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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20-71909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8 03:34: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陆川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陆川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科学安排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64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和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业主单位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等政府明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

资金。

对申请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应急工程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等,如国家、自治区和县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执行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分工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做到信息共享、监管有效和服务到位,提升投资效益。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项目投资审批以及统筹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和项目结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资金拨付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财务活动监督。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工程结(决)算情况和工程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

县住建局按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报建报监审批,对招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管理。水利、交通等部门执行行业相关规定。

县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的建设审批、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等职责。

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行政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防洪规划,体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立项(或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阶段。

(三)初步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阶段)。

(四)落实项目资金阶段。

(五)财政投资评审阶段。

(六)政府采购备案阶段。

(七)项目招投标、中标合同签订、审查和备案阶段。

(八)施工许可、实施建设和项目结算审计阶段。

(九)竣工验收阶段。

(十)项目决算审查和资金清算阶段。

(十一)资产移交阶段。

(十二)后评价阶段。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计划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年度滚动管理,凡是政府投资项目都应纳入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国家、自治区和县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发展需要,在完成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下一个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并附具可操作性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报县发改局汇总。

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提出储备项目草案,于每年6月底前报经县政府审定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视同纳入我县各专项或行业发展规划。原则上只有批准同意入库的项目才予

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才能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原则上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复、建设条件基本具备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县本级政府资金。

各行业主管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县发改局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议。

第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选址和用地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政府投资额、下年度投资计划;

(五)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下年资金筹措方案;

(六)项目建设周期、开工计划;

(七)前期经费使用计划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八)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九)项目业主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全县发展规划及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从各部门

提出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中筛选项目,编制完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于每年11月底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建设资金。对于中央和自治区已明确投资金额的项目,直接列入县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个别项目,如需对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等进行重大调整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

对未批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但确需启动建设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杜绝“三边”工程。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审批应当遵循简政放权、提速增效的原则。各项目审批部门应结合具体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简化审批程序或者实行并联审批。

县发改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批准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已列入国家、自治区、市、县及行业专项规划,点多面

广、投资规模小或者建筑结构、施工工艺要求相对简单、方案明确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财政隶属关系,可以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直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或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阶段可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点多面广的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廉租住房等31类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238号)明确的项目范围。如国家、自治区和县对项目审批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加快中小型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对于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同类同区域建设的项目,各相关单位可捆绑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上级规定不得捆绑的项目除外)。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业主单位可直接向县住建、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防洪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推行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相关部门的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实现非涉密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动态跟踪、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实施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和网上在线并联审批,提高项目审批透明度和效率。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申报立项。在申报立项时要提交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的其他材料(含县政府会议纪要等)。

第十八条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概算。县发改局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审批前置要件的项目,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有资质的评审机构作出的评估意见,并在充分考虑其他意见的基础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列入县政府项目前期经费预算解决。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资源消耗大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听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咨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同时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用地红线。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建设单位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施工图审查备案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三)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

(五)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

应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的要求,工期较紧的、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经县政府批准建设的应急工程,由县政府成立指挥部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对项目进行审批,并督促项目及时招投标和项目建设实施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批复文件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和施工图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用。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预算审核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修正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五)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审查条件的工程预算,财政部门及时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简化财政投资评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进行预算控制价评审,原则上实行工程总价包干,但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政府定点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预算、结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凡政府性投资资金总规模达到财政评审限额的,预算控制价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直接下达项目建设单位;特殊情况需报政府的,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项

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时,必须实是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切实提高编制质量。如送审的预算价与财政评审价相差10%(含)以上的,财政部门可拒绝支付预算编制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前期工作费用合同时,前期费用的计付标准须低于国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则不能突破政府采购备案控制价。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陆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招投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必须在政府采购备案金额范围内,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等进行招标并依法签订合同,送县住建部门审查和备案,合同价款不得突破政府采购备案控制价。鼓励在我县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县辖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不属县辖企业的中标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中标公司需在本县注册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公司、项目部或办事处,并对中标项目合同价款进行结算、核算。

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得擅自增设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重大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可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牵头协调各有关审批部门实行联合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报住建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管理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应优先通过采购招标方式择优选定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鼓励我县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参与代建单位选择竞争。代建单位管理费用按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中计列。

第三十九条

按住建部门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有关指导意见,对投资规模较大、政府投资项目总额在1000万

元(含同类同区域建设项目)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特别是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情况报告制度,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月向县发改局及县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业主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县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统计、财务资料和数据。

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以及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对项目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对于200万元(含)以上并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含)以上的项目,由县审计部门对项目结算情况进行审计,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下的,不须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项目结算金额均不能突破政府采购备案金额。

第五章 设计变更签证和概预算调整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根据县政府制定的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除重大设计变更需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设计变更审核外,其余项目设计变更或额外工程签证审核由业主单位提出,根据有关规定提供材料,是否需提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核材料,由县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签证:

(一)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以及完善因前期工作不扎实造成的缺项漏项等,获得县人民政府批准的。

(二)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勘探数据不全、不实造成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缺漏,以及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减的。

第四十四条

对确需进行的设计变更签证,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等单位和部门进行认证,并按以下规定确认和报批:

(一)单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盖章签字确认。

(二)单项设计变更签证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确认。

(三)单项设计变更或合同外工程签证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确认同时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主要依据,并报县分管领导批准。

(四)设计变更或合同外工程签证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确认同时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长批准。

(五)设计变更或合同外工程签证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确认同时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属审计部门跟踪审计的项目,在建设过程发生的设计变更签证等和涉及到工程造价变动的事项,需经审计部门确认。

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设计变更,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设计变更审核,根据第三方审核意见提出认定意见

第四十五条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一般设计变更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变更设计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变更设计的情况说明。

(三)变更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项目建设规模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10%及以上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四)项目投资总额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或超出概算额100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按规定向原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四十八条

概算调整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工程量达到80%以上、主要设备已完成订货后,项目建设单位才能申请调整。申请重大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

材料:

(一)重大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文件,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商洽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先报请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将审核报告作为概算调整的依据。

第五十条

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在批准的建设功能和内容范围内,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变更内容、原因进行审查和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一)由于合理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按合同约

定的计价方式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

(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三)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以上调增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调增的概算应考虑使用项目基本预备费解决,不能解决的按照原出资渠道解决。对第(三)项所发生的调增投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第五十一条

调增概算总额审定后,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及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改部门才能办理概算调整批复。

第五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经批准调整的概算,由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后,作为项目预算下达给项目建设单位,并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项目预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资金按原批准项目预算金额拨付。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根据“四按”原则(即按投资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工程进度、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直接拨付建设资金。

(二)使用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等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投融资公司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参照我县财政性资金拨付规定拨付资金。

(三)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代建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中

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资金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投融资公司按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剩余资金依据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结算审核结果、审批部门的验收结论和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清算。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准超概算、超预算拨付资金。第五十七条

项目工程预付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单位申请拨款时须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预(概)算书的复印件。

2、财政投资评审文件(指达到财政评审限额的项目);

3、政府采购备案表复印件、招标采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复印件。

5、工程项目开工令;如财政投资评审核定有建安劳保费的,则需要提供建安劳保费缴交凭证

6、项目单位、施工单位预付款申请书、监理签署的资金支付凭证;

7、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复印件。

8、供货或服务单位的付款申请书。

(二)项目工程预付款项支付必须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对涉及工程预付款项支付的条款需按以下原则约定:

1、项目合同价款预付比例及要求: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不得高于中标金额的30%。其中:对于工程中标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期预付,即开工第一期预付不高于15%,其余预付款在施工正常15天以后预付第二期;对于工程建设期一年以上的,预付款总比例不能高于中标金额的15% ;对项目申报的第一期预付款,县财政在拨付资金前必须进行现场取证,确认已进场施工。

2、预付款的抵扣方式:在项目进度计量开始,按实际计量进度金额按预付同比例扣回,直至扣完为止,当实际计量进度达80%时,必须已全部扣完预付款。

第五十八条

项目工程进度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施工单位预付款申请书;

2、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核对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进度;

3、监理单位核实的工程量计算清单(需注明本期工程量和至本期止累计工程量)或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的审核意见。

4、施工单位提供的税务部门开具的税票或预缴税款完税证的复印件(发票金额、预缴完税证完税金额计算到本次累计付款金额)。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工程量计量进度的85%计算扣除预付款后的金额支付,工程量清单需附项目分部分项及相关技术措施、其他措施、规费税金等附件,所附的附件要与工程量汇总金额相符。工程进度计量达中标价的80%时,财政在拨付资金前必须进行现场确认。工程结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工程计量的85%。

第五十九条

服务类和项目工程货物款项支付需报送以下材料:

1、服务或供货单位的付款申请书和项目主管部门付款申请书。

2、服务、设备、货物等采购合同复印件。

3、政府采购备案表复印件。

4、服务、设备、货物的验收手续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变更及合同以外零星工程款的确定:

(一)建设工程变更及合同以外零星工程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并落实项目资金;

(二)建设工程变更及合同以外零星工程款按工程量计量进度不高于60%支付;

(三)项目工程量需有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审核材料并附有相关签证手续。

第六十一条

执行项目结算审计制度。

(一)项目单位申请拨付项目竣工结算款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鉴定书。

2、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说明书复印件。

4、施工单位提供结算款的税收发票和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

(二)项目竣工结算款按以下规定支付:

1、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评审限额的单个项目结算价,必须通过县财政或县审计进行审计,资金支付凭审计报告或结论、相关签证手续及工程竣工验收结论拨付工程款,最高拨付比例不得高于97%,保留不低于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2、不达财政投资评审限额的单个项目结算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资金支付凭审核结论、相关签证手续及工程竣工验收结论拨付工程款,最高拨付比例不得高于97%,保留不低于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十二条

上述资金的支付均需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进度及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规定,填写并报送《政府性投资资金拨款计划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到县财政局审核并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十三条

加强多渠道资金投入工程项目的审核,对有自筹资金投入的项目,需按工程进度、投资比例进行支付,除上级另有文件规定外,严禁只拨政府性资金而自筹资金不到位。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或县辖外中标企业不按政府规定在本县注册成立分公司或项目公司对合同价款进行独立核算的。

(五)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超概算投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手续的。

(八)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不到位的。

(九)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自筹资金配套不落实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六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综合验收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验收。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科学确定工期且必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未经工程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组织验收部门根据项目类型确定成员单位。

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组织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改、建设、审计、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质量监督、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报告:

(一)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二)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总结报告;

(三)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总结报告;

(四)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

(五)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

(六)竣工初步验收意见;

(七)其他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十九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核或经县审计局审计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七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交付使、工程项目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办理批复手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要事先办理产权登记。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经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移交,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等有关档案。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业主单位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七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运行后,依据有关规定开展

项目绩效评价。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县人政府汇报,并参照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对本级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查。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派驻财务总监制度。

(三)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实施审计或跟踪审计。

(四)城乡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各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管,通过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对参建各单位的行为操守进行评价。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第七十五条

政府投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人

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如存在违法、违规、玩忽职守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由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审核把关不严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八条

施工单位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责令整顿、赔偿、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将其作为不良记录列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曝光、取消其在本县招投标资格、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市场准入、吊销其营业执照等。

第七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咨询评估、勘察设

计、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条

建立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咨询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处罚的,县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将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受罚情况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体系档案库。其中,在提供服务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等重大问题的,3年内禁止参与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及其发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陆川县辖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陆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和陆川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滨海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滨海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新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规范、透明、效率、监管的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积极发挥投资引导作用,优化经济结构,实现人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一)市容环境整治、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利用、公共安全等公益性项目;

(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公、检、法、司项目;

(四)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重要作用的研发和产业项目;

(五)新区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新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职责内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对新区政府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无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拨款投入的直接投资方式。由此形成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八条 对于需要新区政府扶持和引导的经营性和准经营性项目,凡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需要通过新区政府国资部门的资本投资帐户注入,由此形成的国有股权,由新区政府的出资人代表国资委,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九条 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采用转贷方式,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第十条 符合新区产业规划需要扶持发展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金管理。贴息资金不形成新的权益,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三章 项目储备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由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和入库储备。

第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举办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特殊保密要求或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可不公开举行论证会。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实际需要和可用财力,对储备库中的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在充分征求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新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

(二)投资额、建设工作目标进展情况及资金来源;

(三)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批准后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进行差别化的审批。

(一)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应当依次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投资计划、建筑施工有关审批程序,进行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工作。

(二)对采用补助、贴息、转贷投资方式的项目,除按国家审批规定和特别要求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应当完成核准或备案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和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审批部门应当召开协调会或以征求意见书的形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防洪、防潮、排涝等紧急工程和工程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完善齐备后,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的期限内批复。重大项目报区政府同意后批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建议书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报告书及开展项目立项研究的有关会议纪要或政府文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经济和信息、规划和国土、建设和交通、环保和市容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向发改部门申请可研批复并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申请报告、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有的项目还需附能评、安评意见)、资金到位证明、招标方案等有关依据文件。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邀请和免于招标由建交部门负责核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和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正式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方案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向审批部门申请批复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须附申请报告、规划许可、环评审批、土地所有权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报告)等有关依据文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建交部门负责审核,其它项目初步设计由发改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规定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其中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百分之十或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百分之十,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第二十九条 初步设计方案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向发改部门申请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单位在提交投资计划时,须附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批复书、资金落实证明等有关依据文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代建制。由主管部门组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法人职责。建交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活动实施监管。

第三十二条 采用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招标方案依法进行招标并订立合同。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具备招标资质的,可自行组织招标;如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应当委托招标。

第三十四条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拟邀请招标的,由发改和建交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三十五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发改和建交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抢险救灾;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其他不适宜招标的。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严禁通过施工商洽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各项目单位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的项目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发改、财政、建设和交通、审计、监察等部门。

第三十八条 发改、建设和交通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与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对工程质量实行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必须与项目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收实行同步管理。新区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与发改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移交验收制度。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新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将有关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下达项目单位,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财政预算资金外还有其它资金来源的,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执行,并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财政预算资金视其它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予以拨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察,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审计、监察工作。

第四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规划和国土、建设和交通、环保和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并遵守建设程序和规定,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抄送相关文件。项目涉及投资相关批件须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实现项目管理协调和资源共享。

第四十五条 统计部门应当依据批复文件及时与项目单位建立统计报表关系。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第四十六条 新区设立重大项目督察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专项督察。对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依法给予项目单位通报批评、建议暂停拨款、撤换项目法人单位及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项目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违法审批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九条 发改部门建立政府投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和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发改部门设置并公布政府投资项目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信箱和网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条款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8月30日起施行,2015年8月29日废止。

第三篇: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不详

时间:2006/4/24 点击:2400

胶南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政发〔2006〕36号

胶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胶南市市级财政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承担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和财政性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勘察、测绘、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负债融资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承贷、政府(财政)承诺还本付息或财政贴息的政府性融资。财政性融资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一研究确定。

第四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市国土、财政、工程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联合清点签证,由国土部门汇总,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财政性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含拼盘项目),开工前,项目主管部门应专题向市政府进行报告(不含政府实事项目)。对于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开工报告,除特殊情况外,由市政府召集财政、发改、监察、项目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研究,根据全市经济、财政运行情况,确定项目实施时间、投资规模。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未经市政府批准,项目不得开工,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招投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财政性投资项目开工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投资效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投资额、建设内容及建设方式。

(二)项目招投标方式、政府采购计划。

(三)项目建议书、选址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编制相关规划、地面附着物清理等前期准备工作及相关费用。

(四)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五)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得突破。如项目投资概算或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复预算,需在项目开工报告中单独说明。项目投资概算、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复预算100万元或超过批复预算30%的,需经市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控制价由财政部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及预算控制价编制中介机构,应经市财政部 门审核备案,并实行考核。

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及预算控制价编制中介机构的选定,由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从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中介机构中抽签选定。

第九条

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等专业工程,单位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下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但合同价格不能高于预算控制价。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测绘应实行公开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拟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的,应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招标文件的编制及招标答疑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监察、招投标管理部门、招标代理单位联合组织。

未依照上述规定实行招标、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不得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信息公告,应同时在青岛市建筑信息管理网、青岛市政府采购网站、胶南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及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并一般采用合理范围内低价中标。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应一并发至每个投标单位。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为无效报价,报价低于预算控制价、高于企业成本价的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范围内,价格最低的为中标价。招标单位认为工程技术、性能方面有特殊要求不宜采用低价中标的,应向监察、财政和招投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上述三家单位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该工程技术、性能要求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认为该项目不宜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综合评分法进行招标。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勘察、测绘、规划、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原则上采用合理范围内低价中标方式。

第十二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投标人在满足招标人相应投标条件的同时,按工程投标概算向招标人提交2%以内的投标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出投标文件或中标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署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在5日内上缴财政部门。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无息返还。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同时,按合同价向招标人提交5%以内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返还。对未按工程合同要求施工或转包工程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以履约保证金补偿损失,履约保证金在5日内由招标人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招标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在5日内将招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报送财政、监察部门,作为拨付项目资金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中标企业在中标后,应在我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我市区域内纳税,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不可预见的隐蔽性工程,各种风险、各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工程追加在合同价3%范围内的不予追加。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进行施工图设计之前应对地质情况及现状进行勘探、测绘,因勘探、测绘不准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的应相应扣减勘探、测绘费用。建设、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应尽量避免变更签证的发生。如确需发生变更签证,应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现场联合会签,审计结算时以联合签证为准,无联合签证的,审计部门在审计时不予认可;单项签证金额预计在30万元以上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监察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对于因设计变更或特殊情况不能施工而核减的工程量,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要及时通知财政、审计部门,现场填写工程量核减变更单。对于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双倍核减施工单位隐瞒工程量,施工及监理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投标。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监理单位串通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签署不真实签证的,以及对重要施工程序未实行旁站式监理或在现场签证时复核不严的,由财政部门在支付监理费时按签证造价误差部分20%或每次2000元予以扣除。

第十九条

除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外,建设工期不得延长(季节性施工包括在工期内)。因施工单位延期的,每延期一天,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5‰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前期准备至施工期间,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每月向政府报送项目准备、进展情况,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对于重大事项,项目主管部门应随时报送。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3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以及质监、财政、审计部门现场监督,对不合格工程,限期整改,实行二次验收。在期限内不能按时竣工或完成整改任务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完成,所需资金从第一承包单位工程款中支付。对合格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未经竣工验收或未出具验收报告的建设工程,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0日内报审计部门审计。

审计部门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出具审计结算报告。

建设单位在审计部门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30日内编制财务决算,连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报财政部门。逾期不报的,财政部门停拨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决算超过批复预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审计部门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后3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超支责任报告,并报监察部门备查。对违反规定超支的项目,由市监察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查清责任,依法追究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对财政性投资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以后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财政性投资绩效评价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历年财政性投资项目债务、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下项目预算,以及下续建工程项目一并报财政部门汇总编制预算。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应将地面附着物清理补偿费用(预计)一并计算在内。

第二十六条

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建设单位编制支出预算,附市政府批准文件及清点小组联合签证报财政部门。地面附着物清理之前,拨付补偿额的80%,余款待所有地面附着物清除后10日内拨付。对于财政部门支付补偿资金后,项目主管单位确认不再拆除的,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应负责将补偿资金于5日内缴回市财政。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年初预算、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期资金拨付情况等资料审核后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资金拨付原则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当年拨付至中标价的50%,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前最高付至中标价的70%。

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质保金制度,质保金为审计部门审定工程结算价的10%,质量保证期满后若无质量安全隐患,30日内付清全部工程结算价款。

第二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论证、规划、勘察、测绘、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监理、招标交易费等费用,由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原则上每半年集中拨付一次。

第二十九条

工程管理费由财政部门统一提取,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提取工程管理费后,各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工程资金中列支工程管理费。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惩罚措施,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

(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第四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六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章

预算评审

第七条 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 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三章 政府采购制 第十一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制。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对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不得高于财政预算评审价。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结果,进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采购事项按批准的采购方式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或者按相关行业规定委托符合该工程资质要求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其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符合邀请招标的相关条件和规定。

小额零星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管护服务项目,项目单位应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事项,以财政部门批准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后,应将《中标通知书》和履约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据以安排项目预算。

第四章 资金核拨制

第十五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行资金核拨制。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合同等提出工程用款申请报政府批准,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批准意见对其征地拆迁、管理费用、项目前期、工程进度等项目资金进行审核拨付。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要认真审核,凡应评审未评审、应招标未招标、应采购未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财政部门不予核拨资金。

第十七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和有关签证,应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价款调整额度超出原招标、采购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报政府批准,并将设计变更或其它方式的变更批准资料以及变更后的预算评审、招标、采购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政府的审批意见调整预算安排;工程变更后工程价款调整额度在原招标、采购中标价10%以内的,项目法人单位可在决算审计(结算评审)时报审,财政部门根据决算审计(结算评审)报告做资金安排。

第十八条 用于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应区分资金来源,按工程进度用款计划审核下达。

(一)本级政府预算资金:财政部门要严格预算管理,根据批准的项目法人单位用款申请安排预算并审核下达。

(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部门应按该专项资金的时限要求下达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需严格依照资金性质、用途等规定安排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申请财政配套资金,应报政府审批,财政部门在安排配套资金时应对其他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招标、采购的合规性等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财政部门不安排配套资金。第二十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严禁拖欠民工工资,项目单位要建立有效兑付民工工资的监管机制,确保民工工资不拖不欠。

第五章 决算审计(结算评审)制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决算审计(结算评审)制。财政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达到决(结)算条件要求的相关资料归集整档,进行工程决算审计或结算评审,工程决算审计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对报审的决(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因提供资料不真不实或弄虚作假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大工程项目竣工后,应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后,对应核减的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对应核增的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核准后追加预算解决;对超概算的,财政部门要实施责任追究制,并扣减相应责任方经费。

第六章 被委托中介机构

第二十四条 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根据《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聘用具备工程预决算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工程预决算审计,被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送审的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预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发现存在虚假成果或误导性陈述的,由财政局记入“黑名单”,清退实施该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财政局)

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依法执行政府采购

为了加强我县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结合财政工作实际,讲四点意见。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适用的法律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所适用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望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1、政府性投资项目含义。

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投资的所有项目(含修缮、购置项目),包括垂直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公路建设、农林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等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2、项目报建管理。

凡是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建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审批报建制度,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认真填报报建表报县政府,经主管县长、县长签字同意后,编制工程设计及预算,报财政部门进行批复。然后到审计部门审计资金来源情况,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正式手续,到建设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 1

价报告,然后到发改委办理立项批复。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要求进行招投标。

3、项目预决算管理。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预算等相关文件,财政部门评审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同时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一次性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4、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凡是在我县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桥建设工程、农林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办公楼修缮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都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不得签订阴阳合同或一口价合同。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5、项目建设管理。

我们财政部门配合各业务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的报建、预算审查;项目招投标前,负责对其标底或投标上限控制价进行审查批准;负责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并按照规定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财务监管,跟踪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县政府汇报重点项目资金的到位及拨付使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负责项目预算、竣工决算批复和项目评审工作。

6、资金管理

(1)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指定用途,能够形成实物量的财政性资金、其他资金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其他资金包括垂直部门的建设资金。但不包括综合整治、普查调查等专项资金和低保、粮食直补等个人及家庭补助的民生项目资金。

(2)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上级财政部门下达拨付的项目资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拨付县直各部门的项目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自筹项目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筹集的募捐、馈赠收入);按照一事一议规定自筹的以资代劳配套资金;财政担保的金融部门项目贷款资金;垂直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

(3)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财政部门把项目资金归集到指定专户(含其他各渠道筹集的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预算提出资金申请,报送主管县长和县长审批,财政部门核对后按照程序拨付总投资额10%预付款。

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县财政局按拨款程序审核后,拨付总投资额20%预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后,县财政局按工程形象进度在工程完工前拨付总投资额的40%。在工程项目评审结束后,按照评审后总投资额拨付项目资金的25%。预留结算金额5%以上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7、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各职能部门行使相关职责,进行多方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

8、监督检查

县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项目建

设负有监管职责,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

三、政府采购管理

县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业务。政府采购办负责下达采购计划,政府采购中心执行具体的采购业务。

1、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是指中、省、市直有关单位、县所属机关、事业和团体组织作为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资金的含义。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非税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其他资金,(不包括综合整治、普查调查等专项资金和低保、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等个人及家庭补助的民生项目资金)。

3、采购方式及限额。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货物类和同类品目采购计划达到100万元的(含100万元),建设类工程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服务类的印刷、信息技术、信息软件开发等项目采购计划达到50万元的(含50万元),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限额以下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4、政府采购的实施。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实行集中采购,由采购单位详细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在表中注明资金来源)。交财政分管业务科室审批(用非税收入返还资金采购的项目同时提交非税收入返还资金用款申请书)。所有建设类项目的还得把填报的《政府采

购计划申请表》等表格,交财政经建股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财政相关业务科室对政府采购资金计划进行严格审核、签字、盖章,由政府采购办下达采购资金计划到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集中采购。执行中需追加采购计划的,同样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采购结束后,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应本着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态度,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验收,并共同出具验收报告。验收采取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政府采购中心抽检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等方式。采购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

5、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的办法,采购中心在完成采购行为后,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合同原件、验收报告原件、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开具《政府采购付款通知书》,通知业务科室划拨采购资金,其资金的具体支付程序按照孙吴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流程办理。

6、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进行现场监督;政府采购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和县监察局联合进行现场监督。

在现场监督过程中,监察局、采购办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实施监督,不得参与谈判等直接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的相关政府采购文件报送政府采购办、监察局(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备案。

四、法律责任

对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任何审批手

续。如有私自为建设单位办理手续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财政部门将不安排项目资金。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对未经批复擅自变更及调整项目预决算的;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等等。

采购单位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拨一切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项目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的,县财政局立即停止一切资金的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川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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