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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5篇)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0-65290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3 21:41: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务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修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务局初步设计审批范围内的水务工程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设计变更的管理。

上述设计变更需报国家和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水务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 各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应加强对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 1 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水务工程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 我市水务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的程序执行,其中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备注:本章参考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

第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征地拆迁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八条 以经批准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审批、审查意见为比较基准,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包括:

(一)水库(枢纽)工程

1.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

2.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

3.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 4.溢洪道(泄洪洞)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

5.大坝、溢洪道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6.水库库岸处理方案改变; 7.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变更。

(二)堤防工程

1、堤轴线(50米以上)改变;

2、堤型(50米以上)改变;

3、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4、中型以上穿堤建筑物(设计最大流量≥100m3/s)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

(三)水闸(枢纽)工程

1、水闸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

2、闸室主要部位控制尺寸(闸孔数目、堰顶高程、闸顶高程)改变;

3、水闸主体工程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变化;

4、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

5、主要建筑物施工工法。

(四)泵站(电站)工程

1、泵站布置方案(轴线、消能方式)改变;

2、泵站的主要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3、泵站的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4、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5、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改变(不超过10%)‘

6、泵站(电站)引水方式改变。

(五)灌区工程 1.渠道功能任务改变;

2.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布置方案改变; 3.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建设方案改变。

(六)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

1、厂区布置方案改变;

2、主要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3、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

4、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5、处理单元工艺改变

(七)供水、排水管线工程

1、单项管线路由(平面距离100米及以上)变化;

2、累计管线长度变化超过10%;

3、单项管材、管径(100米及以上)的变化;

4、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5、单项施工工法(100米及以上)的变化。

(八)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投资减少)或变更内容涉及的造价超过合同中标价 10%或 100万元以上的变更。

(九)征地拆迁专项费用超过经审查批准的概算(预算)子项所列金额。

(十)建安、拆迁费用子项变更累计超过经审查批准的概算(预算)子项。

备注:参考《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第五条、《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九条 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

水务工程中次要建筑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方案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线路、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或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组织设计变化,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增加投资额不超过单项中标合同价 10%或 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重大设计变更内容的变更;征地拆迁专项费用不超过概算子项所列金额;根据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在施工图阶段进行的补充完善及优化设计,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备注:参考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工程变更范畴:

(一)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文件及其配套的补充通知、设计图纸等文件中已明确应由承包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义务和风险,如工程实体的实施(含临时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措施、物价正常波动等;

(二)因承包方自身技术力量、施工机械、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应由承包方自身解决的问题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无法实施或难以实施;

(三)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存在漏项或计量不准确等),但未超出相关合同计量条款约定的调整界限;

(四)承包方投标失误,如工程量、单价、总价计算错误,对现场施工组织考虑不周等;

(五)属于发包时约定由承包方统筹包干使用的费用(如一般临时工程、一般拆除工程、排水、承包人驻地建设、施工道路与通道、围蔽、支护等);

备注:参考《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作指引》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 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务工程设计变更,须先征求有关地区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及其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第四章

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总投资变化幅度超过10%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 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

(一)重大设计变更

(1)市水务局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初审,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2)区、县级市或市水投集团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投集团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一般设计变更

(1)市水务局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审查确认,并抄送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2)区、县级市或市水投集团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管理权限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市水投集团审查,并抄送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3)变更项目累计变更增加投资额超过100万或中标合同价10%或以上,项目业主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水务局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计变更的一般程序为:建议提出→初审→组织现场会商(必须通知审批部门参加)→设计复核→组织资料会审 8 →设计完善变更资料→报批(重大设计变更)。

(二)市本级项目,由项目法人(发包方,下同)负责组织;区、县级市项目,由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三)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级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的相关条款中予以明确,并符合广州市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指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指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经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投资变化作为工程概算调整的依据;重大设计变更需调整概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区、县级市实施的工程项目,因设计变更突破原核定投资概算的,其突破部分原则上由区、县级市自筹解决。

备注:参考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至十六条、《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作指引》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实施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或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与有关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下达现场变更指令,承包人据此组织设计变更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审核承包方提交的设计变更报价时,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如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二)如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可引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合同双方变更议价的基础。

(三)如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或单价或合价明显不合理和不适用的,经协商后由承包人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单价或合价,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报项目法人确认。

(四)项目法人与承包方协商不一致时,监理单位应确定合适的暂定单价或合价,通知承包人执行。

(五)变更所导致的工程单价或合价调整结果,应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为避免耽误施工,可将工程设计变更分两次向承包人下达:先发布变更指示(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指示其实施变更工作;待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合价后,再发出变更通知(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价)。

第六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投资集团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水务工程的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务集团应当加强对水务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析原因,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严格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一)、属于因设计造成的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二)、属于施工不当造成的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各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务集团应当责令改正,并情节严重给予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或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各区、县级市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投资集团公司应当责令改正,由项目法人根据合同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处罚。并按照《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规定扣分,并按规定上报市水务局备案。

诚信评价结果应用在本市水务工程招标活动中。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备注:参考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至二十条、《广州市水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关于如何管理现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办法

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四、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五、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六、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七、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八、设计变更的程序:

1、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需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2、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召集财务总监(若设)、财政局、监察局(若需要)等单位人员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对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承包人组织实施。

3、设计变更的程序应接受监察、财政、审计及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设计变更通知书应由设计单位做出,并经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报送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送达现场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 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款变更报告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

十、现场签证及相应的报价由承包人在变更项目完成7天内提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

十一、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结算的证据。

十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非承包人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按现场签证办理。

十三、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按有关索赔程序申报、审批后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

十四、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和内容等,必须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五、负责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根据相关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十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行为,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约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定办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计价依据。第三条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作出的修改设计的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且必须由原设计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院图章。

第四条 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现场签证必须同时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六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七条 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现场签证必须以“现场签证单”为标题,并且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确认的工程量、签证费用或费用计算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

第八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单位作出,并经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报送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公章,然后按约定的程序送达现场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可以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第九条 现场签证由承包人提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公章;不同意时,应提出异 4 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逾期没有答复的,该现场签证视为被确认同意。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的现场签证,可以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第十条 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计价的有效证据。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果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另行办理现场签证,未办理现场签证的,视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停工、窝工现场签证,可以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和内容等,必须同时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办理现场签证。其中政府工程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规建〔2008〕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惠州市监察局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惠州市审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 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和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八条 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设计变更申请提出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应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对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承包人组织实施。

(三)设计变更的程序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及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计变更必须以“工程变更令”为标题,并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现场签证必须以“现场签证单”为标题,并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确认的工程量、费用计算标准或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并附上必要的图纸及相应的计算资料。政府投资项目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单项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总投资增加超过10%的,或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累计增加的造价超过10%的,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设计变更增加单项建设内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承包人收到工程变更令和设计变更通知书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款变更报告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现场签证及相应的报价由承包人在变更项目完成7天内提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给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若承包人逾期未提出,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签证。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同意时,应提出异议。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逾期没有答复的,该现场签证及相应报价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的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经确认的相应报价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结算的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非承包人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按现场签证办理。否则,视为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修改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按有关索赔程序申报、审批后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和时限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当日起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经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停工、窝工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和内容等,必须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负责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根据相关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1月7日市规划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发布的《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惠市规建〔2008〕2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由本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 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第五条 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第八条 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核实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对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令,由承包人组织实施。

第九条 设计变更必须以“工程变更令”为标题,并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现场签证必须以“现场签证单”为标题,并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确认的工程量、签证费用或费用计算标准或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并附上必要的图纸及相应的计算资料。

第十条 设计变更通知书应由设计单位做出,并经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图章,报送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送达现场工程师和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报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进行审查确认,否则,该项设计变更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和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就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给予答复,逾期没有答复的,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视为已被认可。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价款变更报告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现场签证及相应的报价由承包人在变更项目完成7天内提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给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若承包人逾期未提出,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签证。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确认同意时,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同意时,应提出异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逾期没有答复的,该现场签证及其报价视为被确认同意。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同意的现场签证及其相应的报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经确认的相应报价作为造价控制和工程款拨付的参考依据。第十二条 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并作为工程结算的证据。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非承包人原因需修改且修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时,必须按现场签证办理。否则,视为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修改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技术处理单、隐蔽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涉及工程价款索赔的,承包人应按有关索赔程序申报、审批后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明确停工、窝工的时间、涉及的人员和费用计算办法。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在停工、窝工事件发生当日起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现场签证的,视为该事件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停工、窝工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和内容等,必须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负责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根据相关执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七条 文明施工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封闭施工、硬地、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临时设臵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水电设施等。文明施工设施建设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量列入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八条 在市区施工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需要占用道路的,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部门申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

第九条 大型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30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根据交通组织疏导方案,需建设临时施工疏解道路的,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确保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在交通繁忙期间,施工单位应设有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条 地下管线挖掘工程应分段挖掘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修复道路。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不得超过300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等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订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制定并监督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实施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活设施的文明施工责任人。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标和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文明施工制度的内容包括:

(一)各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环境管理;

(三)场地设施管理;

(四)安全生产和防火管理;

(五)教育培训;

(六)检查验收要求;

(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监、质监、监理等部门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施工队伍的全面管理,坚持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严禁接受“无暂住证、无劳动就业证、无计划生育证”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在胸前佩戴“平安卡”。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各类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友好合作关系,尊重当地社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自觉遵守社区行政管理规定。

第三章 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

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开始前设臵好连续封闭的围墙、围板或围栏,其高度从内外地面最高处计,围墙不得低于2米,围板不得低于1.8米,围栏为标准密扣式钢护栏。

各类工程高出+0.00线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必须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围墙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15天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可采用围板封闭。工期在15天以下的市政工程可采用标准钢护栏连续密扣围蔽。

第二十条 围墙统一采用砖砌18墙,高度2米以上并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砌筑围墙时必须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与墙柱之间距离不大于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外墙面要批荡抹光作刷白处理,并必须进行美化处理,外墙美化可采用商业广告,但其内容、颜色需与周围环境协调,广告内容需积极向上。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

第二十一条 围板统一采用弧形彩色镀锌压型钢板,钢板高度1.8米,围蔽钢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固定在地面上,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的18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遇软土地面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钢柱倾覆。围蔽钢板的颜色必须一致,并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清晰标注在围蔽板上。

鼓励围板采用新型轻质定型钢板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结构施工的脚手架严禁使用全竹搭设或钢竹混合搭设,围网封闭应当统一采用密目式阻燃安全网,要求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安全网应为100平方厘米不小于2000目的密目式绿色围护立网。

鼓励围网封闭采用新式美观合格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地大门的设臵,其高度与围墙相适应,宽度不得少于5米,材料统一采用镀锌2寸水管做架,双面铁板做面,红丹打底上油漆,焊接要平整、坚固、耐用。

工地大门右侧的外墙上应挂设施工标牌。

第二十四条 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臵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高压冲洗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入口洗车场内冲洗干净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施工现场的工地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等要求浇厚度不小于200mm,强度不少于C15的混凝土硬底,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少于3.5米,其外侧设臵排水沟、浆槽。

施工现场内裸臵三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臵三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建设材料和设备设施,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臵标签,不得堆放在围墙、围板或围栏外,如确需要占用堆放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设臵临时围栏。房屋工程的首层建好后(其他工程的一旦条件许可),材料要立杆设栏、块料要起堆叠放,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6米。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设臵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仓库)统一采用砖砌墙体,锌铁瓦盖顶或集装箱式活动房,办公室、宿舍、仓库内外墙面批荡刷白,要求宽敞、明亮、整洁。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臵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场地内不得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及其他必要处理。未经处理禁止排入下水道。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二十九条 施工垃圾应当设立垃圾池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应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余泥渣土排放证、夜间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和组织机构表、施工现场平面布臵图。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臵一个集体厨房,位臵原则上远离厕所30米以上,远离建筑物排栅、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20米以上。厨房内要求通风、卫生,经常保持清洁,生熟间要分隔,内墙要铺贴高2米的白瓷片,其余抹平扫白,厨房内灶台、工作台等设施和售饭窗口内外窗台也应铺贴白瓷片,门窗及洞口要设臵纱窗,地面排水良好。

第三十二条 厕所内墙裙应当铺贴高度1.5米的白瓷片,便槽内底部和旁侧应铺贴白瓷片,地面、蹲台采用水泥浆抹面。厕所内应当设臵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加盖化粪池,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不得有异味,要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工人宿舍必须具备防潮、通风、采光性能,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1.7平方米,并进行适当分隔;每25人应设一个直接出入口,主要通道宽不少于1.2米;15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门宽不少于1.2米。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禁止男女混居。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必须整齐清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宿舍内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计生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通车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地及四周环境要及时清理干净。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三十五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应当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各类洞口和脚手架应当设臵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应当符合技术安全标准。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楼梯、电梯、预留口、通道、深基础、坑井、阳台、屋面、楼层面等一切容易坠物的临边临口应当设臵有效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三十八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臵图规定的位臵和线路设臵,位臵合理、固定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具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禁止烟火。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定点吸烟室,禁止在作业场所吸烟。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大于5米以上,存放时必须封闭隔离。动用明火必须由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在现场核验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内宿舍、办公室、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取暖和煮饭,宿舍仓库不得混用。

第四十条 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厨房、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爆易燃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各类有效防火器材,并经常检查。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在通行道路上的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臵,必须设臵危险警示灯具。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必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臵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和危险警示闪灯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第五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 第四十二条 拆除工程应当先里后外进行,作业面必须采取喷水降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必须在粉尘飞扬处采取遮挡围蔽或喷水降尘等措施。建、构筑物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通过密闭输送管道清运,或者采用封闭容器装运,禁止凌空抛撒。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除抢险工程外,每天施工作业时间限制在每日七时至十二时和十四时至二十二时,因工程技术或工程质量要求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降低设备噪音后,方能延长作业时间。

第四十四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经批准保留使用散装水泥筒库的,应当设臵防尘围护措施;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

第四十五条 在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散体物料管理的规定,在排放、运输、受纳散体物料前办理批准手续,并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合格车辆运输。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内的各类炉灶禁止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厨房必须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工地厨房卫生要求的规定,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和茶水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岗位培训班,上班时间必须穿戴白衣帽及袖套。洗、切、煮、卖、存等环节要设臵合理,生熟严格分开,餐具用后随即洗刷干净,并按规定消毒。

施工现场应当设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要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应当有防暑降温措施。

第四十八条 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医疗室,其他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

第四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无力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的,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第六章 奖惩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在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认真搞好文明施工并获得“广州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广东省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等称号的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违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作不良行为记录,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程度,可给予施工单位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增城、从化市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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