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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产权转让委托协议(股权类) - 11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0-47837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1 03:26: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01产权转让委托协议(股权类) - 11

产权转让委托协议(股权类)

甲 方: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地 址:深圳南山区沙河西路180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A座11楼

乙 方: 身 份 证 号: 地 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产权转让委托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转让乙方所持有的,委托挂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

第二条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通过(媒体)、甲方网站及其交易大厅电子显示屏幕公开发布乙方提供的产权转让信息并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三条 乙方保证本次公开挂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公开挂牌的产权权属清晰,乙方对其拥有合法处分权,该处分权未受到任何法律强制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受到司法查封、冻结、抵押、质押等)。乙方保证本次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经履行了全部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乙方保证所提交的产权转让所需全部材料的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甲方按所提交材料的内容发布信息公告。

第五条 乙方已知悉及深圳市关于产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义务。甲方保证除公开发布信息外,通过向场内积累的合资格投资者推介该转让标的,尽量实现价值最大化。

第六条 甲方保证向意向受让方提供乙方所提交的材料,向意向受让方提供材料的方式包括允许其阅读、摘抄、复印、复制相关材料等。

第七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自 的信息公告日为 起始日,其后的第 20 个工作日为信息公告终结日。

当在信息公告期间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选择以下第

(一)种方式:

(一)采用拍卖方式的,信息公告期限自动延长至拍卖公告截止日,并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进行:

1、乙方委托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拍卖公司”)组织拍卖并拍卖委托书.doc出具《拍卖委托书》。

2、乙方委托甲方与产权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并由产权拍卖公司组织拍卖。乙方知悉并遵守如下条款:

(1)拍卖采用升价方式进行,以挂牌价格为拍卖保留价;

(2)乙方须在拍卖前提供产权交易合同,明确标的拍卖成交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交付转移时间及方式等相关条款;

(3)乙方在拍卖前不得无故撤回拍卖标的;乙方因故撤回标的的,应向产权拍卖公司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招商宣传、拍卖公告等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二)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不延长信息公告期限,不再接受新的意向受让方报名。第八条 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确认,乙方选择以下第

(二)种方式:

(一)经甲方出具《意向受让方登记情况及资格确认意见函》后由乙方确认。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出具《意向受让方登记情况及资格确认意见函》,书面告知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意见;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意向受让方登记情况及资格确认意见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乙方如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乙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甲方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如甲乙双方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征询国资监管机构意见,如国资监管机构明确发表意见的,以国资监管机构为准;如国资监管机构未明确发表意见的,以甲方最终认定为准。

(二)委托甲方依据乙方的挂牌条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九条 乙方对从甲方处获得的有关意向受让方的材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并保证该材料、信息不对任何第三方公开。在信息公告期间,乙方不得委托第三方挂牌转让,也不得与第三方在场外谈判,更不得与甲方挂牌期间征集的意向受让方谈判。如果在挂牌期间或期满后2个月内,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在甲方场内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均视为在甲方场内成交。

第十条 信息公告期间,乙方不得擅自要求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甲方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信息公告期间,为保证相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如在挂牌期间出现任何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甲方有权中止项目挂牌直至该异常情况解除;若该异常情况无法解除,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相关项目挂牌(包括网络公告和报刊公告),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乙方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进行:

(一)延长信息公告期限 个工作日(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不延长期限,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三)其他。

第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甲方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 拍卖(拍卖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提供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乙方可选择由甲方统一结算交易资金,甲方应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甲方结算账户,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十五条 乙方应支付转让信息公告费用【以(媒体)工商广告价目表为 准的费用】。

(一)本次产权转让成交,乙方同意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 直接签约方式的,乙方应按照成交金额的 1 %向甲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并按照产权交易所相关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见证费;

采取拍卖或网络竞价方式的,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支付拍卖佣金或网络竞价服务费用,比例为 ;

(二)因无人求购导致本次产权转让未成交的,乙方除挂牌服务费外不需要承担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因受让方违反约定导致本次产权转让未成交的,甲方和/或乙方有权没收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双方同意没收的受让方保证金的50%分配给乙方,50%分配给甲方。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甲方和/或受让方和/或意向受让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以下第

(三)种方式解决:

(一)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三)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股权转让委托代理协议

股权转让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的股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委托标的:

2、转让底价:人民币

元(下称委托标的总额)。

3、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委托事项的完成:乙方依据甲方委托的事项,在买受人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确认书、付清款项,即为完成委托事项。

5、委托的其他事项:(1)(2)

第二条 甲方承诺

甲方委托乙方出让项目的股权权属明晰,无任何瑕疵,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予转让,甲方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对本合同标的所涉及的一切资产状况债权、债务、人员安臵等问题均按确认后的资产转让协议处理。

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转让的委托合同,否则有次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费用:乙方按甲方委托标的成交总额的%,收取差旅费等费用。

2、支付方式:甲方在委托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预付

万元前期费用,余款在甲方与买受人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时一并付清。

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有权随时了解委托标的转让活动的进展情况,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材料;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转让事宜所需的所有材料,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4、应积极配合乙方,根据客户的合理需要,为现场察看,资料查阅提供方便;

5、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交易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6、对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給第三方,否则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7、甲方应积极地协助买受人依法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产权不能实现转移,甲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权限要求和期限完成委托事项。

3、对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給第三方,否则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第五条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1、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外,提前提出解除合同一方应按委托标的总额的%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

2、若甲方提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已支付給乙方的委托费用乙方不予退还;若是乙方提前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委托费用。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标的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变更、登记等相关税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甲方、买受人各自承担。

2、甲方委托股权转让业务成交后,应由甲方与买受人签订相应合同,并严格履行,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与买受人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4、本合同一时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账号:

签订时间:

第三篇:股权转让委托代理协议

股权转让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的股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委托标的:

2、转让底价:每股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元(下称委托标的总额)。

3、委托期限:2003年月日至2003年月日。

4、委托事项的完成:乙方依据甲方委托的事项,在买受人签署股权成交确认书、付清款项并出具鉴证书,即为完成委托事项。

5、委托的其他事项:

(1)

(2)

第二条 甲方承诺

甲方委托乙方出让项目的股权权属明晰,无任何暇疵,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予转让,甲方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并对此承担法律 1

责任。

对本合同标的所涉及的一切资产状况债权、债务、人员安臵等问题均按确认后的转让合同处理。

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转让的委托合同,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费用:乙方按甲方委托标的成交总额的%,收取含策划、佣金、鉴证及旅差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2、支付方式:甲方在委托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预付万元前期费用,余款在乙方出具鉴证书时一并付清。

第四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有权随时了解委托标的转让活动的进展情况,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材料;

2、遵守《福建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3、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转让事宜所需的所有材料,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4、应积极配合乙方,根据客户的合理需要,为现场察看,资料查阅提供方便;

5、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交易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6、对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否则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7、甲方应积极地协助买受人依法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产权不能实际转移,甲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福建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2、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权限要求和期限进行转让方案策划及组织转让活动;

3、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方式组织转让活动,以促进标的的成交。

4、对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否则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第五条:合同的延期和解除

1、乙方如未能在甲方委托的期限内完成所委托的事项,甲方可根据需要延长委托期限,并在委托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当在延长的委托期限内继续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

2、甲方逾期未书面通知的,即视为不延长委托期限,委托合同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解除。乙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日内,对甲方已支付委托费用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给甲方。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欲提前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要求和理由,经对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解除。

4、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外,提前提出解除合同一方还应按委托标的总额的%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另外,若是甲方提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已支付给乙方的委托费用乙方不予退还;若是乙方提前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委托费用。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标的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变更、登记等相关税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甲方、买受人各自承担。

2、甲方委托股权转让业务成交后,应由甲方与买受人签订相应合同,并严格履行,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与买受人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甲方: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二OO三年

月日(盖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

第四篇:股权转让委托代理协议

股权转让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现根据委托人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年月日前将委托人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有限公司名下,并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全权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的全部手续。

委托人的权限如下:

一、代为查阅、复制待转让股权的全部工商档案资料;

二、签订相关的股权转让合同;

三、代为签署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所有需要委托人签字的文件资料;

四、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的全部手续;

五、代为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费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六、代为领取股权变更后的相关资料证书;

七、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本人办理的其他事项。

委托人自愿授权受托人办理相关股权变更事项,受托人自愿接受委托,受托人不得转委托。

受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在权限范围内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合同,委托方均予以认可和接受。委托人确认上述委托的效力,并当然的承担此委托引起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且经公证之日至委托事项办结日止。

委托人:

受托人:

第五篇:股权转让协议-青岛产权交易所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青岛城投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唐洪岩 职务:董事长 受让方(乙方):()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

1、甲方经批准通过国有产权公开挂牌程序依法转让其持有的青岛城投金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60%股权;

2、乙方已通过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于青岛产权交易所成功摘牌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60%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目标公司股权事宜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目标公司状况

1、目标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青岛城投实业有限公司 60万元 现金 60%

青岛宝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0万元 现金 40%

2、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在本次股权转让之前未将其拟转让的股权向任何其他方设定过任何权利。

二、转让标的

甲方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60)%的股权。

三、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2、付款方式

乙方按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挂牌公告中确定的交易条件,于签收《青岛产权交易所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挂牌公告要求将竞买保证金交纳至青岛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该保证金直接转为股权转让款,按照青岛产权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支付给甲方。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

1、双方同意,股权转让价格已充分涵盖了目标公司截止审计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债权债务情况。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仍作为独立法人存续,其债权债务由目标公司独立承担。

2、双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若发现目标公司存在发生于审计评估基准日前、未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债权债务,则甲方或乙方有权就该未披露的债权债务对股权价值的增减要求对方按照股权比例予以相应赔偿。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保证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其合法拥有的、具有完全处分权的股权,且在股权转让完成前甲方将不以任何方式处置该股权。

(2)依约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税款及交易费用,协助乙方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

2、乙方责任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依约缴纳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税款及交易费用,负责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

(3)按照挂牌公告要求,在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十日内完成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工作,去掉目标公司名称中的“城投”冠名。

六、税费承担

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款、交易服务费等由双方各自依法或青岛产权交易所的规定承担。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或青岛产权交易所的规定受让股权的,则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将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不予返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完成目标公司名称变更工

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4、上述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影响非违约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权利。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或信件必须是书面的,按本协议所示地址发送。上述通知或信件可直接送交对方,或采取挂号邮寄(包括特快专递)方式。直接送交的,送交时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邮寄日之次日起五日后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所示地址向对方发送的书面文件,如被拒收或他方代收或因任何事由被退回的,均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更改地址的,应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甲方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十、其他约定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青岛城投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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