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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试题(共5篇)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20-102461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6 12:03: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试题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试题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 1 题.经现场审查,申请人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申请受理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但不含有关检测所需时间

A.√

B.×

答案: A

第 2 题.二次供水设施应安装消毒设备,暂时不能安装消毒设备的要预留安装消毒设备的位置

A.√

B.×

答案: A

第 3 题.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可分2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A.√

B.×

答案: B

第 4 题.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的位置和大小要满足储水设备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应高于储水设备表面10cm,并设有密封防蚊的盖(或门),上锁;储水设备内外应设有爬梯,便于清洗、消毒和检查

A.√

B.×

答案: B

第 5 题.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场审核主要依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202_)进行审核

A.√

B.×

答案: A

第 6 题.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阶段

A.√

B.×

答案: A

第 7 题.如为申请集中式供水生产的,末梢水要求可免除

A.√

B.×

答案: A

第 8 题.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本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机关承办卫生许可

A.√

B.×

答案: A

第 9 题.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对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填写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核表

A.√

B.×

答案: B

第 10 题.许可项目分别为集中式供水生产、集中式供水供应、集中式供水生产和供应、自建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和管道分质供水等

A.√

B.×

答案: A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第 1 题.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A.45天前

B.20天前

C.30日后

D.30日前

答案: D

第 2 题.()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A.各级卫生计生委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D.疾控中心

答案: B

第 3 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A.《传染病防治法》

B.《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C.《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D.《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答案: A

第 4 题.202_年6月28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2_年7月1日起已经取消行政许可是()

A.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卫生许可

B.二次供水卫生许可

C.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

D.分质供水卫生许可

答案: A

第 5 题.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容积设计依据GB50015按最高日用水量的()确定。

A.15%-20%

B.15%-30%

C.15%-25%

D.10%-20%

答案: A

第 6 题.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整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A.省级

B.市级

C.市级、县级

D.设区的市级、县级

答案: D

第 7 题.申请人申请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不包括():

A.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B.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和管网分布图及文字说明

C.供水单位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如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

D.年度纳税证明

答案: D

第 8 题.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的范围是()

A.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水厂

B.日供水量200立方米以上的水厂

C.所有城乡水厂

D.尚未规定

答案: D

第 9 题.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答案: C

第 10 题.供水单位(市政供水、乡镇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等)卫生许可证由()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

A.市级

B.县级

C.省级

D.设区市

答案: B

第二篇: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设部与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以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实施饮用水卫生许可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本行政机关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流程。

第四条 依法取得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或者委托一个机构或者部门统一受理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各受理机构应公布供水单位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具体规定一个部门和人员负责供水单位行政许可的咨询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逐项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应于接收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卫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卫生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卫生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卫生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九条 供水单位许可项目分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供水单位审批的范围是指:

㈠集中式供水单位:

1.市政自来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2.简易自来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3.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4.管道分质直饮水(简称管道直饮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其它水源水)作进一步的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直接饮用的水。5.公共供水(站):日供水量大于20立方米的供水单位或者饮用水销售单位。

㈡二次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经营单位。

第十条 申请办理“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3.卫生管理组织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4.卫生专篇(含水源卫生防护、制水工艺和设备、车间和厂区环境卫生、水质检验室和人员等内容);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申请时不能提供,可以在审核验收前提供); 6.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7.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8.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检验报告书(由卫生行政机关认定的检验机构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进行检验,申请时不能提供,可以在审核验收前提供。日供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提供水质检验全分析报告一份(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具体检验项目可与卫生行政机关协商决定);日供水量1千立方米以上至5万立方米的应提供水质检验常规检验报告一份,非常规检验是否需要由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视具体情况决定;日供水量20立方米以上至1千立方米的供水单位可执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特殊地区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管辖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出厂水标准可执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饮用水销售单位可只提供出厂水检验报告。9.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资料应编号装订,首页应编制资料目录;申报资料除原件外,应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不得使用传真件;外文资料应有中文译文;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可以是骑缝章)。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3.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4.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卫生防护资料等;

5.二次供水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水质检测报告书(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进行检验,纯净水按附件4C,净水可参考有关标准进行评价,申请时不能提供,可以在审核验收前提供);

7.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受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表格填写可以用电脑打印或者用钢笔或墨笔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准确,签名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填好后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卫生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该逐步创造条件,使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具体申请和受理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自行规定。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后10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和审查。

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办法》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对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审核,全部符合要求方可发证。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办法》和卫生部《二次供水卫生规范》对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审核,全部符合要求方可发证。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达不到要求的,可以给于不长于30日的整改期,许可期限中止。整改后,经审核仍达不到要求的,退回重新申请。

卫生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准予供水单位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应当打印,写明编号、单位全称、许可项目、发证日期,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公章。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不上门领取的,送达卫生许可证。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认为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二十条 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机关实施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卫生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卫生行政机关实施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事项,应当直接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变更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变更。第二十三条 换证要求:“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卫生行政机关应在期满前30日将“卫生许可证换证登记表”发给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10日内填写并交回“卫生许可证换证登记表”。卫生行政机关收到“卫生许可证换证登记表”后20日内完成对许可单位卫生状况的审查,在“卫生许可证换证登记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卫生许可证换证登记表”一式2份,1份存档,1份交换证单位。

第二十四条 换证资料要求: 1.申请报告书;

2.《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3.原卫生许可证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

5.水质检验报告书(每年壹份,检验项目与要求与发证相同);

6.申请换证时,原场地、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和给排 水系统等有改动的,须提供改动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变更资料要求: 1.变更申请报告书; 2.原卫生许可证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4.变更事项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许可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生活饮用水:水质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的生活饮用水。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的公务员和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七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许可规定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审批程序:

1.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派出监督员到现场,按《申请书》内容逐项审核和指导,并提出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3.组织从业人员体检、水质检验评价,并签具审查报告; 4.审核、发证

第三篇: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程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务会参加人员、主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厅长、现场审查人员、审评专家

(二)责任单位: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

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及卫生监督检验监测制度”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以及水处理剂、除垢剂等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批准文件和批准文号,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许可:

(一)申请事项属于下列范围:

1、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

2、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3、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二)申报内容符合卫生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

(三)产品中无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安全性评价资料不足的物质。

(四)生产能力审核合格。

(五)产品检验合格;

(六)申报内容与提供的样品相符,检验报告、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四、所需材料:

(一)<<黑龙江省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五、受理

申请人到审批中心窗口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审批中心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由审批中心承办人B、主任签署意见后转至监督处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六、审查与决定

(一)监督处承办人A: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查、对申报的产品进行采封样;拟制书面现场审查意见,现场审查人员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上签字。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二)监督处承办人A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审查的方式。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聘请3人以上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根据卫生安全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意见。

(三)监督处承办人B根据现场核查意见、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拟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一并交主管副处长审核,经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许可意见。决定批准的由处长签字后报主管副厅长签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处长无法签字时,由主管副处长代签;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时,由厅长指定其他副厅长签批。

(四)审批中心承办人A到监督处收取许可文书后负责在省卫生厅网站公示,公示后有异议的报监督处处长和主管副厅长审定。予以批准的,由审批中心主任签批制发许可批件;审批中心承办人B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卫生许可批件。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表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卫生厅网站(www.teniu.cc)长期公布。拟批准的许可批件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现场审查、专家审评、公示时间不在上述时限内,但现场核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件下载: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工作流程图.doc

第四篇: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卫生许可须知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填表要求与办理须知

办理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卫生许可申请表应首先进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详见全程办事代理2.4项。

一、利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包括以下各类产品:

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 2.生活饮用水防护材料; 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5.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的其他产品。

二、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应提交材料见申请表: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的产品名称应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原则》的要求,包括产品品牌和产品的型号。

(2)各类产品材料及配方的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①管材和管件:

A.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B.管材类型 C.适用范围 D.使用年限

②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A.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B.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C.使用方法

D.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E.材料的使用年限 ③防护材料(如涂料等):

A.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所占比例)B.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C.有效存放时间 E.适用范围 F.使用年限 ④ 水处理剂: A.功能

B.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C.适用范围 E.有效期 ⑤水处理器: A.功能 B.水处理工艺

C.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 D.材料使用年限 E.适用水质范围

F.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和工作压力

(3)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标明下列内容:

①产品名称和商标

②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③产品执行标准号

④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预留)⑤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⑥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主要技术参数。如水质处理器标签上应标明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压力;化学处理剂、涂料应标明主要成分、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

(4)产品说明书应写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其中水质处理器的技术参数至少应包括:净水流量、工作压力和额定总净水量等。输配水管材管件应包括产品规格。(5)申报单位提交的产品样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提供的样品应与送检、审批产品一致; ②包装完整,未经使用; ③产品标签、说明书齐全;

④大型水质处理器照片应显示出标签和铭牌; ⑤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并有相应商标等标识;

⑥涂料样品应提供涂敷样片,并在检验报告中注明涂料原样颜色和性状的特征; ⑦水处理剂应提供原样小包装。

(6)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型号的水质处理器,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作为系列产品申请卫生许可批件。

①水处理原理、工艺流程相同;

②所使用的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品种、质量相同; ③适用原水水质和产水水质相同; ④产品属同一品牌(或商标);

⑤已经定型的产品,不包括正在研制和尚未研制的产品。(7)系列产品的申报资料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应在申请表和企业标准报批稿中详细列出该系列所含已定型的各型号的规格及其参数;

②家用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含有5个及5个以下型号者,提供1份样机(产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最大的作为代表)的卫生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

③大型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按产水流量≤5m/h和>5 m/h两段,每段分别检验1份样机;

④提交系列产品所有型号的样机各1台供技术审核使用;大型设备要求分别提供照片。⑤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系列产品如需增添新型号,则应按上述要求提供资料、原卫生许可批件、申请报告,直接向北京市卫生局申报增加型号的申请。

(8)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安全性现场审查评价报告。

现场审查的重点是核实申请资料中产品的真实性,与饮用水接触材料卫生安全性证明与实物的一致性;必要时,北京市卫生局评审机构可组织对大型水质处理器产品申报单位的抽查。

四、定义

(1)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包括:

①滤过介质:活性炭(含渗银炭、粉末炭、各种颗粒炭、炭结构滤芯、碳纤维),离子交换树脂,活性氧化铝,陶粒,KDF(铜锌合金),陶瓷滤芯等;

②膜组件: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电渗析膜等;

③矿物材料、矿化材料;

④新材料、新化学物质;

⑤大型水质处理器除以上材料外,还包括主要管材、管件,蓄水容器,筒体等。(2)大型水质处理器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动的水质处理装置。水质处理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判定为大型水质处理器:

①高度大于170cm ②长度或者宽度≥200cm ③重量≥100kg ④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5L/min,重量>50kg ⑤反渗透或纳滤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3L/min。

4、备案产品型号:与检验产品具有相同的水处理工艺,相同的材质,仅有外观、大小、容积不同的产品型号。每个申报产品最多可备案4个型号。

五、填写申请表要求

1.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2.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

3.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4.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5.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六、办理时限

33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件。

七、其它:

咨询电话:12320 办理部门: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邮编:100053 乘车路线: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网址: http://www.teniu.cc(北京卫生信息网)中点击“许可大厅”或直接上http://210.75.201.203/xzxkdt(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网页查找相应办理事项。

第五篇:学校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试题

学校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试题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 1 题.学校二次供水设施内壁使用的防护涂料必须有卫生许可证。A.√

B.×

答案:B 第 2 题.水质处理器、与饮用水接触的管材、除垢剂和污水处理剂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发证范围是()A.√

B.×

答案:B 第 3 题.学校二次供水水箱溢水管与泄水管可以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A.√

B.×

答案:B 第 4 题.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A.√

B.×

答案:A 第 5 题.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时,如存在因校方责任发生校内饮用水污染事故的情况,可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学校。A.√

B.×

答案:A 第 6 题.学校二次供水的储水设备水箱的溢水管加盖网罩是防止病媒动物和昆虫进入水箱污染水质。A.√

B.×

答案:A 第 7 题.学校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后,就可以供水。A.√

B.×

答案:B 第 8 题.对学校发生突发饮水卫生事件,若现场发现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物品,应当检验或消毒。A.√

B.×

答案:A 第 9 题.县城中学自建设施集中供水,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A.√

B.×

答案:B 第 10 题.供学校生活用水的自备井、二次供水的储水池(罐),应有安全防护和消毒设施,自备水源必须远离污染源。A.√

B.×

答案:A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 1 题.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当贮水()小时内水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饮用水消毒装置。A.48 B.12 C.72 D.24 答案:A 第 2 题.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年 A.4 B.3 C.2 D.1 答案:A 第 3 题.游泳场所的泳池水应()A.配有循环过滤设备

B.通过人工泼洒消毒药消毒

C.配有循环过滤消毒设备

D.配有消毒设备

答案:C 第 4 题.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周边()内没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旱厕、污水管线或污水沟等污染源。A.15米

B.20米

C.30米

D.50米

答案:C 第 5 题.供学校生活用水的自备井、二次供水的储水池(罐),应有(),自备水源必须远离污染源。A.安全设施

B.消毒设施

C.安全防护和消毒设施

D.防鼠设施

答案:C 第 6 题.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由()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C.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建设部门

答案:C 第 7 题.学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A.1 B.2 C.3 D.4 答案:A 第 8 题.学校游泳馆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在(),需()更换一次。A.0.5-1.Omg/L;4小时

B.5-10mg/L;4小时

C.0.5-1.Omg/L;6小时

D.5-10mg/L;6小时

答案:B 第 9 题.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为()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C.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D.县级以上建设部门

答案:A 第 10 题.自建集中式供水的学校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以对供水单位处以()以下的罚款。A.200—5000 B.500—5000 C.1000—10000 D.20—5000 答案:D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试题(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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