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立体化涉诉信访综合处理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
*构建立体化涉诉信访综合处理机制
胡博文
人民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关键是要抓好执法办案,这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人民法院实践科学发展观,最终要由审判工作的成效来体现。必须化为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实际成效,提高案件审结率、执结率、服判息诉率。要切实解决好涉诉信访突出问题,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力争从根本上扭转涉诉信访工作的被动局面。处理涉诉信访可以说是当前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和途径之一。我们要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真正体现在涉诉信访各项工作的难题。近年来,汝阳县法院转变涉诉信访工作理念,由被动处访到主动预防,确立了一套紧紧依靠党委领导、重点促进关口前移、积极寻求社会支持、尽力进行经济救助,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立体化涉诉信访综合处理机制。2010年,全院所排查各类涉诉信访案件40件(次)中,市级以上新发信访案件为零。其中省级信访案件4件6人次,市级信访12案12人次,县级信访22案22人次,已妥善化解38 * 本文发表于洛阳市委宣传部编的《福民强市探索与实践》一书。件,化解率95%。与2008年、2009年相比,呈现出了信访总量大幅下降、到访级别明显降低、新发信访低位运行、涉访案件化解彻底的良好局面。
一、转变观念看信访,思想解放带来工作创新 汝阳地处豫西山区,距洛阳市区75公里,全县总面积1332平方公里,总人口43万,现辖13个乡(镇)、1个工业区,216个行政村。虽然近年来汝阳县经济发展迅速,连续两次荣获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快县称号,但仍属于国家级贫困县。汝阳县法院现有正式工作人员82人,年审理案件2000起左右。我院每年涉诉信访案件总量不大,但与大多数基层法院一样,信访问题也是困扰法院各项工作的难题。面对日益复杂的信访形势,汝阳县法院上下经历了一次思想解放,突出表现为观念上的六个转变:一是转变“涉诉信访案件是一种包袱”的观念,把处置涉诉信访作为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司法实践,杜绝怕信访、厌信访、被动处访的思想。二是转变“当事人信访是无理缠诉”的观念,把群众信访看做民意表达和沟通的重要途径,看做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最直观的信号。三是转变“涉诉信访是法院一家的事”的观念,把处理涉诉信访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工作内容。四是转变“信访案件化解难,熬过一关是一关”的应付观念,把解决信访群众实际问题作为化解涉诉信访的第一选择。五是转变“信访救助是花钱买稳定” 的观念,把个案的成功化解放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中去考量,大胆实行经济救助。六是转变处理信访就是化解积案的观念,树立“被动应付不如主动出击”的处访新思路。
在这种观念转变中形成的立体化涉诉信访综合处理机制特点鲜明:法院通过“治理源头、清理淤积、疏理出口”,积极主动化解信访案件;同时,打破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处理涉诉信访的局面,把涉诉信访案件纳入全县信访案件综治体系中,在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充分发挥社会各个阶层对信访当事人的稳控、疏导、帮助、影响作用,采取纠正案件、经济救助、精神激励、生活关怀等措施,使信访案件彻底得到化解。同时,法院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介入未形成诉讼的重大不稳定案事件中,实现处置信访案事件中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二、三管齐下搞信访,标本兼治彻底化解矛盾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涉诉信访,汝阳法院确立了“治理源头、清理淤积、疏理出口”的信访工作整体思路和“磨破嘴、暖热心、挡住腿”的“九字工作法”,把好入口、中间、出口三道关,努力化解信访案件,减少纠纷发生。
1.治理源头,大量减少初发信访案件发生
为从根本上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我院采取“外防内控”的组合措施,加强源头治理。从实践来看,五项防控措施互通互补,效果明显。一是干警入村,提前排查化解纠纷。每名干警分包2-3个行政村,经常性深入农户全面排查纠纷,提前介入化解矛盾,对于排查出的纠纷,与村组干部和民调人员联合,提前介入,妥处纠纷,降低形成诉讼的数量,在人民法院外围尽可能形成多层次的防止诉讼发生的预防体系。一年多来,全体包村干警共发放普法记事本20000余册,发放并收回调查问卷15000余份;培训民调骨干40余批次、600余人;接到全县群众司法求助电话2000余个(次),法官响应求助进村入户1400余(次);通过各种方式调处各类纠纷1320件。
二是实行立案预登记,诉前调解化解矛盾。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经审查案件有调解可能的,作立案预登记后,通过诉前调解、巡回调解、委托基层组织调解等多元化调解方式,在正式诉讼程序展开前化解矛盾。从而建立起钝化纠纷的缓冲带,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有效缓解了法院的办案压力,减少了诉讼阶段的尖锐对抗。
三是实行案件信访评估制度,及早预防疏导纠纷。按照“谁办案、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有案件的所有环节进行全面客观的信访评估,使信访案件得以早发现、早预防、早采取有效措施。该项措施实施以来,各业务部门共发现信访苗头案件63件,通过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等措施,当事人均得到有效控制,未形成一起信访案件。
四是建立审判、执行环节协同机制,增强裁判文书可执 行性。在立案、调解、送达文书等阶段,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帮助各方当事人明确给付和履行义务内容,提前告知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从该机制的运行的1年的情况来看,案件执结率比去年同期相比提高了32个百分点,执行到位率达90.6%,新收案件执行期限由以往的平均157天减少到54天,没有出现一起因判决表述不明而延误执行情况。
五是关注涉法网络舆情,适时跟踪处理。设立网络阅评员,负责对涉法舆情进行收集、汇总、分析,第一时间妥善处置好涉法舆情。2011年,我院网络阅评员发现相关涉法网民帖子3件,由于发现及时、处理及时、沟通及时,均得到发帖人的理解,没有形成负面影响和信访事件。
2.清理淤积,切实解决信访群众实际问题
在办理涉诉信访案件中,我院 “磨破嘴、暖热心、挡住腿”的“九字工作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坚持全员参与信访案件处理,思想工作做到“磨破嘴”。每天由院长或院长委派的班子成员接待来访群众,通过零距离接触,增强信访当事人的信任度,有效地减少重信重访的发生。全院所有部门,接访、处访都是本职工作。对排查出来的信访积案实行“五定一包”,逐一“稳控、解决、回访”,认真解决实际问题。对重复赴省进京上访的老户,包案领导和案件责任人亲自与上访人见面,亲自听取上访人陈述,亲自落实稳控措施。部分案件通过思想工作直接得到 彻底化解,即使没有彻底化解,也稳定了当事人情绪,为以后其他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是加大信访救助力度,解决实际问题做到“暖热心”。通过经济救助方式化解重点信访案件,对信访者本人是一种关爱和感化,对社会大局稳定更具积极意义,与其把经费花在接访、截访上,还不如通过经济救助,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实践来看,用经济救助的方式化解信访案件,在汝阳县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有着更加明显的作用。申爱团申请执行赵毅丹、赵记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因被执行人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难以执结。申请人之夫因此上访,我院及时向市县两级政法委汇报沟通,筹措信访救助资金40000元,加上法院已执行到位的25800元,交给了申请人。上访人满怀感激,保证不再上访。2010年,汝阳法院共向困难信访当事人发放救助资金165000元,协调解决享受低保待遇5人。
我院在处理信访问题中创新推行小标的案件先行垫付、再集约执行制度,效果明显。该机制运行以来,先后有22名申请执行人得到法院垫付资金23092.25元,群众非常称赞,市委政法委发文在全市推广,河南高院、省委工作信息予以介绍。
三是区分重点时段、重点案件,妥善稳控做到“挡住腿”。对于国庆、双节、两会等重点时段,我院始终做到早着手布 置,前移维稳关口,实施完整系统的防控预案。为保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期间的信访稳定,我院及早制定并实施完整系统的信访稳控方案,前移维稳关口。通过 “信访案件大排查”、“重点信访案件突破月”、“维护稳定攻坚月”等活动的开展,认真落实“日碰头、周研判”工作制度,对信访“骨头案”采取化解、稳控相结合的系统方法,采取人盯人的方法,随时关注信访人的动向和行踪,全天候掌握信息,从而实现了“无赴省进京信访、无聚众缠访闹访、无恶性信访事件”的信访维稳工作目标。
三、疏理出口,有效防止旧病复发重信重访
信访当事人在长期的信访过程中,一方面会存在较大的经济困难,生活难以保证;另一方面也会和当地群众、基层组织甚至其家人产生隔阂,一旦有刺激因素出现,就会重新勾起其对涉访事项的不满。为有效解决重信重访问题,汝阳法院在强调解决案件的同时,注重对信访出口的疏理,使得信访群众在相关案件解决后,能够平稳“着陆”,及时融入周围环境,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工作中,我院坚持定期回访,了解息访罢诉当事人生存状况和思想动态,对于生活困难或者思想出现波动的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扶持。10月1日国庆节当天,我院胡博文院长以家访方式和节日慰问方式,先后到4名罢访群众家中走访,了解思想动向,进一步做稳定化解工作。群众深有感触地说:“就冲着院长这份情 意,俺们也不能再给政府添麻烦”。
为了解决在信访案件中占最大比例的涉执信访案件,我县由政法委、县综治委、县法院牵头组建覆盖全县所有基层组织,各综治成员单位的协助执行网络,协助执行联络员人数达286人。组建以来,网络联络员积极配合法院执行322次,协助执结案件89件;协助送达文书181份,文书送达一次成功率达95%以上;开展涉执法律宣传30余场次,128个行政村达到“零执行案件、零执行信访案件”的双零目标,效果凸显。在一次申请执行信访案件处理中,包村法官、检察院工作人员、村支书、村长一道将被申请人履行的部分执行款送到申请人手中。申请执行人及其妻子对法院的做法深表谢意,并当场在和解执行笔录上签字。
与此同时,我院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参与到全县信访稳定中。一方面把司法建议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从源头上减少矛盾与纠纷的有效手段,对于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指出问题,提出对策。另一方面适时提前介入影响全县稳定的重大案事件之中,将纠纷及时纳入司法程序,避免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全年我院共出动警力处置突发事件13件,引导当事人到法院处理纠纷28案,得到党委、政府的高度认可。
第二篇: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思考
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思考
信访在我国目前是宪法确认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目前处理社会尖锐问题和缓解矛盾的一种有效机制。但是对于涉诉信访而言,由于其特殊性,不似其他社会问题可以通过信访进行解决,而只能通过司法渠道,于是如何涉诉信访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课题。现实的情况是,多年来涉诉信访工作由于缺乏终结处理机制,重复上访、无限申诉上访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乃至影响到社会和谐和国家权威。笔者认为,应当在个案涉诉信访领域有所突破,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从而规范涉诉信访秩序。
笔者拟以中级人民法院为背景,就建立涉诉信访工作终结机制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探讨。
一、涉诉信访工作终结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思想
涉诉信访终结有其法律依据,这是该原则提出的合法性的基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务院《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涉诉信访问题只能通过法律渠道加以解决,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和申诉制度是解决涉诉信访的法律基础。这是其一。其二,涉诉信访终结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建立信访终结机制不是限制当事人的信访权利,恰恰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避开信访怪圈。其三,坚持司法程序穷尽原则。认定无理信访,要穷尽各种司法程序,充分保障信访当事人正当行使合法权利。其四,涉法信访要坚持社会综合治理。对于法院司法程序已经用尽的无理信访、上访老户,就不能再定位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而应当纳入社会综合统筹管理,通过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当事人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的合力,进行综合治理。因为,法院信访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政治问题。
二、信访复查公开听证制度
1.信访复查公开听证制度的价值意义
诉讼民主和诉讼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最根本的措施,也是确保信访复查效果的一个重要举措。为此,对于重大信访案件进行公开的复查听证是非常必要和现实的。运用听证会方式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原审单位公开审判过程及结果,信访人陈述问题及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双方进行辩论,公开有关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各界代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公开评议,最终形成听证结论。改变过去那种当面接谈、阅卷调查、个别驳回、事后各执一词的传统做法。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和依法纠错的原则,我们认为这是新时期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新思路,是一项制度创新,它折射着“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其价值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强了党政机关、人民法院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信访人从事涉诉信访活动的法治观念,使各方参与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实体和程序规定认知更加清楚,理解更加准确,界定更加公允,有利于推进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二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三是通过对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的充分尊重,满足了信访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使信访人真心感受到信访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促使信访人放弃过多或无理要求。同时,由于邀请了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参与听证,进行集体评议和现场监督,可以有力地促使信访人息访罢诉。
四是彰显制度创新的潜在价值。由于听证会的程序严谨,旁听人员较多,气势威严,上访人一般不敢在大庭广众之下胡搅蛮缠,往往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另外,公开听证后及时予以公开报道,产生的效应将对那些无理上访者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使他们改变自己的无理要求,息访罢诉。
2.信访复查公开听证制度的构建运行
召开申诉信访听证会要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调查核实,搞清信访问题的实质。这是听证会的准备工作。一要明确听证会的目的。召开由各方人士参加的听证会,目的就在于通过规范的程序对信访案件形成共识,终结无理信访,维护司法权威。二要明确听证会的范围。涉诉信访案件为数众多,必须抓住重点。一般来说,听证会适用于认定上访老户、无理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三要明确听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公开听证在法院召开,由中院成立的听证委员会主持。听证委员会由中院院庭长、负责复查案件的法官以及人民陪审员组成,中院院庭长任主持人。
二是搞好协调,争取各方的重视支持。听证会前,法院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向党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汇报、通报,邀请有关人员组成听证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由zd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以及信访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派员组成,评议委员会主任由zd委人士担任。另外,还要邀请信访人的家人、亲戚朋友参加旁听。
三是严格程序。这是听证会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之一。其程序一般分为七个部分: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重点是要求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服从主持人的安排,提出问题、陈述观点要有理有据,辩论中要尊重事实、互相尊重人格,不能出现过激言行。告诉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权;二,由法院相关部门人员将提起听证的信访问题的发生、发展及有关部门处理的过程作详细介绍;三,由上访者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答辩;四,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质证、辩论;五,评议委员会成员进行发表看法和意见,并作出评议意见;六,当事人双方作最后陈述;七,主持人宣布休会一段时间,听证委员会进行合议。合议之后继续开会,宣布最终处理意见。对于少数在听证会上未能当场作出决定的问题,由法院会后调查核实后,报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再予以答复。
四是要认真做好听证会的组织工作。要维护会场纪律,保持听证会的严肃性。听证过程中要做好对信访人的说服引导工作,防止出现过激言行。要做好现场实况记载,对听证会做文字记录,并进行全程录像、录音,并按照一定程序公开报道。
五是跟踪督办,确保听证结论的落实。听证会结束后,要继续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特别是认定无理上访的,帮助其进一步解开思想疙瘩,稳定其思想情绪。对听证会作出的决定由专人落实督办,抓好反馈。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的,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办理。认定属于无理上访的,要整理好会议资料,存档备查,及时上报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
三、信访终结和公示制度
对于经听证会或者审委会研究,确定为无理上访的,由各程序所涉及的审判庭提供原审、再审或复查的有关法律文书、申诉材料、历次复查情况、息诉工作记录、案件综合报告等资料,送交立案庭建立信访人员档案。由立案庭将审理结论在接待场所公之于众,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法院、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终结涉诉信访程序。
终结涉诉信访程序后,不再就其申诉立卷复查或回函答复,只做一般性的接访息诉工作。
第三篇: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思考
信访在我国目前是宪法确认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目前处理社会尖锐问题和缓解矛盾的一种有效机制。但是对于涉诉信访而言,由于其特殊性,不似其他社会问题可以通过信访进行解决,而只能通过司法渠道,于是如何涉诉信访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课题。现实的情况是,多年来涉诉信访工作由于缺乏终结处理机制,重复上访、无限申诉上访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乃至影响到社会和谐和国家权威。笔者认为,应当在个案涉诉信访领域有所突破,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从而规范涉诉信访秩序。
笔者拟以中级人民法院为背景,就建立涉诉信访工作终结机制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探讨。
一、涉诉信访工作终结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思想
涉诉信访终结有其法律依据,这是该原则提出的合法性的基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务院《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涉诉信访问题只能通过法律渠道加以解决,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和申诉制度是解决涉诉信访的法律基础。这是其一。其二,涉诉信访终结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建立信访终结机制不是限制当事人的信访权利,恰恰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避开信访怪圈。其三,坚持司法程序穷尽原则。认定无理信访,要穷尽各种司法程序,充分保障信访当事人正当行使合法权利。其四,涉法信访要坚持社(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teniu.cc查看)会综合治理。对于法院司法程序已经用尽的无理信访、上访老户,就不能再定位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而应当纳入社会综合统筹管理,通过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当事人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的合力,进行综合治理。因为,法院信访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政治问题。
二、信访复查公开听证制度
1.信访复查公开听证制度的价值意义
诉讼民主和诉讼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最根本的措施,也是确保信访复查效果的一个重要举措。为此,对于重大信访案件进行公开的复查听证是非常必要和现实的。运用听证会方式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原审单位公开审判过程及结果,信访人陈述问题及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双方进行辩论,公开有关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各界代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公开评议,最终形成听证结论。改变过去那种当面接谈、阅卷调查、个别驳回、事后各执一词的传统做法。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和依法纠错的原则,我们认为这是新时期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新思路,是一项制度创新,它折射着“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其价值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强了党政机关、人民法院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信访人从事涉诉信访活动的法治观念,使各方参与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实体和程序规定认知更加清楚,理解更加准确,界定更加公允,有利于推进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二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三是通过对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的充分尊重,满足了信访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使信访人真心感受到信访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促使信访人放弃过多或无理要求。同时,由于邀请了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参与听证,进行集体评议和现场监督,可以有力地促使信访人息访罢诉。
四是彰显制度创新的潜在价值。由于听证会的程序严谨,旁听人员较多,气势威严,上访人一般不敢在大庭广众之下胡搅蛮缠,往往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另外,公开听证后及时予以公开报道,产生的效应将对那些无理上访者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使他们改变自己的无理要求,息访罢诉。
2.信访复查公开听证制度的构建运行
召开申诉信访听证会要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调查核实,搞清信访问题的实质。这是听证会的准备工作。一要明确听证会的目的。召开由各方人士参加的听证会,目的就在于通过规范的程序对信访案件形成共识,终结无理信访,维护司法权威。二要明确听证会的范围。涉诉信访案件为数众多,必须抓住重点。一般来说,听证会适用于认定上访老户、无理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三要明确听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公开听证在法院召开,由中院成立的听证委员会主持。听证委员会由中院院庭长、负责复查案件的法官以及人民陪审员组成,中院院庭长任主持人。
二是搞好协调,争取各方的重视支持。听证会前,法院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向党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汇报、通报,邀请有关人员组成听证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由政法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以及信访人所在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派员组成,评议委员会主任由政法委人士担任。另外,还要邀请信访人的家人、亲戚朋友参加旁听。
三是严格程序。这是听证会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之一。其程序一般分为七个部分: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重点是要求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服从主持人的安排,提出问题、陈述观点要有理有据,辩论中要尊重事实、互相尊重人格,不能出现过激言行。告诉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权;二,由法院相关部门人员将提起听证的信访问题的发生、发展及有关部门处理的过程作详细介绍;三,由上访者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答辩;四,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更多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teniu.cc查看)人进行质证、辩论;五,评议委员会成员进行发表看法和意见,并作出评议意见;六,当事人双方作最后陈述;七,主持人宣布休会一段时间,听证委员会进行合议。合议之后继续开会,宣布最终处理意见。对于少数在听证会上未能当场作出决定的问题,由法院会后调查核实后,报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再予以答复。
四是要认真做好听证会的组织工作。要维护会场纪律,保持听证会的严肃性。听证过程中要做好对信访人的说服引导工作,防止出现过激言行。要做好现场实况记载,对听证会做文字记录,并进行全程录像、录音,并按照一定程序公开报道。
五是跟踪督办,确保听证结论的落实。听证会结束后,要继续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特别是认定无理上访的,帮助其进一步解开思想疙瘩,稳定其思想情绪。对听证会作出的决定由专人落实督办,抓好反馈。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的,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办理。认定属于无理上访的,要整理好会议资料,存档备查,及时上报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
三、信访终结和公示制度
对于经听证会或者审委会研究,确定为无理上访的,由各程序所涉及的审判庭提供原审、再审或复查的有关法律文书、申诉材料、历次复查情况、息诉工作记录、案件综合报告等资料,送交立案庭建立信访人员档案。由立案庭将审理结论在接待场所公之于众,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法院、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终结涉诉信访程序。
终结涉诉信访程序后,不再就其申诉立卷复查或回函答复,只做一般性的接访息诉工作。
第四篇:涉诉信访
“三个至上”在法院信访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信访接待是处理群众信访,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法院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窗口。法院信访工作的开展,对整个法院工作的全面开展,树立法院和法官良好社会形象有很大的影响。在本文中,笔者针对当前基层法院信访不断,特别是法官在接待信访当事人中存在的一些不足,结合实际,谈谈几点想法。
一、基层法院信访接待人员必须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接待工作不仅是个特殊的岗位,还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岗位。接待工作是倾听群众呼声,加强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信访者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由于他们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等都不同,反映的问题也是各个方面的都有,这就要求接待人员必须相当熟悉法律知识和必备的工做到能针对信访所反映的问题作出准确处理,并能正确地给信访者指路,牵线搭桥以及做好息诉罢访工作。此外,接待人员还必须具备相当的观察能力,应变能力,熟悉当地风俗民情及相关部门的情况和化解矛盾的能力。
面对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国内外形势的新考验,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真正做到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要
按照“三个至上”的要求,认真思考、法院信访工作,使法院的信访工作更加有利于推进党的事业,更加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加有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现人民法院信访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是人民法院信访工作创新制度机制、实现法院信访工作的顺利完成。瓦市法院立案二庭在院党组及庭室领导的组织学习过程中,对“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进行了深入地学习,从中总结出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工作要做到“三心”。
一、记录、解释要细心。记录就是要把来访人陈述的问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简明扼要地记录在《来访登记表》上,记录时要细心,力求详细、清楚、准确、有选择、有重点,关键的地方要尽量详细。记录完后,要给信访人按有关规定作出答复。
二、听取来访人意见时要耐心。很多来访者来访时,由于事先没有充分的准备,或者准备了到法院有些紧张,语言组织能力较差,这就要求我们要耐心地听他们诉说,不能表现出不耐烦或者催促他们快说。有些来访人性格暴躁,情绪激动,心理气愤,加上他们对法律政策不是很了解,态度可能不是很好,对于这些人我们更是要耐心一点,多换位思考。
三、对待上访人感情上要有爱心。信访工作就是要做人的工作,人与人之间有感情就容易沟通,沟通了才会产生信任。有些信访案件,其中很多问题并不大,有的信访人是为了争一个道理,讨个说法而来,有些问题是依法按政策处理的,但是有些群众是一时想不通,不理解而来的,这时我们要设身处地为来访人着想,带着爱护人民的感情去做信访工作,群众很容易接受,息诉罢访就有可能实现。
三、在接待来访人员时要突出“情”“冷”“诚”“稳”四个字
一是接访时突出一个“情”字。要以热情送温暖的方式接待来访群众,强调突出一个“情”字,使来访者有一个较为放松的环境,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要树立首问责任制的思想理念和心理准备,耐心、仔细回答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力求体现“构建和谐新灵山”的要求,特别注重涉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案件的处理。对于生活和行动特别困难孤寡老人,立案、信访人员还应主动进行帮助和精神慰藉。
二是处访时突出一个“冷”字。立案、信访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面对不讲理又无理取闹的来访人员,立案、信访人员处访时要突出一个“冷”字,注重文明接待,理智、冷静、正确地处理,及时缓解来访人员的情绪,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工作,耐心劝告和释明有关法律规定,使其了解应
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相信法院会依法处理案件,从而促使上访人员息访息诉。
三是对缠访户突出一个“诚”字。在处理一些老上访户的问题上,要突出一个“诚”字,坚持耐心听他们的诉说、端茶送水、嘘寒问暖,细心了解他们的问题,并及时给予引导和提供法律咨询,力求将这些老上访人员稳定在基层。
四是为社会安定突出一个“稳”字。在处理信访案件时,要从大局考虑,突出一个“稳”字。如婚姻家庭纠、邻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由于这些案件的当事人思想情绪都比较激动,因此,要耐心做好思想说服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化解他们的情绪,促使夫妻、邻里和睦,社会稳定和谐。
四、接待人员要重视、处理好“三访”问题
1、重视信访老户上访问题的处理。要详细了解他们信访的起因和要求的变化及期间上访老户的思想变化,全面具体分析其理由是否充分,要求是否合理,并剖析法院对上访老户问题的处理过程,处理依据是什么,是否合法等等,针对性分析,摸清症结,对症下药,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要把解决信访老户的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杜绝矛盾上推下卸或久拖不决,从而达到息诉罢访。
2、高度重视集体上访的处理。由于集体上访涉及人数规模大,处理难度是比较大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更要做到高度重视。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观不可激”的原则,努力缓解矛盾、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酿成事端。重点要做好组织者的工作,促使他们在群众中起好的影响,并通过他们做好随访者的思想工作。对随访者要向他们讲清法律,讲清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为暂时缓解矛盾而做无原则的让步和迁就,更不能乱开口,胡开口。该批评的要敢于批评,该教育的要敢于教育。
3、及时稳妥处理告急访。由于告急访突发性较大,如不及时解决,矛盾随时可能激化,容易引起较为恶劣的暴力事件,所以这类上访必须及时稳妥处理。对于这类来访者,其心理负担较重,言辞很是偏激,此时候接待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可亲,语言文明,尽量消除对方敌对情绪,使他们相信法院能秉公执法,处理好事情,待他们情绪稳定后,慢慢引导来访人讲出事情的详细经过,弄清来访人的目的和要求,掌握好矛盾的症结。不管来访人反映的事情是否属于法院管辖,都必须做好以上工作。然后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防患于未然。
基层是信访问题产生的源头,也是解决问题的基础,信访最终就是要解决问题。因此,基层法院务必要做好信访工
作,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需要解决的且是我们法院能办到的事情,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它既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最近目的和利益”,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未来”利益。它完全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入新时期新阶段,我们党要保持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努力实现人民群众期盼社会稳定、和谐的愿望。这样,我们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社会主义才能充满活力。
现在,我国的改革与发展处于关键时期,改革在广度上已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所有领域,在深度上已触及人们具体的经济利益,发展方面已由单纯追求GDP上升到追求人文GDP、环保GDP,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统筹协调发展。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人均GDP进入1000
美元到3000美元的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处理得好,能够顺利发展,经济能够很快上一个新台阶,处理不好,经济将停滞不前或倒退。目前我国已进入人均GDP1000美元阶段,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经济社会问题,巩固改革发展的成果,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重构社会结构,完善社会组织,调整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的创造活力,化解各类矛盾和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社会形成合力,努力实现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五篇:坚持以人为本 构建和谐信访
坚持以人为本 构建和谐信访——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心得体会
近年来,集体访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仅2008年市信访局接待群众集体访170批3605人。这些集体访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具体诱因各不相同,但深层次原因大同小异。比如经常发生在市委、市政府办公场所非法聚集的事件,虽然各有其复杂的原因,却明显表现出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有关领导没有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没有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对群众的呼声和疾苦臵若罔闻,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麻木不仁,导致群众怨气越积越深,社会矛盾越来越激化,有的甚至被社会黑恶势力所利用,最终酿成严重的集体访和群体性突发事件。
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重大政治课题。现在既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处理得好,可以增强人民的团结;处理不好,矛盾就会激化,小事就会变成大事,甚至酿成乱子。当前,容易引发人民群众怨气的热点、难点问题还比较多,在一些地区表现得还比较突出,比如:土地征用出让后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企业改制后下岗职工的就业和保障问题,老城改造、城镇化建设中房屋拆迁居民的经济补偿问题,以及环境污染影响群众身心健康问题等等。面对这些复杂的社会问题,我们要注意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妥善协调好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尤其要审慎处理涉及大多数群众利益的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怨气宜解不宜积。人民群众的怨气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一天两天、一件两件小事形成的;有些事件虽然看似偶然,但背后有其发展的必然性,正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所以如此,是因为确有极少数庸官、懒官对人民群众的利益漠不关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闻、闻而不办、办而不力,对找上门来的群众躲闪回避,敷衍塞责,从而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可见,化解群众的积怨,从根本上说,是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感情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更好地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就必须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
化解群众怨气,首先要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情谊,切实解决群众的难题。能不能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好,是检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能力的试金石。解决群众的问题,既要有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深厚的感情,又要有善于倾听民声和勇于回应民声的态度,还要有解决矛盾的能力和水平。群众反映的问题往往是具体的,解决起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时、因事、因地而异,有的要逐步解决,有的应该特事特办、急事快办,有些问题一时半会儿解决不了,也要向群众说清楚,求得群众的理解。人民群众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我们从群众最渴盼解决、最不满意的事情做起,就没有化解不了的怨气,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化解群众怨气,关键是要让群众有地方讲话,决不能回避矛盾、敷衍群众。因此,经常、及时的沟通极为重要。要使政府与群众的沟通制度化、经常化,使群众合理合法表达诉求的渠道更加畅通,更加便捷。与其“截访”不如“接访”,与其“受访”不如“下访”。要通过经常的沟通和及时的处理,防止怨气积少成多,矛盾不断加剧,个体事件演变为群体事件,简单事件演变为复杂事件,良性事件演变为恶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