责任

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负责制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批准审查机构,认定审查人员;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

㈡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㈢审查机构的职责

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建设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

三、审查机构的设置及其审查范围

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审查机构或建筑甲级设计单位成立的审查机构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各地在组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原有的抗震审查机构和抗震审查的的现状,已有抗震审查机构的地区可对抗震审查机构进行充实调整,使之同时承担包括抗震审查在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个人资格应符合41号文第十七条的规定,拥有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符合41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建设部备案。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三级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不宜设置甲级以下审查机构。

甲级审查机构由建设部批准。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及县级市是否设置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当地具体情况决定。

各地设置审查机构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确定,实行总量控制。

四、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重点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进行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这一环节,加强对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的执业资格情况、勘察设计合同及其它涉及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等内容的监督管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除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外,其它有关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设计咨询的途径加以解决。

五、审查程序规范化

施工图审查的各个环节都应实现程序规范化。

⒈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应有书面登录;

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应向审查机构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⒊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

⒋审查结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程序性审查批准书;

⒌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以上各环节都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文本格式,并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备案。

六、审查人员的认定和培训

根据41号文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的认定。各地应按照41号文的规定的审查人员的条件,加快对审查人员的认定,各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该是通过认定的专业人士。各地应在完成首批审查人员认定的基础上,进行审查机构的申报工作。

所有审查人员都应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

七、审查机构的申报和批准

申请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见附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批准。

乙级和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请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篇:《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9-30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江西省建设厅

号:赣建设字[2000]23号

发布日期:2000-9-30 执行日期:2000-9-30 各地、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业经第六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是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序和前提,各地应严格做好这项工作。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县都应认真组织申报。设计审查机构的分布省会城市2-3个,设区的市1-2个,符合条件的县(市)可设1个。根据建设部《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2000]建设技字39号)的要求,我省开始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附件三)一式四份,甲级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厅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再报建设部批准,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厅审批。

二、申报时间:

甲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我厅时间为2000年11月15日至12月5日,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我厅截止时间为2000年11月10日,逾期

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

一、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二、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设计范围

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

江西省建设厅 二○○○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一: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含装饰设计),应当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审查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具备设计审查资质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各方的职责: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负责制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批准审查机构,认定审查人员;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

任。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三)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后,因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

构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中央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省所属部门和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总面积8000m2以上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指在建和续建各单项工程累计的总造价,下同),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总面积80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六)保证施工图顺利审查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各专业有无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及浪费行为;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无障碍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

范;

(三)是否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除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外,其他有关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者设计咨询的途径加以解决。

第九条 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项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

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施工图审查材料后7日内发出审查通知书,委托具有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机构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三级项目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级项目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一级项目应当在2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并应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报告。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

审。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审查机构提交审查合格的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程序性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

查机构盖章。

第十二条 未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未经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用于建筑工程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平面修改、功能改变等)需要进行修改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

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复查所需费用由有关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结果应当报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从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设计审查机构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中甲级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级和丙级设计审查机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甲级不少于20万元;乙级不少于10万元;丙级

不少于5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五)甲级设计审查机构人员数量:结构设计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设计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勘察、给排水、电气(含弱电)和采暖通风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乙级设计审查机构人员数量:结构设计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设计审查具备建筑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勘察、给排水、电气和采暖通风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丙级设计审查机构人员数量:结构设计审查人员应不少于1人,建筑设计审查具备建筑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勘察、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

第十八条 从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结构审查人员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二至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龄为35周岁至70周岁;建筑审查人员具有10年以上建筑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二至五项二级以上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建筑师或建筑师,年龄为35周岁至

70周岁;勘察、给排水、电气和采暖通风等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

是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在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中未发生设计责任事故。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施工图设计审查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后,方可在审查机构从

事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的需要,按照精

简、高效、权威、总量控制的原则设置。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资质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设计审查工作。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民用建筑和相应的工业建筑及构筑物;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三级民用建筑和相

应的工业建筑及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不得审查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建设单位

或者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暂按项目管理划分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相应级别的市政设计资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取费标准按《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2000)6号)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审查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收回审查资质证书,并可要求审查机构或者审

查人员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其审查资质证书,责令退回所收费用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江西省建设厅

第四篇: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1、说明中应注明本工程建筑设计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范、规程的名称及有效版本号。

2、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可按6度以下设计。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贮油间与其它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防火墙两侧的窗间距不应小于2m。7.1.3

(强制性条文)

(2)0.9m的疏散门洞宽度偏小,不宜小于1.0m。3.7.5(强制性条文)

4、配电室属于高压配电还是低压配电应注明,如为高配,外窗宜采用固定窗,窗台高度不宜小于1.8m。GB50053-946.2.15、配电室顶棚不应抹灰。GB50054-953.3.36、钢板窗型材应注明,实腹钢窗及25、35系列空腹钢窗属淘汰产品。(建设部218号文)

第五篇: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审查咨询所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 查 须 知

ADRG.R2.1(B)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了解审查程序,方便报审,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4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将施工图审查过程与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开工证前到我所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二、建设单位报审时需到我所办公室领取或从网上(http: //www.teniu.cc)下载并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一式三份,盖章后送我所,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2.3.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规划意见书。有关部门对勘察报告、消防、人防的审查批准通知书或专项审批意见书。

初审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施工图(建筑专业须在图纸目录、总图、总说明盖图纸报审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筑、暖通图加盖节能章;结构专业须在图纸目录、说明盖图纸报审专用章、注册结构工程师章;水、暖、电专业在图纸目录、说明盖图纸报审专用章)。一张该项目建筑总平面布置图(盖图纸报审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工程师章、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加盖节能章)。4.5.6.注明计算软件名称与版本的结构专业计算书一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下列建筑须分别提供节能计算资料:

居住建筑: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04附录A); 甲类公共建筑(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万m2,且全部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等三张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附录D-

1、D-

4、D-5;乙类公共建筑(除甲类公共建筑以外的公共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等四张表中的三张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附录D-2(或D-3)D-

4、D-5。7.8.设计方案招投标备案表(复印件)。

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定)。

三、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初步程序性审查后,建设单位与我所签订审查合同。

四、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内容: 1. 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与签字;

4.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五、我所在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报齐、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日(一级以上建筑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为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初次审查工作。

六、施工图审查暂不合格,需修改设计的工程,发放《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二份和《修改图纸及复审注意事项》一份,由建设单位通知(与协同)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补充到完整的三套图纸,以销售为目的开发项目建筑专业应再增加二套供销售与测绘使用的图纸,连同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书的回复意见一起,再行报审。

七、施工图审查合格的,领取《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二份和三套加盖施工图审查章的施工图纸(供销售项目的建筑图纸为5套),并退回报审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结构计算书等资料。建设单位领取的一份通知书为办理开工许可证用,另一份存档供工程验收备案使用。盖有施工图审查章的图纸二份由建设单位存档,一份交设计单位归档,供销售项目的另二份建筑图,一份供测绘用,一份供销售用。

八、复审收费按修改后的审查工作量确定,一般情况不收费,若增加收费,应签订补充协议。复审时间,原则上按初审时间一半计算。

九、领取《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报告》时请结清审查费。

十、建设单位对审查报告有不同意见,请用正式书面文件提出,我所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如仍存在分歧,建设单位可向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

十一、我所每周二将此前一周审查完成的每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报送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请勿擅自进行重大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审查过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我所审查后实施。

十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将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十四、我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新大都饭店东面,国谊宾馆南面。乘392路、701路、748路、118路等车在郝家湾车站下车即到。

十五、收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 — 11:30

下午:1:30 — 4:30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审查咨询所

二00 六 年七月二十日

Tel: 68345247

68349866

68302834~ 68302848

Fax: 68302836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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