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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瑶族自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事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20-85976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4 12:03: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都安瑶族自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事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一、民政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持有都安瑶族自治县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二、民政医疗救助的内容

1、适当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2、门诊医疗救助;

3、住院医疗救助。

三、民政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资助 “参保”。对城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参保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给予门诊医疗救助。(1)一般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对象,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10倍;(2)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

门诊医疗救助病种为:1.恶性肿瘤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3.血友病;4.肺结核;5.类风湿性关节炎;6.Ⅱ期以上高血压病;7.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8.肝硬化失代偿期;9.冠心病;10.糖尿病;11.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12.慢性阻塞性肺气肿;13.慢性心力衰竭;14.再生障碍性贫血;15.系统性红斑狼疮;16.精神分裂症。

(三)住院治疗救助。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1、城乡特困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按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总费用减去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大病保险理赔和其他商业医疗理赔或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后的余额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按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减去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大病保险理赔和其他商业医疗理赔或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后的余额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

4、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每次救助起付线为5000元(含5000元),按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减去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大病保险理赔、其他商业医疗理赔或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和起付线后的余额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四、医疗救助的时限

以每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时限为准。

五、医疗救助的方式 医疗救助分为两种救助方式。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在“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直接在医院结算救助金。目前,“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为:河池市第四人民医院、河池安宁医院、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2、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将有关材料报送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审核后,送县民政局审批。

六、医疗救助的申请

1、在“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特困对象,办理出院结算时,要向医院工作人员申报患者的身份(特困对象),同时提供患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医疗救助申请书(村委初审签署意见)。属低收入家庭患者的,应当同时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提供困难家庭收入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后签署审核意见、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调查核对后,由县民政局认定是否符合条件; 对于未提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的低收入家庭患者,不予救助;

(2)疾病证明书和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须盖有城乡居民医保办鲜红印章);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核算单或审批单、大病保险理赔单或其他商业保险理赔单、其他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证明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存原件单位公章,并注明已救助金额);

(4)填报医疗救助相关表格(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领取);

(5)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提供患者的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和低保金、五保金领取的银行账号复印件各一份。属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家庭成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及银行账号原件(审批通过后提供复印件各一份)。

3、门诊医疗救助须提交材料:申请书、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门诊治疗收费发票(原件)、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号、填报相关表格(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领取)。

七、医疗救助的程序有

1、在 “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直接结算医疗救助金。

2、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治疗的:

救助对象应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到大病保险报销后,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村(居)委调查初审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议公示后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县民政局审批→直接从金融部门发放医疗救助金。

八、以下情况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范围

1、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2、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性病的;

3、酗酒、斗殴、打架(含夫妻打架)造成伤害的;

4、自杀、自伤、自残(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中重症精神病患者自杀自残除外)造成伤害的;

5、定点医疗机构未出具转诊证明而擅自转诊治疗的;

6、因交通事故、工(公)伤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报销)的;

7、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户、城乡特困对象及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8、住院治疗后,有意转移家庭财产规避有关部门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

9、器官移植、肢体移植(假肢安装)、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10、相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的其他情形。

咨询电话:都安瑶族自治县民政局低保办电话:0778-5218825、0778-5219221 监督举报电话:都安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电话:0778-5212428

都安瑶族自治县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审批(非即时结算医疗救助经费情形)流程图

都安瑶族自治县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待遇审批流程图

第二篇: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医疗保障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保字(202_)2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安徽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定期救济证》的重点社会救济对象。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

(六)艾滋病;

(七)重症精神病。

三、救助标准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一次性救助XX元;

(二)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一次性救助XX元;

(三)重型肝炎,一次性救助1500元;

(四)艾滋病,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五)急性脑中风,一次性救助1000元;

(六)严重心脏病,一次性救助1000元;

(七)重症精神病,一次性救助1000元。

四、救助办法

经审核符合本《方案》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先按救助标准给予及时救助。救助对象在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医疗救助资金总量情况,原则上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的,可实施二次救助,且同一救助对象一年中累计享受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对五保供养对象患病住院的优先救助且不受病种限制。

五、医疗服务

(一)县政府确定县医院、中医院为我县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二)指定医院应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种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治疗服务。

(三)救助对象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指定医院医务科出具转院证明,否则不予救助。

(四)农村救助对象患病时需持《岳西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证供养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救济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指定医院就诊。

六、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低保对象需要医疗救助的,须持有关证明(身份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救济证等)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民政办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报县民政局,同时如实上报下列材料:

1、《岳西县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分别出具(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救济证)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院(含县医院、中医院)本开出的《岳西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病诊断证明书》;

4、正式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办通知申请人。

七、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按不少于省级财政上安排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安排配套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填写医疗救助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用于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县财政部门复核后,乡镇民政办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资金由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打入指定医院。

(三)坚持“量入为出、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八、组织实施

(一)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九、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十、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_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黄山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

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四)城乡低收入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

(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

(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三)对城乡特困居民实施门诊补助。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a类人员(“三无”人员除外),每人每年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医疗门诊补助。

(四)取消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救助病种和救助起付线。此三类对象患病进行住院治疗,可申请医后救助(见附件)。

(五)实施重特大病医前救助。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范围内的困难居民,凭近期的病情诊断书,可申请医前救助202_元,以后不再予以申报;本《意见》规定的后四种重症慢性病不享受医前救助,可享受医后救助。

(六)实施重特大病跨治疗医中救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跨治疗,住院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的,凭相关费用单据,可申请医中救助1000元。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病种,患病自付住院费用达5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相应的医后救助(见附件)。

(八)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1000元。

(九)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次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要如实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当病情诊断书,并需附有主治医生亲笔签字;

2.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证》、《五保证》、《抚恤金领取证》等优抚对象证件、《城乡低保证》及患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3.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医疗费用收据;

4.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补偿凭证;

5.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6.城市低保居民、“三无”人员、城市低收入居民由区民政局认定并出具低收入统一证件;农村低收入居民由户口所在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

(二)医前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

第四篇:都安瑶族自治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文件

都农产办发„202_‟1号 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加强我县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根据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等14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桂农业发„202_‟115号)以及河池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河农产办发„202_‟7号)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_年4月11日

2(3)其他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1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80亩以上。

(4)从事养殖业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5万元以上,养殖销售额50万元以上。

(5)以提供农机、植保、科技、用水、农资、供销等社会化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服务对象30户以上或单次服务面积200亩以上。

(6)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或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50%以上,新技术、新品种得到普及和推广。

3.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较大幅度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

4.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

(六)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产品、农机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没有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3.没有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七)实行盈余返还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通过实行保底价或定价收购农产品的合作社,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将可分配盈余全部投入本社生产经营发展的合作社,视为实行盈余返还。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八)获得标准认证优先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统称“三品一标”)等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优先。

第六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如实填写《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二)证明材料(复印件)

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当年成员(代表)大会纪录及参会人员签名、合作社成员花名册及出资情况、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银行开户许可证;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产品注册商标、自治区级名优农产品等证书或授权书。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县农业、水利、林业、水产畜牧兽医、农机,供销等行业行政主要部门。

(二)自治县行业行政主要部门对农民合作社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签署意见,报送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县农经局)。

第三章 评 定

第八条 县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优中选优。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听取县级农业、水利、林业、水产畜牧兽医、农机、供销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讨论评定县级示范社。

都安瑶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_年4月11日印发(网络传输)

第五篇: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政策doc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一.门诊救助

一是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二是对城乡低保对象中一、二级精神病患者,门诊救助每人每年200元,包干使用,不结转;三是对其他城乡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每人每年100元,包干使用,家庭成员可共享,不结转。

二.住院救助

一是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二是城乡低保对象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三是实施一般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按医院级别予以不同比例救助: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一个自然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20000元(含住院起付费);

四是实施大病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中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和门诊特殊疾病的和实施器官移植术及抗排斥治疗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不分医院级别,均按最高救助比例70%救助;一个自然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40000元(含住院

起付费)。

以上住院救助中,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患者,同一级别医院救助比例上浮10%。

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政策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补充医疗救助政策?

答:具有我县户籍,在一年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城乡低保对象、入院时年满60周岁未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离退休费的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问:补充医疗救助政策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

1、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0.5万元以上至1万元的(含1万元),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50%进行救助;

2、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含3万元),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55%进行救助;

3、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含5万元),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60%进行救助;

4、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70%进行救助;

5、城乡低保对象在同一救助比例的基础上上浮10%;

6、年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

问:怎样申请补充医疗救助?

答:申请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的对象,于每年10月8日至20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民政局于10月30日前完成救助对象初审及救助金额初核工作,并将所有相关资料报成都市慈善事业发展办公室审批。

问:申请补充医疗救助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救助对象书面申请书;2.救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3.救助对象低保证复印件;4.救助对象的“成都市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复印件;5.救助对象的“成都市大病互助补充保险结算表”复印件;6.救助对象的“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票据”(未参保人员提供);7.县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政策

一.救助范围

因危重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火灾、教育支出过大等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急需救助的家庭。主要包括: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范围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各镇(街道)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临时生活救助范围: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因赌博、吸毒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不思悔改的;拒绝管理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救助标准。

1.临时生活救助是一项非定期、非定额的救助,主要

依据维持基本生活需求来确定救助标准,分现金救助和实物救助两种,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为辅,在一年内,救助家庭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每年每户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如第二年仍需继续救助的,应按程序提出申请并报有关部门审核。

2.现金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困难精简职工因病在报销基本医疗、医疗救助、大病援助费用外,个人自付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救助202_-5000元,特别困难的,救助不超过1万元;其他困难群众救助200-202_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因子女入学,在慈善会、县教育局、县残联实施的教育救助外,家庭生活仍特别困难的,原则上可按照高中(中专)生,每人每年500-100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202_-5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且影响到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202_-3000元;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影响到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202_-3000元; 其他临时生活救助,根据申请人家庭具体困难情况确定。

3.实物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根据其家庭成员及需求情况,按照食用油10公斤/户.月、米15公斤/人.月的标准救助;需衣被救助的,经调查后,按实际需求实施救助。

三.救助工作程序 1.申请。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本原(复印)件、身份证原(复印)件、家庭成员(即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成年的兄弟姊妹)以及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审批:村(居)委会受镇(街道)委托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双流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符合条件的,提交村(社区)议事会评议并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所在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科)审核,202_元(含202_元)以下镇(街道)审批。超过镇(街道)审批权限需增加救助金额的,由各镇(街道)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一并报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3.为及时快捷实施临时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县民政局科直接审批或授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但应在一个月内补齐所有申请审批手续。

双流县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都安瑶族自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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