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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编辑:夜色温柔 识别码:20-43055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5 10:05: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05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6日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岸线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省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进行海域使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

第七条 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设区的市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应当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原编制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第九条 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条 增殖、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防洪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上交通安全的要求,编制海域使用规划。

编制海域使用规划应当坚持总量控制、提高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海。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利于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海域使用项目。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依法向毗邻该海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申请。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

(二)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十公顷以上不满六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二百公顷以上不满七百公顷的。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不满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不满二百公顷的。

第十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

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海域:

(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

(二)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的;

(三)造成航道、港区淤积、堵塞以及其他有碍锚地、港口生产作业的;

(四)导致岸滩侵蚀和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的;

(五)在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区、生物养殖场及其他重要的工程区等区域内开采海砂的;

(六)妨碍航行、消防、救护、汛期行洪的;

(七)对军事管理区有不利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 填海、围海以及投放人工渔礁等改变或者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编制,应当由取得国家或者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海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至迟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二)对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对属于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由其提出复核意见,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对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在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者审核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对用海申请进行初审或者复核的,应当至迟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海申请进行审核的,应当至迟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前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立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同一用海项目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分散报批。

同一用海项目使用不同类型海域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审批。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批准申请的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海域使用权证书领取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取得外,有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或者拍卖,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告。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经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第二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增殖、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对海域使用权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六十日前,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续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可以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缴纳。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海关、边防、海监、渔政、海事、港航行政管理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前款规定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第三十四条 下列用海,经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增殖、养殖用海。

第三十五条 海域使用金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

海域使用金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开发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限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其他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无权或超越权限批准使用海域的;

(二)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

(三)将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同一用海项目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

依照前款规定收回的海域,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重新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罚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将海域用途改为填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将海域用途改为围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八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批准的海域使用申请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和减免海域使用金以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省毗邻海域内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第四十二条 本省河流入海河口与海域的分界线,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黄河河务等有关部门划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 1998年7月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保护海域生态环境,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行政区域海岸线向海一侧内海和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规定所称海域使用,是指在某一固定海域连续从事3个月以上排他性的开发利用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毗邻海域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海域生态环境和擅自占用海域。

第五条 海域使用实行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需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领取海域使用证后方可使用海域。

第六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市地、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海域使用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省、市地、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海域的自然环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海域使用规划。

海域使用规划,要与海洋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明确划分开发利用海域、治理保护海域、特别利用海域和保留海域。

第九条 海域使用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条 需要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向海域所在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对批准使用海域的,颁发海域使用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使用海域3000亩以上10000亩以下(围海300 亩以上、填海100亩以上)的,须经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海域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围海100亩以上300 亩以下、填海100亩以下)的,须经市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 见,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使用海域1000亩以下(围海100亩以下)的,须经县(市)海 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总面积,应当依据总体设计一次 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分散报批。

对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提出使用申请时,由海洋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审批权限,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使用者。

跨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项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论证 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海岸工程建设 项目意见书。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

(二)有利于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三)有利于保护海域自然景观;

(四)有利于发挥海域整体功能;

(五)符合海域使用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六条 经批准使用海域的,应当按照海域使用证规定的用途从事 开发利用活动。

改变海域使用证规定用途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海域 使用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换证。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已经确定使用权的海域,原使用者应当 服从。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原使用者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使用海域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半年内,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海域使用证。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证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凡按本规定获准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一条 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海域开发、保护和管理。

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批准使用海域之日起满1年未开发利用、或未按海域使用证规定的用途使用海域、或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满半年未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海域使用权,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强行占用海域或擅自围海、填海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恢复原状,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实施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04]33号)

沿海各市人民政府,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2〕6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4月15日

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的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 凡在山东省毗邻海域持续从事三个月以上排他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使用海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规定的临时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域使用权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在一定时限内出让海域使用权时,由海域使用者按规定向各级人民政府缴纳的资金。

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是指海域使用者将其海域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海域使用者时,按规定向各级人民政府缴纳的资金。

海域租金,是指海域使用者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包人使用时,按规定从租金收入中向各级人民政府缴纳的资金。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转移海域使用权的,应按照海域区位、资源、环境状况,以及不同类型用海活动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和收益情况等,原则上通过海域资产评估确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未经评估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围海、填海工程用海。

1.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青岛、烟台、威海、日照4市每公顷不低于15万元,潍坊、东营、滨州3市每公顷不低于4.5万元。

2.围海用于海水增养殖的,每年每公顷1500~3000元。

3.围海用于旅游的,每年每公顷2250~4500元。

4.半封闭式港池等其他围海型项目用海,每年每公顷1500~3000元。

5.填海、围海工程的保护区用海每年每公顷不低于1500元。

(二)旅游用海。经营性海水浴场、海上游乐场等旅游用海,每年每公顷1500~2250元。

(三)海底电(光)缆、管道及工业、交通用海。

1.海底电(光)缆、管道用海,每年每公顷300~450元。

2.海上采油(天然气)平台或井组用海,每年每公顷3000~4500元。

3.海底和海面以上建筑工程、人工构造物用海,每年每公顷3000~4500元。

4.修造船用海,每年每公顷1500~4500元;拆船用海每年每公顷4500~7500元。

5.除公务船舶专用等法律、法规规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港口、码头之外的其他港口、码头的开放性港池、码头前水域和内航道用海,每年每公顷1500~2250元。

(四)开采海砂及贝壳砂等海底固体资源用海,每年每公顷7500~15000元。

(五)盐田用海,每年每公顷75~150元。

(六)渔业增殖、养殖用海。

1.海底底播增殖、护养,每年每公顷300~1200元。

2.海底投石、建造人工渔礁及其他改变海底自然环境的增养殖用海,每年每公顷3000~4500元。

3.池塘海水养殖,每年每公顷150~750元。

4.海上网箱养殖,每年每公顷750~1500元。

5.海上筏式养殖,每年每公顷150~450元。

6.在胶莱河口以西海域从事海水增殖、养殖的,可比照上述计征标准的50%计征。

(七)其他经营性用海,每年每公顷不低于1500元。

(八)临时用海,参照同类型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25%计征。

第六条 转让海域使用权按照转让所得增值额的40%向转让人加征海域使用金。

转让所得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海域转让者受让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转让海域的海域设施重置费,需通过资产评估确定。

第七条 出租海域使用权按照超出海域使用金标准部分租金收入的20%向出租人加征海域使用金。

第八条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范围,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并报省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根据审批权限,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招标标底、拍卖底价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海域使用金计征标准。

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除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征收海域使用金外,超出海域使用金标准部分的款项留归批准进行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的人民政府。第十条 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除填海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一次性缴纳外,其余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可按缴纳。

凡属一次性计征的,应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前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

凡属按计征的,第一年应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前缴纳第一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应于每年6月底前的审查时缴纳本的海域使用金。

第一年和最后一年缴纳海域使用金时,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征,超过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征。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者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3‰的滞纳金,全额上缴财政;限期过后仍拒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十二条 企业依法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含滞纳金),可以列入企业成本。

第十三条 除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外,对下列各类经营性用海,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因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增殖、养殖用海。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金的减免,由海域使用者向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海域使用金的减免。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金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缴款书”。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海域使用申请者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以及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年审。

当获得批准的海域使用者将其海域使用权有偿转让时,须经办理其海域使用登记、发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重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并按本规定缴纳海域转让金;当获得批准的海域使用权人出租海域使用权时,须报经办理其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本规定缴纳海域租金。

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海域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金按下列规定,在各级政府之间分成:

(一)国家和省审批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30%,省分成20%,市以下分成50%;

(二)设区的市以下各级审批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30%,省分成10%,市以下分成60%;

(三)市以下各级分成比例由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海域使用金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分成比例,通过代收银行,分别上缴各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与管理等。

各级财政可按海域使用金实际征收额的5%,为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拨征管业务费。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海域使用金及征管业务费的使用计划,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款,并监督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办法,以国家新办法为准。1999年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水产厅印发的《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字〔1999〕58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04月15日(地方法规)

第四篇:海域及河道使用管理通告[推荐]

为保护海洋渔业生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国家对海域的综合开发利用,服务“环三”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蕉城区海域及河道治理范围包括辖区内海域、海岸线、浅海养殖区、滩涂和七都溪、霍童溪等流域。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非法转让海域使用权。

三、辖区内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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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辖区内非法占用海域、滥用海域,非法从事围海、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辖区海域及河道从事采砂活动。否则,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两区两范围”、航道、港道、锚地等区域内非法从事生产、种养殖海生动植物。

七、在辖区内海域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保护海洋环境,科学利用海洋资源,防止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海域使用管理答案

《海域使用管理》答案(得分74)

考生: 宋德才

本考试时长 60 分钟,共 30 道题,满分 100 分。

在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第1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海洋功能区划报告核心内容的是()【2分】 A.区划的目的和原则 B.区划的依据与采用标准 C.社会经济状况 D.功能区划

本题答案: B

第2题

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海域使用权,下列几种方式中,错误的选项是()【2分】 A.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即行政许可方式 B.行政划拨 C.招标 D.拍卖

本题答案: B

第3题

下列选项,不属于海域使用特点的是()【2分】 A.产权界定的模糊性 B.产业分布的立体性 C.上覆海水的流动性 D.海域使用的部分排他性

本题答案:

C

第4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原则的有()【2分】 A.以《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有关法规为依据 B.以国家关于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为指导 C.坚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 D.制定全国统一的征收标准

本题答案: D

第5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海域法》出台所面临的问题的有()【2分】 A.海域所有权属法律已做出相应规定 B.海域使用者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C.海域国有资源性资产流失严重 D.海洋主权和国防安全形势严峻

本题答案: A

第6题

受理机关收到用海申请材料后,应当负责初始海籍调查,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下列事项中,哪一项不需要进行审查?()【2分】 A.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B.申请用海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 C.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 D.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本题答案: D

第7题

下列情形中,哪一项不属于不得采取修改程序调整海洋功能区,而应当按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程序重新编修?()【2分】 A.国家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开展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 B.在局部海域不涉及一级类、只涉及二级类海洋功能区的调整 C.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需要在多个海域涉及多个海洋功能区调整的 D.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题答案: B

第8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海底工程用海的是()【2分】 A.海底隧道工程 B.油气开采工程 C.海底管线 D.海底仓储工程

本题答案: B

第9题

码头系船舶靠岸和进行装卸作业的必要设施,是港口中的主要水工建筑物。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码头按平面布置的选项为()【2分】 A.顺岸码头 B.突堤码头 C.墩式码头 D.混合式码

本题答案: D

第10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海域使用管理主要手段的选项是()【2分】 A.法律手段 B.行政手段 C.经济手段 D.宣传教育

本题答案: D

多项选择题,在下列每题的四个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

第11题

海域资源产权具有一般产权的主要特性,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3分】 A.安全性 B.排他性 C.持久性 D.不可转让性

本题答案: A B C D

第12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海域使用管理主要内容的是()【3分】 A.海域权属管理 B.海域市场管理 C.海域使用监督检查 D.海洋功能区管理

本题答案: A B C

第13题

海域使用的特点有()【3分】 A.产权界定的模糊性 B.产业分布的立体性 C.上覆海水的流动性 D.海域使用的部分排他性

本题答案: A B D

第14题

《海域法》是基于海域资源国有而建立起来的物权管理法律,它具有下列哪些部门法的特征?()【3分】 A.具备民法的一般特征 B.具有国际法的一般特征 C.具备行政法的特征 D.具有经济法的特征

本题答案: A C D

第15题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1条,规定了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必需遵循一些原则,下列选项中属于应遵循的原则有()【3分】 A.自然属性原则 B.社会属性原则 C.区别对待原则 D.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本题答案: A B D

第16题

下列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正确的是()【3分】 A.养殖用海二十年 B.旅游娱乐用海十五年 C.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D.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本题答案: C D

第17题

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按照用海面积和用海性质两方面加以限定。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有()【3分】 A.填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B.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C.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D.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本题答案: B C D

第18题

工矿用海指进行工业生产及勘探、开采矿产资源所使用的海域,主要包括盐业用海、修造船厂用海、临海工业用海、矿产开采用海,还包括()【3分】 A.盐业用海 B.修造船厂用海 C.临海工业用海 D.路桥工程用海

本题答案: A B C

第19题

海洋可持续发展包含哪三层含义?()【3分】 A.海洋经济的持续性 B.海洋生态持续性 C.海洋安全持续性 D.社会的持续性

本题答案: A B D

第20题

海域使用中的情况和问题包括下列几种情形?()【3分】 A.海洋功能区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B.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C.外资涌入海洋开发,使得海洋利用形势更加复杂 D.海域所有权的错误认识

本题答案: A B D

不定项选择题,在下列每题的四个选项中,有多个答案是正确的。

第21题

海域作为”蓝色国土”,具有下列哪些明显的特点?()【5分】 A.资源性 B.立体性 C.特定性 D.开放性

本题答案: A B C

第22题

为便于依法进行管理,《海域法》对海域使用给出了定义,并按时间进行了区分,分为哪几种类型的用海?()【5分】 A.临时 B.非临时 C.授权 D.非授权

本题答案: A B

第23题

下列用海项目中,属于工矿用海的是()【5分】 A.修造船厂用海 B.临海工业用海 C.港口工程用海 D.盐业用海

本题答案: A B D

第24题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哪些书面材料?()【5分】 A.海域使用申请书 B.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C.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本题答案: A B C D

第25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主要内容的有()【5分】 A.分析项目的用海的选址方案,项目主要经济目标 B.对项目选址的海域的资源和环境进行适宜性分析以及替代方案可行性分析和海域功能恢复措施 C.坚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 D.项目用海与相邻产业活动及特殊区域的关系

本题答案: A B D

第26题

特殊用海指用于下列哪些用途的海域?()【5分】 A.科研教学 B.军事 C.自然保护区 D.海岸防护工程

本题答案: A C D

第27题

海域使用权的客体特殊性表现在哪几个方面?()【5分】 A.客体是特殊的海域 B.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 C.是一类具有特殊性的不动产 D.海域是毗连陆地的一定范围的海洋空间

本题答案: B C D

第28题

区位条件是某个地理区域自然条件、历史文化、资源环境条件、社会条件的总称。从区位条件论证项目用海必要性时,应包括以下哪几个方面的因素?()【5分】 A.地理位置及其优势 B.自然条件 C.主要资源 D.项目建设的紧迫性

本题答案: A

第29题

海上平台系指为从事海上油气钻探、开发和存储所建造的海上孤立建筑物,一般有()()【5分】 A.固定平台 B.独立平台 C.移动平台 D.非独立平台

本题答案: A C

第30题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通过对下列哪些因素进行科学论证分析,确定申请用海项目是否有可行性,为政府审批用海项目提供科学依据?()【5分】 A.申请使用海域的区位 B.功能选择 C.生产布局 D.国防和历史沿革

本题答案: A B C D

05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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