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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损失丢失处理办法(讨论稿)
编辑:空山新雨 识别码:20-71859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7 21:18: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固定资产损失丢失处理办法(讨论稿)

公司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体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公司的资产,增强公司资产管理意识,落实岗位责任,防止公司财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公司在考虑赔偿责任时,可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三条 凡发生财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事故的部门及个人应及时向公司行政部出具书面报告,并立即查明原因。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固定资产;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

4、粗心大意,操作错误;

5、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被盗、烧坏、变质、水毁等;

6、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部门的资产没有明确分工而造成损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固定资产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有关固定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经公司证实,虽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发生的资产被盗或丢失;

5、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九条 固定资产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视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已上保险的,只计算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后的剩余部分。第十条 固定资产丢失应根据丢失的原因划分赔偿责任:

1、按照责任的程度分为:全部责任(100%)、重大责任(90%)、主要责任(0.5、0.6、0.7、0.8)、次要责任(0.2、0.3、0.4)、轻微责任(0.1)、免除责任(0)。

2、属于被盗并有保卫部门证明(外出被盗应有当地公安机关证明),也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可以减免赔偿;

3、因管理不善,属于部门责任的,应由部门领导赔偿;

4、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由个人赔偿。第十一条 赔偿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电子类固定资产为6年,仪器仪表类固定资产为10年,机械类固定资产为12年;

加权系数:0~1, 按照责任的程度划分。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确定。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向行政部和保卫部门报告,所在部门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办理有关手续。损坏精密、贵重、稀缺固定资产和其他固定资产的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鉴定,进行专案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十三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应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失单》(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财务部、行政部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分期或缓期偿还。

第十五条 赔偿及处罚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赔偿人凭单到公司财务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固定资产报损报失单

第二篇:资产损失丢失处理办法

公司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体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公司的资产,增强公司资产管理意识,落实岗位责任,防止公司财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公司在考虑赔偿责任时,可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三条 凡发生财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事故的部门及个人应及时向公司行政部出具书面报告,并立即查明原因。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资产;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

4、粗心大意,操作错误;

5、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被盗、烧坏、变质、水毁等;

6、由于领导失职,对所主管部门的资产没有明确分工而造成损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资产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有关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经公司证实,虽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发生的资产被盗或丢失;

5、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六条 资产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视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已上保险的,只计算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后的剩余部分。第七条 资产丢失应根据丢失的原因划分赔偿责任:

1、按照责任的程度分为:全部责任(100%)、重大责任(90%)、主要责任(0.5、0.6、0.7、0.8)、次要责任(0.2、0.3、0.4)、轻微责任(0.1)、免除责任(0)。

2、属于被盗并有保卫部门证明(外出被盗应有当地公安机关证明),也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可以减免赔偿;

3、因管理不善,属于部门责任的,应由部门领导赔偿;

4、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资产丢失的,应由个人赔偿。第八条 赔偿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电子类资产为6年,仪器仪表类资产为10年,机械类资产为12年;

加权系数:0~1, 按照责任的程度划分。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确定。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九条 发生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向行政部和保卫部门报告,所在部门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办理有关手续。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资产和其他资产的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鉴定,进行专案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十条 发生资产损坏丢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应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填写《资产报损报失单》(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财务部、行政部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

提出申请,经过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分期或缓期偿还。

第十二条 赔偿及处罚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赔偿人凭单到公司财务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资产报损报失单

第三篇:发票丢失处理办法

发票丢失处理办法

一、发票丢失类型

1.丢失自己所购买的空白发票

2.丢失其他单位开给我们的发票

二、财税处理

1.丢失自己所购买的空白发票

①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报告内容包括发票份数、发票代码、盖章与否等情况;(挂失注销)

②通过税务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

③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手续。

2.丢失外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尚未认证

丢失发票联:用抵扣联作为入账的凭证,并将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抵扣联:拿发票联去税务机关认证,并将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开票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根据发票复印件入账。

②已经认证

丢失发票联:用抵扣联作为入账的凭证,并将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抵扣联: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开票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丢失外部取得的普通发票

丢失发票联: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开票方的财务章(公章)。

三、注意事项

发票未开出即丢失的情况,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篇:发票丢失处理办法

增值税专票+普票丢失

第一步: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步:开票方办理挂失,接受处罚。所需资料以最新办税指南为准。第三步:事后处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联次均丢失的,按购买方拒收由销货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后再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

销售方丢失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记账联,到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去税局挂失后,若能取得购买方的发票联复印件,可以使用发票联复印件记账。

购货方丢失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销货方在登报办理发票挂失后,可以把记账联复印件给购货方做账。其复印件上加盖纳税人的发票专用章。

非防伪税控系统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

1.刊登遗失声明,可以是其他公开发行的报纸。

2.开票方办理发票挂失,接受处罚。所需资料以最新办税指南为准。

第五篇: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爆破材料的管理,防止和杜绝爆炸材料的丢失、被盗,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特制定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于下。

1、井下爆破材料库的库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的领用、清退制度和爆破材料库人员出入制度。

2、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并做到日清、月结。若出现帐、物不符,必须进行追查,查明原因,并对负有责任的库管员处以不低于500元/次的罚款。

3、当火工品运送到矿后,必须尽快入井,且公司保卫部门必须派专人全程监管,严防其在运送途中发生丢失和被盗。

4、从爆破材料库运送炸药、雷管到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中途不得逗留;到达地点后,必须及时将炸药、雷管入箱并上锁,严禁乱扔、乱放。否则,对责任者处以200元/次以上罚款。

5、当发生爆破材料丢失、被盗等事件后,必须立即向公司有关部门、领导汇报,并由公司保卫部门负责进行追查,并追回丢失、被盗的爆破材料。同时,对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不少于500元/次的处罚。若未追回丢失的爆破材料,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6、爆破工在每次放炮后,必须及时收集未爆的炸药、雷管,并将其交到井下爆破材料库,库管员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同时,对变质、失效的炸药、雷管,必须集中管理,统一交生产厂家在公安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固定资产损失丢失处理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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