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园管理,更加公平合理地利用好学校房产资源,切实为广大教职工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管理和房改政策精神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具有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教职工住房是指由学校管理的各校区内住房和校外产权属于学校的住房,包括(1)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指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学校供教职工一定期限租住的住房,包括学校周转房部分。(2)个人产权住房(以下简称“产权房”):指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住房,包括个人依法购买的、产权属于个人的校区内住房。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执行属地政策,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合理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调整机制;稳定公租房数量,提高周转效率;优先保障引进人才的需要;明晰住房产权,允许有序流通。学校成套公租房若向教职工出售,按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基价出售。
第四条 国资处是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审核准入手续,以及房产交易的咨询、备案等业务。第五条 教职工住宅区逐步过渡到社会化物业管理,在实行社会物业管理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公司的聘用和监管,所有住户应按照物业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章 产权房管理
第六条 产权房只能作为居住使用,不得改作其它用途。第七条 严禁在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及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及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严禁在住房内仓储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
第八条 产权房闲置的,可在校内出租出借。产权人负有管理的责任,督促承租人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产权人承担由出租出借所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学校为教职工提供产权房出租出借校内信息平台,出租出借人可到国资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建设部(教发(1998)23号)和苏教房办(1998)14号文件规定,教职工产权房不得进入市场向社会出售,.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教职工间进行交易。
符合学校引进人才需要的,根据双方自愿原则,可以以市场评估价出售给学校。
第十条 产权房交易程序。
(一)申请。售房人到国资处填写《江苏大学校区内产权房交易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出售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国资处根据学校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列入出售房源。
(三)公布。国资处通过校园网发布该房屋出售信息。
(四)选房。购房人自主选购出售房源中的住房。
(五)洽谈。购房人选中需要购买的住房后,自主与售房人洽谈价格、过户方式等事宜。
(六)出具交易说明。交易双方商定后,购房人持人事处出具的学校事业编制职工证明材料到国资处办理相关手续。购房人填写《江苏大学校区内产权房交易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购房人交纳2000元保证金,国资处出具《江苏大学校区内产权房交易说明》。
(七)产权变更。买卖双方持《江苏大学校区内产权房交易说明》及相关材料,到镇江市房产交易所按照私有住房买卖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八)备案。购房人领取房产证后,须将房产证复印件交国资处备案,同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产权人去世的,产权房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第十二条 产权房继承人办理产权继承手续程序。
(一)申请。继承人到国资处提交公证书及复印件、自愿遵守江苏大学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的承诺书、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国资处根据学校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则出具同意继承人办理房屋继承的《情况说明》,继承人交纳2000元保证金。
(三)产权变更。继承人持《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到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继承登记手续。
(四)备案。继承人领取房产证后,须将房产证复印件交国资处备案,同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 拥有产权房或已出售产权房的,原则上不得租赁学校公租房。
第十四条 正常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办理调离手续前,应该将产权房出售给教职工或出售给学校,否则学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擅自离校、辞职离校或出国学习工作逾期不归的教职工,产权房将根据苏教房办(1998)14号文件第五条第三款精神处理(擅离教育岗位的教职工,学校有权按原价收回其住房)。
第十六条 对违反产权房管理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除停电停水外,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全部绩效工资;对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一次性购(住)房补贴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管理和房改政策精神及规定,1998年11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按标准发放一次性购(住)房补贴。第十八条 货币补贴测算标准。根据镇江市《关于调整镇江市区2003年度房改政策的意见》(镇政发【2003】260号)文件精神,一次性购(住)房补贴测算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本补贴450元、工龄补贴每年每平方米7.65元(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1992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货币补贴面积标准。根据镇江市《镇江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镇政发【1998】316号)和《关于镇江市区2001年度房改政策调整的意见》(镇政发【2001】207号)文件精神,一次性购(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厅级干部135平方米、处级干部110平方米、科级干部90平方米、一般职工75平方米;正高级职称人员12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人员100平方米、中级职称人员85平方米、初级职称人员75平方米。
第二十条 根据政策规定,按面积计算未(足额)享受补贴的教职工(1998年11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在购房或退休时,可申请领取一次性购(住)房补贴。学校每年两次(6月和12月)受理教职工一次性购(住)房补贴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一次性购(住)房补贴申请领取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到国资处填写《镇江市区职工一次性购(住)房补贴审批表》和《享受福利住房、购房补贴情况说明表》,并提交各项相关材料。
(二)审核。国资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报批。国资处汇总后,统一报镇江市住建局审批。
(四)发放。按镇江市住建局审批结果,由财务处发放。第二十二条 申请领取一次性购(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必须退出所租用学校的公租房。
第四章 住房维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负责产权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住户负责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住房维修原则上仍由后勤管理处实施,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维修管理将逐步过渡到物业管理性质的社会化管理维修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周转房管理执行《江苏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江苏大校【2015】164号)。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住房装饰装修执行《江苏大学住房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试行)》(江苏大校【2015】 号)。
第二十七条 从本办法开始执行起,废止《关于下发《江苏理工大学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补充细则》、《江苏理工大学校区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校【199】152号)、《关于按房改政策收回并拆除2区1-6栋教工住宅的函》(江苏大校【2002】128号)、《关于收回校区(校本部)2区26栋退出教职工住宅产权的请示》(江苏大校【2003】193号)、校长办公室通知(办通字【2010】377号)、《江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江苏大校【2003】72号)、《关于调整江苏大学房改政策的通知》(江苏大校【2004】28号)、《江苏大学校区内产权房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江大校【2009】96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学校竹园小区住房配售完后,校内尚有一批旧房空置,为了更好的利用好学校住房资源,同时解决一部分教职工的住房困难,学校住房管理办公室经过认真的市场调查,结合学校房产管理办法,于2014年2月18日在校园网上发布了《关于办理教职工租用学校住房登记手续的通知》,至3月8日共收到教职工(含外聘员工)申请62份。由于地域的不同,西区住房十分紧张(33人报名,现只有8套住房),为缓解此突出的矛盾,根据学校有关住房管理规定,特提出教职工租用学校住房的办法如下。
一、选房的顺序
1、学校在编职工无房户。
2、学校在编职工孝感市城区范围内无房户。
3、学校外聘职工无房户。
4、学校外聘职工孝感市城区范围内无房户。
5、学校在编职工孝感市城区有房户。
6、学校在编职工校内有房户。
7、学校外聘职工孝感城区有房户。
8、其它情况者。
9、在同一顺序内,合租者优先。
二、住房的管理
1、所有的租用住房由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统一分配和管理,由学校后勤与校产管理处负责落实执行,保卫处负责进行入住人员建档登记。
2、所有的租用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一年一检查,视履约情况再确定是否续签。
3、所有的租用学校住房,不得私自转租和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立即收回租用住房,拒不执行者,按同期房租的两倍收取房租。
4、所有租用学校住房的教职工,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破坏性的装修。租用的房屋所发生的装饰装修费用由租住者个人承担,退出时还原房屋入住前初始状态,若不能还原,学校和后租者不承担此项费用。
5、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按学校标准由租住者个人交付。
6、学校按每人500元收取押金,退房时无人为因素损坏房屋退还押金。
7、学校有重大建设或用途,承租住房教职工必须无条件退出。
三、租金的收取标准
1、在编无房的教职工按过渡房标准收取。即:三年内单租3元/月/m2;合租者2元/月/ m2,三年后单租者6元/月/ m2,合租者4元/月/ m2。
2、除在编无房的教职工外,其他按下列标准收取,单位(元):元/月/ m
2年限 西区 医学分院 永新路
单租 合租 单租 合租 单租 合租
三年内 6 4 5 3 4
3三年后 10 10 8 8 8 8
四、租金收取办法
先交租金后入住,租金一年一交。具体办法在合同中约定。
住房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26日
第三篇:江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校务公开和校行政负责人同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与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指挥权威,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完成学校各项任务,为把江苏大学建成高水平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大学的目标,为实现教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职
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的有关条例,监督该条例的实施执行;
(二)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本会重要工作并做出决议;
(四)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查岗位责任制、教职工聘任、奖惩与分配办法等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经审查通过,由校长颁布施行;
(六)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的住房调配、集体福利事项和医疗补充保险等有关问题;
(七)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八)根据教代会代表的要求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听取代表的意见,并向教代会通报本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凡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形成集体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交由大会或执行委员会讨论审议。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至少每学年一次)向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根据需要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学校有关工作和有关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和开展工作,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教代会所需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以学院、部处、直属单位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选举工作由所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组织实施。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不少于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以及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提名为候选人,由有关选区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一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离职、离休、退休,或由于工作需要调离本校,即失去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根据代表缺额按照有关程序补选代表。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增补与否视具体情况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是: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以及为教职工服务的意愿;
(三)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秉公办事,有大局意识;
(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关心和帮助教职工,乐于为教职工服务,在本单位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能虚心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群众和领导之间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和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学校各级领导评议与监督;
(五)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
(一)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学校“三育人”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两院院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学生代表以及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主要组织形式是全体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有关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党委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大会主席团主持每届教代会全体会议。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正式代表中产生,学校党政领导、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应作为候选人,教师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妇女、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主席团经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产生。主席团应推荐产生正、副团长和秘书长若干人。主席团正、副团长一般由校党委负责人和校工会主席担任,大会召开期间即为执行主席。
第十九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确定大会议题、议程;
(二)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三)听取、讨论各代表团(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四)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第二十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是教代会履行职权的主要形式,每届教代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应选举、产生新一届执委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全体代表会议的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并获得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执委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委会委员一般为13-29人。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委预备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在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一般不少于20%;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其中,学校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执委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被选举人获得实到会代表或委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在校内调动,保留其成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三)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
(四)选举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五)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
执委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执委会的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人员出席,并获得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住房改革管理委员会、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并经代表大会通过产生。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正、副主任可以由大会筹备组和各代表团(组)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调离本校、离休、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第二十五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有关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其它临时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以学院、部处、直属单位部门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团,(代表人数过少的单位,由教代会执委会决定,也可联合组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团长一般应由部门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教代会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四)完成教代会主席团和执行委员会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与议程,应根据本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校工会与学校党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经执行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三十一条 学院、部处和直属单位,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符合条件的可以召开二级教代会,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二级教代会按照《江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组织实施。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教代会执委会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包括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和议程、起草大会有关文件、提出教代会主席团建议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等;(二)大会闭会期间,协同教代会执委会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遇急需审议的重要事由,可协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召集代表团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五)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来信、来访和申诉;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促进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
(七)遇急需审议的重要事由,可协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召集代表团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八)完成执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江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江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江苏大学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推进我校的二级民主管理工作,特制定《江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二条 学院、部、直属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领导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人数在5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可通过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大会)的形式,建立起二级民主管理的制度。其性质、作用、职权与要求同院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院长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与审议本单位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学科师资队伍建设和其他有关二级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与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切身利益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3)讨论并决定本单位教职工住(用)房分配、劳务酬金和津贴、奖金分配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4)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的人选。
第六条院长或行政负责人要定期向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或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院长或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依法享有公民权的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以系、所、教研室、科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3;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本单位党政领导、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人选;教学科研人员所占比例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80%。本单位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代会当然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党组织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必要时可由本单位更换或补选。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院(系)和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有对二级教代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打击报复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独立建制的学院、部、直属单位,符合条件的都应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并接受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四条二级教代会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院(系)和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工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一般为五至七人。
第十五条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代表或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表决结果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代表或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二级教代会可以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作为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也可以委托分工会作为二教级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该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包括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教代会执委会审批;教代会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等。
(2)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与落实。
(3)代表教职工参加本单位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述和建议,并予以妥善处理。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
第五章大会的召开
第十七条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议程,应有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如有即将出台的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也应提交大会讨论审议。视需要大会最后要形成经代表表决通过的决议。
第十八条在大会召开期间,部门工会主席和有关人员应向大会作工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也应在大会开始和结束时,分别作动员讲话和总结讲话。同时,可邀请校工会负责人到会指导和讲话。
第十九条每次大会召开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两个半天。要保证大会既有领导作报告和讲话的时间,又要有代表们比较充分地讨论和审议领导报告与讲话的时间,还要有大会表决和做总结的时间。
第二十条在大会召开前,应做好充分的材料准备。大会的主要报告应事先印制成书面材料发给每位代表和与会人员。同时,要认真做好会场的布置工作。包括要有会标、国旗、主席台和发言席等。大会开始时要奏国歌。大会结束后,还要及时做好大会精神的宣传与贯彻工作。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校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大学“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和《****大学“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提高进修培训的实效性和有序性,构建制度化的教职工培训体系,促进教职工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分类分层,全员培训
根据各单位教职工教育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管理服务等需要和继续教育情况,建立分类分层进修培训体系。
(二)合理规划,按需选派
各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安排教职工的进修,并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规划一致。为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单位在外脱产进修人员应保持合理比例,优先考虑重点建设学科、新上专业以及新入职教师、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进修。
二、培训对象及条件
(一)培训对象为在学校教学科研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工作的各类教职工。其中,教学科研人员所参加的培训,须满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人员所参加的培训,原则上须与现从事岗位的需求相关或相近。
(二)教职工再次申请连续半年及以上脱产培训的,原则上须间隔2年及以上。
三、培训形式和内容
(一)学历学位进修
1.攻读博士学历学位
(1)学校鼓励中青年教职工采取定向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报考院校原则上应是国内重点院所(国家“双一流”高校及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所属研究所,或其它院校的国家级重点学科)。
(2)非定向方式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指调档案攻读),须与学校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并履行完前一个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根据学校学科和专业的需要,经本人申请、至少1名校内正式在编在岗职工担保后,报学校同意,可签订博士毕业后来校工作的相关协议。
(3)攻读博士学历学位者,须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列入培训计划,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协议执行。学校原则上不鼓励攻读单证学位博士。
(4)非教学科研单位人员申报定向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根据工作需要,所报考的专业应与实际从事工作相符或相近。否则,毕业后须转岗到学校学科所属单位工作。
2.攻读硕士学历学位
(1)采取定向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申请者一般不超过40周岁,经学校同意后报考本校相关专业的硕士学历学位,并以定向不脱产方式完成学业。学习时间不得超过3年。原则上不支持攻读外校硕士学历学位。
(2)采取非定向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须与学校解除劳动人事关系。须履行完前一个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后办理辞职离校手续。
(3)申报攻读硕士学历学位者,所报考的专业应与实际从事工作相符或相近,并须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列入培训计划,学校不提供资助。
(4)学校原则上不鼓励同等学力攻读硕士学位。
3.相关要求
专任教师(含实验系列教师)、管理岗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人员报考研究生须在校工作满3年;辅导员岗位须在来校签订的第一个合同期满的前一年方可申请。申请人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并报专业挂靠学院审核;副处及以上干部报考,还须经学校组织部审批,分管校领导同意;专职辅导员报考,须报学工处审批,分管校领导同意。
(二)非学历学位进修
1.岗前培训
新入职教职工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包括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要求的各项培训以及学校组织的校情校史、教学技能、职业规划、创新创业、校内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等培训内容。
2.师德教育
结合学校落实新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及教职工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等相关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培养教师职业精神。包括教师日常师德教育、学术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各类各级管理干部师德培训、在线网络师德培训等内容。
3.国内访学进修
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的各类高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以及学校派出并资助到国内高校或著名科研机构进行的访学进修项目。
(1)进修方式包括访问学者和合作研究等。因学科建设需要,选派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学校批准,从事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或合作项目研究等。进修单位原则上须是国家“双一流”高校、本学科领域国内顶尖水平的高校或科研院所。进修时间一般为6-12个月。
(2)教师申请访问学者或从事合作研究期间,教学工作量酌情减免,科研工作量要求不得降低;脱产进修期间未减免教学工作量可由科研工作量抵充。其他相关事宜按照签订的协议具体内容执行。
(3)对申请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的教师,须以在职形式(不调档案)进站,进站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
4.国(境)外访学进修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省政府资助的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和省教育厅资助的高校教师国际合作项目、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或获批的赴国(境)外专项技术培训(短期、中长期)项目、学校签订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学校组织派出并由学校资助或课题经费资助的短期出国(境)进修项目。
(1)国外访问学者(含博士后)和合作研究等项目。进修单位原则上须是本学科领域内国(境)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时间一般为6-12个月(博士后进修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
(2)国(境)外骨干教师业务专项培训项目。学校根据教学和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开展骨干教师国外短期专项培训,进修时间一般为3-12个月。
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或获批的赴国(境)外专项技术培训申请开展的骨干教师短期专项培训,进修时间一般为3-12个月,其中专项技术培训短期培训时间0.5-3个月;中长期培训为3-12个月。
(3)由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资助被派至他国承担外校设置孔子学院工作、或派至他国承担本校设置的孔子学院工作、或外方提供资助派至他国承担各类国际交流等工作的教师,有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签订的协议执行。
(4)其他相关事宜按照签订的协议具体内容执行。
5.教学科研能力提升培训
以先进教育教学科研理念为引导,以提高教师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为基本目的,组织专题培训活动。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指导教师以“传帮带”的方式对新教师教学、科研等各环节进行指导;从教学理念、教学规范和教学技能等方面对青年教师进行系统培训;支持和选派中青年教学和科研骨干教师参加各类教学、科研能力提升和专项科研训练,吸取名师教学科研经验,不断改进教学技能和教学方法,不断学习科学研究的先进方法与技术。
6.中青年教师工程与社会实践
学校组织中青年教师到对口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挂职锻炼、顶岗培训等,鼓励中青年教师参加工程与社会实践训练,提高教师专业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符合条件的中青年教师可申请到相关企业、与本学科相关的单位参加实践训练(一般不超过1年);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需要,可申请选派部分博士到其他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1-2年的科研训练。教师在实践训练期间,按照《****大学中青年教师工程与社会实践能力提升实施办法(试行)》(校政字〔2019〕6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7.短期核心课程进修
选派对象主要为承担各类全英文专业、双语专业、重点建设专业、新设专业(含调整专业)或其他教学建设项目任务的优秀中青年教师。选派教师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系统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并获取课程成绩,学习先进的教学内容和方法,了解相应的课程体系和学科动态,收集课程计划等材料。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8.武器军工科研、保密政策培训
结合学校军工从业人员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进行专项培训。
9.非教学科研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短期培训
学校支持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的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选派,各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3个月。
10.其他短期培训
在岗短期培训包括各类研讨(修)班、骨干教师培训班、青年博士专题培训、各类网络培训、教学成果推广培训,各种管理工作和学术性会议,出国留学英语培训,教师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各类沙龙、工作坊,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心理咨询指导教师资格培训等。
四、审批程序
(一)编报计划。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的11月份制定本单位次年的师资建设目标任务,研究确定派出进修人员、进修项目、经费支出等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根据学校进修计划,在每年的师资培训预算总量范围内,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对各单位派出进修的项目、计划经费等进行审核。确需学校研究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个人申请。根据上级和校院安排,个人提交《****大学教职工进修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三)组织实施。按照培训计划,由学校组织的培训项目,由本人申请、各二级单位组织评选推荐,经学校审核后在学校OA系统中公示5个工作日;由二级单位组织的培训项目,由本人申请、各二级单位组织审核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经学校审核后同意参加各类进修的教职工(包括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需按照《****大学教职工请假与考勤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校政字〔2019〕62号)文件规定的请假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并在人事处备案,进修结束后到所在单位办理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培训管理
(一)对于脱产3个月及以上的培训者,确因学业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培训内容,原则上须提前3个月(总培训时间为3个月者提前1个月)凭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间培训费用自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二)未列入培训计划者,不得申请学校各类专项培训经费资助。已成功申请学校各类出国进修资助,但因个人原因未执行出国进修计划的,2年内不得申请学校各类出国培训资助。
(三)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变更培训计划(含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单位、国别等)的,经学校核实后取消培训项目,并追究参加培训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参加3个月及以上的培训者,培训结束后1周内须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到,递交培训总结表、成绩单或学习鉴定。若属学历学位进修的,还须提供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留存)。若属出国进修的,还应在进修结束返校后1个月内在本单位或全校组织1次报告会,并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
六、待遇及服务期
对于脱产3个月以上的各类培训,学校将根据不同培训形式,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服务期和违约责任按照协议具体内容执行。
(一)经学校同意,定向资助方式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期间生活补贴以每月专项借款形式发放,标准参照原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额度发放。学制内正常毕业并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的,学校另报销学费最高不超过4万元。
定向自费方式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在本人所属部门岗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第一年可安排部分时间离岗脱产学习,脱产期间以每月专项借款形式发放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原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额度,脱产期间不享受岗位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管理服务类绩效工资。第二年至学制内结束期间,按照在职人员工资待遇发放,不再进行专项借款,原则上应在岗保质保量完成岗位任务。考虑到教师要兼顾博士学习和论文撰写,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享受学制内累计不超过一个月的离岗脱产学习假期,享受全额工资待遇,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定向自费方式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学费自理。
定向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进修期间按全职在岗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博士毕业并获得毕业证、学位证来校工作后享受科研启动金文科2万元、理工科4万元。
非定向方式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指调档案攻读),停止发放全部工资福利待遇,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
经学校同意,采取定向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期间生活补贴以每月专项借款形式发放,标准参照原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额度发放,学费自理。进修期间按全职在岗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采取非定向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停止享受全部工资福利待遇,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
(二)由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资助被派至他国承担外校设置孔子学院教师的,学校停发基本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派至他国承担本校设置的孔子学院教师的,按照学校孔子学院教师相关规定执行;由外方提供资助被派至他国承担国际交流员等工作的,学校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外方不提供资助由学校派至他国承担工作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具体按照学校出国出境相关管理办法和协议执行。
(三)学校公派或个人申请因私赴国(境)外培训进修的,出国(境)期间生活补贴以每月专项借款形式发放,标准参照原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的额度发放。具体按照学校出国出境相关管理办法和协议执行。
(四)教师参加国内访学(包括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和一般访问学者)进修的,获教育部国内访问学者证书后学校提供不超过2万元(含国家、省厅资助部分)的资助。进修期间生活补贴以每月专项借款形式发放,标准参照原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额度发放。
(五)其他在职参加国(境)内短期培训进修的,学习期间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工资福利不变。进修期间待遇参照按全职在岗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六)教职工参加国内博士后进修的,进修期间须完成所在二级单位要求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等目标任务考核,学校以每月专项借款形式发放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原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额度发放。
(七)教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进修的,在完成学业后,在学校的服务年限分别为: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学位证,追加服务期为6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学位证,追加服务期为3年。
(八)国(境)内外进修或访学(含博士后进修)的,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追加服务期为1.5年;1年以上(含1年)的追加服务期为3年;2年及以上的追加服务期6年。
(九)教师提出离职的(如在培训期间提出离职的,学校视同教师进修培训已结束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须向学校支付违约补偿金,标准按每提前一年服务期按壹万元计算,另赔偿学校为其支付的培养(培训)费及偿还进修期间学校支付的专项借款等。教师在进修培训之前还有与学校签订的服务期未满的合同,应分别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教师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学校有权按规定追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其他规定
(一)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管理服务等需要,制定本单位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提出重点培训计划和重点培训对象。
(二)为了便于学校及时掌握进修培训人员尤其是攻读硕博研究生人员培训进展情况,各单位在每年的9月上旬需将本单位参加进修培训人员情况上报学校人事处。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进修培训教职工请销假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批假或超越权限批假,学校也将定期对全校进修培训请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三)学校将把二级单位培训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考核,各类学科建设、平台建设等用于本单位人员培训的情况和培训效果情况等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培训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今后学校分配培训资源的重要依据。
(四)各单位每年安排进修培训时间6个月以上的人数一般不能超过本单位教职工总人数的20%;教师进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应积极创造条件完成进修任务和预期目标,不得随意更改。
(五)本办法所列各种进修培训之外情形,参照同类情况执行。
(六)经费独立核算单位培训计划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师资培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