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临时用地批准书2015-1
武汉市蔡甸区临时用地批准书
编号:
2015—1号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交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申请的位于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城夏家咀村土地,面积37102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已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准予作为四环线临时沥青搅拌站,期限为两年。
请持本批准书及相关资料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材料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一款第三项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已办理征地结案。
2、需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已缴纳完毕。
申请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
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征地批复或城市建设用地(农转用)的批复(复印件);
4、征地结案表(原件);
5、工程进度计划(原件);
6、标注用地位置的1:2000的地形图(原件)一式三份;
7、规划意见书(复印件);
8、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9、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免税凭证(原件,不涉及耕地占用
税的不提交)。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篇: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事项简介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一款第三项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已办理征地结案。
2、需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已缴纳完毕。
申请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征地批复或城市建设用地(农转用)的批复(复印件);
4、征地结案表(原件);
5、工程进度计划(原件);
6、标注用地位置的1:2000的地形图(原件)一式三份;
7、规划意见书(复印件);
8、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9、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免税凭证(原件,不涉及耕地占用税的不提交)。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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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资料
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资料
1、申请报告
2、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登记申请书
4、土地出让合同
5、成交意见书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红线图
8、选址意见书
9、地籍调查表(宗地图)
10、交地图(测绘队)
11、委托书
12、法人代表身份证书
13、契税
14、缺席划界通知书
15、出让金、契税缴纳凭证
16、收费通知单
17、缴费凭证
18、营业执照
第五篇:用地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批准书
用地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
设用地批准书
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资料
1、申请报告
2、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登记申请书
4、土地出让合同
5、成交意见书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红线图
8、选址意见书
9、地籍调查表(宗地图)
10、交地图(测绘队)
11、委托书
12、法人代表身份证书
13、契税
14、缺席划界通知书
15、出让金、契税缴纳凭证
16、收费通知单
17、缴费凭证
18、营业执照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华池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并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建设用地: ⑴、申请: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报送下列附件: ① 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③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 ④ 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⑤城市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内的用地,必须由规划部门出具《建设许可证》; ⑵、审查: ①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进行项目用地预审,负责项目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预审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审意见,特大项目预审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②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由有资质的机关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⑶、审批: ①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符合供地的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需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收到合法报件30内审查完毕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批件5日内将批复发出。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收取7元),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耕地占用税2.50元、占用水、川、塬地每平方米收取耕地开垦费10元、山地每平方米收取耕地开垦费2元; ⑷、登记发证 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者登记申请后,进行地籍调查,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每平方米收取调查测绘费0.36元、每宗地登记工本费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