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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法规定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102462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6 12:11: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个人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法规定

官方:车补、供暖补、房补、伙食费、预提工资及医疗补助税前扣除问题 202_-11-2

1.预提的职工奖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预提的职工奖金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税前扣除,否则预提的职工奖金不能税前扣除。

2.每月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2_]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3.职工住房补贴能否计入工资总额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2_]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住房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4.为员工支付取暖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取暖费,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若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5.为子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子公司员工不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母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

6.负担员工伙食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为员工报销伙食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要有合规票据,二是企业报销伙食费用要有标准,并且要符合常理。7.大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大病医疗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大病医疗保险如果按其性质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例如202_年度深圳市实行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且属于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27号)的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8.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若属于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则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补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适用于202_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9.报销以前年度员工医疗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报销以前年度员工医疗费应在追补至医疗费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项目23项解析

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项目23项解析

按照规定,下列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为其他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税收入无关的担保而承担的本息支出,职工宿舍修理费,当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提取的准备金,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未经批准的价内外基金及收费,建立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的企业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损失,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给购货方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部分的费用,金融企业返还的手续费,企业承租者上交的租赁费,劳务服务企业缴纳的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等。

一、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这里所说的对外投资的支出,包括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购买股票等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并形成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

上述两项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允许以提取折旧和销售费用的方式逐步扣除。

三、违法经济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一)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另外,还包括除

上面所说的违法经营罚款以外的各项罚款,包括卫生检查不合格罚款、违反计划生育罚款、绿化不合格罚款、排污超标罚款、交通违章罚款等等,都不允许扣除。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这部分赔偿不允许扣除。因为对纳税人来说,虽然遭受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得到了补偿,纳税人实际上并未受到损失,所以不应扣除。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的捐赠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的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范围,以及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外的捐赠。除另有规定外,这部分捐赠不允许扣除。

七、各种赞助支出

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这部分支出,不允许扣除。在实际工作中,赞助支出的概念比较难确定。从字面上理解,赞助支出是纳税人自愿的支出,但在实际中有许多支出不是出于纳税人的自愿,而是摊派。赞助的概念不易界定,因此,税法规定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外,其他赞助支出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纳税人向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广告业的部门赞助的广告性支出,可作为生产、经营的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以外,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例如,私营企业业主为自己家庭购买一台电冰箱,这一支出与其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九、为其他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税收入无关的担保而承担的本息支出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清偿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十、当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

企业纳税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补扣。

上述“企业纳税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补扣”的规定,是指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十一、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一)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空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出版业的“提成差价”属准备金性质,不允许税前扣除。

十二、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提取的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按财务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应依据税收法规规定将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以准备金的形式结转以后纳税。

十三、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考虑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状况和广告宣传费列支的具体情况,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税法规定,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均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以上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处理;

2.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处理;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照财税字[1997]22号文件执行政策规定时,应提供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和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规定,否则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收取单位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五、建立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的企业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损失

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拥用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六、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

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缴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

十七、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八、给购货方的回扣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十九、贿赂等非法支出

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十、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部分的费用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二十一、金融企业返还的手续费

金融企业按规定向客房返还的手续费,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如果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后再返还给客户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二、广告公司组稿费、宣传费

按税法规定,广告公司依照广告收入一定比例支付组稿费、广告宣传费,属回扣性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三、企业承租者上交的租赁费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全部被另一个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进行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

第三篇:党组织活动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汇报

党组织活动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汇报

近来,组织部咨询“非公有制组织组织党组织运转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事项,根据从组织部门了解的情况并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原则,现将有关事项汇报如下:

一、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运转经费扣除现状

经对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不含有国有、国有控股、集体企业)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了解,大部分企业没有这部分支出。

二、组织部门就党组织运转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根据组织部门提供的两个文件,涉及到党组织运转经费税前扣除的内容,共有两个方面分别是: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将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建立党费拨返制度,企业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全额返还企业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还可从各级党组织留存党费中,按照一次比例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非有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探索采取企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方式,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

(二)基层党组织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运转经费,按照不低于上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列支,按上述标准仍少于3000元的由企业补足,资金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实行税前扣除。社会组织党组织运转经费,由社会组织根据各自章程,参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做法予以保障,其业务主管部门应从本部门经费中给予支持。各级财政和党费应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运转经遇提供必要支持”。

三、就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运转经费税前扣除相关事项的理解

近几年来,社会各界针对党组织运转经费也有多种看法,不少媒体都予以了报导。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的规定,就党组织运转组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我们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坚持税前扣除原则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首先要遵循税前扣除法定基本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上原则可以概括为相关性、合理性、客观(实际发生)性三原则。企业发生党组织活动费用必须符合以上原则才可以税前扣除。其中:

1、“有关的支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如在职职工发生的党组织活动费用和退休人员的如何掌握,后者是否直接相关,都需要进行判断。再如用于企业内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和企业外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如何掌握。前者可以增强企业凝聚力,属于企业文化建设的部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用于企业外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如企业外部党员的访贫问苦支出等,是否能直接全部扣除,也需要判断。是否可以参照企业广告宣传费支出扣除,但我们没有找到相关上级税务部门文件。

2、“合理的支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7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上述常规的判断权由税务机关掌握,必要和正常还要注意标准的合理和手段方法的合理。例如每年的建党节时期,很多企业可能组织党员开展红色旅游,远的有井风山、延安、重庆等,近的有山东临沂革命老区、台尔庄、南京等地,少者一二天,多者四五天,费用从几百到几千不等。是否符合生产经营常规,这都需要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3、客观性的掌握在认定时必须是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且取得合法的票据。

(二)明确界定什么是党组织活动

202_年4月中组部发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19条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上述党费的使用范围,我们认为可以作为党组织活动费用使用范围。即可以作为是否在税前扣除的判断标准之一。但是对于以下拨或留存党费开展党组织活动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为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16条规定: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对于使用这部分党费或上级下拨党费开展党组织活动的不应在税前扣除。因为,这部分党费来源于职工上缴的党费,属于职工个人工资支出项目,这部分支出已经在生产经营中计税成本费用。

(三)处理好与职工教育经费关系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2条明确,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财税[202_]1号文规定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全额扣除)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指企业为提高其职工工作技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而通过各种形式提升职工素质,提高职工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教育所发生的教育费支出,以上党费使用范围范围“(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实质也属于提升职工素质,提高工作能力的表现。因此,对于党组织活动经费与职工教育经费相重叠的部分,在扣除时也应充分予以考虑。

我们认为,如果认定这部分为职工教育经费,应按职工教育经费相关规定扣除。但目前,没有这方面的上级税务机关文件支持。

三、就党组织运转经费税前扣除的认识

综合以上我们了解的情况和分析。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我局认为如下:

一是党组织活动经费的扣除标准应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门规定。对于党委的文件中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运转经费,按照不低于上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列支,按上述标准仍少于3000元的由企业补足,资金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实行税前扣除”的比例和金额标准,目前没有上级财税部门的文件明确。

如果上级税务机关能够明确比例及标准,可以按比例和标准执行。如果上级税务机关没有明确的比例和标准,可以根据上述税前扣除原则进行党组织运转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认定。但需要上级税务机关明确党组织运转经费的使用范围、税前扣除原则(特别是相关性的把握)。

二是党组织活动经费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党组织运转经费税前扣除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尚未有扣除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据实扣除,即必须是先用党费支付,党费不足支付的,再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2、当期职工教育经费使用超过扣除标准的,才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在扣除时可与职工教育经费一样,列入管理费用科目。

附:有关省份税务机关党组织活动经费的扣除标准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有关省份税务机关

党组织活动经费的扣除标准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2_]446号)规定“企业为本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据实税前扣除”。

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辽地税发[202_]3号)第四条规定“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

3、江苏省委组织部、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出《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的通知》在全国率先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并可据实在税前扣除,明确党组织活动经费一般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组织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报销。遇有特殊情况需追加经费时,应经党组织会议讨论提出,由企业领导层决定。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可以从分管的党费或党建工作专项资金中适当拨补,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或全部返还。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职工工会经费包含哪些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职工工会经费包含哪些? 最佳答案

1、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等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3、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4、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5、事业支出。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其他支出。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如用会费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篇: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范文模版]

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公司为员工注射疫苗支付款项,取得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对方为一家公立非营利性医院),该收据是财政部监制并加盖了该门诊的收费专用章。该票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_】7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开具的加盖本单位收费专用章的医疗收费票据,可以再税前扣除。

个人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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