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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广州市临时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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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广州市临时占用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8]17号 【发布日期】1998-03-16 【生效日期】1998-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

广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穗府办(1998)17号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广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广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严格控制占用道路,保障城市交通的安全畅顺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以及省物价、财政、公安、建委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33号),现就广州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和收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以下简称占道费)由市政部门统一征收,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区道路分工管辖原则为划分依据,不分车行道、人行道,同一路段统一管理。占用市管道路,由市统一负责收费的管理工作;占用区管路段和内街,由区统一负责收费的管理工作。

二、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收取的占道费全额上交同级财政,按比例划拨有关部门。其中,市收取的占道费划给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55%;划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5%,用作交通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划给所属区20%,用作人行道的维修和管理。占道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区管部分参照上述规定由区自行调整。

三、三、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通知》(粤价〔1996〕104号)规定,营业性占用的,每天每平方米收费不超过1.00元,各种建设或其它占用的,每天每平方米收费不超过0.50元,有关路段分类和占用性质分类按上述原则另行具体划分。

四、四、临时占用道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市管部分,申请人向市市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占用道路审批小组审批后,由市市政、公安部门联合发证,并到指定专门机构办理收费、发证手续。区管部分由区建设、公安部门按上述规定办理。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并从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5]26号 【发布日期】1983-12-14 【生效日期】1983-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

(穗府办(1983)89号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切实加强对钢材的管理,制止非法转手倒卖钢材,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希将检查处理情况,按系统收集,由区、县政府、各委办汇总后,于一九八四年一月下旬向市政府作书面报告。

关于加强钢材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以来,由于单位基建和群众建房需要,钢材需求剧增,供求关系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单位和私人非法经营和倒卖钢材,据调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转手倒卖钢材,成为赚钱的“热门”,有的几次转手,加价出售,使价格倍增。从我局检查站一九八三年第二季度查处三十一宗倒卖钢材的案件看,一些违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购进钢材后,在茶楼、旅馆倒卖提货单每转一次手便提高单价三十至一百元,经三、五手转卖,到用户手时,一般抬价80%左右。这三十一宗案件,涉及一百多个单位,其中有国营企业和街道、社队集体企业。他们打着搞活经济,为工业生产和民用的建筑服务的招牌,进行倒卖活动。值得注意的是,中央发出《紧急通知》后,这种倒卖活动仍在继续出现,所不同的,是以“原价转让”,加大运杂费,牟取非法收入。

二、二、社会上的投机违法分子,利用合法身份,倒卖钢材。当前社会上有一批人,受社队企业的“聘请”,以所谓供销员、业务员的身份,长驻广州,私设联络处,住酒店,出入茶楼,大搞钢材倒卖活动。如三水县河口农工商联营公司聘请的供销员李四昭(河口镇无业人员),同时又受三水县社队企业局和高要县广利镇社队企业供销公司聘请为供销员、“业务股长”,并持有上述单位提供的印信、银行账户、发票和现金,进行“业务联系”,所得利益,双方分成。李四昭常住广州人民大厦,并由其侄当助手,一九八三年四月,把河口农工商联营公司的十多万元拿去买钢材,至九月上旬未回单位结账。据有关单位反映,目前公社一级集体单位聘请的供销人员倒卖工业生产资料,相互牟利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三、利用个人承包企业,大搞钢材倒卖和诈骗活动。一九八二年以来,一些投机违法分子“承包”了某些街道、社队企业,利用合法身份,进行倒卖钢材和诈骗活动。不少单位上当受骗。原惠州市运输公司职工钟元,一九八二年,承包了江村公社何布大队塑料五金厂、江村大队跃进五金厂和三元里棠溪塑料五金厂;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他以何布塑料五金厂名义,与新□供销社签订代购三十吨钢材合同,先拿了二万二千五百元现款,至今尚未交货。广州无业人员邓其发、李辉两人,承包了三元里联边大队五金塑料加工厂;先后与十个单位签了销售钢材合同,并取得货款十四万三千元,利用该款,大搞倒卖钢材活动,至今欠下各单位八万多元货款。荔湾区居民练君林,承包了钟落潭公社马沥大队五金加工厂,利用五金厂的证明、合同、银行帐户,先后与市建工局供销经理部、郊区经委供销公司等二十个单位签订了钢材合同,先收货款五十多万元,大搞钢材倒卖和诈骗活动。练已被逮捕归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中纪委的《紧急通知》,打击投机违法活动,加强管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结合当前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打击倒卖钢材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水泥、化肥、木材、有色金属等)的投机倒把活动。对私人转手倒卖的;国营、集体企业,未经批准经营,以牟利为目的转手倒卖的;为非法经营单位介绍买卖,从中收取“介绍费”、“佣金”或利润分成的;被雇用的所谓供销员、采购员、业务员从事倒卖钢材等生产资料,从中图利的;工矿企业将国家计划统配物资转卖图利或从事非法买卖的,等等,都要及时查清,区别情况,严肃处理。属于投机倒把性质的,都要没收其商品和追缴非法所得;对负直接责任之领导人,施行个人罚款或扣发奖金;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司法部门惩处。属于一般超越经营范围、违章、非法买卖的,可分别情况,给予罚款和教育处理。有些案件,经查明确属个人背着单位进行违法活动的,则惩处个人,批评教育工作失职的单位。

二、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120号)。钢材必须在各级物资部门统一管理下归口经营;其他部门因特殊需要跨行业兼营钢材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资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并严格核定其经营项目及经营方式;擅自经营的,坚决取缔。对已领有营业执照经营钢材的单位(全民、集体),由物资部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销经营钢材项目。个体户、五自集体户、个人承包户,一律不准经营钢材;已发牌的,立即收回,停止经营。

三、三、为了解决生产上的需要,允许生产钢材的工厂企业将计划外的产品,出售给使用钢材的单位,也可以卖给指定经营钢材的物资部门;使用钢材的单位,可以直接向生产钢材的工厂企业购计划外的钢材。上述购销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违者买卖双方都要受到处理。

四、四、工矿企业之间钢材的互相调剂、协作,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手倒卖,从中图利。否则,按违法经营处理。

五、五、为了适当解决城乡居民修缮需要,建议物资部门增设门市,批准一些基层供销社经营钢材或代销,按规定的价格在当地门市部供应。

以上报告当否,请指示。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广州市番禺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广州市番禺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番市政函„2006‟225号

关于正式受理余泥渣土排放、运输、受纳证的函

区建设局:

为了对番禺区内的余泥渣土排放、运输、受纳实施有序管理,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散体物料管理的通告》(穗容环[2003]78号)文精神,我区已成立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余泥渣土排放、运输、受纳实施管理,该所暂设在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市容环卫科内。

为了有效遏制我区建筑垃圾运输中的各种超载、超速、野蛮行驶、撒漏余泥污染道路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市容环境等违法行为,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责任,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从2006年12月13日正式受理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副证业务,请贵局给予大力协助,责成各建设单位到区余泥渣土管理所办理余泥查土排放(受纳)证,聘用证照齐全的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运输余泥渣土。

附:

1、余泥渣土排放(受纳)业务办证材料和办理程序

2、余泥渣土运输业务办证材料和办理程序

(联系人:姚敏,联系电话: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84611739

余泥渣土排放(受纳)业务办证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料的送审与受理

建设单位(个人)按要求准备材料,送工程所在地的区余泥管理所申请办理余泥渣土排放证或受纳证,区余泥管理所对申请单位交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验收,材料齐全即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其中符合减免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工程,建设单位另填写《建筑垃圾处置费减免审批表》,提供有关减免依据,向工程所在地的区余泥管理所(机构)提出申请,区余泥管理所(机构)受理后并在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再由建设单位携带审批表向市余泥管理处申请审批,经批准后再按程序到区余泥管理所办理余泥渣土排放证。

(二)现场勘查

余泥管理部门受理后,安排时间对工地进行现场勘查,并做好如下工作:

1、核对用地红线与用地范围;

2、核对地形地貌,确定现场标高;

3、核查工程有否违章对外排放(受纳)余泥渣土;

4、检查验收工地现场围蔽、洗车槽和洗车设备的落实情况。对各种原因造成不能设置洗车槽的,按如下要求办理:

(1)设置活动式钢筋洗车架;

(2)市区内市政维护和管线施工工程无法设置洗车槽的,应有保证路面卫生的具体措施;

(3)受纳场地没有水源或电源的,必须分设出入口,出口处须保证有50米水泥混凝土路面,不属于重点区域的受纳场可用石粉面代替。

(三)计算余泥排放(受纳)量

经办的工作人员严格依照建设单位(个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图纸及现场勘查情况进行计算余泥排放(受纳)量。其中:

1、建筑垃圾计算按建筑总面积乘以2%折算为立方米;

2、拆屋余泥排放量计算:依据用地红线图上房屋类型,按A类型为1.0立方米/层.平方米;B、C类型为0.8立方米/层.平方米;D类型为0.6立方米/层.平方米等折算为立方米。

(四)初审和复审

经办人按要求将现场勘查情况、计算结果及审核意见输入电脑业务系统内相应栏目,并提交领导审批。

(五)审批

余泥管理部门对一般的建设工程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试行)》的工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通知建设单位前来领取缴款通知书。不予审批的,应提出理由并告知建设单位。

(六)缴款和发证

建设单位凭余泥渣土管理部门开出的缴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缴交建筑垃圾处置费,交费后凭银行的发票和缴款通知书回单,到余泥渣土管理部门领取《余泥渣土排放证》或“临时余泥渣土排放复函”。属于申办余泥渣土受纳手续的,不需缴纳费用,待审批后直接到余泥渣土管理部门领取《余泥渣土受纳证》或“临时余泥渣土受纳复函”。

(七)归档及资料备案

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已发放余泥渣土排放证或受纳证的案件进行登记归档,并将每个案件土方计算表及图纸资料报市余泥处备案。

(八)案件的抽检和复查

根据穗容环[2006]67号文件精神,市余泥管理处按照本规定和羊城市容环卫杯检查标准,对各区余泥管理所(机构)受理审批的案件进行抽检和复查。二、一般建设工程申办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应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个人)需要排放(受纳)余泥渣土的,应在排放(受纳)前携带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到工程所在地的区余泥管理所(机构)申办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

(一)基建施工工程类

1、基本资料

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坐标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

2、图纸

总平面图、四至图、首层平面图、地下室各层平面图、建筑剖面图等,以上图纸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基坑支护平面图、支护大样图、(桩)基础平面图、(桩)基础大样、(桩)承台平面图、(桩)承台大样图等,以上图纸应为正式施工图。

(二)房屋拆卸类

1、基本资料

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个人)介绍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拆迁许可证》。

若属于单位自有产权的房屋拆卸工程可用《房地产权证》代替《房屋拆迁许可证》;若属于个人自有产权的房屋拆卸工程可用《房地产权证》代替《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图纸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红线附图(即红线图)。若属于单位自有产权的房屋拆卸工程没有红线图,可用《房地产权证》附图代替;若属于个人自有产权的房屋拆卸工程可用《房地产权证》附图代替红线图。

(三)平整场地(含劈山)工程类

1、基本资料

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

2、图纸

红线图、竖向规划总平面图或平整设计说明。

(四)市政建设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管线、地铁工程)类

1、基本资料

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若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的,可用《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或借地施工协议代替。

2、图纸

土建施工图全册(含:施工平面图、工程纵和横断面图、(管坑)剖面图、各类型施工井图纸、挡土墙图纸、渠箱图纸、(桩)基础平面图、(桩)基础大样图、(桩)承台平面图、(桩)承台大样图;属于地铁工程类还要提供基坑围护、出入口、风亭风道施工图纸)。

(五)房屋室内外装修类

1、基本资料

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个人)介绍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房屋室内装修工程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用《房地产权证》代替。

2、图纸 装修施工图纸。

(六)市政设施维护维修类

1、基本资料

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2、图纸

可计算余泥排放量的施工图纸或施工任务单。

(七)受纳余泥工程类

1、基本资料

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若没有《建设用地通知书》可以用《建设用地批准书》代替。

2、图纸

红线图、竖向规划总平面图或回填余泥设计说明。

(八)余泥渣土排放证或受纳证延期

余泥渣土排放证或受纳证的有效期已到期,而工程又未完工,还需对外排放(受纳)余泥渣土的,建设单位(个人)应持以下资料到原发证的余泥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

1、基本资料

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个人)介绍信、申请延期报告、原余泥渣土排放证或受纳证原件。

2、图纸

工程提供的图纸未满保存期并还保在在余泥管理部门的案件,不需重新提供图纸。否则,按首次办理的要求提供图纸资料。

未能提供上述各类型工程资料和图纸的,应提出合理的书面解释。如遇特殊工程或上述资料和图纸不能满足计算余泥排放(受纳)量需要的,还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相应的资料和图纸。已完成“三通一平”工程的,在办理建设阶段余泥排放证,还应提供前期办理的《余泥渣土排放证》或《余泥渣土受纳证》复印件。

三、市重点工程申办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或临时余泥渣土排放(受纳)复函应提交的材料

资料、图纸齐全的市重点工程申办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按前述“一般建设工程申办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应提交的材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区余泥管理所(机构)办理。

申办“临时余泥渣土排放(受纳)复函”工程必须符合《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被市建委列入“广州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审批的重点工程。申办“临时余泥渣土排放(受纳)复函”工程应在排放(受纳)前,携带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到工程所在地的区余泥管理所(机构)申办。

1、基本资料

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建设工程用地文件、临时施工复函、中标通知书、招投标的有关土方量预算文件(或余泥排放量的情况说明)。

其中用地文件可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临时施工场地的复函”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或“借地施工协议”。

2、图纸

参照上述各类型建设工程所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办理。若没有正式的施工图纸可用招标图纸代替。提交的图纸资料不齐全,建设单位需提交情况说明。

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和图纸,应提出合理的书面解释。如遇特殊工程或提供的资料和图纸不能满足计算余泥排放(受纳)量需要的,还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相应的资料和图纸。已完成“三通一平”工程的,在办理建设阶段余泥排放证,还应提供前期办理的(余泥渣土排放证》或《余泥渣土受纳证》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领取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许可文件后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二)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文件,不得对外排放(受纳)余泥渣土。

(三)在排放余泥渣土之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余泥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上报余泥渣土排放计划。

(四)严格监管施工单位聘请办理了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运输余泥渣土,严禁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超载运输。如运输车辆违章超载,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全部责任。

(五)严格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对运输余泥渣土和出入工地的车辆进行认真冲洗,冲洗不干净的车辆严禁上路,保证工地出入口和周边马路不受污染。

(六)主动配合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的检查,服从管理。

(七)应在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排放(受纳)余泥渣土,过期无效。(八)办理了“临时余泥渣土排放复函”或“临时余泥渣土受纳复函”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相关图纸资料后,应尽快到区余泥管理所办理结案手续,领取余泥渣土排放证或受纳证。

余泥渣土运输业务办证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根据《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证程序。

二、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包括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正证及副证。

申领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正证必须以运输公司为单位申请。正证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车辆审验合格后发放;副证由运输单位根据车辆所承运的工程,提交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或通过网上申请的形式申请办理。

三、申领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正证的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需提交的资料

运输单位应提供准运证正证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即营运证)复印件、车辆技术参数表、车辆资料列表。车辆资料列表应以A4纸张说明车牌号码、车型、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载重吨位、国家发改委汽车目录编号等内容。以上证件必须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二)申请车型的要求

l、国家发改委汽车目录所列的车型;

2、领取了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3、符合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关于车厢密闭性能的要求(上盖板为平盖)。

(三)申办准运证正证的受理

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受理和不受理的决定,并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受理凭证将说明审验安排的时间、地点和技术标准;不受理凭证将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四)申请车辆的审验 车辆审验合格标准如下:

1.车厢上盖完整,没有破损、变形或孔洞;

2.车厢上盖合闭后,与车厢旁板或左右上盖之间没有超过1厘米的缝隙; 3.尾门完整、牢固、无变形,设有防漏槽,合闭后没有超过1厘米的缝隙; 4.尾板的左右尾钩和液压自动尾钩完整、牢固、无变形; 5.车厢档板保持出厂原样,不得擅自增高;

6.车身没有超过10厘米x10厘米的大面积锈迹或油漆脱落; 7.车厢底板没有超过直径1厘米的孔洞; 8.车身颜色为黄色;

9.车门统一喷涂运输公司的名称、准运编号、联系电话和载重量; 10.上述标准如有变动,以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五)准运证正证的发放

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车辆审验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车辆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审验合格的车辆发放“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正证”,审验不合格的车辆发出“不同意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的通知”。

四、申领建筑垃圾准运证副证的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已领取建筑垃圾准运证正证的运输公司到市余泥管理处申领“广州市余泥管理办证申请卡”,并提交申请报告及网上申请准运证副证责任书。

(二)向工程所在地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领准运证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广州市余泥管理办证申请卡、准运证副证申请表、准运证正证、余泥渣土排放证(或临时余泥渣土排放复函)复印件、运输合同。

(三)网上申领准运证副证办法凡已在余泥渣土管理部门办理过准运证副证的,凭广州市余泥管理办证申请卡、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正证,自行购置A4彩色打印机、读写卡器,登陆www.teniu.cc/ic网上办理准运证副证。

(四)办理准运证副证后的有关要求

1.车辆领取准运证副证后,必须由运输公司加盖公章并与准运证正证同时使用,方才有效。

2.准运证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承接工程排放证的有效期限和准运证正证的有效期限。

3.运输公司和车辆必须按照准运证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

五、建筑垃圾准运证正证和办证申请卡的补办、报废、过户、年审管理办法

(一)遗失准运证正证和办证申请卡,需要补领新证的,必须以运输单位名义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市余泥管理处提交准运证正证业务申请表、遗失报告、报刊的遗失声明等材料。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遗失准运证正证的按首次办理准运证正证程序补办;遗失办证申请卡的按办证申请卡办理程序补办。

(二)损坏准运证正证或办证申请卡,需要换领新证的,运输单位应向市余泥管理处提交准运证正证业务申请表申请换发,交回损坏的准运证正证或办证申请卡。市余泥管理处接到申请后,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批后,予以换发。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因自然或事故等原因造成报废的,准运证正证随之失效。使用单位应在报废的十天内提交准运证正证业务申请表、车辆报废手续证明、准运证正证等资料,报市余泥管理处备案并审批注销准运证正证。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过户的,必须以双方运输单位名义向市余泥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准运证正证业务申请表,并提供已在交警部门过户的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交回准运证正证。市余泥管理处受理申请,经逐级审批后,予以换证。

(五)已领取准运证正证的运输车辆必须参加每年两次定期的审验,审验的时间和内容以审验通知为准。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在有效期内参加审验,应以运输公司名义向市余泥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提交准运证正证业务申请表申请补验。市余泥管理处接到申请,经研究同意其申请补验后,按车辆首次审验程序对车辆进行审验,合格后予以办理续期手续。

第四篇:刑法诉讼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2000〕2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省委八届四次会议和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的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有效推进2000年实施关闭、破产、转制的工作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

(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按照《破产法》及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企业的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按企业隶属关系,政府负责解决三分之二。如果破产清算分配后仍有剩余资产处置收入,在归还财政垫支职工安置费用后,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对属于纳入国家计划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从破产财产中列支。如果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由政府解决,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关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按照“三家抬”(企业、社会、财政)的做法,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由企业资产变现或企业的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按企业隶属关系由政府统筹解决,对企业处置后资产的多余部分,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穗办〔2000〕3号文件的规定,应首先全额集中专户,30%转为国有资产收益,70%返还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统筹安排。投资主体(行业内)有多户关闭破产企业的,对因个别企业资产未能及时变现而影响由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的,原则上可在本行业的关闭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垫支,若本行业上缴的这部分款项不足,可由其他投资主体(行业)关闭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垫支。待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后及时归还国有资产收益垫支的款项。

二、关于关闭破产转制企业分批推进、财政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基本原则。

(一)分批推进。拟分4-5批,每批选择30-40户左右企业(包括关闭、破产、被兼并、股份合作制、产权整体转让或大部分转让等)。

(二)财政支付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基本原则是“三先三后”:

一是先757户内企业,后757户外的企业。

二是先易后难。“易”--企业已实施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人数少(特别是在职职工)、资产易变现、债务简单、连带担保责任小、年内可“销号”(统计、企业法人能注销)的企业;“难”--企业职工人数多(特别是在职职工)、产权不清、资产难变现、债务形成复杂、涉及连带责任大。

三是先国有企业,后集体企业。

上半年要集中精力重点处置757户内的工业企业。

三、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申请政府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审核。

为处理好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真实而有效地控制政府支出安置职工费用的成本,对关闭破产企业申请政府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审核程序规定如下:

(一)企业上报。各集团公司(经委口)或主管委、局(非经委口)经过可行性分析研究后,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关闭破产企业,同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上报本系统关闭破产企业排序名单及申请财政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数额,并附送拟关闭破产企业征求职代会意见后的董事会同意关闭破产的决议(无董事会的,提交企业党政班子同意的意见)及企业的实施方案。

(二)市国企业确认企业名单。市国企办协调小组根据各集团公司和主管委、局的意见,经过分析、研究后,对全市拟安排职工安置费用的关闭破产企业名单进行分批和初步排序,提交市国企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企业名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列入会议纪要的企业名单,审核各集团公司和有关委、局逐个上报关闭破产企业按规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安置职工人数、安置职工费用等,并将审核结果抄送市国企办和市财政局以及有关接收安置机构。有关安置职工的程序详见附件一。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内。

(四)按隶属关系,由市或县级市财政局复核并拨款。市财政局对列入会议纪要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核的企业进行复核,在审查企业或集团公司应付“三家抬”的资金已落实到位后,将经审核的政府应资助职工安置费用拨至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指定的统一帐号,并将有关拨款情况及时抄送市国企办。复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内。

(五)集团公司(经委口)、有关委、局(非经委口)组织实施。各集团公司、有关委、局负责对政府拨付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进行监管,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专款专用(如出现挪用,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努力实现企业年内统计、企业法人“销号”。

具体的审核办法和拨款手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订。

四、关于企业的“销号”及工商注销问题。

2000年重点通过推进关闭、破产、被兼并、股份合作制、产权整体或大部分转让五种形式,促进消灭一批757户内的亏损企业,实现降低亏损额和亏损面。

(一)关于统计“销号”问题。

为准确反映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脱困工作进度,特对关闭、破产、兼并和转制企业的统计作以下规范:

1.破产企业:正在实施破产的企业在法院发布公告后,由申请破产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复印件送市统计局备案,实施统计“销号”。

2.关闭企业:企业已实施全面停产并不再进行生产的,在人员已分流、安置后,由关闭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证明材料报市统计局备案,实施统计“销号”。

3.兼并企业:兼并双方在完成财务并帐后,由兼并方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经市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并确认的证明材料报市统计局备案,对被兼并企业实施统计“销号”。

4.转制企业(含股份合作制改组、产权整体或大部分转让等):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后,由转制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终止文件或重新登记注册的工商执照复印件报市统计局备案,原转制前企业可实施统计“销号”,并按新的注册登记类型上报统计数据。

(二)关于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销号”)问题。

1.破产企业:由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凭法院终结裁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

2.关闭企业:涉及完税(地税、国税)、债务清偿等多个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几种特殊情况拟作以下处理:

(1)缺完税证明和公章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有承诺意见在半年内补齐的,可办理注销登记。

(2)对两年以上没年检的名存实亡的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提出名单和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对于欠债较多的企业按规定一时难以办理注销的,但经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提供清理完债权债务的意见并承诺在企业注销后承担所有债权债务的,可给予办理注销登记。

(4)企业申请,经银行认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凭企业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和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表,予先出具该企业注销登记正在办理的说明。

3.兼并企业:在完成合并报表后一个月内,由兼并方根据资产、债务清理情况,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被兼并企业的工商执行注销或变更登记。

4.股份合作制(改组):在股份合作制企业方案批复后的一个月内,由拟实施股份合作制改组的企业依法申请办理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登记,继承原企业债权债务的,原企业执照自行注销。

5.产权整体转让或大部分转让:企业产权整体转让或大部分转让成交的当日起一个月内,承让方在办理重新登记的同时办理原企业工商执照注销登记。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销号”(变更),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问题。

资产能否及时变现,是关闭破产企业迅速终结的关键。为迅速实现资产变现,目前提出如下几个资产变现的思路:

(一)优先选择资产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对关闭破产企业,特别是破产企业的资产,按照法规要求,有条件的(有一定市场基础、客户较多的),尽量选择资产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处置,以保证公开、公平、合法。

(二)政府集中收回一批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企业资产变现特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再考虑政府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制度”,为加快关闭破产企业的推进,对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市国土局审核后,实施集中收回,统一处置,以便及时解决安置职工费用和处理债务等问题,使关闭破产企业迅速“销号”。集中收回后的处置方式有三种:1.公开招标拍卖出让;2.投标出让(含“生地”招标);3.土地随厂房等地上建筑物原状进行交易。具体采取的处置方式,由市国土局根据地块条件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商有关委办后确定。

市国土局在收回关闭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时,部分企业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参照拍卖广州机床厂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支付方式,待关闭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后支付该地块的补偿费;部分企业经研究,可参照万宝冰箱企业重组的办法,采取由国土局贷款垫支方式。市国土局支付或垫支的补偿费的金额,视关闭破产企业土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鼓励职工赎买企业的资产或净资产。鼓励原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成立新的股份合作制或私营企业,在商国资等部门同意后,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或净资产(带负债)。

(四)实施先关闭后兼并,由优势企业承接关闭未销号企业的资产债务。在有利于优势企业发展、不拖跨优势企业的前提下,在关闭企业的人员已分流、安置后(减轻了兼并方的人员负担),可由优势企业实施兼并(承接关闭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实现“销号”。

(五)实施以资抵债。由企业与债权银行协商,签订协议,实施以资(产)抵债(务),促进资产变现。

(六)实施集中合并处置。在征得主要债权银行同意的前提下,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通过合并,实施多个关闭企业集中处置,减少亏损企业户数,减少费用开支,实施资产统一变现、统一管理、统一还债。

六、关于其它问题。

(一)关于连带担保责任问题。对关闭破产企业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企业及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积极征询法院意见,并主动与债权银行协商,依法妥善解决。

(二)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拖欠工资、医疗费问题。解决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集资款、拖欠工资、医疗费等问题,必须严格区分性质,综合分析、区别处理:企业职工的集资款,应在企业的资产变现或由其投资主体负责统筹解决;若属于企业财务上的工资结余,不应列入拖欠工资,也不能由政府解决;拖欠职工医疗费应在认真考虑企业原进行医疗制度改革情况的基础上,由集团公司严格把关,并由企业或其投资主体负责解决。

(三)关于企业申请破产法院立案问题。拟申请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在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已明确并能保证落实的前提下,法院在收齐(包括法院要求补充、更正的材料)破产申请的材料(详见附件二)后,按照《破产法》规定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落实集团公司工作责任制。对申请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企业,要求其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委、局在充分审核、自身努力筹集资金的基础上,并要向全国企办写出保证书,确保实现预期的工作目标。

(五)坚持依法依规推进关闭破产。在推进企业关闭破产中,有关企业及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基础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处置资产、清理债权债务,严禁借关闭破产之机逃废银行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六)区(含开发区)、县级市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由其同级政府财政安排列支。

第五篇:广州市人民政府

我区召开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流

毒影响大会

4月11日,我区召开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流毒影响大会。区委书记赵军明讲话。区委副书记、区长苏小澎主持并通报了我区《关于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流毒影响的工作实施方案》,传达了广州市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流毒影响等重点工作督导动员会议会精神。广州市肃清李嘉、万庆良流毒第九督导组副组长、市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代泽英到会指导。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潘文捷、区政协主席袁东华出席。

会议强调,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流毒影响,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要求,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营造良好政治生态、落实“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指示要求的重要保障。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强化“四个意识”,深刻认识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流毒影响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要决定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好省委和市委部署要求,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流毒影响。会议强调,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流毒影响。坚定自觉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防止“七个有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防范“家长制”和“一言堂”,持续整顿“圈子文化”“好人主义”。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开展“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工作,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推动白云发展的磅礴力量。牢牢扭住正确选人用人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强化选人用人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整治纠正“四风”突出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动向新表现,强化区委巡察监督、区纪委派驻机构监督,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会议强调,全区各级党组织要把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流毒影响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扛起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督导问责,形成整体合力。严格执行方案,准确把握原则、重点和方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从严从实与依法依规相结合、坚持肃清流毒影响与巡视巡察反馈整改相结合,认真抓好警示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肃清流毒“回头看”等重要工作,及时辨别、彻底清除流毒影响,不折不扣完成肃清工作任务,营造更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政治生态环境,为广州市在全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中当好排头兵打造白云品牌、作出白云贡献,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上新水平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广州市临时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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