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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管“三小条例”试题(精选5篇)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20-100868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5 03:26: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食药监管“三小条例”试题

三小条例试题

一、单选题

1、()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负责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工作。A、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B、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可以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和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规范管理,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A、各级人民政府

B、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各级人民政府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

3、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制度管理 A、许可 B、备案登记

4、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5、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内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十个工作日 B、十日 C、二十个工作日

6、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为()年。A、三年 B、五年 C、一年

7、食品小作坊可以生产加工下列哪些食品()A、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B、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C、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

D、食用植物油脂

8、食品小作坊停业、歇业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内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A、三十日 B、十个工作日 C、十日

9、食品小作坊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10、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小餐饮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内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A、十个工作日 B、十日内 C、二十个工作日

11、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A、二年 B、三年 C、五年

12、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

A、一年 B、三年 C、二年

13、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的登记备案申请办理。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

14、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进行处理

A、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B、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5、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A、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B、并处五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6、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吊销其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A、原发证部门 B、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7、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注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A、五年 B、三年 C、二年

18、()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具体要求。A、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二、多选题

1、有关《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立法目的表述正确是()A、保证食品安全

B、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

C、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D、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E、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A、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B、名称、规格、批号、数量

C、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3、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A、申请书、营业执照、开办者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B、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C、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加工技术规范 D、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E、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4、食品小作坊的()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A、名称 B、负责人 C、地址 D、生产加工范围

5、食品小作坊应当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报原许可部门备案后方可生产、销售。A、新投产的食品

B、停产后重新生产的食品

C、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 D、消费者投诉的食品

7、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外建筑物上显著位置悬挂小作坊名称标识牌,在作坊内明显位置公示()A、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B、营业执照

D、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E、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8、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哪些内容()

A、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 B、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地址 C、生产日期、保质期 D、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 E、执行标准代号

9、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的出租者应当履行的责任表述正确的是()

A、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B、租赁期限内,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无证经营或者经营行为与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不符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C、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活动的,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0、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A、一百米 B、五十米 C、五百米

11、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食品()A、凉菜 B、裱花蛋糕 C、生食水产品 D、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的食品

12、食品摊贩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

A、食品摊贩登记卡 B、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C、工商执照

13、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A、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B、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C、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D、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E、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4、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A、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B、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C、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5、未取食品摊贩登记卡,由县级以人民政府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A、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 B、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C、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16、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以下哪些情形(),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A、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B、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C、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D、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摊贩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E、生产经营的食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17、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A、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B、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C、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8、食品小作坊首批食品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检验和备案,或者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保存索票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A、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B、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C、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19、食品小作坊未在包装食品上标明相关信息,或者将散装食品在生产加工点以外销售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正确的是()A、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B、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C、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34条明令禁止的食品,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A、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B、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C、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D、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

三、判断题

1、《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于202_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

2、《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内容共8章64条。()

3、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4、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以及销售活动的生产经营者。()

5、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经营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除外。()

6、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7、实施小餐饮、食品小作坊许可、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或者登记卡。()

9、食品摊贩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10、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11、食品小作坊开办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到原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换证。()

12、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具体要求,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3、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

14、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

15、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16、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快速检验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17、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18、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有效健康证明或未公示许可证、登记卡、健康证明、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19、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一万元以上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0、小餐饮违反擅自变更许可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篇:食药监械管〔202_〕144号[推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械管〔202_〕144号

202_年08月01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

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统称《办法》)

已发布,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做好《办法》宣贯和培训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加强对《办法》的宣贯和

培训,并注意了解《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沟通和向总局反

馈。

二、关于《办法》实施前已获准注册项目的处理

在202_年10月1日前已获准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

内继续有效,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原标签可继续使用。

延续注册时,注册人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同时还应当提交原注册产

品标准原件、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与原注册产品标准的对比说明,以及最小

销售单元的标签设计样稿。经审查予以注册的,发放新格式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编排格式重新编写注册证编号。

延续注册时,注册人应当按照新修订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编写说明书和标签。如说明书与原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有变化的,应当提供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

对注册证在有效期内,原注册证载明内容发生变更及体外诊断试剂发生变更事项的,202_年10月1日前,按照原《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2_〕229号)的规定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注册;自202_年10月1日起,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应规定申请注册变更,予以变更的,发放新格式的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合并使用,注册证编号不变。

202_年10月1日前已经按原办法申请变更,并于202_年10月1日后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发放新格式的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合并使用,注册证编号不变。

三、关于《办法》实施前已受理注册申请项目的处理

《办法》实施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受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按原规定继续审评、审批,予以注册的,按照《办法》规定的格式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附件”栏将“产品技术要求”改为“注册产品标准”,并将经复核的注册产品标准加盖标准复核章,作为注册证附件发放。注册证有效期内,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原标签可继续使用。

《办法》实施前受理并于《办法》实施后获准注册的,申请延续注册及注册变更时,按照本文件中“

二、关于《办法》实施前已获准注册项目的处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注册检验

(一)《办法》实施前已出具注册检验报告项目的处理

《办法》实施前已出具注册检验报告的,申请人申报注册时,可将该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标准预评价意见作为注册申报资料,同时按照《办法》的要求提交产品技术要求等其他申报资料。

(二)《办法》实施前已受理注册检验项目的处理

《办法》实施前已受理注册检验但尚未出具注册检验报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向检验机构补充提交产品技术要求等文件,检验机构按照《办法》要求实施检验并出具注册检验报告。

五、关于延续注册申请时间

(一)自202_年4月1日起,凡是未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不受理延续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注册。

自202_年4月1日起,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延续注册。受理延续注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202_年4月1日前,延续注册和注册变更可以合并申请,按延续注册和注册变更的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自202_年4月1日起,延续注册和注册变更应当分别提出申请,注册变更应当按照《办法》相应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六、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相关文件

(一)《办法》实施后,附件中列出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办法》中未涉及的事项,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包括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前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文件中(包括局发文件、局办公室文件)有明确规定且文件有效的,仍执行原规定。

七、其他事项

(一)《办法》实施前后相应内容的衔接

1.《办法》实施前相关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文件中涉及对生产企业要求的,《办法》实施后指对申请人、注册人以及备案人的要求。

2.《办法》实施前的文件中涉及临床试验资料的,《办法》实施后以临床评价资料代替。

3.《办法》实施前的文件中涉及注册产品标准的,《办法》实施后以产品技术要求代替。

4.《办法》实施前的文件中要求重新注册时履行的事项,《办法》实施后应当在延续注册时履行。

(二)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办法》实施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并发布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申请人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继续将其中的技术内容作为参考,同时注意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注册相关工作。

(三)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机构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目录前,申请人应当在省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

对于特殊使用目的产品,可以在符合要求的市级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机构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

2.临床试验开始时间

《办法》实施后,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注册检验合格后进行临床试验。如临床试验协议在《办法》实施前已经签署,注册检验前进行的临床试验,其临床试验报告可作为注册申报资料予以提交,并同时提交临床试验协议。

(四)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和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应当是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

进口医疗器械,应当由境外申请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由境内申请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五)关于不适用的条款

《办法》实施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部分医疗器械变更审批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2_〕2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条不再适用。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

第三篇:山西食药监“三小”条例宣传5-处罚

“三小”条例宣传视频之五:处罚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对于“三小”食品经营者实行的是“宽进严管”政策,既照顾到了群众生活的便利性,又对食品安全环境增加了一道防线,作为吃货,我们真的感觉幸福满满的呢?

虽然进入的门槛降低了,但是管理的力度却是大大地提高了,作为“三小”的从业人员,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可不能马虎哟!如果一不小心违反了《条例》的话,就会受到相应处罚的。

▲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如果未取得许可证就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千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小摊点未在开办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将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如果被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被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提出监督管理和便民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嗯,《条例》的规定既细致,又严格,可以更有效地保证我们日常生活的食品安全,真是吃货的福利呀。

最后要提醒食品经营者的是,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共享环境,一定要严格遵守《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篇:食药监管人员如何做好工作

食品药品的经营使用在我们国家占有重要的位置,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非常繁重。这就需要食品药品监督人员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为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搞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饮食用药安全,我以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在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中,每个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党、对人民、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加强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精湛的业务素质。食品药品监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每个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应该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熟练掌握食品药品监督稽查业务技术,应该根据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转变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夯实业务素质基础,认真学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不断自我积累、自我更新,使每一名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既有正确的理论,又有娴熟的业务技能,提高执法水平。

三、规范的执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接触着最广泛的人民群众,其执法行为代表着监管部门的形象。每个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应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积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积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熟练运用法律法规,熟知执法程序,了解执法尺度。倡导文明执法、公平执法、科学监管,保证公平、公正、公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为人民监管和监管为了人民”的观念,保障人民饮食用药安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

四、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日常的工作中,某些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俨然一副“执法者”模样,将其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视为对立关系,从心理上歧视甚至敌视相对人,有一种高高在上的优越感,错误地以为“我是执法的,就是查你的,你必须听我的”。在工作中脱离了群众,给工作带来了损失。我们要真正树立服务意识,正确处理好与相对人的关系,管理相对人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又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在确保执法公正的前提下,应该增强行政执法的亲和力。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我们应该以诚信、诚心换取相对人的真情、信任和支持,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应该充分尊重违法当事人的权利,注意方式方法,把法律法规教育贯彻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并将执法的重心由事后查处向事前引导规范转变。我们既要严格执法,也要讲究方式方法,要将法、理、情融为一体。

五、增强与群众的凝聚力。作为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经常和社会上的各色人群接触,这就需要我们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不仅具有自身的凝聚力,并且应该增强与群众的凝聚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就是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饮食、用药的合法权利的,我们应该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和群众交朋友,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探索服务群众的新途径,用行动凝聚人心,用服务滋润人心。

六、机智的应变能力。在监督稽查工作中,我们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需要经常深入开展工作,工作中经常遇到有哭的、有笑的、有吼的、有闹的,还会遇到醉酒骂大街的,可为形形色色。这个时候,即有可能因为监管人员的一句不适宜的话,就会激化矛盾。因此,执法人员要机动灵活,随机应变,有利于解决矛盾。

七、精炼的语言艺术。在工作中,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应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善于耐心听当事人的述说,心平气和说道理,使对方心服口服。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要用语严谨,说话要有重点、有分量、有层次,切忌废话连篇,无关的话语少说、不说。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演讲才能,在工作中当好宣传员,使群众理解、支持食品药品监督工作。

八、高尚的奉献精神。作为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应该在执法过程中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防微杜渐、慎独,做到务真求实,公道正派办事。每个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应该具有自我奉献精神,增强使命感,为广大群众吃上安全有效的放心食品药品而努力。

综上所述,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应该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自我,提高道德修养,塑造高尚的人格,具备精湛的业务素质,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机动灵活的工作方式方法,认真履行职责,公平执法,文明执法。每个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首先应该不断加强思想教育,通过认真学习,牢固树立群众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切实保障公众食品药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篇:食药监管现状的思索

乡镇食药监管现状的几点思索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已成为全社会日益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肖家庄镇位于市境东北部,距市府8公里。面积59.4平方公里,人口3.8万,汾平公路过境下辖16个村委会,是典型的农业镇。在担任站长的一年多时间里,我和同志们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努力确保辖区内人民的饮食用药安全,取得了一些成效,监管过程中也对乡镇食药监管现状有一些个人的思考,接下来,我主要从监管对象、监管力量和监管环境三个方面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监管对象方面:

1.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低,质量安全意识薄弱

农村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多为当地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低,没有经过系统的知识技术培训,缺乏基本的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安全意识薄弱,没有经过必要的专业食品安全培训、实际卫生知识培训率约为20%,无证上岗多有发生,健康体检率普遍低于80%,少数地区仅为60%。

此外,相对于农村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而言,农村药品从业人员整体状况较好,但其专业、学历结构也不能满足保证药品安全的需求,特别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少。未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分别占总数的49%、82%、75%。2.无证经营现象还普遍存在 农村食品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小、硬件设施差。在日常检查中,我们尽量做到一次性告知,及时发放宣传单据,但经过一年多的监管,仍有部分经营单位经监管人员多次督促办证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或决绝办证。农村小型餐饮布局分散,相当一部分在路边简易棚或自家住房内开办,采用家庭作坊式运作,卫生条件差,缺乏必要的卫生防疫、消毒设施设备。索证索票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执行不好,没有专人负责,没有具体的执行措施,食品可追溯性不强。尤其是某些些公路旁小餐馆小因无法提供场所合法用地证明、饭店结构布局、餐厨比例、消毒设施、防污染设施达不到基本要求,存在无法给予许可的情况。

3.小卖部经营不规范

农村地区小超市、小卖部经营规模小、营业额少、从业人员年龄参差不齐,食品进货台账记录制度和索票索证制度落实不到位,库存不能及时清理的现象普遍存在,处罚难度较大。4.农村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不容乐观

学校食堂是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多发、易发环节。农村学校食堂存在更多安全隐患。调研发现,农村学校食堂硬件设施极其简陋,饭菜制作和学生就餐环境脏乱差,管理制度基本是空白,不具备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基本条件。有个别学校食堂还在使用一次性非食品用塑料袋给学生盛装热饭热菜。一半以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没有认真落实原料采购查验、进货台账、饭菜留样等重要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学校对食堂疏于管理,食物中毒防范意识淡薄,防范措施不严。5.农村群体性聚餐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随着农村地区生活水平提高,群体性聚餐日益增多。在群体性聚餐中,红白喜事安全隐患最为突出。农村各种群体性聚餐多在家庭举行,多数有上百人甚至数百人。聚餐场所多数为露天或临时搭棚,离污染源较近,甚至就在粪堆、垃圾堆上;加工条件简陋,生熟不分、荤素不分、餐具不经消毒;食品容易发生交叉污染。而且,农村地区相对偏僻,大多一次购买大量食材,但基本不具备大量食材存储条件,食材容易腐败变质,常常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同时,农村聚餐大多自行或由餐饮服务“一条龙”组织承办,相关人员基本没有经过食品卫生知识培训,不具备举办大型宴席的资格和条件,有的厨师自身就是病菌携带者,带来了极大的就餐风险和隐患。目前农村家宴申报备案制度实施率很低。

二、监管力量方面:

相对农村地区地域较广、村落分散、监管对象点多面广的特点,目前的监管力量远远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

1.监管人员及素质

基层站所配备的人员数多为3-6人,且人员来源杂,多数人专业知识缺乏,在行政程序执法,立案调查方面多有不便,普遍存在监管不到位、无力度的情况。另外,基层站所法律文件往往缺乏,各种培训往往不够不到位,遇到案件时常感觉不够用。

2.执法装备、执法车辆亟待改善

未配备执法车,导致监管人员监管的积极性不高,工作往往停留在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上。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的执法人员,先进的执法装备和必要的执法车辆是日常监督检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要素,监管与被监管本就是对立的关系,作为长期工作在一线的执法办案人员,拥有先进的录音、录像等设备可以在第一时间采集第一手资料,锁定证据,固定证人证言,而具有执法标示的车辆对于基层执法人员来说更是如虎添翼,毫不夸张的说日常的执法检查过程中一台执法车辆的震慑力丝毫不亚于二名工作人员。

3.经费制约了监管工作的开展

由于经费不足,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协管员、信息员培训制度不能很好落实,造成协管员、信息员对药品监管知识掌握不够全面,不能及时发现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举报和协查作用没有很好发挥。更有一些地区缺乏维持监管网正常运行的通讯和交通经费,基层药品监督网建设未形成长效机制。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机构亟待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存在检验检测设备严重落后、技术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检验能力较低、不能适应农村药品监管工作需要等诸多问题。

三、监管环境方面:

1.农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较为淡薄,自我保护能力严重不足

农民群众受文化水平和信息渠道的限制,对假劣食品药品的辨识能力和经验严重不足,基本不能及时发现和避免使用过期药品和假劣药品。同时,由于经济条件等原因,农民群众在寻医问药的过程中,更注重经济问题而忽略药品安全。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全国药品安全公众满意度调查”的结果显示,60%的农村被访者在购药时会优先考虑药品价格。假劣药品正是利用这一机会,以低廉的价格蒙蔽消费者,获取生存空间。这就使得农村地区存在极高的药害风险。农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较为淡薄,“眼不见为净“和“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等落后的饮食文化根深蒂固。在收到伤害时也往往不知道拿起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2.食品药品监管涉及部门多,存在交叉监管

食品药品安全现行的监管仍涉及多个部门,但平时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遇到突发事件往往协调不够,需要各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食品药品的监管工作。

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披露典型违法案例,有效震慑违法分子,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增强全社会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通过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坛”、“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大会”等活动,采取户内户外集中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倡导健康消费、理性消费理念,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整顿成果。积极开展12331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活动,扩大12331社会知晓率和使用率.有效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推动形成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二)培训及自学相结合,创造良好学习氛围。

定期邀请法学专家、资深人士向全体干部职工讲解各类法律知识;积极开展“一月一法一考试”活动,使全体干部职工能熟练的掌握并运用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各类文书;倡导划转过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原食药监管部门的同志相互学习,分享各自监管领域的执法办案经验,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扎实、专业知识完备、精通业务、善于监管的职业化、专业化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

(三)严格行政许可,把好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是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的第一道关口,把好市场准入,对于整个食品药品的市场规范,降低食品、药品安全风至关重要。一是要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勘查制度,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坚决不予通过。二是要积极开展回访制度,对于辖区内的重点生产经营户要加强监督检查频率,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认真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加强对拟开展食品、餐饮等生产经营活动业主的现场指导,积极引导申请人合法、高效的申办各类行政许可,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四)健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执法力量、落实执法经费和装备保障、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手段。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保障机制,在现有基础上,应适当增加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和专业检测人员,加强工作力量,保证工作的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将食品药品监管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配足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交通工具、检验检测装备、取证工具和信息化设备,解决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的慢等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市场建设投入,改善硬件、完善设施,提升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安全、放心、满意的购物消费场所。

(五)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一是继续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的职能,定期召开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重要问题。二是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各个环节的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和空白。三是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和密切配合,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监管机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监管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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