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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冀政[20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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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冀政[2001]65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2001]65号 【发布日期】2001-12-15 【生效日期】2001-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

(冀政[2001]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主要目标

到2002年,全省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3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3%,建成区绿地率25%,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3平方米;到2005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2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7%,建成区绿地率30%,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4平方米;到2010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2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2%,建成区绿地率35%,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初步建成“环、楔、廊、园、带、场”布局合理,乔、灌、花、草、藤有机配置,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城区与郊区有机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绿化体系。

二、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城市绿化建设

(一)加快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年底前所有设区城市和县级市要编制完成绿地系统规划;2003年底前所有县城要编制完成绿地系统规划。已经编制完成、但尚不符合城市绿化建设要求的,要进行重新审视和修订,于2002年底前完成。

设区城市和县级市的绿地系统规划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必须报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生态绿地和城市主干道绿地的“绿线”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强制实施。2002年底前所有设区城市、县级市要完成“绿线”划定工作;2003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完成“绿线”划定工作。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严禁改作它用。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扩大绿地面积。老城区目前拆迁难度较大的,要把“绿线”先划出来,逐步创造条件拆房还绿。要严格保护重点园林、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城市内所有建设项目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绿化配套建设审批专用章(绿色图章)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三)加强城市公共绿地建设。按服务半径3000米的要求,规划建设10公顷以上的综合性公园;按服务半径2000米的要求,规划建设4―10公顷的区级公园;按服务半径500米的要求,规划建设一批总量适宜、单体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的小区公园、小游园或绿化广场,保证居民都能在500米的范围内享受到公园、绿地。要充分利用城市的文化背景、名胜古迹、历史遗存,建设文化公园、历史公园、遗址公园;充分利用城市的自然条件建设植物园、动物园、生态公园、湿地公园、鸟类公园及其他主题公园;集中游乐设施,建设专门为儿童服务的儿童公园或大型游乐公园。没有公园的县级市和县城,在“十五”期间要建成一处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公园。

增加城市中心区绿地。要合理调整用地布局,留足绿化用地,集中建设绿地。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逐步迁出有污染企业,置换土地优先进行绿化建设。加大拆除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力度,腾出的土地优先建绿。各类建设项目要按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绿地;所有单位、小区要拆除临时搭建的房屋,挖潜增绿。积极“破硬还绿”,减少现有硬质铺装面积,有条件的停车场要逐步改为林荫嵌草停车场;大力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庭院绿化、阳台绿化、立交桥等特殊空间绿化,提高绿视率,增加城市绿量。

加强城市环城生态绿色屏障建设。充分利用城市的外环路、防洪堤、护城河等,在城市周围建设具有一定宽度和生态效果的环城绿化隔离林带;充分利用城市外围的山体、丘陵、水体、荒地、滩涂等建设大面积的城郊森林、风景林地、高效农田林网;在城市组团之间、污染区域与生活区域之间,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建设高标准的区域型绿化隔离带。

加强城市绿色廊道建设。在城市的上风口及城市适宜部位,建设大片楔形绿地,沟通城郊绿地和中心区绿地之间的联系,引导新鲜空气进入城市中心区。沿城市道路、河道、高压线走廊,要建设一定宽度的城市道路绿廊。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城市水体,建设滨水园林景观。以绿化为主要手段,高标准建设市、区两级城市迎宾线。加强城市生态大道、园林大道、林荫大道、景观大道建设,城市规划区内公路、铁路两侧绿色通道建设,城市出入口和城乡结合部整治与绿化建设。

加强生产绿地和运动绿地建设。在城市周边要谋划建设大型苗圃、温室、花卉生产基地、花卉市场。鼓励和支持郊区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苗木、草坪、花卉产业。充分运用国家土地政策,建设城郊大型运动公园,谋划建设城市体育运动训练基地。结合市区公园、广场及小区建设,加强运动、休闲、游憩场所建设。结合高校后勤服务改革,集中组织建设大学生体育运动场馆及其环境绿化建设。继续搞好单位、居住区绿化及拆墙透绿工作。

(四)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城市道路绿地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绿化设计规范》。在城市规划区周围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及运动绿地,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视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

(五)努力增加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城市绿化建设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要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城市绿化建设筹资机制。城市内的所有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建设绿地及相应配套设施,所需投资列入项目预算。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按照《河北省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缴纳办法,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全部用于异地绿化。要鼓励集体出资、个人捐资、贷款、利用外资进行绿化建设,可通过拍卖道路、广场冠名权等多种形式,筹集绿化资金。

(六)进一步强化城市绿化执法管理。各级城市建设、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城市绿化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一票否决权”。坚决查处侵占绿地、砍伐树木的行为。因城市建设需要,一次性砍伐或移植胸径15厘米以上城市树木100株以上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古树名木不得砍伐和迁移,所有工程建设项目要尽量绕开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实绕不开古树名木的,要经专家论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于违规、违法破坏绿化的大案、要案和越权审批案件,要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积极推行城市绿化企业资质审验制度、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制度。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

(七)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推动活动向县级市和县城延伸。要建立创建园林城市年度达标责任制,争取到2010年形成“二群”(环渤海、环京津园林城市群)“二带”(沿“京深”、“京九”园林城市带)的园林城市群体。

(八)进一步深化园林行业改革。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建管分开、管养分开,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强化政府对城市绿化的宏观管理职能。将城市绿化的施工与养护作业逐步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把绿化建设和建立土地贮备中心制度结合起来。积极培育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养护管理、花木盆景等城市园林绿化市场,推进园林行业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方向转变。

三、切实加强领导,因地制宜地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城市绿化工作放到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落实目标责任制,市长要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城建、规划、林业、国土资源、计划、水利、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加快城市绿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要充分发动群众进行绿化建设,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增强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绿化意识。认真组织好“一人一树”植树活动,开展认建、认养绿地树木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种纪念树、建纪念林,做好技术指导和苗木供应,提高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几项规定(冀政198430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198430号 【发布日期】1984-03-06 【生效日期】1984-03-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几项规定

(冀政198430号)

一、供销社的性质

供销社是农村商业的主体,城乡商品交流的重要渠道,具有“一身二任”的特 点,既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又承担国家委托的商品购销任务,是一个独立的 合作企业体系。根据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要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 有的合作商业。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人事、劳动工资、基本建设、计划、财务、物价等各项制度,按合作企业性质进行改革。

二、基本任务和经营原则

供销社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开展供销业务和各项服务活 动,支持和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完成国家委托的购销任务。积极扶持农村专 业户、重点户,组织和推动农村多形式、多层次的经济联合,开展供销、加工、储 藏、运输、技术、信息和资金等服务,同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成为国家和农 民经济联系的纽带及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中心。

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不受行业限制。农民需要什么,供销社就办什么。对农民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供销社要多渠道采购供应;对农民要销售的农副产 品,供销社要积极收购、帮助推销。对国营商业和其他部门经营的商品,包括生猪、鲜蛋、中药材、议价粮油、民用建材、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等,供销社可代购、代销,也可经销或自营。凡农村需要的工业品,供销社都可以零售或经营批发。

对花色品种挑选性强的日用工业品和季节性强、质量变化快的鲜活商品,允许 供销社在价格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在保持品种价格水平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可按照 产品质量和市场供求情况,实行一定幅度的浮动价和合理的季节差价、质量差价。

三、机构设置

供销社经营机构的设置,要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群众、经济核算的原则。基层 供销社可以按乡或集镇设置。根据农村商品生产专业化发展的需要,可以跨乡、跨 区、跨县组建各种专业性的合作社。代销社要积极参与各种经济联合,但要保持供 销社的独立性,不能搞平调。

基层社原有的分销店、双代店,要扩大服务职能。可以分销店为依托建立小区 域的供销分社,以双代店为依托建立村供销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 亏。

县联社要真正办成基层社的经济联合实体,成为企业性的联合服务组织。凡基 层社能办的业务,要依靠基层社去办;大宗业务可实行县、基社联营,组织联购分 销或分购联销。要采取多种形式集资,兴办加工、储藏等服务设施,提供市场信息,组织技术研究,兴办职工学校,使县联社逐步成为综合服务中心和职工教育培训中 心。县联社的各公司要办成县和基层社的联营企业,按大类商品建立专业化公司。

四、坚持群众办社和民主管理

供销社要积极扩大农民入股,数额不受限制。要发动农民集资兴办各项企事业,实行单独核算,盈利按股分成,亏损按股分担。在商品供应上,对社员要实行适当 的优惠

农民社员是供销社的主人,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供销社的 一切重大活动和决策,包括社章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订,组织机构的设置和 调整,领导干部的任免,购销、财务、基建等计划,都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讨 论决定。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它的监督检查机构,必须充分发 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五、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

各级供销社的领导干部实行选举制。要给农民社员以真正的选举权和罢免权。供销社的合同工和农民社员符合条件的均可选进领导班子。

供销社的职工实行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招聘制。招收职工,要经过考试,择优录用,签订合同,向劳动部门备案。表现好的长期使用,不好的可以辞退。根 据业务经营情况,可临时雇用日工、月工和季节工。供销社原有的干部和正式职工 的待遇不变,对表现不好的可减发奖金、工资或做其它处理。对原有的合同工要进 行考试,合格的继续留用,不合格的予以辞退。任何部门不得向供销社随意抽调和 硬性安排人员。原来“混岗”的职工可不再分岗。

供销社职工的劳动报酬要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同步升降,要真正体现按劳 分配。根据不同行业和工种,可以实行浮动工资和计件工资,可实行职务津贴和技 术人员、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制度,也可以实行浮动升级制度。要继续推行和完善 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结合。

合同工与固定工同工同酬,按同等条件升级和退职退休。各级供销社都要建立 职工劳动保护和保险金制度。

六、财务管理

各级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供销社的收益,按国家八级超额累进税 规定纳税,税后利润不再上交财政,发生亏损由自有资金弥补。属于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供销社的自有资金(包括社员股金,联营资金,公积金和各项专 用资金)均由供销社自行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挪用和平调。

供销社享受国家对城镇和农村集体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和待遇。借用银行贷款,按规定付息。属于国家委托经营,需要季节储备的大宗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贷款利息应适当从低。

国家委托供销社承担的商品购销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统筹安排。供销 社自筹基建项目,由供销社自行安排。

供销社的税后留利要设立必要的基金,包括补充流动资金,建设基金,社员分 红基金,扶持生产基金,公益金,调剂基金等。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除省统一规 定的项目外,均由各级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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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冀政函[2002]27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函[2002]27号 【发布日期】2002-05-13 【生效日期】2002-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冀政函[2002]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省森林防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颁发的《森林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认识。森林防火事关环境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和防火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纠正认识上“淡化”、措施上“弱化”、工作上“软化”的倾向,把森林防火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性,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和以森林景观为主体的风景旅游区,要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宣传警示标牌;林区的车站、旅馆和进入林区的旅客汽车、列车的管理者要加强对入山人员的森林防火教育;森林经营者及其所有者要对林区作业点、村屯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在森林防火期内要设立专题节目或栏目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将宣传预防措施与宣传惩治手段、宣传扑火安全知识与搞好安全培训相结合,减少森林火灾和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加大对森林防火资金的投入和管理。各级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到“十五”末,省级投资每年每公顷林地达到2元,市县两级投资每年每公顷不低于2元。林业部门征收的育林基金和林业生态效益补助金要优先用于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生态环境建设、山区综合开发、退耕还林还草等开发治理项目要安排必要资金用于防火建设,做到项目建设与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尽快实现全省森林防火的“四网两化”(通讯网、阻隔网、了望网、预测预报网;扑火工具机具化、队伍专业化),在主要林区和风景区建立自动气象网、森林火情监测网和林火自动探测网。要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确保国家和地方投入的森林防火资金足额到位,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四、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各级政府要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高效精干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二级火险县要加强森林防火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依法管理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一、二、三级火险县级单位要成立森林火灾扑火队伍。

一、二级火险县级单位要成立以专业扑火队为主、以有林单位所有者和管理者组成的半专业队为辅、以群众组成的义务扑火队为补充的三级扑火队伍。各级政府要加强与当地驻军的联系,制定部队参与扑救森林火灾预案,发挥驻冀部队扑救森林火灾的主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五、做好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景区森林资源安全。要强化对林区旅游景区的管理,旅游景区的行政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景区必须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半专业扑火队伍。面积大、火险等级高的景区要建立专业扑火队伍。景区门票收入的10%要用于本景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门票上要印刷森林防火注意事项。3级以上的高火险天气要悬挂火险警示旗,防火戒严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要制定景区中长期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在旅游景区进行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森林防火安全要求,并报上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级政府森林防火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导,对拒绝接受检查,防火措施不落实,又不进行整改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一、二级火险县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任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是本行政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森林防火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存在的问题,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深入现场指挥扑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要尽职尽责,齐抓共管,并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处置指挥不当,引发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或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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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冀政函[2005]10号)[范文]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函[2005]10号 【发布日期】2005-01-03 【生效日期】2005-0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冀政函[2005]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全面提高森林草原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认识。森林草原火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扑救处置较为困难。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事关森林草原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森林草原火灾的危害性和防火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纠正认识上“淡化”、措施上“弱化”、工作上“软化”的倾向,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增强森林草原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好,为加强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具体要求:一是乡(镇)级以上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二是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其成员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草地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有关领导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各级政府,要强化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办公室的建设,配强专(兼)职工作人员。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尽职尽责,齐抓共管,并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在防火期内,有森林草原的地方政府要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坐阵指挥。真正建立起“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政府全面负责”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机制。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处置指挥不当,引发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对森林草原防火资金的投入和管理。各级政府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森林草原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对重点火险区的综合治理。要继续加大森林草原防火预测预警、交通通信、林火阻隔、扑救指挥等系统和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及装备的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草原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费用由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探索森林草原火灾有偿防控和救助模式。到“十五”末,省级投资每年每公顷林地达到2元,市县两级投资每年每公顷不低于2元。林业部门征收的育林基金和林业生态效益补助金要优先用于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凡新造林地,要按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标识等配套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做到防火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尽快实现全省森林草原防火的“四网两化”(通讯网、阻隔网、了望网、预测预报网;扑火工具机具化、队伍专业化),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资金的使用管理、审计监督和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投入的森林草原防火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

四、加强森林草原防火队伍建设。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扑救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森林草原专业消防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管理,强化训练。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中心和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的正规化建设,完善功能。要加强培训、健全制度,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提高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整体水平。分管县(市)长、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和林业(畜牧)局长、林业(草原)站长必须接受森林草原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森林草原消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林区、草原区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灭火救援联动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与当地驻军联系,制定部队参与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预案,发挥驻冀部队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主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五、做好旅游景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旅游景区的行政负责人是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森林、草原旅游景区必须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面积大、火险等级高的景区要建立专业扑火队伍。制定景区中长期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将一定比例的景区门票收入用于本景区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建设,门票上要印刷森林草原防火注意事项。各级政府森林草原防火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拒绝接受检查,防火措施不落实,又不进行整改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力度。各级林业、畜牧部门要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经费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林区城镇消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都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气象部门要积极开展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工作,并适时组织人工增雨灭火作业。3级以上的高火险天气要悬挂火险警示旗,防火戒严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要落实并完善森林草原防火政策,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任务的各种设有固定标志的专用森林草原消防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对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

强化执法和监督,是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办公室要认真履行森林草原消防监督和管理职能,严格执行火源管理等制度,宣传普及防火法律法规,加大火灾案件查处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七、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的重要性及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森林草原防火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进入林区、草原区的主要路口和以森林草原景观为主体的风景旅游区,要设置醒目的森林草原防火宣传警示标牌;林区、草原区车站、旅馆的管理者要加强对入山人员的森林草原防火教育;森林草原经营者及其所有者要对林区、草原区作业点、村屯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要开设专题节目或栏目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将宣传预防措施与宣传惩治手段、宣传扑火安全知识与搞好安全培训相结合,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五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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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冀政[2002]1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2002]1号 【发布日期】2002-01-25 【生效日期】2002-0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冀政[2002]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1990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发布以来,我省造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事业发展较快。截止2000年底,全省有林地面积达到5483万亩,林木蓄积7931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19.48%。林业的发展对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降低洪涝灾害损失,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省林业建设还存在资源总量少、结构不合理、科技含量低、绿化任务艰巨、资金投入不足、产业化程度低等问题,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调动全省人民造林绿化和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林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造林绿化目标

1、以现代林业思想为指导,以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目标,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以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保障,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分类经营、分区突破,进一步加快造林绿化进程,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全省分阶段造林绿化目标调整为:2005年有林地面积达到6500万亩,林木蓄积达到1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23%,“十五”期间每年新增有林地面积不低于200万亩;2015年有林地面积达到7900万亩,林木蓄积达到1.5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28%;到2030年有林地面积达到8500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30%以上。分区域森林覆盖率目标调整为:山区、丘陵和承德坝上、张家口坝上、平原分别不低于50%、30%、20%、12%。城镇建成区的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

二、分类经营、分区突破

3、按照森林的用途和生产经营目的的不同,对森林实施分类经营,分类管理。以生产木材、果品、薪柴为主要目的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在资金、信贷、技术、信息、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以国土保安、改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要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其营造费用列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财政预算,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国防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林、自然保护区林、坝上防风固沙林、山区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城镇周围防护林主干林带是我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4、根据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的不同,将全省分为坝上风沙治理区、冀西北及燕山山地水源保护区、太行山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区和平原高效林业建设区四个类型区域。针对各区特点,确定治理方向、建设目标、建设重点、治理模式和实现途径,分别进行综合治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造林绿化目标和分类经营、分区突破原则,完善和修订各自的植树造林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铁路、公路、城建、水利、矿山、农垦等部门编制的植树造林规划和计划,纳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植树造林规划和计划管理。

三、稳定和完善林业政策,活化造林、营林机制

5、在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原则上不再变动;责任山已经完成绿化或正在按合同规定完成绿化的,也不再变动;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者愿意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续签合同,延长承包期;对已承包到期的经济林,要严格落实土地延包30年不变的政策;对没有按合同规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或承包合同到期原经营者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林地,由原所有权单位收回,另行发包或拍卖。对原经营者营造的林木应给予合理补偿,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6、鼓励各种经济成分参与林业开发,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进程。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拍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也可以将其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最长期限可以达到50年。原林地承包经营者可以转让自己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限减去承包经营者承包管理的期限。集体经济组织拍卖或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确定基数,竞标拍卖或转让的办法。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可以拍卖或转让经营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经铁路、交通、水利、农垦等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铁路、公路、河流干渠、水库管理单位和国有农牧场可以拍卖、租赁或转让其所管理范围内林木和绿化用地的使用权。

7、集体或者个人购买或租赁林地、绿化用地使用权,用于开发林业生产的,集体或者个人对营造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对营造林木后新形成的耕地、草场优先享有使用权。营造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林木采伐,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营造用材林的,在国务院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内,自主确定采伐年限和采伐方式,但必须持有合法的采伐许可证。

8、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造林的,完成承包造林任务后,集体或者个人不愿继续经营的,或者无力继续经营的,可以自主组织造林营林联合体、股份合作社等,实行股份制经营。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出资收购集体或个人营造的林木,委托国有林业单位负责经营。也可以部分收购,实行国家、集体、个人股份制经营,把国家投入资金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股份制经营中的国家投资所得收益纳入同级财政收入,用于植树造林支出。

9、退耕还林要以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稳定已经建立的家庭承包关系,实行“谁承包、谁还林、谁受益、谁拥有林权”的政策。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草)规划退耕还林的,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规定的各项政策;25度以上坡耕地的退耕还林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安排,2010年底前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安排好退耕还林群众的生产生活。

10、国家重点造林工程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提高造林面积核实率和造林保存率。工程造林可以实行项目资金报帐制,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制定。

11、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河流干渠每侧应栽植宽度5―10米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10米以上;县乡道路每侧应栽植宽度3―5米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5米以上。新建工矿区和城镇生活小区规划的绿化面积应不低于工矿区和生活小区规划面积的35%。新建工程的绿化应当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绿化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概算。已有工程在原已绿化的基础上,参照上述标准提高绿化质量。铁路、交通、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铁路、公路、河流干渠占地范围内的绿化任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铁路、公路、河流干渠占地范围外的绿化带建设任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工矿区和城镇生活小区的绿化任务,工矿区和生活小区建设单位以及城镇的机关、学校等单位是城镇绿化的责任单位。植树造林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的造林计划,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由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12、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要继续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认真履行植树义务。鼓励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营造各种类型的纪念林。在国有林地上建立百亩以上义务植树基地的单位,可以对义务植树形成的森林资源资产享有部分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在营造的林地内进行部分房屋、娱乐、休闲设施建设。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或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和谎报虚报绿化成绩的单位,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部门按规定收缴绿化费,统一组织造林。

四、调整林业产业结构,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

13、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调整林业产业结构纳入调整大农业产业结构的总体布局,合理安排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的发展比例。坝上风沙治理区林牧并重,实行禁垦限牧,退耕还林(草),扩大林草植被,防止土地沙漠化。冀西北及燕山水源涵养区和太行山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区以林为主,在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大力营造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防护林,适当发展饲料林,采取退耕还林(草)、死封死禁、轮封轮牧、舍饲圈养、控制散放等措施,制止毁林开垦,合理发展农业和畜牧业。平原和沿海地区以农为主,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以路渠绿化和城镇周围绿化为骨架,大力营造农田防护林网,鼓励农民在适宜地区重点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名优经济林基地,通过改变种植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经济效益。

14、按照分类经营、分区突破的原则和市场需求,合理调整林种、树种、品种结构,实现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国家和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40%。其他林种的比例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力争到2010年,全省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商品用材林以速生、丰产、优质、高效为目标,科学确定栽植树种、造林模式和林木采伐期;薪炭林和饲料林要按照农民群众烧柴和发展养殖业的需要进行合理布局。经济林要按照市场需求,科学布局,突出重点,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尽快形成主导产品和特色产业。在稳定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注重产品提质增效,积极推广优良品种和新技术,制定和推广经济林管理标准和主要产品质量标准,实行标准化生产,追求最大经济效益。

15、运用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支撑力大、关联度高、带动力强的林果产品贮藏加工业、木材加工业、森林旅游业、林木种苗业和野生动物养殖业的龙头企业群体,推广公司(企业)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经营形式,带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形成规模化生产,市场化经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商品流通规律,加强林果产品市场建设和调控,在建设和完善产地市场的同时,有重点地建设区域性交易市场。大力发展产销直挂、连锁经营、网上交易等新型营销方式,积极培育农民经纪人,发展代理商、批发商等中介组织,扩展销售渠道,促进产品销售。

五、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16、对林业生产建设中的重大科研和推广课题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围绕良种工程、生态林业工程、提质增效工程、设施栽培工程、森林保护工程、林业信息工程等重点课题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联合攻关。加强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推广和普及先进技术和实用技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先进技术在适宜地区覆盖率和科技进步对林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在组织开展林业基础性研究和适用技术研究的同时,要特别注意组织开展林业与经济、林业与生态、林业与社会等社会林业的研究,唤起全社会对林业建设的重视。

17、鼓励和支持林业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承包、租赁民营林业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推行林业技术资本化和林业科研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林业技术成果持有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入股,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成果价值及分配方式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0〕49号)执行。林业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涉及单位技术权益的根据与单位的有关协议确定各自的分配比例。单位组织科技人员深入林业生产一线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的,可以从所获收益中提取30%―45%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给参加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

18、对长期在县级以下林业单位从事林业科技推广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评定技术职称时应优先安排指标,注重工作实效,适当放宽学历、外语水平等评定条件。在选拔推荐享受国家和省特殊津贴的科技人员、中青年专家和科技人才时,优先考虑林业生产一线的科技人员。对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林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20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林业科技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颁发林业科技推广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六、为林业发展创造稳定宽松的外部环境

19、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对林业用地和森林覆盖率目标要求进行统筹考虑,并按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核发国家林业局统一监制的林权证。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完成退耕还林的,收回土地所有证和使用证,核发林权证。2003年底前,统一组织完成一次林权证登记和复核验证工作,结合林权证登记,把森林类型划分落实到山头地块,为国家出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做好准备。

20、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和林木蓄积的过量消耗。要积极调处林权纠纷,保护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和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注意保护承包造林大户的合法权益,千方百计地为他们解决林业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未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国有林业单位的经营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得随意变更国有林业单位的经营面积和界线,侵占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利用森林资源组织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部门在林业执法过程中要切实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林业等执法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植物、非法运输经营加工木材和野生动植物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监察机关要对林业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年增加对林业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信贷资金的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林业建设投入。国家和省下拨的林业建设项目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按时足额到位,国家和省的重点林业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落实。要切实加强林业建设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对造林绿化、中幼龄林抚育、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国有林场多种经营、林果产品贮藏加工、产业化经营等项目,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银行要对其进行长期贷款扶持,原则上3―5年,最长可延长到7年,各级政府也可以采取财政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22、煤炭生产企业按吨煤0.1元的标准,石油生产企业按吨油1元的标准,非金属矿石和有色金属矿石企业按吨矿石0.1元的标准分别提取育林费,用于本系统或本单位植树造林。大中型水库结合工程管理和保护的需要,从收取的水费中安排相应的资金在库区范围内搞绿化。

23、落实对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经济林产品征收农业税或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得既征农业税又征农业特产税;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对改劣换优的经济林3―5年内按规定免征税费;对国有林业单位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对国有林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将水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产品、原木、荆条和其他林产品的农业特产税税率调整为8%。城镇下岗职工到农村开发林业生产的,同时享受《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32号)规定的有关政策。

七、加强对林业建设的组织领导

24、继续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绿化目标责任制。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与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绿化目标责任状,年终组织检查验收,把绿化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行政领导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人民政府所属林业、水利、交通、城建、农垦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造林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部门和单位造林绿化责任制,把部门和单位造林绿化责任制的完成情况列入部门领导考评的重要内容。继续推行领导办绿化点制度,对领导绿化点进行挂牌或竖立标志,加大投入,办成造林绿化的示范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林业行政管理机构、林业执法机构和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为加快林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要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监测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变化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林业建设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林业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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