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如何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如何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海关总署近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2号(《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就海关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宜进行了公告。
如何理解公告内容呢?
①两码并存使用办理报关手续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既可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可以使用海关注册编码,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手续。
②对于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尚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在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后,可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海关注册编码,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手续。
③对于已在海关注册登记但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
已在海关注册登记,但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继续使用
第二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情况
记者17日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现予以转发。
当前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各类机构代码长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时赋码;有的部门如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次赋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增加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
从唯
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
方案全文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现有主要机构代码构成。
我国现有机构代码分为两类。一是“原始码”,即由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的代码,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等。二是“衍生码”,即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后,相关部门发放的管理码,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人民银行的机构信用代码、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识别号等。
1.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包含本体代码(8位)和校验码(1位)两个部分。
2.工商注册号。
工商部门编制的工商注册号共15位,包含首次登记管理机关代码(6位)、顺序码(8位)和校验码(1位)三个部分。
3.事业单位证书号。
机构编制部门编制的事业单位证书号共12位,包含举办单位类别(1位)、核准登记的机关(6位)、同一机关辖内不同事业单位(5位)三个部分。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民政部门编制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是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5.机构信用代码。
人民银行编制的机构信用代码共18位,包含准入登记管理机构类别(1位)、机构类别(2位)、行政区划(6位)、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标识位(8位)、校验码(1位)五个部分。
6.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部门对已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编制的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包含行政区划码(6位)和组织机构代码(9位)两个部分。
(二)现有机构代码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各类机构代码长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时赋码;有的部门如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次赋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增加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
二、统一代码设计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兼容并蓄,降低成本。以当前基础较好、应用广泛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最大限度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降低另建及改造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2.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制定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相关标准,确定代码位数和构成。设立过渡期,实现现有各类机构代码逐步向统一代码过渡。
3.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满足需求、便利管理为导向,制定适合当前各部门兼容使用的编码规则,为将来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好基础。
(二)统一代码构成。
从唯
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见附件)。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例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三)统一代码的主要特性。1.唯一性。统一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例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设立新企业。新设立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赋予新的统一代码。
2.兼容性。统一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改造成本。统一代码在第二、三部分设计了机构类别代码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与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书号、机构信用代码相应部分含义一致。第四部分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保证了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有效衔接。
3.稳定性。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代码。
4.全覆盖。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
三、统一代码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机构代码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
(一)明晰权责,加强协同。
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统一代码国家标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统一代码资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并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提供给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
(二)源头赋码,全面覆盖。
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现行的注册登记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分别申领办理,改为一次申领办理,取得唯一统一代码;由现行自愿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改为源头赋统一代码,形成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机制,确保统一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预赋码段,回传信息。统一代码中的9位主体标识码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先按5年需求(含存量),一次性向国家登记管理部门预赋足量、连续的组织机构代码码段,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则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统一代码,赋码后将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回传周期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7个或10个工作日,具体由登记管理部门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商定。各省(区、市)登记管理部门应向同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供具备网络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名录并及时更新。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每年对实施情况开展监测;5年后组织专家对赋码方式开展终期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和专家意见,建立赋码工作长效机制。
(四)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本方案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各登记管理部门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实现互联共享,同时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四、组织实施
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协调机制,解决本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本方案由登记管理部门会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按照不同领域分期分批实施。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本方案实施前,有关部门要做好制定统一代码标准、改造注册登记系统、预赋和分配码段等工作。推动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条例,形成实施统一代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代码,以及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均不收取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
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提升政府行政效能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这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也是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和前提。《方案》指出,我国法人和其他组织长期存在“多头赋码”、“多码共存”现象,带来诸多问题。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相当于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通过在源头统一赋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多码”改为“一码”,将极大地方便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注册登记,进一步为创新创业松绑,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也将极大地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奠定基础。
《方案》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包括五个部分,分别是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1位校验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最大限度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实现兼容,也有利于社会识别机构类别、注册地和登记管理部门等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一经发放,终身不变。
《方案》提出,采取“预赋码段、实时赋码、及时回传”的赋码方式,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预赋主体标识码码段,登记管理部门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码,赋码后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回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与其他部门共享。
《方案》要求,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方案》实施后,不再发放现有注册登记码和组织机构代码;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一次性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则上在2017年底前完成代码和证照转换,旧证照在过渡期内继续有效。发放、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登记证照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翻译
Uniform social credit code certificate
Gjsy.gov.cn Issued date: 2016.07.18
Organization name: Fujian Province Rongcheng Prison Organization type: organs of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add.: No.6 Jinting Road Jinshan Industrial
Zone Cangshan District Fuzhou Fujian
Person in charge: Huang Yiwei
Issuing Organization: Fujian Provincial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Code Office
Uniform Social Credit Code Seal Only
Remarks: Under the condition that the information has been changed, the organization should go to code issuing authority to renew the information and apply for new certificate.The
responsibility must be bore by the organization for the QR code’s invalid from non-renew in time.Supervised by the Central Code-making Committee Office Uniform social credit code 1***014015
第四篇:海关报关及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
○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进口贸易流程
办理海关进口手续流程图及简要说明
1、一般情况下的从国外进口到国内
到港货物-外贸公司或者委托外贸公司办理进关手续-进口
备注:
1、外贸公司是指经国家经贸部或省、市级经贸委批准其有进出口商品经营和代理权的企业。
2、所需通关单据:1)进口合同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海运提单 5)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 背书、传真空运单据换取)6)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上的规定)
2、从国外视同进口到保税区
到港货物-保税区企业自行办理保税区海关备案手续-保税区仓库
备注:
1、海关备案是指进口商将进口的货物如实向海关申报,而无需加税和进口许可证。备案进区后的货物呈保税状态。
2、海关备案所需提供的单据:1)进口合同(如国外卖方是本公司系统可免去)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背书、空运提单换取)5)海运、空运提单 6)保税仓储进库登记簿
3、从保税区进口到国内
保税区仓库内货物-保税区海关通关手续或保税区海关核销手续,海关通关手续-进口
备注:
1、方法B是指在保税区内投资经营自身产品,且经保税区海关核准按月、季等核销期限的仓库和生产性企业,进口时可办理的方法。特点是货物可先实现国内销售,后报关付税、付证。
2、通关和核销单据:1)进口合同(保税区内企业和外贸公司的)2进口发票(保税区内企业和外贸公司的)3)装箱单 4)出库单(正本)5)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上的规定)
4、从国外通过保税区海关(一次性)进口到国内
到港货物-保税区外的贸易公司代理进口保税区海关通关手续-国内
备注:
1、这种方式是保税区内企业为了保证自己独立对海外经商的进口通关方法。
2、通关单据:1)进口合同(如国外卖方是本公司系统可免去)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背书、空运提单换取)5)海运、空运提单 6)进口合同(保税区内企业与外贸公司)7)进口发票(保税区内企业与外贸公司)
8)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规定)
海关报关程序
(一)进出口申报:
1、法律依据:《海关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规定的地点:
(1)进口货物应当在进境地海关申报
(2)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境地海关申报
(3)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可以在指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可以在启运地海关申报。
(4)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要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的性质为一般贸易的时候,报关的地点是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
3、规定的期限
(1)进口货物: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出口货物,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3)经海关批准允许集中申报的进口货物,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申报。
(4)特殊货物,经电缆、管道或其他方式(网络)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海关规定定期申报。
申报步骤:准备申报单证--申报前看货取样--申报
1、准备申报单证(2大类单证:主要单证、随附单证)
(1)主要单证:报关单
(2)随附单证:随附单证又包括三种(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基本单证—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参见教材81页。
特殊单证——进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证明、原产地证明书、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预备单证——贸易合同、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预备单证是海关在审单、征税的时候需要调阅或者收取备案的。
准备申报单证的基本原则:
★主要单证填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随附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
2、申报前看货取样(仅对于进口货物而言)
目的:准确确定进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了解货物的状况,便于正确申报。方法:收货人提出申请;海关同意并派员现场监管。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取样后要正确填写。
3、申报:
那么这个步骤就是:
电子数据申报——提交纸质报关单和随附单证
(1)电子数据申报:
申报方式:(有4种)
①终端申报方式;②委托EDI申报方式;③自行EDI方式;④网上申报方式。
申报结果:(2个)
①接受申报;②不接受申报
A、接受申报:报关企业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的报文和“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那么就表示申报成功。
B、不接受申报:报关企业受到海关反馈的“不接受申报”的报文后,表示申报不成功;应根据报文提示的问题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
海关接受申报以后,接下来就是
(2)提交纸质报关单和随附单证:收到“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报关单位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3)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4)修改申报内容或取消申报:(5种情况可以修改)
注意:海关接受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下列情况经批准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a 由于计算机或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数据错误
b 原申报货物全部或部分退关
c 报关员操作或书写错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造成危害的d 海关身价或归类后需队原数据进行修改的e 根据国际惯例采用暂时价格先行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品品质或国际市场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单
特殊的:海关布控、查验的进口货物,不得修改报关单内容或撤销申报。
(二)配合查验
货物查验:海关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是否与报关填报内容一致的行为。
查验目的:检查核实所报货物有无伪报、瞒报、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行为,并为海关进行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
查验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货起代理人应该在场。
1、海关查验
(1)查验地点,海关监管区或装卸现场;特殊情况海关可以派员到监管区外进行查验。
(2)查验时间,海关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正常工作日;特殊情况经申请也可以在其它时间查验。
(3)查验方式,彻底查验、抽查、外形查验(3种)。复验,二次查验。
(4)径行开验,报关单位不在场,但须有见证人在场(仓库管理人员等),并在报告上签字。
2、配合查验:
(1)负责搬运货物、开箱、封箱
(2)回答提问,提供有关单证
(3)需要做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开局的取样清单
(4)确认查验结果,《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签字
3、货物损坏及赔偿:
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的内容,参见咱们教材中第84页。
(1)搬运货物、开箱、封箱不慎造成损坏的(2)易腐、易失效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变质失效的(3)正常磨损
(4)查验之前已经损坏的(5)不可抗拒力造成的货物损失等
注意:正常查验时未提出异议的,时候发现损坏,海关不负责赔偿。
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一般来说,可分为四个基本环节,用流程表明,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结关。
1、申报
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出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随付有关货运和商业单证,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必须提供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进出口批文、减免税证明及加工贸易备案手册等单证。
2、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告单位的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值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已填报的详细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报关员必须在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3、征税
征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
4、放行
放行是指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货物、依法征收税款,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决定的工作程序。
5、结关
结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后续管理的货物,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作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第五篇:海关办理核销单有关手续
核销单中遇有下列情况,应主动向海关办理核销单有关手续:
①需要办理核销单征、减、免税手续的。一是加工完毕后,剩余的的边角料件,可免领进口货物核销单许可证,由海关按其实际使用价值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企业按海关规定核销单纳税或免税。二是加工企业按合同规定对外履约后,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心头经营管理而剩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转为内销,海关核准属实的,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并且总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免税,其超过部分,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按料件纳税。三是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因故要求转内销,或因外商单方面中止合同,加工单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内销以抵偿工缴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其中涉及应税商品的,照章纳税,属国家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还应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②将半成品转让加工的。进口料件加工装配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加一承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加工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的,由转让料件的单位会同接受转让的加工单位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③需要中止、延长或转让合同的。企业因特殊情况,需中止、延长或转让某全合同时,应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后10天内,向合同主管海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核销完毕,企业向海关领取加工装配“核销清表”,并按海关规定处理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海关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体现促进与服务生产的方针,根据不同的企业和商品分别采取信任核销、一般核销和重点核销等方法进行核销:
①信任核销。是指海关对守法经营,单证齐全,合同执行情况正常,没有违反海关临管规定,可允许由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企业和自管小组自行核销。核销后的合同、“登记手册”和单证等应及进送交海关存档。海关除对核销结果保留抽查权外,一般不再核对。
②一般核销也称单证核销。是指海关对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不涉及国家许可管理,保税金额不大,有准确的耗料定额,没有走私违规嫌疑的,可采取一般核销。该方法通常无需下厂核查有关实物和仓储、帐册等,海关只对有关单证、帐册进行证面核对,企业只需提供有关资料、样板等,配合海关完成核销工作。
③重点核销。它是一种单证核对与下厂核量相结合的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信誉不好、有走私违规嫌疑的企业,或海关在某段时间内需要作为重点监管的商品。此方式要求企业向海关提供详细的进口料件、存储、保管、提取使用和出口成品的存储、出口销售帐册,以及相关的商业来往函电、加工工艺流程图等,并为海关下厂核查实物、仓储、帐册等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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