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外省设计单位入川备案要求
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10)第十二条:“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须持有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
(二)在我省已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三)人员、办公场所及技术设备等要求请参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1号)。
三、申报材料
(一)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teniu.cc/webSite/main/pageDetail.aspx?fid=85befbdc-ca2b-45d2-bb1b-6011c4a60fbf&fcol=236009
窗口
028-5557564
勘查设计协会 028-85565955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特制订《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入川企业)。
第三条 入川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通过年度备案的入川企业依法参与我省勘察设计招投标、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川企业年度备案审查、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入川企业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在我省已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四)人员要求:
1、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须为独立法人单位正式聘用在编职工并常驻四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
2、入川企业分支机构,可根据拟在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须满足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其总数应达到现行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30%,且专业设置齐全。
3、从事工程勘察的入川企业分支机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且技术队伍级配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名。
(五)入川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的分支机构应有足够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从事专业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满足专业勘察和测试监测检测等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
(七)有健全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八)企业诚信状况良好。
第六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入川年度备案时,须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持下列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或个人执业印章)办理:
(一)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teniu.cc/)进入“四川省省外入川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申报、打印《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入川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专用介绍信(收留原件)。
(三)企业法人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存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独立法人单位购买的社保证明。
(六)分支机构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七)分支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除外)的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近期社保部门出具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的社保关系明细清单证明材料;已由原聘用单位购买社保并在原单位退休、调出的人员社保,应当专项说明并提供相应资料。
(八)分支机构的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协议。
(九)入川企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购物发票复印件。
(十)续期备案的入川企业,应提供在川分支机构上年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签章的主要技术人员并附施工图审查报告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川企业,续期备案须提供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1、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认定有勘察设计质量事故责任的;
2、被建设单位投诉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违法市场行为的;
3、有不良行为纪录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4、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条文的。
上述材料中,《申请表》一式四份,企业法人栏签字必须是本人签字;
(二)至
(九)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
(十)项由续期备案申请单位提供。
第七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入川年度备案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必要时进行办公场址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证》。《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以发证之日起计算。需开展业务,应在届满之日起提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未申请续期的《备案证》自行失效。
(三)通过年度备案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方可在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对备案后一年内未中标和未承揽勘察设计项目的入川企业,第二年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八条 投标文件承诺及入川承揽工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是已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人员。
第九条 入川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及分支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信息变更。
第十条 入川企业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对备案专业人员与实际从业人员不一致以及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除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记入不良行为外,一年内不受理其入川备案申请,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资质许可机关。
第十一条 入川企业在川承接的勘察设计项目,其勘察设计文件须委托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应查验备案证、《登记表》并核对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签名、注册执业印章及出图章。
第十二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施工图审查备案时,须将入川企业办理的备案情况,以及勘察设计文件上的签字人员与备案人员是否一致,作为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审查情况应定期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四川省统一的注册人员数据、企业、勘察设计项目和质量事故数据库,实现与全国工程项目中央数据库对接,并建立数据库运行、维护以及在勘察设计项目投标中的监督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川建勘设科发[2010]612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四川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川治工﹝2010﹞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 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的要求,为扎实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方便社会公众网上办事,为社会提供真实、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从2011年1月10 日起,在原有办理程序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基础上,开展网上办理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和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入川备案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程序
(一)网上备案。2011年2月1日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省外入川勘察设计单位登录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teniu.cc),运用“四川省建设类企业初始信息卡”标注的用户名、密码,分别进入“四川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省外入川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技术人员信息、项目信息等数据,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备案。
(二)网上申报试运行。2011年1月10日起,网上申报系统试运行,启动网上办理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业务,各单位应用“四川省建设类企业资质信息卡”标注的用户名、密码,分别进入“四川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省外入川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数据,打印出带条形码的申请表,签字盖章后会同所需的附件材料按相关规定提交主管部门办理。
(三)网上申报正式运行。2011年2月1日起,“四川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川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运行。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和省外入川勘察设计企业全部通过该系统办理网上申报业务。
二、组织服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负责“四川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川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的网上技术支持服务工作。在网上办理上述业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可与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或信息中心联系。
三、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 联系人:孙高睦
联系电话:028-85587332 住房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 联系人:赵伟杰
联系电话:028-85533312转3号键
第二篇:外省设计单位入安徽省备案说明
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的通知
2008-9-2 15:18【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设[2008]179号
各市建委:
为做好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工作,规范和精简备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加强对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管理,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的规定和我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建设[2007]234号),我厅制定了《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附件:《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
为做好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工作,规范和精简备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建设〔2007〕
234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单项登记备案
1、提供材料
①《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
②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介绍信
和诚信证明;
③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所承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合同;
⑥工程负责人任命文件,项目完成人员的“三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⑦项目完成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为一式三份,②-⑦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公章,个人证件复印件还应有其本人签字。
2、办理程序
①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直接向项目所在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②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规定的,核发《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③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将《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
案申请表》报送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二、定期登记备案
定期登记备案是为方便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皖多次承接业务,避免每个项目均要办理单
项登记备案的一项简便措施。
1、申请条件
①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②在皖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③近二年在皖承接中型以上(含中型)项目不少于3项,并通过了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
④常驻我省的技术人员总数及各专业技术骨干(主导专业人员)人数应达到相应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50%以上,且须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
其中建筑设计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人员须满足:
常驻我省的技术骨干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均不少于2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必须为
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工程勘察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人员须满足:
常驻我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技术队伍级配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本专业技术骨干,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名,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具有本专业高级
技术职称。
⑤在我省有固定工作场所;
⑥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装备;
⑦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⑧企业诚信状况良好。
2、提供材料
①《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定期登记备案申请表》;
②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介绍信和诚信证
明;
③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在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在皖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
⑦在皖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和法人授权书;
⑧常驻我省的所有技术人员的“三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和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⑨常驻我省的所有技术人员中勘察设计人员信用信息登记表。
上述材料中,《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定期登记备案申请表》为一式三份,②-⑨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公章,个人证件复印件还应有其本人签字。
3、办理程序
①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向在皖分支机构所在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
②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原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
③省建设厅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规定的,核发《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
接业务定期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三、监督管理
1、《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定期登记备案证明》是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的凭证。未经备案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不予受理施工图审查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已经办理定期登记备案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在皖承接勘察设计业
务,不需再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手续。
2、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的工程项目,其施工图审查必须委托安徽省内经省建设
厅批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得委托省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必须由总院签定项目合同,勘察设计质量由总院负责。勘察设计文件的扉页应当加盖总院的行政章、出图专用章,并有总院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或签章。施工图文件的签字必须与登记备案人员相
一致。
4、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有违反国家和安徽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取消其登
记备案资格,并依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5、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的监督管理。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时,应查验其办理登记备案情况,并定期将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承接本地区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并报告
省建设厅。
第三篇:入川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特制订《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入川企业)。
第三条 入川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通过备案的入川企业依法参与我省勘察设计招投标、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川企业备案审查、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入川企业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在我省已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四)人员要求:
1、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须为独立法人单位正式聘用在编职工并常驻四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
2、入川企业分支机构,可根据拟在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须满足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其总数应达到现行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30%,且专业设置齐全。
3、从事工程勘察的入川企业分支机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且技术队伍级配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名。
(五)入川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的分支机构应有足够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从事专业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满足专业勘察和测试监测检测等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
(七)有健全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八)企业诚信状况良好。
第六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入川备案时,须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持下列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或个人执业印章)办理:
(一)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teniu.cc/)进入“四川省省外入川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申报、打印《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入川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专用介绍信(收留原件)。
(三)企业法人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存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独立法人单位购买的社保证明。
(六)分支机构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七)分支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除外)的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近期社保部门出具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的社保关系明细清单证明材料;已由原聘用单位购买社保并在原单位退休、调出的人员社保,应当专项说明并提供相应资料。
(八)分支机构的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协议。
(九)入川企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购物发票复印件。
(十)续期备案的入川企业,应提供在川分支机构上年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签章的主要技术人员并附施工图审查报告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川企业,续期备案须提供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1、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认定有勘察设计质量事故责任的;
2、被建设单位投诉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违法市场行为的;
3、有不良行为纪录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4、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条文的。
上述材料中,《申请表》一式四份,企业法人栏签字必须是本人签字;
(二)至
(九)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
(十)项由续期备案申请单位提供。第七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入川备案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必要时进行办公场址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证》。《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以发证之日起计算。需开展业务,应在届满之日起提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未申请续期的《备案证》自行失效。
(三)通过备案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方可在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对备案后一年内未中标和未承揽勘察设计项目的入川企业,第二年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第八条 投标文件承诺及入川承揽工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是已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人员。
第九条 入川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及分支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信息变更。
第十条 入川企业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对备案专业人员与实际从业人员不一致以及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除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记入不良行为外,一年内不受理其入川备案申请,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资质许可机关。第十一条 入川企业在川承接的勘察设计项目,其勘察设计文件须委托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应查验备案证、《登记表》并核对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签名、注册执业印章及出图章。
第十二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施工图审查备案时,须将入川企业办理的备案情况,以及勘察设计文件上的签字人员与备案人员是否一致,作为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审查情况应定期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四川省统一的注册人员数据、企业、勘察设计项目和质量事故数据库,实现与全国工程项目中央数据库对接,并建立数据库运行、维护以及在勘察设计项目投标中的监督监管制度。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第四篇:入川备案流程
入川备案流程如下:
一、注册分公司 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二.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总公司营业执照;
6、总公司税务登记证;
7、总公司机构代码证;
8、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办理部门:成都市工商局
办理地点:成都市草市街2号市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三、入川分支机构备案流程
1、办理好分公司后,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四川省建设厅806室领取卡片,获得卡上的用户名和密码后,按卡上的要求进入网站填写相关资料;(填写注意事项:在企业基本信息一栏中,驻川办事处一栏中选择“江苏驻川办事处”,数据上报时选择“江苏驻川办事处”)
2、资料填好后带齐所有相关材料(复印件),交到我处成都办公室进行预审核,预审核通过后再带齐所有原件进行原件审核,审核所需原件及材料如下:
⑴运用“四川省省外入川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出的带条型码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按顺序打印,A4页面,一式5份);
⑵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具的出省设立分支机构专用介绍信;
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⑷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书;
⑸省外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⑹内工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⑺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要求是高级工程师】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若不是高级工程师,必须要求中专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
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身份证、职称证;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要求十年工作简历。
⑻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注册建造师需要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证及执业印章鲜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需要身份证、上岗证,其他技术人员需要身份证以及职称证(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等级与母体公司主项资质等级一致,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
⑼所有人员都需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需明细单并总公司注册地社保局盖章)。
⑽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经营场地不得小于150平方米,非住宅。
以上⑵-⑽项装订成册,其中⑵-⑷需原件装订;另做⑵-⑽复印件一份(⑵-⑷也为复印件)装订成册,交由西南办存档,以便核查。
3、审核通过后将网站所填相关资料打印一式四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西南办事处盖章后交到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建设厅办理入川备案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36号
办理完入川备案后需拿总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证、总公司开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到成都市造价总站办理规费取费证。
地点:星辉东路
时间:每星期三办理
第五篇:外省企业入滇备案 怎么办理
外省企业入滇备案 怎么办理?
一、文件依据: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25号)
二、审批权限: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办理流程:
1、企业按照《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准备备案材料;
2、企业将备案材料报送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入滇备案窗口;
3、办理云南省建筑业管理系统用户认证卡(详见:关于领取及换发《云南省建筑业管理系统用户认证卡》的通知),认证卡领取后将相应的企业信息上报至入滇建筑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4、在备案材料和网上资料均上报后,进入审批;
5、审批合格,颁发《云南省省外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入滇备案证》。
四、入滇备案办理流程图:
省外企业入滇备案办理流程图 下载
五、施工企业备案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所需材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介绍信。
2、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4、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入滇企业负责人委托书及办理入滇备案手续人员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6、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建造师(需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项目负责人证)、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建造师、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数量要求为特级总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5人,一级总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二级(含二级)以下总承包及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各不少于3人)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7、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件、复印件。
8、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公场地证明原件、复
印件。
9、《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
(二)、注意事项
1、分公司技术负责人职称级别不得低于总公司技术负责人职称级别;
2、总承包特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三名,总承包一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得少于两名,专业承包一级施工企业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得少于一名;
3、领取备案证时,带取件委托书。
六、监理企业备案材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介绍信;
2、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3、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4、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入滇企业负责人委托书及办理入滇备案手续人员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6、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不少于5人的执证监理人员(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7、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件、复印件;
8、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公场地证明原件、复印件;
9、《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
七、检测企业备案材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介绍信;
2、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质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3、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
4、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入滇企业负责人委托书及办理入滇备案手续人员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6、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事检测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7、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件、复印件;
8、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公场地证明原件、复印件;
9、《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
八、企业信息变更:
(一)、涉及范围:
公司名称、公司法人、公司地址、公司营业执照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资质证书信息。
(二)、所需资料:
1、公司申请;
2、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云南省省外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入滇备案证》原件。
九、人员信息变更:
(一)、涉及范围:
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分公司信息员、建造师、安全员、质检员、监理人员、检测人员。
(二)、所需资料:
1、分公司负责人变更
(1)变更申请;
(2)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分公司税务登记证原件;
(3)总公司任职文件;
(4)变更后人员身份证原件。
2、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变更
(1)变更申请;
(2)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公司劳动合同原件,社保证明原件。
3、分公司信息员变更
(1)变更申请;
(2)身份证原件,公司劳动合同原件,社保证明原件;
4、建造师、安全员、质检员、监理人员、检测人员变更
(1)变更申请;
(2)相关人员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身份证原件,公司劳动合同原件,社保证明原件。
十、遗失补办:
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换证
1、遗失补办
(1)公司出具的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要求法人签字);
(2)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遗失声明要求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2、污损换证
(1)公司出具的证书污损换证申请(要求法人签字);
(2)污损的证书原件。
十一、注销办理:
1、违反国家和云南省建筑活动管理规定被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清除出云南省市场的企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予以注销,并通知有关单位;
2、企业自愿退出云南省市场的可以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交回备案证原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