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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大全)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20-55548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2 21:26: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大全)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含水土保持、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行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管理工作应做到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 公司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公司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战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鼓励发展环保产业,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电力规划、建设和生产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清洁和文明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与节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密切结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和委托公司管理的发电企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为公司环境保护办公室,设在生产运营部,负责全过程归口管理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是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公司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环境保护战略、规章、和企业环保标准;

(三)负责公司环境污染治理,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限期治理项目;负责公司重大环保技改工程项目的立项并组织实施;负责需要国家资金支持的环保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三同时”管理;负责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初审和报批工作;

(五)负责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的管理,组织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等重大环境监测设备的审查、立项和实施,组织编制公司年度环境状况报告书;

(六)指导和协调管理公司排污费的缴纳和使用;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七)负责对公司管理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

(八)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和废水资源化的管理;指导和推动公司清洁生产工作;

(九)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重大污染防治技术及示范工程的推进;负责清洁能源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指导和推动公司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十)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的组织实施;

(十一)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和国家相关部门对口联系和协调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环境纠纷事故的配合调查和协调处理;

第七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按照公司委托和授权,对辖区内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发电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承担连带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公司对电力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三同时”管理;负责协调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指导和协调辖区内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发电企业排污费的缴纳和使用;负责辖区内全资(内部核算)、控股发电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汇总审核;负责辖区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发电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的统一缴纳;配合公司做好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三)负责辖区内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发电企业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计划的申报;协助公司做好辖区内发电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全资(内部核算)、控股发电企业环境统计审核汇总工作;协助公司对范围内全资(内部核算)、控股发电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境监测管理;

(五)负责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口联系和协调工作;

(六)负责完成公司委托和授权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发电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并依据公司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本企业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公司和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环境保护科研项目;

(四)负责本企业电力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三同时”工作;

(五)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工作;负责排污费的缴纳和环境统计报表的审核工作;

(六)建立和健全本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各类环境保护设施安全、有效、连续运转;负责处理本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和污染纠纷,并及时向公司报告情况;

(七)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环保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完成公司下达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公司对分支机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实行环境保护年度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和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要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加强本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完成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的目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群众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在安全、文明“双达标”与“创一流”活动中必须进行环境保护考核,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达不到环境保护考核标准的,不授予达标企业或一流企业。已获得达标企业或一流企业称号的,发现违反考核标准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的要予以撤消。

公司监察审计部门会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各分支机构和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监察审计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应对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实行全过程管理,并纳入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在公司未制定新的规定之前,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境统计暂按《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环境统计指标及其解释》执行。

第十三条 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因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必须立即采取防治污染的应急措施,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和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实施的重大污染治理工程和重大环保技术示范工程实行申报审核制度,在项目实施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公司的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和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要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对环境保护工作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持证上岗考核及管理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力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公司电力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应作为电力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倡对电力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规划实施前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从源头上预防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保障和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包括火电、水电、风电脱硫工程及其他电力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电力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完成环保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电力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执行;涉及水土保持的电力建设项目暂按《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保[1998]423号)执行,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要求,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已依法取消。

第十八条 承担公司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熟悉工程并具有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工作方面的经验。评价单位应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公司统一组织招、议标后,项目前期负责单位方可办理委托评价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前期负责单位在项目立项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汇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报送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之前,应征求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

凡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利部负责审批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须由分支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向公司申报,由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利部审批;经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同意,由项目前期负责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和水土保持评估机构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对形成的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第二十条 水电建设项目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水库蓄水前应做好水库库底清理工作,落实移民环保措施。

在生态环境影响突出地区,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和规定的监理程序,鼓励开展水电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理试点。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监理资格证书,监理个人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监理资格证和上岗证,并熟悉电力环境保护专业。

第二十一条 电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按照环保要求编制专门的环境保护篇章,在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在电力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电力设计环境保护文件。

公司系统环保管理部门应参与电力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对外谈判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应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在遵循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电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要及时行文报告公司和负责审批的部门,并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经公司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第二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在建设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表)以及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电力建设项目竣工后,分支机构或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经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检查审核同意后,正式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应结合公司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经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同意后,由项目前期负责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第五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和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应根据国家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要求和公司环境保护总体目标,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依据公司环境保护计划,编制并落实本企业环境保护年度实施计划。环境保护目标应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六条 电力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之内,确保达标排放。各分支机构和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应对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认真核定,二氧化硫、烟尘、化学需氧量、工业固体废弃物等4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应纳入生产经营指标体系。

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为重点,结合电源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积极推动火电厂烟气脱硫。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积极稳妥的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污染物排放超标发电企业应按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项目由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公司缴纳的排污资金的使用,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具体办法由公司另行颁布《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办法》确定。

努力增加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逐步提高电力基本建设资金中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的比例。技术改造资金应优先安排环境污染重点治理项目,火电厂污染治理资金占技术改造资金比例不应低于20%,保证污染治理的需要。降低环境保护资金筹资成本,技术改造资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配合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环境保护项目中应占一定的比例。积极争取国家对环保技改项目的资金支持。

各分支机构和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应每季度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排污费资金缴纳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必须纳入电力建设、生产的全过程,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运率和完好率。

环境保护设施应作为主要生产设施纳入生产检修计划,实行定期检修,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稳定达标运行。环境保护设施应建立台帐,制定操作规程,并做好各项记录。不得擅自停运或拆除,确需停运或拆除的,应及时报告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并取得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和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应加强对污染源排放监督,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测结果应有完整记录。

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设备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六章 科技、宣传教育及国际合作

第三十条 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先导,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力度,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公司环境保护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电力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环境污染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研究及科技开发项目。加强国内外电力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交流,及时跟踪国际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各电力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电力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第三十二条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的环境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注重环境保护业务培训,提高环境保护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参与国际电力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全球气候变化国际交流和研究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个人的表彰和奖励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考核企业法人代表业绩的重要内容,对任期内不依法治理污染而造成污染加剧或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公司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全资(内部核算)、控股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专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护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环境保护问题主要是:

(一)电力建设项目(包括输变电工程、火电、水电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的影响;

(二)输变电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电场、磁场、电磁场、噪声、无线电干扰、废水、废油、六氟化硫等对环境的影响;

(三)发电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废水、灰渣、噪音等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电网及电源建设和运营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推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及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外的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公司系统项目建设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领导小组(代行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职责)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信息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司环境保护战略和有关重大决策;

(二)审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规章、规划和计划;

(三)协调解决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科技信息部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积极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

(二)负责与国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的联系;负责国家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规章、规划、计划及企业环保标准;

(四)负责电网及电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管理;

(五)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对污染物排放控制与重大污染治理项目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公司法律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纠纷的调节和处理;

(七)负责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与环境保护统计工作;负责对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八)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环保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的组织实施;

(九)负责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区域电网公司内环境保护的领导工作,各区域电网公司应明确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置环境保护工作专职岗位。区域电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并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战略、规章、规划和计划制定本公司相关的办法或细则;

(二)积极参与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

(三)负责本公司电网及电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类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负责本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统计;

(五)负责对本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本公司法律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纠纷的调节和处理;

(六)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及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综合部门、国家电网公司委托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应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明确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置环境保护工作专职岗位,在国家电网公司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在区域电网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省级以下供电公司和发电企业也应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专职(责)人员。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交流电网建设项目、位于敏感区的500千伏以下的交流电网建设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寺艮告书;直流输电项目和位于非敏感区500千伏以下的交流电网建设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电源建设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

电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电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投资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有关批复要求进行;各级电力环保管理职能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设计或施工阶段需要变更环保措施时,建设单位要行文报告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所需的资金,包括环境保护评价和竣工验收等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列入工程概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并在招标工作程序中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谈判工作,应有电力环境保护管理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

第四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网设备的运行应满足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要求。电网企业对电网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磁场与电磁场、噪声、无线电干扰,废油、六氟化硫等污染源应进行监测分析,对不能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要求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综合治理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

发电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国家要求设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系统,做好企业的环境监测、排污费核算和环境统计工作;对不能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要求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治理和改造。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治理设施必须和生产设施同时运行、加强维护,达标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检修要纳入生产检修计划,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确需停运或拆除的,应经本单位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排污费征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并积极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工程技改工作中,应按照环保的有关要求,做好设计和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实行环境保护工作考评制度(具体考评办法由国有电网公司另行制定),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于每年12月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等统计报表。国家电网公司每年一月发布上一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通报。

第二十七条

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将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和环保专职人员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在评选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优质工程等活动中必须进行环境保护考核,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电网环保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对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在发现事故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电网环保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环境保护业务培训,提高环境保护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六章

科研与宣传

第三十一条

环保技术开发是公司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列入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在电力建设与运行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电力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内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标准宣贯工作,提高全体电力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十三条

加强国内外电网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积极参与国际电力环境保护交流合作。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是考核企业法人代表业绩的重要内容,对任期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四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科研与宣传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则

为规范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化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月20日以国家电网科[2004]85号文予以印发,要求系统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送国家电网公司。

2004年2月20日

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护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环境保护问题主要是:

(一)电力建设项目(包括输变电工程、火电、水电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的影响;

(二)输变电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电场、磁场、电磁场、噪声、无线电干扰、废水、废油、六氟化硫等对环境的影响;

(三)发电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废水、灰渣、噪音等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电网及电源建设和运营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推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及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外的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公司系统项目建设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领导小组(代行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职责)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信息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司环境保护战略和有关重大决策;

(二)审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规章、规划和计划;

(三)协调解决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科技信息部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积极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

(二)负责与国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的联系;负责国家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规章、规划、计划及企业环保标准;

(四)负责电网及电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管理;

(五)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对污染物排放控制与重大污染治理项目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公司法律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纠纷的调节和处理;

(七)负责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与环境保护统计工作;负责对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八)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环保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的组织实施;

(九)负责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区域电网公司内环境保护的领导工作,各区域电网公司应明确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置环境保护工作专职岗位。区域电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并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战略、规章、规划和计划制定本公司相关的办法或细则;

(二)积极参与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

(三)负责本公司电网及电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类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负责本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统计;

(五)负责对本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本公司法律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纠纷的调节和处理;

(六)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及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综合部门、国家电网公司委托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应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明确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置环境保护工作专职岗位,在国家电网公司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在区域电网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省级以下供电公司和发电企业也应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专职(责)人员。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交流电网建设项目、位于敏感区的500千伏以下的交流电网建设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直流输电项目和位于非敏感区500千伏以下的交流电网建设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电源建设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 电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电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投资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有关批复要求进行;各级电力环保管理职能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设计或施工阶段需要变更环保措施时,建设单位要行文报告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所需的资金,包括环境保护评价和竣工验收等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列入工程概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并在招标工作程序中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谈判工作,应有电力环境保护管理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

第四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网设备的运行应满足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要求。电网企业对电网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磁场与电磁场、噪声、无线电干扰,废油、六氟化硫等污染源应进行监测分析,对不能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要求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综合治理与改造。第二十二条 发电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国家要求设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系统,做好企业的环境监测、排污费核算和环境统计工作;对不能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要求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综合治理和改造。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治理设施必须和生产设施同时运行、加强维护,达标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检修要纳入生产检修计划,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确需停运或拆除的,应经本单位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排污费征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并积极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工程技改工作中,应按照环保的有关要求,做好设计和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实行环境保护工作考评制度(具体考评办法由国有电网公司另行制定),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于每年12月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等统计报表。国家电网公司每年一月发布上一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通报。

第二十七条 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将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和环保专职人员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在评选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优质工程等活动中必须进行环境保护考核,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电网环保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对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在发现事故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电网环保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环境保护业务培训,提高环境保护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六章 科研与宣传

第三十一条 环保技术开发是公司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列入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在电力建设与运行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电力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内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标准宣贯工作,提高全体电力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十三条 加强国内外电网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积极参与国际电力环境保护交流合作。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是考核企业法人代表业绩的重要内容,对任期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新建织金至纳雍铁路

站前工程Ⅱ标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铁十一局集团天仙铁路项目部一分部

二〇一三年三月 贵州·纳雍

中铁十一局集天仙团铁路项目部一分部

环境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仙铁路项目部一分部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铁道部《关于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通知》(铁计函[2008]971号)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为天仙铁路项目部一分部施工影响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储存场、施工机械营地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三条 铁路环境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遵循“策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的工作方法,严格过程控制,将生产、生活对环境的干扰和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环境管理工作贯穿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全过程,环境保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二章 环境管理目标

第四条 分部环境管理目标:工程符合国家、铁道部、贵州省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其中:

1、施工扬尘、有毒有害气体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内;

2、施工污水排放控制在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标准内;

3、环境敏感地区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达标排放;

4、能源、原材料消耗控制在计划内;

5、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为零。

第三章 环境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为了保护施工现场及附近的环境和驻地的环境,不断提高分部的整体管理素质,强化文明建设,力争将织纳铁路建设成一条环保路,现成立环境保护领导机构,成立领导小组专人负责环保计划的落实。

组 长:赵双平、李志高 副组长:吴国利 鲁胜利

成 员:李兴国 勾武名 马 腾 李燕斌 周 里 计金涛 唐明珠 廖 辉 吕德军 金仕明

第六条

分部经理对环境管理全面负责,分管环境工作的副经理受负责人委托具体分管环境管理工作,安质环保部长或环境监察工程师等专职环境管理人员负责环境管理措施的制定、实施和落实。

第七条 安质环保部管理职责

1、加强对进场施工人员的环保宣传和教育,提高全员环保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2、严格执行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将环保措施落实到施工全过程。

3、负责做好环保措施实施记录、工作总结及文档管理,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八条 专职环保人员的职责:

1、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保保护条例和公司环境管理体系及招标文件(包括图纸)等制订并实施如下环境保护措施,同时报监理审查;

(1)减少环境污染措施;(2)减少声音污染降低施工噪音;(3)防止大气污染措施;(4)防止水源污染措施;(5)施工营地环境控制措施;(6)险废物(废电池、废电瓶、废墨盒、废矿物油等)控制措施;(7)加强施工现场生活区管理;(8)绿化环境措施;

2、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业主及监理提出的环保整改措施负责实施;

3、由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环境保护的全面检查,并及时纠正有违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4、每年进行一次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并形成专题报告。

第四章 环境保护措施

第九条 减少环境污染措施

1、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及时恢复并尽量达到原来状况。

2、施工时如发现文物,不得移动和收藏,及时保护好现场并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及监理工程师,听候处理。

3、施工期间,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临时排水与永久设施结合,并不得引起淤泥和冲刷。

4、施工区域、各种临时设施。施工完毕后,做到“工完、场清、料尽”。

5、遵照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本合同段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组织施工和管理,保护周围环境。

6、路基土方运输填筑施工中,汽车、机械运输和人员行走严格保护周围环境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整个管段内的树木、果树、农作物等不受到污染。

7、施工中开挖的泥土运到指定的弃土场堆放,临时弃土场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水流冲刷农田,造成水土流失。

8、施工车辆上道时,进行必要的冲洗,运送散料和淤泥渣土的车辆必须装载适量,必要时用帆布覆盖。

9、在工地现场设臵足够的临时设施,做好施工现场卫生管理工 4 作,生活垃圾按照批准的方法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

10、合理布臵施工工地,保证生产、生活设施布臵在征地范围内。

11、对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公共设施,制定出可靠的防止损坏移位的实施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底。

12、保护好周围的树木植被,作好水土保持工作。

13、所有机械废油回收利用,不随意泼倒。

14、对管段内的公路、灌渠等建筑物严格保护,并加强保养维修。

15、圬工施工时,不污染附近区域,工程完工后,清除所有的杂物和废弃物,保持和恢复原貌。

16、施工的弃渣不随意倾倒污染环境,在指定的弃渣场内倾倒,并做好挡土、挡水设施,进行绿化,保护好施工沿线的环境。防止流水冲刷农田污染场地,严防水土流失。

17、各施工场所及临时性住地建造的厕所,卫生部门定期进行消毒和检查,预防疾病发生和流行,保证环境达标。

18、施工期间积极与建设单位、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搞好绿化造林工作,进一步美化环境,使环境保护和环境美化达标。

19、对于取土地点尽可能平整造田,进行绿化以防水土流失。清基的表层耕植土集中存放,便于以后恢复植被时利用。

20、化学药品的运输。

⑴有害的化学药品运输提前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得到批复后,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用专用的运输车辆专人押运。

⑵有害的化学药品存放,应远离生活区,存放于公安部门批准的仓库,由专人看管。

⑶有害的化学药品,用专门的容器单独存放在仓库。

21、生活用燃料均用清洁燃料,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减少对大气的污染。工地不得随意燃烧废弃物。

第十条 减少声音污染降,低施工噪音

1、保证工程施工期间的噪音满足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法规要求,同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要求。

2、为了减少噪音,在选择施工设备及施工方法时,尽量选择低噪音设备,使之对施工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3、机械车辆鸣笛,采用低音喇叭,控制噪音污染。

4、在居民区附近施工时,注意作业时间,防止噪音扰民。

5、对工地娱乐场所,严格规定活动时间,严禁大音量开展活动,防止扰乱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防止大气污染措施

1、施工区域运输道路每天专人清扫,晴天洒水,防止车辆行驶时扬起尘土。对铺筑的临时便道和灰土搅拌站进行洒水处理,在干旱无雨无大风天气,一日洒水两次;在干旱大风天气,每隔2小时洒水一次;

2、易洒落粉状物料的堆场,采取防风遮盖措施;

3、水泥、砂和石灰等易洒落散装物料的运输,采取防风遮盖措施。

4、水泥、石灰、石碴装卸等尽量采用机械,做到轻装、轻放。

5、所有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安装尾气净化装臵,保证尾气达标。

6、控制施工扬尘,作业人员配备劳保用品,采用覆盖、洒水等措施使灰尘公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第十二条 防止水污染控制

1、开工前应在施工场所地势较低处修建储浆池和沉淀池,各种生产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应通过沟渠引入储浆池和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排放或回收利用,储浆池和沉淀池应定期进行清理和维护,做到达标排放;

2、钻孔护壁泥浆应在工地设臵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弃土场;

3、食堂及机械车辆设备冲洗所产生污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排放,隔离的油垢物统一处臵;

4、施工营地设臵化粪池,厕所污水必须经化粪池做无害化处理,化粪池应定期清掏、维护,工程结束后化粪池用土填埋并恢复地表植被;

5、施工现场油料库设臵应远离河流、湖泊、水源地,库房地面、墙面应作防渗漏处理;

6、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或生活垃圾。第十三条 施工营地环境控制措施

1、在施工营地设臵化粪池并对其进行定期的清理;

2、严禁各种废水直接排入附近沟渠;

3、定期收集施工营地的固体废物,将其运送到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固体废物处理点进行处理或自行集中处理;

4、确保饮用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随时保持施工营地的整洁和卫生;

6、对施工人员进行疾病防治等知识教育和安全健康知识教育。第十四条 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

1、施工弃土、弃碴控制

(1)建筑垃圾、弃土、弃碴应集中清运到设计规划的弃碴场,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随意倾倒;

(2)路基弃碴应合理调配,经检验合格的,尽量用于砂石料加工、路基和站场填方以减少弃碴场数量,弃碴场应做好挡护,做到“先挡后弃”,碴体应整平压实,防止水土流失。

2、一般废弃物控制

(1)废金属桶(盆)、废包装物、废纸、废纸箱、金属下角料、废零部件、废玻璃瓶、废橡胶等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综合利用或对外销售,以减少资源浪费;

(2)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施工场地和施工营地的良好环境状态,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应设臵垃圾箱统一收集后,按照环卫部门的统一要求集中处理;施工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随意乱泼乱排,应 设臵临时排水设施统一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排入地方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

3、危险废弃物控制

(1)废电池、废含汞荧光灯、废硒鼓及碳粉、废机油、废化学容器等危险废弃物必须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臵,不得随意丢弃;

(2)危险废物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明确标识,做到防洒漏、防雨淋、防流失,防止二次污染;

(3)处臵危险废弃物时,项目经理部要做好处臵记录。第十五条 施工噪声和振动控制

1、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应严格控制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必要时可采取隔声罩、声屏障等临时降噪措施,将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要求的标准之内;

2、选择购臵低噪声、低振动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严禁使用已报废或高噪声的机械设备;

3、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如空压机、发电机等应采取一些降噪、减振措施;噪声影响敏感区的固定噪声源,应设臵隔声板;多台高噪声的机械设备应尽量避免同时使用;

4、施工机械应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加剧噪声污染,定期进行维护、润滑,做到油路、气路、水路畅通,确保机械正常运转;

5、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将固定噪声源相对集中安臵在低洼、偏僻处;

6、加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教育,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尽量降低人为因素造成施工噪声的加重。

第十六条 绿化环境

按照设计要求做好环保绿化工作,临时用地结束后要进行复耕,裸露部分要种草或植树,防止水土流失。对取土场、弃土场的绿化在征求当地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采取复耕还田或植草绿化等措施进行 8 处理。

绿化要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经济条件、周围建筑结构的特点,因地制宜,进行景观绿化处理,以期与周围自然景观的协调。

绿化所使用的植物种类要能适应当地水土、气温的特点,以保证其成活率。

第五章 环境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频率:分每月组织一次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检查的要点:噪声、扬尘于烟尘、污水、废弃物等。现场控制检查内容包括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施工过程是否有违反环保要求的行为、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有效等。施工队、工班进行日常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查自纠。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必须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周期频次及检查人员,做到检查有记录、有总结、有纠正预防措施和跟踪整改报告。

第六章 环境事故报告、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环境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采取措施,减少事故产生的影响,并在1小时内向分部报告,分部主管领导并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局指,再视事故性质、类别报告到上级有关部门、业主、地方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施工或一次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下的,由分部配合局指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上报公司;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分部《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环境事故应按“四不放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本人及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上级单位组织的环境保护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或批评的参照《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将按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单位罚款0.5~2万元。

(1)超标排放污染物或控制措施不到位导致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施工中严重污染、破坏环境,导致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分部安质环保部所有。

环境保护保证体系框图环境保护体系思想保证组织保证检验保证技术措施、方案保证部环保领导小组队每月一次检查工班每周一次检查班组每天检查部每季一次检查11

普及教育办公室(专人负责)队环保领导小组专业教育专职检查班组长开展环境保护月义务检查员特殊工种教育部定期检查法制法规教育环保部门日常监督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合理布置现场科学制定方案按国家和地方及有关法规办事对环保有污染的逐一落实解决针对工种制定强有力防范措施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方案来保证环保目标的实现强化环保意识,增强预防能力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4.5.4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明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水平,企业应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就环境保护工作事项给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下面是某公司制定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供读者参考。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排污车间和环保设施所在部门,其中包括环境监测(在线监测)管理部门。

第3条 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依靠科技进步,防止环境污染,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第4条 责任划分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部环保办公室负责,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积极配合安全部进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2章 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第5条 公司各部门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安全部环保办公室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

第6条 公司要有计划的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各部门在进行员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不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保专业技术水平。

第7条 环保人员要对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第8条 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毁坏花草和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9条 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第10条 公司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技术研发应用,以持续改善公司生产厂区的环境状况。

第11条 生产车间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需要对环保设施或设备进行检修时,须向设备部、安全部环保办公室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12条 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浪费水资源的现象。

第13条 积极回收利用固体废弃物,禁止乱排、乱堆现象,杜绝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事故发生。第14条 公司生产厂区及厂界绿化应以净化和绿化为主,兼顾美化,尽量采用对空气有净化作用的树种,采取乔、灌、草相结合的种植方式,扩大绿化面积。

第15条 公司每年邀请环保局监测部门来公司进行监测, 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第16条 环保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环保设施运转使用情况及污染现象进行检查、指导,并对员工提出的环境问题予以答复, 对于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限期整改。

第3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17条 对于新、扩、改建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防治措施。环保办公室在工程筹建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筹建部门在对项目进行论证时必须考虑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用评价中提出的或其他更好的治理工艺。

第18条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该积极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2.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尽可能采用国家推荐的技术工艺,禁止采用落后的或已淘汰的技术设备。

3.在工程施工阶段,筹建部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施工计划与进度,保证工程质量。

安保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对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4.工程竣工后,由筹建部申请,经环保办公室、设备部、筹建部、生产部等部门对设施进行验收后,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转。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19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第20条 未经安保办公室、设备部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各部门对现有环保设施不得私自拆除、改动和改造。

第21条 对于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应按照设计使用说明书定期进行维护,以保证其运行效果。第22条 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污染的部位、工艺,要查找产生污染的原因,改进工艺操作,加强人员操作,尽量避免污染。

第23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将新、扩、改建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技术协议等)上报安保办公室备案一份。

第4章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24条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污染物排放需根据政府规定的排污量进行管理。

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时,安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统计公司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更新。

3.对于新、扩、改建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必须依照环保“三同时” 及本办法第3章相关条款执行。

4.公司相关部门必须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第25条 废气、烟粉尘污染防治措施

1.各车间必须在生产工艺中易产生废气的场所采取相应的措施收集和处理,在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内,做到有组织地排放。

2.禁止在公司厂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枯草、落叶、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各部门有责任教育其员工遵守上述规定。

3.对于露天堆放的粉料,相关单位要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在粉料运输过程中要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以防止撒漏。

4.进行道路保洁清扫时应当防止扬尘污染,并须及时将清扫后的粉尘及垃圾及时运走。

第5章 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26条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1.合理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污染的工艺、设备逐步进行调整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2.排放污水时,安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统计公司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更新。

3.新、扩、改建工程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必须依照环保“三同时”及本办法第3章相关条款执行。

4.必须保证废水处理、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5.溢流废水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第27条 水污染防治措施

1.出现水污染事故后,安保人员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减轻或消除污染,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再由公司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报告。

2.严禁向公司排水系统偷排废水、废渣、废油、废酸、废碱或有毒液体。3.严禁向公司排水系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各种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6章 固体废物防治管理规定

第28条 固体废物的类型

1.建设、生产固体废物:指在建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2.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29条 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1.产生固体废物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 必须采取措施, 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3.应当根据公司的经济、技术条件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积极回收利用。

4.需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实施垃圾分类, 及时清理, 禁止随意扔撒或堆放各种垃圾。

第7章 附则

第30条 本办法由安全部环保办公室制定,其解释权和修订权亦归安全部环保办公室所有。第31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相冲突之处,请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第32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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