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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11】22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0-72973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3 20:37: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辽地税函【2011】22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

辽地税函【2011】22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有关规定,凡土地使用证中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不包括住宅用地等免税土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有关规定,对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的,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国土部门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改变交付土地的时间。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合同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三、关于防火、防爆安全区的认定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有关规定,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安全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界定范围,可按企业建造时,由工程设计部门按照建设部等部门批准的规范进行设计的《防爆区域划分图》中标明的安全区确定免税范围。但安全区改变用途的,则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税的有关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年,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山和废弃土地需经国土等主管部门认定。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纳税人应当于动工整治土地前,将改造前的图纸、图片等影像资料,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占用废弃土地、山地等文件或证明材料,海洋与渔业部门发放的海域使用证等,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出让或者转让合同等资料报送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各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的减免税管理,必须及时取得上述备案资料并认真核实。对已经批复减免的,要加强日常管理,掌握开山填海和改造废弃土地的时间和进度,并做好记录,准确确定减免时限。

五、关于企业具有公共交通功能的道路征免税问题

对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道路,在该企业用于生产运输的同时,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也无偿使用,具有公共交通功能的,可比照市政道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省政府第247号令的问题

2011年1月13日,省政府以第247号令发布了《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修正案》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修正案》,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而,省政府于1987年发布的《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和1992年发布的《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地方税务局1998年制定的《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和2003年制定的《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相关内容被废止,请各市局认真做好新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对系统只发电子文件)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1]18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近接部分市局反映,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政策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利用其他企业或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厂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利用其他企业或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厂的厂房,车间。场地,设备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经营的,凡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租赁费中含有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数额的,应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的计税余值和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暂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单位或个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首次付款后,若己办埋了产权转移手续,产权已确定为购房者所有的,由购房者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购买方末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己投入使用该房产的,应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的水电费等费用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一般应按租金全额计征房产税时个别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房屋修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征收房产税时,可按出租房屋租金收人中应分摊的比例适当给予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依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关于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凡金融企业未投入使用或在帐务处理上未记大“固定资产”科目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末作统一规定之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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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 限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期限 【颁布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青地税发﹝2003﹞21号 【发文日期】2003-01-29 【实施时间】2003-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房产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49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业经市局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房产管理部门应纳的税款每月缴纳一次,于次月10日内缴纳;

二、企业、其他单位及个人应纳的税款可以自愿按以下两种办法缴纳:

(一每年3月份一次性申报并于3月31日前一次缴清;

(二每年3月份一次性申报按季度均衡税额分四次缴纳,分别于3月1-31日、6、9、12月的1-10日内缴纳。

以上两种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内不得变更。

三、纳税人按租金收入缴纳的房产税,于收取租金的次月十日内缴纳。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单项选择题

1.某供热企业2009拥有生产用房产原值为5000万元,当年取得供热收入3000万元,其中直接向居民供热的收入为1000万元,当地省人民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0%。则该企业2009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A.7.2万元 B.32万元 C.27万元 D.48万元

2.王某拥有两处房产,一处原值60万元的房产供自己及家人居住,另一处原值20万元的房产于2004年7月1日出租给王某居住,按市场价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200元,赵某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A.288元B.576元

C.840元D.864元

3.某企业有一处房产原值1000万元,2003年7月1日用于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投资期为5年。已知该企业当年取得固定收入5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2003年应缴纳房产税()。

A.6.0万元B.9.6万元

C.10.8万元D.15.6万元

4.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房产税的是()。

A.行政机关所属招待所使用的房产

B.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

C.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办公用房

D.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并且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

5.下列关于融资租赁房产应纳房产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自2009年12月1日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B.自2009年12月1日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之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C.自2009年12月1日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出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D.自2009年12月1日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出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之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6.某企业的经营用房总共8间,房产原值总共为5000万元,自5月23日出租其中的4间,每月取得租金2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许减除比例为30%,则该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万元。

A.

B.

C.

D.

7.经济落后的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批准。

A.25% 财政部

B.30% 省级人民政府

C.30% 财政部

D.25% 省级人民政府

8.某人民团体A、B两栋办公楼,A栋占地5000平方米,B栋占地3000平方米。2010年4月25日至12月31日该团体将B栋出租。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每平方米15元,该团体2010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A.5250元 B.26250元 C.27500元 D.30000元

9.某企业拥有一幢三层的办公楼,原值6000万元,1/3以每月15万元的租金额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2008年4月底,原租户的租期到期,该企业将该幢办公楼进行改建,更换楼内电梯,将原值80万元的电梯更换为120万元的新电梯,为该楼安装了300万元的智能化楼宇设施,这些改建工程于7月底完工,该企业所在人民政府规定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该企业2008年应纳房产税()万元。

A.51.49万元 B.52.38万元 C.53.05万元 D.53.19万元

10.某省政府机关有办公用房一幢,房产价值6000万元,2009年将其中1/3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已知该省统一规定计算房产余值时的减除幅度为30%,该政府机关当年应纳的房产税为()万元。

A.168B.72C.24D.

11.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决定。

A.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机关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机关

D.县以上税务机关

12.甲企业与乙企业按3∶1的占用比例共用一块土地,该土地面积3000平方米,该土地所属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该地区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5月、10月两次缴纳,甲公司上半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A.1125元B.2250元

C.6750元D.3375元

13.某供热企业2010年结算向居民供热收入600万元,向非居民供热收入200万元,其供热厂房占地3000平方米,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6元,则当年该公司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A.12000元B.9500元

C.7000元D.4500元

14.某林场处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区域内,共占地3万平米,其中办公占地0.3万平米,职工宿舍占地0.1万平米;育林地1万平米,运材道占地1万平米,林中度假村占地0.6万平米,企业所在地城镇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1.2元。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A.0.72万元B.1.08万元

C.1.2万元D.2.4万元

15.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B.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C.市政、企业、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D.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1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A.个人所有房屋及院落用地

B.名胜古迹园区内附设的照相馆用地

C.公园中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D.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土地

17.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区域使用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是()。

A.在纳税人注册地纳税

B.在土地所在地纳税

C.纳税人选择纳税地点

D.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18.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A.7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9.农村某村民新建住宅,经批准占用耕地200平方米。该地区耕地占用税额为7元/平方米,由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则该村民应纳耕地占用税为()。

A.0 B.400元 C.700元 D.1400元

20.纳税人为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但不包括()。

A.占用菜地建房

B.占用苗圃从事非农建设

C.专用花圃建房

D.占用已开发从事养殖的滩涂地从事非农建设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房产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B.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不涉及农村

C.房产税根据纳税人经营形式不同,确定对房屋征税可以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又可以按租金收入征收

D.房产税属于地方税

2.下列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的有()。

A.房屋的出典人

B.融资租赁房产的出租人

C.产权不明的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D.拥有城市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

3.下列各项中,符合房税法有关规定的有()。

A.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B.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C.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D.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A.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D.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5.下列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的有()。

A.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B.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

C.尚未组织测量的,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D.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做调整

6.下列情况中,需要缴纳房产税的有()。

A.外贸出口企业仓库用房

B.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屋用于经营

C.个人出租的房屋

D.个人自住的200平方米的别墅

7.下列关于房产税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如果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则不缴房产税

B.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建、改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C.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不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但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可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D.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但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暂不征收房产税

8.下列各项中,应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A.县城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

B.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

C.县城内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养殖、饲养的土地

D.企业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9.下列各项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的有()。

A.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个人

B.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C.土地使用权未确定但正实际使用的单位

D.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他代管人

10.以下关于耕地占用税的表述,正确的有()。

A.耕地占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B.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比例税率

C.占用果园、桑园、竹园、药材种植园等园地应照章征税

D.个人占用耕地建房也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11.纳税人占用下列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有()。

A.花圃 B.鱼塘 C.菜地 D.茶园

12.下列表述中,说法错误的有()。

A.依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B.建设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农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等农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C.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可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D.农民占用耕地建房免征耕地占用税

13.占用以下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包括()。

A.果园

B.非农业用地但从事种植的滩涂

C.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D.非农业用荒地开发的从事养殖的草场

14.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说法正确的有()。

A.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B.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征用之日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C.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D.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销售的,自房屋签订销售合同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5.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的有()。

A.国家机关的办公楼用地

B.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C.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D.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的税额计算及税收优惠。向居民供热的收入部分的房产税可以免税,该企业2009年应纳的房产税=5000×(1-20%)×1.2%×(3000-1000)/3000=32(万元)。

2.【答案】

【解析】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所以原值60万元的供自己及家人居住的用房免房产税;另外一处出租住房,也只就其出租期间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出租后仍用于居住的,减按4%税率征收。应缴纳房产税=1200×4%×6=288(元)。

3.【答案】

【解析】以房产投资联营取得固定收入的,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该企业1至6月从价计税,7至12月从租计税。

应纳房产税=1000×(1-20%)×1.2%×6/12+50×12%=4.8+6=10.8(万元)。

【答案】

【解析】行政机关所属的招待所不属于办公用房而属于经营用房,应缴纳房产税。BCD都有明确的免税或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5.【答案】

【解析】自2009年12月1日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6.【答案】

【解析】该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5000×(1-30%)×1.2%×5/12+5000/8×4×1.2%×(1-30%)×7/12+20×12%×7=46.55(万元)。

7.【答案】

【解析】经济落后的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8.【答案】

【解析】人民团体自用的A办公楼免税,出租的在租期内纳税;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000×15×8÷12=30000(元)。

9.【答案】

【解析】2008年1~4月该企业应纳房产税

=6000×2/3×(1-30%)×1.2%×4/12+15×4×12%=11.2+7.2=18.4(万元)

2008年5~7月房产税=6000×(1-30%)×1.2%×3/12=12.6(万元)

2008年8月至年底房产税=(6000+120-80+300)×(1-30%)×1.2%×5/12=22.19(万元)该企业2008年应纳房产税=18.4+12.6+22.19=53.19(万元)。

10.【答案】

【解析】国家机关自用的办公用房免征房产税,办公用房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算房产税。计算过程和结果为:

200×12%=24(万元)。

11.【答案】

【解析】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12.【答案】

【解析】该公司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甲公司占用面积=3000×3/(3+1)=2250平方米;还有一个考点就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按题目上分两次缴纳的条件,甲公司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250×3×1/2=3375(元)。

13.【答案】

【解析】对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000×6×200/(600+200)=4500(元)。

14.【答案】

【解析】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0.3+0.1+0.6)×1.2=1.2(万元)。

15.【答案】

【解析】企业对外开放的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6.【答案】

【解析】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园中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答案】D

【解析】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区域使用土地,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18.【答案】

【解析】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19.【答案】

【解析】该村民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200×7×50% = 700(元)。

20.【答案】

【解析】占用其他农用的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于保护农用土地资源税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

【解析】以上说法均符合房产税的相关规定。

2.【答案】

【解析】房屋出典的,承典人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融资租赁的房产以承租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的有关优惠。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4.【答案】

【解析】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答案】

【解析】以上说法均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6.【答案】

【解析】ABC都属于缴纳房产税的范围,个人自住的住房无论面积大小都免征房产税。

7.【答案】

【解析】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房屋原值不是永远不变的,房屋原值应随着对房屋的扩建改建而增加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8.【答案】

【解析】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答案】

【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个人,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10.【答案】

【解析】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11.【答案】

【解析】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从事其他非农业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和其他农用土地,应按章征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等。

12.【答案】

【解析】AB符合耕地占用税管理规定。C选项错误,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临时占用耕地期限内将耕地恢复原状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D选项错误,农民占用耕地建房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3.【答案】

【解析】选项AC属于耕地占用税的法定征税范围。

14.【答案】

【解析】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销售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5.【答案】

【解析】上述规定均符合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第五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定稿)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1】2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有关规定,凡土地使用证中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不包括住宅用地等免税土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有关规定,对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的,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国土部门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改变交付土地的时间。经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合同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三、关于防火、防爆安全区的认定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有关规定,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安全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界定范围,可按企业建造时,由工程设计部门按照建设部等部门批准的规范进行设计的《防爆区域划分图》中标明的安全区确定免税范围。但安全区改变用途的,则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税的有关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年,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山和废弃土地需经国土等主管部门认定。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纳税人应当于动工整治土地前,将改造前的图纸、图片等影像资料,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占用废弃土地、山地等文件或

证明材料,海洋与渔业部门发放的海域使用证等,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出让或者转让合同等资料报送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各主管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的减免税管理,必须及时取得上述备案资料并认真核实。对已经批复减免的,要加强日常管理,掌握开山填海和改造废弃土地的时间和进度,并做好记录,准确确定减免时限。

五、关于企业具有公共交通功能的道路征免税问题 对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道路,在该企业用于生产运输的同时,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也无偿使用,具有公共交通功能的,可比照市政道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省政府第247号令的问题

2011年1月13日,省政府以第247号令发布了《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修正案》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修正案》,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而,省政府于1987年发布的《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和1992年发布的《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地方税务局1998年制定的《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和2003年制定的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相关内容被废止,请各市局认真做好新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对系统只发电子文件)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辽地税函【2011】22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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