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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37611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0 22:54: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上海市国有企业 财务总监工作指南

一、引言

(一)目标与依据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财务监管,指导财务总监工作,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性质

1、本指南财务总监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设立财务总监的单位不再设主管财务会计的行政副职。

2、本指南就财务总监主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内容、程序提供规范性指导。各单位可根据本指南制定本单位财务总监具体工作规范。

(三)适用范围

1、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公司法人单位的财务总监,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非公司法人单位,其他经济成分法人单位的财务总监可参照执行。

2、实行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委派或市财政局委派的财务总监可根据需要参照执行。

二、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职责及程序

财务总监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基本职责是:向董事会负责,为其财务会计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接受监事会对财务会计工作的质询和检查;在经理层履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一)对董事会的职责及程序

1、职责

(5)提出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草案;

(6)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各类业务内部控制程序规范;

(7)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大投资、筹资活动和重大资产重组的草案;

(8)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9)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上述(1)—(5)方案;

(10)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上述(6)—(7)规范和方案;

(11)组织实施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列席董事会讨论有关财务、会计等事项的会议。

2、程序

(1)财务总监在向董事会提出上述(1)—(8)草案、规范和报告时,应先经经理层审议后,再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2)财务总监在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上述(1)—(5)方案时,如发现异常问题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3)财务总监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上述(6)—(7)规范和方案时,如发现异常问题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4)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讨论有关财务、会计等事项的会议时,应事先作好准备。如有必要,可提出书面意见交董事会。

(二)对监事会的职责和程序

1、职责

(1)接受监事会对公司财务

会计工作的检查。

(2)回答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质询。

(3)负责提供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检查和质询时所需的有关资料。(4)负责实施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整改意见。

(5)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监事会对公司有关经营管理工作的整改意见。

2、程序

(1)财务总监根据监事会要求,事先做好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检查和质询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应事先做好书面准备资料。

(2)财务总监向监事会提供的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有关资料应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必要时,应在核实的资料上签字。

(3)财务总监对监事会的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检查和质询的内容,未经监事会许可,不得向他人泄露。

(4)财务总监实施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整改意见时,应做好记录,定期向监事会报告。

(5)财务总监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监事会对公司有关经营管理工作整改意见时,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记录,定期向监事会报告。

(三)在经理层中的职责及程序

1、职责

(1)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财务政策、会计核算基本管理制度。

(2)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决算方案。

(3)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4)负责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5)主持公司日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6)组织内部审计工作。

(7)负责起草拟交经理层审批的有关财务会计事项报告。

(8)负责起草拟交经理层审批并报董事会讨论决定的有关财务会计事项报告。

(9)执行董事会授予的经理、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10)主持经理授予交办的其他财务会计工作。

2、程序

(1)财务总监在履行上述(1)、(2)、(3)、(4)职责时,应根据实施进度及时向经理层报告。

(2)财务总监在履行上述

(5)-(8)职责时,应定期

向经理层报告。

(3)财务总监在履行上述(9)职责时,应先审批后交经理审批。

(4)财务总监在履行上述(10)职责时,应及时向经理报告。

三、主持日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财务总监参加公司经理层的管理,主持公司日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一)财务机构设置和财会人员配置

1、根据单位的经营规模、管理能力、效益水平等因素选择财务机构的设置方式,通常可采用单独设置、分离设置、托管设置等方式。

2、根据财务会计管理需要在财务机构内部设置相关部门,通常设置资金筹集投放部门、会计核算报告部门和综合财务管理部门等。

3、财务总监可根据财务会计管理需要,调整财务机构设置和财务内部部门设置。

4、财务总监应根据财务会计管理实务需要规划财务人员配置方案,包括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人数、任职条件等内容。

5、财务总监在岗位设置中应遵循“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的要求。

6、财务总监要参与下管一级财务人员的聘用、考核和奖惩提出相关意见。

7、财务总监应制定对下属公司实行财务人员委派方案并提出拟委派人员的候选名单。

8、财务总监应制定对下属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的福利待遇政策及支付方案。

9、财务总监应制定财务人员岗位轮换和继续教育培训方案。

(二)会计政策、会计核算体系的制定

1、财务总监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政策。

2、会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外币记帐汇率的选用方法;

(2)固定资产目录分类及预期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3)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4)存货计价方法;

(5)大修理费用核算方法;

(6)坏帐准备范围、提取方法、提取比例;(7)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

(8)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方法;(9)所得税费用核算方法。

3、财务总监应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要求制定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

4、公司会计核算体系包括:

(1)各类会计凭证设置及其传递和保管程序。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总分类帐户和公司实际需要,设置的会计帐户,包括一级、二、三级明细分类帐户。(3)会计帐册设置和登记程序。

(4)会计帐务处理程序。

(5)定期结帐程序。

(6)会计报表设置和编制程序,包括合并报表编制程序。

(7)内部报告设置及编制程序。除按《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财务报表外,可以根据公司内部管理需要设置内部报告。内部报告按时间可分为:即报、日报、月报、季报、年报等;按内容可分为资金报告、费用报告、往来报告、投资报告、实物报告、担保报告等。

(8)会计核算的审核和监督制度,包括会计凭证复核、帐证核对、帐帐核对、帐表核对和帐实核对。

5、财务总监应对公司会计核算体系正常运行负责,保证会计事项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1)建立会计凭证设置、启用、修订、废止的检查制度。(2)定期检查会计凭证填制的规范性。

(3)定期检查会计明细帐户设置、使用情况。

(4)定期检查会计帐册设置的有效性和记录的及时性和正确性。(5)定期检查会计报表填报的及时性、正确性和完整性。(6)定期检查帐务处理程序的适用性。(7)定期检查结帐程序的适用性。

(8)定期检查会计报表编制程序的恰当性。(9)定期检查内部报告设置及编制程序的适用性。

(三)财务事项权限的设定

1、财务总监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关决议,会同经理层制定财务事项权限制度。

2、财务事项权限制度内容包括:

(1)财务事项权限的范围,包括费用类财务事项权限、经营类财务事项权限、资金类财务事项权限、资本类财务事项权限。要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定期修订、补充财务事项权限。

(2)财务事项权限的层次,对办理常规业务的一般权限要根据分层管理、权责配比原则划分权限的层次,防止一支笔。根据经济事项重要性和单笔金额大小确定不同层次的权限。对办理特殊业务要规定相应的特殊权限。

(3)财务事项权限的责任,要根据每一权限的设置确定相应的责任。权限的责任要单一化,既要防止权限责任不清,又要避免权限责任交叉或重叠。

(4)财务事项权限的程序。要定期编制公司财务事项权限一览表,供相关部门和人员遵守执行。

3、财务总监应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订财务事项权限的设定,并监督有关部门和人员遵守财务事项权限的有效性。

(四)会计技术的选用和更新

1、财务总监要关注公司会计技术选用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2、在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时,要考虑:(1)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的控制。(2)数据输入与输出的控制。(3)文件储存与保管的控制。

(4)网络安全的控制等。

3、财务总监要关注公司会计技术升级更新时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财务总监要参与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决策。

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财务总监应按照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确定的经营和管理目标,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具体内容有:

(一)预算体系的建立。预算体系包括预算项目、预算标准和预算程序。

1、预算项目

预算项目由经营预算、资本预算和现金预算组成。其中,经营预算包括销售预算和成本预算;资本预算包括投资预算和资产购建处置预算;现金预算是在经营预算、资本预算的基础上,反映现金流向和流量及存量的预算。上述各预算项目可根据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确定具体项目内容。

2、预算标准

要根据每个预算项目的内容性质制定预算标准,预算标准要体现相关性和可控性要求。

3、预算程序

要根据各预算项目的内在联系,设计预算编制程序,以保证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二)预算的编制和审定

1、预算编制要按照公司经营和管理要求分项目、分部门编制。对经常性发生且可预计的项目可列入年度编制范围,对非经常性发生且不可预计的项目可列入临时编制范围。预算编制要根据可控性原则由预算可控的相关部门分别编制。

2、预算编制要采取自上向下和自下而上的顺序,以保证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和可实现性。

3、预算审定要根据预算编制程序及相关责任部门逐级审定,财务总监审定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三)预算指标的下达

公司预算经经理层审定、董事会审批后,按预算执行部门下达有关预算指标。有条件的单位,预算指标的下达可与预算执行部门责任目标考核联系起来,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制。

(四)预算执行的授权

1、预算执行授权可参照上述“财务事项权限设定”要求办理。

2、财务总监要规定超预算项目的审批权限和预算外项目的审批权限。

(五)预算实施的监控

1、建立预算实施过程的信息反馈系统,及时分类反映预算实施情况。

2、建立预算实施的日常监督及预警机制,保证预算按规定项目和正常进度实施。

3、加强超预算和预算外项目的事先控制。4、建立预算实施的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及时向预算执行部门和领导提供预算实施质量的信息。

(六)预算调整

1、根据公司经营和管理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年度预算,一般半年调整一次。

2、调整后的预算应交经理层讨论通过后交董事会审批。

3、执行经董事会审批后的调整预算。

(七)预算业绩的考核

1、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执行部门的业绩结果,会同公司有关部门提出预算执行考核报告。

2、预算执行考核报告经经理层讨论后,交董事会审批。

五、规范各类业务内部控制程序

财务总监要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制定各类业务内部控制程序。

(一)货币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程序,主要内容有:

1、规定货币资金业务的职务分离要求。

2、规定货币资金审批权限。

3、规定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程序。

4、规定单位现金库存限额。

5、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确定现金支付范围。

6、规定银行存款开户申请、审批、使用、清理程序。

7、规定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保管等程序。

8、规定银行帐户核对、现金盘点程序。

9、规定银行预留印鉴使用、保管程序。

10、规定定额备用金建立、使用、保管、核销、补充程序。

(二)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程序,其主要内容有:

1、规定筹资业务的职务分离要求。

2、规定筹资业务的审批权限。

3、规定筹资方式、筹资结构和规模、筹资期限和成本的决策程序。

4、根据不同筹资方式规定筹资收款的程序。

5、根据不同筹资方式规定筹资偿付的程序。

(三)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程序,主要内容有:

1、规定投资业务职务分离要求。

2、规定投资业务的审批权限。

3、规定投资立项、评估、决策和实施的程序。

4、规定投资资产管理的程序。

5、规定投资收益和投资处置的程序。

(四)固定资产(工程项目)业务的内部控制程序,主要内容有:

1、规定固定资产(工程项目)业务的职务分离要求。

2、规定固定资产(工程项目)业务的审批权限。

3、规定固定资产(工程项目)立项、评估、决策的程序。

4、规定固定资产(工程项目)购置(自营或发包)的程序。

5、规定固定资产(工程项目)采购验收(竣工验收)的程序。

6、规定固定资产(工程项目)决算和结算支付的程序。

7、规定固定资产(工程项目)交付使用的程序。

8、规定固定资产(工程项目)日常维修和大修理的程序。

9、规定固定资产(工程项目)定期盘点的程序。

10、规定固定资产(工程项目)报废清理处置的程序。

11、规定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审批、采购、验收、领用、摊销、报废的程序。

(五)工薪(福利)业务的内部控制程序,主要内容有:

1、规定工薪(福利)业务的职务分离要求。

2、规定工薪(福利)业务的审批权限。

3、规定工薪计时(计件)考核的程序。

4、规定工薪(福利)结算的程序。

5、规定工薪(福利)支付的程序。

(六)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程序,主要内容有:

1、规定采购业务的职务分离要求。

2、规定采购业务的审批权限。

3、规定采购计划、比价比质、合同订立、采购作业的程序。

4、规定采购货物验收入库的程序。

5、规定采购货款支付的程序。

(七)生产(存货)业务的内部控制程序,主要内容有:

1、规定生产(存货)业务的职务分离要求。

2、规定生产(存货)业务的审批权限。

3、规定存货保管、领用、盘点的程序。

4、规定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方法。

5、规定生产费用分摊方法、完工产品与在产品成本分摊方法。

6、规定成本分析与考核的程序。

(八)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程序,主要内容有:

1、规定销售业务的职务分离要求。

2、规定销售业务的审批权限。

3、规定销售定价的决策程序。

4、规定赊销的授信程序。

5、规定销售合同订立、发货、开票、收款的程序。

6、规定应收帐款记录、分析、催收、考核的程序。

7、规定应收帐款坏帐准备及其处置的程序。

8、规定销售票据领用、保管、检查和注销的程序。

9、规定销货退回核准、货款偿付、责任追究的程序。

10、规定销售费用内容、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分析考核的程序。

(九)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程序,主要内容有:

1、规定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

2、规定担保条件和方式。

3、规定担保申请、受理、评估、审批、签约的程序。

4、规定担保风险防范及动态跟踪的程序。

5、规定担保责任追究及处罚的程序。

六、参与重大经济活动的研究和决策

财务总监应当参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对重大经济活动的研究和决策。

(一)参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资源计划

1、长期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

2、业务发展计划和实现方式。

3、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人力资源、技术、市场等资源配置和管理。

(二)参与公司重大投资、筹资活动决策

1、重大投资、筹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2、重大投资、筹资项目的谈判。

3、重大投资、筹资项目合同文本的审查。

(三)参与公司资产重组的决策

1、兼并与收购。

2、股权置换。

3、资产置换。

4、债务重组。

(四)参与公司其他决策

1、重大经营交易。

2、重大资金调动。

3、重大资产处置。

4、增资扩股计划。

5、股利政策。、重大经济诉讼。

7、报酬与激励政策。

七、组织内部审计工作

财务总监在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的领导下组织内部审计工作。

(一)组织日常内部审计工作

1、财务收支审计,评价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业务经营审计,评价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管理制度审计,评价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组织专题内部审计工作

1、经济舞弊审计。

2、经营责任目标审计。

3、离任审计。

4、其他专题审计。

八、财务总监双向工作报告制度

财务总监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向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双向报告工作。

一)定期报告

1、财务总监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2、财务总监中期工作进度报告。

3、财务总监年终工作总结报告。

(二)临时报告

1、涉及财务会计风险事项的报告。

2、涉及经营活动风险事项的报告。

3、涉及管理工作风险事项的报告。

4、涉及单位其他风险事项的报告。

第二篇: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监督机制分析

为了防止财务总监失灵和所有者权益受损,为了约束经理人经营行为,为了降低财务风险,就要有财务总监的监督机制。从跨国公司及国外大公司的财务总监看,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的无数资博弈,财务总监的监督机制逐渐趋向均衡。总的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主要可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两大类。

一、事前监督机制和事后监督机制

所谓事前监督,就是防患于未然的监督,而事后监督是指对企业的业绩进行评价和考核、衡量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1、事前监督机制

首先事前监督机制是经营者经营责任的自动履行机制。经营者自我履行既是普遍的,又是有限,而且可用现实中的例子加以说明。经营者对剩余权的控制是自我履行的核心,经营者的工作努力程度与剩余控制权相关,即经营者为自己工作不需要他人监督,而经营者为所有者工作就存在监督,增加交易成本。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乃至破产,给经理人一个信号,如果原合约未能履行,所有者会重新安排合约,受损的不是经理人,而是所有者本身,这就形成了“穷庙富方丈”。经营者履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声誉,在契约不完全条件,声誉的损失有损于经营者的今后利益,因此,声誉是一项无形资产,可以大大降低由于市场投机行为带来的费用。

第二是财务预警分析(Early Warning analysis)机制。企业营运稳,财务风险低的经营者,即使提出的利润率较低,应该会比企业营运冒进、财务风险高的经营者有利,这样才会使经营者的履约有可靠的保障。财务总监可以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等不同实施监督,求得合理地配置资源,营运顺畅、风险最低、收益最大。财务总监不但要对企业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和财务预警分析,而且要对企业主要经营项目及经营项目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分析。

第三是限制经营期限和违纪行为。对经营期限做出限制,可以控制经营风险,如果经营期限短,经营者考虑的是流动性强的资产投资,风险就比较小,而且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资产价值不至于发生很大的变化,有利于财务总监对履约风险的掌握。

第四是对经理人的目标控制和年薪制。目标控制亦称随动控制,目标控制中的目标确立及控制系统建立属于事前监督机制,促进经理人自我履约,实施结果与目标比较为事后监督奠定了基础。在目标控制中,系统行动的方案,是按系统当前所处的状态而决定的,受控系统可以根据干扰的作用,不断改变行动方案,它具有在变化着的环境下发挥最佳功能的适应性。年薪制与目标的实现程度相结合,年薪标准的确立既是目标的组成部分,又是按绩效兑现的尺度。年薪的形成可以由工资、津贴和股权等构成。

第五是限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限制经营者条款的基本内容包括:(1)对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的限制;(2)对大额现金提取的限制;(3)对转账支付款数额的限制;(4)对处置不良资产的限制;(5)资本性支出的限制;(6)对经理人收入的限制;(7)对特殊事项的限制等。当然,对经营者行为的限制作为一种所有者权益的保障机制,是建立在所有者和经营者博弈的基础之上的,特别是一些苛刻的限制条款,并不是所有者单方面的就能确定,都是经过精心设计后,再通过艰苦的谈判而形成的。财务总监限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介入企业治理,一方面保障了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促进了经营管理层的职业化、市场化。

2、事后监督机制

事后监督机制首先是履约评价机制。财务总监督从财务角度通过一系列财务指标来评价履约情况。履约情况可分为履行、基本履行、不履行和极不履行等。一般认为履行是指完成各项财务指标,而基本履行是完成主要财务指标,部分次要未完成,不履行是绝大部分指标未完成,极不履行是从财务上看已处于解散或破产的情形。财务总监将履约情况向其委派者报告,并视其履约程度改变监督方式及监督力度。若评价中发现失职、违纪等,应分别不同强制性程序,失职按约定惩罚,而违纪是依法裁决。

其次是清算与重组机制。现代企业解散或破产具有高度风险,相比而言,企业破产而产生的风险要更强于企业解散而产生的风险。在企业解散时,投资者只能以其投资份额参与企业剩余资产的分配,以获得投资的一些补偿。在企业破产时,投资者只能按顺序最后参与企业剩余资产的分配,有时会造成血本无归,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相对于解散或破产而言,重组可以减少损失,保障投资者利益。财务总监从监督结果产生的清算与重组,能够比较有效地保障投资者权益。

再次是对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的监督机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中,经理人掌握着很大的决策权,由于所有者与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和经理人的经营行为的难以观察性进一步增加了经理人对企业的影响力,所以指望经理人不折不扣地服务于投资者目标,履行契约是不现实的。相反,经理人会凭借其经营权优先考虑自身的利益,导致经营效率低下,财务状况恶化。经理人的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必然会影响公司财务情况,进入财务总监的视野,以便实施监督。

财务总监的监督机制,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都能产生相应的作用。但是不能采用单一的机制,应该将机制配合运用,并辅之以切实可行的制衡手段,抑制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保障所有者权益。

二、对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监督机制的分析

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现象是有目共睹的,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监督,但国有资产还是流失。监督机制的问题,反过来又影响到财务正面作用的发挥。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监督机制过于单一,缺乏多种监督和多重监督,造成所有者权力缺位和经营者权力越位,混淆了法人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的界限,从而使得监督机制失灵,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目标严重偏离。因此,我国财务总监需要在自发履行、预警分析、限制违法、目标控制和年薪制等事前监督机制上下功夫,同时把履约评价、清算与重组,对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等事后监督机制结合起来。

经营者的自动履行机制是保障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但在我国却严重缺乏。究其原因,是自我约束机制和声誉机制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严格的自我约束很难是经营者的首要选择,其甚至铤而走险放弃自我约束,任利欲膨胀造成经营失败。而现行的法律中,投资者难以起诉经营者的经营失败,并且在破产法中投资者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所以有必要从法律上规范经营者自我约束机制。声誉机制尚未起着约束作用,由此引起,经营者不顾声誉受损,甚至以牺牲声誉为代价,换取私利。我国企业目前对声誉并不重视,其背后有体制原因,也有市场不规范的原因,还有企业产权方面的原因。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程度低,也使得经营者不重视声誉资产,国有企业不如集体、私营企业的原因之一是经理人的声誉机制。因此,目前通过财务总监的监督,使声誉机制发挥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财务预警分析,在我国没有作为一项监督机制运用,可以说是监督中的空白。对于未来,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经营者,往往都持乐观态度,缺乏预警,一旦财务失败,要私让其消亡,要么挽救成本极高。财务总监督,根据所处的企业,进行财务预警分析,应该是有前途的。财务预警分析方法通常有偿债能力分析法、埃特曼模型(Altman Model)等、埃特曼模型提出了判断企业财务失败的临界值为2.675,即临界值大于2.675,表明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反之,表明企业存在财务危机,值越小发生财务失败可能性就越大。由于财务预警分析在事前进行,因此,预警的财务失败并不意味着企业破产,而根据其程度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这些措施有利于增加营运资金、债务重组及财务改组等,以此来保障所有者利益。

限制经营者的违纪行为,是我国向国有企业选派财务总监的初衷,但是在监督技术层面需要完善,如财务总监与经理人之间监督关系可表示为:

A、财务总监监督经理人,经理人不监督财务总监

B、经理人监督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不监督经理人

C、财务总监不监督经理人,经理人监督财务总监

D、财务总监监督经理人,经理人监督财务总监

目前,我国财务总监选择A区,问题是在监督机制设计中,是否要引入D区?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总监是所有者委派的,经理是所有者聘任的,通过相互监督提高监督效率,可以防止监而不督现象的出现,抑制经理人的违纪行为。

业绩目标控制和年薪制。在我国,业绩与年薪并非密切相关,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业绩与年薪挂钩更为复杂,并且业绩平平,甚至业绩差的经理留任为数不少。这一现象并非中国特有,美国学者的研究表明,尽管总经理本人在公司业绩差时自动离开公司的可能性会增加,但当公司的业绩表现很差时,董事会解聘总经理的可能性并不高,最佳的10%的公司每年解除总经理职务的比例为3%,而业绩最差的10%的公司中,每年解除公司总经理职务的比例也只有6%.为什么业绩差的企业中,经理人被解聘的情况比较少呢?可能的原因之一是,难以找到一个更合适的继任者。解决的方法是提高和推动总经理创业冲动,实行业绩与年薪相联系的办法,果断开除业绩差的经理人等。在年薪形式上,股权应占有一定的比重。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问题。从所有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大一点,而从经营者的愿望来说,财务总监的监督范围应小一点。在公司内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各机构相互制衡的机制远没有发挥作用。股东大会所实施的所有者监督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虚设而严重缺乏,使得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名无实;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得董事会制衡作用完全失效,要么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董事会不懂事”;监事会由于监事自身的能力不足,信息不充分以及缺乏激励等原因也形同虚设。在这样的特定条件下,财务总监介入企业治理,把所有者的监督及时传递给经营者,把经营履约的情况反馈给所有者,对经营者产生制约,运用法律手段,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权力制约的机制。

在我国的业绩评价中,存在着重财务指标评价,轻非财务指标评价,并且以对企业的业绩评价代替对经营者评价等缺陷。由于评价指标以财务指标为主,被评价者就在财务指标上做文章,粉饰业绩,导致财务信息失真。这是业绩评价机制必须注意的问题。在评价对象上,应区分对企业业绩评价和对经营者的业绩评价。另外评价指标也不可一成不变,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国有企业评价主要指标应包括利润指标、投资报酬率、现金流量等。

对于评价发现业绩差、产品前景暗淡的企业,要实施破产制度。要克服对经营处于临界的企业先拯救、后找重组,如找不到重组的企业再破产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担心破产带来的就业、首次流失等问题。财务总监应根据评价结果,预警分析,运用破产清算重组,直接制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抑制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在我国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在经营者年薪有限的情况下,存在着经营者占有、使用资产的过度化,甚至挥霍浪费,转移资产等,导致经营失败,企业破产。因此财务总监必须要能够有效地监督经营者逆向选择,这也是保障所有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机制。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66-99.[2]田志龙。经营者监督与激励-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68-79、343.[3]黄亚钧,姜纬。微观经济学教程[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298-317.[4]吴叔平,虞俊健。股权激励-企业长期激励制度研究与实践[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256-272

第三篇: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独立性浅析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独立性浅析

当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财务会计监控机制松懈、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全面整顿和规范财务会计的工作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委派财务总监是其重要的举措之一。近几年来,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也引发出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仅就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独立性问题作以下分析。

一、如何认识财务总监的独立性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主要责任是:①对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保证公司财务会计系统的健康运行,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②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③对参与拟订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④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这些责任也就决定了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同注册会计师一样也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对此首先必须确立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在企业经营管理体系中的独立地位,这就需要解决财务总监由谁委派、对谁负责的问题。

现行规定明确指出财务总监要对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这样的双向负责制,在实务中往往使财务总监左右为难。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虽然在企业缺乏独立地位,但有利于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作用,这是建国以来我国实行的总会计师制度所证明了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逐步完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分离,由于经营者和股东之间目标不完全一致和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就可能操纵财务职能,损害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由于国家这一股东并没有真正地人格化,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如果财务总监向经营者负责,就会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侵害,也就难以解决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笔者认为,如财务总监仅对董事会负责,不受企业经营者的直接制约,无疑增加了财务总监的独立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同时董事会还可以从财务总监那里获取更多的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和投资风险分析等信息,使股东的利益得到较为有效的维护。由于财务总监独立于企业经营者,就有可能受到排斥,处境孤立,但这可以通过直接规定财务总监的职责来为其充分发挥职能创造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财务总监与注册会计师的超然独立却有明显的不同,正确认识财务总监的独立性对推动财务总监制度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财务总监应该具有的独立地位

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表示审计意见。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也只有摆脱与企业的直接利益关系,在任职上相对独立于企业经营者,才能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有效地建立财务监控机制,也才能建立正确、及时、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系统。

尽管如此,也并不是说财务总监独立程度越高越好,这样会忽略财务总监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控制财务风险、提供财会专业服务的职能。绝对地强调财务总监要独立于企业,不利于他全过程地实施控制,也就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客观要求,是企业外部社会审计监督机构才应具备的。过分地强调财务总监的独立性,会使其成为企业的“局外人”或者“经济警察。”,只进行监督,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也难以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无法监控企业战略决策与管理的全过程,这显然不是设置财务总监的初衷。

但是,财务总监若不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就会回到过去总会计师的任职基础上来。所以,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必须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组织体系,以保障财务总监工作的独立性,但又不使之孤立。财务总监与总经理是“同一战壕里的战友”,财务总监是财务资源调配的第一把关人,对企业的财务风险的把握有独立的发言权,对企业的现金和中长期投资有集中的控制权。然而这些权力的运用都是以规范系统的方式进行,整个大局并不受制于财务总监的个人意向。财务总监还必须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和外部审计的质询、考评和监督。通过横向和纵向的制衡效应,更会促进财务总监认真处理和协调好与各方面的关系,深入企业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控制企业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专业服务。

三、如何确保财务总监的独立地位

对于在工作中如何确保财务总监的独立地位者认为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1.要抓制度规范和组织体系建设。“制度规范”指会计法规和财经制度。目前,《会计法》仍然沿用总会计师的职责定位,虽然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的责任,强调建立单位内部会计制约机制,但仍难以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这就需要修改完善和细化,最好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在财务总监双重职能的行使和对董事会、总经理双向负责的方面更需要详细说明,否则就难以规范运作。

现在实务中已形成财务总监岗位设置的多种模式:如董事会委派制、总经理委派制、政府机关委派制等。各种委派制模式中最能确保财务总监独立地位的当属政府机关委派制,这种模式明确财务总监只行使监督权,而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采取的纯粹是政府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政企不分的表现形式,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总经理委派制下财务总监的地位则类似于企业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独立性实难保证。而董事会委派制则既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财务总监的独立地位,又不会使之孤立,这种模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公司内部不同岗位与不同职能的分工和协调,有利于公司管理的高效运作,而不会在公司内部制造新的人事矛盾和无谓的“权力制衡”与“对抗”。总经理和财务总监都是董事会委派,职能不同、责任不同,但可以分工协作、共创业绩。因此,需要积极推行董事会委派制模式,并进一步完善其组织体系。

2.必须割离财务总监与企业的直接利益关系,这是使财务总监保持独立性的重要措施。财务总监若与企业存在直接的利益(包括报酬、福利、晋升)关系,就有可能在某种利益驱动下,产生“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财务总监的待遇和奖励应由董事会确定,费用在董事会经费中专项列支、企业代发,国有独资子公司可以由母公司发放。还应规定财务总监不得接受所在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以确保财务总监的独立性。

3.建立总经理与财务总监的联签制度。即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财务事项都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合签字方能生效,这就保障了财务总监工作的独立性,使其有职有权,并在财务资源调配、企业风险控制、投资控制方面形成其独立的发言权。

4.建立财务总监的任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兼任企业正副厂长(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企业正副厂长(经理)和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的财务总监。

5.需要建立针对财务总监的考核和奖励办法。财务总监的任期工作业绩由董事会考评并征询各方面的意见,其中,包括考查其在经济利益方面和回避制度方面的情况。此外,还需要建立财务总监的信息反馈系统,及时为财务总监排忧解难,并为财务总监保驾护航。

第四篇: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发 〔2011〕 3 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1年第二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企业财务监管,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符合任职条件,由市国资委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通过有关程序向企业推荐,依法履行财务监管职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财务总监可按照法定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成为企业董事会成员。上市公司等对此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企业原则上应当根据管理需要设置财务总监职位,配备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履行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市国资委审核认定。

(一)已设置了总会计师职位的,可按有关程序转任财务总监。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从其规定。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符合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可按有关程序转任财务总监;已设置财务总监职位的企业,不再设置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职位。

(三)未经批准,财务总监不得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兼职。

第六条 担任企业财务总监职务除应具备市国资委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外,还应当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财经管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执业资格,从事财会、审计等财经管理类专业工作八年以上,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税收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会、审计等部门任正职连续三年以上,或者主管二级子企业财会、审计等工作连续三年以上;

(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财会、审计等财经管理工作,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三年以上;

(三)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财务总监应按下列要求报告工作:

(一)每年末向市国资委书面提交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成果、重大经济事项以及内控制度等方面的评价报告,并报告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二)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报送所在企业涉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项报告;如遇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紧急事项和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八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提出财务管理和监督、内部控制建设与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意见;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战略的制定以及重大合同的签订;

(三)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实施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及时、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组织编制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审计,并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资金使用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六)对企业改革改制方案、重大投融资计划、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处置、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七)组织实施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健全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确保财务信息安全;

(八)对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下属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对下属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下属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奖惩行使建议权;

(九)对规定的重大财务事项与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进行联签;

(十)市国资委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企业应对重大财务事项实行联签制度,本办法所称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企业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企业借入和借出资金、贷款担保、资产抵押(质押);

(二)对外投资、兼并、收购、转让、对外捐赠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三)向境外汇出资金;

(四)企业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年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五)重大资金支出以及重大合同的签订;

(六)市国资委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评价

第十条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后,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工作评价分为履职评价和任期履职评价。履职评价应当结合财务总监工作职责,对其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予以全面、客观的评价;任期履职评价除对财务总监工作职责的履行进行评价外,还应当结合相关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综合评价以及财务总监德、勤、廉等方面的情况,对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每年应当向市国资委述职报告工作,由市国资委对财务总监进行履职评价;任期届满应当向市国资委进行任期述职,由市国资委进行任期履职评价。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制度及财务管理等方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任期履职报告除述职报告内容外,还应当对本人德、勤、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针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所签署的企业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报告、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或所提交的工作报告严重失真,存在严重瑕疵或重大遗漏;

(二)对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经营事项,未尽职尽责,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四)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五)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事项,市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或问责,给予经济处罚、降级、免职、职业禁入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子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关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和监事的请示

附件1 光明新区国有企业监事招聘岗位

一、经济管理岗(2名)

(一)岗位职责

1.列席董事会,必要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2.听取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3.对企业有关部门进行询问,要求其就相关情况或问题做出解释;

4.要求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会议纪要、决定、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电子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5.对企业财务状况及重大投资、贷款、担保、企业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时,向监事会提议或向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建议,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7.发现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时,向监事会提议,由监事会向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或企业股东(大)会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直接提出罢免建议;

8.发现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向监事会提议,由监事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9.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招聘条件

1.25-35周岁(截至2017年8月1日),性别不限; 2.2年以上企业经济管理或同等职位工作经验;取得财会、金融等经济相关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财会相关证书者优先;

3.具备解读会计报表等财务分析能力及相关经济运行分析、判断能力;

4.工作热情积极,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学习能力; 5.具备良好公文写作功底。

(三)福利待遇

1.购买“五险一金”;

2.提供系统性专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提升培训等。

二、法律专业岗(2名)

(一)岗位职责

1.列席董事会,必要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2.听取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3.对企业有关部门进行询问,要求其就相关情况或问题做出解释;

4.要求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会议纪要、决定、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电子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5.对企业财务状况及重大投资、贷款、担保、企业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时,向监事会提议或向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建议,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7.发现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时,向监事会提议,由监事会向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或企业股东(大)会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直接提出罢免建议;

8.发现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向监事会提议,由监事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9.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招聘条件

1.26-35周岁(截至2017年8月1日),性别不限; 2.取得法律类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3.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有服务于大型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相关经验者优先;

4.有清晰的逻辑思维,良好的分析、应变及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组织协调能力;

5.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沟通能力,具备良好公文写作功底。

(三)福利待遇 1.购买“五险一金”;

2.提供系统性专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提升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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