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客运公司改扩建车辆动态监控室的申请
德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
客运分公司关于改扩建车辆动态监控室的申请
集团公司领导:
客运分公司现车辆动态监控室建于2012年春,距今已有近8年的时间。8年来,动态监控室在车辆动态监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疲劳驾驶、超速等违规行为进行了及时提醒。在历次省市领导的检查中,收到了领导的肯定,为客运分公司、集团赢得了一定荣誉。
随着科技及交通行业的发展,我监控室面积小、监控屏幕少的不利点逐渐凸显。为了适应科技的发展及交通行业新的要求,我单位决定利用一楼原机务办公室进行监控室的改扩建。
现改扩建方案初步为:
一、在新场所东面墙壁上安装8块液晶显示器,分上下两排,每排4块。
二、监控室中间设置监控电脑桌两张,设监控电脑两台,监控员两名。中间预留足够空间今后如果新上实时视频监控,则再加赠监控岗位桌。
三、新场所西面设置档案柜两架。
四、新场所南边为预留空间。可暂设办公桌用于违规驾驶员的教育、记录。
五、新监控室墙面制作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德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 2017年7月31日
第二篇: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平顶山市公交交通总公司
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和完善车辆动态监管体系。预防和减少道路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一、通过GPS监控平台及时发送安全提示,根据道路状况、气候变化及时发送信息。
二、监控车辆行驶中如发生异常停车、超速驾驶等违规、违法行为时,GPS监控员要通过监控平台及时提醒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并事后进行处理。
三、监控车辆未按规定线路、班次、时间行驶时,GPS监控员要及时发现,并上报有关领导进行处理。对未经许可不按规定线路运行或擅自绕行、私自包车等行为,要做好监控记录,及时报告分管领导,事后处理。
四、凡因停电或网络中断等客观原因致使GPS平台不能正常监控时,监控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分管领导进行处理。
第三篇: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强化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升企业运输管理水平,科学化地管理和派遣车辆,及时高效地完成运输任务,根据公司车辆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动态监控系统,便于对车辆运行位置、速度、方向、路线、历史轨迹等展开实时安全监控,规范车辆运行受控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阳泉冀东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
第四条 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位置、行驶路线、速度等,具备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通讯等综合监控功能,对预防窜货行为起到关键作用。
第五条 进厂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车载定位设备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并将备案资料及账号提供给监控中心,对未安装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物流调度中心拒绝开具派车单,有特殊情况请相关部门会同审批,详见车辆动态监控备案流程。
第六条 凡安装了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进厂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监控员职责
一、负责统一管理本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随时关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并在车辆出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时对驾驶员及时提醒,防范和控制驾驶员在行驶途中的各类违章行为。
二、监控员负责管理进厂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检查进厂车辆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三、监控自有车辆的运行情况,在车辆发出报警信息时,进行报警确认,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对有故障的监控系统及时上报并下发维修单,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对监控中发现驾驶员有违规行为的,及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下发通知单。
四、按规定定时采集车辆行驶记录数据,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违规行为分类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道路情况、交通状况等情况,及时通过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短信发送平台发送预警信息。
六、监控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对擅自更改路线、绕行高速或私拉乱跑等行为,做好监控记录,并及时报送备案。
八、监控权限严格按照规定授权,不得私自赋予他人及越权使用,如需授权使用,需上报领导审批。
第八条 驾驶员职责
一、保障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处于开机状态,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等行为,如有故障及时上报解决。
二、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三、遵守安全行车制度规定,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更正。
第九条 大区市场部职责
一、水泥公司市场部门必须对自提客户所有进厂车辆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资料准确无误,并提前报于物流公司进行备案。
二、对于自提车辆运行出现问题,物流公司监控员上报市场部时,市场部需及时沟通物流公司与客户并紧急处理。
三、配合监督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第十条 水泥公司销售部职责
一、水泥公司销售部门收集公司客户所有进厂车辆的资料信息,提供给大区市场部进行审核、备案,并要及时新增和更新资料。
二、对于自提车辆运行出现问题时,物流公司监控员上报销售部时,销售部需及时沟通物流公司与客户并紧急处理。
三、配合监督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第四章 监控管理
第十一条 日常监控管理内容,包括车辆超速处理、偏离规定线路检查、疲劳驾驶、定点停放、停车不熄火、长时间停车等情况。
一、车载终端设备由本车驾驶员负责,公司在日常监控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设备运营商进行维护。
二、车载终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经查证系人为破坏的,由本车驾驶员承担设备维修或更换费用。如发现损毁、丢失情况应立即汇报,查明原因和责任人。
三、驾驶员不得自行断开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应及时告知监控员,并做记录备查。车辆维修完毕后应检查车载终端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如有损坏及时维修。
四、驾驶员不得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避免影响系统判断,贻误警情,对随意报警人员按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监控范围内的车辆发现偏离规定路线、变更卸货地点、长时间待车、系统信号丢失等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对未在监控范围内的车辆,由销售部、市场部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车辆动态监控报警设置
一、超速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及本公司限定时速为准,最高时速不超过80KM/小时,路段有限速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二、车辆故障和事故报警: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延误时限,造成更大损失或影响。
三、疲劳驾驶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及本公司限定驾驶时间为准,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间隔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三条 报警的处理
监控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迅速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一、超速报警:及时警告驾驶员减速慢行,消除安全隐患;
二、异常报警及紧急报警:及时与驾驶员联系,查明报警原因,了解求助内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三、事故报警:及时与驾驶员联系,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四、疲劳驾驶报警:及时与驾驶员或调度员联系,确认是否为疲劳驾驶,及时安排驾驶员休息。
第五章 违章行为及处罚
第十四条 违章行为
一、非专业维护人员严禁私自打开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或损坏监控系统部件,造成设备无法正常工作。
二、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移动手机卡接收卫星信号,人为遮蔽会干扰设备接收信号,擅自拆卸SIM卡将无法定位,将影响车辆正常监控与管理。
三、无故切断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电源,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
四、驾驶员超范围或变更行驶路线行驶等脱离监控。
五、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未立即终止的。
六、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七、对监控范围内的车辆发现偏离规定路线、变更卸货地点、长时间待车、系统信号丢失等情况。第十五条 违章处罚
一、私自打开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或损坏监控系统部件,造成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第一次给予100-2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5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二、人为遮蔽会干扰设备接收信号,擅自拆卸SIM卡将无法定位,将影响车辆正常监控与管理。第一次给予100-5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10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三、无故切断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电源,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第一次给予1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2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四、驾驶员超范围或变更行驶路线行驶等脱离监控。第一次给予100-5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1000元处罚;连续三次或情节严重者予以待岗学习处罚。
五、监控中心警告车辆有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未立即终止的根据情节给予100-500元处罚;若由超速造成任何事故,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六、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根据情节给予100-200元处罚。
七、对调度或监控员发出的指令及提示,置之不理的,为严重犯规,每次罚款300元。
八、由公司统一派车的第三方物流车队如出现偏离规定路线、未到指点站点、停车时间过长、出厂后信号丢失等情况时,经确认后可协商在结算运费时进行处罚。
九、客户自提车辆如出现偏离规定路线、未到指点站点、停车时间过长、出厂后信号丢失等情况时,经确认后提交资料由水泥公司市场部、销售部进行处理。
第六章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及数据统计
第十六条
一、监控员负责车辆动态日常监控,监控人员每周不少于两次的定期抽查。
二、自车载终端设备上统计的报警、违章、违纪情况应及时制止及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监控员应于每周进行一次数据汇总,把每周异常数据核实清楚后汇总上报,每月底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反映出的数据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时根据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上产生的即时数据制作分析报告。
四、车辆转移或报废,车管人员应及时请示上级,对车载终端设备设施予以拆卸、变更使用车辆或予以暂时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颁布的法律与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第四篇:10、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车辆动态监控是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安全、降低安全生产事故、消除隐患的一种重要的技术手段,充分认识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和完善客运车辆动态监管长效机制,构建客运车辆动态监管体系,有效保障了客运车辆的安全行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一、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GPS 系统,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二、通过 GPS 监控平台对营运车辆实行全天候全程监控,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和安全提示,根据道路状况、气候变化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三、监控人员负责对本公司已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监控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汇报。
四、GPS 限速设置实行分段限速,其中省内道路不得超过 60 公里/小时,高速公路不超过 100 公里/小时。
五、监控车辆行驶中如发生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时,GPS 监控员要通过监控平台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并事后进行处理。
六、监控车辆平台不在线、运行情况异常、收班情况异常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追查原因,查明原因后逐级向上级汇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系平台损坏应按规定及时报修并监督维修过程。
七、监控车辆未按规定线路、班次、时间行驶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发现,并与车站客运科或公司经营发展科取得联系,通报情况,查明原因。对未经许可不按规定线路运行或擅自绕行、私自包车、私自加班等私拉乱跑行为,要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及时向部门责任人或分管领导要责成经营发展科制定处理方案,事后严肃处理。
八、凡因气候条件恶劣或车辆抛锚或发生道路事故或交通堵塞等造成道路通行不畅车车辆滞留,夜间22点至次日6点期间仍然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作为重点监控,GPS监控人员要采取预见性措施,通过GPS监控平台发信息或打电话。
(一)要及时提醒、提示驾驶员夜间行车的危险性;
(二)要制止夜间22点至次日6点期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运行的违规行为;
(三)告诫驾驶员安顿好旅客选择最近的安全地点停车休息,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要将未能在正常时间内到站的车辆到站时间要电话通告相关车站,以便车站作出班次调整或安排其他驾驶员临时顶班上岗或停班;
(五)要做好相关记录,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
九、凡因停电或者网络中断或客观原因致使GPS平台不能登陆时,GPS监控员要及时向集团公司监控中心报告,并与省运管局GPS平台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联系及时处理,同时通过电话查询车辆运行状态,做好相关记录记载。
十、夜间值班人员每日车辆违规数据进行统计,填写《GPS监控系统违法
(规)车辆日报表》,白天值班人员要进行认真复核,复核无误后按趟次及时进行处理。
十一、严格施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班人要将车辆运行动态、所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和注意的事项交待给接班人,并在交接班记录中注明。
第五篇: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文本
车辆动态监控责任落实
1、北斗设备使用及处罚制度
为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驾驶员违规使用北斗系统、设备的处罚
1、在使用北斗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应及时报告单位安全科进行处理,如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北斗不能正常监控记录数据的,将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
2、不按正确方法使用而损坏北斗车载终端设备的,其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擅自断线、拆装或者采取屏蔽、安装开关等手段故意造成北斗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第一次发现的将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并同时给予驾驶员学习1-3天;第二次发现故意造成北斗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列入劣迹名单,解除劳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车辆驾驶资格。
二、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
1、道路限速标准。
我公司车辆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在行驶线路上没有标明限速标志和标线,同时又没有其它规定的道路,公司北斗监控中心将普通公路最高限速设置为8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最高时速设置为100公里/小时。
2、处罚标准。
驾驶员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速行为,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a.当超速不足10%时,北斗监控平台人员应及时发送超速预警提示,及时进行纠正,并在事后通知给予警告教育处理。
b超速20%以上不足50%被监控人员或相关部门查证抄告的,给予300-500元的处罚,要求驾驶员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违章超速驾驶员下车学习培训3天,经再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c.超速50%以上或一年12个月内三次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解除驾驶员聘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车辆驾驶资格。
三.驾驶员超时疲劳、不按规定时间驾驶车辆的处罚
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超时疲劳驾驶车辆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或休息时间少于规定休息时间的,由公司给予口头警告。2.连续两次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同时可并处停岗学习1天。3.多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经济处罚和学习教育后仍不改正,多次出现不休息或不换班行为的,取消在公司继续从事营运车辆的驾驶资格。附则:
疲劳驾驶的界定
车辆驾驶员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每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夜间每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不得少于20分钟以上;否则,视为疲劳驾驶。
2、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1、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2、确保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剪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3、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
4、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监管平台管理工作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5、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6、自觉接受监控平台的管理,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7、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车载终端设备。
9、操作车辆定位系统时应注意行车安全。
10、驾驶员在到达终点或停止营运时应逐条阅读完车载系统中的未读消息,以便即时获悉公司向车辆发送的调度信息,即保险、一二级维护到期提示等。
11、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 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12、营运车辆出车前应仔细检查车载设备,保证在行驶过程中车载系统工作正常。
13、公司管理部门应与安装厂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技术人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14、车载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3、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为有效实施对车辆的监控,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营运车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保障措施,公司配备了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二、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三、公司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动态监控数据至少保存 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四、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将实情详细记录报公司。依据违规实情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为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所有车辆必须运行时必须保持在线。公司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六、监控岗位的工作人员,应积极的和平台服务商沟通,学习,加深对平台的了解;如发现平台出现异常,应及时和服务商沟通并向领导汇报。
七、公司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及时发送安全提示、预警信息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
4监控平台值班制度
A、值班制度
1、监控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报告,由其他监控人员值班。
2、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3、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监控,发现企业监控平台不在线或存在超速报警等违规现象,要及时提醒告诫,并做好有关监控记录。
4、值班期间,如发现严重超速违规的,经提醒后仍不及时改正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填写好有关监控记录。
B、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按时交接,并主动询问前班监控情况和有无其他交接事项。
2、交接班时要逐项点清有关器材数量,并检查设施设备(电脑监控、拍照设施和其它设备)等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在值班记录本上作详细记录,由交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本班的工作应尽可能在交接班前处理完毕,需要续办或移交的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
4、交接班双方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如因设备器材,交接不清或续办事宜交代不明,事后发现或出现问题,交接班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1、坚守监控岗位,不擅自离岗,遵纪守法,不徇私舞弊。
2、认真学习监控操作和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车载终端监控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爱护监控设备,保证监控平台正常运行。
3、及时在监控平台上完善、更新车辆和驾驶人等基础资料情况的录入工作,做好本单位运行线路分段限速的摸底调查工作,保证车辆基础数据的完善性和准确性。
4、每日确保监控平台的实时在线监控,若遇客观原因不能登陆平台,要及时报告,以便及时协调处理。
5、每日对所有车辆进行监控,按规定点击查看车辆的运行动态。对于报警车辆和不在线车辆要及时发送预警信息,作好登记和处理,并将信息情况填写在《道路运输企业平台监控日志》,留存备查。
6、每日须利用监控平台功能监控车辆的实时运行动态。
a.及时发现车辆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时间运行及运行异常等情况并及时提醒和纠正,发现车辆紧急报警情况要立即查明原因及车辆位置等信息,并及时处理;
b.要充分利用监控系统加强对车辆的监督管理,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防止车辆私拉乱跑,严防车辆管理失控; c.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及时向运行车辆发送安全和中途停车休息提示信息;
d.收到并确认特殊信息如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道路消息后及时向营运驾驶员发送消息进行安全提示;e.及时答复和处理车辆信息的求助信息,及时确认突发事件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f..按照相关规定,确保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对被监控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不间断监控,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监控的车辆行驶速度进行擅自修改。对应正常运行而没有定位数据返回、无法定位的车辆,及时通知技术人员查明原因,并在事后及时进行严肃处理。超速行驶、以及窜线、要及时发送短信警告,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纠正,并在事后及时进行严肃处理。每日应统计车辆违规数据进行及时处理并填写《车载终端监控系统违法(规)车辆日报表》,为及时处罚提供处理依据。
7、负责本公司平台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情况,及时做好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等各项工作,内容记录填写要详实、准确,归档要规范、及时。
8、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乘人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9、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监控平台相关技术数据和依据。
5监控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北斗监控人员综合能力及素质,加强监控人员规范化管理,确保平台监控正常运行,满足企业发展需求,确保道路运输车辆规范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1、培训目的是提高监控人员知识能力和技术水平,以保证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2、监控人员在相关人员指导培训下须了解北斗监控设施的原理及方法,并牢固掌握设备、平台常见故障的解决办法,做到脉络清晰、职责分明;以便使监控平台达到有效运行。
3、监控人员需加强对运行台账的真实填写,做到逻辑清晰、书面整洁、井然有序、一目了然。
4、监控人员每日记录、巡检及日常维护。需按照《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执行。
5、如监控人员发生变岗或离职的情况,原任监控人员应与现任监控人员进行交接工作,并说明工作的性质及注意事项;如新任监控人员对该平台设施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可以重新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该设施的工作原理、监控方法及日常维护等内容给予培训。
6、培训人员完整填写培训记录表格,如: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人员等;培训表格需得到被培训人员的签字认可方能生效;培训人员须做好相关的培训内容记录,并统一归档保存。监控人员须经公司岗前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车辆各类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处理和统计分析。
第二条、职责与分工:安全部:负责指导、监督、对各类交通违法信息进行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基层单位分管安全副经理:负责本单位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处理,组织召开所在单位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的统计分析会议,落实措施,及时消除动态监控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第三条、内容与要求
1、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
①.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疲劳驾驶、卫星定位终端掉线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好记录。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安全科负责人报告,安全科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安全科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必要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②.当班动态监控员应及时记录并汇总上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相应的截图或拍照。③.当班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单位安全科负责人或分管违章处理的安全员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违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④.安全科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设备维修通知书。⑤.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或维修通知书要求接受处理或者回公司后协助技术人员对终端进行检查、维护。⑥.负责违章处理的安全员或安全科负责人跟踪、督促违章驾驶员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故障经检修后是否恢复正常。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限接受处理的,安全科负责人或安全员,限制其营运,直至处理完毕;卫星定位终端经维护仍不能恢复正常的要及时更换终端,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车辆,不准营运,恢复正常上线后再准予车辆参加营运。⑧.安全科负责人或安全员每天通过轨迹回放的方式对监控员上报的监控信息及相应的截图或照片进行排查,将审核后的监控信息记录予以确认,并负责按照规定对违规违章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监控信息记录保存要求: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⑨.安全员每月应向企业负责人上报本月的各类违规违章信息,同时将处理决定公布。
2、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①分管安全领导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车辆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分析会议,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车辆、驾驶员,消除监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分析和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并按要求报送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②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超速、疲劳驾驶、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等违法违规行为。③统计分析的方法:a统计分析应尽可能全面,要推广应用科学的数据统计分析方法,可采用对比、排列图等数据分析工具及平台车辆轨迹回放进行分析。排列图是为了对发生频次从最高到最低的项目进行排列而采用的简单图示技术,利用排列图统计分析不仅可以找到一个问题的主要原因,而且可以找出复杂问题的最终原因。通过区分最重要的与较次要的项目,用最少的努力获取最佳的改进效果。b.统计分析各类交通违法违规信息时,应与本年上月或上一季度情况进行对此。c.分析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如综合分析和各个类别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分析,既可综合整个单位情况进行分析、也可对某一车辆、某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析。d.进行分析时,应针对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存在问题,善于找出其普遍性和规律,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提出下一步安全工作的重点、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对策和合理化建议。e.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作为安全管理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列入安全考核、评比的重要的内容。
3、各单位交通违法信息处理情况和统计分析报告,每月25日前报送公司安全部。
7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流程
建立健全监控体系、明确职责分工,按规定设置速度和疲劳驾驶限值,完善监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设备完好率100%、确保车辆上线率100%、设备安装、维修合格率100%、确保动态监控率100%、确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100%
安全员在车载终端安装时要进行监督,并在安装后检查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安全员定期对运输车辆的终端设备在线和完好情况进行检查时,对在规定时间不能上传动态数据和说明原因的,形成检查记录,并进行维护。
安全员每日对前一天的动态监控中的数据轨迹回放进行分析,及时发现解决各种问题【无定位、超速、疲劳驾驶】,认真记录,查找原因,并认真处理不留盲点。
安全员通过上级抄告、违章查询【每月】、内部排查等检查方式,积极主动严查超速、疲劳驾驶、不在线运营,人为干扰损坏设备等行为;同时分析原因查找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存有的漏洞,并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监控人员发现超速、疲劳驾驶时,及时发送提示信息,认真记录。不及时纠正的,不及时拨打押运员随车电话的,事后从重处理。对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员实施重点监控,节假日、恶劣天气、重要时段、事故路段,监控员及时发送提示信息。
保障措施:加强监控人员培训,持证上岗;专业维修人员及时按标准进行维修。
对违反公司《动态监管制度》的人员,出具处罚通知单,情节严重作出通报、罚款【同时进行安全谈话,当事人作出书面保证】、解聘的处理决定。
8、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认定标准
1、安装标准:
单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JT/T796、JT/T808、JT/T809 车载终端的功能符合以下标准:JT/T794、JT/T808、GB/7258、GB/T19056,功能齐全;天线安装在车辆挡风玻璃右上角。
2、车辆超速认定限值:普通货车高速100km/h,普通公路80km/h;路口50km/h;山区、乡村道路、市区40km/h;主要路口等关键点30km/h;特殊路段遵守限速标准。
3、疲劳驾驶认定标准:驾驶员日间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休息时间不得低于20分钟。
4、人为干扰破坏监控终端设备的认定标准:人为损害线路、连续三次出现设备故障不及时上报和维修的。
5、重点监控车辆的认定标准:一年内发生1次轻微事故的车辆
6、重点驾驶员的认定标准: 1年内发生两次违章的驾驶员;3次警告无效;超速超过20%的;故意遮挡、损坏设备,线路的
7、针对重点车辆和重点人员,监控人员应列为重点监控的对象,发现违规行为,认真记录并向安全负责人汇报,负责人应从重处理,对责任人下发《处罚决定书》,限时1周之内处理结束,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周,并分别依规作出通报、罚款、停岗学习、直至解聘的处理。
附录:术语解释
一、超速:普通车辆高速管理行驶速度以大于100 km/h,普通公路速度大于80 km/h的速度。
二、严重超速:车辆超速行驶期间,普通车辆最高时速大于等于120km/h且小于130km/h; 三、十分严重超速:车辆超速行驶期间,普通车辆最高时速大于等于130km/h;
四、单车报障:车辆所属企业以终端故障为理由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该车超速的复核诉求。
五、在线车辆:当前连接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企业监控系统且正常定位的车辆。
六、在线率 单车日在线率:按每两小时至少上传一条定位数据作为一次在线计算,单车日在线率等于当日累计在线次数除以12。
单车月在线率:当月单车日在线率之和除以当月总天数。
企业车辆日在线率:当日企业运输车辆单车日在线率之和除以企业运输车辆总数。企业车辆月在线率:当月企业车辆日在线率之和除以当月总天数。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车辆的位置传输频率在车辆运行时不得超过20秒/次,熄火后不得超过600秒/次。
七、经常不在线
同一车辆连续30天内累计10天单车日在线率为零,则视为该车辆经常不在线。
八、长期不在线
同一车辆连续90天内累计30天单车日在线率为零,则视为该车辆长期不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