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湖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均应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下列经营者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的;
(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
(三)销售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及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农副产品的;
(四)销售保健食品、食盐、食品添加剂的;
(五)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摊贩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检查,并负责印制食品流通许可证。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审核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承担。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的领导、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负责印制有关申请文书表格。根据本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分布情况,可以审核发放下列企业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一)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全国性食品连锁经营公司;
(三)属于市、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管辖范围,且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需要直接审核发放流通许可证的其他企业。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城区行政分局,下同)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基层工商分局、工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经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工商所可以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审核发放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四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核人员,应当根据职责审查或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核机关的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是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准人。核准人可书面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行使核准权。
工商所所长(含基层分局局长,下同)是食品流通许可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工商所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受理岗,明确许可受理、审查、现场检查、日常监督管理的人员和责任。
第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核和发放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审核机关应当并指导工商所将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提交资料目录等内容予以公示。
第二章 许可证申请条件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场地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
(二)有固定的经营和仓储场所,经营面积必须与经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三)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经营散装食品的,25米以内无暴露的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
(四)经营场所地面应当干燥、平整、便于清洁;
(五)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
(六)超市、商场(店)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鲜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布局;
(七)经营和仓储场所内不得有农药、工业酒精等有毒有害商品(物品);
(八)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应当通过设置分隔墙或不小于5米的间距相互分开;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场地条件。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施条件:
(一)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应当严格分开;
(二)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三)经营场所内应配备防鼠、防蝇、防尘等设备或设施;
(四)散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设施,保持区域清洁;并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五)大、中型超市、商场(店)必须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其他食品零售商店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
(六)大、中型超市、商场(店)的食品储存要设置相应区域;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的,应当有与所经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仓库或冷库;
(七)大、中型超市、商场(店)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
(八)超市、商场(店)应设有足够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九)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大型超市、商场(店)应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仪器设备;
(十)食品经营场所及库房存放食品的货架(台)应当与地面、墙壁保持一定间距;
(十一)食品经营企业以及从事食品批发(食品总经销、总代理)、开办食品超市的其他食品经营户,应当配备电子计算机,建立进销货电子台账;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设施条件。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人员条件:
(一)从业人员应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市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人员条件。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制度条件。
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
第十条 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向经营地工商所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不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不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八)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九)经营设备清单;
(十)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通过当地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转交申请人经营地工商所受理。
第十一条 工商所收到《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时,应当对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审核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工商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派出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由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申请人经营地工商所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或者收到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定核查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现场实地核查。现场核查由工商所长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设施、人员、制度等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未达到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撤销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经现场核查,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由核查人员、所长或副所长签署意见,连同申请受理材料一并报审核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 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进行审核,自接受工商所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证申请的,工商所或审核机关应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审核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食品流通许可证件交由受理工商所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七条 审核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予以填写。
(一)经营者名称:应与申请人所提供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名称一致。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名称按申请填写;
(二)经营场所:具体核定到门牌号。农村地区没有门牌号的,核定到村、组;
(三)负责人: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四)主体类型: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具体分为:
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个体工商户; 5.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许可范围: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方式核定;
(六)许可证编号:由2个字母+16位数字组成。即:SP+6位行政区划代码+2位发证年份+1位主体性质+6位顺序号码+1位计算机校验码。主体性质指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合作社。“1”表示企业,“5”表示个体工商户,“8”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校验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七)有效期限:自许可准予时间开始,有效期为3年。申报的经营期限或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其申报的经营期限或营业执照的期限核定;
(八)发证机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九)发证日期:审核机关许可决定的日期。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副本内容应当填写一致。
第四章 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撤销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事先向经营地工商所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需延续许可期限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经营地工商所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变更、换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程序规定审查、审核有关许可事项及申请材料。变更、换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毁坏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向经营所在地工商所申请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一)审核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审核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审核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换证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核机关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注销、撤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有效期届满后5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核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每年应当对食品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当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核机关和工商所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及从业人员健康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经营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二十六条 审核机关应当按照“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的原则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工商所应当依据各级审核 机关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修改完善食品经营经济户口(含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实行动态管理。
许可档案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顺序装订,《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放在设备清单后。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撤销以及对被许可人行政处罚的材料,审核机关应当及时整理,一并进入许可档案。
第二十七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的,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参照企业登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审核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现场核查人员不认真履行现场调查职责或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作出食品流通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程序作出食品流通许可决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不予撤销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予追究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依法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三十条 审核机关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时,不得收取工本费。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预算。
第三十一条 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于从事供食用的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经销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含本级或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txt这世界上除了我谁都没资格陪在你身边。
听着,我允许你喜欢我。除了白头偕老,我们没别的路可选了什么时候想嫁人了就告诉我,我娶你。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周伯华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二十九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编号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
(三)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的,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流通许可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代言问题食品要罚
晨报讯(记者 朱烁)从今天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不得出现在广告中推荐食品,明星做虚假食品广告“惹祸”,也要受罚。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列出了13种禁止经营的食品,问题奶粉、苏丹红、多宝鱼、地沟油等食品领域安全事件均有涉及,办法规定,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等。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明星做食品广告,一旦吃出问题,代言明星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起受罚。办法还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否则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中特别明确,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台
晨报讯(记者 朱烁)从今天起,商家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并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许可证必须满足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等条件。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3年。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在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后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三篇:食品流通许可证年检
食品流通许可证年检
一、年检验证流程
第一步:参加年审的食品经营户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审验报告书》。
第二步:食品经营者向工商所提交《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参加年检、验证的材料。
第三步:工商所接收年审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食品流通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第四步: 许可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年检验证戳记。
二、年审时间及年审范围
(一)年审时间: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个体工商经营户验证时间;3月1日至6月30日,为企业审验时间。食品经营者应当在1月1日至4月30日(个体工商户)或3月1日至5月31日(企业)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审验材料,并参加年检验照。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审验的,可在4月30日(个体工商户)或5月31日(企业)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延期申请,经许可机关批准,可延期,但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年审范围:2009年6月1日前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必须参加年审;当年新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三、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年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检验证报告书;
(二)食品经营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本人亲笔签名);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四)《营业执照》副本和副本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六)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八)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
(九)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含平面图);
(十)经营环境、场所、设备、存储食品(原料)库房、运输工具等备案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经营者应当在提交材料上签字盖章进行确认。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人)签字。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费用:新办2000元左右
年检:金水区1000元,中原区二七区1500元,管城区2000元
第四篇:食品流通许可证
关于荣真试吃工作流程的汇报
王经理:
您好,自我们荣真商贸进入大润发系统以来,为了攒聚柜台人气,搞活销售气氛,提高销售业绩,一直坚持不间断的进行试吃这种面销手段,也收到了很好的成效。现将试吃工作的管理流程向领导汇报一下;
试吃品是除订单送货量以外另外单独配送的,随订单货物一并进入各门店,重量精确到0.1kg。试吃部分进入门店后单独处放和管理,当店内需要进行试吃时将将试吃品取出称重,打出价签,一式两份,促销员一份,另一份备用给各门店课长。以此来计算试吃品的数量,当试吃部分将要超出时,由促销员提醒我们送货司机,下次送货时一并送来。
关于厂商反映的我们商品损耗大的问题。第一,我们的商品送货时按3%扣重,自然损耗应该能够持平;第二,我们的试吃部分自己提供,不跟店内货物统一管理;第三,各门店店员均有反应我们的商品遭到顾客并袋,店内丢失,内盗情况严重。
我们的商品以高单价的商品居多,不管并袋,丢失还是内盗,一斤的价格都会是传统低单价商品的十倍甚至更多,在我们这方面,我们会加强对货物的关注和管理,严格执行试吃标准。当然,希望店内给予最大的帮助,共同管理好货物。举个很明显的例子,历城店曾经反应过货物损耗大的问题,最后究其原因是内盗问题严重,店内领导为此实行了课长,导购,防损三方一天一盘点的政策,最终成功的控制了损耗。
试吃这种面销手段我们也付出了很大的人力物力,终究是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在管理试吃方面我们会本着诚信的原则去进行,坚持不懈的进行下去。但不希望被不怀好意的人利用这一点去讲损耗的大小。货物的管理需要店内领导多多给予支持!致谢!
济南荣真商贸有限公司
2012年6月25日
第五篇: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材料,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关于办理时所需的材料肯定是需要全部备齐才能确保最后的办理流程可以顺利快速,那么我们在办理的时候是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材料首先就是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这是申请前必须有的一项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未设立的母体企业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未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这部分材料与提交给注册科的材料一致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负责人任命书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意向书。负责人任命书是指上级单位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原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与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中的负责人一致的无需提供负责人。不一致的提交有关新“负责人”的任命书。注这里的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不需要提供聘用合同或意向书。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申请人提交文书需表明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及设备数量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包括经营场所的空间平面图、供货、销售流程文件食品贸易需在文件中体现经营模式和流程图 空间平面布局图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内容包括进货检验制度、进货查验纪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退市制度、食品检查、存放、运输制度等规模较小注册资本500万以下的可以将上述制度合并制定。8.其他材料。
企业的实际联系地址、全体股东的居住地、联系电话、身份证明复印件。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应有健康证明在新设申请时可不必提供但在变更时要提供日常监管中也要检查。END
在准备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材料需要的注意事项
• 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都应当是使用A4纸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注意申请人的概念。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 所以申请材料中未设立的母体企业全体投资人签字未设立的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盖章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公章。• 强调签字的真实性。
原作者:【汉唐信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