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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Portals_105_files__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67724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5 20:56: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_Portals_105_files__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海关许可()

公司:

⑵年 ⑵月 ⑵日,你公司向我关申请⑶

经审查,你公司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33条及

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办理。

你司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盖章)

⑻ 年 ⑻ 月 ⑻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申请企业,一份海关留存。

填制说明

一、编号规则为“海关简称+行政许可项目规范简称+年份号+四位顺序号”。

二、⑴处填写申请企业的名称。

三、⑵处填写企业的申请日期。

四、⑶处具体描述企业申请办理的许可事项。如:“将××××××××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外发加工。”

五、⑷为引用《海关法》的具体条款;⑸处填写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告的名称和具体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2004年第19号公告》”。

六、⑹处填写有权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海关名称。

七、⑺处填写本海关所在地中级法院名称。

八、⑻处填写海关做出决定的时间,加盖做出决定海关的行政印章。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海关许可()

青岛XXXXXXXX 公司:

xxxx年 xx月 xx,你公司向我关申请C42xxxxxxxxx手册剩余料件结转事宜,经审查,你公司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33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111号)

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办理。

你司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xx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xxxx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申请企业,一份海关留存。

第二篇: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流程

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流程

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递交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随附《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在《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申清备案的,可递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4、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递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5、《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

6、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7、《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企业选择在备案环节申报单耗时提供)。工作流程:

1、备案进口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对于A、B类企业),且不涉及风险担保金的手册;

经办人初审→关员复核→核发手册

2、备案进口金额在5万美元以上的(对于A, B类企业); 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核发手册

3、备案进口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首次备案、海关立案或整改期间的;单耗在报核前申报的;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关长审批→核发手册

4、AA类企业备案合同一律免设银行台帐;A,B类企业备案进口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设银行台帐;C类企业一律设全额实转银行台帐(前提是备案进口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的)。

5、风险担保金征收:按规定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

二、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递交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填写的《合同变更申请表》;

3、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材料。

工作流程:

1、不需要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的:

经办人初审→复核→核发手册

2、需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的:

经办人初审→复核→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登记银行回执→核发手册

3、风险担保金征收:按规定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

一、递交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填写的《合同延期申请表》;

3、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材料。

二、工作流程

企业填写《合同延期申请表》→预录入“延期申请”→海关审核→签发《银行保证金合帐变更联系单》→企业将《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送交银行→企业将银行回执交海关→核发延期后的《登记手册》。

风险保证金征收:按规定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

四、外发加工申请办理

一、递交单证

1、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2、双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和生产能力证明

3、海关按照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工作流程

企业申请→预录入H2000外发加工系统→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打印外发加工清单

说明:

1、外发加工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2、保税料件外发加工产生的成品、半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必须全部运回本企业。特殊情况经企业申请,海关审核同意,上述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三、外发加工收发货录入

说明:

外发加工原料入库、出库必须执行严格的海关审批制度,出库、入库必须预录入H2000外发加工系统,经系统审批通过后表示入库或出库完成。

五、深加工结转计划报备

一、转出、转入企业通过预录入系统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时,无需向海关递交纸质《申请表》,并按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一)结转货物需填报数量和计量单位;

(二)结转货物的商品编码前8位应保持一致;

(三)一份《申请表》对应一份转出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纸质手册等电子底账,下同)和一份转入手册;

(四)《申请表》有效期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如出现结转货物商品编码前8位不一致时,转出、转入企业应积极协调解决。若转出、转入企业无法协调,应及时反馈各自主管海关,由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按规定协调解决。

一、递交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锐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二、工作流程

1、企业申请→预录入H2000外发加工系统→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允许企业在H2000深加工结转系统中发送申请表→转入企业在获得转出企业递交的相关资料(包括申请表扫描件,合同,发票,箱单)在当地海关H2000深加工结转系统中进入转入的预录入,并向当地海关审批→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三、深加工结转收货:

1、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实际发货或收货后10天内通过预录入系统向海关申报《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以下简称“《收发货单》”)或《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以下简称“《退货单》”)电子数据。

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收发货单》或《退货单》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20天。

2、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发货的次月底前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但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

六、加工贸易手册内销审批及报关所需资料

加工贸易内销征税

一、递交单证

1、经营单位填写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

2、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3、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提供相应许可证件;

4、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

5、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内销申请报告)。

二、工作流程

企业申请→海关审核→出具《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通关科预归类审价→报关行预录入→海关审单→海关接单并开具专用缴款书→经营单位凭专用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税款→经营单位将经银行盖章的专用激款书第一联复印,交海关留存

三、工作时限

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所需资料

一、递交单证

1、经营企业填制的《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

2、进出口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

3、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正本);

4、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

5、《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企业选择在报核环节申报单耗时提供);

6、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工作流程

企业报核→经办人签收手册→审核核销结案→签发《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企业签收《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并送交银行→企业将银行回执送交海关→经办人出具《结案通知书》。

三、工作时限

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发出台帐核销联系单。

说明;

1、手册在合同有效期到期后一个月内必须向海关申请报核;

2、《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中须详细填写实际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名称、数量、各种进口料件用于生产各项出口成品的实际单耗,进口总值以及余料、边角料、废料等情况;

3、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深加工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结。(报核后也可以补税)。

相关所需制作的单证资料见附件~

第三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加工贸易部门监管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加工贸易部门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办理下列业务:

(一)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变更、延期、外发加工、核销等海关手续;

(二)审查经营企业关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放弃、剩余料件结转和深加工结转的申请;

(三)核查加工贸易企业;

(四)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档案。

第三条 加工贸易部门的业务审批实行初审、复核的制度。第四条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本规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业务时,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程的规定收取有关单证。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变更、延期、核销时,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要求经营企业提供电子数据。

第五条 本规程第二条所列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加工贸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制发的加工贸易海关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妥善存档保管。t第七条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四)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八条 经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除本规程第七条所列单证外,加工贸易部门还应当收取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第九条 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并自受理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第十条 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一)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的;

(六)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单耗超过国家规定的单耗标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而被海关要求整改,且正处于整改期内的;

(三)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四)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五)正在执行的加工贸易手册中存在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六)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加工贸易部门依据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要求经营企业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理由。按规定需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台帐实转金额不低于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加工贸易部门不再收取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第十二条 经审查,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做出准予备案的决定,按照《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所规定的内容予以备案,向经营企业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 i;_(j7 ]6 l3 }% s5 t3 f+ P经营企业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手续的,加工贸易部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后,予以核发加工贸易手册。4 e-c3 d' g$ U/ @* h 第十三条 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以下简称变更)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 “ P.|1 J!q# ]' f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9 U5 }5 D2 ^.K, u+ q& s

(二)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的书面材料; 9 f6 W* L)g+ Q% j9 Y0 }& H9 ?4 j

(三)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d0 k5 i-k1 N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变更申请。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变更的决定:;?)z-c” { z0 Y

(一)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f(m% D4 m3 v!b8 p

(二)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的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的;8 ~)D(K# |/ q% F5 q.a ?(z: o

(三)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单耗的产品已全部出口完毕的;/ h9 E& H6 j(r `+ a8 ~“ e& j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申请变更的事项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的; N;y7 z+ s4 ?% k6 Q2 })L2 q9 |9 H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变更的其他情形。' w!L6 W' }& Y* G 第十五条 经审查,经营企业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做出准予变更的决定,按照《〈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所规定的项目变更已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内容。f9 H-T: j;B5 }& U)3 V经营企业按照规定需要变更银行保证金台帐的,加工贸易部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后,予以变更加工贸易手册。y& _% Y7 G2 e1 l7 b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申请延长加工贸易手册的有效期限(以下简称延期)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 })}# M3 ” ]1 h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N8 r6 L' L8 R& j s6 J

(二)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书面材料; 8 H$ T8 f# Z B)q

(三)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3 K, U2 q, X& [!q3 a$ v-c.l& g 第十七条 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延期申请。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延期的决定:

+ q i8 a7 a% j+ Z;^+ Z8 v

(一)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 k2 w1 d(p2 W* G$ C3

(二)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 y.k8 l0 X4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延期的其他情形。t1 s$ Y)j* J(b)g9 }(I第十八条 经审查,经营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做出准予延期的决定,按照《〈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所规定的时间延长加工贸易手册的有效期限。Z)H* l$ f7 M-{经营企业按照规定需要变更银行保证金台帐的,加工贸易部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后,予以延长加工贸易手册的有效期限。

& D$ M/ }' n* P” ~-v(k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因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登记栏不够使用而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续册的,加工贸易部门经核实后予以核发加工贸易手册续册。1 U(u/ y+ I W, G' ]-x加工贸易部门核发加工贸易手册续册时,应当将续册与原手册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 F4 j.W;z+ ]+ ~4 [1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因报关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的,加工贸易部门按照《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业务规范》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操作流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核发加工贸易手册分册。: _!N(`2 a4 A;g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 S2 s# g* Q# D6 `-V7 j2 b!~2 e

(一)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 m$ _ }4 Z“ |8 M2 a: q8 ^* i1 C)c

(二)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三)海关按照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外发加工申请。经审查,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外发加工的决定:” p9 z!_;t!w0 |

(一)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申请外发加工的工序属于主要工序的;

(三)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外发加工的其他情形。* ~;O;H“ X# Y2 J!b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经营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的决定,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

加工贸易部门批准的外发加工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加工贸易手册的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二)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 w5 L9 X& L

(三)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第二十五条 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内销申请。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内销的决定:

: x.c6 X” f# ~-L+ [5 d-n5 S

(一)经营企业申请内销的货物属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在我国境内销售的;' h& ^' k' Q2 }.d“ D0 o

(二)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已擅自将货物销售或者转让的;

* R2 M# i6.I T5 l0 X# w0 F: L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内销的其他情形。8 [+ c0 A' l)f/ Z加工贸易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做出不予内销决定的,应当告知经营企业按规定将有关货物做剩余料件结转、退运、放弃或者销毁处理。1 D3 D1 w5 A: Q& G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经营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做出准予内销的决定,签发《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格式见附件2),交经营企业办理通关手续。$ F,;L* ~1 J+ t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部门接到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报告的,应当及时移交缉私部门按规定处理。

# }!F;z!o6 Y$ ?1 G第二十八条 经营企业申请将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的加工贸易货物结转至本企业的其他手册或者放弃或者内销的,加工贸易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D” a2 [, t$ w# ?8 {第二十九条 加工贸易部门办理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手续时,应当向经营企业收取下列单证:3 m6 q-]2 a4 h.M“ C

(一)经营企业关于加工贸易手册遗失的书面报告;){7 b# }+ q* J!|” F& F' ?, r

(二)经营企业申请核销的书面材料;* G2 ^' P/ M6 ~* D+ r-([

(三)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

“ N& e/ d1 D9 q1 |$ W+ }

(四)缉私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k/ {6 _7 j y% y0 r

(五)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K9 p: h)~3 d 第三十条 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时,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

: i4 C# }(e(G4 X.G(C

(一)经营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o% h, E# S% F8 F-~6 z!Z0 z

(二)经营企业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清单; 4 V;N7 O j: J8 x6 m$ i!F& h!J

(三)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9 w2 d* t5 X-i/ c5 O3 G1 V 第三十一条 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放弃申请。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放弃的决定:

(一)经营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的;

(二)经营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放弃的其他情形。)

加工贸易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做出不予放弃决定的,应当告知企业按规定将有关货物做退运、征税内销、在海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审查,经营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做出准予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决定的,开具《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格式见附件3),要求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拟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运至指定的仓库,并办理有关货物的通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加工贸易部门可以会同财务等部门共同派员核对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的品名、数量、价值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加工贸易部门凭接受放弃货物的部门签章的《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以及其他有关单证核销企业的放弃货物。

第三十五条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时,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材料;

(二)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三)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第三十六条 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剩余料件结转申请。经审查,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不予结转的决定:

(一)经营企业申请结转的剩余料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_;Z0 a3 d+ m)B!z“ w$ G7 C

(二)经营企业申请转出的料件未在拟转入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备案的;' n' }(a.k# Y

(三)转入手册与转出手册不属于同一经营企业的;3 r6 o8 j2 A/ E, c;Y

(四)转入手册与转出手册的贸易方式不相同的;

& E5 I;R4 I-D0 e% j, I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结转的其他情形。)C!r!C$ `% O加工贸易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做出不予结转决定的,应当告知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将有关剩余料件做退运、征税内销、放弃或者销毁处理。, p5 f q!x' k-R5 T第三十七条 经审查,经营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结转剩余料件的决定,签发《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格式见附件4),交经营企业在转出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在转入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p;S-}4 b+ }8 {1 `, n7 u8 W 第三十八条 经审查,准予经营企业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向经营企业收取相当于拟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对海关收取担保后备案的手册或者已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手册,担保金额或者台帐实转金额不低于拟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可以免予收取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 ?0 U9 G8 z s# c, m4 j第三十九条 经营企业报核时,加工贸易部门应当收取下列单证: * i4 L H4 ~5 W& K” y)s2 X

(一)经营企业申请核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

!_9 m-{!H, E3 J% e' O

(二)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包括分册、续册;2 J;Z: ]: u: A7 w7 D

(三)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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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Z3 |$ t, }+ C1 A 第四十条 加工贸易部门不受理经营企业报核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并要求企业重新报核。~1 U# ~, f(o4 N ?第四十一条 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查经营企业的核销申请。加工贸易部门在审查中发现加工贸易企业存在以下异常情况之一的,应当要求企业说明理由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g“ ?;e6 I3 r)j# v

(一)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登记情况、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数据、海关计算机电子底帐数据之间不一致的; 9 N1 n3 S+ K1 f# h(z

(二)经营企业申报的单耗数据超出国家单耗标准或者关区单耗标准的,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E;T$ @2 y$ i2 x;E(r2 P(F& e9 f

(三)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金额倒挂的; # j: _+ E% |& u6 t(h

(四)加工贸易手册存在先出后进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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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工贸易手册实际进出口数量不平衡的,或者超出备案数量的;* t+ D5 v(u* x6 s;P, ~$ ~2 s

(六)经营企业申报的边角料、剩余料件、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5 L4 w8 h4 @2 e-n

(七)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报核的;3 G' ]7 U2 T” s5 |1 u

(八)经营企业需要向海关说明理由的其他情形。& I: N+ e9 S!` 对前款所列情形,经营企业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缉私部门处理。4 Y& V+ G6 l3 Y;o4 I 第四十二条 加工贸易部门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副产品、残次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核销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副产品、残次品和受灾保税货物。)n+ z6 Z% L5 R/ I* N& 第四十三条 经营企业因涉及知识产权等原因申请销毁加工贸易货物的,海关经核实可以同意企业按规定对有关货物做销毁处理,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监销。加工贸易部门凭有关部门出具的销毁证明材料核销有关货物。# z# G0 g7 ?2 R6 g 加工贸易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保护,被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没收、销毁的,加工贸易部门凭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没收或者销毁证明材料予以核销。

.B5 a1 W8 m6 q& o第四十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因走私行为被调查部门、缉私部门或者法院没收加工贸易货物的,加工贸易部门凭相关证明材料(如《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办理核销手续。4 [: @-x-V4 r“ H3 m 加工贸易企业因违规等行为被调查、缉私部门或法院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但不没收加工贸易货物的,不免除加工贸易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0 Z, d+ J/ r/ x& ]$ n8 m7 m 第四十五条 加工贸易部门接到加工贸易企业关于分立、合并、破产以及被解散、被撤销等报告的,应当要求企业及时办结海关有关手续。

& ^)c7 M m3 p/ J;z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及时向法规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协助法规部门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H” G E9 X)Y!J(b;A8 _第四十六条 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部门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X0 N9 f)U7 o K' J;B V已开设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的,加工贸易部门凭银行签发的有效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签发《核销结案通知单》。

“ c)I, ]0 |0 C4 X0 U第四十七条 加工贸易部门办理本规程所规定的业务时,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派员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核查。” ^3 F/ * w9 r' n2 Y 核查应当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关员进行。$ c(A3 _5 u$ m/ @.L“ O8 m-S 第四十八条 加工贸易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核查的项目:1 i)c” B$ }+ Z% X Z2 b0 E

(一)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的地址、办公场所、生产场地、加工设备等情况;!G;b(!q6 K9 t-^3 `$ J

(二)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 a2 ?“ K* 7 ^ F& x

(三)核查加工贸易产品的工艺流程、单耗等情况;+ ~6 {0 Y2 e b' t-B4 z

(四)核查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口、运输、存储、加工、装配、转让、转移、销售、出口等情况; Q' h” {+ i' `/ }-Y6 {

(五)检查企业与加工贸易货物相关的财务账册和仓库账册等;: c+ V4 O* e0 D7 s9 D!c6 c' d

(六)核实经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相关内容;

+ o1 E |$ M7 d, O9 {

(七)海关按规定可以进行核查的其他项目。~7 }8 M& ^$ t第四十九条 实施核查的关员应当对核查项目做详实的记录,如实填写《加工贸易核查工作记录》(主表及附表,格式见附件5),并请被核查企业的负责人在附表中签字确认。

* N+ `(m, j/ B& d)B+ H$ T!S被核查企业拒绝签字确认的,核查关员应当予以注明。

' v/ z' `# }6 b(a3 z4 O;E, A第五十条 加工贸易部门实施核查时,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有关纸质资料和复制有关电子数据,并由企业确认。

* c8 l# |6 L: ~# z第五十一条 加工贸易部门核查关员完成核查工作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M# B2 N7 Q: Z+ ].P第五十二条 加工贸易部门实施核查时发现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移交缉私部门处理。)a)u1 k8 E-n9 W% J+ I(d

(一)属于“三无企业”的;.o;f* g$ I' 1 I(S

(二)擅自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货物的;

% U& Q8 k: u# S0 ~

(三)加工贸易货物无故短少的;2 j6 F$ D7 p5 x)R3 P0 `/ T

(四)涉嫌伪报单耗的; Q: q% F;r0 e: b: w2 ~0 ?

(五)涉嫌以伪造、虚假单证骗取加工贸易部门办理海关有关手续的;(B-~1 u4 w9 ~6 p5 b/ w/ N7 S

(六)经营企业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的;* ]1 H% u6 `% e, Z

(七)承揽企业涉嫌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的;2 V(]$ G' }.a)P8 g9 k

(八)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运回本企业的; c" {0 a!S W

(九)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如实报告加工贸易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的;0 X8 M!_)X0 A3 L!G-j+ q

(十)其他涉嫌违规、走私的情形。' B2 Z1 {-r h5 L第五十三条 加工贸易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加工贸易业务档案资料。加工贸易业务档案资料包括:-?;{+ }5 e* 9 I0 {1 D

(一)加工贸易部门办理本规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业务的审批作业资料;

(二)加工贸易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核查的记录资料;

(三)与加工贸易业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四条 加工贸易业务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该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后满3年。第五十五条 加工贸易档案资料保存期限届满后,经主管关长批准,按规定予以销毁。第五十六条 加工贸易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的有关规定,向海关调查部门或者缉私部门移交案件(或者线索)时,应当根据加工贸易部门与调查部门、缉私部门的联系配合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J!t!b: H5 j1 e% L 第五十七条 保税工厂、进料加工保税集团、联网监管企业以及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联网监管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海关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八条 单耗管理按照海关对单耗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加工贸易部门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规定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

第六十条 直属海关加工贸易职能管理部门在海关总署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规范本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业务。(D; K6 ~7 c8 C 第六十一条 直属海关加工贸易职能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和本操作规程等规定制订本关区的业务操作细则,报海关总署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加工贸易部门是指,直属海关关区内具体承担加工贸易监管业务的部门,包括隶属海关及其下设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规定的海关加工贸易部门的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包含法定节假日。第六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加工贸易业务商务部门办理流程

加工贸易业务商务部门办理流程

经营企业在与外商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后,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首先要到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审核通过后,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果进口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无偿提供的专用设备,一并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如果在开展加工贸易过程中,合同内容因故发生变化或需要延期,须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或者《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变更批准证》;如果保税料件因故要求内销,须办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最后,在出口核销后30天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核销备案。

加工贸易业务商务部门办事指南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办理指南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指南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办理指南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办理指南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指南 核销备案指南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地址:嘉宾路1号11308室市商务局加工贸易科 联系电话:5555981 ;E-mail:nnjgmy@126.com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办理指南

一、主要适用依据:

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全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的通知》(商贸字[2003]6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05]39号)和《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133号)的规定,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须如实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主管部门须实地勘察、据实审核,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

二、申报材料:

1、经营企业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2、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3、工商营业执照;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

6、税务登记证明;

7、外汇登记证明;

8、银行开户证明;

9、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10、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名称、数量、价值、用途、产能等);

11、保税料件加工生产为出口成品的流程说明或示意图;

12、上企业财务报表;

13、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与所申报内容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须同时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

3、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申报程序(下载和填报网址:http://jmsa.ec.com.cn/jmdc/index.jsp):

1、企业上网填报对应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下称《证明》);

2、双面打印已上报的《证明》,随带申报材料一起送主管部门审核;

3、主管部门派员实地勘察,核实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4、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经网络反馈给企业;

5、企业双面打印4份审核通过的《证明》,并经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送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四、申报说明:《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五、承诺时限:三个工作日内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指南

一、主要适用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规定,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二、适用企业范围: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三、申报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

2、经营企业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3、《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4、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5、《保税货物预归类申请表》;

6、出口成品对应进口料件的单、损耗申报说明和计算方法;

7、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须同时提供:

(1)凡产品包括地图标识或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内容的,以及生产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的,须提交测绘部门或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2)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3)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4)开展生皮加工贸易业务的,须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

8、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四、申报说明:

1、合同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订立的出口数量要限制在加工企业年生产能力以内。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2、应视出口数量和加工企业实际生产消耗需要确定进口数量,进口料件必须全部经加工生产为出口制成品出口。

计算公式为:进口料件=出口制成品×单耗/(1-损耗率%)

3、来料加工合同需标明每一项出口制成品的加工费。计算公式为:加工费总值=出口制成品总值-进口料件总值

4、加工贸易合同正本是企业到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审批或备案时的重要文件材料,应签订一式五份以上备用。

5、《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要求填报。

6、要求增值率大于10%:(进口料件总值/出口制成品总值)<0.9。

五、申报程序:

1、企业使用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填报相关表格;

2、递交申报材料;

3、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经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反馈给企业;

4、审核通过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六、承诺时限:三个工作日。《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办理指南

一、主要适用依据:

根据《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383号)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主管部门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一并办理审批进口不作价设备。

二、适用企业范围:

进口加工贸易项下外商免费提供专用设备的经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1、进口不作价设备的使用计划报告(包含不作价设备的使用地点、功能用途、生产产品;使用企业保证产品出口比例70%以上,或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条款的加工贸易合同或协议;

3、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提前解除监管,需提供:

1、提前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

2、经营企业与不作价设备提供外商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3、提前解除监管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清单。

四、申报程序:

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时一并办理。

1、企业使用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填报相关表格;

2、递交申报材料;

3、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经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反馈给企业;

4、审核通过后,签发《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

五、申报说明:

1、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 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

2、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3、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4、免税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间,加工贸易经营单位要在每年的一月份分别向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免税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

六、承诺时限:三个工作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办理指南

一、主要适用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规定,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后,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项目内容或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适用企业范围:

已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因故需办理变更或延期的经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1、详细陈述原合同执行情况、变更原因及变更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告;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及相应的变更项目清单;

3、涉及合同内容变更的须凭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延期)协议;

4、涉及备案数量减少的须凭《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涉及单耗、商品编码变更的须凭海关函告或相关证明。

四、申报程序:

1、企业使用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填报相关表格;

2、递交申报材料;

3、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经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反馈给企业;

4、审核通过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五、申报说明:

1、变更(延期)申请必须在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前进行申报。

2、合同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六、承诺时限:三个工作日内。《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指南

一、主要适用依据:

根据《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和《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133号)的规定,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保税料件因故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适用企业范围:

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经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1、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

2、具备内销条件的相应证明;

3、《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和《进口料件内销清单》;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四、申报程序:

1、企业使用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填报相关表格;

2、递交申报材料;

3、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经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反馈给企业;

4、审核通过后,签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五、申报说明:

(一)内销申请必须在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前进行申报。

(二)内销商品如涉及配额、许可证、登记等特殊管理措施的,仍须按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审批。

(三)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2)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3)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4)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能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5)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6)具备其它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六、承诺时限:三个工作日。

核销备案指南

一、主要适用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企业,在出口核销后的30天内,须报原审批机关核销备案。

二、适用企业范围: 已出口核销的经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1、海关出具的核销通知单或核销结案通知书;

2、详细陈述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和核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申报程序:

1、企业使用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填报相关表格;

2、递交申报材料;

3、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经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反馈给企业。

五、申报说明:

对逾期未能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要查清原因,并暂停批准其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

六、承诺时限:三个工作日。

第五篇: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

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

一、申办《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批准证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申办《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及延期

(一)、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制成品并办理核销手续。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或撤销合同,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1

(二)、延期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三)、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内容加工出口,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项目内容,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申办《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一)、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2、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营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3、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4、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未能够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

证明。

5、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执行。

6、具备其它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二)、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以前向规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3、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5、《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6、《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申请表》及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7、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四、申办《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核销

经营企业在出口核销后的30天内须将海关的核销通知单报原审批机关核销备案。对逾期未能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审批机关要查清原因,并暂停批准其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

五、申办地图制品、音像制品、印刷品的加工贸易

(一)、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产品,企业须通过省级测绘部门向国家测绘局申请审核批准,并向其提供样品备案。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音像制品(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印刷品(报纸、期刊、图书),企业须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申请审核批准,并向其提供样品备案。

(二)、对出口产品涉及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机关根据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进行审批;对出口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机关根据省级新闻出版的批准文件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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