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福州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原则
将我市辖区内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重点保障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予以重点补助;大学生医疗保险执行《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榕政综〔202_〕249号)。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就读于福州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包括侨、港、澳、台大学生。
怎样办理大学生参保
在校大学生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1张,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登记。或通过“华雄高校大学生医保管理平台操作系统”登记,首次参保医保卡制作费用由政府财政支付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在榕高校大学生每人每年医保筹资水平为26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政府补助22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按照中小学生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一)门诊大病和住院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办法
1、门诊大病和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门槛”):
三甲(不含专科)400元
三乙、二甲以及二甲以上专科 200元
二乙、一级 150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75元
年度内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两个以上门诊大病病种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后、封顶线之前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甲(不含专科)60%
三乙、二甲以及二甲以上专科 70%
二乙、一级 8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90%
3、封顶线: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含起付标准、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6万元以上至14万元以内(含14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20%。
(二)学生意外伤害险赔付办法:
在校学生参保后,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可享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具体赔付标准如下:
1、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医院门(急)诊所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急救车费,及符合福州市居民医保“三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95%比例赔付。全年赔偿限额为5000元。
2、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烧伤,根据伤残程度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赔付金额为1.5万元;
3、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5万元。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3天内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83327551。
大学生门诊大病及治疗项目
(1)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精神分裂症;(5)再生障碍性贫血;(6)糖尿病;(7)高血压病;(8)血友病;(9)门诊危重病抢救;(10)癫痫病;(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支气管哮喘;(13)苯丙酮尿症;(14)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15)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对连续参保的激励机制
参加居民医保满一年连续参保的,其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上一年度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累计提高不超过首次参保时的5个百分点。
大学生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4、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等进行治疗的费用;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费用;
6、未经批准擅自转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7、已由其它险种、商业保险、第三方责任人等支付的费用;
8、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大学生住院就医如何办理
大学生因病情需要必须住院治疗的,应持医保卡、学生证或居民身份证到就读学校的校医院(医务室)办理住院手续,能在校医院治疗的在校医院住院治疗;校医院没有能力治疗的应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但校医院(医务室)须办理登记并向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备。若统筹地区最高医疗机构无法医疗的疾病,需要转统筹区外住院治疗的,须经医保定点的省级综合性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专家会诊,确认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并办理相关手续,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
大学生异地就医手续与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大学生在假期、休学期间以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统筹区外的,需要住院治疗或门诊大病就诊的,应通过学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选择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医疗结束后办理报销手续。
需要转统筹区外就医的,应提供医保定点的省级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主任医师会诊意见,由转出医院盖章后送医保中心审定备案,费用由就读院校或学生本人全额垫付,医疗结束后凭
1、医疗保险卡;
2、费用单据、清单(盖医院公章或收费章);
3、住院长、短医嘱单及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4、住院核对表;
5、本人农业银行结算帐号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入学前原已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当年度保险期内可继续享受原参保(参合)地的相应待遇;新生入学当年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规定缴纳当年9月至1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大学生在大学毕业、结业、肄业或按学籍管理规定被注销学籍的,办理离校手续当年度保险期内仍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大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文详见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http://www.teniu.cc/index.asp
第二篇: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甘肃法律服务网 作者: 202_-5-15 20:53:55 第 538 位浏览者
1、基本医疗保险正在走进我们的生活,您知道它是怎么回事吗?
基本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对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制定,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建设。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2、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是按法定或约定方式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费率或额度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缴纳的费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
3、什么是医保统筹基金?
医保统筹基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基金一般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国务院《决定》规定为70%左右)划入,由参保人共同拥有,调剂使用,体现基本医疗保险的共济性。
4、什么是医保个人帐户? 医保个人帐户是医疗保险机构为每位参保人设立的一种特殊帐户。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将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参保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30%左右)划入这一帐户,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的医疗费用,不能挪作他用。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具体到每个地区,各地个人帐户金的注入比例允许有所差别。
5、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就医、购药而办理的用于验明身份,记录、储存个人帐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电子信息卡片。参保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可在本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6、什么是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是指在一个医疗内对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帐户或个人负担一部分的额度。
7、什么是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医疗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如国务院《决定》规定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统筹基金“封顶线”。封顶线设置的目的在于防止统筹基金的超支。
8、什么是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确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与之签订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9、什么是定点零售药店?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确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与之签订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购药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零售药店。
10、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大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是指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选择治疗必需、价格便宜、治疗效果好的药品,而将一些非基本医疗必需、价格较高、治疗效果一般的药品排除在外。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目录来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选择检查、治疗效果好的常规方法,而对高精尖价格贵的设备的使用进行适当控制和约束。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来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是指在提供住院等医疗服务过程中,应选择必需适量的医疗服务设施和环境作为医疗保险的给付范围。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来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及技术进步而调整。
11、什么是门诊规定病种?
门诊规定病种是指由政府确定,需长期门诊治疗,其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的大病、慢性疾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28种:
1、恶性肿瘤的治疗;
2、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精神病;
6、糖尿病;
7、高血压;
8、肺心病;
9、冠心病;
10、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
11、慢性病毒性肝炎;
12、肝硬化;
13、再生障碍性贫血;
14、癫痫;
15、风湿性疾病(风湿热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动脉炎、血管炎、过敏性紫癜、白塞病、强直性脊柱炎);
16、股骨头坏死病;
17、心力衰竭;
18、结核病;
19、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20、舞蹈病;
21、间质性肺疾病;
22、慢性支气管炎;
23、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24、痛风;
25、骨关节炎;
26、脑萎缩;
27、多发性硬化症;
28、慢性肾功能不全。
12、为什么要制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制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目的就是限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明确统筹基金的支付责任。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明确以后,个人帐户支付的范围也就相应明确,不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属于“三大目录”之内的可以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个人自付。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就是准予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假如这个门槛定为1000元,那么,一个人发生1000元以内的费用,不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只有发生1000元以上的费用,才能由统筹基金对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即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最高限额,也就是“封顶额”,也称“封顶线”,实质不是一个统筹基金最高支付的范围,而是一个绝对额。
13、什么是处方外配?如何加强处方外配管理?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持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加强处方外配管理,一是定点药店要严格处方外配制度。外配处方必须是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证明。二是定点药店要建立健全配方责任制。处方配药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的程序进行,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以备核查。三是定点零售药店所配药品,必须经药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发药。除处方医师外,任何人不得更改外配处方药的配伍和剂量。四是定点零售药店应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用印章和医师签名进行备案,定点零售药店应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核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14、什么是医疗保险IC卡?
IC卡是英文IntegratedCircuit(集成电路)的缩写,它的大小、形状和厚度与一般的信用卡没有什么区别,较特别的是卡中间有一个孔穴,封装了非常小的集成电路芯片,这个集成电路芯片(IC片)被连接到一块含有电路腿的金色接触片上,IC卡读卡器(刷卡机)上的读写头可以通过与接触片的接触来阅读IC卡中的信息。在IC卡中,可以记录诸如持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账号等个人资料和基本信息。
医疗保险IC卡是专门用于个人医疗保险管理的,卡上通常包括的内容除了一般的IC卡上要包括的基本内容外,还有持卡人的结算基金号、个人帐户余额、个人帐户使用情况登记等信息。持卡人可以在每次医疗消费后,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刷卡机上将本次的费用划出。一旦卡上已无余额,不能像其他的信用卡那样可以透支,而必须自费。由于医疗保险IC卡携带方便、易于管理、信息存储量大等优点,现已被大多数的医改地区所采用。
15、参保人如何看门诊?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时,一般的就诊程序是:
挂号:参保人就医时必须使用社会保障卡刷卡,挂号费用现金支付。
建立病历: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情况,在挂号室建立门诊病历,以方便医生记录病案及医嘱。
诊疗:参保人持挂号单、门诊病历到相应科室由经治医师诊断病情,填写病历,并开具处方和检查治疗单。
缴费:医师诊断病情后,凭医师开具的处方和诊疗单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划价收费窗口,使用社会保障卡或现金缴费。
取药:缴费后凭处方和收据到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药房取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用社会保障卡或现金支付药费并取药。
16、参保人如何住院?
参保人住院的程序:
住院登记:参保人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住院;急诊病人可先收治住院,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住院押金: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院根据病种的不同可先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但不得超过个人自负部分。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医院责任:参保人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须向患者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使用乙类药品及个人自负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提前告知患者。超标准的床位费,发生“三大目录”外的费用,应征得参保人的同意。
出院结算:参保人出院时,应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付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应打印收据及结算清单。
出院带药:参保人病愈出院一般不准带药。确需带药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七天量。
17、参保人如何就医购药?
首先,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医疗费用。除符合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其次,所发生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将按规定不予支付。
第三,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区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还是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亦即属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到“封顶额”为止。个人也要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封顶额”以上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解决,个人账户有结余的,也可以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18、什么是处方药?什么是非处方药?
所谓的“处方药”,是指必须持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才可以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主要是输液、粉针剂和毒、麻等药物。
所谓“非处方药”,标识为OTC(OvertheCounter),是指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它们都是在临床上使用多年,经过科学评价、被实践证明由消费者自我使用,比处方药更安全的药品。如:阿司匹林、感冒通等。
非处方药的主要特点是:使用安全性高;消费者掌握该药品的功能与主治;避免了消费者到医疗机构就诊的烦琐。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正在制定相应的药品管理制度,要求各零售药店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严格区分、管理,一般是两种药品分开摆放,并贴有相应的标签以示区别,方便消费者购买使用;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时,应仔细阅读药品的相关注意事项,看清标识,有疑惑或不清楚的,应及时向药店的工作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师咨询;如果在使用时出现了某些问题,应及时与医疗机构的医师联系或直接去就诊,尽早治疗。
19、参保人就医有何规定?
参保人就医有如下规定:
(1)每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携带可以证明患者身份的有关证件,不得冒用他人证件就医。
(2)参保人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了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3)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采取不同的个人自付比例,越是在级别高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自付的比例越高。鼓励参保人首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20、参保后就医需要带什么证件?
职工参保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普通参保人应携带IC卡;离休人员应携带离休证、保健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应携带革命军人伤残证;患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应携带《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
21、转诊有哪些程序?
由于医疗保险要求实行地市级统筹,因此转诊一般可分为市内转诊和市外转诊。其基本程序是:已经收治住院的病人,本院因设备或技术所限诊治有困难,要按规定为病人办理转院。参保人转入上一级医院应补齐转入医院起付标准的差额,作为一次住院结算。市外转诊应由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进行专家会诊,并提出建议。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填定《兰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按规定程序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私自转诊转院的,其费用由患者自负。
22、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指保证职工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它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其主要作用是为了控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费用的范围,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的依据。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稳。它由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两部分组成。
23、甲类目录与乙类目录有何区别?
区别一:“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价格略高的药品。
区别二:“甲类目录”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区别三:使用“甲类目录”药品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乙类目录”的药品费用,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4、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25、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范围是什么?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范围,主要是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治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如各种健康体检、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治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如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血液透析等。
26、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设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诊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27、参保人员怎样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设施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根据各省(市、区)物价部门的规定,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主要包括三类费用:一是属病房基本配置的日常生活用品如床、床垫、床头柜、椅、蚊帐、被套、床单、热水瓶、洗脸盆(桶)等的费用;二是院内运输用品如担架、推车等的费用;三是水、电等费用。对这些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单独收费。
28、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有何基本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是分开管理和使用的,各自规定了报销的范围,一般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或大额医疗费用。因此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主要分为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两个部分。
门诊费用:参保职工凭IC卡挂号,领取专用病历(或自带病历本);在医院的门诊发生医疗费用后,门诊诊疗的检查费、药费等相关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或个人帐户IC卡支付。
参保人住院费用,按规定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9、为什么要确定门诊规定病种?有哪些特殊报销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如果简单地按个人帐户支付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少数门诊大病、慢性病患者就会出现个人帐户不足支付,加重了个人负担,而且容易造成“门诊挤住院”、“小病大养”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将需门诊治疗的部分大病、慢性病规定为门诊规定病种,对其医疗费报销进行了特别的政策规定。门诊规定病种的确定原则是:保障基本医疗、方便就医、节约医疗费用。
对门诊规定病种有以下特殊报销政策:
(1)经核准治疗门诊规定病种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治疗其他疾病的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
(2)定点医疗机构应对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病历、处方单独管理,并据实提供检查治疗的费用明细。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医疗费,本人可凭IC卡等与定点医疗机构只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对门诊规定病种患者进行定期复查,经专家鉴定已基本治愈的,收回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停止其享受门诊规定病种的待遇。
30、参保人因急诊来不及到指定医院就诊,其急诊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参保人因急诊或危重病人紧急抢救的,可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应在住院之日起三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病情允许后,应转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或经查实不属急诊、紧急抢救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1、退休后异地安置的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怎样报销?
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的,其单位应当将人员名单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应于到达后一个月内,将确定的所在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名单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非备案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凭门诊处方、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和费用清单;住院医疗费用,凭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每日费用清单、有效费用单据、出院诊断书等,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32、在探亲或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医疗费能否报销?如何报销?
职工在探亲或因公出差期间临时在外地患急症住院治疗的,只能报销其中一所医院的住院医疗费。如出现多所医院的医疗费用单据,必须有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转诊证明。患者须在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于入院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地住院登记手续。病情允许后,应及时回本市治疗。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时须提供医嘱单及病历首页复印件、有效费用单据和费用清单,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或不能提供上述有关资料者,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3、自杀急救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自杀急救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范围,因此,不能够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报销。
34、患有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国家有什么政策来帮助解决?
目前,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只是基本医疗保险。即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只能是有限的,也就是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但是大多数的职工很关心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国发[1998]44号文件指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大额医疗费救助等途径解决”,对于超过支付限额费用的支付,主要由以下几种途径解决:一是大额医疗费救助;二是公务员医疗补助;三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四是社会医疗救助;五是商业医疗保险。
35、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一个概念。由于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需求可以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予以补充。显然,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也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补充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方式: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2、大额医疗费救助;
3、个人帐户过渡性补助;
4、公务员医疗补助;
5、商业医疗保险。
目前,我国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满足较低水平的基本医疗需求,且覆盖面窄,全部农村人口尚在覆盖范围之外。因此,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同步发展补充医疗保险,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有利于满足全体国民的医疗保障需求,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36、为什么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缴费政策和支付标准,在主要体现普遍公平保障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已很难满足不同支付能力和医疗保障需求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需要。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可以保障劳动者的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减轻国家或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刺激劳动者的积极性;同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还可以调节社会公平,引导健康储蓄和消费。
37、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考虑到一些企业原有医疗待遇较高,如一些中央企业,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证这部分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不下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作为一种过渡措施,允许这类企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医疗保险水平的提高逐步取消。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38、参保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参保单位的义务是:(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缴保险费用,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2)按规定代职工扣缴个人应缴医疗保险费。其权利是:代表本单位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39、参保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参保职工是医疗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其义务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其权利是:当尽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后,就具备了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40、参保人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参保人以下行为是违规的:
(1)本人的医疗保险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持他人的医疗保险证件冒名就医的;
(3)私自伪造、涂改处方或费用单据而多报冒领的;
(4)用自己的医疗保险证件为他人开药的。
41、参保职工如果认为医疗费用过高,如何查阅?如何申诉?
在就诊过程中,如果参保职工认为医疗费用过高,可以向医务人员提出,并让医务人员就各种费用进行解释;如果是住院治疗,医院应为每位患者提供详细的各种住院费用清单,患者可就某些费用向医务人员咨询;如果从医务人员那里得不到满意的解释,参保职工可以向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诉,由经办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42、参保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金怎样处理?
参保人将本人医疗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冒名就医、购药,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医疗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虚报冒领的医疗费,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6至12个月。
43、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能按规定划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则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漏缴、少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4、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怎样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伪造或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所支付的医疗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4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怎么办?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缴医疗保险费及审核给付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或者工作失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或者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谋求私利的,或者无故拖延支付或少支付、拒付医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呼和浩特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知识问答
附件1
呼和浩特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知识问答
一、为什么将大学生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从202_年起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不再享受原有的大学生公费医疗待遇。此举是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这次改革将从制度上解决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的的医疗保障问题,有利于减轻大学生家庭和学校的经济负担,为大学生的健康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每人每年135元,其中个人每年缴纳40元,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5元,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20 元(自愿)。大学生毕业后,如暂时没有工作,可继续参加居民医保,工作后自动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三、参保大学生住院如何报销?
大学生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因医院等级不同,报销比例也不同,医院级别高报销比例低,医院等级低报销比例高,平均能报销总额的50%左右,以后将逐年提高,一个参保(每年的9月1日——下一年的8月31日)最高报销金额为8万。
四、同时参加商业保险如何报销?
医保结算后,持医保结算单和发票复印件到保险公司理赔,最终两项保险共计能报销医疗费总额的80%左右。
五、大额医疗保险的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参保报销上限为8万元。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额医疗,报销比例为70%,每增加一个比例上调5%,最高可报8万元,两项合并全年可报销16万元。
六、大学生因意外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大学生在校内和校外实习或放假期间,因意外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90%,一个最高支付限额为202_元。因突发性疾病或意外伤害死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一次性补助2万元。
七、大学生门诊医疗如何报销?
大学生在本校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100元(含100元)以上按50%报销,一个参保上限为300元。
八、门诊慢性病的待遇:
参保大学生因患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精神病七种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可报销60%左右,一年最高可报销202_元。
第四篇: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报销知识问答
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报销知识问答
1、大学生参加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大学生每人每年缴纳医保费20元,初次参保另缴纳制卡工本费10元(大学生参保需一次性缴纳自参保至毕业期间的全部医保费)。
2、参保大学生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大学生可在石家庄市任何一家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享受住院费报销待遇,报销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省级医院)60%、二级医院(市级医院)70%、一级医院(社区门诊)80%。
3、医保卡丢失怎么办?
答:医保卡丢失的,本人持身份证到石家庄市医保中心征管五处补办即可(市医保中心地址:槐安西路9号华都大厦对面)。
4、大学生上学、假期和实习期间生病需住院怎么办?
答:学生上学期间生病需住院的,直接持本人医保卡、医保手册、医保病例本到石家庄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在出院后直接报销;
假期、实习期间学生因病需住院的,需填写大学生异地就医登记表(在辅导员群共享下载即可),自费住院,待假期(实习期)结束后把住院费用票据交学生处主管老师,由主管老师持相关票据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第五篇:温州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温州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有哪些?
对象为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教师教育学院五年一贯制中专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因病休学仍保留学籍的学生也可继续参保。
特别提醒:①已参加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的学生,不再参加温州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②同时参加温州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学生,切记医疗费用报销时,一定要先到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
2、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与其他商业性学生平安保险保障范围有何不同?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参保范围内的人群无选择而全部纳入,如先天性疾病、复发性疾病和常发性特殊疾病方面多给了很高的保障,并且将六类特殊病种(包括:各种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等六类,如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的门诊医疗费用待遇标准视同住院纳入保险责任中去。其他商业性学生平安保险排除先天性疾病、复发性疾病、常发性特殊疾病和六类特殊病种等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在外。
特别提醒:患有以上规定特殊病种的参保学生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应当持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到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基本医疗保险费怎么缴纳,费用多少?
由学校统一组织按学缴纳。本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70元,其中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纳50元。
特别说明:学校给予每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教师教育学院五年一贯制中专学生)每学年50元医疗补贴,如果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这50元医疗补贴可直接用于保费,学生本人无需再缴纳;如果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这50元医疗补贴发给学生用于学校医务室普通门诊。
4、哪些大学生可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以及孤儿,个人不缴费,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5、对就医医疗机构(医院)有范围规定吗?
应在温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详见学校内网学生处助学解困网页)范围内选择就医;转外地治疗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须经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到外地探亲、度假期间的急病(急性发作)原则上应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6、转诊转院手续怎么办理?
正常转诊:参保学生须转诊转院治疗的,持温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三级医院或二级专科医院)主诊医师填写并经科主任签名、医院盖章的《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介绍信》到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特殊转诊:(1)在温州已发现病情,考虑到学生回家就医的特殊需求,需转诊到户籍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凭温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学校医务室)开具的《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介绍信》、户口本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到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2)在温州已发现病情,要求回家就医,但没有到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的,需带学校医务室开具的《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介绍信》(须填写转诊日期)、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温州市区特殊转外就医报销审批表》附学院出具的证实该学生所述情况属实并经辅导员签字和学生处盖章的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到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3)在寒暑假或实习期间等发生的疾病,在当地就医结束后到温州报销时,需带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温州市区特殊转外就医报销审批表》附学院出具的证实该学生所述情况属实并经辅导员签字和学生处盖章的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或实习证明、社会保障卡到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特别提醒:(1)转诊转院手续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住院前3天可补办;(2)如果户口已经迁到学校集体户的,可到学校保卫处复印户口本复印件。
7、参保学生享受怎样的医疗待遇?
(1)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
一个医保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学生医保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2)医保内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参保学生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18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参保学生个人自负20%;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3)发生无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医保内最高限额为5000元。
(4)在参保期内,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补助。
(5)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6)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或者到外地探亲、度假期间因急病(急性发作)发生的住院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参保学生先现金垫付,再按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8、因哪些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学生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国家、省、市有关用药、医疗服务项目等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2)未经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到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3)在国外或者境外期间的医疗费用;(4)因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5)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6)其他按照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9、医疗费用到哪里报销?
特殊情况下,未刷卡记账的医疗费用到鹿城区黎明西路307弄18号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窗口报销,联系电话:88861163。
特别提醒:(1)参保学生在温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刷卡记帐,不需要办理报销;(2)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及时申请报销,超过时间视作自动放弃报销;(3)临时外出人员急病(急性发作)就医原则上应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报销应在医疗终结后15天内持有关材料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10、医疗费报销须带那些材料?
在温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指未刷卡记帐的)通常须带材料:参保学生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始病历附出院小结(医生签字、医院盖章)、原始发票附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须医院盖章)。
需带的其他有关证明提醒:(1)急诊留观后连续住院的,需带急诊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2)如果是经批准转诊转院治疗的,需带转诊登记表或《温州市区特殊转外就医报销审批表》;(3)如果是意外伤害门诊的,需带《温州市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情况说明(外伤)》(须学生处盖章);(4)应该刷卡记账而未刷卡的,需带《温州市区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情况说明(未刷卡原因)》(须学生处盖章);(5)如果是临时到外地探亲、度假期间因急病(急性发作)发生的住院、意外伤害门诊的,需带学院出具并经学生处证实的到外地休假或探亲证明、以及《温州市区临时外出人员急病就医报销登记表》(须学生处盖章)。
需要说明的是:(1)希望尽量不要出现第6条特殊转诊中第(2)、(3)点情况,否则报销非常困难,比正常报销多跑3-5趟路很平常,并且很有可能还要回就诊医院补办材料,每双月末才审批1次,经核实,审批合格后方可带报销所需的材料去报销,甚至可能无法报销等;(2)上述提醒仅供参考,具体材料以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求为准。
11、如果上学年参保了,本学年不参保,下学年再参保可以吗?
可以,但中断缴费(即参保学生不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再次参保的,缴费6个月后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下学年前6个月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2、不参加本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吗?
可以,坚持自愿原则,但须写不参保声明,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