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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20-101606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30 18:35: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申请减保的权利……………………………………………………………………5.1  您有退保的权利……………………………………………………………………………………………………7.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2 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

5.减保 5.1 减保

6.保险费自动垫交 6.1 保险费自动垫交

7.合同终止与解除 7.1 合同终止

7.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2 年龄错误

9.重大疾病的定义 9.1 重大疾病的定义

9.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0.释义 10.1 周岁

10.2 有效身份证件 10.3 意外伤害 10.4 毒品

10.5 酒后驾驶

10.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7 无有效行驶证 10.8 机动车

10.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10.10 遗传性疾病

10.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10.12 现金价值 10.13 情形复杂 10.14 专科医生

10.15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16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10.1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0.18 永久不可逆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 3.4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2_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金泰重疾”。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与主险合同一致。1.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1.3

1.4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若发生减保的,我们将按减保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2.

2.1 2.2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3)在任何情况下,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另外一项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3.1

3.2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金申请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但原发性心肌病的理赔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出具前述报告和资料;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4.

4.1 4.2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率的调整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一致。

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重大疾病发生率发生偏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我们将调整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的,将及时通知您。您不接受保险费率调整的,可按本 5.

5.1 附加险条款“7.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合同。

减保

减保 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减保。您申请主险合同减保时,本附加险合同应同时减保,减保比例同主险合同,我们将退还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减保后,本附加险合同期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6.6.1

保险费自动垫交

保险费自动垫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自动垫交应与主险合同同时进行。投保时明确选择保交 险费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时,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余额垫交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折算可垫交天数,本附加险合同在可垫交天数内继续有效;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各项欠款之和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附加险合同中止。在保险费垫交期间,如发生合同解除、减保或保险金给付,我们在给付的现金价值或保险金中扣除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前述垫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

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7.7.1

合同终止与解除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因本附加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

7.2

您解除合同的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手续及风险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8.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适用主险合同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条款(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保险事故通知;(4)宽限期;(5)效力中止;(6)效力恢复;(7)未还款项;(8)联系方式变更;(9)合同内容变更;

8.2(10)争议处理。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9.1

重大疾病的定义

重大疾病的定

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且本附加

9.1.1

恶性肿瘤

9.1.2

急性心肌梗塞

9.1.3

脑中风后遗症

9.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9.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9.1.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9.1.7

多个肢体缺失 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

9.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1.9

良性脑肿瘤

9.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9.1.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9.1.12

深度昏迷

9.1.13

双耳失聪

9.1.14

双目失明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2_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9.1.15

瘫痪

9.1.16

心脏瓣膜手术

9.1.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9.1.18

严重脑损伤

9.1.19

严重帕金森病

9.1.20

严重Ⅲ度烧伤

9.1.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9.1.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9.1.23

语言能力丧失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臵换或修复的手术。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9.1.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9.1.25

主动脉手术

9.1.26

肾髓质囊性病

9.1.27

原发性心肌病

9.1.28

持续植物人状态

9.1.29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9.1.30

坏死性筋膜炎

9.1.31

终末期肺病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臵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指因原发性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分级状态分级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是指由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经毒素造成大脑皮层广泛性损害,而脑干功能相对保留所致的一种丧失生理、意识和交流功能后的临床状态,并且该状态已持续30天以上。患者无法从事主动或者有目的的活动,但保留了躯体生存的基本功能,如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的功能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指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1升;(2)病人血氧不足必须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等于或低于55mmHg;

(4)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9.1.32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后因输血而感染HIV;(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判为医疗责任;(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9.1.33 肌营养不良症

由专科医师确认的诊断为Duchenne,Becker,或Limb Girdle 肌营养不良症(所有其他类型的肌营养不良症均不在保障范围内),已进行了至少90天的治疗,并提供肌肉活检和血CPK检测证实。

该疾病须导致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或者导致被保险人永久性的卧床,没有外部帮助无法起床。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由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验证实,而且已经造成永久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或者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9.1.34 严重多发性硬化

9.1.35 严重克隆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9.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以上“9.1.1恶性肿瘤”至“9.1.25主动脉手术”所列重大疾病定义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_年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作出,其他重大疾病由我们自行增加,其定义由我们根据通行的医学标准制定。

以上重大疾病,除原发性心肌病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确诊外,其他疾病均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

10.10.1

10.2

10.3 医院确诊。

释义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有效身份证件

意外伤害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10.4 毒品

10.5

酒后驾驶

10.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7

无有效行驶证

10.8

机动车

10.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10

遗传性疾病

10.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12

现金价值

10.13

情形复杂

10.14

专科医生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附加险合同相应栏目。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10.15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16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10.1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0.18

永久不可逆(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二篇: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2_年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条 款 内 容】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

1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

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16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2_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动脉血氧分压(PaO2)< 50mmHg;(3)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 80%;(4)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十七、严重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 17 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Ⅳ级:是指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症状,体力活动后加重。

明确诊断并由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验证实,而且已经造成永久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或者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二十八、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单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二十九、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II级重症急性胰腺炎

Ⅱ级重症急性胰腺炎是指急性胰腺炎伴有脏器功能障碍。被保险人所患的Ⅱ级重症急性胰腺炎必须明确诊断,按APACHEⅡ评分达到8分或8分以上和Balthazar分级系统达到Ⅱ级或Ⅱ级以上,并且接受了外科剖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肌营养不良症

肌营养不良症是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本附加合同仅对肌营养不良症已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运动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活动能力的情况予以理赔。

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 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保单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內。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微小病变型)II型(系膜病变型)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IV型(弥漫增生型)V型(膜型)

(二)女性疾病的定义

一、原位癌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原位癌是指尚未浸润正常组织的局灶性癌细胞新生物。“浸润”是指穿透基底膜并且实际破坏了基底膜以下的正常组织。非典型增生、上皮内新生物CIN-

1、CIN-2及CIN-3级,及所有癌前期病变除外。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原位癌”是被保险人下列部位“乳房、子宫颈、子宫、卵巢、输卵管、阴道”初次患的原位癌。

在理赔以上原位癌时必须提交固定活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及诊断和治疗报告。单纯临床诊断将不被接受。对被保险人所患癌症在被诊断时已经超越原位癌阶段者,本附加合同不赔付原位癌保险金。

(1)子宫内膜原位癌

TNM分级为TisN0M0 或国际妇产科联合会分级FIGO 0的子宫内膜肿瘤。(2)子宫颈原位癌

癌细胞限于上皮内,基底膜完整,无间质浸润。子宫颈原位癌必须基于取自子宫颈圆锥切除活检的显微镜检查结果诊断。子宫颈上皮内新生物(CIN)分类CIN I、CIN II和CIN III(严重非典型增生但无原位癌)的子宫颈上皮病变除外。(3)卵巢原位癌

肿瘤应该包膜完整,卵巢表面无肿瘤,TNM分级为T1aN0M0或国际妇产科联盟分级 FIGO 1A。(4)输卵管原位癌

肿瘤应该局限于输卵管粘膜内,TNM分级为TisN0M0或国际妇产科联合会分级FIGO 0。(5)阴道原位癌

TNM分级为TisN0M0或国际妇产科联合会分级FIGO 0的阴道肿瘤。(6)乳腺原位癌

TNM分级为TisN0M0的乳腺肿瘤。

二、骨质疏松所致骨折

骨质疏松为一种骨质量减少疾病,伴有骨皮质厚度下降和多孔骨骨梁减少(骨化学成分正常),造成骨折发生率增加。骨质疏松症定义为骨矿物质密度(BMD)至少较年轻人平均骨钙质密度低2.5个标准差。

本附加合同仅对保险事故发生时年龄超过50周岁,按以上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并且发生股骨颈骨折或椎骨骨折的被保险人予以保险保障。

三、因意外伤害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实际接受了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由整形外科主任医生实施的对严重缺陷、缺失、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以矫正由于意外伤害或暴力袭击造成的面部毁损。面部整形手术必须是被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专家确认为必需施行的手术。面部整形手术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180天内实施。

意外伤害必须为:(1)由外在暴力引起并且造成表面可视性伤口和面部骨结构损害的,或面部皮肤三度或全层意外烧伤;(2)造成成面部毁损的直接和独立的原因。

<本页内容结束>

第三篇:生命附加康顺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生命附加康顺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2_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条 款 内 容】

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51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遗传性疾病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3。

发生上述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附加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3.4.5.本附加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证明书;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7.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4.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5.由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重大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7.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聘请医疗专家对被保险人所患的重大疾病

进行检查、核实和会诊。

五、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请求给付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7;(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8;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9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 17 肢体机能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1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2_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21,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Ⅳ级:是指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症状,体力活动后加重。

第四篇:如何购买重大疾病保险

如何购买重大疾病保险?跟年龄、收入、职业和家庭情况等有什么关系?买多少合适?

成都大童保险服务买重疾险很有必要,但还须合理选购。那么如何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呢?要根据自己的年龄、性别、经济状况的特点选择最合适自己的险种和保额。在投保年龄和缴费方式亦要有所讲究,重疾险是医保的必要补充,对没有医保的人来说,重疾险尤其重要。适当购买重大病险的窍门还在于了解目前患重疾之后所需花费的医疗费用。根据最近的统计,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少则七八万元,多则十几万元甚至更高,因此购买10万元到20万元的保额比较合适,尽管一次交足会有一些价格上的优惠,但重疾险的保费还是年缴比较好。很多险种对于投保人的年龄有明确的规定。由于老年人的发病几率比较高,保险公司一般不接受60岁以上的投保人,所以重疾险的购买不宜等到50岁以后再买,那样保费总支出会和保障总额相当,很很不划算。另外,投保人在购买前一定要注意购买重疾险的实际保障利益。不少公司的重疾险赔付是有一定条件的,如有终身保险的,有的是保障至99岁的,还有的是保障至70岁的,因此,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一定要考虑年龄限制。

而且,保险公司还会对重疾险的理赔有观察期,不同公司对此也有不同的条件,如180天、90天。这个也是需要考虑的细节之一。

张永明

购买重大疾病时,注意点:免责少,等待期短,大病可早期赔付。

1、年龄越大,费率越高(即同样的险种,同样样的保额,同样的交费期,费用月高);

2、收入无形中决定着保额。因为千万不能让保费成为我们未来的负担;

3、职业和家庭状况代表着风险大小和责任的大小,也决定着买多少合适!!

郭冲

主要看发生重大疾病所花费的金额。然后看自己实际可以抵御的部分,这两个部分之差,就是您要购买的缺口。

王馨

从客户的投保目的、购买能力、理财习惯,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组合。主险:双倍给付、提前给付、身故金等重疾保障

附加险: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住院医疗、保费豁免、双倍给付等 回答时间:202_-05-20 15:20 举报

张建南

简单地说,应该注意下面几方面的问题:

1、重疾覆盖范围。不同公司的产品,涵盖的重疾种类和范围往往有一定差别,这就直接决定了假如不幸生病了,能否理赔。

2、保险除外责任。除外责任直接决定了不能理赔的情况和条件,常见的除外责任有先天性疾病、艾滋病、服用毒品等等。

3、保障年限。保障年限决定了保单为您提供多久的保障。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体的抵抗力越来越不足,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会慢慢增高,老年的时候能不能保,怎么保,非常关键。

4、观察期。为了避免投保人带病投保之类诈骗行为,保险公司设计险种的时候都会设计一个观察期。自保险合同生效开始计算,观察期结束后,重疾险上面的保障利益才正式生效,如果在观察期内不幸患上重疾,只退还保费。常见的重疾险的观察期有90天、180天、一年等等。

5、生存期。部分险种有规定确诊重疾以后生存满XX天,才能获得理赔,这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一般来说越短越好,避免日后出现理赔纠纷。

孙红蕾

当今年社会,由于工业污染、生态环境恶化、紧张高节奏的工作,发生重疾的几率越来越高,并且重疾趋于年轻化,昂贵的医疗费用,使得有些家庭一病返贫的悲剧时常在我们边发生。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和家人的保障,越来越多的人为自己和家人选择了重大疾病保险,买重大疾病保险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重疾等待期的问题,各家公司的重疾等待期不同,有的是90天,有的是180天,等待期短的,重疾险90天后就生效了,可早日拥有重疾保障,请投保之前明确等待期的长短。

二、重大疾病的种类,各家公司每款产品保障的重疾种类,都不一定相同,有的保三十大类,有的保二十类、十几类,选择性价比相对高的产品。

三、重疾的保险期间,有的重疾险是保障终生的,有的是保到65岁、70岁,保险期间长短不一,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四:保额高低,并非重疾险保额越高越好,保额太高了,保费也会高,会给家庭带来压力。根据家庭经济情况,结合当地的诊疗条件和现阶段当地治疗重疾的平均费用来选择适合的保额。

五、选择专业诚信的代理人,代理人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到 日后的理赔速度,专业的代理人,会在风险来临时指导客户如何充分而快速的享有保障权利。

六、公司的发展前景、理赔机制,也会影响到理赔速度,一家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会有充足里的理赔准备金,能够快速为符合理赔条件的客户办理理赔。

七、售后服务,选择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的公司,即使当时卖给您保险的代理人离职了,公司也会安排服务专员为您服务,提供持续优质的服务。

陈芬芬

购买重大疾病保险,要注意四个问题:

1、保额多少为适合,一般家庭建议每人是15-30万合适,家庭经济好的,可以做更高。

2、保费多少适合:家庭总保费在家庭年收入的15%——20%为合适

3、应先买谁:家庭经济支柱优先购买,其次次经济支柱,最后才是小孩

4、越年轻买越好,越早买越好。

李优

你好,选择大病保险主要要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

1.保障范围:目前的状况下来看,如果保费支出相同毫无疑问要选择更多的保障,还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选择保障女性原位癌、系统性红斑狼疮、男性早期前列腺癌的产品; 2.保障额度:目前大病的治疗费用大概在10万-30万左右,平均费用在20万左右,扣除社保可以报销的一半费用,保额最低建议设置为10万,如果经济情况允许或者将产品进行合理搭配,建议设置更高的保障额度;

3.保障期间:大体分为定期和终身两种,要根据投保时的年龄段来进行判断,对于婴幼儿和未成年学生来讲,建议选择20年或者稍长些的定期保障,对于25岁至35岁的被保险人,建议选择终身保障,对于超过35岁的建议选择保障到60岁或者70岁。重要一点:一定要如实告知,避免理赔发生问题。

谢利兵

年龄越早买越好

收入收入低的用消费型险种,收入高的可以更多选择(返还型、消费型搭配选择)

家庭情况先给主要收入者买,保障家庭支柱。全家规划,统筹兼顾,保费不能超限,保障足够是基本。

买多少合适?结合自己现有的保障情况来设计,通常的保障在10-50万之间。也会结合实际家庭支出,因为重疾保障对家庭也是一种财务补偿。也保障重疾后暂时收入中断期间的生活支出。

刘巍

如何购买重大疾病保险?跟年龄、收入、职业和家庭情况等有什么关系?买多少合适? 购买重大疾病不同的人群 是有着不同的选择的 和年龄 收入 职业 家庭情况紧密相关

如男性在35-45周岁

65-75多发重疾

女性则多为30-40周岁

55-65周岁 是重疾的高发年龄

在不同的年龄投保 就有着不同的保额需求

家庭情况 主要考虑遗传病史

很多重疾具有遗传或隐性遗传可能。职业 不同职业有着不同的涉及需求和产品需求

首先是 职业疾病 如 喷砂 喷漆等工作易引发 肺部重大疾病

业务人员多发 胃部和肝部疾病

有些职业 在职时拥有较高的保障包括社保和团体险,这类人群主要的保障期间就放在退休之后。

要根据不同的人群具体规划。

收入

首先就要跟据收入确定可使用的资金量之后在根据收入来确定保额,每月就1000元的收入觉不能每年拿出8000来买保险对么?保险本该是保障不能成为负担。

随着年龄的增加,罹患重大疾病的可能性越来越高,所以重疾保险的费率设计是年龄越大保费越贵,保险越小买越合适。保费低,保的时间长,而交费无论是20岁买还是40岁交费时间是一样长的(比如说20年),所以,您算算看同样一个人20岁买保险要比40岁再买,省多少钱,而保险公司还要多保他20年的风险。

重疾保险的交费相对来说,时间都是10年、15年、20年、30岁等,时间都较长,也是家庭的一项长期储蓄,买保险买的是内心的安全,而不是把负担买回来,保费要合理安排,保险型保险的保费以不超过家庭年收入的10%-15%为宜。

重疾保险和职业没有太大关系,意外保险是和职业类别有关系的。

投保重疾保险时,有一定家族病史的人,要提早考虑,并且投保时要如实告之,保险公司在审核时主要是看被保险人当时的身体状况,要保证投保时身体健康。

最后谈到重疾保险的额度,这里有一个简单的公式:30万+被保人2年的年收入=重疾险保额

其中,30万是目前医治好一个重大疾病的平均费用,但人一旦发生重大疾病时,是不能工作的,但家庭中的一切开销,不会因为谁生病了而减少,生活还在继续,这也是重疾保险设计的初衷,补偿被保人因不能工作而中断的收入,2年做为一个康复身体的时间,保证在看的时间内,家庭的生活品质不会下降,不会“因病致贫”。

在重大疾病保险“同质化”的情况下,保费是比较产品时的关键。重大疾病保险相对于终身寿险来讲,缴费期越长越好!

为什么?以30岁投保,保障期到80岁,缴费期20年为例:

首先,这是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特点决定的,一旦发生理赔,保险合同就终止了,而我们的保障期是到80岁,保险公司会不会不收缴费期之后,50岁以后的保费呢?不会的,肯定是在20年里收取了保障到80岁的保费了;

因此,如果缴费期是20年,第10年,40岁时理赔了,而保费等于已经交了25年的钱了,相当于已经把到55岁的保费提前交了;

所以,买重大疾病保险,最好是买最长的缴费期,相对来讲,保额也就可以买高一点了。

然后,最好买有保额递增的产品,原因很简单:有可能是通货膨胀、也有可能是医疗费用上涨、还有可能是将来的重大疾病的治疗方法,是现在的保险合同中没有的,或者有规定限制的。

还有,有的产品捆绑了分红、保证续保、第二次重大疾病的100%赔付....,这些都应该咨询了解清楚。

最后,作为主险买重大疾病保险,不需要买“附加豁免保费保险”,原因参考前述

买重大疾病保险关键是注重健康方面还是理财方面的?

如果是健康方面:那建议你买重大疾病保险一年存入不多,保障金额较高有大病给会保额让你治病,没病正常死亡时退还保险金额传给儿子,但不能用于养老!.,p这个是以保障为主的,要拉长时间交费,经济压力不大.针对经济力量不是很强的人来说最佳选择/

如果是理财方面:建议买分红型的..要保额分红才好,那样分的多!!还要有年金,可方便领取,有零用钱,也可以累积到一起养老之用...他会随着年龄的增长,分红和年金都会长大,到老时有足够的钱养老....如果人生的中途出现大病要等用钱治病可取年金累积年金..需要的更多还可终止合同,.把所有的分红都拿到一起治病.相当于一个很灵活的重大疾病保险..另外还有全残死亡的保障....

第五篇: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认可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与本公司约定。

第五条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二十九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国寿附加康友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2_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指为治疗脑动脉瘤,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夹闭、修复或切除病变脑动脉血管的手术。导管及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七、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二十八、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二

十九、终末期肺病

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注:

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索赔时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八条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要求解除主合同的同时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投保人不得单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一条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的情形。

因主合同责任免除情形导致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因主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借款”事项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二、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三、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作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四、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

第十三条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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