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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审批办事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20-48407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4 04:22: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审批办事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审批办事指南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劳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清食药监械〔2013〕90号。申请条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情形;

2、符合相关的验收标准。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许可范围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审核(审核申请材料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或驳回申请(予以核准的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予以核准的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1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清远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查表(批发、门店);

4、经营场地、仓库场所的平面图及证明文件,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

5、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6、拟办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的任命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及个人简历;

7、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学历、职称证书;

8、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1份,包括采购、验收、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监测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

9、企业已安装产品购、销、存信息管理系统的,打印信息管理系统首页一份;

10、设施设备目录(批发企业);

11、《质量管理人在岗自我保证声明》、《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确认书》各1份;

12、《清远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清远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责任书》各1份;

13、凡委托办理企业申报材料的,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

14、如经营方式为连锁门店的须交企业连锁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5、企业负责人(法人)计生证明原件、企业社会保险证明文件、企业与质量管理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材料的要求:

1、资料编号2、5、6、7须出示原件核验,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申请人须在房屋产权证明、企业连锁证明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其余复印件由窗口资料审核人员核验原件后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注明日期并个人签字)。

2、经营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

B、拟申请的经营范围按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级目录填写。

C、“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填写应明确具体的门牌、楼层和房号。

4、凡是证明文件必须是法定有效文件。收费标准:无。法定时限:30天。承诺时限:20天。

联系方式:QQ:379772012;办证电话:2273983;投诉电话:2237926; 办公地址:英德市英城金子山大道科技馆一楼行政服务中心23至25号窗口。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发审批办事指南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劳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清食药监械〔2013〕90号。申请条件:

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83条规定是情形;

2、必须符合《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3、同时按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规范》实施。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许可范围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审核(审核申请材料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或驳回申请(予以核准的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予以核准的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申请人提交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1份;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查表》(批发、门店)1份;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质量管理人在职在岗声明》、《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确认书》各1份;

5、《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汇总报告表》1份;

6、《清远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清远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责任书》;

7、凡委托办理企业申报材料的,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

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1、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

2、换证时,如许可事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必须同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3、经营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凡是证明文件必须是法定有效文件。收费标准:无。法定时限:30天。承诺时限:20天。

联系方式:QQ:379772012;办证电话:2273983;投诉电话:2237926; 办公地址:英德市英城金子山大道科技馆一楼行政服务中心23至25号窗口。《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劳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清食药监械〔2013〕90号。申请条件:

1、英德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2、符合相关的验收标准。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许可范围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审核(审核申请材料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或驳回申请(予以核准的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予以核准的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1份;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3、企业拟变更内容的情况说明1份;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申请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确认书》各1份;

5、凡委托办理企业申报材料的,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

6、企业办理变更,另须提交以下材料:

(1)如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工作简历 1 份,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2)如变更企业负责人的,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和工作简历 1 份;(3)如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4)如变更企业注册(经营)地址的,需提供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地理位置图。(5)如变更仓库地址的,需提供仓库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地理位置图、仓库设施设备目录;如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需提供相关冷链设施证明材料。如备用发电机组或备用制冷机组、自动温控仪、自动报警设备、冷藏车等发票,冷库安装合同、运行合格证明等;(6)如变更经营范围的,需提供仓库平面布置图、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仓库设施设备目录及相应存储条件说明、质量管理人的学历或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如变更为连锁门店经营范围的须提交企业连锁证明材料(核减范围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7)如变更质量管理人的,需提供拟任质量管理人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质量管理人简历表》、《质量管理人在岗自我保证声明》。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1、资料编号6须出示原件核验(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企业连锁证明除外),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申请人须在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企业连锁证明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其余复印件由窗口资料审核人员核验原件后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注明日期并个人签字)。

2、经营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A、“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

B、拟申请的经营范围按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级目录填写;

C、“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填写应明确具体的门牌、楼层和房号。

4、凡是证明文件必须是法定有效文件。收费标准:无。法定时限:20天。承诺时限:10天。

联系方式:QQ:379772012;办证电话:2273983;投诉电话:2237926; 办公地址:英德市英城金子山大道科技馆一楼行政服务中心23至25号窗口。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发审批办事指南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劳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清食药监械〔2013〕90号。申请条件:

1、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遗失的或破损的可申请补证;

3、申请人在《清远日报》登载遗失声明起满25日后,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证申请。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许可范围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审核(审核申请材料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或驳回申请(予以核准的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予以核准的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1份;

2、书面申请报告或情况说明1份;

2、登载遗失声明的《清远日报》整版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份;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份;

5、凡委托办理企业申报材料的,企业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份。

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1、经营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的所有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必须与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相同;

3、所提交的登载遗失声明的《清远日报》原件,必须是整版;

4、企业申请之日距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已满 25 日。收费标准:无。法定时限:20天。承诺时限:10天。

联系方式:QQ:379772012;办证电话:2273983;投诉电话:2237926; 办公地址:英德市英城金子山大道科技馆一楼行政服务中心23至25号窗口。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申请办事指南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劳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清食药监械〔2013〕90号。申请

1、英德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2、企业无立案未结案,或处罚未履行的情况。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许可范围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办结。

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申请表1份;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申请报告1份(写明注销原因);

3、承担企业注销后责任的保证声明书1份;(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费标准:无。即 办 件:当天。

联系方式:QQ:379772012;办证电话:2273983;投诉电话:2237926; 办公地址:英德市英城金子山大道科技馆一楼行政服务中心23至25号窗口。

第二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换发)审批程序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换发)审批程序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 许可项目编号:GSFDA-SPCX56-QX12-12-2007 许可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 许可内容:

1.医疗器械经营范围 2.医疗器械经营方式 3.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

4.企业法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 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许可条件:

符合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至第十七条规定 换发时限: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申报资料:

(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式样见附件3);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拟办企业名称证明文件或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药品经营企业还须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职能框图、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职能框图;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员、验收和养护人员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医疗器械法规、专业技术知识考核证书。上述人员(除企业法定代表人)原在其它单位从业的,须由原单位出具调离或辞职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企业应提供公司章程、决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股东会决议或企业主管部门任命文件,聘任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等人员的董事会决议。

(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七)经营场所方位功能布局平面图。须标明详细地址(街道、门牌号等)、毗邻建筑、部门名称、面积。

(八)仓库方位平面布局图。须标明仓库名称、详细地址(街道、门牌号等)、毗邻建筑、总建筑面积和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及其面积。

(九)经营场所、仓库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十)申报材料目录。

(十一)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十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申请验收的电子文本;申报材料扫描图片电子(光盘)文本。

(十三)上述提交的申报材料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统一逐页编码活页装订。

申报核发(换发)程序

1、政务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或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移交技术审评部门(以下简称审评部门)。同时,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完成受理审查。

2、审评部门收到完整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在十七个工作日内,依据《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现场检查验收标准》组织验收,现场填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验收标准评定表》。并根据现场验收情况,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登记审批表》,做出技术审评结论后,将验收申请材料及现场验收材料移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核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同时,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完成现场验收结论。

3、审核部门收到现场验收申请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申报材料、现场审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时限)。公示期间有举报或异议的,中止审批程序,待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公示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核发(换发)《许可证》的意见,报局领导审批。批准核发(换发)《许可证》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打印《许可证》;未批准核发(换发)《许可证》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核发《许可证》或限期整改的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根据审批结论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完成审批工作,并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之后将《许可证》或决定书随同申报资料移交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或决定书。以上所需各类表格均从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区中下载。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13号

受理时间:每周一、周三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周二、周四、周五上午8:30-11:30 受理地点:甘肃省政府政务大厅一楼药监局受理窗口

第三篇: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批发)(定稿)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包括体外诊断试剂)(批发)核发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三、审批条件

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相关要求。

四、网上申报,取得预受理号

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应通过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网上申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电子版申请材料(网上申报操作指引.pdf),并取得预受理号,企业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时须同时提交该预受理号以及申请材料电子版。

五、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所有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自查表”及法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

4、经营场地、仓库场所的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场地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如无房产证明文件,应提交所在地镇级以上住建部门出具的房产用途证明)、经营场所、仓库地理位置图及布局平面图(须标明实际尺寸)。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及个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和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7、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1份,包括采购、验收、入库、出库、售后、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等文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相关要求)

8、企业已安装的产品购、销、存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打印信息管理系统首页一份。

9、经营、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10、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自我保证声明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份,包括申请材料目录和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1、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12、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确认书。13.申请经营体外诊断试剂范围的企业还须提供:

(1)质量管理人员中拟定主管检验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主管检验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具备主管检验师资格的,需提供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证明原件)、《主管检验师履历表》

(2)企业具备的运输装备、仓储设施设备情况表,另需提供冷链及其相关硬件设施证明材料如备用发电机组或备用制冷机组、自动温控仪、自动报警设备、冷藏车等发票或使用情况说明,冷库安装合同、运行合格证明或使用情况说明等。

六、申请材料要求:

1、经营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营业执照》相同。

(2)拟申请的经营范围按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级目录填写。

(3)“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填写应明确具体的门牌、楼层和房号。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任命文件应有效;

4、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场地要提供产权证明)应有效;

5、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的简历、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应有效;

6、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档案或表格。主要内容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

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或签章。

8、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9、申请材料应一式两份,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份加盖公章,所有申请表格电脑打字填写,使用A4纸打印,复印使用A4纸,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理流程

八、受理时间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逢周五下午14:30—17:00)

九、受理地点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窗口

江门市堤西路88号(人人乐商场侧),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四楼B区48、49号窗口。

十、联系电话

0750-3871081、3871082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以上时间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及技术审查所需时间。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十三、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备注

备注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

备注2: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国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由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第四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审批程序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审批程序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可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国食药监械[2004]521号);

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国药监械[2001]288号);

5、《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国药监械[2002]472号);

6、《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申请开办的,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补正、公示、送达时间)

1、受理4个工作日;

2、技术审评10个工作日;

3、审核2个工作日;

4、复核2个工作日;

5、核定2个工作日

6、公示7天(不计入审批时限)

7、审批2个工作日;

8、制作行政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

9、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审批申请由省局受理。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报材料要求(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1、受理开办企业申报材料需核对以下材料:

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

⑵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 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⑷ 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

⑸ 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证书复印件,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内审员证书复印件;

⑹ 拟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及产品标准;

⑺ 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⑻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

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监测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企业组织机构图;

⑼ 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⑽ 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指生产环境有净化级别要求的企业)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验报告;

⑾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4、经补正资料后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经补正资料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其理由,将《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5、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所属审查机关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6、《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省局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

7、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转省药品认证中心审核人员,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

时限:4个工作日

二、技术审评

标准:

1、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评分表》对申请材料和现场进行查验;

2、从省检查员库中选派检查员2-3人进行现场查验。

岗位责任人:省药品认证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现场查验2-3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评分表》和相关《细则》进行检查和记录,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2、现场查验由省药品认证中心组织,设区市局药监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3、现场核查完成后,应出具核查意见,连同全部资料转送省药品认证中心经办人员;

4、省药品认证中心审查完后,应出具审查意见,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连同全部资料(含被检查企业不合格项整改报告)送省局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

1、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1、对查验记录和查验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审查不合格项整改报告;

2、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确认现场查验记录报告是否真实、有效。必要时勘察现场;

2、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并将申请资料和

审核意见一并交复核人员;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并将申请资料

和审核意见一并交复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复核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资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4、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

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分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

2、根据审核人员的意见,签署复审意见,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将申请材料与复审意见一并呈核定人员。

3、对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将申请材料和审核人员意见一并呈核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核定

标准:

1、对复核意见进行确认;

2、签署核定意见,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

岗位责任人:省局医疗器械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查;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一并转交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上网公示;

3、对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批意见及理由,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不同意的,申请材料退转局受理服务中心,同意的,申请材料转交省局医疗器械审核人员上网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六、公示

拟审批通过的企业名单在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7天(不计入审批时限)。

1、在公示期限内没有出现对公示企业投诉、举报等问题的,将申请材料和审核人员意见一并呈送分管局长。

2、公示中有问题的,组织复查,根据核查结果重新结论。

七、审批

1、对材料进行审查确认;

2、签署审批意见,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

岗位责任人:省局分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核定人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查;

2、同意核定人员意见的,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一并转交审核人员;

3、对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批意见及理由,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不同意的,申请材料退转局受理服务中心,同意的,申请材料由省局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转至局受理服务中心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八、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技术认证审查、审核、复审、核定、审批人员在许可文书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证书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和加盖的省局印章准确无误;

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申请表相关内容一致;

6、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9、归档材料由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统一留存,归档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加盖省局印章,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

本复印件(一式一份)随卷归档;填写《业务工作流程单》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受理中心定期将已办结的材料用袋子或文件夹装好,移交给医疗器械处立卷归档保管,双方签字确认。

时限:2个工作日

九、送达

标准:

1、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及时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并要求申请人在《抄告单》上签字,注明日期。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领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在《抄告单》上签字,注明日期; 时限: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五篇:申请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报告

申请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报告

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从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手续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学习和培训,已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公司已符合核发的条件,特此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请给予核发办理。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审批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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