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深化农垦企业改革实施方案》
农 垦 情 况
第20期
农业部农垦局 2006年7月 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 《关于深化农垦企业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农垦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中“全面推进垦区集团化改革,加快垦区集团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农垦集团公司•关于深化农垦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06]24号)。现将主要内容摘登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对农垦改革的安排部署,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大力推进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转换经营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突破,进一步促进农垦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因企施策的原则;坚持整体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抓大放小”、有进有退的原则;坚持加快发展、保持稳定的原则。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政企分开、事企分离的改革方向和要求,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及下划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39号)精神,对农垦企业所办中小学和公共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市或县区政府管理。
1、分离范围:农垦企业所属的全日制中小学及公共医疗卫生机构。
2、人员移交:中小学移交人员以2004年12月31日在册教职员工为限,离退休教师和2005年新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单位的职工,属事业单位性质的,执行甘肃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政策,比照地方同期同类人员套改执行地方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并建立职工个人工资档案。职工套改工资时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1994‟15号)规定办理。套改后新工资高于原工资标准的,执行新工资标准;套改后的新工资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原工资高出地方工资的差额部分不予保留。移交地方管理的学校在职员工和离退休教师所需经费,原省财政拨付农垦的相应部分事业费随移交人员一并划转,移交后所需费用差额部分由省财政转移支付解决。农垦企业所办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移交人员的待遇按相关规定由企业与所在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分离单位的资产移交:以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由原企业承担。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办、省农垦事业办等部门和企业与所在市或县区政府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协商办理。
4、对所移交的单位要本着先审计,后移交的原则进行。(二)合理利用和盘活农垦土地资产。自1983年以来,农场一直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场与职工签定了长期承包合同,并向职工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进一步提高农垦土地资源利用率和产出效益,根据农垦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对农垦土地资产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适度调整和盘活。
1、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确认并保护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场职工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垦各农场要严格规范土地对外承包经营行为,合理确定职工承包面积,加强土地管理和规划利用工作,确保合理高效地利用土地。
2、采取多种措施调整耕地。一是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清理清退省外人员违规承包土地;二是区别情况,调整职工承包面积;三是置换职工身份和将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前内部退养退出承包土地。通过上述几种办法,拟在2006年至2008年3年内从其所属农场中调整出3万亩土地(每年1万亩),主要用于省政府安置移民。原则上调整出的土地要权属清楚、集中连片,属于可直接用于耕作的农田。2006年需调整的1万亩土地要在6月底前划定。因农垦调整土地涉及到职工安置,省政府按每亩耕地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所需职工安置费由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各承担50%,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划出土地的地面附着物,依据具体情况实地测算、核实后,再按其实际价值予以补偿。
3、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农场和工商企业的土地资产。各相关市或县区市政府要将农垦土地资产的收益留归农垦企业,用于解决农垦系统企业改制中职工身份的置换和职工安置补偿及企业发展。
(三)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坚持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的农垦企业改革方向,按照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总要求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甘政函„2002‟26号)精神,加快垦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垦区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建以产权为纽带的集团母子公司体制框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
1、坚持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产权多元化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出售、股份制改造和破产重组等多种形式,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大中型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要拿出部分国有股权,面向国内外公开出售;也可以增资扩股、吸引外商或私营企业参股,通过引进外部战略投资、社会公众投资和吸收内部职工投资,实现垦区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在资产重组、改造、改制的同时,将现有垦区国有企业全部改制为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
2、做大做强农垦优势企业。对部分有发展潜力、有竞争力、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要以资产为纽带,以优势产业、拳头产品为基础,把结构调整与企业的改制、改组和资产重组结合起来,采取跨区域产业相近的农场间、农场与地方企业及周边农村之间相互联合、兼并、入股等方式,发展和组建特药、啤酒原料等产业化专业公司,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规模经营,尽快做大做强我省农垦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
3、多种形式改制放活中小型企业。对一些非农垦强势的工商企业,在置换职工身份、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实行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对资不抵债的工商企业争取列入省里破产计划,实施政策性破产。将地处偏远、布局分散和规模较小、与产业化经营和集团化发展关联度不大的农场和改制形成的民营企业均移交所在地政府,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实施步骤及组织领导
深化农垦企业改革是省委、省政府今明两年国企改革的重点工程,同时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农垦的发展前景和农垦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农垦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好改制方案,既要加大改革力度,又要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力争在2006年上半年,完成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移交工作,在2006年内基本完成垦区企业改革任务。
(一)实施步骤
1、宣传动员,思想发动。在实施改革任务前必须召开各类会议,广泛地向职工深入宣传深化农垦企业改革的意义、目的和方法步骤,在反复宣传动员、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企业改革。
2、拟定方案,规范运作。在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拟定完善改制方案。方案形成后,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3、搞好试点,逐步实施。省农垦集团公司要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改革试点,试点中要注意发现问题,积累经验,完善方案。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各企业按照批准的改制方案,有计划地分步实施,认真组织落实。
4、检查验收,总结提高。企业改制工作任务完成后,农垦集团公司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改制企业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保证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农垦企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农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农垦改革工作。省农垦集团公司要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全力以赴抓好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在农垦企业改革中,省农垦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要为垦区企业改革负全责,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运作,稳步推进,确保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同时,要通过改革,促进农垦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省经济发展做出新贡献。
----------------------------送:部领导、有关部委和新闻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部有关司局
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农业、农林)局(总局、总公司)----------------------------
第二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17号 【发布日期】2005-02-07 【生效日期】2005-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1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解决好“三农”问题,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我省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做好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公众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流动人口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把流动人口管理纳入当地城市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指导方针,自觉摒弃带有歧视性和有失公平、公正的各种观念,牢固树立平等意识、人权意识、服务意识和公共意识,积极为他们在城市工作、生活、创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制。
(一)建立属地管理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本地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部门配合、属地管理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可以单独成立流动人口管理专职办公室,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成立外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站,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各行业要把流动人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加强部门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积极探索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有效机制。
(三)强化社区管理服务职能。管理服务工作要切实向社区延伸,积极开展房屋租赁、委托代理、信息采集、安全咨询、代收税费、调解纠纷、宣传教育以及劳务中介等服务工作。社区原则上按照与流动人口1∶1000的比例,建立协管员队伍,协管员的报酬根据经济发展实际确定,由当地财政统一解决。
(四)建立企事业单位法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责任制。各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公安、人口、劳动保障等部门,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担负起本单位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责任。
(五)建立流出地乡政府管理责任制。流出地乡政府要加强对外出人员的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择业常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加强对本地外出人员的登记工作,掌握基本流向,并及时将外出人员身份、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信息向流入地基层政府通报。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与用工量大的城市的劳务协作关系,积极开展定向劳务输出,提高人口流动的组织化程度。
(六)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流入地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团组织的作用,鼓励外出人员参与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增强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能力。积极支持在流动人口聚居区和用工单位建立各种服务协会。
三、齐抓共管,共同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教育部门要逐步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加大经费投入。要安排一部分城市教育附加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取消其办学资格;依法取缔非法办学机构。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帮助和指导。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继续整顿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开展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厉查处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严肃处理和取缔非法用工主体;严禁使用童工。对以非法手段坑害、欺骗求职者、非法使用童工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给予处罚。积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农民工投诉,及时立案,限时办结,并逐户检查农民工投诉举报的单位,及时跟踪调查处理。
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建立房屋管理协调机制,采取条块结合形式,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要定期沟通协调,形成管理合力。
民政部门要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推进规范化管理,特别要注意研究解决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跨省接送难,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处置难,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救助管理难等问题。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解决城市乞讨人员增多的问题。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救助管理的宗旨、性质、对象和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这项工作。
卫生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将外来儿童的免疫接种纳入全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体系,保障流动人口的健康。加强对餐饮、娱乐、食品加工等行业及从业人员的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人口部门要做好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健康检查、计划生育宣传、生殖保健服务等工作,使育龄流动人口普遍受到人口知识、计划生育科学知识和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教育。积极为已婚育龄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公安部门要继续严格落实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积极开展暂住证核查和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提高暂住户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率,通过暂住登记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底数等情况,及时发现各类可疑人员,落实相应管理措施。加强对出租房屋、中小旅店、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车站、娱乐服务等场所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坚决打击抢劫、抢夺、盗窃等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犯罪活动。认真研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建立打击流窜犯罪、追捕逃犯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治安的防控能力。坚决清理整顿无照经营的歌舞厅、发廊、网吧等,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查禁黄、赌、毒,扫除社会丑恶现象。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取缔无照商贩、非法书刊和非法小广告,查处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的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行政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取消和清理针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政策,制定有利于流动人口务工、就业和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要取消各种不合理的行政审批、收费,规范办事程序,为外来人员办事、报案、投诉、求助提供方便。依法加大对各种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案件、事件的查处力度,指导其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经常性的信息交换、通报和协作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强化服务,充分发挥暂住证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作用。
要把暂住证作为流动人口享受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今后凡进入我省城市暂住的流动人口,凭暂住证可查询就业、社会保险、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可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可参加当地组织的各种劳动技能培训、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在科技成果申报、认定、奖励、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可参加当地的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评选活动;可报名参加当地组织的一切公益性活动,参加当地的工会或其他社团组织;持证人子女可按规定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收费与当地居民子女实行同一标准,随行的16周岁以下子女可享受当地计划免疫和传染病防治服务。
五、保证投入,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精神,将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合理核定各地区、各部门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为有关部门行使职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流动人口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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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委关于甘肃省墙体材料革新“十一五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7]39号 【发布日期】2007-04-09 【生效日期】2007-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委关于甘肃省墙体材料革新“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经委制定的《甘肃省墙体材料革新“十一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甘肃省墙体材料革新“十一五”规划
(省经委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推进墙体材料革新,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发展以工业废渣等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积极推广节能建筑,有利于促进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建筑业技术进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推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在“十一五”期间取得突破性进展,制定本规划。
一、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现状
(一)进展情况
“十五”期间,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量持续增长,2005年达到14.95亿块,占墙体材料总量的21.4%。五年累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57.85亿块,节约生产能耗35.87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废气排放8250吨,节约土地9540亩,利用各种废渣307万吨。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年均增长16.6%,2005年的建筑竣工面积达到495万平方米,五年共建成新型墙体材料建筑1757万平方米。兰州市、天水市、陇西县等城市规划区内实现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目标。
五年来,全省新增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57家,改造砖瓦企业67家。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达到197家,生产能力提高了一倍,达到30亿块。嘉峪关市依托酒钢公司建设了年产1亿块粉煤灰页岩砖生产线;兰州甘草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西班牙政府贷款,建设了30万立方米粉煤灰混凝土砌块生产线,提升了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档次和水平。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1、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法规未能落实到位。《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未能全面贯彻落实到位,“禁实”计划未能全面按期实施;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未能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征收率(额)下降,在经济调控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方面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2、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市州仍未健全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机构或开展实质性工作,总体工作停滞不前;多数市州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人员仍然是兼职,不能全面、准确地掌握和了解当地墙体材料总量、实心粘土砖产量、建筑规模等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缺乏系统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的“禁实”措施。有些地方违规建设实心粘土砖厂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墙体材料以实心粘土砖为主的状况尚未改变,毁田占地,大量消耗能源和污染环境的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3、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进展缓慢。我省多数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规模不大,生产技术、产品档次和质量不高,产品结构不合理,非承重材料仍占大多数,替代性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的发展与建筑市场的需求有较大差距,配套产品不足,在墙体材料市场上缺乏竞争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产能发挥不足,制约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图集、规程等还不配套,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范围、应用数量受到限制;在立项、设计、施工等环节上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力度还不够。
(三)发展的必要性
1、大力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是我省资源与环境现状的迫切要求。我省人均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人均水平的一半左右,虽然人均耕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由于耕地质量较差,单产水平低,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生产能耗高、能源紧缺已成为影响和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目前,我省墙体材料中实心粘土砖仍然占绝大多数,粘土砖生产企业占地超过5万亩,每年消耗60多万吨标准煤,烧砖取土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生态环境。全省每年排放约800万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其中,粉煤灰约220余万吨)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不仅占用土地,给资源和能源利用造成很大压力,而且其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周围土地、水体和大气环境。因此,加快发展节能、节地、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不仅是实现“十一五”期间工业节能20%目标任务的重要途径,更是发展循环经济,缓解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需要。
2、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推广节能建筑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建筑市场的需求对新型墙体材料在数量、品种、质量和功能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关系到房屋建筑功能和质量的提高、节能达标、建筑功能和住宅功能的改善、人民居住舒适度的提高,以及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大力发展技术先进、功能良好、适合住宅产业现代化、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推进建筑业和建材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现实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宗旨,紧紧围绕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工作任务,以大力发展节地、节能、利废、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为主要目标,以“禁实”工作为重点,依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以推广应用为龙头,大力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墙体材料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根本性转变、质量和效益的根本性提高,使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二)发展目标
1、到2010年,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年产量达到35亿块,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到50%,其中城镇达到60%,实现“禁实”的城镇规划区内达到90%以上,累计节约土地2万亩,节约生产能耗82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等废气排放1.8万吨。
2、到2010年,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竣工面积占城镇建筑竣工面积的60%,实现“禁实”的城镇规划区内达到90%以上;新建节能建筑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国家节能设计标准。
3、到2010年,实现全省分“禁实”计划。
三、重点任务
“十一五”期间,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重点在中小城市。住宅建筑中多层砌筑结构占较大比重,要重点发展适用于多层砌筑结构建筑的承重墙体材料,将混凝土多孔砖、粘土多孔砖和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作为发展的主导产品。河西地区要以保护耕地为重点,充分利用当地水泥、砂石资源丰富的条件,积极发展非粘土承重新型墙体材料;粘土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要积极推进节能、节土的烧结空心制品的生产与应用,并向高强度、高空洞率、高废渣掺量和高保温性能发展;要重点开发满足建筑节能要求,具有保温、隔热、耐候性良好的外墙材料;推动轻质隔墙板向机械化装配式板材发展;积极发展煤矸石、粉煤灰、页岩等利废墙材产品;开发生产与主导产品配套的系列产品。
(一)以分阶段逐步“禁实”工作为重点,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城镇分“禁实”计划,制定逐步淘汰、改造实心粘土砖厂计划,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已实现“禁实”的城市,要向郊区城镇延伸,并逐步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新型墙体材料基本能够满足工程需要的地区,要禁止生产粘土砖。
(二)根据市场需求确定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建设成规模、上水平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加快淘汰和改造实心粘土砖生产能力;改变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水平低、产品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以建筑应用为龙头带动各项工作。要抓住“禁实”和推进住宅产业化、推广节能建筑的有利时机,使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取得显著进展。做好在安居工程和住宅小区成片建筑中大面积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积极组织解决产品性能、产品配套、应用技术等方面的问题,确保新型墙材的应用逐年增长,满足建筑市场和建筑功能不断革新的需求。
四、主要措施
(一)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31号)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规定》,依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制定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组织协调、规划及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在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中。要从产业结构调整、国土资源开发保护、重点项目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城镇化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管,严禁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取土,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进入建设工程领域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标准化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砖瓦企业的监管,制定乡镇实心粘土砖厂分期减产、改造和淘汰的计划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上缴及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利用废渣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生产以及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设备的行为;质监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把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积极推广。全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公共建筑要严格执行节能50%的标准;鼓励有条件的民用建筑项目按65%的节能目标实施,最大限度地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等,要率先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不断扩大应用范围,提高应用比例。
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禁实”计划,积极推进规划区域内“禁实”工作进度。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抓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解决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和外墙保温等施工应用配套技术,编制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施工规程规范,将逐步“禁实”、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政策法规。要建立健全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执法体系,依照《行政处罚法》和《规定》的要求,建设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规定》,依照授权全面履行职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及“禁实”工作。要加强与经济、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工商、环保等管理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对违反《规定》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在禁止时限、范围内使用实心粘土砖以及违反专项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理。
要加强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建立激励机制,奖优罚劣。一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减、免、缓征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二是对采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定予以返退;三是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挪用、截留,以充分发挥其导向、调控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作用。对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提高建筑节能并实施好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以加大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力度。对违反节能规定,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利用废渣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实心粘土砖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按简易办法征收。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规定,调整我省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及产品结构。对鼓励类投资项目给予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于限制类新建项目禁止投资,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对现有生产能力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期限淘汰。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充分利用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加大对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建成一批有规模、上水平的新型墙材示范骨干企业;在有煤矿、火力发电的地区,积极拓宽粉煤灰、煤矸石等废弃物的利用途径;推动绿色墙体材料、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的开发,提高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水平。
(五)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基础工作。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部门要积极与统计、建设、国土资源、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沟通配合,对本地有关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墙体材料总量,墙体材料企业数量、规模、技术装备水平、占地情况,能耗、资源、建筑结构体系、建设规模等)进行调查摸底,使制定计划有依据,开展工作有方向,解决问题有目标。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做好生产、应用和基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统计工作。努力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和虚报浮夸。
积极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政策法规,了解和熟悉有关新型墙材生产以及相关建筑应用、建筑节能方面的基本专业知识,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法规和我省能源、土地、资源现状以及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重大意义,科学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和土地的成功经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社会经济效益,使广大住户充分认识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住宅的优越性。同时,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破坏土地,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现象予以曝光,形成领导重视、部门支持、公众参与、全民行动和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附件:全省分“禁实”计划
年份禁实城镇2006
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
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
庆阳市:西峰区
定西市:陇西县2007兰州市: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
天水市: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
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
金昌市:金川区
定西市:安定区
2008兰州市:所辖各建制镇
嘉峪关市
酒泉市:肃州区
张掖市:甘州区
武威市:凉州区
金昌市:永昌县
白银市:靖远县、景泰县、会宁县
定西市:临洮县
庆阳市:镇原县、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庆城县、正宁县
2010酒泉市:敦煌市、玉门市、金塔县
张掖市:山丹县、民乐县、高台县、临泽县
武威市:民勤县、古浪县、天祝县
定西市:岷县
平凉市:崆峒区
临夏州:临夏市
陇南市:武都区
甘南州:合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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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政办发〔2006〕4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法律、法规对征
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
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
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县人民政
府协调达不成一致,需市人民政府再次协调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协调完毕。市、县人民政
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再次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对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
致的,当事人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再次协调;对市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如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由被安置人员提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提出。
第八条 申请裁决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的证明;
(五)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送申请人。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
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申请回避。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决定;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调查和协调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前,应先行协调。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的,在5日前将协调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协调的地点尽可能在申请人的住地附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十五条 协调应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对其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正。
第十六条 协调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协调意见书或者协调会议纪要,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 裁决
第十七条 经协调未达成一致的,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裁决意见:
(一)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达到法定标准,但计算有误的,决定变更;
(三)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决定撤销该征地补偿标准,并责令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裁决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意见的,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裁决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自收到裁决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裁决应制作裁决书,加盖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争议裁决专用章。
第二十条 裁决书应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结果;
(五)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裁决日期。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裁决书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裁决结束后,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与裁决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0年全省电子政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实现我省电子政务整体推进、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之年。全省电子政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服务保障,积极推进电子政务与机关业务工作的融合,努力解决网络建设各自为政的信息孤岛的问题,力争在公共性、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重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上取得行的突破,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应对和处置公共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社会和基层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更好地发挥电子政务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现代化管理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对电子政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市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电子政务工作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和提高工作效率以及建设服务、透明、效能政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细化电子政务工作的任务和目标,理顺工作体系,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电子政务推广和应用的统一标准合规范,加快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步伐。
二、做好甘肃省电子政务“十二五”发展规划调研论证
和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有关要求的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现状发展需要,立足省情,开展甘肃省电子政务“十一五”期间建设情况回顾总结及“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调研论证和编制工作。各市州、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分别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政务网络体系。
(一)强化甘肃省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大力推进覆盖省市
县三级面向各级党政机关的甘肃省政务专网的接入和拓展延伸工作,为部署全省统一的基础性、公共性应用系统以及市州和部门建设城域网和纵向网奠定基础。
(二)加快甘肃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步伐。按照评审通过的《甘肃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力争在年底前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甘肃省电子政务外网,并争取承载5-10个业务系统。
(三)加强网络应用管理。逐步建设和推广全省统一的网
络管理平台、终端准入平台、应用监控平台,逐步实现对网络和应用的可控可管。
四、积极推进办公应用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推广工作。
省直各部门要在做好本部门办公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基础上,共同推动全省统一的综合办公平台、电子公文传输和交换平台、多媒体信息资源平台、电子邮局、短信平台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开发、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为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工作交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提供支撑和服务。各市州。各部门要加强基于政务专网开展各种应用。
五、建立高标准电视电话会议运行保障机制
基于甘肃省政务专网的省市县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和省政府卫星广播系统已成为省市县党委、政府传达政令、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和载体,要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在全省乡镇大力推广应用卫星广播系统,逐步实现电视电话会议延伸到乡镇的目标。要围绕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保障队伍和一套运转规范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电视电话会议会前申请受理、会中保障和会后加工处理的机制。同时,要全面推进“甘肃省人民政府卫星广播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在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将卫星广播系统延伸到部分乡村和农牧民家中,为基层和农牧民提供政策宣传、政策解读、信息公开、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六、加快“中国·甘肃”门户网站升级改造工作。
以“中国·甘肃”门户网站为核心,以各市州各部门网站为依托,建设甘肃政府门户网站集群,增强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建立服务社会的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提升“中国·甘肃”门户网站服务社会公众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开展全省政府网站的绩效考核、评估、通报工作,促进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政府网站的健康发展。
七、扎实推进“甘肃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按照国务院应急办的要求,在完成应急平台建设可研报告评审论证的基础上,努力完成省政府应急平台第一期建设任
务,实现与国务院应急平台包括视频图像、信息报送德牧在内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有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急平台包括应急通信、值班值守等在内的互联互通。各市州、各部门要以省政府应急平台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应急平台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共同推进甘肃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八、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强化“甘肃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的作用,加强全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联动;充分发挥“甘肃省信息网路测评中心”的作用,加强对基础信息网络的测评与管理,保障信息网络安全运行;加快引进的部署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控系统,提高对网络违规外联、违规内联、运行故障、病毒侵入、网络攻击的发现和防范能力:加快CA中心的建设,构建网络信任体系,强化网络应用的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审计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数据备份,开展系统备份,研究异地备份,加强运行维护管理,提高抗击、抗毁能力,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
九、加快甘肃省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工作。
从我省信息化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出发,紧紧围绕实现我省电子政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目标,在省内外特聘与信息化有关的各方面专家,组建甘肃省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发挥专家在我省信息化工作中的专家论证和参谋咨询作用。
十、加强电子政务业务培训工作。
开展不同层次、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电子政务培训,进一
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电子政务意识、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和信息技术应用技能。开展面向各市州、各部门电子政务分管领导、技术骨干的工作交流及有关培训工作,促进电子政务共建工作顺利进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