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会计资料正确可靠,防止会计差错及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便于公司审计工作的开展,加强公司各管理岗位的责任心,维护公司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订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第二章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 第一节 现金内控制度
第三条现金的收付由公司专职出纳负责,不得多人管理现金的收付,以免责任不清。
第四条现金的收支要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五条不准以白条或借据抵库,任何人不经批准均不得借用现金。第六条遵守银行规定的库存限额。
第七条严禁出纳员填制现金的收款、付款记账凭证。
第八条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组织对库存现金每月至少盘点一次,如发现帐实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九条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应经常不定期抽查出纳员的帐实是否相符。
第十条必须用保险柜保管现金。严禁用木箱、木柜保管现金,或将现金置放在办公桌内。
第十一条遵守银行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和结算起点,超过起点的支出应使用支票支付。
第十二条领用备用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出差人员应及时报账,如无必要继续使用备用金,应及时收回销账。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及时至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借款无法核销的,应说明理由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出差返程后长时间即不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又不说明理由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工资中扣除借款。
第十三条未经过批准,不得使用与借款内容相左的单据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费用报销凭证应由出纳对金额进行二次审核,以减少差错。
第十五条付出现金应取得凭证,如收据、发票、费用单据等。报销凭证必须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才可报销。购买货物凭证必须经公司仓库验收后,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才能报销。
第二节
银行存款内控制度
第十六条
银行预留印鉴至少由两人分管。
第十七条空白支票禁止提前加盖印件。第十八条
遵守国家规定的信贷纪律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账户,不开空头支票。
第十九条 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汇票和本票,并设置备查登记簿,登记其购入,发出和注销情况。
第二十条
及时与银行对帐,查明未达帐项及发生原因,并编制银行未达帐项调节表。
第二十一条出纳原则上不应签发盖有印鉴的空白支票,如工作需要,也应控制其份数。领用人对领用的空白支票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而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者,应予以赔偿。空白支票使用后应及时交财务部门记账和注销。
第三节
工资内控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工资发放的工作人员应认真与人事管理部门核对在册职工人员姓名,工资标准,各种津贴和补贴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聘用临时工姓名,工资数额及有关补助的说明认真核对临时工工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核对各项应扣款是否正确。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审核过的工资计算表或工资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
第三章
实物资产内控制度
第一节
原材料内控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仓库由专人保管材料物资。
第二十七条
对已采购回的材料建立验收制度,登记采购合同数,实收数,短缺数等。
第二十八条
各种材料物资应妥善保管,按品名、规格定位堆放,并挂贴标签,以便帐实核对。
第二十九条
实行定期盘存制度,每月至少盘点一次,并与材料帐卡的账面结余数核对,若发现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填写盘存报告单报本部门及财务部门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易潮,易霉物资要经常检查库内通风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易挥发的物资应经常注意加盖密封。对易燃、易爆物资要加强防火,对贵重物资和稀有物资要特别保管并经常查核。
第三十一条
对各种材料物资的领用和发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仓库保管员只有根据经过批准的领料单,或销售凭证方能发料,领料人和发料人均应在领料凭证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负责稽核所经管的材料帐卡和实物数量是否相符。财会部门负责稽核材料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金额是否相符,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材料部门的帐、卡和实物数量是否相符。第三十三条
对于边角废料应做到合理回收,及时入库,加强材料的综合利用。
第二节
产成品内控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立专门的仓库由专人保管产成品物资。
第三十五条生产车间加工完毕的产品,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填制产成品交库单,连同产品交成品库点收,车间和成品仓库的经手人应在产品入库单上签字,作为产品入库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入库单”一般一式三份,一份由成品库记账,一份退生产车间计算产量,一份送财务部门记账。月末各方的合计数应按品名、规格、等级进行核对。
第三十七条产成品销售时,销售部门根据购货单位的订货单或销货合同开出至少一式三份出库提货单(物资出门证)。一份由销售部门存查记账,一份由成品仓库发货记账,一份送财务部门收款记账。
第三十八条销货发票应具备销售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方面的内容。应由开票人以外的人员复核其所填内容,是否与购货单位的订货单或合同一致。
第三十九条仓库保管发货人接到提货单联后,提出应发的货物,核对无误后方能包装发运。
第四十条仓库保管等直接经手销售的人员,不得兼管与销售有关的账簿如销售,应收销货款的记账工作。第三节
产品及半成品内控制度
第四十一条
外购半成品的管理,视同材料购入处理,由材料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
自制半成品若需送交半成品库的,其管理办法同产成品的管理流程。
第四十三条
月末要清查盘点,盘点由生产部门和车间核算员参加,可能时财务部应派员参加,盘点完毕要填写在产品盘存表,以便正确计算在产品成本。
第四节
固定资产内控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报废、转让、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清理费用、残值收入,或租金收入和转让收入,并报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对已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按照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第四十七条
在年度会计决算前,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固定资产盘点,以查明资产实物状况。
第四十八条
对意外灾害损失应进行认真的核对、盘点及损失程度的评估,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五章
供销业务的内控制度
第一节
供应业务的内控制度
第四十九条
申请购货的部门提出采购单,经采购部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汇总编制采购计划。再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或开出购货订单,组织采购。采购计划中应填明所购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计划价格及质量要求等内容。采购部门批准的数量若与申请单位申报数量有异,应及时通知申请部门。
第五十条
购入的材料物资由仓库保管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将发票账单与存查的采购计划进行认真核对,同时核对点收实物的数量和质量,核对无误后填写验收单或材料入库单,并签字后连同发票账单转采购部门。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材料物资应通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后方可填制验收单。
第五十一条
仓库保管登记已验收货物的明细账。
第五十二条
采购部门收到仓库转来的验收单或入库单和发票账单后,须进一步与合同、采购计划核对无误后,签章送财务部报帐。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验收单(或入库单)和发票,编制会计凭证或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十四条
若收到的材料在数量、规格,质量等方面与合同、发票不符,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部分拒付或全部拒付手续,材料仓库应对所到材料暂时另行代管。并在备查簿中予以记录。
第五十五条
财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总账,对仓库明细账进行控制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月末财务部门材料总账与仓库明细账进行核对,帐与实物数量进行核对。
第二节 销货业务的内控制度
一、现销业务的内控制度
第五十七条
销售部门根据购货单位的订货单或销货合同开出物资出门证。一份由销售部门存查记账,一份由成品仓库发货记账,一份送财务部门收款记账。
第五十八条
开票员负责根据销售部物资出门证开发票。开票工作由财务部的专人负责。
第五十九条
收款员收款。收款人由财务部开票以外的另一人员或销售部门负责,收款人应核对单价是否有误,并验算数量乘单价是否与金额相符,大小写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收入现金,将款项交财务部出纳后,在发票联及物资出门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并由会计编制收款凭证入账。
二、赊销业务的内控制度
第六十条
草拟合同,报主管领导审批赊销业务。合同由销售机构草拟,草拟的合同应报企业主管销售业务的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一条购销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六十二条
开出物资出门证及销货发票,并通知仓库包装发货。发票开好后应交由另一人审核发票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有无错误。销售发票应由专人管理。
第六十三条
财务部门凭发票编制记账凭证。
第六十四条
根据收帐通知联记账,注销应收账款或冲减应收票据账户。
第六十五条
若因产品质量等原因而发生销货退回,则冲减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第六十六条
仓库管理部门登记退回的产成品办理入库手续。若因其他原因购货方要求折让,应按销售折让的规定批准权限,由有关负责人签批意见后财务部门才能据以记帐。
第六十七条
企业财务部门不得随意将应收账款转作坏帐损失冲减坏账准备,应当在每一年度对应收款进行逐项检查,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由财务部门提交相关书面情况说明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篇: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本着规范经营行为,规避经营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各单位。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条公司实行会计统管委派制。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的,须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总会计师同意,方可设置工作岗位。各职能部门的会计业务由财务部统一办理。
第四条 公司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母公司委派。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及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与决策。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 各单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配备会计工作人员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要重点执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和会计岗位内部牵制制度。
第六条 会计人员的调动要征求公司总会计师意见。会计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清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手续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
第三章 会计核算控制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公司内部会计报表,要符合公司内部报表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各单位业务人员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予以退回。原始凭证更正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所有原始凭证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条 记账凭证应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填制记账凭证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记账凭证必须有制单人员签章、业务经办人员签字,必须经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稽核人员复核。记账凭证应当及时分类汇总,编号装订成册,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丢失。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记账凭证及时登记会计账簿。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辅助账簿。各单位使用的会计辅助账簿格式、账簿的启用、登记账簿的方法、账簿记录的修改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并应当定期结账。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账簿记录的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款项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证相符。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各单位编制的会计报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内会计报表还应符合公司内部有关会计报表的具体要求。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人员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终了必须归档统一保管,达到规定年限后经公司批准方可销毁。
第十五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必须符合公司财务核算流程的要求,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财务监督控制
第十六条 加强会计工作授权批准制度
会计人员对日常业务进行核算时必须经过财务部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授权;对于重大会计事项的核算,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总会计师授权。如有紧急业务发生,在得到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可以相应处理,并在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加强单位内部资产控制
各单位应在每个会计终了前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以摸清单位内部资产状况。对于清查出的不良资产应及时上报公司;对小额的不良资产,经相关部门认可,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由公司自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大额的不良资产报废、报损时应事先报集团公司核准,经社会中介机构鉴定确认,根据兵装集团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单位内部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于每个会计末将本单位下成本费用预算报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审核并进行预算控制。对于突破预算的单位及个人,应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加强单位内部程序控制
财务部和各单位委派会计人员有对本单位每笔款项的支出、运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各单位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成本核算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要主动检查每一笔款项的支付依据,材料采购、检验、入库、保 管必须由两个以上的业务人员办理。对于每一笔款项的支付,必须填制款项审批表,并经用款单位负责人、用款单位主管领导、总会计师签字后,由财务部负责付款。款项借出后,财务会计人员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员对账报账,以检查款项的用途、去向等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加强内部结算控制
财务部应充分发挥其服务与监督作用。各内部单位的所有收入款项和内部结算收入必须通过结算中心进行结算,对于资金结算中发现的疑点与问
题,应及时向财务部和单位领导通报,并协助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内部监督
财务部负责公司的内部财务监督工作。财务部要充分发挥其财务监督作用,并坚持内部监督经常化、制度化。财务部经公司授权后可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检查报告经检查当事人签名后上报相关公司领导。财务部行使其监督权利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财务部和各单位会计人员必须对会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给予充分重视,必须参与本单位有关的重要投资与重大贸易合同的讨论审批工作,并在遵循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对合同项目中涉及财务风险的不可控因素发表意见。在经济事项发生时,财务部和财务人员应严格根据投资、贸易合同和经过批准的用款计划审查、办理款项支付。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内部责任控制
各单位必须建立与财务指标、报表计算与确认过程中相对应的责任制约机制。对财务指标特别是成本、费用、收入、利润、负债、净资产等关键指标,必须建立计算、审核与确认上报三环节连带责任制度,即重要报表(报告)经财务人员计算、财务部负责人审定、总会计师信总经理确认上报,并由当事人分别签名,在共同对指标的真实性给予保证的同时,对指标失实所造成的后果共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加强内部分配及奖惩控制
公司对各单位内的授权经营指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对于年末未实现授权经营指标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得计发奖金和以各种形式变相涨工资,并由公司研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凡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有抵触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第三篇:《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会计资料正确可靠,防止会计差错及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便于公司审计工作的开展,加强公司各管理岗位的责任心,维护公司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订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二章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
第一节
现金内控制度
第三条
现金的收付由公司专职出纳负责,不得多人管理现金的收付,以免责任不清。
第四条
现金的收支要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五条
不准以白条或借据抵库,任何人不经批准均不得借用现金。
第六条
遵守银行规定的库存限额。
第七条
严禁出纳员填制现金的收款、付款记账凭证。
第八条
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组织对库存现金每月至少盘点一次,如发现帐实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应经常不定期抽查出纳员的帐实是否相符。
第十条
必须用保险柜保管现金。严禁用木箱、木柜保管现金,或将现金置放在办公桌内。
第十一条
遵守银行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和结算起点,超过起点的支出应使用支票支付。
第十二条
领用备用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出差人员应及时报账,如无必要继续使用备用金,应及时收回销账。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及时至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借款无法核销的,应说明理由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出差返程后长时间即不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又不说明理由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工资中扣除借款。
第十三条
未经过批准,不得使用与借款内容相左的单据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
费用报销凭证应由出纳对金额进行二次审核,以减少差错。
第十五条
付出现金应取得凭证,如收据、发票、费用单据等。报销凭证必须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才可报销。购买货物凭证必须经公司仓库验收后,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才能报销。
第二节
银行存款内控制度
第十六条
银行预留印鉴至少由两人分管。
第十七条
空白支票禁止提前加盖印件。
第十八条
遵守国家规定的信贷纪律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账户,不开空头支票。
第十九条
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汇票和本票,并设置备查登记簿,登记其购入,发出和注销情况。
第二十条
及时与银行对帐,查明未达帐项及发生原因,并编制银行未达帐项调节表。
第二十一条
出纳原则上不应签发盖有印鉴的空白支票,如工作需要,也应控制其份数。领用人对领用的空白支票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而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者,应予以赔偿。空白支票使用后应及时交财务部门记账和注销。
第三节
工资内控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工资发放的工作人员应认真与人事管理部门核对在册职工人员姓名,工资标准,各种津贴和补贴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聘用临时工姓名,工资数额及有关补助的说明认真核对临时工工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核对各项应扣款是否正确。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审核过的工资计算表或工资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
第三章
实物资产内控制度
第一节
原材料内控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仓库由专人保管材料物资。
第二十七条
对已采购回的材料建立验收制度,登记采购合同数,实收数,短缺数等。
第二十八条
各种材料物资应妥善保管,按品名、规格定位堆放,并挂贴标签,以便帐实核对。
第二十九条
实行定期盘存制度,每月至少盘点一次,并与材料帐卡的账面结余数核对,若发现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填写盘存报告单报本部门及财务部门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易潮,易霉物资要经常检查库内通风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易挥发的物资应经常注意加盖密封。对易燃、易爆物资要加强防火,对贵重物资和稀有物资要特别保管并经常查核。
第三十一条
对各种材料物资的领用和发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仓库保管员只有根据经过批准的领料单,或销售凭证方能发料,领料人和发料人均应在领料凭证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负责稽核所经管的材料帐卡和实物数量是否相符。财会部门负责稽核材料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金额是否相符,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材料部门的帐、卡和实物数量是否相符。
第三十三条
对于边角废料应做到合理回收,及时入库,加强材料的综合利用。
第二节
产成品内控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仓库由专人保管产成品物资。
第三十五条
生产车间加工完毕的产品,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填制产成品交库单,连同产品交成品库点收,车间和成品仓库的经手人应在产品入库单上签字,作为产品入库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入库单“一般一式三份,一份由成品库记账,一份退生产车间计算产量,一份送财务部门记账。月末各方的合计数应按品名、规格、等级进行核对。
第三十七条
产成品销售时,销售部门根据购货单位的订货单或销货合同开出至少一式三份出库提货单(物资出门证)。一份由销售部门存查记账,一份由成品仓库发货记账,一份送财务部门收款记账。
第三十八条
销货发票应具备销售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方面的内容。应由开票人以外的人员复核其所填内容,是否与购货单位的订货单或合同一致。
第三十九条
仓库保管发货人接到提货单联后,提出应发的货物,核对无误后方能包装发运。
第四十条
仓库保管等直接经手销售的人员,不得兼管与销售有关的账簿如销售,应收销货款的记账工作。
第三节
产品及半成品内控制度
第四十一条
外购半成品的管理,视同材料购入处理,由材料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
自制半成品若需送交半成品库的,其管理办法同产成品的管理流程。
第四十三条
月末要清查盘点,盘点由生产部门和车间核算员参加,可能时财务部应派员参加,盘点完毕要填写在产品盘存表,以便正确计算在产品成本。
第四节
固定资产内控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报废、转让、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清理费用、残值收入,或租金收入和转让收入,并报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对已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按照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第四十七条
在会计决算前,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固定资产盘点,以查明资产实物状况。
第四十八条
对意外灾害损失应进行认真的核对、盘点及损失程度的评估,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五章
供销业务的内控制度
第一节
供应业务的内控制度
第四十九条
申请购货的部门提出采购单,经采购部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汇总编制采购计划。再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或开出购货订单,组织采购。采购计划中应填明所购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计划价格及质量要求等内容。采购部门批准的数量若与申请单位申报数量有异,应及时通知申请部门。
第五十条
购入的材料物资由仓库保管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将发票账单与存查的采购计划进行认真核对,同时核对点收实物的数量和质量,核对无误后填写验收单或材料入库单,并签字后连同发票账单转采购部门。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材料物资应通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后方可填制验收单。
第五十一条
仓库保管登记已验收货物的明细账。
第五十二条
采购部门收到仓库转来的验收单或入库单和发票账单后,须进一步与合同、采购计划核对无误后,签章送财务部报帐。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验收单(或入库单)和发票,编制会计凭证或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十四条
若收到的材料在数量、规格,质量等方面与合同、发票不符,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部分拒付或全部拒付手续,材料仓库应对所到材料暂时另行代管。并在备查簿中予以记录。
第五十五条
财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总账,对仓库明细账进行控制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月末财务部门材料总账与仓库明细账进行核对,帐与实物数量进行核对。
第二节
销货业务的内控制度
一、现销业务的内控制度
第五十七条
销售部门根据购货单位的订货单或销货合同开出物资出门证。一份由销售部门存查记账,一份由成品仓库发货记账,一份送财务部门收款记账。
第五十八条
开票员负责根据销售部物资出门证开发票。开票工作由财务部的专人负责。
第五十九条
收款员收款。收款人由财务部开票以外的另一人员或销售部门负责,收款人应核对单价是否有误,并验算数量乘单价是否与金额相符,大小写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收入现金,将款项交财务部出纳后,在发票联及物资出门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并由会计编制收款凭证入账。
二、赊销业务的内控制度
第六十条
草拟合同,报主管领导审批赊销业务。合同由销售机构草拟,草拟的合同应报企业主管销售业务的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一条
购销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六十二条
开出物资出门证及销货发票,并通知仓库包装发货。发票开好后应交由另一人审核发票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有无错误。销售发票应由专人管理。
第六十三条
财务部门凭发票编制记账凭证。
第六十四条
根据收帐通知联记账,注销应收账款或冲减应收票据账户。
第六十五条
若因产品质量等原因而发生销货退回,则冲减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第六十六条
仓库管理部门登记退回的产成品办理入库手续。若因其他原因购货方要求折让,应按销售折让的规定批准权限,由有关负责人签批意见后财务部门才能据以记帐。
第六十七条
企业财务部门不得随意将应收账款转作坏帐损失冲减坏账准备,应当在每一对应收款进行逐项检查,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由财务部门提交相关书面情况说明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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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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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新龙卫生院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卫生院内部会计控制度,把卫生院财务支出审批、物资管理、财务岗位等作为关键环节,重点强化落实内部控制措施,收到了较好的管理效果。
1、确定关键控制点
本着简单易行、关键、有效的原则,将重点控制目标划分为支出审批控制、物资管理控制和岗位控制三个方面。
1.1支出审批控制
即明确审批人、审批方式、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使支出审批体现集权与分权的统一,达到对支出进行控制的目的。具体包括支出合规性审核、支出授权审批和大额支出决策三个控制重点。
1.2物资管理控制
即侧重于物资采购程序控制和实物管理控制,具体包括物资请购与审批、入库验收、账簿记录对实物的控制印证和实物负责制四个控制重点。
1.3岗位控制
主要根据内部牵制原则,重点对物资及资金管理岗位落实不相容职务分离。
2. 主要措施与效果
2.1落实支出审批控制程序
第一、实行财务开支的审批与审核相结合,在财务开支时,先由院长审批签字,再由财务科负责人对支出的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落实大额支出会签制度。凡属基建和大型维修、设备购置和清偿数额较大的债务等大额支出项目,实行由院长、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共同审签的会签制度。主要效果有三点:一是通过院长审批及财务科长审核形成对支出的双重控制,既体现了院长对整体支出的掌握,又使财务负责人能对支出从政策角度把关,以便及时发现不合规支出,并向院长反馈,防止因院长对相关财政法规及开支标准了解不全面而造成支出不合法。二是财务部门负责人通过事先审核,可对资金作适当安排,对支出的相关事项如采购物资入库、设备合同的执行等作必要的处置,从而保证了支出的合法性及资金运行的有序性。三是大额支出会签制度的实施,一方面避免了由院长“一支笔”签字而造成的主观决策失误,增加了支出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增强了管理成员对医院经营管理的参与意识,提高了各层次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主动性,有效地控制了支出的盲目性,降低了投资风险。
2.2强化物资管理的制约关系
物资管理控制,主要是落实药品材料采购决策控制和物资保管的职务分离。在药品材料采购方面强调请购计划的提供、计划的审批、具体办理采购等各个环节分别由不同人员负责。卫生院“药事委员会”成员参与药品购进计划的制订,并参与议定药品供应单位,无特殊情况采购人员不得办理无
计划采购。实物管理严格落实账簿记录对实物的控制,其重点是对库存物资管理部门按照内部牵制的要求,确定物资管理环节的印证关系。一方面各类实物资产的购进验收、出库调拨等有关凭证,一律由专职财产会计负责填制,并凭据核算出入库及结存情况,落实物资处置与记录分离;另一方面限制实物负责人以外的人员对资产的接触,实行实物负责制,防止物资财产在保管过程中出现人为舞弊的现象。主要效果有两点:一是物资采购的控制措施在相互制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管理的透明度,避免了在药品采购中出现“采购员全管、一把手拍板、财务科付款”的不良现象;二是沟通了药品采购与临床用药之间的联系,保证购进药品贴近临床需要,避免了盲目购进造成的积压或断档现象。
2.3实行重要财务岗位轮换制
对药库、药房、住院结算及资金管理等重要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换制度,规定在上述岗位连续工作不得超过一年。通过岗位轮换制度的实施,能够及时发现财产管理中的差错;对个别人利用长期在某岗位工作而串通作弊、利用时间差挪用贪污资产、隐瞒差错等行为能够及时觉察。特别是对实物资产岗位,采取不定期轮换的方式,通过突击清理盘点、限时交接,可以暴露出个别人的舞弊行为,使轮换措施起到监督和防范的作用。
3.制度控制
3.1强化不相容岗位职务分离是完善内部会计控制的关键。
不相容岗位分离是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内部会计控制的基础工作,只有正确识别、确定不相容职务,对不相容岗位按照内部牵制的要求进行合理的分离,并明确界定不同职务的职责和权限,才能在有关人员各司其职的前提下,达到各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从而实现其整体功能。
3.2把握控制环节是提高内部会计控制效率的重点
内部会计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到医院管理的各个层面,只有抓住关键环节,准确把握控制重点,才能抓住要害,节约管理成本,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3完善决策层的内部控制是提高内部控制系统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决策层的内部控制对基层岗位的内部控制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不能仅针对基层岗位,也应对领导决策层的经营决策起到规范作用,使医院整体经营决策体现制衡关系。如仅仅强调对基层岗位间的控制,而决策层却处于自由状态,则会给基层岗位乃至整个内部控制系统造成消极影响。因此,只有增加决策的透明度,才能避免因缺少制约而造成的决策失误。只有完善决策层的内部控制,才能保证整个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
第五篇: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存货
铁通公司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 —— 存 货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存货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一般材料、燃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条 存货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目标:
1、确保存货的安全完好;
2、确保存货收发存计价的真实准确;
3、确保存货记录的真实完整;
4、确保存货数量与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相适应,降低存货成本。
第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1、采购申请与采购预算的编制人员实行分离;
2、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复核、审批人员实行分离;
3、采购与验收、保管业务人员实行分离;
4、采购、保管、使用及接受劳务的部门或主管这些业务的人员与账务记录人员实行分离;
5、付款审批人、执行人与记录应付款账目的人员实行分离。
存 货 采 购
第四条 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采购决策程序和审批控制制度。重要及大宗物资采购,实行单位负责人集体审议联签制度和招(议)标采购制度。对不具备招(议)标采购条件的材料物资,实行比价、比质采购、集中采购,并建立由单位主管领导及运维、技术、采购、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共同参加的集体决策制度。
第五条 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已批准的物资采购预算,确定招(议)标、比价采购量。
第七条 为发挥物资采购的批量优势,由采购部门牵头组织招(议)标工作:
1、物资采购部门负责物资采购招(议)标工作,包括:征求用户(运维部门等),组织对供应厂商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邀标单位,制作和发标书,组织专家评审;
2、财会部门主要负责考察、审查供应厂商的企业信用,确定招(议)标采购物资的结算方式、付款期限;
3、运维、技术等物资需求部门主要负责考察供应厂商生产能力、产品性能和编写标书(技术参数部分);
4、合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考察、审查供应厂商资质、信用,并对合同条款、格式、内容进行恰当性、合规性审查。
根据质量、信誉、服务、资质、价格等因素,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中标单位,由参加招(议)标的需求方与供应厂商签定购货合同。对不具备招(议)标条件的其他物资实行比价、比质采购、集中采购。
第八条 购货合同签定后,物资采购部门应监督供应厂商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经济批量及时供货;财会部门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履约。
存 货 验 收
第九条 采购物资到达后,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验收员或有关运维、技术、仓库保管人员对所购物资的数量、质量、性能及供货时间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记录,验收人、交料人在验收记录上签章。验收合格后由仓库保管人员填写验收单,交料人、管库员在收料单上签章。
一切材料物资未经验收合格不得入库和使用。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存货的储备保管制度。仓库保管人员根据验收单、收料单登记材料物资卡片或材料物资保管明细账。
第十一条 采购人员和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购货发票或账单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签字后连同验收单、收料单交财会部门存货核算人员审核:
1、物资采购是否按照经批准的物资采购预算、合同或协议进行;
2、购货发票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3、验收单、收料单内容填制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 财会部门根据收料单或收料单汇总凭证,编制存货收入的记账凭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并及时登记“应付账款”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十三条 对月末材料已到而发票未到的、确认是本单位购料后作为未提账单,先按暂估价做增加存货的转账凭证;对月末发票已到而材料未到的、确认是本单位购料账单后作为在途材料,按发票价做增加材料采购的转账凭证。
存货储存与保管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存货储存和保管责任制度。一切材料物资的收入、发出、保管和实物核对,必须由仓库保管人员或指定专人及时办理,仓库保管人员应对存货的完好性、安全性负责。
第十五条 仓库保管人员根据入库单、出库单,及时登记材料卡片;财会部门存货核算员每月定期审核收、发料单,并登记材料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每月末,财会部门与仓库保管部门要对账、卡、物结余和收、发情况进行核对,要形成核对记录,并由仓库保管人员和财会部门存货核算员签字。
第十六条 材料保管部门,应对库存的各类存货,按相应管理要求合理分类、存放。仓库内应配备准确的计量工具,仓库保管人员应认真计量,对于可准确计量的存货,不得估算或推算,物资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校对和保养计量工具。
存货发出与领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和执行有权领料人制度,定额(限额)发料制度,先旧后新制度,以旧换新制度。
第十八条 领料人领用物资应填写领料单,由有权领料人或部门负责人对请领的品种与数量是否符合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列入计划等进行审核,批准后在领料单上签章。超计划领料,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在领料单上签章。
第十九条 调拨或出售物资时,由物资管理部门根据合同、协议或其他有关资料填写调拨(出售)单,经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授权批准人批准并在调拨(出售)单上签章。第二十条 仓库保管人员在发出材料物资之前,必须审核领料单、调拨(出售)单。
1、对使用一般领料单的,管库员在检查领料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齐全、有无有权批准人签章后予以发料;
2、对使用限额领料单的,应先检查领用的品种是否属于限额领料规定的范围和限额内,并严格按定额(限额)发料,超过定额(限额)领料的,必须经有权批准人在领料单上签字、批准后,仓库保管人员方能发料;
3、仓库保管人员发出材料物资时,应在领料单上填写实发数和材料单价并签章,同时要求收料人在领料单上签章,及时登记材料物资卡片;
4、采用分存制的车间、班组,材料支用后,材料保管员应及时登记材料消耗台账,并随时根据生产消耗量情况填写领料单向仓库请领补充。
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中不需用的材料,生产部门的领用人员必须及时填制存货交接单,交仓库保管人员办理退料入库手续;月末对已领未使用但次月需继续使用的存货,办理“假”退料核算。
第二十二条 财会部门存货核算员根据材料支出凭证,编制材料支出汇总表,并据以编制转账凭证分配列入成本。
存 货 盘 点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和执行存货清查盘点制度。第二十四条 存货清查盘点要实施以下控制:
1、仓库保管人员应经常检查和循环盘点库存物资,对贵重物品和生产生活共用料每月都要盘点;仓库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由其他人员对其保管的存货进行盘点,填制盘点清单、编制交接记录、办理交接。
2、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在决算之前由单位负责人组织组成存货清查盘点小组,对材料物资库存和在途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存货清查盘点由负责保管、使用、记账人员以及独立于这些职能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
清查小组在清查时,应先清点实物,同时填列存货盘点清单,并与保管人员材料卡片核对。清查结束时填制存货清查记录,清查小组成员应在清查记录上签字。
3、对盘盈或盘亏存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清查小组上报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处理。对盘亏存货的处理,财会部门要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纳税调整批复手续。
根据批准的存货盘点单,物资保管部门及时调整材料物资卡片,财会部门据以列账并及时调整存货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五条 每月末财会部门与物资管理部门进行账卡核对,包括物资保管人员应定期自行盘点、核对,存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不定期进行抽查、核实,进行卡片实物核对;财会部门负责总分类账与明细分类账的核对;仓库保管员与财会部门存货核算员应每月末进行账、卡核对,物资保管部门与财会部门之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卡、物核对。应用通用会计材料核算系统的单位,财会部门存货核算员与仓库保管员应实现账、卡的动态核对,存货盘点、核对的重点应放在与实物的核对方面。
存 货 计 价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七条 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八条 自制的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九条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条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一条 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或按接受捐赠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第三十二条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 5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四条 领用或发出存货,按计划成本计价,并按期结转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单位应组织制定计划价目录。
第三十五条 盘盈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在用低值易耗品
第三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入账时,由专职低值易耗品管理人员根据经办人提供的发票,填写一式三份低值易耗品登记单,注明日期、部门、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签字后,管理员留存一联,一联附发票后交财会部门报销,一联交使用部门低值易耗品管理员留存。
第三十七条 使用人如需低值易耗品,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保管部门或管理部门申请领用,保管或管理部门根据其授权权限或计划发放,然后填制领用单,发放人和领用人签名。并在备查簿上予以登记,作为保管部门进行数量管理的依据。财会部门根据领用单核算。
第三十八条 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使用人或指定人员负责保管与管理,未经保管人同意,他人不得动用;其他部门或个人要借用时,应办理借用手续;物品交接,必须由双方在交接凭证上签章;建立领借、使用、维修、检查、清点等制度,以防止损坏、丢失;
在用低值易耗品保管人离职时,低值易耗品管理员应收回其所保管的物品,确保账、卡、物核对相符,否则通知人劳部门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工具、备品等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注销时由使用人或保管人提出申请,必要时应组织鉴定,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1、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报废,应由鉴定小组或专门人员负责进行鉴定并编制物品注销记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注销。
2、对于丢失、损坏和其他原因短少的物品,应分析原因和责任,按列销批准权限规定办理。属于个人责任的,由过失人赔偿,赔偿金额按使用年限折算。
废旧物资的管理
第四十条 单位的废旧物资由物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处理。对清理固定资产后可用的废旧料,清理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记录填制收料单,交仓库保管人员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废品应单独存放、记录。财会部门根据入库单编制记账凭证。
第四十一条 对废旧物资的变卖处理由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财会部门对废旧物资的清理、变卖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督,并对取得的收入及时列账处理。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工程物资内部控制制度比照存货办理,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