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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村村官职务犯罪五篇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0-67685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5 15:41: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议农村村官职务犯罪

浅议农村村官职务犯罪

【摘 要】:被称为“村官”的村干部在农村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村级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乡镇政府行使国家的基层管理权。近年来,农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频发,不仅阻碍和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更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给农村稳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本文从农村村官职务犯罪特点及其犯罪的土壤,将怎样加强防范策略,来提高农村干部守法意识,使其自觉远离职务犯罪。

【关键词】:村官

社会危害性

权利

心理失衡

职务犯罪

灰色收入

进入新世纪以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我国发展的重要主题。作为中国人口的主要集中地,农村社会发展程度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被称为“村官”的村干部。指的就是“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1]在农村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村级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乡镇政府行使国家的基层管理权。近年来,农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频发,不仅阻碍和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引发了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给农村稳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村官手中掌握的权力和资金也越来越多,但是并没有形成一种好的运行机制来规范这些村集体财产,因此给了这些村干部产生犯罪的土壤,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是相违背的,这些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给农村的稳定造成不良的影响。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基层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干部的腐败其实是最具破坏性的腐败。基层执政力量再好,惠农政策也难以执行到位。因此,基层村官职务犯罪①问题的解决与否成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作为最基层的最广大执政力量,村官最贴近人民群众,其行为是廉是贪,人民群众看得最清楚,认识得最透彻。因为基层干部的任何行为都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群众对腐败的敏感度最高,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基层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对基层民主自治的政治制度造成了破坏,从而影响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从目前职务犯罪的社会影响上看,基层干部的贪污腐败行为最易破坏党群关系,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严重威胁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效。以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其社会危害性已经不容忽视,作为党领导下的工 1 作人员,基层村官职务犯罪严重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些不良行为足以破坏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固,甚至造成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2]因此,探求基层村官职务犯罪的各种原因,能获得防范农村村官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一、农村“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村官自身素质的限制。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不高,加上法制观念淡薄,在理解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只停留在一知半解的层面上,加之日常又不注意自身的学习和素质的提高,开展工作凭借积累的经验,稍不注意,就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特别在配合上级政府部门在新农村建设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正面工作,另一方面心存侥幸,想方设法,弄虚作假,套取国家项目资金中饱私囊,认为乘机“捞一把”心存侥幸,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另外,村级基层组织财务人员素质较低,大多数都是尚未经过财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而直接上岗的。他们对财务法规,缺乏足够的了解,也就无从谈起坚持原则,秉公理财。村干部的法律知识贫乏,民主意识淡薄,“唯我独尊”思想严重。“我就是天”的霸道心理及待遇低、出力大的吃亏心理是引发犯罪的一个原因。有的村干部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将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搞“一言堂”,认为“我就是这村的天,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3]他们把村里收入当作自己的钱柜子,乱支公款。

(二)村务不够公开是 “村官”犯罪的根本原因。有些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将村务公开,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的“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村官”思想上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有些村虽然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公开,但是公开的内容不具体,比较空洞,群众无法了解资金的用途、去向。甚者,村务财务假公开。有的村委会对本村的政务、财务等项活动,也能够按照规定张榜公布,但是,每个村务公开的底栏都有“其他”概括开支,因没有列明支出的用途,给村官以权谋私带来可乘之机。收入不记帐、少记帐或虚报冒领。借工程和其他支出之机,谎报支出数额,从中捞取好处。截留返还款,收到上级返还的计划生育罚款、救灾物资、提留、集资等款项以及因国家和地方工程而造成的占用村中土地、房屋、树木、机井等 2 赔偿金,不声张、不记帐,一旦时机成熟,则装入自己腰包。还有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起并实施整套的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再是村干部之间的分工不明确。如有的村财务开支出现支书签批,村主任也签批的情况,造成管理混乱失控。还有的村会计出纳不分设,让一人兼任,钱帐不分,缺乏相互的制约,使财务管理出现漏洞;财务管理不规范。有的会计、出纳不坚持原则,接受白条入帐;还有监督机制落实不到位。村一级虽然实行了“村帐镇管”,但镇政府的监督也常是面上的工作,缺少监督实效。特别是对专项资金的收取、管理,票据的管理缺乏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易出现检查和审计的真空地带。财务管理混乱,给村干部犯罪造成可乘之机。这表现在:农村干部变动频繁,帐目交接不清。谁当干部谁管钱,根本就不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更谈不上帐目交接。财务管理还缺乏明确的分工,形成村干部人人管钱管物的局面。收提留,敛集资人人下手,谁收钱谁保管,随收随花,开支无度。白条下帐严重。这是农村财务管理中最普遍最严重的现象,村里不设帐本和记账凭证,至多记个白条,白条上除了吃喝就是烟酒,条子单据“漫天飞”。[4]

(三)村官权利与权力的失衡。村干部是国家权力的最底层,村干部的根还在农村,他们只拿很少的工资,就我县而言,大多数村干部的月工资在600元左右,这与他们艰辛工作所付出的工作量,是严重不相匹配的,而且他们的医疗、养老等后顾之忧也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极易使他们产生“天天忙着为村里办事,耽误了自己挣钱”的失衡心理。但恰恰在农村,村干部权力过分集中,不少地方村里的大权还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手中,大小事情一人说了算,因此,一方面管理着集体资产,承担着大量的基层事务,另一方面拿着微薄的工资,在控制不住贪欲时,就把手伸向集体财产,走向犯罪。当然,主要是监督机制不力造成,致使“村官”权力失控。近几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发展上去了,“村官”权力也越来越大,特别是“财权”。但我们在财务监督管理上仍停留在原有的水平,帐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人说了算,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较为常见,为诱发经济犯罪提供了方便。有些村,只要在村务财务监督上严格一点,规范一点,制度生活健全一点,真正把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作用,限制“村官”的权力。那么,其犯罪也不会这样猖獗。

(四)上级对下拨专项资金的监管乏力。近年来,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农村条件和农民生活。在落实这些政策过程中,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对一些如移民补助款等支农惠农的下拨专项资金的核发、管理与监督存在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的现象,给村官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五)、农村“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1、从人员主体表现看,呈现“两多一低”。一是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犯罪的多,在立案查处的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担任村支书或主任占半数以上;二是文化程度低,初中、小学文化占大多数。犯罪主体多为村支书、村委主任和村会计。在法院立查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大部分是村支书、村委主任和村会计,且这些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基本是党员,但这些人在村里具有一定的威信,一般都能得到群众的信任。[5]实际上这方面也是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思想基础,往往对群众具有很强的蒙蔽性。

2、从犯罪性质看,贪污贿赂案件比例高,且数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坏。由于行贿受贿交织,往往诱发其他村干部犯罪的源头,挪用公款的现象也有所增加,金额巨大。从犯罪类型看,主要表现为贪污集体上级拨付兑现的资金,包括移民补助款、退耕还林补助款、道路交通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等。而且,由此引发群体性的窝串案增多,整个贪污过程往往涉及县、镇、村三级干部,他们手中的权力交叉在一起,编织成一张“铁三角”网。

3、从作案形式看,由单一型向合伙型发展。串案窝案②突出,办一案,带一串,挖一窝的群腐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是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合伙贪污,有的是支部书记和会计合伙私分,也有的是村委班子成员集体贪污公款。作案手段,从明目张胆转向隐蔽小心,由单一转向多样,由简单拙劣转向复杂高明。从作案手法看,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有些村官犯罪并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有一个从侥幸到大胆再到嚣张疯狂的过程。他们作案次数多、单笔数额小、时间跨度大,这样让外人很难知晓他们的犯罪行为。在作案手段上也具多样性,如法院查处的村侵吞移民补助款系列窝串案中,手段就包括了假借各种名义套取补助款,如以上级要活动费、招待费为名等等。[6]

4、从犯罪侵害的对象看,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表现在工程建设、土地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有乱收费再贪污的,有贪污土地承包金的,有贪污占地赔偿款的,也有私自买卖宅基地的等等,几乎遍布村民委员会职权所涉及的各个方面。从侦破过程看,几乎所有的发案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财务混乱的情况。如有的村主要干部直接经手现金收支,经济手续不及时结交村财务人员,形成“摊摊帐”。财务管理混乱,为犯罪提供了方便,开了“绿灯”。有的甚至为了顺利实施职务犯罪,采取“浑水摸鱼”的方法,故意把帐做乱或不做帐,从中窃取、侵吞公款。

(六)从犯罪后果来看,引发村民集体上访多。由于村官直接与农民群众打交道,其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声誉,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由此导致了基层干群关系紧张,干群矛盾十分突出,最容易激起民愤,严重危及社会稳定。

二、农村“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策略

“村官”犯罪首先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发展;其次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可信度下降;再次容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发,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切实解决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是当务之急。开展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抓好“四个民主”,规范制度,以制治人,是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首先要强化组织学习,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法制、廉政和党性宗旨教育,加强对村干部的自我约束能力建设。党委政府要将村官的学习教育,作为党委的基础工作来抓,并要结合实际形成制度,常抓不懈,使他们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御各种利益的诱惑,经受住考验,使其成为党群关系的纽带和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领头人。其次是建立良好的培训机制,可借助党校教育这块阵地,经常性开展以预防“村官”职务犯罪为主题的法制教育,增强村干部法制观念。再次纪检监察、检察、司法局等职能部门,要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配合、协作机制,深入镇村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讲,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开展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干部守法意识,增强其自身依法办事意识,使其自觉远离职务犯罪。要真正遏制“村官”职务犯罪,要对村干部进行定期培训,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党的路线、方针、5 政策的宣传教育特别是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村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群众观,增强他们的民主法治意识,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

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制度。在农村应该进行村务管理的改革,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保障农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使民主决策程序走上规范化,将决策程序归纳为“支部提、两委议、党内通、代表定”十二字,即按议事内容,由村党支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两委会上充分讨论、商议、统一意见后,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基础上,提交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最后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或决议后,才可以组织实施。同时建立《重大事项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对重大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严禁暗箱操作,同时成立工程监督小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好《村民自治章程》、《村支部、村委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按章办事,依法管理村级各项事业。[7]并对村支部、村委会进行合理分工,形成规则,共同配合,互相制约,抓好落实,提高村务管理的效果。

(二)严格村级财务管理。一是加强对村级财务人员管理,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确保财务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二是明确职责,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并确定审批额度。大额支出一律必经班子全体会议或村民理财小组决定,规范收支入账凭据,杜绝白条入账现象。在支出中,村委会或者村民理财小组要集体审查,逐项审计,不合理的决算项目,一律不予支付。三是切实把村务公开落到实处,严防走过场,保障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四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帐镇管”制度,镇一级党委政府要指导帮助村级建立规范的财务帐目,并加强对村帐的监管。加强民主监督,对“村官”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一要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制订完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村帐镇代理制度》、《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各村要做到“五统一”,统一制订村财务管理制度,统一印制付款票据,统一由村文书或出纳到会计服务所签字领取,统一到镇会计服务所报帐核算,统一实行一年四次财务公开,并做到时间统一、程序统一、科目统一、手续统一、公开栏统一。同时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发挥纪检监督,联村干部检查督促的作用,6 变被动为主动,变突出为常规。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实行规范化工作。[8]特别是要注重村民监督小组的作用,真正发挥他们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达到自治的目的,促进更好的进行权力监督。建立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一至二次对村主要干部进行评议,并将结果公开,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村干部指出,并把评议结果与村干部的年终考核挂钩,使民主评议不流于形式。再是抓好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制度的落实,及时收集村干部的信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农村的责任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则是乡镇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把村干部选拔任用关。村干部是村组织的“核心”,责任大,担子重,也是各项工作的实施者,更是党员群众的“主心骨”。在选拔任用农村干部时,必须选拔、配备好农村干部的候选人。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把政治素养强、清正廉洁、公道能干、党和群众真正拥护的选到领导班子中来,真正体现民意。在换届选举中,要加强《选举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白自己的权利,维护好切身利益,选好当家人。检察机关还可以适时介入到农村干部选举中去,进行法律监督,打击非法选举,使村干部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更好地为新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建议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并推行村干部任前签约、离任审计等管理制度,增强村干部责任意识。对与村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以及其他不利于工作开展的“关系户”实行任职回避,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村干部,该调整的及时调整,该撤换的坚决撤换,确保村干部队伍的纯洁性。民主选举,完善“村官”的选拔任用制度。农村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实基础,也是社会主义事业得以开展的最广阔的天空,选好干部,用好干部,乃是重中之重。我们应在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一是把好选举关。自推行“村官”“自选”制度以来,很多地方发生了贿选、逼选等严重破坏选举的事件。那些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选的人,他们心里面能想到为村民服务吗?他们所想的只能是在当选后充分实践其自我投入产出的经济学。因此,一定要把好选举关,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二是可以在政策上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农村干部队伍,以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地域化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高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再是“村官” 7 的报酬要规范。拿得太多,群众有意见,太低则影响干部的积极性。可以根据各村的经济发展状况,经群众讨论,村党支部、村委会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并与工作任务、工作实绩挂钩。村与村之间不必整齐划一,可以有差别。对经济条件比较差的村,乡镇政府一定要帮助落实村干部的报酬,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建议将村级干部的工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统一的职务津贴机制,适当提高提高村级干部的工资水平。要结合中央的惠农政策,逐步解决他们的医疗养老后顾之忧,减少部分村干部因生活困难造成心理失衡而犯罪,使他们不必通过违法犯罪来谋求“灰色收入”,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他们带头艰苦创业,通过创业来获得更高的正当收入,从而起到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在“村官”的选任上还要克服“家族村官”的现象。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由一人兼任容易产生腐败,由同一个家族中的人担任也会导致集体腐败。“家族村官”容易抱成团,从而形成“村官家族”,就会让老百姓敢怒不敢言。[9]

(四)加强对上级拨款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拨付专款的监督力度。事前应将拨付专款的情况、专款的用途等向群众公告;事中要深入农村征求群众意见或设置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事后要组织回访和进行专门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上级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纪检监察、检察、农业、林业、国土、水利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农村听取群众意见。审计、财政部门也要强化对政府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管,并把审查把关环节前移,做到无问题早做防范,有问题早做处理。

(五)打防结合,增强预防实效。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要认真办理,尤其对农民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要重点办、优先办,以查办的实际效果震慑犯罪分子,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打击的同时,要不断研究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积极探索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同时要延伸职能机关的职能,承担线索受理、职务犯罪预防等工作职责,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增强打防结合力度,实现有效预防。

农村“村官”职务犯罪,不仅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更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坚决打击和预防农村“村官”职务犯罪,是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 8 益的重要主题,也是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主题。更是使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坚决打击和预防农村“村官”职务犯罪,还我们一个和谐、宁静、美好的新农村,是我们大家共同期盼的。

注释:

①职务犯罪:张亮著:《职务犯罪侦查实务教程》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0-08-01 第1页。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

② 串案窝案:庞新华著:《侦讯谋略》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串案窝案是侦查人员根据一案线索而牵出的有相互联系的多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形式上的统称,是侦查人员对这类案件的侦查用语。参考文献

[1]曾臻著: “对当前“村官”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0-04-22 [2]孙亚著:《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http://www.teniu.cc 2007-11 [3]郝天锋著:《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法律实践探讨》,载http://www.teniu.cc

第二篇:村官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

“村官”职务犯罪的思考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当前我们国家一项重大的历史任务,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惠及广大农村群众,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时有发生,成为侵犯农村群众民主权利、损害农民合法利益,破坏农村经济发展秩序,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政务村务环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成了一项当前重要任务。

一、农村职务犯罪基本情况

通过对相关部门走访、调查了解,采取座谈、查阅相关资料方式,对农村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等情况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和掌握。2009年以来,全县各乡镇纪委及县纪委受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5余件;县检察院两年来共受理涉农案件举报线索6件,占受理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的 30%;检察机关2009年以来立案查办的农村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的3件,其余案件当事人也得到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罚。从以上数据表明,我县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比例较大,情况不容忽视。

二、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通过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别是对“村官” 违法犯罪案件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发现当前“村官”违法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村官”职务犯罪涉及人员较为固定。主要集中在村主任、村支书和财务人员等村干部,并且是两人以上共同作案。过去县检察院查办的一起某村支书李某因贪污、挪用公款案被判刑,财务人员同样存在经济问题受到相应的处理。

(二)职务犯罪案件大多是贪污、挪用公款等类型,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从调查材料分析看,其作案手段:一是采取收款不入帐、虚 1

报冒领等手段,公然贪污公款;二是以吃喝等名义少支多报、虚支重报侵吞公款;三是利用假发票报帐频频作案;四是挪用公款案件时有发生。

(三)农村财务管理不善。在调查中发现,经过近年来在全县推行“村帐乡管”制度后,大部分村级财务管理较为规范,但是部分村级财务管理仍然有些混乱,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执行监督不力,从而引发职务犯罪。

三、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违法犯罪的成因

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官”违法经济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的“村官”自身素质不高,忽视世界观改造。少数村干部把当“官”与发财等同起来,为了当上村干部不惜拉关系托熟人送礼,一旦目的达到便千方百计捞回“失去”的钱财,造成很坏影响。同时少数村干部平时放松学习,经不起市场经济的考验而走上违纪违法道路。

(二)法制观念淡薄,私欲膨胀。基层村干部皆来自于农村,这些人接受教育的程度普遍较低,自身素质较差,基本没有接受过专业的财务知识培训。加之不懂法,不依法办事,思想观念一旦发生变化,过分追求物质利益,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难免会做出违纪违法的事情。

(三)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还不十分健全,财会人员不专业。近年来,一些农村的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无帐、片帐、现象虽然已逐步消灭,包帐、白条入帐等在村级财务帐目中相当严重。一是村干部利用白条自批自支的现象存在;二是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够,收支缺乏透明度,理财小组把关不严格;三是财会人员不专业,缺乏执行财务制度的自觉性和原则性,对村干部言听计从,成为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帮手,有的与村干部共同作案。

(四)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乏力。一是农村基层管理和监督职能组织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内部监督作用,上级职能部门监督无力。如白条入帐现象在村组帐目中依然存在,审查人员对此无可奈何。二是

纵向监督软弱。一些上级主管部门对村级集体资金的使用和分析没有进行严格审批。三是横向监督虚化。一些村级集体经济的支配由村里书记、主任少数人说了算,其他人员不敢提意见,也不敢反映,起不到应有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作用。四是对村干部的贪污、挪用等问题,一些知情群众慑于这些人的权势,敢怒不敢言,害怕招来报复。

四、遏制“村官” 腐败的对策

农村职务犯罪的预防要在党委领导下,形成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检察预防和系统预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格局。采取“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办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对农村基层组织党员干部的宗旨观念、法律意识教育。村民在选举村干部时,一定要认真用好自己的选举权。一是选用政治立场坚定,品质作风优良,工作创新、求真、务实,德才兼备的人;二是选用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学科学、用科学、靠科学带领广大群众脱贫致富,彻底摒弃当官“捞钱”的村干部。形成正气压倒邪气的良好氛围,把那些为官清廉,开拓进取,百姓信赖的人选拔到村干部岗位上。三是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运用党政理论及法制理论及早对村级干部进行教育,从思想上筑牢防腐线。

(二)加强农村资金管理,堵塞漏洞。制约和监督农村干部权力行使的关键:一是发挥“村帐乡管”制度的作用,各村定期上报财务凭证,由镇专门机构审核,制止“白条”、“包帐”等违反财经纪律费用的支出。二是改变村领导与财务人员的隶属关系,会计由镇经管站统一管理,报酬分配由镇政府统一支配,与村没有隶属关系。这样可以让会计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也使村干部在财经上没有歪脑筋可动。三是在农村基层广泛推行民主理财制度,杜绝公款随意开支等现象存在。

(三)完善监督机制,注重强化群众的监督作用。要施行群众监督和上级检查相结合。一是必须增强基层单位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

享有知情权、发言权,推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特别是在土地转让、出租、承包、工程发包等问题上,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乡镇经管、审计等部门经常下村检查,做到有案抓查处,无案抓预防,把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

(四)改善“村官”待遇,以有效防止发生违法经济犯罪问题。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都要通过“村官”才能最终落实到基层。改善“村官”待遇不能忽视。目前,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拖欠“村官”工资的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村官”的工作积极性及生活,同时也是其违法经济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

(五)加大打击预防力度,确保经济发展。针对农村干部犯罪较为突出的现状,在加大查办村级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作用,重视农民的举报和上访内容。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特别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影响稳定的大案要案坚决从快查处,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案件,既要将查办结果向群众说明情况,同时也要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为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民心、增加农民收入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丛小民、肖功权

2009年 3月4日

第三篇:“村官”职务犯罪现状及预防几点措施

“村官”职务犯罪现状及预防几点措施

2010-12-6 14:51:51 本站原创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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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是农村群众对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的习惯称谓。在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因此,村干部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拥有广泛的权力,他们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党委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村官”在从事协助人民政府的七项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从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自2004年以来,我们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力度,并通过对“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归纳,揭示了“村官”犯罪的多方面原因和特点。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大部分是村级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即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支部书记,而村会计由于在村委会掌握一定职权,往往也会单独作案或者参与共同犯罪。

2、犯罪的形式和手段简单原始。贪污从形式上看有侵吞、截留、骗取、套取等,从手段上看有白条子下账、收入不下账、重复支出、做假票据等。受贿基本上以权钱交易,收受好处费为主,如利用基建工程发包、企业租赁转制、土地征用审批等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等等。但由于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以及受管辖限制,检察机关对“村官”职务犯罪查处难,成案率低。

3、“村官”犯罪涉案金额不大,共同犯罪现象突出。作案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所查处的“村官”犯罪案中,共同犯罪金额最多的十几万元,个人犯罪金额最高不过2万余元,一般都在1万元左右。在长达十几年甚至二十多年的任期中,或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或借划分宅基地、村集体土地出租等收受贿赂,犯罪金额虽小,但侵害了几十户,甚至几百上千户农民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它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严重影响了农村稳定。

二、“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剖析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村官”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

1、村务不够公开是“村官”犯罪的根本原因。有些地方村级管理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的“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使民主理财流于形式,这无疑为某些“村官”滥用权力,肆意挥霍集体资财提供了条件。

2、权力过分集中是导致犯罪的必然因素。“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在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手中,甚至有的集党、政、企大权于一身,大小事情由其说了算,于是,行贿者便将目标盯住了大权在握的主要“村官”,那些能拍板定音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走向犯罪。权力的过度集中使“村官”作案有恃无恐,他们串通投标、伪造公文,无所不能。

3、“村官”自身素质不高。部分村干部受教育程度有限,文化层次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也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对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划不清界限,“村官”有时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是个啥样的“官”,不知道自己在协助乡镇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有的“村官”竟还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是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甚至有些“村官”受封建宗法观念影响,凭借家族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大搞派系斗争,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群众敢怒不敢言,为“村官”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一些村虽然党支部、村委、会计、出纳样样俱全,但形同虚设。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一只手收钱,另一只手管账,既不通知会计记账,也不将钱交给出纳,收上钱来自己拿着,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有人问起,拿出条子一包,说这就是钱。如果没人问,这些钱就是自己的。

4、“拿钱不多,管事不少”,为求补偿铤而走险。“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说,乡村干部在名义上是国家权力的末梢,但村干部真正的根还是在乡村,他们不拿或者只从村里拿很少的工资,几乎没有什么提升的指望,因此,他们更多的属于乡土社会,而不属于国家权力系统。”有些“村官”跟城里的干部相比,觉得自己没有“铁饭碗”,随着农村“直选”、“海选”村干部办法的普及,在位时间不确定,说不上哪一天就“下台”,得抓住机会谋私利,“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相当严重。

5、在位时间较长也是诱发“村官”犯罪的动因。由于他们长期任职,为本村的经济建设都作出过贡献,于是居功自傲,放松了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和思想改造,以为“村官”是没人管的“土皇帝”,缺乏自我约束成了一些“村官”违法犯罪的又一诱因。

6、上级部门疏于监管为“村官”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这一现象普遍存在。由于个别区、乡、镇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经济的好坏成为衡量“村官”政绩的首要因素,上级职能部门把那些“致富领头人”的村官作为他们树立的一面旗帜,大力扶持,对村级行政单位缺乏有力的监督,甚至存在渎职问题,从而滋生腐败,导致犯罪。

7、打击不力明显助长“村官”职务犯罪。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村官”掌管的资财名目众多,数额惊人,侵占、挪用现象严重,由于检察机关对“村官”的刑事管辖十分受限,而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却忙于侦查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等经济犯罪,在警力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无暇顾及农村经济领域犯罪,形成查办“真空”,无形中助长了某些“村官”职务犯罪的势头。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村民眼中,“村官”就是村里的“政府”。这些“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挪用公款等腐败行为,在农村基层产生的负面、消极的影响不容忽视:“村官”犯罪首先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其次,它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可信度下降;再次,“村官”犯罪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发。因此,“村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正性,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首先,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制度。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推进村务管理的改革,村内重大事务由村民委员会决策,有效地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防止“村官”利用职权谋私利,进一步密切党同基层农村的联系,贴近广大农民。

其次,完善基层“村官”的选拔任用制度。基层农村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实基础,也是社会主义事业得以开展的最广阔的天空,选好干部,用好干部,是重中之重。应在农村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首先,把好选举关。我国自推行“村官”“直选”制度以来,很多地方发生了贿选、逼选等严重破坏选举的事件,因此,一定要把好选举关,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其次,对“村官”中主要负责人的任期作出一定的限制,以避免长时间在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可以在政策上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农村干部队伍,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地域化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第四,“村官”的报酬要规范。可以根据该村经济发展状况,经群众讨论,村党支部、村委会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并与工作任务、工作实绩挂钩。对经济条件比较差的村,乡镇政府一定要帮助落实村干部的报酬,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最后,在“村官”的选任上要克服“家族村官”的现象。村长、书记、村企业总经理由一人兼任容易产生腐败,由同一个家族中的人担任也会导致集体腐败。“家族村官”容易抱成团,从而形成“村官家族”。

其三,加强对“村官”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加大对“村官”的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权力需要制约,失职应受处罚。为更好的进行权力监督,首先要抓好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制度的落实,及时收集村干部的信息。其次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基层村的责任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则是乡镇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其四,要全面发挥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作用。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以法律手段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事实证明,检察机关深入农村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式多、效果好,广大村民欢迎和信任。

最后,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主要包括文化素质的教育、权力观的教育和法治教育。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包括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前述所有的管理体制改革、权力制约等措施都是对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进行控制。要真正遏制“村官”职务犯罪,还必须加强对“村官”的教育,消除其犯罪的内因。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

第四篇:某市“村官”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某市“村官”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200年-200年三年间,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查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37起,本文试对这些案件进行剖析,归纳特点,探寻原因,提出预防对策,以遏制和预防同类案件的发生。

“村官”职务犯罪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从涉案类型看,近三分之二是挪用公款罪。在发案的37件案件

中,挪用公款23件,占发案数的62%,贪污10件,占27%,受贿4件,占11%。

(二)从涉案金额看,有不断增大的趋势。10万元以下24件,10-100万元6件,100-200万元2件,200万元以上5件。随着新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近年来涉农犯罪案件案值日趋增大。莲都区塔下村原村民主任黄永豪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高达270万元。

(三)从犯罪主体看,村民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居多。其中,村民主任18人(其中村委副主任1人),党支部书记14人,出纳2人(其中1人是村委委员兼出纳),报帐员2人(其中村党支部委员兼报帐员1人),会计1人。

(四)从判决结果看,量刑较为轻缓。在已经法院审理判决的27件案件中,判处实刑只有9人,而适用缓刑与免予刑事处分的有18人,其比例高达己判案件的三分之二。

(五)从受教育程度看,涉案“村官”绝大多没有受过高等教育。37起“村官”案件中,文盲1人,小学文化程度6人,初中文化程度20人,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9人,专科文化程度1人。

“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监督制约机制缺失。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村子,党支部大多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村党支部书记、村民主任的权力过大,为所欲为。有的村干部片面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认为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不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当选村干部后作风霸道,骄横跋扈,搞个人说了算。如莲都某村王某某,任村党支部书记20多年,平常独断专行,在任职期间,随意支配村里的资金,用公款作质押在银行贷款自己搞营利,并经常拿着公家的钱送人情,随意借给亲戚朋友使用,村里经济帐目不公开,造成集体财产严重流失。再如,村级财务人员选用不规范,会计、出纳大都由村委会主任、书记根据个人喜好选用亲信担任,甚至自己“一肩挑”,给滥用权力、自管自支、自报自批提供了方便。财务审批不严格,账目设置不规范,设置多个账本、多个户头,不定期公布账务等等,导致莲都水阁街道办事处七百秧村、缙云东渡镇东渡村、遂昌湖山乡湖方村、庆元松源镇五一村、云和石塘镇规溪村等数个村两委的原党支部书记和村民主任共同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窝案串案的发生,案发前村民的上访不断,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土地征用政策不完善。近年来,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成为包括村干部在内的农民利益冲突的焦点。土地在进入市场过程中其价值不是按照土地的补偿费而定,而是根据市场或用途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不规范,给予“村官”一把可以自由伸缩的尺子,“村官”代表村民与征用方签订征用合同,以较低的价格出让土地给征用方,征用方把工程部分项目及附属工程承包权优先给予“村官”,达到其与投资商“互利共赢”,并使这些利益被披上“合法”的外衣。而土地价格的不规范,同样给“村官”挪用或贪污土地征用补偿款留下种种可以掩护的借口与漏洞。如云和县规溪村委原主任叶某某和原支书王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移民、防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移民、防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23万余元,并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贿赂各1万元,分别因贪污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9年。又如原庆元县五一村书记王某某、村委主任叶某某与报帐员李某某,未经村两委研究决定,在2至5月期间,曾二次将该村土地征用补偿款200万元借给商人郑某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并约定以1%计算收取利息,意图予以私分。

(三)轻缓刑事政策负面影响。一方面,有的领导对群众反映的村干部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培养一个村干部不容易,只要其能完成上面交给的任务就当作是好干部,对诸如“村官”挪用公款行为麻木不仁,甚至包着捂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一方面,近三年“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有三分之二案件适用了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如缙云县院查办的壶镇中兴村原村民主任吕某某挪用公款6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该县东渡镇东渡村原村民主任郑某某挪用公款128万元,因其有自首的从轻情节也被判处不满三年的缓刑,对此,村民群众议论不少。量刑中轻刑化趋势,对职务犯罪的威慑力弱化,使一些人认为“村官”犯罪成本不高,惩处风险不大,故铤而走险重蹈复辙。

(四)案发“村官”自身素质低下。由于村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个别“村官”认为这不是铁饭碗,不如过一天算一

第五篇:浅谈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

浅谈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自身来讲,最根本的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了问题,思想觉悟不高,廉洁意识不强,经受不住物欲的考验;从外部因素讲,这几年乡村干部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说明在教育、管理、监督方面还有许多薄弱环节。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

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涉案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多是农民出身,平时又不重视自身素质修养,接受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相对较少,自律意识不强,造成部分村干部素质低下,眼里无政策,心中无法律,把当村干部作为捞取个人好处的资本。涉案人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要求和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法治观念极其淡薄,有些人错误地认为拿好处费、感谢费,将集体的钱借给他人使用不是犯罪行为。

(二)攀比心理作怪,侥幸心理居多。

在党的富民政策的鼓励下,一部分农民办企业、跑运输、包工程,先富了起来。对此,有些村干部心理失衡,认为自己为集体辛苦工作,工资微薄,得不偿失,他们不是想如何依法勤劳致富,而是思想动摇,想歪点,出邪招,贪占截留、挪用受贿,以此作为“致富”手段。此外,他们都在被查处时暗自庆幸平安无事,或自我安慰不会出事,带着侥幸心理,继续违法犯罪,结果往往东窗事发,锒铛入狱。

(三)监督制约不足,村务财务不透明。

一是内部监督淡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之间相互监督的意识淡薄,有的村党支部书记或者村主任独揽大权,对村级财务具有绝对的支配力。二是上级监督弱化。有些乡镇、办事处考虑稳定工作大局,一般采取松散性管理和所谓的“人性化”管理模式,导致对村干部的监督“软弱无力”。三是财务监督虚化。一些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人员变相成为村支书、村主任“私人秘书”,导致集体收入不入账、收支记账票据使用不规范、私设“小金库”现象时有发生。在办案中我们甚至发现个别村务监督小组公章由村报账员保管的现象。农村个别从事财务的人员文化及业务素质不高,例如发案的闵口村报账员郑某某、三门呈村报账员周某某、黎阳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新阳投资公司出纳黄某某三人均为小学文化,不懂会计业务,不能胜任岗位,更谈不坚持原则,唯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命令是从,不仅给村干部职务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也促使少数村干部的私欲澎涨,产生“不捞白不捞”的扭曲心理。

(四)制度落实不力,教育管理不严。

村规民约、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村民议事制度等等,仅仅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真正落实到实处的并不多,所有的管理制度几乎成了应付上级检查和达标的摆设。财务公开度不够,“白条子”出入账、随意审批、自收自支、虚假发票冲帐等不规范行为较为普遍,特别是对拆迁补偿款、土地出让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款等资金缺乏严格的监管,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有的村私设“小金库”,供少数村干部自由挥霍。

二、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强化法制警示教育。

充分利用警示教育基地资源,组织村“两委”人员定期参观培训,结合查办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进一步提高他们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今年,我院预防工作将进一步深化延伸涉农资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行动、“百场讲座”进乡村,通过上法制课、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赠送预防职务犯罪宣传读本、现场观摩职务犯罪案件庭审等形式,实现对区内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教育的全覆盖,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打好拒腐防变“预防针”。同时,我院将根据村居换届后的具体情况,及时进行专项调查,开展专项预防警示教育活动,对换届后的新任村“两委”人员跟踪打“预防针”,引导他们坚定理想信念、时刻牢记权利是人民赋予的,不辜负村民的重托和期望。

(二)加强涉农资金管理。

进一步健全完善“村财镇管”制度,各村定期上报财务凭证,由镇专门机构严格审核,制止“白条”、“包帐”、假帐等违反财经纪律费用的支出;改变村领导与财务人员的隶属关系,会计由镇经管站统一管理,报酬由镇政府统一支配;扎实做好村务公开,杜绝公款随意开支等不良现象,定期张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逐笔细化,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防止公开过程中出现随意性、盲目性,避免村务公开走过场。同时,充分发挥由检察院、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多家单位组成的涉农资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统一负责涉农资金领域的监管活动,通过检查涉农资金项目审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和走访农户,实行涉农资金动态监管。

(三)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农村基层组织要增强村财务管理、使用的透明度,把村级政务、财务真正公之于众,自觉接受村民监督;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对大数额开支要认真核实,弄清楚开支的来胧去脉;财政或审计部门对项目要进行认真结算、审计,并对结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涉农职能部门、乡镇党委政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

(四)延伸检察工作触角。

党委政府对于提出的村“两委”班子候选人进行认真审查把关,严格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决把作风霸道、有劣迹的“能人”排除在外。对正在接受调查或审查的人员,进行慎重研究,严格确定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宗派家族矛盾突出的村居,积极选派公道正派、有能力的党员乡镇干部或大学生任职。在换届选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规范操作,检察机关切实发挥检察职能,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派出1位副科级领导干部在换届选举期间驻村指导,并充分发挥2位正科级检察员驻村党建特派员作用,力保村居换届“阳光选举”。

(五)开展系统专业预防。

坚持对查处的每一起案件实行“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回访、一案一总结”,通过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调研工作,为党委作出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2013年以来,该院围绕惠农补贴、农村社保、农村义务教育、征地补偿、农民培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基础设施及美好乡村建设等8类重点项目,开展个案预防7个;围绕财政等涉农资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基层站所、村两委班子等基层组织,开展系统预防;围绕涉农资金的申报、管理、发放、使用等4个重点环节,开展专项预防;针对本院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存在的有关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发放检察建议5份,督促其规范管理,努力让涉农资金在制度内管理、在阳光下审批、在群众监督中运行。

浅议农村村官职务犯罪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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