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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案件谈话笔录的制作——纪检监察业务学习之四[5篇范例]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20-90780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2 18:19: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纪检案件谈话笔录的制作——纪检监察业务学习之四

纪检案件谈话笔录的制作——纪检监察业务学习之四(202_-12-09 104156)转载▼ 标签: 反腐败 反腐攻略 基础知识 纪检监察 教育

谈话笔录(上)——制作依据和例文评析

巨海军

谈话笔录,顾名思义,就是办案人员对谈话过程的文字记录。初核(查)、立案调查、审理、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都需要制作谈话笔录。这里重点探讨立案调查阶段制作的谈话笔录,也可以称作案件调查笔录或调查笔录。

一、制作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3 项规定,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笔录》。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附式规定了谈话笔录的基本样式。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样式印制本机关的谈话笔录格式。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规定,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现场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符合谈话时的客观情况,做到全面、详细、准确,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要逐页在谈话笔录上签名。党政纪案件调查方案均可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制作。

分类: 反腐倡廉

2.在办案实践中,多种调查取证方式相比,谈话取证的难度相对较大。在与调查对象谈话前,办案人员往往会根据调查方案就某一具体问题制订谈话提纲,这种方法被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特别是对办案新手而言,更有必要掌握这种方法,因为它是帮助我们理清谈话思路、深入分析案情的重要环节。需要注意的是,制订谈话方案并不意味着能够顺利完成谈话任务,谈话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于谈话提纲,有时遇到的比我们事先预计的要复杂得多,我们随时都有可能对谈话思路作出调整。谈话提纲不一定要形成书面材料,办案人员可事先打好“腹稿”,做到胸有成竹。

3.在制订调查方案和谈话提纲时,我们一定要把问题考虑得复杂一些,把困难估计得严重一些,多预测几种对我们不利的情况,分别加以分析提出对策,这样我们才能把问题分析透彻、研究透彻,遇到困难或问题时,我们才不的至于束手无策。毛泽东同志讲过,随时都有两种方法可以比较。这一观点对于制订调查方案和谈话提纲尤为重要,我们一定要运用到办案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去。

4.调查方案经领导批准后,调查工作大的方向和思路已经明确,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常常会出现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我们应当及时对调查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正,使之更加符合办案工作的客观实际。这种在坚持调查工作基本方向前提下的调整和修正,只要它符合调查方案的基本精神,一般不再对调查方案进行书面修改,但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沟通,取得领导的同意、认可和支持。

以全程录音、录像。被调查人认可违纪事实且有条件的,应要求本人写出亲笔陈述。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必要时经证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

二、例文评析

中共××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谈话笔录时间:202_年8 月19 日

地点:××招待所302 室

调查人:刘大强张健伟

记录人:张健伟

谈话对象:马亚章

性别:男

年龄:49 岁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大专

民族:汉

单位、职务:××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电话:× ×× 谈话内容:

1.问:我们是××× 纪检机关的办案人员,现在向你调查有关情况,你要如实讲清问题。如果隐瞒事实或出具伪证,要承担纪律责任。

答:明白。

2.问:你是何时担任×× 市政府副市长的,分管过哪方面的工作?

答:我是1994 年6 月,由市商业局局长升任为副市长,当时分管商贸、科技、文教卫生。1997年2 月任常务副市长,分管财经、城建、人事编制等。3.问:你是否认识×× 市汇友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李强?

答:认识,李强是我中学的同学,后来他下海搞房地产开发。4.问:你和李强有什么交往?

答:在我担任副市长之前,我与李强没有什么交往。我任副市长后,在一次城市规划开发会议上,偶然相遇,之后,李强不断打电话找我,有时请我一起吃饭,交往慢慢多起来。5.问:李强求你帮助他解决过什么问题或办过什么事?

答:李强多次找我为他办事。如:批地皮,批开发项目工程,安排人员等,我都拒绝了。6.问:你谈一下,汇友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金融一条街工程的情况。

答:这是1999 年初的事情,当时市政府决定将南城区河林路北段开发改建为金融一条街,建筑面积15 万平方米,投资3个亿。工程项目是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开发商,当时有4、5家开发商参加投标,汇友房地产开发公司参加了投标并中标。7.问:李强为开发金融街工程是否找过你?

答:找过。有一次他请我吃饭时,他告诉我想拿到金融街工程项目,并要我为他说一说话,他还说他的公司是如何有实力,以前开发承建的工程都是被评为优质工程。当时,我告诉他必须参加投标,才能有机会拿到金融街的工程项目。8.问:接着讲。

答:有一次召开市长办公会,市建委汇报金融街开发工作进展情况,谈到几家开发商报名投标时,我在会上专门讲了汇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实力情况,并要市建委注意了解这个公司的开发能力。之后,我曾打电话告诉李强做好投标的准备工作。投标前,我也向参加评标人员介绍了汇友公司的情况。经过投标竞争,招标组提出倾向汇友公司中标的意见,我批示同意了。9.问:汇友公司在开发这个工程时找过你吗?

答:汇友公司在开发金融街工程中,因资金不足要停工,银行也不给贷款,这时李强又找我协调资金。我通过市商业银行给他贷款1 个亿,用于工程开发。10.问:李强与你有什么经济交往?

答:李强认为我帮助他公司承揽了金融街工程,又协调了贷款,很感谢。要送给我点钱表示一下,被我拒绝了。后来,他到我家,当时我不在,我老伴在家,李强把50 万元现金放下就走了。此事老伴告诉了我。我打电话给李强,批评他不能这样,叫他把钱拿走。他说,有时间来取。过了半年他也不来拿,我也不好给他送去。当时,我儿子购房缺钱,就用了这50 万元中的30 万元,后来,女儿出国又用去了20 万元。这样至今这50 万元也没有退给李强。11.问:以上说的都是事实吗。

答:是。

12.问:我们做了谈话笔录,你看一下有什么需要修改补充的,如没有,请签字。答:行。以上记录我看过,与我讲的一致。

马亚章(按指印)

202_ 年8 月19 日

这是《案件检查文书的写作和运用(刘丽英主编)》中一份笔录示例,结构形式比较规范。例文中的编号完全是为了便于评析而加的,实际记录时不写。

谈话笔录首部,是《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固定格式。实践证明,对首部内容的填写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笔录标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印制谈话笔录时,可统一制成“××县纪委监察局谈话笔录”,使用起来比较方便。二是谈话对象的联系方式,应当将谈话对象的办公电话、住宅电话、手机号码全部记录下来,不要等派上用场时再去查询。三是家庭住址,谈话笔录首部的规定格式中没有设计,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印制本机关的谈话笔录时增加了谈话对象的住址,这是非常可取的。在办案过程中,有时我们需要直接到谈话对象住处找人,但又不便于向别人了解,如果在第一次谈话时注意弄清楚这个情况,就会给调查取证带来方便。

例文共有12 句问话。第1 句问话,采取“四告知”开头法,即告知身份、告知来意、告知要求、告知责任,这种方法在办案实践中的运用比较普遍,但多次使用时会略显拘束。谈话对象个性特点的多样性决定了谈话方法不可能千篇一律。“四告知”是谈话和制作笔录的基本要求,但如何把话说得让人易于接受、乐于接受,避免引起谈话对象的对立和反感情绪,值得每个办案人员研究和探讨。比如告知谈话对象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要承担责任,不一定每次谈话都必须事前告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事中或事后进行,也可以渗透在对谈话对象的思想动员和教育之中,让谈话对象自己去体味和领会这层意思。

第2 句问话的用意在于了解与谈话对象有关的一些个人信息和简历。但问话设计的内涵太小,只涉及了谈话对象的任现职时间和分管工作,谈话对象的答话因此受到很大限制,如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和主要工作经历等相关内容都记不上去。不如将问话改为“请谈你个人的基本情况”涵盖的内容宽泛。这样,不仅包括了原问话涉及的内容,凡与谈话对象个人有关的情况,包括自然情况、工作经历、是否受过党政纪处理等内容都被涵盖了进去,调查人员能够更加全面地获取谈话对象的个人信息。

第3、4.5句问话是谈话切入正题时的过渡,这个过渡处理得非常自然、平滑,基本上看不出雕饰的痕迹。

第6、7、8、9句问话是被调查人帮助请托人承揽工程并为请托人协调解决工程资金的情况,记录上反映的这部分内容非常简练,层次也很清晰。办案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都这样处理,只不过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在详略掌握上有所不同而已。

第10 句问话触及到了问题的实质。可惜问话的设计与上文衔接不够,给人一种“断裂”感。可将这句问话改为两句,第一句问:“李强感谢过你对他们公司的帮助吗?”答:“感谢过。事后,他来我家送过50 万元,我老伴收下了。”接着再问:“你谈一下李强给你送这50万元的过程”,下面将原问话的答语全部记录上去。

第11、12句为笔录的结语。

笔录尾部主要包括谈话对象签署意见、签名和注明时间。这些应在谈话对象看完笔录后办理。在办案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谈话对象拒不签字的情况,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办案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即由调查人员注明原因,并请在场人进行见证。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为应对谈话对象拒不签字的情形设置的底线,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调查人员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这样处理。对出现的这种情况,调查人员一定要深入查找谈话对象拒不签字的原因,实事求是地纠正笔录中的问题,对谈话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前提下进行修改,使谈话对象认可笔录内容。

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谈话对象,调查人员作好谈话笔录后,应当向其宣读,为了稳妥起见,宣读时可请谈话对象的成年家庭成员见证。谈话对象、见证人应在谈话笔录上签署意见并按指印。

这份笔录仅是一份模拟笔录,为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制作谈话笔录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但与实际工作中的谈话笔录还有一定差距。除了存在上面分析的一些问题外,在违纪构成要件的体现、违纪事实要素的反映、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的凸现、与物证书证的结合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是办案实践中应当引起注意的。

三、注意事项

《纪检监察公文》对案件调查笔录结构要求作了详细讲述,同时指出了制作案件调查笔录应注意的一些基本问题,这些是我们制作调查笔录的基本遵循,办案人员一定要将这些要求牢记在心,外化于行。制作案件调查笔录是办案人员的基本功之一,除了上述要求外,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有很多,下一节将专门撰文阐述调查笔录的基本框架和各个部分、各个层次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具体问题。

谈话笔录(下)——制作谈话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巨海军

调查笔录是固定被调查人陈述、受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书面记录,是人证与书证、物证等证据结合的有效载体,是案件调查过程的真实反映,在案件调查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笔者结合学习和办案工作实践,就制作调查笔录应注意的问题谈些粗浅的体会和认识。

(一)开头部分 谈话伊始,调查人应向被调查人告知有关事项,取得被调查人对调查工作的支持。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介绍身份,说明来意,二是要求被调查人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同时说明提供虚假情况和隐匿证据要承担的责任。在办案实践中,应当根据调查对象、场合、环境的不同灵活采取不同的方法,向被调查人讲清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达到让其配合组织调查的目的。应当注意的是,对同一调查对象进行多次谈话时,如果被调查人能够配合组织调查,再次谈话时对这部分内容的记录应尽量做到简洁、明快,直奔主题。向被调查人全面了解基本情况。这既是调查谈话的一项基本程序和要求,也是向被调查人获取信息的基础性工作。调查谈话和记录时要全面弄清被调查人的姓名(包括曾用名)、民族、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本人身份、政治面貌、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学习和工作简历、受惩处情况、现任职务和级别、分管或承担的工作,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整个案件来讲,这些要素都是不可缺少的。其中的任何一个未搞清楚,都可能给办案工作和 领导决策带来不便。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体现在调查笔录上,是很简短的一段话,能满足写调查报告等办案材料的要求就行。但在实际工作中,则应当全面详尽的了解,对相关情况的了解越多越有利于办案工作。特别是被调查人工作经历方面的内容,更应该做详尽、细致的了解。通过了解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经历,对被谈话人的阅历有个基本判断,对其应对组织调查的能力做到心中有数,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同时,对被调查人亲属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也应一并了解,主要了解他们在哪些单位工作,与案件有无直接或间接联系,是否会为案件检查工作设置障碍,从而为案件调查获取大量的第一手资料。

3.要了解清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单位的性质、规格、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与有关部门的隶属关系、职务设置、领导分工以及财务部门、人事部门、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情况。同时,要重点了解该单位的主要职责,特别是要了解清楚与被调查人违纪行为有关的职责。这些情况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随时都有可能派上用场,有时甚至会对突破案件起到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二)主体部分

首先要注意开头和主体部分的平稳过渡。开头部分谈完后,一般情况下切入正题时都要有个过渡。调查人应当从被调查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入手,引出所要调查的违纪问题。通常的做法是,先让被调查人主动陈述自己的违纪问题,若其拒不交待,再根据调查情况有针对性的提问。比如,可以问被调查人是否认识有关当事人,与有关当事人之间是什么关系,与有关当事人的交往情况,有无经济上的往来等。要记清楚违纪问题发生的背景。背景是引起违纪问题的客观原因,是违纪问题发生的前提条件。调查笔录应当把这部分内容反映清楚。例如,某人为了办成某件事情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该人要办的事情在当时所处的大环境就是行贿的背景,在记录违纪问题前,应先记清与这件事情有关的情况和背景,便于我们全面了解违纪问题发生的原因。要记清楚违纪问题发生的全过程。重点记录违纪问题发生的时间、人物、相关人员的对话,送钱(物)或收钱(物)的方式方法,包括钱或物品的包装状态,具体送收钱物时的场景、动作和相关人的对话,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都要原汁原味的加以记载。特别是对体现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重要情节和谈话对象提供的案件线索,应当尽量记得详细具体,力求按原话记载。调查笔录中使用的措辞要符合谈话时的语境,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句和方言,对关键性的话语要尽量引用原话。这一部分是谈话和记录的核心内容,其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不论是谈话还是记录,一定要做到详尽、严谨、重点突出、逻辑性强。具体讲就是“三围绕”、“四注意”、“一防止”:“三围绕”就是谈话和记录要紧紧围绕违纪问题的“六要素”(即违纪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进行,紧紧围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紧紧围绕违纪问题发生的主客观原因进行;“四注意”就是既要注意记录证明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内容,也要注意记录证明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内容,既要注意记录可能加重被调查人责任的情节,也要注意记录可能减轻被调查人责任的情节;“一防止”就是防止因记录不到位给有关人员翻供以可乘之机。

3.要注意将人证与书证、物证结合起来。在谈话过程中,应当根据调查工作需要适时向被调查人出示取得的书证、物证,让有关人员辨别、指认,这一部分内容应当在调查笔录上体现出来,实现人证与书证、物证有机结合,使相关证据融为一体,在整个证据体系中互相支撑,互相印证。

4.要记清被调查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态度。对被调查人谈话的过程,既是进行纪律教育的过程,也是帮助被调查人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的过程。全面了解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是还原被调查人违纪动机的重要环节,是证明被调查人违纪行为的必要步骤,对于固定证据、再现被调查人违纪时的心理态度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三项内容(1)被调查人对所犯错误的自我判断,包括所犯的错误是什么性质、具体违反了哪些纪律,有什么样的危害后果;(2)被调查人对所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及其思想认识的转化过程;(3)被调查人改正错误的决心和打算。

(三)结尾部分

被调查人的补充和说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调查人对错误行为本身的补充、说明和辩解。对正当的辩解,应当在调查笔录上反映清楚,同时可要求被调查人专门写出书面材料。二是被调查人对过去回忆有误的情节所作的更正。询问和记录时既要弄清具体是哪一次谈话中提供的什么情况有误,实际情况应该是怎样,当时陈述的情况又是怎样,还要进一步弄清导致回忆错误的原因,排除证据之间的出入。

.要向被调查人询问其他的违纪问题。每次谈话结束后,调查人应该向被调查人询问还有无其他的违纪问题,或者让被调查人继续考虑有关的问题。设计这样的问话,有利于调查人掌握调查谈话的主动权,其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被调查人来讲,是向组织交待问题的机会,被调查人可以继续陈述违纪问题;另一方面,对调查人而言,是调查谈话的延伸,调查人可以顺势引出下次谈话的主题,为下一步的调查和谈话做好铺垫。

第二篇:纪检监察案件谈话笔录制作规范

纪检监察案件谈话笔录制作规范

[主要内容]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案件检查人员的必备素质,每一名案件检查人员都要认真掌握案件谈话笔录的特点、分清类型、把握方法、明确注意事项和分类标准,做好每份案件笔录,为确保案件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

(二)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基础

(三)做好案件谈话笔录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

二、案件谈话笔录的特点

(一)合法性

(二)目的性

(三)写实性

(四)慎密性

(五)完整性

三、案件谈话笔录的分类

(一)从对象来看: 1、受害人笔录

2、举报人笔录

3、当事人笔录

4、证人笔录

(二)从内容来看: 1、综合笔录

2、单项笔录

3、其他笔录(复印笔录、提取笔录等)

四、案件谈话笔录的构成

(一)笔录头子

(二)笔录主体

(三)对笔录内容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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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对谈话可能出现的种种结果要有心理准备。

2、案情准备:一是要明了案情和谈话任务。在谈话前要对整个案件的进展了然于胸,对案情了如指掌,对谈话的目的任务了解透彻,打有准备之仗。要准确分析案件性质,明确待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收集哪些证言,确定谈话要解决什么问题、问题能够解决到什么程度。二是要分析已有证据。首先要分析已有证据的内容,看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其次要分析已知证据的证据能力,也就是分析已有证据的可靠性。如果个案的已知证据多为证明力较弱的间接证据,取证人员就可以在谈话笔录中有的放矢,将重点放在收集直接证据和为间接证据增强证明力上。如果说已知证据内容不合事理、前后矛盾、可信度低时,就要针对这些问题拟定谈话提纲,把调查重点放在这些不明确的问题上;如果已知证据形成了强有力的证据链时,就可以把重点放在了解案件的背景资料和印证案情、完善证据上。三是要认真筛选已知信息,看其可信程度和与案情及谈话的关系,准确找准切合点,以便在谈话时画龙点睛,以巧拨冗,抛砖引玉。四是列出谈话提纲,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仔细地拟定书面谈话提纲,以保证笔录制作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顺利地达成谈话目的。

3、工具准备:手写笔录的工具主要是指笔录纸、笔墨、印泥(即常说的笔录“三件宝”),电脑笔录则要对所使用的电脑有充分的了解,同时将打印设备、打印纸张、签字的笔墨及印泥准备好。

(二)谈话笔录的制作

1、谈话笔录的开头部分准确记录谈话时间。准确填写笔录制作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利于笔录的规范化,二是利于案件的办理和后续处理,是口供在先,取证在后,还是取证在先,口供在后。

谈话笔录的时间填写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笔录制作时间不填或事后补填;二是随意填写制作笔录时间;三是时间填写不全,有的仅有月、日,年不写。四是有简写的情况,如把202_年简写成07年,把1998年5月1日简写成98、5、1等。

详细记载谈话地点。在记载谈话地点时,应尽量详细具体,如有门牌号或办公室名称的,要详细写明,如果是小地名,也要加以批注。

客观记录谈话人、记录人。关于谈话人与记录人的填写,谈话人必须是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受委托进行案件调查的人员,同时,不得低于两个人(记录人可同时作为谈话人)。

全面反映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目前的笔录头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被谈话人的自然情况和后天情况没有分开,二是没有籍贯栏。同时,在记录中还要注意:一是不能出现空白,二是年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三是工作单位和职务的填写必须用正式称呼和全称,不能用简称,四是住址要写详细,通讯和联系方式也要记录下来。

2、谈话笔录的主体部分制作谈话笔录正文,语言文字总的要求是字迹要清晰,表述要准确,结构要严谨,简繁要得当。

谈话笔录的主体主要分如下几部分:

第一部分,权利义务告知的记录。记录中必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并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二是要告知被谈话人谈话的相关依据;三是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有要求其“要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事实和证据,说假话、作伪证要追究其党政纪乃至法律责任”的内容。

第二部分,被谈话人工作简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记录。必要时还要记录其家庭经济情况,主要收入来源,家庭经济的管理模式(AA制、AB制、以谁管理为主)等内容。因为依据这些信息,可以判断其他证据的合理性,同时根据这些信息还可以发现新的案件线索。

第三部分,被谈话人与案件相关人员关系、交往情况的记录。一是要询问被谈话人与其他案件当事人的相识情况,从这一角度切入笔录,根据被谈话人的回答相应调整下面的问话,如果相识,是怎么认识的,如果不认识,那么我们就要考虑再从其他角度将证人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起来。二是要掌握被谈话人与其他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从这个关系,我们

是要如实记录,不改变原意、原话。证人证言一般要使用第一人称进行叙述。有些案件,如行受贿时,行贿人与案件当事人免不了案发时或案发前后有相互对话。因此,如实记录当时的直接对话,对定案关系重大,但有的笔录制作中不重视这一点,轻易将原话改为转述语句,这样,易产生语句含义不准确,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相互作证,也不能真实反映发案时的处境、情节。因此对关键情节能用原话的地方,最好用原话,只有在原话记不准或记清的情况下,再用转述的语句,但要求保持原意不能改变。三是对违纪违法行为过程的记录中,特别是在受贿案中,要通过行受贿双方的行为、对话,简单概括出行贿方行贿的原因以及受贿方的谋利性语言,就是必须从证人证言中清楚体现出其有为行贿人谋利的意思,如“我会安排某某去办的”等,而不能仅仅是有“我知道了”这样含意模糊的语言。

其三,关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原因的记录。任何案件都有其发生的原因,它包括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前者是指案件当事人或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后者是指促使或导致案件当事人或行为人做出某种决定或实施某种行为的外界因素。因此,在谈话笔录中,证明案件发生的原因或造成后果的原因,其实质是要从证人的角度证明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在案件的构成要件中,有些错误的主观要件必须是主观故意,如果在笔录中记录不准确的话,就会影响案件的定性与处理。

其四,关于涉案钱物走向的记录。如在贪污类错误案件中,要记录追问公款是哪里来的,怎么形成的,贪污的钱到哪里去了等;在贿赂类错误案件中,要追问记录的是贿赂款的来源和去向,否则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认定。并且,要记录还有哪些人知晓此事,尽量追查,这样可以尽量扩大证据面,提高证据的充分性,确保把案件办扎实。同时,问清来源去向有利于收集相关的证据,如书证、证人证言等。此外,要特别注意的是贿赂类错误中有关谋利的记录。谋利是贿赂类错误的构成要件之一,它与行贿人的行贿行为是紧密相联的。在记录这一部分时,一是要注意合理布局,首先叙述事情的来由,是什么原因引起证人的行贿行为的,可简要写,0

五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写为万、亿等作单位的数。四是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换行。

3、谈话笔录的结尾部分在记录完主要事实后,应向被谈话人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是事实,如“你以上所讲的是不是事实?”、被谈话人是否还有说明补充的内容,如“对以上笔录,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如果没有补充,就应记录“请看以上笔录并签字”的内容。

4、谈话笔录的内容认定部分谈话结束后,调查人员制作的谈话笔录应交被谈话人阅看,并经本人认可。对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被谈话人补充或改正。修改后,一般不再重新抄写,保持修改原样,但修改的地方要要求被谈话人用手指印固定。要对记录逐页标明页码,让被谈话人逐页签名、按手印;除最后一页外,原则上应把签名放在每页材料纸的下方黑色边线以外的中间。最后一页在记录完后,让被谈话人在结尾后另起一行处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读过),与我讲的一样”明确意见,并签名按手印、署明日期, 不能使用“属实”、“基本一致”、“仅供参考”等模糊语言。被谈话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同时,调查人员也应在谈话笔录上签字。如果被谈话人提出按谈话内容自己书写证言,应当允许,但谈话笔录不退还本人。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就谈话中的某一个问题或几个问题亲笔书写证言。按手印的基本要求是完整、清晰。完整,一是笔录中需要按手印的部位,如签名处、笔录补充或修改处,都要按手印;二是手指所按部位要完整地按印下来。清晰,就是要求按的手印纹线浓淡适中,线条清楚,一般均采用右手食指指纹。指纹上按到最靠近指尖部位,下按到第一指节。

六、案件谈话笔录制作的注意事项

(一)字迹要清晰

字迹清楚、书写规范是案件谈话笔录在记录时的的基本要求。由于案件谈话笔录的特殊性(时间上的),所以无法要求记录时字迹工整,一笔一划,但同时,更是由于其特殊性(其法纪效力和证据力),要求在记录时要认真,力求记录的清晰。所谓的字迹清晰,一是指在记录案件谈话笔录时

大或没有关联的内容简写或省略。它看似与笔录的写实性相矛盾,有违笔录的记录、录像功能,但实际上它是更高层次的写实与录像。打个形象的比喻,把谈话对象所陈述的一些与案件无关的内容通过记录人的大脑的处理简化,就象拍摄电影中把原始的拷贝制作成正式影片前把那些虽经拍摄但没有作用的胶片剪辑一样,剪辑的目的是使影片更加集中地反映主题,为主题服务。简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突出“繁”,也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办案效率。

(五)要素要齐全

案件谈话笔录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主要证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如果要素不全,就不能很好地证明案件事实,就会成为废证,轻则影响案件的办理进度,重则影响整个案件的成案。一是笔录的要素要全,使笔录有很好的完整性,更充分地发挥其证明作用,二是案件的相关要件要全,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

(六)程序要合法

程序合法是案件“二十四字”方针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作为案件重要证据之一的案件谈话笔录,在采集时也要注意其程序的合法性。一方面,与谈话对象谈话必须以组织的名义进行,任何以私人或个人名义采集的谈话笔录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在以组织名义与对象谈话时,要符合相关的程序规定。中纪发[202_]7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取证,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出示相关办案证明文件,调查取证时,既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同时,要严格遵守案件调查时限的规定。这些,都是对案件谈话笔录采集的程序上的要求。此外,对一些特殊人群的谈话笔录制作一定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如采集未成年人笔录时,一定要有其监护人在场并由监护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等。

七、谈话笔录的整理

案件谈话笔录采集后,要进行分类整理。一般应采取如下顺序进行:首先按案件分类整理,既同一案件的笔录同档归类整理装档,不能把甲案件的笔录归到乙案件中;其次,415-

第三篇:浅谈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谈话笔录的制作(teniu推荐)

浅谈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谈话笔录的制作

案件检查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它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在纪律检查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党同腐败分子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要突破口,也是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深入、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如何制作好谈话笔录就显得十分重要,谈话笔录制作这项工作,是我们从事案件检查工作同志的基本功,通过谈话笔录,可以衡量和反映一个同志的办案水平。下面就谈话笔录的制作谈点认识。

谈话笔录是指各级纪检机关依照纪检工作各项条例的规定,在案件调查、案件复查及补充调查的过程中,为核实事实,收集证据,而向被调查人和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案情有关的情况时,所制作的记载调查情况的笔录。它有利于查明违纪事实、固定证据、经受检验。特别是个案的调查,笔录是证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真实可靠的口供,对迅速查清事实,少走弯路有重要意义,所以在查办案件中,应十分注意获取涉案人的口供并制作好笔录。

一、谈话笔录的结构要求

谈话笔录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内容包括调查的时间、地点、谈话人身份、记录人身份、谈话对象性别、政治面貌等主要情况。

1.取证的时间和地点:时间要用公历记录,写明年月日

及起止时间;地点就是调查的具体地点。

2.谈话人、记录人的身份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等都要记录在案。

(二)正文部分要记录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谈话对象陈述的具体内容。

1.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调查对象、证人和其他知情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家庭情况、工作单位、职务、居住地以及证人和其他知情人与检查对象的关系等。查明这些情况,既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制定谈话策略,采取合适的谈话方式,也有利于正确分析和判断证言的可靠程度。

2.谈话内容因谈话对象(调查对象和证人以及知情人)不同而不同。

(1)与调查对象谈话制作笔录时,内容主要是谈话人员提出的问题和调查对象的回答和意见。应记清问题发生的过程和主要情节,包括时间、地点、情节、目的、动机、后果及有关人员的姓名、下落等。

(2)与证人(知情人)谈话制作笔录时,内容主要是通过言词提供出的能起证明作用的当时的案件真实情况。谈话人员要交待政策,讲明责任,告知证人(知情人)应如实提供证言、证据,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应负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启发思维,帮助回

忆。客观现实中,当时的案件真实情况包罗万象,但证人作证时,概括起来大致是通过判断和陈述来证明的。

第一,判断证明是指证人(知情人)对与案情有关的事物的属性、特征、存在与否等作出“是与否“的判断,侧重于反映事物的形状、属性和特征。例如问某证人(知情人)在某日晚上是否看见了某领导家来了生人,手里提着东西。

第二,陈述性证明是指证人(知情人)对整个案情或案件小的某个情节的发生发展及其过程所作的陈述。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何事、何因和后果。侧重于反映每个判断与当时的案情客观相符:全面陈述且每个陈述都应与当时的案情相符;把握好笔录内容的这些内在规律,就较易获得较为全面和真实的证据。

3.正文制作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重点记录谈话人所要调查的问题。要明确,不能含糊不清;要具体,不能抽象笼统。如“大概”、“好像”、“可能”“左右”等一些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词决不能出现在笔录上,不能准确表达的可使用“我印象中如何如何”或者用括号注明“具体我记不清了,以调查为准”等一些话。对一些已经问到位的问题,不要反复重复,以便引起谈话对象的警觉和反感,问答或谈话,提问人要注意掌握节奏。能够把谈话对象的语言特征、语言神态、动作等都反映出来,有的谈话出现僵局,无法回答所提出的问题,长时间沉默也

要记录当时情况,以供将来定案参考。如谈话人员向谈话对象出示有关单据、谈话对象仔细查看、沉默等都要记录清楚。第二,要抓住实质,取有效之证。一份谈话笔录,对于案件定性来说用得上的也就那么几句关键性的词句,如果说关系到案件定性的关键性词句没有记或记不清、记不准,这个证据等于白取。不同的案件错误性质,各有其关键性的定性词句和实质性的内容,取证时只要方法正确,就能取到有效证据。例如嫖娼性质的案件,主要是把握当事人两性间的金钱物质和其他利益的交换。例如作风案中女方当事人谈到可以定性的关键时刻,由于女性的心理原因,只说到什么什么后“就与他上了床”。其实这“上了床”就是指发生性关系,这是关键性的词句。可是如果按原话记录是不能定性的。尽管调查人和谈话对象都心领神会,事实也是如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就差一层纸没有捅破”。这时就要抓住实质,用括号说明:指发生性关系。这样所取的证才是有效证据和有用证据。有时说到关键处,对方干脆就不讲了,此时调查人员应该替其说出来,然后再问对方,只要对方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就行了。再例如贪污案件,当事人谈到贪污公款时说:“这些钱是单位某帐户清帐的钱,我就拿了这些钱”,这一句话就说明当事人拿的是公款,这就是关键性词句,如果笔录中始终没有反映钱的来源是公款,那么当事人拿再多的钱也不能定性。

第三,制作笔录始终要围绕违纪错误的四个构成要件来记。有些违纪错误的主观故意就在于笔录上的一句话,大家都心知肚明,就是在笔录上没有反映出来,使一些应当成功的案件流产。如贪污贿赂错误笔录上要反映违纪行为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主观方面是故意,违纪行为主体在主观上想要拿钱,客体就是党和国家的廉洁从政制度以及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要反映违纪行为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四,记录要记到位,对一些关键性问题,如表明态度和观点,提到人名、时间、地点和数字,最后应有意识地追问一遍,加以核实,每一问题都要追问到穷尽的时候为止。如受贿案件往往由于都是“一对一”的单线特殊性,证据收集相对困难,这就需要将当时发生问题的每个细节记录清楚,如钱的面值、多少张、用什么颜色的信封包的,收下后对方放在哪里了,讲了那些话等等。如有些笔录上讲:”某主任曾经说过”,那么你要问是哪个主任,什么名字(防止同名),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在场有哪些人?讲了什么话等每一个环节都要问详细;再例如:某财务处长交待,这笔钱是他通过私人关系将转帐支票兑换成现金的,这时你就要追问,什么私人关系,具体名字、在哪个单位工作等等一些情况都要问清楚,谈话对象回避的问题很可能是一些案件的突破点。

第五,重点记录谈话对象围绕问题所陈述的内容。主要记明谈话对象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注意写明时间、地点、数字、线索、关系人姓名、因果关系、事实经过等事实要素。记录要“全”、“准”,尽量写明情况。

第六,笔录要反映整个取证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气氛、情景。它直接关系到取证能否成功,取证是否有效。正常的调查情境应该是这样的:通过谈话人的问话、谈话和思想政治工作直至批评教育等语言,应表现出一种语境:即有平和自然的谈话语气,又能体现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权威;既有严肃批评教育的语气,又有政策攻心感召对方的思想政治工作,调查人员公正、诚恳认真而又可亲的工作态度以及“两规”期间生活上对调查对象无微不至的关心等记录。切忌体现调查人员有逼供、诱供、谩骂甚至侮辱、体罚调查对象的情境。

(三)尾部主要包括谈话对象签字、盖章或押印和注明年月日。

1.谈话对象陈述内容记录完后,应将笔录交谈话对象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谈话对象认为有错记或漏记的,应当面补充和修改,确认无误后,谈话对象在每页签字、盖章或押印,注明年月日,并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记录共几页,我都看过(或已给我念过),与我所述一致”的字样,笔录中改动部分,都要押印。谈话对象拒不签

字的,应注明不签字的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还应请他们签名证明。

2.谈话笔录一般制作一份,应归入案卷当中存档。

二、谈话笔录的制作技巧

作为笔录人员应该苦练内功。一方面要有较好的文字功底和记录速度(笔录最好使用计算机打印),另一方面还应具备广博的社会知识和专业知识。有了这些基础,作起笔录来就能得心应手。谈话笔录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和技巧。

(一)录音式笔录法:即谈话对象怎么说就怎么记,照葫芦画个样。这是比较理想的记录方法,但这种方法以证人的文化素质较高、语言精练、思维清晰、逻辑性强、记忆好、语速缓为前提,现实中这种现象并不多见。

(二)意记式笔录法:是根据谈话对象的言词通过笔录者的语言加工整理所做出的笔录,但一定要符合谈话对象的本意。这种记录适用于那些词不达意、语无论次、条理不清、思维杂乱的谈话对象或有浓厚方言,不用意记无法表达清楚的情况。

(三)索描式笔录法:有时有的谈话对象激动异常,不知所云,或是故意编造谎言,或是语速极快,连珠炮似的谈吐,令你无法笔录。遇到这种情况也有办法:备用一张草稿纸,先认真听,边听边将其谈话的内容、主要情节、关键部位,用简单明了的词汇先记下,待其说完,核准其内容的真

实性或待对方的情绪调整好后再作充实完善补记到正式笔录上来。

上述三种方法中,录音式笔录法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记笔录”,而意记式笔录法和索描式笔录法才是我们所说的制作笔录,也是我们目前较为常用的笔录方法。

三、应注意的问题

(一)笔录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谈话方式可以漫谈式,也可问答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笔录中尽量减少问话,特别是证人(知情人)陈述时,一般不要提问,应采取由谈话对象自己陈述的方式记录,问话可用“继续谈”、“接着讲”等词句。谈话人和记录人要配合默契,调查前要做好准备,掌握谈话的重点,认真拟定谈话提纲,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审问清哪些问题,如何问等等,准备得越充分越细致越好,以保证制作谈话笔录时准确、迅速、内容齐全。

(二)制作笔录时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不随意删改,不断章取义,正确表达被谈话对象的意思、格式要规范化要求,不得乱写错别字,更不能乱用代号。记录时要忠实意愿,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更不能对发言人的意愿加以篡改。

(三)调查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自己的身份。调查中应向谈话对象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动员如实陈述问题,这些

情况应如实记入笔录。

(四)不论材料是否有利于案件定性,都应如实记录,并写明所述情况的事实依据,不能只记录符合需要的材料。也就是说,既要记录那些说明检查对象有错误的材料,也要记录那些说明检查对象无错误的材料;既要记录可能加重检查对象责任的材料,也要记录可能减轻对象责任的材料。如检查对象有立功表现的,笔录中就要反映出来。

(五)谈话对象提供的情况前后矛盾或含糊不清的,应及时澄清问题,并将这一过程记录下来。

(六)制作谈话笔录必须有两人以上调查人员参加。调查应个别进行,不得把两个以上的被调查人召集在一起共同回忆,相互提示。更不能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集中谈话取证,以免影响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的有效性。

(七)在记录中注意收集原始的书证和物证。有时证人谈话中提及到书证和物证,这时要注意收集提取。

(八)注意计量、时间和方位。时间和计量尽量记得准确和标准,强调背景时间,如节假日、当事人和当地重大事件发生时间,有利搞准和回忆。方位要注意根据当地的习惯把握好参照系。

(九)注意当地的方言、称谓的习惯和差别,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要正确使用。方言要与汉语衔接好,有的方言用

汉语找不到词句,可用汉语拼音注。

第四篇:浅谈纪检监察案件检查谈话笔录的制作方法

浅谈纪检监察案件检查谈话笔录的制作方法

所谓谈话笔录,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人员依照纪检监察各项条例的规定,在案件检查、案件复查及补充调查的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谈话对象(被调查人、受侵害人、证人)调查了解案情时,所制作的笔录。符合程序要求的谈话笔录是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它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有着同等的法律、纪律效力和证明力;同时,谈话笔录也是研究和分析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发展规律的重要参考资料。因此,做好谈话笔录不仅是办案成功与否的关键,而且也是办案人员综合素质、执纪执法能力的最好展示。如何做好谈话笔录,从三个方面谈一些肤浅的认识。

一、谈话笔录的基本要求

1、笔录的基本结构。谈话笔录的结构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首部的内容,主要包括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身份、记录人身份、谈话对象的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等主要情况。二是正文的内容。首先是表明调查人员身份、交代有关法律或政策规定及权利、义务的告知。如告知谈话对象应该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津和纪律责任;其次是了解谈话对象的基本自然情况,工作经历、家庭成员、职务等情况;再者是围绕被调查人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全面地收集证据。如对谈话对象无违纪违法行为的陈述也要如实记录。这部分是笔录的核心部分。三是尾部的主要内容,包括谈话对象签字、盖章或押印和注明年月日。如谈话结束后,应将笔录交谈话对象核对,1

谈话对象认为有错误或者漏记的应予补证,确认无误后,谈话对象应在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者押印,在最后一页写上“以上笔录共x页,我都看过,与我所谈一致”,并注明日期。

2、笔录的内容要客观、全面、准确。记录的内容要求客观、全面、准确的反映整个谈话过程,体现案件检查的“二十四宇”方针,围绕取证重点,形成一个严密的问话逻辑体系。一是客观,就是对整个谈话内容不失原意的记录下来,真实地反映谈话对象的思想转变过程,特别是对谈话对象陈述的违法违纪过程及回答时的语言、态度要做恰如其分的记录。如哭泣、冷笑、……(沉默)等等。二是全面,就是对谈话过程中主要情况系统地反映出来,不论谈话对象陈述的是有错还是无错的内容,也不论谈话对象陈述的是有利于被调查人还是不利于被调查人的内容,都要做出如实全面的记录。三是准确,笔录要能准确的反映违纪违法人员的思想变化特征,反映每个违纪违法人员的独特语言特点和陈述风格;如对一些黑话、方言等也要如实记载,但应加注释,使人一目了然。笔录的语言要明确,不能含糊不清;要具体,不能抽象笼统;如“大约”、“可能”等一些模棱两可的词语不能出现在笔录上。同时要求文字通顺、清晰准确、无病句、克服错别字,保持谈话笔录的整洁,准确地表达谈话对象的语言。

二、谈话笔录的制作技巧

1、明确调查任务,列出谈话提纲。古语讲“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由于谈话对象思想上的易变性,笔录的制作过程比收集其他证

据的过程更为复杂,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谈话前要有充分的准备。一方面要明确调查任务。在谈话前要明确谈话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要做这个笔录?如果连这个都不考虑,打无准备之仗,那是制作不出好的谈话笔录的。办案人员要知道这次谈话要解决哪些问题,解决到什么程度,要收集那些证据,所收集的证据能证明哪些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胸中有数”。另一方面列出谈话提纲。为了保证笔录制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办案人员应仔细拟定书面形式的谈话提纲,先问啥后问啥,一条一条地列出来,防止遗漏内容,并且在谈话前应在脑子里形成谈话提纲的详细脉络;对于那些对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的谈话对象,取证人员要从分析其心理状态、文化层次、职业特点和表达能力等方面,策略地拟定调查中的对策,切忌无准备地临场随意发问。

2、笔录的内容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笔录既要求全面,但不是有闻必录,把谈话对象的每一句话都记录下来,而是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记录的重点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把握:一方面是有关违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等定性、量纪的要素要重点记录。如涉及到违法违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情况要重点记录。另一方面是案件线索要重点记录。在谈话过程中,有的谈话对象可能提供一些重要案件线索,在制作笔录时一定要记录下来,因为这些案件线索往往在办案中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

3、笔录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办案的目的是要证明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要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就是收集证据,使证

据之间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严密整体,来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发生过。笔录作为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制作过程中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方面,笔录要与本案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在笔录与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发生矛盾时,由于书证、物证、鉴定结论伪造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其可信程度比较高,证明力比较强。出现这种矛盾时,办案人员应进一步做好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力争了解到真实情况,合理排除矛盾,使笔录与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另一方面,同一案件的多份笔录要相互印证。在一个案件中,几个同案人或者知情人对同一件事的陈述出现矛盾时,一般的规律是与案件无关者的陈述比违纪违法者的陈述可信程度高,责任小的违纪者比责任大的违纪者陈述的可信程度高。出现这种矛盾时,办案人员要结合其他证据,科学分析,反复论证,合理排除矛盾,使笔录之间相互印证的方向一致。

4、坚持一事一证。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一次谈话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办案人员要一件事一件事地问,不要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要把一个事问清楚,制作一份笔录,再问另一件事。这样做的原因是,要找到一个证人那是很不容易的,要让违纪违法者开口说真话那是要花费很多心血的,办案人员把多件事情揽合在一起问,时间一拖长,自己都不清楚哪一件事情问清了,哪一件事情没问清,很可能造成“夹生饭”,致使有些笔录内容残缺,等谈话的机会错过了,反过来再要补证,那是十分费事的。

三、谈话笔录的注意事项

1、笔录要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笔录要转化成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一是笔录的合法性。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首先是谈话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纪检监察干部;其次是内容的合法性,在谈话过程中要充分保证党员干部的权利,严禁逼供、诱供、指供,否则,所制作的笔录因手段违法而无效;其次是制作手续的合法性。如告知谈话对象权利和义务,笔录应经谈话对象阅读完后签名和押印等等,只有履行了合法手续,笔录才具有法律、纪律上的效力和证明力。二是笔录的客观性。笔录记录的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客观事实,这是笔录客观性的要求。因此,办案人员不能把自己的主观判断、推理、虚构等记入笔录,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是笔录的关联性。笔录所记载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也就是说,笔录记载的事实要么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发生过,要么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发生过,只有这样的笔录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

2、笔录要防止违纪违法人员的翻供。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主要是党的领导干部,这些人大多数知识丰富,头脑灵活,阅历广泛,社会关系盘根错节,在大量的思想工作下交待问题后,思想很不稳定,有少部分人员常常翻供,如何从笔录的角度防止翻供,是摆在我们每一个办案人员面前的新课题。在实践中,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初

步探索:一是围绕重点问题变换角度作笔录防止翻供。对于一个案件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等关键要素,可以采用变换角度多次询问,多次做笔录来固定证据,争取每一次笔录都能完整的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存在,防止违纪违法人员日后翻供。二是做笔录要明确询问办案人员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做笔录时,办案人员应询问被调查对象在“双规”期间的生活状况,对于办案人员对其生活上、身体上无微不至的关怀应当详细记录;同时明确询问办案人员是否对你有体罚、逼供、诱供等现象,并准确记录在案,防止日后其以取证不合法,办案人员逼供、诱供为由翻供。三是运用笔录技巧防止翻供。在与谈话对象的谈话过程中,有意识的在违法违纪的时间、地点等要素上留

一、两个错误,如谈话对象说钱存在了中行,我们可以记录成工行,谈话对象说是在5月送的东西,我们可以记录成8月等等,谈话对象在核对笔录时发现错误,让他自己去改,这样可以防止其日后说办案人员没有让他看笔录就签字而翻供。

第五篇:纪检监察谈话笔录的制作以及谈话的方法和技巧

纪检监察谈话笔录的制作以及谈话的方法和技巧

所谓谈话笔录,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人员依照纪检监察各项条例的规定,在案件检查、案件复查及补充调查的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谈话对象(被调查人、受侵害人、证人)调查了解案情时,所制作的笔录。符合程序要求的谈话笔录是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它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有着同等的法律、纪律效力和证明力;同时,谈话笔录也是研究和分析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发展规律的重要参考资料。因此,做好谈话笔录不仅是办案成功与否的关键,而且也是办案人员综合素质、执纪执法能力的最好展示。如何做好谈话笔录,本文仅从三个方面谈一些肤浅的认识,以便和各位同仁商榷。

一、谈话笔录的制作方法

(一)谈话笔录的基本要求

1、笔录的基本结构。谈话笔录的结构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首部的内容,主要包括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身份、记录人身份、谈话对象的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等主要情况。二是正文的内容。首先是表明调查人员身份、交代有关法律或政策规定及权利、义务的告知。如告知谈话对象应该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津和纪律责任;其次是了解谈话对象的基本自然情况,工作经历、家庭成员、职务等情况;再者是围绕被调查人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全面地收集证据。如对谈话对象无违纪违法行为的陈述也要如实记录。这部分是笔录的核心部分。三是尾部的主要内容,包括谈话对象签字、盖章或押印和注明年月日。如谈话结束后,应将笔录交谈话对象核对,谈话对象认为有错误或者漏记的应予补证,确认无误后,谈话对象应在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者押印,在最后一页写上“以上笔录共x页,我都看过,与我所谈一致”,并注明日期。

2、笔录的内容要客观、全面、准确。记录的内容要求客观、全面、准确的反映整个谈话过程,体现案件检查的“二十四宇”方针,围绕取证重点,形成一个严密的问话逻辑体系。一是客观,就是对整个谈话内容不失原意的记录下来,真实地反映谈话对象的思想转变过程,特别是对谈话对象陈述的违法违纪过程及回答时的语言、态度要做恰如其分的记录。如哭泣、冷笑、……(沉默)等等。二是全面,就是对谈话过程中主要情况系统地反映出来,不论谈话对象陈述的是有错还是无错的内容,也不论谈话对象陈述的是有利于被调查人还是不利于被调查人的内容,都要做出如实全面的记录。三是准确,笔录要能准确的反映违纪违法人员的思想变化特征,反映每个违纪违法人员的独特语言特点和陈述风格;如对一些黑话、方言等也要如实记载,但应加注释,使人一目了然。笔录的语言要明确,不能含糊不清;要具体,不能抽象笼统;如“大约”、“可能”等一些模棱两可的词语不能出现在笔录上。同时要求文字通顺、清晰准确、无病句、克服错别字,保持谈话笔录的整洁,准确地表达谈话对象的语言。

(二)谈话笔录的制作技巧

1、明确调查任务,列出谈话提纲。古语讲“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由于谈话对象思想上的易变性,笔录的制作过程比收集其他证据的过程更为复杂,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谈话前要有充分的准备。一方面要明确调查任务。在谈话前要明确谈话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要做这个笔录?如果连这个都不考虑,打无准备之仗,那是制作不出好的谈话笔录的。办案人员要知道这次谈话要解决哪些问题,解决到什么程度,要收集那些证据,所收集的证据能证明哪些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胸中有数”。另一方面列出谈话提纲。为了保证笔录制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办案人员应仔细拟定书面形式的谈话提纲,先问啥后问啥,一条一条地列出来,防止遗漏内容,并且在谈话前应在脑子里形成谈话提纲的详细脉络;对于那些对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的谈话对象,取证人员要从分析其心理状态、文化层次、职业特点和表达能力等方面,策略地拟定调查中的对策,切忌无准备地临场随意发问。

2、笔录的内容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笔录既要求全面,但不是有闻必录,把谈话对象的每一句话都记录下来,而是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记录的重点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把握:一方面是有关违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等定性、量纪的要素要重点记录。如涉及到违法违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情况要重点记录。另一方面是案件线索要重点记录。在谈话过程中,有的谈话对象可能提供一些重要案件线索,在制作笔录时一定要记录下来,因为这些案件线索往往在办案中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

3、笔录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办案的目的是要证明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要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就是收集证据,使证据之间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严密整体,来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发生过。笔录作为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制作过程中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方面,笔录要与本案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在笔录与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发生矛盾时,由于书证、物证、鉴定结论伪造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其可信程度比较高,证明力比较强。出现这种矛盾时,办案人员应进一步做好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力争了解到真实情况,合理排除矛盾,使笔录与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另一方面,同一案件的多份笔录要相互印证。在一个案件中,几个同案人或者知情人对同一件事的陈述出现矛盾时,一般的规律是与案件无关者的陈述比违纪违法者的陈述可信程度高,责任小的违纪者比责任大的违纪者陈述的可信程度高。出现这种矛盾时,办案人员要结合其他证据,科学分析,反复论证,合理排除矛盾,使笔录之间相互印证的方向一致。

4、坚持一事一证。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一次谈话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办案人员要一件事一件事地问,不要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要把一个事问清楚,制作一份笔录,再问另一件事。这样做的原因是,要找到一个证人那是很不容易的,要让违纪违法者开口说真话那是要花费很多心血的,办案人员把多件事情揽合在一起问,时间一拖长,自己都不清楚哪一件事情问清了,哪一件事情没问清,很可能造成“夹生饭”,致使有些笔录内容残缺,等谈话的机会错过了,反过来再要补证,那是十分费事的。

二、制作谈话笔录的注意事项

(一)政治性要求

1、笔录要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笔录要转化成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一是笔录的合法性。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首先是谈话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纪检监察干部;其次是内容的合法性,在谈话过程中要充分保证党员干部的权利,严禁逼供、诱供、指供,否则,所制作的笔录因手段违法而无效;其次是制作手续的合法性。如告知谈话对象权利和义务,笔录应经谈话对象阅读完后签名和押印等等,只有履行了合法手续,笔录才具有法律、纪律上的效力和证明力。二是笔录的客观性。笔录记录的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客观事实,这是笔录客观性的要求。因此,办案人员不能把自己的主观判断、推理、虚构等记入笔录,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是笔录的关联性。笔录所记载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也就是说,笔录记载的事实要么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发生过,要么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发生过,只有这样的笔录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

2、笔录要防止违纪违法人员的翻供。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主要是党的领导干部,这些人大多数知识丰富,头脑灵活,阅历广泛,社会关系盘根错节,在大量的思想工作下交待问题后,思想很不稳定,有少部分人员常常翻供,如何从笔录的角度防止翻供,做到未雨绸缪,是摆在我们每一个办案人员面前的新课题。在实践中,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初步探索:一是围绕重点问题变换角度作笔录防止翻供。对于一个案件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等关键要素,可以采用变换角度多次询问,多次做笔录来固定证据,争取每一次笔录都能完整的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存在,防止违纪违法人员日后翻供。二是做笔录要明确询问办案人员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做笔录时,办案人员应询问被调查对象在“双规”期间的生活状况,对于办案人员对其生活上、身体上无微不至的关怀应当详细记录;同时明确询问办案人员是否对你有体罚、逼供、诱供等现象,并准确记录在案,防止日后其以取证不合法,办案人员逼供、诱供为由翻供。三是运用笔录技巧防止翻供。在与谈话对象的谈话过程中,我们记录可能有错误的地方,谈话对象在核对笔录时发现错误,让他自己去改,另外在当事人看完笔录后让他在重要的金额和数字及存在问题的文字处按上手印,这样可以防止其日后说办案人员没有让他看笔录就签字而翻供。

(二)技术性要求

1、字迹要清晰。字迹清楚、书写规范是案件谈话笔录在记录时的的基本要求。由于案件谈话笔录的特殊性(时间上的),所以无法要求记录时字迹工整,一笔一划,但同时,更是由于其特殊性(其法纪效力和证据力),要求在记录时要认真,力求记录的清晰。所谓的字迹清晰,一是指在记录案件谈话笔录时要字迹要清楚,让人一目了然,不要出现连草带飞的情况,字与字之间尽量少出现连写的情况,同时尽量少使用简写字或自己创写的字,更要注意不写错字和别字;二是整体上要明晰,大到段落的划分,小到标点符号的使用,都要符合语言文字的要求,避免出现由于书写而产生误解或是歧义。

2、语言要准确。记录语言的准确是案件谈话笔录的生命。所谓准确,一是在记录时语言要做到准确,对象怎样陈述,就怎样记录,尽量与对象的陈述一致,不要出现对象陈述的是一套,笔录记录的是另一套;二是对于对象陈述比较模糊的地方,在记录之前要进行澄清,弄清其真实意思后再行记录;三是在用语上要尽量做到表述的准确,特别是在把有些无法记录的方言转化为书面语言的时候,尽量找到与之相一致的书面用语来替代,有些方言要用语言进行注释;四是对一些案件所涉及的比较专业的用语事先要进行了解,掌握其基本含义,以便在笔录中准确使用。在一定的时候,语言又要模糊,如:在表达无法或不必确定的程度、范围时;在表达难于或无需准确描述的频率、数量时,如屡次、经常、偶然;在表达带有预测推断性质的内容、情节时,如年龄约、身高约等;在表达不便或不宜直言的情景、事实时;在叙述或说明人和事物发展变化过程时;在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和某些部门秘密等内容时,也可使用一些相对模糊的词语。

3、表达要清楚。表达清楚是谈话笔录的证据功能决定的。表达清楚与语言准确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准确的语言文字进行表述,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是无法做到清楚的。由于案件谈话笔录往往都要在案件起到证明作用,所以其对事实的反映一定要有可再现性,也就是说,读了笔录,其情节就可以象放电影一样在阅读人的头脑中清楚的再现,而不是象雾里看花。同时,对有些相关情节的表述必须具有排他力,如果有模糊或不严谨的地方要进行排除。

4、简繁要相济。简繁相济是一种笔录记录的技巧,就是把谈话对象所陈述的与案件密切相关的内容详细记录,而其他与案件关联不大或没有关联的内容简写或省略。它看似与笔录的写实性相矛盾,有违笔录的记录、录像功能,但实际上它是更高层次的写实与录像。打个形象的比喻,把谈话对象所陈述的一些与案件无关的内容通过记录人的大脑的处理简化,就象拍摄电影中把原始的拷贝制作成正式影片前把那些虽经拍摄但没有作用的胶片剪辑一样,剪辑的目的是使影片更加集中地反映主题,为主题服务。简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突出“繁”,也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办案效率。

5、要素要齐全。案件谈话笔录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主要证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如果要素不全,就不能很好地证明案件事实,就会成为废证,轻则影响案件的办理进度,重则影响整个案件的成案。一是笔录的要素要全,使笔录有很好的完整性,更充分地发挥其证明作用,二是案件的相关要件要全,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

6、程序要合法。程序合法是案件“二十四字”方针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作为案件重要证据之一的案件谈话笔录,在采集时也要注意其程序的合法性。一方面,与谈话对象谈话必须以组织的名义进行,任何以私人或个人名义采集的谈话笔录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在以组织名义与对象谈话时,要符合相关的程序规定。中纪发[202_]7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取证,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出示相关办案证明文件,调查取证时,既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同时,要严格遵守案件调查时限的规定。这些,都是对案件谈话笔录采集的程序上的要求。此外,对一些特殊人群的谈话笔录制作一定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如采集未成年人笔录时,一定要有其监护人在场并由监护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等。

三、谈话成功的方法和技巧

案件检查的谈话技巧问题,关乎能否顺利而有成效地完成案件检查任务,特别是能否顺利而有效地完成案件调查任务的关键,它是实现案件检查任务与目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一)谈话的作用

谈话在案件检查中运用得比较普遍,它是案件检查的重要工作形式或基本方法之一,同时也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从一定意义上讲,案件检查离不开与人谈话。谈话技能和技巧的高低,运用得是否得当,是衡量案件检查人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学习和掌握谈话的技巧和技能,提高谈话水平,对做好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完成案件检查任务,提高案件检查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件检查中的谈话主要是指与案件关系人的谈话,大体包括证人、知情人、检举揭发人、和被调查人。这里主要突出讲的是被被调查人的谈话,成功的谈话可以把小案件办成大案件,也可以深挖办成窝案和窜案。相反如果我们不注意这方面的技巧,就会取得相反的效果,大案也办成了小案或者不称其为案件。

(二)几种谈话方法技巧的分析

1、影响思想情绪的方法技巧

(1)消除对立。对立情绪,在被调查人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是影响被调查人供述的主要障碍。消除对立先要摸清产生对立情绪的原因。被调查人对政策不理解、对案件检查不理解或由于案件检查人员执行政策有偏差等都会引起对立情绪。消除对立情绪,首先要认真执行政策,对于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实事求是地纠正。再则要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把被调查人当作同志看待,使其感到调查人员确实是为了教育挽救他,在认识、意志和情感上同时发生转变,这样一般都可使对立情绪得以缓解。对立情绪不是单一的心理现象,一般都伴有侥幸、抵触等现象。因此,要使对立情绪消除,就需要同时解决这些消极的心理现象,要注意方法技巧的综合运用。

(2)造成紧张。在谈话中常常有这种现象,被调查人侥幸心理严重,自以为防守严密,表现出轻松自信,没有思想压力,甚至态度恶劣,无视调查人员。对此,调查人员应在被调查人狂妄自信、缺乏防备的情况下,使其思想“紧张”起来。可以突然出示具有一定份量的证据。这种出乎被调查人意料之外的举动会很快造成被调查人的紧张。由于被调查人突然紧张,茫然无措,应付不了所出示的证据,使得被调查人既搞不清他的哪些错误暴露了,也无法马上用编造的谎言欺骗调查人员,狂妄自信的气焰和侥幸的心理必然要有所收敛和转变,在此基础上,调查人员不应松懈而是要进一步指出其错误的严重性和恶劣态度的不良后果等。应当说明的是,造成的紧张应保持在正常的限度之内,即法规条规允许的范围和不超越心理机制所能承受的压力界限。

(3)减轻压力。在谈话中,被调查人由于惧怕惩处,进行过顶撞、抵赖或说过谎话;或者是由于谈话的气氛、环境异常等因素,加大被调查人的心理压力,表现得过于紧张和惊恐。在这种状态下,被调查人或矢口否认或既不拒绝问话,又不进行回答。出现这些情况时,调查人员要通过一定的方式,缓和谈话的气氛和谈话的语调,减缓谈话的速度,或改变谈话的环境,暂避开实质性问题,从被调查人愿意谈的话题谈起,使双方先实现心理上的接触,建立起共同谈话的基础。从而使被调查人对调查人员产生信任感,消除双方的心理隔阂。此时,调查人员要抓住时机,再辅之以其他方法技巧,就会使谈话取得进展。

2、分散注意力的方法技巧

(1)自由交谈。这是一种分散被调查人注意力的有效方法。主要用于那些对谈话感到压抑,缺乏谈话兴趣的被调查人。这种人用缄默寡语或矢口否认的方法对待谈话,不和调查人员过多交谈和争论,以免言多语失。对此,调查人员要停止正面强攻或对实质性问题的提问,先缓和谈话气氛,改变谈话的威严方式,再根据被调查人的个性特点,或从其愿意交谈的方面人手,在较缓和的气氛中进一步加深心理接触,使其对调查人员的信任感增强,压抑感消除或减小,使其在不知不觉中顺从和接受调查人员的谈话。这种情况的出现,标志着被调查人的戒心有所解除,注意力已被分散。此时,调查人员要巧妙地、不动声色地把谈话逐渐引向实质问题。当调查人员认为实质问题或被调查人的“缺口”已经暴露,就可以转入直接追问违纪违法事实的阶段。

(2)声东击西。有些被调查人既想逃避责任,拒不供认,又想表现自己“态度老实”,总想和调查人员纠缠在一些次要问题上,或承认一些次要情节时表现得很诚恳,妄想把谈话引向歧途。“声东击西”的方法技巧就是利用被调查人的这一特点,将计就计,使其产生错觉。“声东击西”的方法技巧在实施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示假而隐真”,即“声东”阶段。在谈话中,调查人员要煞有介事地向次要问题发动进攻,或从表面上与主要错误“无关”的情节谈起,隐蔽主攻方面,使被调查人产生错觉或思想麻痹,觉察不出调查人员的真实意图。第二阶段,“表面攻此,实则攻彼”,即“击西”阶段。当调查人员确认通过“声东”,已引起被调查人注意力的转移,而且看准被调查人的防御已出现漏洞,便要立即扭转锋芒,直取其要害,使被调查人猝不及防。当被调查人觉察时,败局已无法挽回。

(3)四面出击。这是一种使被调查人摸不着头脑,抓不住谈话规律的战术技巧。有些被调查人为了逃避惩处,想把每个问题都隐瞒住,其心理总是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四面出击”的方法,就是针对被调查人的这种心理状态使用的。在运用这种方法技巧时,要精心选择出击点,使被调查人猜想不到调查人员所针对的是哪个问题。谈话提问转得要突然,使被调查人忙于应付,完全处于被动之中,造成其顾此失彼,防不胜防的局面。“四面出击”的结果,使被调查人对这个问题刚刚紧张起来,又被另一个问题分散了注意力,很难集中精力进行防御。待被调查人感到心慌意乱,首尾难顾之时,调查人员要及时打出过硬证据,首先攻下他一条比较要害的错误,这样,就会从精神上击垮其防御能力。

3、促使被调查人形成一定观念的方法技巧

(1)造成错觉。错觉是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对客观事物的不正确的知觉。这里所说的错觉,是指被调查人在一定心理状态影响下,对调查人员的问话产生的判断推理上的错误。在谈话中,被调查人为掩盖或减轻责任,总是希望达到某种愿望或不愿出现某种结果。在这种心理状态下,调查人员向被调查人输入一定的信息,这时被调查人就会根据所获得的信息,进行错误的推理判断,从而形成错觉。这种错误观念的形成,往往是由于被调查人个人的主观意愿在思维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谈话中,调查人员可以利用被调查人的某些愿望或不希望的结果等,凭借证据中的某个情节和过程,用巧妙的问话使被调查人产生错觉。

要说明的是,制造假象,决不允许违反政策,对被调查人使用引诱和欺骗的手段。关键是制造假象、造成其错觉的事实、情节、过程、证据都必须是真实的。这里最重要的不是调查人员输出信息的本身,而是在这个信息影响下被调查人根据自己的愿望所作的思维推理,而不是外在力量驱使的非法逼供、诱供和骗供。

(2)连续使用证据。在谈话中,有些被调查人对自己错误的隐蔽性深信不疑,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不了证据,不管调查人如何做工作,仍然顽固地进行抗拒。为了打破被调查人的自信,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调查人员针对被调查人的一个或几个错误,选择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连续、猛烈地向被调查人“打”过去,即“排炮式”的使用证据,这样会给被调查人强烈的刺激,即使他故作镇静,内心也会产生巨大压力,自信感消除,恐慌情绪上升,并会迅速对自己的防御进行重新评价。“调查人员并不是不掌握他的错误”的新观念随之形成,引起是承认错误还是继续顽抗的新的动机斗争。

(3)揭露谎言。撒谎是被调查人逃避责任,对抗谈话的最基本的手段。揭露谎言,则使对抗失去最起码的效能。揭露谎言重点是要揭得准,即掌握确实的证据,对被调查人的不同情况和掌握证据的情况,选择不同时机,或是在被调查人撒谎之初,就迎头痛击;或是在其表演“精彩”时,将其从“兴头”上打下去;或是让其谎言全部讲出,已收不回去时,再从整体上进行揭露。这三种时机虽然在被调查人心理上会产生不同的反应,但其作用是相同的,即被调查人会形成这样的观念:“靠撒谎是不能混过去的,调查人员是不容易被欺骗的。”被调查人的谎言被揭露之后,调查人员不能给其喘息的机会,应继续使用其他方法技巧,把被调查人引导到如实承认错误上来。

4、针对被调查人个性施加影响的方法技巧

(1)唤起荣誉感。有的被调查人是相当一级领导干部,他们普遍有一个好的过去和历史表现,有些曾经是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甚至是劳动模范,在这些人中,绝大多数是偶然犯错误,他们的荣誉感尚未完全泯灭。这些荣誉感很强的被调查人在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后,除了极度悔恨之外,还极易产生绝望、悲观、沮丧的心理。他们虽然不一定有反调查的经验,但为了顾全自己的名声、地位和前途,常不顾一切地进行盲目对抗。唤起荣誉感是克服他们消极心理倾向的一个有效方法。在谈话中要针对每个被调查人的具体情况,善于利用他们尚未泯灭的荣誉感进行工作。在指出他们错误所造成的危害之后,要尽力激发他们的荣誉心,指明如果知错改错还是有光明前途的。这种人由于调查人员没有因为他们犯错误而把他们“全盘否定”,说成一无是处,没有忘记他们过去的荣誉或贡献,并且把他们与没有犯错误的同志一样对待,他们会因此受到感动而激发起荣誉感。而这种荣誉感所产生的激情,往往会转化成促其承认错误的动力。

(2)利用感情脆弱。有的被调查人由于各种原因,在不正常的状态下犯了错误,当恢复常态之后,固有的个性特点又会表现出来。感情脆弱的特点,调查人员往往可以加以利用。例如,被调查人违纪违法侵害的是国家财产利益或他人权益,调查人员可以生动形象地讲述由于他的错误行为给国家财产、单位名誉和他人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由于这种人感情脆弱,很容易产生“恻隐之心”,甚至会感到良心受谴责,感到自己错误后果的严重,从而产生悔恨和痛苦,进而以如实承认自己的错误作为赎过的条件。(3)利用感情冲动。有的被调查人脾气暴躁,感情容易冲动,一触即发,或“义气”用事,一怒就什么都说。这种人的心理弱点,调查人员可以加以利用。调查人员要注意观察被调查人在什么情况下容易发火,什么问题上容易发火,从而激发其冲动。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发问要触到痛处,使他忍无可忍,感到如果这场火不发不行,而就会不顾一切地爆发。被调查人由于发火造成的精神紧张,使抑制能力大大减弱,甚至完全不能控制自己。在这种情绪状态下,被调查人的陈述就会出现漏洞,甚至在无意中将错误泄露出来。当然,调查人员绝不能采用羞辱人格、揭露隐私,无是生非,挑拨离间等办法来激发被调查人的冲动。

这里还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实际谈话中,应注意各种方法技巧的结合运用,防止“单打一”,不然,则难以获得成功;二是谈话技巧产生于实践,并在实践中才能获得发展。因此,进一步探讨谈话技巧的科学性,使其日臻完善,有待于广大案件检查人员的共同努力。

纪检案件谈话笔录的制作——纪检监察业务学习之四[5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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