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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0-57051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0 22:02: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可靠性,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保障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及加固工程:

1、超出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标准)所规定的高度、层数、体型规则性和其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2、采用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以外的结构体系(结构型式)、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或新材料的高层建筑工程;

3、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抗震设防类别划分为甲、乙类的建筑工程;

4、做过设计地震动参数复核的高层建筑工程;

5、《云南省地震灾区恢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云政办发[2003]27号)规定需要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其它建筑工程。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抗震管理机构具体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

第四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依据之一;施工图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应作为施工、质监、监理及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未取得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初审意见表)的建筑工程,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招投标、监理等相关手续,更不得组织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五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主要内容:

1、抗震设防依据和抗震设防标准;

2、抗震概念设计和基本要求;

3、所用的计算软件、力学模型是否符合结构实际受力情况,结构抗震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4、主要抗震构造措施;

5、地基基础方案和处理措施。

第六条 抗震设防审查程序

建设单位在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经抗震管理机构政策性审查后,凡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建筑工程,由抗震管理机构在《初审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初审专用章”。

凡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建筑工程,由抗震管理机构委托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提出回复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书》和设计单位回复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颁发《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且审查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

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且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由设计单位另行设计并负责重新报审。对审查结论有重大争议的项目,可申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审。

第七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1、本办法适用范围内中央在滇项目及省属项目,本办法第二条第1、2、4款规定范围内昆明市建筑高度80米以上(含80米)、其它州市建筑高度45米以上(含45米)的建筑工程和本办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由云南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进行审查;

2、本办法第二条第1、2、4款规定范围内昆明市建筑高度80米以下、其它州市建筑高度45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州、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进行审查;

3、本办法第二条第5款规定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按《云南省地震灾区恢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云政办发[2003]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审查范围内审查难度较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建筑工程,可由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云南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首先由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机构对结构抗震构造和抗震能力进行综合审查,其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需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九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政策性审查阶段应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1、《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表》(见附表一);

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项目建筑和结构专业设计图纸;

第十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性审查阶段应报送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见附表二、三、四;

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结构设计计算盘及其它计算资料;

4、建筑和结构施工图;

5、超限设计时所依据的技术法规、资料和所采取的特殊抗震措施说明;

6、其它相关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成员应由长期从事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抗震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省、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抽查各地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服务咨询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抗震设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作为判定依据,对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对技术审查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对报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有关设计人员,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抗震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监理,保证监理工程质量。建设工程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云建抗[2001]801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建设厅

第二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淄博市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建发〔2011〕23号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单位:

为做好我市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淄博市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淄博市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所规定的工程。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审查的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其中,附建式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应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所在的建筑。

第六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之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

(二)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三)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并转报相关材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所需提供的资料,按照建质〔201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申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附件1)(5份);

(二)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达到初步勘察以上深度);

(三)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5份);

(四)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专业部分,5份)。

(五)建设项目土地、规划、计划的政府部门批文;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符合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后,属于省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所需时间由省确定;属于市审查项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3名以上专家组成,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召开审查会的2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审阅。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议,该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2、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

3、专家组研究讨论并提出审查意见;

4、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专项审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第九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明确提出“通过”、“修改”或“复审”的审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一)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审查结论为“修改”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设计,提出书面报告,经原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已达到“通过”的要求,再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落实情况;

(三)审查结论为“复审”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条 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有重大异议时,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复议;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应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当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做重大修改时,应重新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审。第十二条 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受理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库,并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专家成员的管理。专家库应由长期从事并精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科研和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附件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要点 附件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回复表

第三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服务指南

(简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事项概况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向重庆市城乡建委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适用对象为重庆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其建筑结构进行判定,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工程项目。

(二)受理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决定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业务科室审批。1.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申请;

2.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材料申请;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二、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33号)

第三十三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设计,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可行性论证报告深度满足要求。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17:00时前将申请资料送业务科室;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无法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的特定项目,实行告知时限清单制度,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2.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市抗震办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委托全国或组织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时间不记入行政许可时限),资料不满足要求的,通过窗口退回,并说明理由;资料满足要求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审查完成,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向申请人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1.重庆市城乡建设服务热线966566;

2.市纪委驻市城乡建委纪检组:023-63670518。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zwfw.cq.gov.cn),点击“进度查询”,然后以下方式二选一:

方式一:进入用户中心查询(使用用户名和密码); 方式二:输入统一服务监管码、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统一服务监管码输入完整的34位或以下划线12位均可:5001180310XKCK***23260。

2.12号窗口咨询电话问询。

九、服务指南完整版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http://www.teniu.cc/

第四篇:重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要求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设置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市人大公告[2005]33号)等。

二、审批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抗震办公室。

三、申报阶段

在初步设计前向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抗震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提供材料目录(各1份)

(一)《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1份);

(二)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结构设计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主要抗震措施、结构计算书以及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等)(1份);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其审查合格书(初步勘察深度及以上)(1份);

(四)初步设计文件(仅建筑和结构部分)(1份);

(五)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1份)。

注:

1、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设计单位编制,申报表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抗震设防参数栏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表格格数不够时可加附页);

2、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及依据;

3、需要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项目,应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可受理申请;

(二)审查:市城乡建委、市抗震办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委托全国或组织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时间不记入行政许可时限);

(三)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委托全国或组织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接件窗口:市城乡建委政务服务中心4楼12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2 承办机构: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市抗震办公室 监督电话:63676222 本办事指南可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teniu.cc)“服务指南”栏中下载。

第五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问题研究[推荐]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重要性的基础上,谈了我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对策。

关键词:建筑工程 抗震 设防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重要性

虽然目前在科学技术上还不能控制地震的发生,但是依靠现代的科学技术、先进的标准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完全可以达到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目的,这就是要严格把好工程抗震设计这一关。

国内多次地震的实例证明,经过抗震设计的工程,都能有效地抗御地震灾害的袭击。例 如:辽河化肥厂有一座高67m,重600t的造粒塔,由于设计时按7度设防进行设计,并考虑到地震时可能产生砂土液化,因而扩大了桩基直径和深度,还打了一定数量的斜桩。1975年营口、海城地震时,该厂厂区普遍喷砂冒水,塔的四周也有多处喷砂口,附近建筑物均遭不同程度的破坏,而该塔却保持完好,经受了地震的考验。1976年唐山地震,震中区成了一片废墟。但是按8度设防的唐山面粉厂和按7度设防的唐山新华旅馆及外贸局办公楼都经受了地震的考验,仍然立而未倒。1981年河北省邢台6级地震,没有倒塌一间房屋,没有死亡一个人。主要原因是该地区吸取了1966年地震中倒塌房屋119万多间的惨痛教训,在村镇规划和重建家园时采取了抗震措施,因此,当15年后再次遭受地震时,损失大为减少。

透过以上实例,可以得到两个结论:一是地震灾害损失主要是由房屋及工程设施破坏造成的;二是工程抗震设防和严格按照抗震规范进行设计是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最有效措施。所以,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对新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并把好抗震设计关。如何把好抗震设计这一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九条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因此,把好抗震设计关,就成为减轻地震灾害的非常关键性的措施。

二、我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问题方面

1、重救灾,轻防灾

由于大震的重演周期长,造成社会公众对地震存有侥幸心理,唐山地震的惨痛教训在许多人包括一些领导人中已淡薄;遭震时重视,突击救灾,过后防灾观念淡薄,宣传工作的力度不够,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远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对抗震设防及其质量状况不以为然,以致难以形成全社会对建筑物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

2、综合管理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根据国家地震局和建设部发布的第四代地震烈度区划图,许多原来不设防的地区增加了抗震设防的要求,还有不少地区提高了设防等级,这无疑给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不少工程技术人员对抗震技术标准不够熟悉,许多地区也没有及时编制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抗震构造节点图集和标准,不便于施工质量控制,加上抗震设防综合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抗震主管部门与招标投标、质量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密切,致使抗震设防在设计审查、施工方案核查、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时有脱节、留有漏洞。

(二)设计问题方面

1、设计不合理

建筑物的破坏随建筑平面、布置、结构形式的不同和抗震措施的多少而有差别.房屋平面不规则、立面形状复杂,质量分布不均匀、刚度变化较大,地震时引起扭转或变形不协调,加重房屋局部震害;砌体房屋的高度、高度与宽度之比超过规范要求,地震时产生平面弯曲破坏;结构不合理、构件之间、节点构造不牢固,抗拉压、剪切强度不足、房屋整体性差,使构件丧失承载力而倒塌。

2、设计图纸质量较差

受经济利益的支配和不正之风的影响,设计粗糙、深度不够,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走过场的现象普遍存在,无计算书、对计算结果不分析不审查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人员重计算、轻构造,忽视对抗震设防节点做法的设计,对抗震设防既没有提供足够的详图,也未按设计规范规定提出对施工质量的具体要求,而仅笼统地概括为按抗震规范的要求施工,可操作性差.在接受工程变更时,不对抗震设防作通盘考虑,常常前后矛盾,不便施工。

(三)施工、监理方面的问题

1、施工队伍整体素质下降

施工队伍管理水平、技术素质的下降给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留下隐患.目前建筑工人当中,有一大部分是民工,没有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操作技术不熟练;施工企业的领导者中,还有不少人存在重效益轻质量的观念,自身质量意识差;监理部门需要旁站监理的工序不能做到现场旁站检查、监督;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施工偷工减料现象仍然存在,劣质建材以次充好进入工地使用,这是目前造成工程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2、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

突出表现在砖砌体的组砌方法不正确、构造柱与墙体之间缺乏可靠的连接、框架结构中的填充墙与梁柱之间连接不牢、框架节点施工质量差等方面。

(四)使用方面的问题

近几年来,由于不正确的使用引起的事故屡见不鲜,装修时任意在墙上开洞,使用中随意改变建筑的结构布置,任意加大使用荷载,严重破坏了承重墙体的受力性能,影响了正常使用,有的损坏虽然目前还没有表现出来,但已造成了巨大的潜在隐患,大大降低了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对策

(一)地震主管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加快建立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一是地震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制定执法责任制度,通过执法活动与服务,切实树立执法主体形象。二是地震部门执法人员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后,持证上岗,依法行政。三是地震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对法规的学习,虚心向上级地震部门的领导和专家请教。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与上级领导多接触、多请示和多汇报,争取政府领导的支持。四是要注重自身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有条件的县级地震部门要加快引进一些本部门急需的优秀人才。

(二)完善配套政策,明确管理职能

一是地震部门要依据现行的国家、省、市防震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明确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范围,明确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职责,使地震部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从而进一步加大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力度。二是区分“一般建设工程项目”与“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

(三)与相关部门配合,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要切实按照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的计划、建设、规划、设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搞好此项工作。此项工作要由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把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环节,凡是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二是地震部门要根据各自的情况,积极努力争取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程序之中;三是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参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要加强对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执行情况的落实,加强与本地建设、设计部门之间的协调,澄清职责。

(四)加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宣传力度

要根据本地实际,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和场合,多种形式并举的宣传防震减灾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宣传,要让大家明白,为什么要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另外,要特别加强对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努力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对建设单位要主动上门进行宣传,提高其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为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明确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收费

对一般性的建设工程,因无有关方面的收费政策,建议地震部门从管理的角度出发,采取不收费服务,下达《抗震设防意见书》。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由省物价部门核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收费,防止不正当的竞争。同时要积极向地方政府的领导多请示、多汇报,多与法制部门配合,依法对不按规定缴费的建设单位予以处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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