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西安航天基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航天基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简称西安航天基地/基地)自主创新和创业环境,引导和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基地产业政策的创业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航天基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基地管委会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专项用于引导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创业投资企业,下同)、企业孵化器投资于符合基地产业政策的、股权处于非公开交易状态的创业企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的来源为财政安排的创业投资专项资金、从支持的创业企业回收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市级以上股权(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的、以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向基地内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或合伙制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孵化器是指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采用创业投资和孵化相结合的模式,对入驻孵化器内的中小高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孵化器。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
— 1 — 第五条
管委会授权西安航天基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引导基金的管理人。引导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的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
(二)提请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基地党政联席会和评审委员会决策方案,履行投资或风险补贴手续;
(四)代表引导基金履行投资人权利和义务;
(五)定期向评审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跟进投资创业企业运作情况报告;
(六)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或者评审委员会决策,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实施退出。
第六条
引导基金设立评审委员会,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由财政局(金融发展局)、经发局、招商部门、投资服务局、纪检监察局、孵化器公司、创投公司、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部门单位代表、创业投资行业专家和法律顾问组成。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创业投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二)审议引导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扶持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三)提出引导基金使用审批程序调整方案,保持决策程序的简化和高效;
(四)对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的退出方案进行决策。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为跟进投资和风险补贴。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征集:基金管理人在基地范围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 2 — 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
(二)申请:申请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三)受理:基金管理人对扶持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扶持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决策:由基地党政联席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作出决定。
(六)公示:对审定通过的拟扶持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的信息,由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在管委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中无问题的,由基金管理人实施投资方案;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年按引导基金年度平均投资规模的1%结算,由财政局安排专项预算及拨付。
第三章 跟进投资
第十条 跟进投资是指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在基地选定拟投资的创业企业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申请引导基金按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本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以同等条件共同对创业企业投资。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提供的跟进投资,原则上不高于股权投资企业本轮投资额的50%和企业孵化器本轮投资额的100%。
第十二条 对于同一个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原则上只能跟进投资一次,累计投资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投资价格相同。
第十四条 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 3 — 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跟进投资申请书;
(二)基本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章程复印件;
(五)管理机构至少3名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投资纪录;
(六)市级以上股权(创业)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通知复印件(限于股权投资企业提供);
(七)拟投资的基地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与被投资创业企业其它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复印件;
(九)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复印件。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引导基金让渡部分收益给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
(一)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自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在5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公允价格计算,引导基金将退出时形成收益的50%让渡给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超过5年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公允价格计算。
(二)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企业孵化器自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后4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超过4年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公允价格计算,引导基金将退出时形成的收益的50%让— 4 — 渡给申请跟进投资的企业孵化器。
第十六条 前条所述公允价格按照以下顺序依次确定:
1、近3个月内被投资创业企业新募集投资的认购价格;
2、近3个月内被投资创业企业股权转让的成交价格;
3、近3个月内中介机构评定的股权评估价值。
第十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但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先行退出除外。
第四章 风险补贴
第十八条 风险补贴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基地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在该项目投资失败清算后给予的一定补贴。补贴金额为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额为200万元。
第十九条 申请风险补贴的股权投资企业(企业孵化器),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风险补贴申请书;
(二)基本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章程复印件;
(五)管理机构至少3名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投资纪录;
(六)市级以上股权(创业)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通知复印件(限于股权投资企业提供);
(七)已投资的基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九)被投资企业投资资金到账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被投资企业股东会关于公司清算的文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十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风险补贴申请应在被投资企业清算结束后的4个月之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补贴。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制订引导基金章程和运作规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参与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应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监督被投资企业规范运作。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度末向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引导基金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施的投资项目,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篇: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发改、科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企业:
现将《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
青岛市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科技局 青岛市经济与信息化委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种子期、创建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36个月以内,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每年科技研发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额5%的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对市政府负责。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决策,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承担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理事会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创投机构进行决策。
成立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受理事会委托作为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和受托管理机构,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与义务。主要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之前,其有关工作暂由理事会办公室代办。
根据有关规定,理事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承担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动态监管,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告资金情况。发现引导基金异常流动时,应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三章运作原则及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吸引和扶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引导基金运作以参股方式为主,视运作情况可采用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
(一)参股。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二)跟进投资。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创建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
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四章对外投资及程序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发起人中至少有1家是在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其中:
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投资领域明确;
(三)至少配备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已经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四)其管理团队成员、主发起人或自身有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备规范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企业领导班子诚信度高,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信用管理机制。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在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其投资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基金投资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少于实收资本的70%;
(二)投资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处于种子期、创建期且符合基金投资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少于国家与市级引导基金实际比例之和。
(三)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
(四)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在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二)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以内;
(四)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报批程序:
(一)公开征集。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工作计划,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
各区市可以推荐报送当地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
(二)受理。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申请,根据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初审后,确定初步名单。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报送具体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方案,应充分论证引导基金参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公司组织架构、专业管理团队配备和确保引导基金资产安全、固定收益回报的保障措施等。同时还应体现对社会资本的杠杆放大作用,非国有社会资本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30%。
(三)考察。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初步名单中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调查,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初步参股方案,形成详尽的调查报告。
理事会办公室根据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的调查报告,按照一定的淘汰率,确定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创业投资机构名单,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机构提出的申请参股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决策。由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做出决定。
(六)公示。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将决策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
(七)实施。理事会办公室将理事会的决策意见下达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和托管银行;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根据理事会决策意见签订参股投资协议,并负责引导基金投资后形成股权的监督、管理、转让、退出等事项;托管银行根据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拨款通知向创业投资企业拨付参股资金,并对引导基金实行动态监管。
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的申请、报批,按照受理、考察、评审、决策、公示、实施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收益分配与股权退出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收益为投资分红收入与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参与创业投资企业分红。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可适时转让,转让收益一般不高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财政部公开发行的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其他超额收益主要由非引导基金股东分享。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它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为体现市级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可考虑对创投企业提高对我市种子期、创建期企业的投资比例进行奖励,该比例较规定的最低标准每提高1%,引导基金让渡10%的收益给创投基金管理公司,最高可奖励引导基金收益的50%。
引导基金可从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日常运作经费。
跟进投资的收益按《股权托管协议》确定的比例,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一并纳入引导基金收益进行分配。
引导基金收益在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后形成的结余,继续作为引导基金进行运作。
第六章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5日内向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送上一季度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终了3个月内报送上一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接受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企业投资运作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的审计和检查。
对审计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反复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采取终止协议、收回资金和以后5年内不再受理其引导基金申请等处置措施。
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接受理事会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审计检查。
根据审计检查结果,理事会对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考核。如考核不达标,理事会责成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予以限期整改。
托管银行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送上一季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终了1个月内报送上一的资金托管报告。
根据托管银行的履行协议情况和服务质量,理事会对托管银行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资金托管银行,理事会应终止委托协议,另行选择其它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切实加强引导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与考核结果作为指导引导基金运作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引导基金理事会及办公室、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运作和使用引导基金。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第六条 财政部、科技部聘请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五)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六)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三章 阶段参股
第十二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阶段参股。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六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在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四)引导基金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创业投资机构未按《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约定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五)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四章
跟进投资
第十七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五章
风险补助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 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第六章 投资保障
第二十八条 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
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在创业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
第二十九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与“辅导企业”共同提出投资前资助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投资前资助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出具《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获得引导基金资助后,由创业投资机构向“辅导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辅导期内“辅导企业”应达到的符合创业投资机构投 资的条件;
(三)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引导基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二条 经过创业辅导,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资助。引导基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 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法收回投资前资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的创业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名单。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科技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引导基金项目评审规程;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
(三)根据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审定所要支持的项目;
(四)指导、监督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引导基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引导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
(二)受财政部、科技部委托,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三)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财政部、科技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支持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另 9 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8〕103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绍兴市创业投资体系,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切实规范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促进和扶持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和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在绍兴市区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的非上市公司: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五)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是专门用于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引导性和非营利性。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快向创业投资领域集聚。
第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扶持项目应当符合绍兴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资金运作实行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模式;
(三)引导基金出资遵循参股不控股的原则;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 建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但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其具体事务由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基金管理机构应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应每月向基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对同一企业(或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引导方式。
第八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50%用于阶段参股,30%用于跟进投资,20%用于风险补助。资金规模在以后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现有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整合;
(三)可用于引导创业投资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在引导基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可通过国有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等方式,吸纳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金注资,以实现引导基金进一步的放大效应。引导基金退出后获得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引导基金的重点支持对象为在绍兴市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的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和高效农业等符合绍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领域的创业投资企业。第二章 阶段参股
第十二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引导基金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为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全体出资人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实收资本(或出资额)达到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10%以上;
(六)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八)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在绍兴市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阶段参股申请和引导基金的支持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第十六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支持项目,应当在有关媒体上分期发布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两周内为项目公示期。
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媒体公示的支持项目,报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绍兴市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绍兴市区范围企业的资金不低于70%;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的创业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四)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五)不得投资于其他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加强对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自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转让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第三章 跟进投资
第二十二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投资项目(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股权投资。
第二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或实际完成投资一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第二十四条 被跟进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应当为现金出资。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对跟进投资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评审,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
(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等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上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三)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的《投资决策报告》(副本);
(五)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投资分析报告》;
(六)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七)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部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并报基金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
第三十条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三十一条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第四章 风险补助
第三十二条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创业投资损失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三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在绍兴市区范围内的创业投资发生损失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三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应根据规定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已投资企业汇总表,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组织形式、投资金额、投资时间、占股比例等;
(二)已投资企业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资金负债表、损益表)和资金到位证明等;
(三)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决策报告》(副本)和《投资分析报告》;
(四)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和出资证明;
(五)创业投资企业经向有管理权限部门备案的文件;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风险补助申请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审验,并提出风险补助金额,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基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创业投资企业有虚假投资套取风险补助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追索。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
来源:投资推介网发布时间:2014年6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龙岗区创业投资领域,促进龙岗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龙岗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龙岗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龙岗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领域的投资,重点投资于小微型创新企业和中小型创新企业。引导基金可参股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由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龙岗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
(三)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设立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联席会议由分管区领导担任主任,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龙岗区财政局(国资委)、龙岗区经济促进局(金融办)、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和龙岗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产服集团”)等有关部门各一名分管领导任成员。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负责引导基金参股和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审查批准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和考核等相关制度;
(四)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金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五)审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投资计划、投资运作报告、资金使用报告。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龙岗区经济促进局(金融办),负责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拟定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引导基金预算与决算;
(三)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联席会议决议;
(四)执行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区产服集团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成立深圳市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代表龙岗区政府作为参股子基金出资人,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区产服集团出资成立深圳市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工作。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
(一)协助提请召开联席会议,执行联席会议的决议;
(二)对拟参股投资的创投机构或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同时组织专家评审,在审慎评估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和投资方案;
(三)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及投资方案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投资项目进行后续管理;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根据实际需要,向子基金派驻代表,参与子基金的重大决策和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投资的方式运作。参股投资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在龙岗区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
第九条 引导基金对参股投资子基金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投资规模。引导基金原则上以引导为主,以较小的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实际出资额的20%,且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对于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经联席会议批准可适当放宽参股比例,但不超过30%。
(二)基金投向。子基金应重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等政府鼓励的产业领域。其中,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于龙岗区注册的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的50%,投资于龙岗区中小微型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中小微型企业的标准参照《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中规定的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所投资企业的标准;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投资限制,并购基金除外)。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为7-10年(对并购基金可适当缩短存续期限)。
(四)委托管理。子基金法人治理结构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
(五)设立方式。子基金可以选择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运作。
第十条 子基金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或工商变更后1个月内,到区经济促进局(金融办)申请备案,并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一条 子基金应在完成项目投资事项后1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项目备案,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每半年将统计报表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子基金应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上半年和上子基金业务运作报告;在每年4月前提交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以下程序甄选参股投资的创投机构:
(一)公开征集。按照联席会议批准的引导基金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创投机构。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申请人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初步分析申请人的投资方案,同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向联席会议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及出具专业初审意见。
(三)社会公示。对初审合格的拟参股投资的创投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发现问题,一经核实,予以终止审议程序。
(四)最终决策。联席会议根据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报告及初审意见,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方案实施。经联席会议决策通过的投资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原则上引导基金分期出资款项在其他出资人的分期出资款项实际到位之后,由深圳市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公司按程序拨付至子基金账户。
第十四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创投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格的运营资质: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创投机构可以是已经运行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或是为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投资而专设的投资管理机构,但应在申请前完成注册,且该新设创投机构应是原创投机构的全资或参控股子公司,以确保管理团队的延续性;
(二)完整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充分的募资能力:管理团队实际管理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投资进度超过70%;
(四)丰富的投资经验:管理团队有5个以上作为项目主投方的投资案例;
(五)完善的管理机制:管理团队具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资档案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六)良好的管理业绩:管理团队有3个以上的投资上市成功案例。
第十五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出资新设立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必须注册在龙岗区;
(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三)社会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在基金组建时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确定;
(四)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均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除组成子基金管理公司的创投机构外的单个机构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于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可适当降低出资限额),单个自然人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子基金出资人数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五)作为子基金管理人的创投机构须对子基金实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且不低于1%;
(六)作为子基金管理人的创投机构已经具有一定数量的项目储备并制定了第一阶段的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子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实际缴纳,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引导基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第五章 退出方式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包括:
(一)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通过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退出;
(二)参股子基金到期清算,引导基金以所持出资比例分配本金和收益;参股子基金发生破产清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经批准后超过一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一年,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照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约束性文件之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创投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已经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的。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金额按照所管理的引导基金资金总额的1%核定,每年从深圳市龙岗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公司提取。在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引导基金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利润的,按引导基金所得利润的15%奖励给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十条 在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如子基金投资年化收益率在10%(不含10%)以上,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给予额外奖励。
(一)年化收益率在10%-30%(含30%)的,引导基金在收回投资成本和扣除各项费用后,将所得利润的10%奖励给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各得5%;
(二)年化收益率在30%-50%(含50%)的,引导基金在收回投资成本和扣除各项费用后,将所得利润的20%奖励给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各得10%;
(三)年化收益率在50%以上的,引导基金在收回投资成本各扣除各项费用后,将所得利润的30%奖励给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各得15%。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指出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并购基金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九)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十)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代表担任子基金董事,有权参加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享有投票表决权,享有查阅子基金档案文件、监督子基金按照相关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要求进行投资运作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子基金运作事项,以及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情形的子基金运作事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事有权就该运作事项向子基金董事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否决建议。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经济促进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