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德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五大特征
德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五大特征
日期:2013-05-23
来源:《中国对外贸易》2013.3 尚武
德国是在食品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方面做得最好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其成功的法宝是确定了三大目标(保护消费者健康,仅允许提供质量可靠和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保护消费者不受欺骗,严防欺诈;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提供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和七项原则(食品链原则、企业责任原则、可追溯原则、独立而科学的风险评估原则、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分离原则、预防原则和风险沟通透明原则)。基于这些目标和原则,德国建立了一整套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
一、法律法规完备
在食品安全方面,德国法律来源于三个层面:
(一)国内法
迄今,德国涉及食品立法及相关条例多达200余个。最基本的法律首推1879年制定的《食品法》,该法包罗万象,所列款项多达几十万条,贯穿食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其次是《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又称《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管理法》),该法是德国食品安全核心法律之一,为食品安全的其它法律法规提供了原则和框架。《食品责任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各个环节企业的责任,每个食品或饲料生产者,无论是农业经营者、面包师或食品添加材料制造商,都必须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其它还有:《食品和饲料法典》、《添加剂许可法规》、《食品标识条例》、《食品可追溯条例》、《畜肉卫生法》、《畜类管理条例》、《禽肉卫生法》、《禽肉管理条例》、《混合碎肉管理条例》、《鱼卫生条例》、《奶管理条例》、《蛋管理条例》,以及《纯净度标准》、《残留物最高限量管理条例》、《日用品管理条例》等不一而足。
(二)欧盟的法律法规
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有义务实施欧盟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如《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2000年1月12日公布,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欧洲食品局、食品安全立法、食品安全监控和消费者信息等)、《通用食品法》(2002年2月21日生效)等。还有,《欧洲议会指导性法案93/43/EWG》是欧盟统一的食品安全法案,对动物源食品生产和加工提出了统一的法律要求,德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来实施。欧洲诸多条例如《消费者关于食品信息条例》、《标示规定》、《饮食条例》等都被转换成德国法律付诸实施。
(三)国际上有关法律法规
德国把国际上通用的一些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体系如GlobalGAP、IFS、HACCP、BRC、SQF2000,ISO22000、SA8000、BSCI、ETI、GSV、ICS、AVE等纳入自己的体系中,有的还更加细化和本土化。
二、监管机制健全
(一)单部管理,分级负责
德国是个联邦制国家,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实行“单部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即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配合。从政府层面来看,联邦一级由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负责。该部于2001年组建,其职能是领导食品安全管理、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指导联邦州政府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律。该部对外以及代表德国利益负责同欧盟当局联系和沟通,对内统筹宏观管理工作,下设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和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特定的食品风险管理任务,由该部委托安全局完成。研究所作为研究与发展病理学的专业机构,独立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信息传递、把评估结果如实提交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依照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风险管理,这些管理活动包括法律、标准和实施指南的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等。
(二)政府督查与企业自律相结合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企业自律是关键所在。德国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要对食品安全负全部责任。所有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和行业差异均须进行食品安全自我监制,建立自我控制体系,都要执行食品危害与分析关键控制(HACCP)处理,或执行欧盟有关规则。所有食品生产企业都要在当地食品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履行记录所用原材料的质量、进货渠道和销售对象等信息的义务,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自检,并随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一旦发生问题,对于责任人要视情节和后果轻重进行处理,或被要求整改、罚款、封存或销毁货物、关闭企业,甚至付诸法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自律还有一个方面体现在食品召回制度。问题食品被召回属企业自主行为,也是维护企业诚信之举。为了让消费者享用更安全食品,德国食品安全局和联邦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了“食品召回委员会”。
(三)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管
德国鼓励并引导消费者加强自身保护,积极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于消费者投诉的任何问题食品,如卫生标准不合格或者食品标签有误,当地食品监督部门都必须受理并解决问题。
三、制度标准完善
(一)制度
德国食品安全方面的制度包括: 食品包装标示制度
按照食品标示法规,在包装标示中必须标明生产者、生产流程、产地和企业名称、食品成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认证标签等。
食品追溯制度
所谓可追溯制度实质上就是食品信息可追踪系统或食品在各个阶段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必要时可进行历史信息回溯,以便查明问题的原囡。食品的可追溯性从原材料进货开始,贯穿于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
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外国产品进入德国市场。凡欧盟以外国家生产的食品进入德国,均须在欧盟边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检查,进入德国时要进行复检。如发现问题不能处理的要就地销毁;二是国内产品进入市场,要对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食品出厂实行检验制度,对食品入市进行认证管理。
(二)标准
德国对食品质量和安全标准高度重视。德国成立了“标准院”,其主要职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非官方组织新制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审查和检验。
四、信息透明
在德国,食品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各个环节,也就是说“从田野到餐桌”整个过程都处于监控之下,各种信息通常都是公开透明的,且记录在案有据可查。一旦发现问题,便可追本溯源找到根源所在。
五、出现问题积极应对 在食品安全方面,任何国家都没有天然的免疫力。尽管德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严密、手段完善,也不能保证不会出现任何问题。而更为重要的是,出了问题他们知道该如何处理,怎么办才能卓有成效。
以德国曾经爆发的二恶英饲料事件为例。二恶英事件源于德国监督部门在对北威州一养鸡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鸡蛋所含二恶英超标,进而查出系鸡禽食用含有二恶英饲料所致。后发现数个联邦州4700多家农场受到影响,被污染的农产品从禽类扩展到猪肉类,导致10多万枚鸡蛋被销毁,数百头生猪被宰杀。
(一)通过可追溯系统在第一时间查出石荷州一家饲料厂使用含有致癌物质二恶英的工业用脂肪酸生产的饲料系幕后元凶,这说明可追溯机制对食品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二)事件发生后,政府在第一时间公开毒饲料化验结果,公布问题食品编号;
(三)“问题”食品出现后被迅速追回和销毁,以防止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作者:尚武 单位:中国驻德国经商参处)
第二篇:椒江重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椒江重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014-09-19 10:16:34 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日报
作者:谷尚辉
黄历中用“九龙治水”预测来年的天气雨水少。是指多条龙治水,结果没有龙去管。现在常用来比喻一件事多个人或多部门共管,结果一人一个意见,谁也管不好。
为改变这种多头管理成效甚微的现象,近年来,椒江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方面积极探索,通过多次职能调整,构建以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主、相关部门配合、职能相对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原有的分段监管模式存在弊端
近年来,随着各类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一直是制约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椒江区很早就对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开始反思。
2005年,椒江对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的检测资源进行整合,建立了农产品质量综合检测中心。
2006年,该区开始推进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将农林、海洋渔业、质技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在镇、街道一级的监管网络进行了整合。
2012年,食品安全攻坚试点工作启动,为此,椒江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中心,抽调质监、工商、卫生和公安四个部门的业务骨干,主要负责96317食品安全统一投诉举报电话相关的执法工作及监管职责不清领域的食品安全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这种监管方式仍然存在一些弊端。”椒江区食安办工作人员黄临说,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边界存在交叉地带,部门间依旧会出现相互职责不清问题。
如豆芽菜制发小作坊、猪头肉加工小作坊等问题。农业部门认为豆芽菜是加工产物,质技监部门认为豆芽菜是种植的,市里曾下发文件明确由农业部门分管,但是农业部门一直没有接手。
“走法律程序时,多部门执法也会出现问题。”黄临说,现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逐步一体化,各个部门都只是分管其中一个步骤,联合执法时到底由哪个部门出具法律文书,很难说清。
相对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优势明显
针对分段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椒江大胆探索建立职能相对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2013年6月,卫生局的餐饮服务职能划转至食品药品监管局。
今年6月,椒江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同工商分局正式合并,组建了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生产加工领域监管职能纳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产品质量综合检测中心也划归该局管理。
另外,商务局生猪屠宰管理职能将划转至农林局。这结束了食品安全“九龙治水”的旧局面,实现了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三大环节的统一监管,形成了市场监管和农业、海洋渔业两个部门分段而治的新格局,极大提升了工作效能。
不仅如此,96317食品安全统一举报电话及除工商部门12315以外的其他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全部纳入椒江区96345社会服务公共平台,实现对食品安全的统一受理和统一回复。
此外,椒江还着手对农产品质量综合检测中心实施改造升级,建立门类更多,功能更全、水平更高的椒江区食品药品综合检测中心,建成后通过认证的检测项目将达500余个。
今年上半年,椒江的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也得到调整,建立了镇、街道食品安全专管员和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及信息员队伍,并明确了工作职责,基本形成了统一完整的基层食品安全“大监管”格局。
第三篇:如何构建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管体系
如何构建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食品行业是我国经济建设的支柱,食品的繁荣带动了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迅速发展。食品添加剂在现代食品工艺中功不可没,可以说,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据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全国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录统计,2005年在册的食品添加剂企业约1200多家,然而,食品添加剂在带给我们丰富多彩的食品形态外,也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本文从食品添加剂审批、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加以论述,并就生产者、监管者、消费者在食品添加剂安全体系构建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作用加以阐述。
1.存在问题分析
1.1 许可审批阶段
我国目前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生产企业必须达到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并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生产经营。目前的现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把关不严,部分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甚至存在未经审批无证生产现象。
1.2 生产流通阶段
原料索证程序没有落实,缺乏对购进原材料的检验能力,质量不能保证;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低,操作程序和卫生制度不健全;中小型企业厂房设施、布局不合理,设备设施落后;产品出厂缺乏质量控制,检验能力落后;经营环节缺乏管理,现行标准存在问题;产品标签标注混乱,未按照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和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标注;标准缺失严重,2038种食品添加剂[1]只有200多种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企业标准大都没有经权威部门审定,造成标准缺项或标准值制定不合理。
1.3 使用阶段(食品企业消费阶段)
①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对食品添加剂的知识缺乏相关的卫生知识,购进未经卫生许可的不合格产品或非食品添加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②超标和超范围使用问题。主要是防腐剂、面粉处理剂、高倍甜味剂、复合食品添加剂和部分合成色素,这几类在使用中容易超标或超范围使用。造成超标超范围使用的原因,既有生产企业的问题,也有应用企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防腐剂的作用机制不了解。认为加得越多效果越好,致使防腐剂使用超标。二是高倍甜味剂超标准超量使用主要还是低成本的利益所驱使。三是复合食品添加剂和部分合成色素主要是超范围使用问题,因为GB2760对每种食品食品添加剂都规定了特定的使用范围,由几种添加剂复配的复合添加剂的范围应该是每种添加剂使用范围的交集;而合成色素的使用范围限制较严,有些食品中不允许使用。
2.管理对策
2.1 发挥政府的作用
2.1.1 在许可阶段
①从源头抓起,严格准入。制定相关政策,建立严格的生产企业审批程序,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全面审查包括:原料购进、依据的标准、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人员管理、产品检验、储藏运输、标签等。对工艺落后、设备陈旧、又不能对产品进行检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小作坊式的生产企业,不予许可,提高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准入门槛,提高我国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工业化、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对非法生产加工企业坚决予以取缔。②建立健全标准体系。目前我国2038种食品添加剂只有200多种制定了国家和行业标准,急需建立符合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不断提高该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暂时不具备制定国家标准的产品,应由技术权威部门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并在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2.1.2 在生产流通领域
监管是法律赋予政府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与权利,监管部门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把好食品安全这最后一道“卫士”关卡。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的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食品风险。政府依据制定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监督企业进行生产销售,并在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
2.1.3 加强各环节食品安全意识教育
针对不同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特点,对生产者如何安全生产、经营者如何安全销售和使用者如何安全使用施以不同的内容,把培训真正做到实处。
2.2 强调生产者的责任
2.2.1 树立企业是食品添加剂产品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明确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责任,应该保证在食品添加剂加工链各环节(原材料购进、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的食品安全。主要做法如下:①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2]。诚信档案是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与诚信有关的各种诚信记录,我们认为应该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承诺书(可在申报卫生许可时签订),在诚信书中应保证生产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的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证做到诚信自律为本;保证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保证生产安全卫生的产品。诚信档案还包括食品添加剂原料及产品自检报告;监督机构对产品的抽检报告;消费者对产品的信息反馈情况;各种媒体对企业及产品的报道。②落实原料索证制度,强制检验制度。对购进原材料的检验,从源头把住质量关;企业依法履行出厂检验义务,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③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操作程序和卫生管理制度。④更新设备、改进工艺、提高生产加工水平。⑤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标注产品标识。内容应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称、主要原料或配方、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使用方法、卫生许可证号、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注意事项等,让使用者明明白白放心使用。我们还认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除标注可溯源的产品信息外还应标注监管者的信息,使监管者真正负起责任来,有利于消费者监督和信息反馈。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2.2 建立食品添加剂安全标识与追溯制度所谓标识追溯制度指从生产源头开始,对加工、销售、使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食品要加贴标签标识,标签标识要可以溯源[3]。鉴于食品添加剂具有特定的食品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的特殊性,产品不是被消费者直接食用,而是作为添加成分被添加到食品中去,有的还要作为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原料之一,被再次组合成新的食品添加剂,经过多次加工复配,最终用于食品中去,就这点而言,食品添加剂的标识信息的可溯源性尤为重要,它可以提供从原料的产地信息、到产品的加工信息、直到终端用户使用的各个环节的信息。
2.3 建立中国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发挥公共媒体和消费者的作用食品安全是涉及到全民健康生命安全的亲身利益的大事,没有广大消费者的知情和积极参与和强大的社会舆论导向是很难想象的。因此要鼓励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各类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政府要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传导机制,把建立有效的信息作为食品安全公共管理的手段,通过网络、电视、公告等形式定期发布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监测信息,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减少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食品不安全因素,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通过培训教育食品生产企业这一食品添加剂的消费者,使其遵法守法,做到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不购买、不使用,使得假冒伪劣产品失去市场;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添加,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保证食品安全;另一方面通过政府权威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对最终产品的食用者也是食品不安全因素的直接受害者进行正确引导,通过他们的购买意愿信号的传递对生产者的安全食品供给形成内在的激励[4]。
参考文献
[1]陈瑶君。食品添加剂[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6,18(1):93-95
[2]孙碧燕。构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J]。档案时空,2005,12(1):26-27
[3]白云峰,陆昌华,李秉柏。畜产品安全的可溯源管理[J]。食品科学,2005,26(8):473
[4]何坪华,何新生,周德翼。从消费者角度检视我国食品安全信息的缺失[J]。河南农业科学,2005,12(1):93-96 孟卫东、张博
第四篇:浅谈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
浅谈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
[摘要]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文章从分析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相关法律规定入手,结合工作实践,提出食品安奎监管体系的基本构建。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
[作者简介]黄海文,广州市增城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广东广州,511300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723(2009)06-0027-0002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概念
(一)《食品安全法》的描述
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明确表述相关定义,但从具体内容中可以看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安全的领导、组织框架和职责;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其他有害因素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食品安全标准框架和制定;检验检测机构及职能;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行业协会、政府监管部门的关系和各自职责等。
(二)相关概念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指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监管措施,依法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框架和组织系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主体是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客体是食品污染、危害、风险和各类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成(一)组织网络体系
1,食品安全国际组织对组织网络的描述。组织网络涉及一个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在政府部门间的分配及相互关系。国际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各国的食品安全组织网络体系分为三种类型:单一部门型、多部门型、整合型。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网络。我国自2002年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来,实行的是多部门分段管理、综合协调的模式,即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和卫生部门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各环节的监管,各地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协调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各部门的分段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完善组织网络体系的构想。进一步构建中央、省、地直至街道政府、居委会的五级监管网络。由于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隐蔽性、地域性特点,要强化基层组织网络建设,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的监管工作职责,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协调、督促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者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发展义务监督员、信息员,协助监管并提供违法案件线索。
(二)责任体系
1,责任体系的构成。将食品安全与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并列为国家经济社会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由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行业管理、属地监管、综合监管责任组成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主体责任。是指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等主体对食品安全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中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食品展销会和农产品市场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对销售食品的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3,行业管理责任。国家实行大部门制改革后,工业与信息化,农业、商务等部门要从行业促进、发展和管理角度明确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4,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状况指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制定工作规划,落实监管机构人员编制,将监测抽检、检测机构建设、技术和执法装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辖区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5,综合监管责任。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综合协调机构承担的责任,通过落实例会制度、会商制度、信息通报和联合发布制度、统一抽检制度、案件协作查处机制等,形成监管的整体合力。
(三)信用体系
1,信用体系的构成。食品安全信用应当既包括主体信用,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又包括客体信用,即某品牌、种类食品的信用。主体信用依托于客体信用而存在。信用体系由食品信用的征集、评价、披露和奖惩等一系列制度构成。
2,信用体系的实施。由各省(市)政府牵头,统一归集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案件、消费者投诉举报等信息,按照生产经营者的信誉度对企业实行分级管理;根据监测抽检等结果对食品按风险度实行分类管理。实现监管信用信息和其他领域的社会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建立对生产经营者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和对守信行为的联合激励机制。
(四)法律体系
1,现有法律体系的构成。从层级划分,由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各部门规章、各地方规章、各地方政府法规和各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组成。弊端是与当前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总体框架不符,由于部门立法现象导致执法越位和职责缺位现象。
2,完善法律体系的构想。以《食品安全法》作为统筹监管工作的总法,国务院在此基础上制定《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作为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执法依据,完善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法规。
国务院和各部门已出台的法规、规章凡与《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要进行修改或清理。
(五)标准体系
1,标准体系的构成。从标准的性质上划分,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不涉及推荐性标准。从标准制定的层级t划分,包括国际标准,国际先进标准,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从标准的适用范围上划分,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
2,标准体系的完善。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标准化管理部门牵头清理相关标准,对矛盾、冲突的标准进行确认和调整。统一归集食品安全标准,建立信息库并面向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健全标准制修订的快速应急机制,监督执法中发现标准不一致、缺失、滞后时,迅速启动评估机制。及时制定、修订标准。密切跟踪国外标准和技术法规进展情况,健全检验方法标准。
(六)检测体系
1,检测体系的构成。包括全监督抽查、生产经营者委托检验和企业自检三种形式。
2,检测体系的完善。由地方政府制定统一的抽检计划,全面、科学地掌握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统一归集和共享检测信息。加强公益性检测机构的建立,为社会提供检测服务。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自检责任,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
(七)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的构成。食品安全理论认为,风险管理是与风险评估、风险信息交流并列的风险分析三要素之一。因此,风险管理体系从环节上涉及风险与危害防控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
第五篇:食品安全监管
按语:在申论考试中,特别强调多角度分析问题,其中,“主体的思想、主体的利益、主体的素质、制度(体制机制)、技术”这五个方面是分析问题的基本角度。
从“瘦肉精”事件看食品安全监管张兴华 《 人民日报 》(2011年05月05日07 版)“瘦肉精”早已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但有关事件仍屡有出现。那么,发生这样的食品安全问题在监管方面有何原因?应如何有效治理?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产业集中度低,监管成本高。食品从田间到餐桌,包括种植、养殖、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诸多环节。在这个长长的链条中,产业集中度非常低。据统计,在全国40多万家食品加工企业中,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仅3.7万多家,比例不足一成。由于农户分散经营,在食品行业的上游产业集中度更低。产业集中度低,必然导致监管成本高。从生猪产业的中游看,现有政策要求对生猪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检,但由于对散养户的检测费时费力,在实际操作中抽检对象主要选择规模养猪场,散养户的检查基本成了空白。从生猪产业的上游看,分散化的饲养格局导致饲料及兽药等产品的销售只能主要依靠当地的经销商。这些经销商一般规模小,大多是散兵游勇,很难监管。从生猪产业的下游看,以农户散养为主的生产结构导致流通环节存在大量经纪人、猪贩等中间商。这些中间商流动性强,导致猪肉产品的源头难以找到、生产过程难以追溯。
制度设计不合理,监管效率低。一是多头管理,效率低下。从饲料、兽药生产到生猪饲养、流通、屠宰、销售等环节,涉及农业、质检、工商、卫生、商务等多个部门。众多监管部门在职责上存在重叠交叉,造成监管责任不清。一旦出现事故,难以问责,结果是多顶“大檐帽”管不好一顶“破草帽”。二是主体单一,势单力薄。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事实上,像这样涉及面广、错综复杂的食品安全监管,仅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执法环境差,政策执行难。一是少数监管人员失职、渎职。二是地方保护。就猪肉生产而言,产品一般主要供应外地市场,所以,有的地方政府缺乏监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出了事,则会影响当地干部的前途。三是劣币驱逐良币。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无论是当年的奶制品,还是现在的肉制品,只要能迎合消费者的直观判断,就能卖上好价钱。添加“瘦肉精”后,猪就成了“健美猪”,收购价就高,结果自然是违法者竞争力强,劣币驱逐良币。四是执法方式不当。执法者需要给市场明确的预期,无论何时何地都以明确的标准一以贯之地惩罚各种违规行为,不能让人存有侥幸心理。但现实情况往往是在重大安全事件发生之后开展“运动式”执法,缺乏长效机制。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
长远治理。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失职渎职、地方保护、执法方式等问题,涉及深层次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来解决。从专业技术的角度看,在食品安全的长远治理方面,可以在产业链整合以及科技攻关等产业政策上有所作为。治理像“瘦肉精”这样的顽疾,需要对食品行业的产业链进行有效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另一方面,“瘦肉精”事件之所以屡禁不止,与消费者对瘦肉的偏好有关。因此,需要加强对瘦肉型生猪品种的研究,降低瘦肉型生猪仔猪的购买及饲养成本,从而使“瘦肉精”的市场逐渐丧失。
现实治理。应尽快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一是建立食品安全统一而垂直的管理体制。有效的管理制度必须是权力和责任对称的。应建立统一的食品监管机构,将各部门的职能统一起来,并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体制,全面负责从田间到餐桌的食品监管。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多头管理,而且可以遏制地方保护主义。二是构建立体监管网络。在食品安全监管上,需要构建以政府管理为主、社会监督为辅、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立体监管网络。媒体可起到舆论监督作用,社会组织可在专业技能方面发挥优势,消费者则可通过维权行为(包括集体诉讼)遏制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