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证申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证申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发放、变更、延期等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乡镇(场)、社区负责开展居住证的受理、发放、信息上传、信息变更、证件延期等具体工作,设立居住证受理点。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设立居住证受理点,完成居住证受理、发放、信息上传、信息变更、证件延期等工作。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签发、制作、信息管理等相关业务,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设立居住证集中制证点。
第四条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拟在现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愿申领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五)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
第五条 居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在其他县市居民的证明,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等信息,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做为持有人在本地居住的证明;
(二)做为持有人信誉证明;
(三)持有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能部门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六条 居住证记录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信息,其中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项目可反复擦写。
第七条 居住证申领分为个人申领和集体申领。个人申领的申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住所证明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填报个人信息申领居住证。集体申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如实填报申领人个人资料,持申领人员名单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或主要工作地居住证受理点集体申领。不满49岁的已婚女性申领应当提供“婚育证明”或原户籍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未满16周岁子女应当由监护人持子女户籍证明或户口薄代为申领。
第八条 乡镇(场)、社区和有条件的村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居住证受理点应在受理当日完成信息的录入和上传,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信息录入和上传的,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领人或集体申领经办人持受理凭证按预约日期或通知日期到受理点领取居住证。
第十条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为临时和长期两种。临时居住证有效期限为半年;长期居住证有效期为两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无不良信誉记录的申请人自愿申领有效期为长期的居住证:
(一)购买住房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以上并实际居住的;
(二)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满二年的或签订一年以上用人合同;
(三)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举办企业条件;
(四)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条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符合(一)、(三)、(四)情形的,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也可申请相同期限的居住证。
第十一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居住证受理点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受理点在办理居住证延期时,应当按持证人当时具体条件办理居住证有效期限变更或签注手续。
第十二条 居住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变更,受理点审核后予以改签居住证址,其证件无需更换。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证人相貌发生重大改变的,由居住证受理点审定后重新照像制证。居住证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由申请人持原居住证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换领证件。居住证遗失的,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补领证件。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不可擦写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居住证受理点审核后,收回原证件按程序重新发放新居住证。
第十五条 居住证信息有误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点申请更正。第十六条 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地址变化、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持证人居住地所属签发机关未发生变化的,证件有效期限按照原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持证人居住地所属签发机关发生变化的,证件有效期限按照到达新地址后的申领时间重新签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居住证并注销: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取得居住地常住户籍的;
(三)持有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的;
(五)持证人有严重不良信誉记录的;
(六)其它不符合持有居住证条件的;
第十八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式样、统一字样的居住证。居住证首次申领、信息变更、内容更正或因相貌改变重新制证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居住证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开展以持居住证为前提条件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和扩大居住证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证的使用。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查询、使用与其发行职责相关的居住登记信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或者使用授权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应本申领办法。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持有暂住证的,暂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本办法所称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明为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二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证申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证申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发放、变更、延期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乡镇(场)、社区负责开展居住证的受理、发放、信息上传、信息变更、证件延期等具体工作,设立居住证受理点。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也可设立居住证受理点,完成居住证的受理、发放、信息上传、信息变更、证件延期等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签发、制作、信息管理等相关业务,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设立居住证集中制证点。
第四条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愿申领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五)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
第五条 居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在其他县市居住的证明,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等信息,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做为持有人在本地居住的证明;
(二)做为持有人信誉证明;
(三)持有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能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第六条 居住证记录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信息,其中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项目可反复擦写。
第七条 居住证申领分为个人申领和集体申领。
个人申领的申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住所证明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填报个人信息申领居住证。
集体申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如实填报申领人个人资料,持申领人员名单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或主要工作地居住证受理点集体申领。
不满49岁的已婚女性申领应当提供《婚育证明》或原户籍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未满16周岁子女应当由监护人持子女户口薄或身份证代为申领。
第八条 乡镇(场)、社区和有条件的村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居住证受理点应在受理当日完成信息的录入和上传,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信息录入和上传的,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领人或集体申领经办人应当持受理凭证按预约日期或通知日期到受理点领取居住证。
第十条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为临时和长期两种。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半年,长期居住证有效期为两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无不良信誉记录的申请人可自愿申领有效期为两年的居住证:
(一)购买住房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以上并实际居住的;
(二)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满二年的或签订一年以上用人合同的;
(三)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兴办企业条件;
(四)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条件;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符合(一)、(三)、(四)情形的,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也可申请相同期限的居住证。
第十一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居住证受理点办理延期手续。
居住证受理点在办理居住证延期时,应当按持证人现有具体条件办理居住证有效期限延期或变更等手续。
第十二条 居住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变更,受理点审核后予以改签居住地址,证件不需更换。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证人相貌发生重大改变的,由居住证受理点审定后重新照像制证。
居住证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由申请人持原居住证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换领证件。
居住证遗失的,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补领证件。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不可擦写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居住证受理点审核后,收回原证件按程序重新发放新居住证。
第十五条 居住证信息有误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点申请更正。
第十六条 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地址变化、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持证人居住地所属签发机关未发生变化的,证件有效期限按照原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持证人居住地所属签发机关发生变化的,证件有效期限按照到达新住址后的申领时间重新签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居住证并注销: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取得居住地常住户籍的;
(三)持有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的;
(五)持有人有严重不良信誉记录的;
(六)其它不符合持有居住证条件的;
第十八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式样、统一字样的居住证。居住证首次申领、信息变更、内容更正或因相貌改变重新制证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居住证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开展以持居住证为前提条件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证的使用。
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查询、使用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居住登记信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或者使用授权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申领办法。
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持有暂住证的,暂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换领居住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领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11-01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经济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科委)、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委)、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南京关区各海关,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特制定《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持证人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综合管理部门。省公安厅负责空白《居住证》的印制和管理。省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落实持证人享有的相关待遇。
第二章
证
件
第四条
《居住证》分为主证和副证两种,分别由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申领。《居住证》载有居住证号码、有效期、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省内住址等信息以及持证人照片。主证另载有随行家属信息,副证另载有主证持有人姓名、主证编号、与主证持有人关系等信息。
证件套印省公安厅公章,盖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章及《居住证》专用钢印。
第五条
《居住证》号码由5位英文字母和13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为:
第1位为证件类型,Z表示主证,F表示副证;
第2至4位为国家(地区)代码;
第5位为发证单位;
第6至13位为出生日期;
第14至18位为流水号。
第六条 办理《居住证》不收任何费用,所需工本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三章
申
领
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所在单位在江苏留学人员创业网上注册后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网上预审后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直和中央驻苏单位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受理、审核与证件打印、发放;各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与初核,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后打印、发放证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符合领取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居住证》;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九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居住证》,需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非本省户籍(包括外国国籍、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港澳台户籍、国内其他省份户籍等情况);
(二)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
(三)每年在本省工作(创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具有海外工作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世界500强企业或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获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资助的非本省户籍海外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单位直接按规定程序申领《居住证》。
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省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部)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后,可不受学历和在本省工作时间的限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居住证》。
第十条
申请《居住证》须交验和提供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可在网上填报时生成并打印);
(二)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其他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细则第九条第(四)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拥有外国国籍的交验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在国外永久〔长期〕居留的交验护照、国外居留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未在国外定居的交验护照、国内身份证件,港澳居民交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内公民交验居民身份证);
(六)已婚者的结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居住地住所证明(包括申请人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住所证明等);
(八)有效健康状况证明(6个月内有效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省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九)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本省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的证明;
(十)与本省内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在本省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获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资助者还应交验和提供获得资助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居住证》主证申请成功后可为其非本省户籍的随行配偶及未满18周岁(以申请时的实际年龄为准,下同)的子女申请《居住证》副证,申请时须交验和提供本细则第十条第(一)、(二)、(五)、(六)、(八)款规定的相关材料;随行子女还需交验和提供出生证及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依据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为5年。《居住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申请者聘用(劳动)合同(协议)的期限或在本省工作(创业)的期限。《居住证》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居住证》主证的有效期限。
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如遇持证人在国(境)外等特殊情况的,可在回国(来华)后的30日内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换发新证。续办《居住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可在网上填报和打印);
(二)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与本省内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在本省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工作单位、居住地、身份证件号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就变更事项进行网上申请并持变更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及时登录江苏留学人员创业网进行挂失,并携有关材料(如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挂失满15日仍未找到证件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申请补办新证。
第十五条
持证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居住证》自动失效:
(一)有效期满未续办的;
(二)取得本省户籍的;
(三)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协议)或结束在本省工作(创业)的;
(四)使用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居住证》主证失效,主证持有人配偶及子女所持《居住证》副证即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失效及作废的《居住证》由持证人所在单位收回并交发证机关注销。已注销证件由发证机关暂时保存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集中后统一交省公安厅处理。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七条 具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持证人来本省工作,可以免办就业许可证,凭《居住证》直接办理就业证。
第十八条 持证人可以受聘在本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单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外国国籍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可参与本省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并担任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
具有中国国籍的持证人到事业单位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办理调配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标准化管理,采取“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等多种办法,为事业单位聘用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编制保障;没有进人计划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追加;符合条件的,可在岗位职数内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单位如无空缺岗位,由其主管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增加岗位。受聘者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居住证》可作为持证人在本省投资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外国国籍、永久(长期)在国外定居或港澳台地区的持证人兴办企业,可持《居住证》直接申办外资企业的工商登记,不再需要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免于公证、认证;永久(长期)在国外定居的持证人,也可持《居住证》选择申办内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持证人创办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其企业在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时,应向当地政府科技或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确认,并向主管税务局办理项目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具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持证人拥有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外币资金,可凭《居住证》,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手续;在本省创办外资企业取得的合法人民币利润需汇出境外的,可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手续;如其企业发生转股、清算等事项获得的人民币资金,持相关材料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在本省创办的企业可自由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省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各类省级科技计划,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科技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向其领衔的项目倾斜。政府主导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和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持证人投资兴办的初创企业。对持证人承担的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创新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大专项。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可自愿参加本省的各种学术组织以及国家、省有关政府奖励申报和评选;可根据国家、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条件的,可报名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予以注册登记;参加职称评审以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时,可免试外语、计算机。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在江苏省内海关视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持证人依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关总署第154号令”)规定的通关便利。
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持证人,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境海关总署第154号令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海关可凭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和《旅客申报单》免税验放;进境海关总署第154号令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海关依据有关规定审批,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免税验放;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持证人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可以不予开箱查验;办理进出境物品申请和通关时,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及时办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
第二十四条 对在本省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企业聘用的持证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奖励,奖励金额为持证人上在当地税务部门所缴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额的40%,当地的奖励总额原则上历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主要用于其在本省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初预算中安排专项奖励经费,专项奖励经费超支的,予以追加,年末结余全额收回。申请奖励的持证人须在每年4月底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工商、地税部门审核持证人提供的资料,并按规定于每年6月底前将奖励经费核拨至持证人银行账户。每年8月底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当奖励发放情况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并提出下一奖励资金预算。
第二十五条 取得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换发、补发护照,申请往来港澳地区或台湾地区通行证和签注;具有外省户籍的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凭《居住证》在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具有外国国籍的持证人及其外国国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凭所持有效外国护照、签证和《居住证》申请长期有效居留许可或多次“F”(访问)签证;在江苏投资、任职等需永久居留的外国国籍持证人,可在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享受当地居民同等信贷、税收等政策,房产建设部门及时为其办理产权登记和发证手续;未购买自住房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特定的人才公寓(专家楼),也可优先安排人才安居工程和公共租赁住房;自行租房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租房补贴(含双方商定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参加工作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转移接续、享受待遇等可按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为持证人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予以解决。
持证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在本省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买或租赁自住房时,可以一次性或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开工作所在地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情况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地就医确定一批定点医院,并由省卫生厅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定点医院应采取措施为持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优先挂号、检查、治疗等服务内容。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人就医发生的费用,按当地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即时结算。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子女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应按照“就近居住地入学”的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办理入学(园)手续;在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的,可依据其学业成绩,经学校测试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读学校。持证人拥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时,可享受“优录”待遇,即在进入高校投档线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外国国籍的子女报考省内高校时,在达到规定的招收外国留学生条件下,准予优先录取。
第三十条 持证人可凭《居住证》和下列身份证明在本省公安机关申请机动车牌和机动车驾驶证:外国人提交其入境时的护照;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居民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境内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
持证人凭《居住证》可以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内登记住宿。
第三十一条 持有《居住证》副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及其子女,可享受本细则第二十、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规定的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并由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天津市引进人才如何申领居住证
引进人才如何申领居住证
本报讯(记者杨晓慧)日前,本报报道了关于本市推出《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新政策,引起市民的普遍关注,很多读者向本报询问有关具体问题,为此,本报记者专程采访了市人事局有关负责同志,下面以问答的形式予以说明。申领须提交哪些材料问:申领《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凡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用人单位需要的国内外高技能人才,以不改变其户籍、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创业的,均可申领《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问:申领《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领《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须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申请,向市或区县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学历证明。不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
(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件(复印件);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或劳动合同。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提交投资或开业的相关证明;
(五)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已入境的境外申领人,提供有效护照和签证。具体手续如何办理
问:申领《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须办理哪些手续?
答:申领《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申请,向市或区县人事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或区县人事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办理<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通知书》。申领人凭《通知书》,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申请领取《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问:需要申领《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须向哪一级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答:需要申领《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向市或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其中,各区县(含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人事局负责审核本地区所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的其他用人单位提出的申办《居住证》申请;市人事局负责审核市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驻津单位、在市工商局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以及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但用人单位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提出的申办《居住证》的申请。
问:办理《居住证》是否需要交纳费用?
答:办理《居住证》,不需交纳任何费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收取各种手续费。可享受哪些待遇
问:持有《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各类人才,在津工作期间,可享受哪些待遇?答:持有《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各类人才,在津工作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⑴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以及人才培养、选拔、使用、流动、服务等方面,享受本市同等人员的同等政策待遇。⑵可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并享受本市有关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业、领办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海外留学人员到本市留学生创业园投资创业的,享受创业园的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及本市对外籍人员创办企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⑶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有关资助,申报科技奖励。提供的科研成果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我市转化或投产使用的,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转让费或奖励;贡献突出的,可参加天津市科教兴市杰出人才奖评选。⑷可在本市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统筹保险。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保险关系和个人保险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本市时,其保险关系和个人保险账户储存额转至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⑸境内人员可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可将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原缴存的年限和余额,可与在本市缴存的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办理存储余额转移手续。⑹可申请子女在津入托、入学。除已加入外国籍的持证人外,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可凭证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助联系就读学校,办理相应的入学或转学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初中应届毕业生,可凭证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考高中;其子女取得高中毕业资格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可按本市生源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中考的,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其子女需从外省市普通高中转入本市普通高中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本地区有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其子女需从外省市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本市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就近安排。已加入外国籍的持证人,其子女需在津就读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⑺可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和存量住房。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⑻可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长期居留手续和与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台湾地区居民可申请办理长期暂住加注和与暂住加注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⑼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境外人员可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银行兑换外汇,并汇出境外。有效期满如何换领新证
问:《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答:《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对在我市受聘时间不满三年的,按照双方商定的工作时间,办理相应期限的《居住证》。
问:《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换领新证的,怎么办?
答:《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请新的《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申请,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持原《居住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的市
或区县人事部门和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续办新证。逾期未续办新证的,原《居住证》自然失效。工作居住等变化怎么办
问:持证人工作单位、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答:《居住证》持证人因工作单位、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原审核的人事部门办理《居住证》相关情况变更手续,同时报告新的用人单位所属市或区县人事部门及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
问:《居住证》遗失的,怎么办?
答:《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市或区县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并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领取新证。
问:用人单位与持证人中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居住证》怎么处理?
答:因中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居住证》,交回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注销,同时报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问:《居住证》持证人在本市落户的,《居住证》是否收回?
答:《居住证》持证人在本市落户的,由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收回《居住证》。
第五篇:居住证申领问答
居住证申领问答
1.哪些是办证对象?
答: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居住证》由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发放;在居住地就读、就医、探亲人员及按照有关规定引进、交流的人员不需申报居住登记和领取《居住证》。
2.居住证在哪里办理?
答:为方便群众办理,南宁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等分别设立了居住证受理点,申请人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受理点申请办理居住证。
3.申办居住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前居住地址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人年内彩照1张(照片标准参照二代身份证照片)。
4.办理居住证是否收费?
答: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签注,首次申领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不收取费用。居住证遗失、损坏或者居住证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补领、换领或者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重新申领居住证的,需要缴纳证件工本费。
5.已取得暂住证的人员,是否要重新领取居住证?
答:居住证推行实施前已依法申领暂住证的,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以前往现居住地受理点,凭有效的暂住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免费换领居住证。
6.为什么居住证要求每年签注一次?
答:每年签注一次可以证明持证人在居住地是否连续居住,确保居住信息准确、完整,实现居住证长效延续性管理。尤其是一些社会福利待遇与居住年限挂钩的,需要通过每年签注来证实其居住行为的延续性。
逾期不办理签注或者不如实提供签注信息的,将自动中止其居住证使用功能。居住证中止使用功能后,仍需要在本市继续居住的,应当按
照规定申请重新启用原居住证,连续居住时间从重新启用之日起计算。
7.为何要及时变更居住地住址?
答:南宁市对流动人口的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作了规定。主要考虑:一是服务发展的需要。加强流动人口实际居住地住址变更登记,有利于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底数和分布,科学分析流动人口数量、结构和趋势,盘活人口信息资源,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发挥人口信息资源服务科学发展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二是服务群众的需要。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流动人口在不同居住地享有的权利待遇也不均等。及时确认流动人口的居住状况,便于流动人口及时享有居住地的公共服务,从而使流动人口空间转移和同步享有权利待遇有机衔接。
8.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的时限及要求?
答: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要在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
居住证办理流程
1、申办人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申请办理居住证,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2、提交相关材料
3、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发给居住证领取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通知应补齐的材料4、20个工作日内,申办人凭居住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领取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