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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是否免缴城建税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20-102508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6 18:27: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出口企业是否免缴城建税

出口企业是否免缴城建税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_-10-13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25号)出台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重点关注该文件的最新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我们以前一直明确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我们也明确了对 于出口产品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其内销货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出口货物符合规定的免缴出口 环节增值税,并退还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材料的动力包含的进项税。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后,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用内销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抵减出口 货物应退增值税额后计算的。而出口货物这部分应退的增值税按规定是不退还其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所以,这些生产企业如何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城建税 和教育费附加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

财税[202_]25号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文件规定:“将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文件对于执行时间和追溯时限也进行了明确,即 202_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主要涉及以下4个数字:当期应纳税额(按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下面我们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1)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 额=0.当期应纳税额和当期应退税额的差额作为下期留抵税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当期实际没有用生产出口货物环节所耗用的材料和动力所包含的进项税去抵减 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所以免抵税额为零,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这时,生产企业应特别注意。虽然企业当期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2_]2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仍要按当期 的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用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材料和动力所包含的进项税去抵减了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使当期 实际应纳增值税变小,甚至变为负值,实际意义上这部分出口货物进项税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被退还了。所以,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应 补缴这部分免抵税额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当期应纳税额>0,则不存在退税问题,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企业这时需要注 意,当期不仅要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按当期免抵税额计算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实际原理和(2)一样,只不过在这 种情况下,当期内销比例较大,出口货物应退的进项税在内销环节被全部抵减了,企业如果按免抵退税方法实际计算的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上述 出口货物进项税所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实际被退还了。

总结以上情况,企业在会计上应检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两个科目当期的借方发生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关于城建税的问题

问:自202_.1.1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收优惠里规定,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前面说的是抵免的增值税要记入城建税的计征范围,后面城建税可以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计征不是和前面矛盾了吗?请老师指点。

答:免抵税额,是免抵退税额与应退税额的差额,是不能留抵下期的,也是不能退税的,是企业没有充分享受到的出口退税。

“免抵税额是出口退税部分抵了内销部分的增值税,是因为一个是应退一个是应交所以抵掉了,但是退税部分对应得城建税不予退还,那么内销部分的增值税应交的城建税就无法抵掉了,所以免抵部分税额需要缴纳城建税。”免抵税额征城建税的理解:

您这样理解: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涉及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Y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X+Y 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与境内出售货物分开的话,企业应该是出口退税和境内缴税同时发生。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是国家给予出口企业的理论退税额,是为了实现企业出口的零税率,这样,国内负担的出口货物耗用的购进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应该是和免抵退税额大致相等的,即国内负担了多少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国家就退多少税。

这样,单纯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该是X+Y,退税税额也是X+Y,这样,借贷是平的。而在实际上,出口货物与境内销售是合并计算的,出口货物负担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这样,在进项税额中就包括了X+Y,这时计算出的期末留抵税额是X.若此时,将出口货物与境内销售货物分开核算,进项税额就减少了X+Y,这样,企业境内销售货物需要纳税Y,而国家同时需要给企业退税X+Y.这样,企业既要缴税,国家又要退税,双方都不方便,不如,国家少退点,企业就不用缴税了,这样,国家只给企业退X就可以了,企业就不用交税了,这样双方都很方便。而这里面的Y就是免抵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2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2_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2_年1月1日起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篇:出口免抵退是否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实行“免抵退”企业是否缴纳城建税及附

202_-3-6 10:35 转自互联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产品100%的出口企业因为免缴增值税,是否也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2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税[202_]25号文件规定,产品100%出口企业,如果出口100元,退税率为17%,进项税金为10元,国家税务局在开具出口退税抵免通知单时有写出口退税抵免总额17元,免抵额7元,退税额为10元,是否企业需要按7元缴纳城建税附加?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2_]7号)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

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为平衡内销与外销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25号)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上述规定,“抵”税也就是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假设该企业对出口不予免征增值税,则应缴纳增值税为:100×17%-10=7(元),则与内销应缴增值税无异。我国对出口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但并不适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因此,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篇: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

202_年05月03日05:45中国经济网[微博]

本报北京5月2日讯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就近期社会关心的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针对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我国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也作了相关规定,包括: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列举的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企业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有哪些税收优惠的问题,纳税服务司介绍,我国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中规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四篇:出口退税企业免抵税额是否缴纳附加税

出口退税企业免抵税额是否缴纳附加税?

问:有一家生产企业,既有内销产品,也有外销产品,内销产品年末增值税留抵税额较大,那么,出口退税企业的免抵税额能否冲减留抵税额?出口退税企业的免抵税额是否应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39号)规定: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应按上述规定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通过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比较,确定当期应退税额。从上述公式可知,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参与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2_]162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该生产企业的当期免抵税额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当期免抵税额反映为《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37栏“当期免抵税额”

第五篇:生产型出口企业如何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生产型出口企业如何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发布日期】: 202_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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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产品100%出口,退税率为17%,依据财税[202_]25号文我公司应依法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是我公司对征税方式和税基有异议,我公司认为我公司产品全部出口无内销,没有抵减内销应缴纳的增值税所以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是当地地税局要求我公司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二十五栏当期免抵税额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目前,我国增值税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25号)规定,应对其免、抵的增值税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即“经国家税务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贵公司虽然没有抵减内销应缴纳的增值税,但有免征的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对免征的部分也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2_/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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