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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预拌砂浆实施细则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74654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3 09:27: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济宁市预拌砂浆实施细则

济宁市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预拌砂浆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预拌砂浆市场调控管理机制,规范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行为,促进我市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预拌砂浆企业建厂预审管理办法》、《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和《济宁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分为湿拌砂浆和干拌砂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预拌砂浆管理工作。第二章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

第五条

按照以市场为导向、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规模发展情况,科学制订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济宁城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并指导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

第六条

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模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确定并对外发布济宁城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度规模总量;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确定并发布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度规模总量,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山东省预拌砂浆企业建厂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建设预审申请。未通过建设预审的,不得进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

第八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预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生产规模总量要求;

(三)符合保护耕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

(四)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要求;

(六)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并配置相应的产品输送设施和设备;

(七)预拌砂浆企业生产场地应满足生产需要;

(八)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预审应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预审报告;

(二)申请表;

(三)说明书;

(四)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

(五)预拌砂浆实验室建设计划;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干拌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准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具备生产条件后,应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未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产品。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

(三)企业基本情况;

(四)工程业绩(新建预拌砂浆企业除外);

(五)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

(六)干拌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意见书。以上材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交的材料根据《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相应资质后,应根据《山东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取得《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未取得预拌砂浆《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产品。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四)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在1年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五)能够满足预拌砂浆质量检验所必需的试验仪器清单及试验仪器有效检(校)定证书复印件;

(六)试验、质检人员名单及其相关学历、职称复印件,试验、质检人员取得的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其它有效培训记录证明复印件;

(七)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及物流设备清单,生产计量设备有效检(校)定证书复印件;

(八)质量管理手册;

(九)企业法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其相关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提供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书,具有环境评价资质的科研院所或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申请企业提交材料在按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备案条件企业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上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砂浆的,应当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预拌砂浆外地生产企业销售备案申请表;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第三章

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出厂产品应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确保生产销售的预拌砂浆质量符合《预拌砂浆》(GB/T 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要求,并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试验室,配备能进行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抗渗性及砂浆所需各种原材料性能检测的设施设备和环境。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机构应加强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预拌砂浆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原材料进场、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砂浆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运输车、罐车等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保持移动筒仓罐体清洁,采取有效的防止洒漏、防止粉尘和噪音污染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应按照下列规定限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开工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内,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前款规定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属特种类型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二十三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上月统计报表等资料。第四章

预拌砂浆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在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与已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的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在工程申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还时,应提供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结算依据,将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列为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优质工程申报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使用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并不得签署有关验收文件。

第二十六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计价政策,并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上报价格信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采集和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格信息。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筑市场稽查机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检查,定期组织对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建设单位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12月31日。

第二篇:预拌砂浆承诺书

深圳市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为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府令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 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管理楼边坡及放养区边坡安全防护工程 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按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的用料计划,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项目墙体砌筑开始后5天内,监理单位将主动向质量监督员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三、本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事项告知施工单位;

五、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改变原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划,不使用预拌砂浆,而改用袋装水泥的;

(二)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

(三)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

(四)未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

(五)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的;

(六)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承 诺 人: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一份。

第三篇:预拌砂浆承诺书

深圳市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为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府令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管理楼边坡及放养区边坡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按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的用料计划,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项目墙体砌筑开始后5天内,监理单位将主动向质量监督员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三、本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事项告知施工单位;

五、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改变原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划,不使用预拌砂浆,而改用袋装水泥的;

(二)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

(三)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

(四)未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

(五)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的;

(六)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承 诺 人: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监理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一

份。

第四篇: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0〕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1〕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管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委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现行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考核等具体事宜。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审核。(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管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鼓励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办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增项。

(六)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手续。具体办理应符合(见附件3)《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条件》要求。未办理登录的预拌砂浆产品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销售和使用。

二、预拌砂浆生产管理要求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满足《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并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所列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范围,配备完善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检测试验条件等。

(二)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交接验收、售后质量服务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等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并符合GB6566的规定。进厂原材料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并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

(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

2、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JG/T230-2007)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应同时符合合同约定。

3、干混砂浆出厂检验应按同品种、同规格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规定。

4、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预拌砂浆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产品合格证明。

(三)确保绿色、环保、可持续生产。原材料堆场、生产搅拌设备应采取全封闭式管理,搅拌楼应设置降尘、集尘装置;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设置专用的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和废浆废渣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运输车运输过程中应加装防撒漏装置。

三、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预拌砂浆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交货检验(进场复检),各种检验应符合《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要求,干粉砂浆可采用糊底或缝底式包装,包装袋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的要求,包装袋上标识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技术规程要求,应注明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执行标准、具体的生产和失效时间等信息。

(一)型式检验: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正常生产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和检验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所有类型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产品各项性能指标,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出厂检验:预拌砂浆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按要求对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三)交货检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交货检验,供需双方应共同按要求取样签封,送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检验。使用方应严格遵照“先检后用”的原则进行复检,未经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应用于建筑工程。

四、预拌砂浆使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一)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在供货前签订规范完整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施工部位、交货地点、砂浆标号、使用范围、供货时间、供货量、质量要求、价格、供需双方确认手续等。

合同签订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或订货单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等标准规范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进行质量控制。

(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时间、失效时间及相关要求进行标识,分类存放,严禁混存混用。应按照“先检后用、先到先用”原则,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用料完毕、更换砂浆品种时,现场存料装置应及时清空并清理干净。当超过规定的存放期,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结块、泌水等现象,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严格按标准规范和产品说明书要求施工操作。

1、预拌砂浆进场后应按规定复验,同一单位工程使用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干混砌筑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且每一楼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地面砂浆每层且不大于1000㎡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抹灰砂浆每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普通防水砂浆、粘贴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

2、使用时应随拌随用,搅拌时间自加水起不少于3min,直至搅拌均匀,确保稠度满足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3、施工过程应认真按规定操作和进行质量控制,并按验收规范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三)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检查预拌砂浆产品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交货检验报告。预拌砂浆产品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交货检验报告(记录)、复检报告等资料应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四)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管理。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确保使用过程施工质量。

1、按标准要求旁站检查预拌砂浆交货检验过程,严把预拌砂浆进场质量;

2、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及使用说明书要求贮存、使用预拌砂浆,并按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3、对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和不按规定操作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要求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外,同时应根据砂浆品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一)砌筑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执行.(二)抹灰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三)粘贴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或《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地面(楼面)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规定执行。

(五)防水、抗裂等特殊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根据产品使用功能、工程使用要求及使用部位的不同,按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执行。

六、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1〕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9〕67号)及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和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办理和达标情况;

(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办理情况;

(三)相关人员的配备及质保体系运行情况;

(四)生产及试验仪器设备的检(校)定证书的有效性,以及生产试验环境;

(五)预拌砂浆生产过程及配合比执行和计量情况;

(六)用于预拌砂浆生产的原材料质量及贮存;

(七)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交货检验、进场复验过程及结果;

(八)预拌砂浆贮存、使用、施工及验收过程;

(九)依据相关标准抽样检测预拌砂浆原材料,出厂及交货检验砂浆抗压强度试件及预拌砂浆产品;

(十)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验过程;

(十一)规定区域内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使用情况。

对违反相关管理要求和工程技术标准生产和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附件1:

1、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

附件2:

2、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提交的材料

附件3:

3、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条件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 预拌砂桨 质量管理 通知

第五篇:预拌砂浆控制

预拌砂浆控制

建筑砂浆是工程施工中使用量大面广的建筑材料,由于传统的砂浆在现场搅拌人为因素影响其质量比较严重,长期以来一直没有能得到良好有效地控制,且配比不精确而造成水泥等原材料的浪费,极易对施工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传统现场拌制的砂浆已无法满足现代化施工的要求,正在为适应新的需求而发展而革新。因此一种适合现代建筑业发展,具有优良特性的新型建筑砂浆——预拌砂浆得到了广泛应用。

施工质量容易得到保证。不同用途的砂浆,如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砌块专用砂浆等,对材料的抗收缩、抗龟裂、保温、防潮等特殊性能及施工性能要不同,大规模自动化工厂生产的干拌砂浆许多微量化学添加剂保证产品满足这些特殊的质量要求,而且产品质量可靠且稳定。现场砂浆施工控制措施:

(1)现场需及时使用,不易长时间储存,避免浪费。

(2)通常,水泥砂浆掺各类塑化剂会产生降低砌体抗压强度的不利影响,如水泥细度细、和易性好,建议不用掺各类塑化剂;如要使用,应通过实验确定配比。

(3)砌体用砂浆应随拌随用,砂浆要在拌和后3小时内用完。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砂浆应在两小时内使用完毕。硬化后的砂浆不得再加水搅拌使用,更不得使用过夜砂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浪费。

(4)砌筑砂浆用砂一般宜用中砂。砂的用量应严格按照砂浆的设计标号控制配合比,不得超标准提高用砂量。(5)操作人员应戴好安全帽和安全防护,防止干拌砂浆粉尘污染;装卸时应轻抬轻放,开线解袋不可用锨直插;注意回收包装袋,保护施工环境。

(6)预拌砂浆应做好存放防止受潮、雨淋失效。

(7)拌制好的砂浆应做好密闭运输,防止洒、漏、流、淌。

(8)施工人员需每天下班后要做好现场清理,工完料清,防止结块、粘结地面和材料浪费。

(9)用电机械应做好接地接零和用电安全。

(10)严禁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不同品种的砂浆不得混存混用。砂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用料完毕后储存容器应立即清洗,以备再次使用。

济宁市预拌砂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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