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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列区校园足球联盟章程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0-75056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5 15:07: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梅列区校园足球联盟章程

梅列区校园足球联盟章程(试行)

为规范梅列区校园足球联盟的日常活动,更好地推进该领域的研究和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联盟的正式名称是梅列区校园足球联盟。第二条 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及试点县(区)遴选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函【2014】46号);《教育部关于成立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教体艺函【2015】1号);《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5】6号)和《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国发办【2015】11号))精神制定。

第三条 性质

梅列区校园足球联盟是梅列区从事足球运动的各级学校自愿结盟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四条 宗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方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精神,落实青少年足球推进计划。推进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三)团结梅列区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热心足球事业的部门企业,广泛开展梅列区校园足球运动,大力发展梅列区青少年校园足球事业、积极繁荣梅列区校园足球文化,为增强青少年体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梅列区青少年足球运动水平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推动梅列区学校足球教学、科研、课余训练、运动竞赛和对外交流等工作的发展,为增强学生体质和运动水平而努力。

(五)加强本联盟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本联盟校园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培训足球教师,组织联盟内的比赛。

第五条 任务

(一)根据《中国足球改革方案》和教育部及福建校园足球领导小组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管理和指导联盟内足球运动的发展。

(二)弘扬梅列区优秀体育传统,积极借鉴足球强国的先进理念,建设具有梅列特色的现代校园足球文化,创造和谐校园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三)推动梅列区校园足球运动的普及,将足球融入学生的生活,为学生创造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进而增加校园足球人口数量,为提高校园足球运动的竞技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四)制定科学、系统、适合各不同年龄阶段学生使用的青少年足球教学训练大纲和基本培训教材,规范梅列区青少年足球教学训练过程,建立健全校园足球科技攻关体制,为提高梅列区学校足球训练水平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五)完善梅列校园足球联赛制度,即初中、小学校园足球联赛体系,健全各级联赛激励机制,为运动员升学、学校招生等政策提供支撑和保障,确保梅列区校园足球长期、稳定发展。?

(六)完善本联盟的各级校园足球教练员、裁判员注册和培训制度,通过交流与考察、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举办讲座、定期培训与考核等,提升各级教练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各级裁判员的执法水平、提升足球运动员的体育素养。

第六条 住所

梅列区校园足球联盟的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三明八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业务范围

(一)中小学足球教学与培训;

(二)中小学足球竞赛;

(三)会员及协会人员的校园足球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第八条 主管单位

本联盟业务主管单位是梅列区教育局。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联盟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十条 加入本联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联盟;

(三)具有开展校园足球运动的必要条件;

(四)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热爱足球运动;

(五)必须自觉履行协议的权力和义务。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加入本联盟必须向本联盟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联盟章程和各项规定。并签署协议书。

(二)本联盟接到申请书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吸收其为正式会员。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参加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及各类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联盟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表决权。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联盟管理,接受联盟监督和考核;

(二)有义务维护联盟的权益、名誉和形象;

(三)认真完成联盟制定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竞赛和其他各项活动;

(五)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校园足球活动;

(六)要完成一支校园足球研训队伍建设,一支校园足球队建立、至少安排一节足球课入体育活动课或拓展课、探究课;

(七)组织校园足球指导员(教练员)或专职人员参加培训;

(八)在校内有条件的开办校内足球联赛,可以以班级为单位,丰富校园足球文化建设;

(九)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会员退出

(一)会员单位要求退出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联盟,并经过理事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退会一经批准,即失去在本联盟享有的权利。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一)会员单位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作自动退出联盟;

(二)会员单位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三)会员单位给本联盟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退出联盟学校不再具有重新加入联盟的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联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决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九条 联盟会员代表大会推选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联盟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联盟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联盟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和检查秘书长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理事长、执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内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部门资助;

(二)捐赠;

(三)社会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联盟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随本联盟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13日梅列区校园足球联盟成立大会讨论通过并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归梅列区校园足球联盟所有。

第二篇:中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联盟章程

中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联盟章程

(草 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中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联盟(以下简称中青少足联:),英文名称: Chinese Junior Campus Football Development League,(缩写:CJCFDL)。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国内中小学校、高等院校、足球培训机构及文化体育产业相关单位和从业者自愿组成的互利共同体,属非盈利性合作组织。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青少年足球的发展方针、政策,全面开放,多方融合,创新发展,合作共赢,坚持以球健体、以球促智、以球育人、全面成长,推动青少年足球的健康、科学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青少年足球的教育方针政策,促进社会各方面关心和支持青少年足球事业;(二)把握青少年足球发展趋势,整合和凝聚青少年足球各方优势资源,为联盟成员创造相互联系、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平台;(三)协助联盟成员制定发展战略,帮助联盟成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协调、组织联盟成员开展活动;(四)开展青少年足球的科学研究与培训,引进意大利AC米兰等国内外足球俱乐部高水平的青训营项目,结合联盟成员实际,对联盟成员的球员、教练和管理者进行系统、全面的专业培训;(五)促进联盟成员与意大利AC米兰足球俱乐部等国内外足球俱乐部的足球文化交流;(六)结合国家青少年足球发展规划要求,组织青少年足球项目的策划和实施,积极开展国内外青少年足球赛事和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各种相关论坛、会议、研讨、展览展会等活动;(七)围绕青少年足球发展需要,以联盟成员为基础,打造一批青少年足球特色学校;(八)大力推进青少年足球宣传平台体系建设;(九)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青少年足球发展规划和政策,关注行业发展状况,掌握行业发展问题,反映联盟成员的合理愿望和要求,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和协助落实国家有关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项目资金;(十)促进行业自律,维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联盟实行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团体会员应当是各省、市、县(区)的教育行业部门(组织)。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意本联盟章程;(二)有自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分别填写单位会员、团体会员登记表;(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具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获得本联盟会员与意大利AC米兰等相关足球俱乐部提供的服务;(三)具有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具有自愿退盟的权利。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四)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盟应书面正式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时需提前或推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理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调整时,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更换建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经会员代表大会酝酿讨论通过的理事组成,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主要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三)讨论决定本联盟工作计划;(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七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酝酿讨论通过产生,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

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置所属机构方案及其负责人人选;批准内部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以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本联盟理事长为本联盟负责人。

秘书长提出若干副秘书长人选名单,报理事长批准。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三)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会换届或更换之前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程序: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理事会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因政策规定或其他原因,经常务理事会提议,理事会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会可终止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三篇:联盟章程

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智能家居企业联盟(下称联盟),英文名称:China Smart Home Industry Alliance 缩写:CSHIA。

第二条 联盟性质:联盟由在中国境内从事智能家居产品生产、经销、技术研究、工程安装的知名企业、媒体自愿组成,是一个集联合性、专业性和行业性于一体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联盟目标:营建健康有序、可持续的产业经济环境,提升中国智能家居产业整体市场形象。

第四条 联盟宗旨:凝聚联盟内各成员的共识,为行业共同利益服务。打造以产、学、研、工程多赢的产业平台,整合优质资源,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不断完善业内技术标准,提高行业整体能力,加强行业内外的广泛合作,提升中国智能家居产业在国际市场的总体竞争力。联盟促进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推动政府制定有利于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提升联盟成员的群体竞争力。

第二章 联盟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 发挥产业自律职能,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联盟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争取成员稳定的生存空间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维护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担任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的纽带和协调职能。

第六条 营建行业文化,建立联盟内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公平竞争、长短互补、共同发展的环境。

第七条 共同丰富、完善、提升产业发展所需的相关技术及标准,定期举办联盟内的信息交流、研讨、服务等活动。成为联盟成员之间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产业、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协助联盟成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开展校企合作,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开展联盟内外的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的合作。

第九条 透过媒体平台,提高联盟影响力,向社会推荐联盟企业,实现在联盟成员内优先采购和选用。营造成员沟通、学习的平台,提升联盟成员在企业运营、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的整体水平;促进联盟成员单位与行业外企业在产品、技术、方案、服务的合作,推动完善产业链和产业发展环境。

第十条 保护联盟内各企业的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对外解决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

第十一条 开展有助于CSHIA相关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联盟组织架构:

(一)联盟大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联盟重大事务。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联盟大会的职责是: 1.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2.审议批准联盟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报告; 4.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5.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1.向联盟大会提交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2.解释联盟章程; 3.执行联盟大会决议; 4.拟定联盟工作报告; 5.制定财务预、决算报告; 6.决定联盟成员、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7.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8.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9.向联盟大会提交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10.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11.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对联盟大会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一)秘书处的职责是:

1.执行联盟大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 3.起草联盟工作报告; 4.起草财务预、决算报告;

5.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6.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7.联盟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2.提名副秘书长并报理事会审议; 3.召集和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

4.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重大活动;

第四章 加盟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二)热衷于推动中国智能家居业及技术标准的发展;

(三)拥护本联盟的章程,履行本联盟的各项义务;

第五章 加盟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填写《中国智能家居产业联盟申请表》,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第六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平等享有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一)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对联盟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三)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四)优先与联盟内其他成员协作;

(五)质询联盟财务收支状况;

(六)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七)享有联盟成员专利;

1.享有中国智能家居产业联盟徽标的使用权;

2.享受联盟网站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免费发布服务(发布内容要以联盟成员共享的版块和栏目主题内容为准);

3.以优惠价参加联盟主办的培训、研讨、联谊会、展览会、高峰论坛等活动; 4.经联盟秘书处书面批准,联盟成员可以以联盟名义举办活动;

(八)有退出联盟自由

第七章 联盟成员的义务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签署适用于成员的有关知识产权声明,联盟成员须按统一格式在其宣传资料的显著位置标注联盟徽标和名称。相关联盟的知识产权政策及协议根据具体项目进一步讨论完成;

(三)认可并支持技术与标准,致力于推动CSHIA产业发展;

(四)在CSHIA领域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等方面进行实质性投入,主动按照各自单位的特点在产业链上协作,积极推动产业化的进程;

(五)在CSHIA领域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过程中,积极申请并维护相关专利;

(六)按时、足额交纳联盟会费;

(七)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并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推荐联盟新成员;

(八)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第八章 退出和除名

第十八条 对于背离中国智能家居产业联盟宗旨,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的成员,经秘书处核实,提交联盟大会审议决定除名。联盟成员被除名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并通报联盟所有成员,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联盟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九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联盟理事长单位会费为每年伍万元人民币,联盟理事单位会费为每年贰万元人民币,企业会员单位会费为每年伍仟元人民币;

(二)会员培训、认证费用;

(三)论坛及其他活动赞助费用;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

(一)联盟秘书处所需的管理费用支出;

(二)联盟举办各项活动支出;

(三)其他与联盟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联盟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联盟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派到联盟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所在联盟成员承担。外聘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联盟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联盟终止

第二十三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联盟大会依法决议。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条款,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立大会讨论通过后,由联盟发起单位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所有

第四篇:联盟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产业投资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各行各业中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发展需求的企业,及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思想文化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通过友好协商,自愿发起并形成的公益性、学习型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规范,坚持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提高企业家的素质,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从联盟成员单位的需要出发,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打造现代化企业关系网络,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联盟宗旨:产业互补、项目互动、资源共享、资本联动、多赢发展 联盟核心价值:用产业赢得尊重 第四条 联盟驻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任

第五条 本联盟围绕互助、互动、互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 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反映企业、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针对企业和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组织企业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理论界的专家学者进行交流、座谈。

第九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条 本联盟根据联盟成员及其所在地区政府及企业的实际需要开展各项活动,整合利用多种渠道、多种资源为成员提供信息服务体系、专家服务体系、联盟成员自助体系:(一)请专家学者或著名企业家作报告, 举办各种专题讲座、论坛;(二)围绕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举办各类研讨会;

(三)为成员企业的发展、融资扶持、管理提升提供咨询、诊断和资源对接;

(四)举行各类座谈会,交流研讨工作与生活中的各种课题与难题,开展文娱、体育和旅游活动,增进健康,愉悦身心,丰富企业家的业余文化生活,密切联盟成员之间的联系。(五)举办各地政府对接会,为联盟成员寻找项目,协助各地政府招商引资。(六)在联盟成员单位间开展考察活动,交流经验,共同提高;(七)与其它高层经理人组织及其他社团进行联谊活动;

(八)积极参与促就业、谋发展等公益活动,应联盟成员要求开展其它有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联盟每年举行多次专题讲座、论坛、联谊等活动,经常根据联盟成员的需要,依照联盟成员所在企业的不同行业与专业,有针对性地活动,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交流经济、技术信息。

第十二条 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团体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团体和企业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联盟成员企业之间及联盟成员企业与境内外同行之间的业务联系、联谊活动,推进企业之间的经济协作。

第十三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联盟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联盟成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政府、企业、企业家服务。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十四条 本联盟成员由单位联盟成员和个人联盟成员组成。一般以单位联盟成员作为主要接纳对象。并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单位联盟成员:凡工业、农业、交通、财贸、金融、物资、城建等行业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及各级政府部门机构。

(二)个人联盟成员:从事企业领导工作或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一定造诣的个人。第十五条 凡申请本联盟成员资格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承认本联盟章程,认可联盟理念;

(二)志愿加入联盟并积极承担和履行联盟成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凡申请加入本联盟成员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单位联盟成员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热心支持并促进产业投资健康发展的社会机构或组织;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二)个人联盟成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联盟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 加入联盟程序:(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二)联盟秘书处进行初审;(三)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联盟秘书处颁发联盟成员证。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享有如下权利:(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优先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国内外活动;(三)获得本联盟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四)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联盟工作,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终止:

(一)联盟成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联盟成员证;(二)联盟成员连续二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三)单位联盟成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联盟成员证。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联盟利益、声誉、不遵守本联盟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联盟成员,视情节轻重,本联盟有权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一)联盟成员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名誉主席为终身聘任制。理事会设有: 名誉主席10人 主席:1人 副主席20人 常务理事40人

(三)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及活动策划,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0名。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大会:(一)联盟成员大会职责:

1、参与联盟章程的制定、修改;

2、参与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审议联盟工作报告和下工作计划;

4、决定联盟议程的变更和终止;

5、审议联盟成员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和联盟大会临时会议,由主席或秘书长召集。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三)联盟大会需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2/3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一)理事会职责:

1、审议联盟章程的制定、修改;

2、审议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3、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审议联盟工作报告;

5、审议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议案;

6、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常务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主席或秘书长召集。理事会常务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理事会常务会议闭会期间,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五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理事会会议需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2/3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一)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联盟成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起草联盟工作报告;

4、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5、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6、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盟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成员担任,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

执行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主要来源(一)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四)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联盟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成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0年07月15日开始执行。

第五篇:联盟章程(模版)

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中国光伏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 China Photovoltaic Industry Alliance(简称光伏联盟或CPIA)。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中国光伏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积极投身于光伏产业,从事光伏产品及应用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光伏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协助政府提升产业整体的技术研发水平及制造水平,促进在中国建设完整的产业链和成熟健康的市场,维护产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光伏产业内部及与其他产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并完善光伏产业链;

(二)推动制定光伏产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开展对产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本产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成员的愿望和诉求,提出产业发展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组织联盟成员推动光伏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搭建光伏产业共享信息、培训交流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六)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中国光伏行业利益、形象;

(七)组织联盟成员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积极应对国际纠纷;

(八)开展有益于光伏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光伏产业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联盟正式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 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简称理事)和非理事会成员(简称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

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人是指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为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的非理事会成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

(二)非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非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1、为联盟成员;

2、对光伏产业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3、遵守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

4、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请成为非理事会成员:

1、承认联盟章程;

2、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3、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4、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第十一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提交加入联盟的下列书面材料:

1、加入联盟的申请;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光伏产业发展计划和已经开展的工作。

(三)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意见提交理事会;

(四)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五)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联盟。成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并在接到理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理事会成员:

1、有权参加联盟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工作组的活动;

4、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技术等相关资料;

5、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6、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7、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8、有权退出联盟。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

4、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5、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6、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

7、有权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议案;

8、有权退出理事会或联盟。第十五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非理事会成员:

1、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5、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

6、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7、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2、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

4、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六条 附属机构:成员公司拥有或可以控制其附属机构50%以上的股权,并且附属机构与其母公司有相同的光伏产品经营领域,那么附属机构的成员资格应包含在母公司内。母公司应代表附属机构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上进行投票。与成员单位有关联的公司(除了其附属机构外)应交纳各自的会费,并且其在会议中有独立的一票表决权。附属机构也可以自愿成为独立的成员,交纳一份成员费,但是附属机构的投票权和工作组的成员资格应由母公司来代理,除非理事会考虑到此附属机构已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母公司等因素,并批准该附属机构可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须有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

(四)换届选举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清算等事宜;

(六)其他须经联盟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

理事会设立联合主席不超过五个,副主席若干,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联合主席和副主席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并组织召开联盟大会;

(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修改章程的决议;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和联盟的主席、副主席;

(五)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免;

(七)制定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各工作组提交的有关提案;

(十)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十一)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二)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成员的奖励和惩戒;

(十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变更、终止联盟等重大决议;

(十四)解释联盟章程;

(十五)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秘书长或经理事会认可的副秘书长为联盟法定代表人,向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联盟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成员的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三)起草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四)起草联盟工作总结和报告;

(五)负责受理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六)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联合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光伏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相关规则另行确定。

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的组员会议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

工作组组员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协调本工作组中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三)推荐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四)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内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地,成员应知悉其各公司按一定的商业规则互相竞争,他们的行为不能违反任何现行的反垄断法律和法规。每位联盟成员应积极地鼓励和促进光伏产业的竞争环境。成员应确认他们不会在竞争者之间谈论有关产品成本、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分区或客户配售等问题。因此,每位成员有责任为其参加联盟活动的代表就限制在正式会议或非正式聚会等场合谈论关于联盟目标宗旨的重要问题上提供相应法律的建议和忠告。每个成员还应知悉在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发竞争性的技术和标准以及将该成员的专利权许可给第三方以使竞争技术和标准进行运作的行为是自由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产权: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未经其他成员的明示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并且联盟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

第三十九条 此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联盟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联盟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成员不应承担由其他成员或联盟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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