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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实施办法(2002)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20-46051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1 10:24: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东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实施办法(2002)

《山东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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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8-28 阅读次数:[563]

《山东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建设

工程安全设施按照《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进行设计、施工,根据《煤矿

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扩建和国家重点技术改

造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按煤矿设计能力实行分级负

责:

(一)设计生产能力(或新增能力)在120万吨/年(含120万吨)以上的煤矿新建工程和

改扩建工程,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新增能力)在30-120万吨/年的煤矿建设工程,其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新增能力)在30万吨/年(含30万吨)以下的煤矿建设工程,其设计审查由省局负责,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以下简称办事处)负责。

第四条

由国家局负责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项目,由企业

法人向省局提交设计审查书面申请,经省局审核后报国家局进行审查、验收。

第五条

由省局负责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设计完成后,由企业法人向省局提交设计审查书面申请;工程竣工后,先由当地煤矿安监察办事处

进行预验收,待预验收提出的问题整改合格后,再由企业法人向省局提交竣工验收书

面申请。省局收到书面申请后,根据项目特点组建设计审查组或竣工验收组。设计审

查组或验收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标准独立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

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撰写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情况报

告书,省局依据报告书进行批复。

第二章 设计审查

第六条

煤矿初步设计批准前,煤矿建设工程企业法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

条、第五条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煤矿建设工程企业法人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面申请

时,须呈报下列资料:

(一)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

(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三)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

(五)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的设计任务委托书;

(六)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七)井田地质勘探精查报告审批文本复印件;

(八)精查地质报告中以下内容复印件:井田地质构造、瓦斯赋存状况与等级、煤与

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危险性,煤尘的爆炸性及爆炸指数,煤层自燃倾向与自然发

火期,地温、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冲击地压情况,工程地质及相关岩石力学条件,地

震烈度等主要自然灾害情况。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设计审查,按

时上报审查情况或进行批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提交的设计审查报告书应包括如下资料和审查意见:

审查组提交的审查资料:

(一)审查组工作情况;

(二)项目简介及安全设施概况;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综合意见;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分章);

(五)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分章)。

审查意见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安全条件论证是否充分、客观;

(二)分章叙述设计对各种灾害及隐患采取的防治措施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煤矿设计规范》、《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等有关规定要求,所选用的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安全标准;

(三)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内容;

(四)通过审查与否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末通过审查(审核)的安全设施设计,煤矿建设工程企业法人应按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的意见和有关安全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进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条

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变更时,按规定程序经原审

查机构重新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企业法人应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煤矿初

步设计安全专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矿井安

全设施进行预验收,按要求编写《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预验收情况报告书》。预验

收合格后,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企业法人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时,需呈报下列

资料:

(一)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情况报告书;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修改设计的有关资料及

其批复文件;

(四)煤矿建设工程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证书或复印件;

(五)建设期间安全情况资料;

(六)建设期间发现的涉及安全条件的地质情况变化资料;

(七)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情况资料;

(八)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联合试运转情况报告;

(九)煤矿井上下工程布置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图纸;

(十)由省局验收的,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预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作为重点单位工程提前验收(具体要求另行规

定)。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按时上报验收情况或进行批复。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书应包括如下资料和验收意见:

验收组提交的验收资料:

(一)验收组工作情况;

(二)矿井及其安全设施概况;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意见;

(四)各生产系统(工程)验收情况及意见;

(五)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验收意见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设备、材料、仪器仪表选用 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全设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二)分系统叙述各有关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初步设计安全

专篇》及国家与行业安全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三)通过验收与否的验收意见。

(四)安全生产的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工程,其企业法人应按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的意见和有关安全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己经2001年2月9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扩建和国有重点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编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时,必须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在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 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含120万吨/年)以上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下的,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二章 设计审查 第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对煤矿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安全设施设计中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投资概算应当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概算中。

第九条 煤矿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批准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

第五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的主要标准是:(一)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二)煤矿安全条件的论证充分,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可行;(三)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和设计资料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批复;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二条 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时,需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时,煤矿应当按照本办法 第五条的规定向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验收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主要标准是:(一)安全设施和条件符合设计要求,通过工程质量认证;(二)主要生产系统和设备运转正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三)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能够投入正常使用;(四)矿长持有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操作资格证书;(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验收合格的,应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中,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厂区地面宜采用管道或明沟加盖板为主的排水系统。对场地位于岩石挖方地段、暴雨集中、流水夹带泥沙及厂内边缘的排水地段,宜采用明沟排水系统。排水明沟应进行铺砌,沟底纵坡坡度不应小于3‰。

-场区内排水管沟的布置应与道路相结合,使雨水以最短的流径排入场外的河沟或雨水管道。

-工业场地受洪水或内涝威胁时,应设排涝工程设施,并应在场区边界外设截水沟。24.开采易自燃的煤层应采取的防灭火措施:消防灭火应有可靠的水源,并优先采用矿坑积水或疏干水;-对到界的端帮煤台阶,可在其上利用剥离物或粘土掩埋,掩埋厚度为 5~6m。

-对废弃的煤矸石应与露天剥离岩矿物混排到排土场。

25.露天或室内储煤场及仓式储煤,当储存褐煤等易自燃煤种时,应采取预防自燃措施及消除煤自燃的消防措施。露天储煤场和储存易自燃煤种的室内储煤场,没堆四周应设移动设备和消防通道。

26.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27.变电所应有两回外部电源线路。

28.有淹没危险的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线路必须设两回路,当一回路停电时,另一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29.集中排水泵泵站应有两回线路供电,当一回线路故障时,另一回路应满足所有主排水泵电动机能正常启动和最大排水量时的负荷。

30.采掘场和排土场的低压配电电压不得超过1kV,不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不高于220V,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得超过380V 31.采掘场的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采用向套电缆。

32.露天矿各类防雷建(构)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33.采掘场和排土场架空电力线路,应在电源入口处、分支处、移动设备的接电点及正常分断的开关两侧装设避雷器。

34.固定变电站或移动变电站向移动电气设备供电的输电线路的电压高于1kV时,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交流电压大于50V的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短路和单项接地(漏电)保护应采取二级保护。

35.高压电动机、电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释放保护。低压电气设备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

36.向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线不得引出;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必须将变压器接地和移动设备外壳用架空地线或电缆接地线连接起来。向固定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设备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

37.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时,高压、低压电气设备必须设接地保护,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自动切断电源的检漏装置。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必须设接零保护。

38.50V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和内绝缘损坏可能带有触电危险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

39.采场内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符合:

1)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钢绞线,并在架空线横担下0.5m处。

2)移动变电站和用电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并应配备相应的地线监测系统。

40.低压接零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应重复接地,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人工接地体,不得与地下金属管网有联系。

41.变电所(站)、整流站、绞车房等重要1场所,以及大中型采掘运输设备应配备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通信设备。

42.生产调度室与急救、消防部门必须设直通的调度电话及外线电话。

43.建有爆破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3个月生产量。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露天矿2个月的计划需用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用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kg,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44.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煤矿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45.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46.露天煤矿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1)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经过联合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建设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所有作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3)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报告。4)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5)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备案。6)所有设备需有产品合格证,防爆设备还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47.穿孔机必须具备湿式排粉或除尘功能。48.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应配备雷电预警装置。

49.当排土场地面顺向坡度大于10%或基底有弱层滑动时,应采取防治滑坡的措施。50.非倒堆开采工艺的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有采掘运输设备作业时,最下一个排土台阶的坡底线与最下部采煤台阶坡底线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50m。51.排土台阶的高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排土台阶的高度(m)表

53.汽车运输排土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土场卸载区,应有连续的安全墙,其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2/5; 2)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54.排土机排土宜采用由上排台阶和下排台阶构成的组合台阶排弃方式,符合设计规定。55.在露天煤矿最终边界以外200m的范围以内,应建立地表位移和地下位移的永久观测线。其数量应根据露天煤矿物走向来确定,但不应少于3条,每条观测线上不应少于3个观测电点。

56.在到界边坡上,应建立永久观测线。其间距一般应为200~400m,观测线上的观测点间距应为30~50m。

57.对出现地表和地下位移或地质构造复杂、稳定性较差的重要边坡,应建立地表和地下位移的监测系统。地表和地下观测线不应少于2条,每条线上不少于3个观测点。地下位移监测的深度,应在预计滑动层(面)以下10~20m。

58.在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影响较大的地段或进行疏干排水的边坡地段,应设置地下水位、水压观测孔。

59.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煤矿应配备专职边坡工作人员和勘探设备。60.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等防洪措施。61.排水沟的安全高度,应根据设计水深确定。当水深小于2m时,安全高度不小于0.3m;当水深大于2m时,安全高度不小于0.5m。

62.在采掘场、排土场范围内,应对自然纵坡较大的冲沟修筑临时拦水坝。63.地下疏干应符合设计规定,(半)地下疏干泵房应设置通风设施。

64.开采容易自燃煤层,应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建有防灭火系统,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65.露天煤矿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破器材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6.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更换。67.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和D级建筑物,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生活区等的外部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68.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69.应有安全教育培训场所和兼职教师。安全定员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70.爆破工、老空管理人员、边坡监测人员和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受理审查程序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受理审查程序规定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

三、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省发改委、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具的开工备案回执。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已按批复的安全专篇内容建成;

3.煤矿建设项目业主已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项目已按规定完成联合试运转;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项目通过有资质机构的安全验收评价;

6.煤矿建设项目业主已提交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

1.煤矿建设项目业主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申请报告、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受理机关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和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转入竣工验收程序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文书或材料补正文书;

3.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竣工

验收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未通过的书面告知业主。

五、应提交的材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3.省发改委、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具的开工备案回执;

4.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

5.安全专篇以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和图纸资料、批复文件(一式五份);

6.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7.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8.安全管理机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资料;

9.联合试运转报告(一式五份);

10.通过评审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式五份);

11.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除标明“一式五份”外,其余的均为一份。

六、行政机关办理许可事项时不收取费用。

第五篇:湖北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煤矿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严格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局6号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9]9号)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湖北煤监局)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开工安全条件检查和建设过程中安全监管,配合完成煤矿建设基础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进行煤矿建设基础上安全设施设计,设计方案要坚持科学规划布局、规模开采经营、安全有序发展的原则,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

山东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实施办法(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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