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审批程序
(2010-10-31 22:06:11)转载 标签: 分类: 各种手续办理流程
房产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审批程序
许可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 项目编号:XKS-2-2 许可责任部门:市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2]第11号)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收费标准:地价款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条件:
1招标的已取得《中标通知书》。2 拍卖的已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3挂牌的已取得《挂牌成交确认书》。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已取得的《中标通知书》。拍卖的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的提交《挂牌成交确认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中标单位以新成立的公司作为申请人的,需提交新成立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他人签约,则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确认书》应为原件。3原件应尽可能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4全部复印件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5申请人与《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确认书》确定的主体一致。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岗位责任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中心。土地利用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部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中心;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中心未按时作出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招标的按照市局审批的招标出让方案及招标文件约定条件审查。2拍卖的按照市局审批的拍卖出让方案及拍卖文件约定条件审查。3挂牌的按照市局审批的挂牌出让方案及挂牌文件约定条件审查。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主任、主管主任、主办科室科长、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市局审批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及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约定条件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
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应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1将申请人申报的全部材料扫描,录入计算机。2明晰应缴纳地价款的面积及用途,计算出让地价款。
3制作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并签署市土地利用中心的意见。
4制作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转业务受理中心,业务受理中心应05个工作日内暂停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签字、盖章。申请人在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上签字盖章后交业务受理中心,业务受理中心应及时将文件转土地利用事务中心。5需要时制作并填写我局签订出让合同的授权委托书。6规范装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7填写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复审。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主管局长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出让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复审意见,报局长批准。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利用中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按原渠道退回。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出让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审定意见,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签字或在签署出让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转主管局长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按原渠道退回。时限:2个工作日。
五、签约
标准:根据局长的有效授权签署出让合同一式五份。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签约标准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签字(含签字日期),转局办公室。时限:1个工作日。
六、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本岗位责任人:利用中心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经办人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授权书送局办公室加盖局章。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缴费单据等文书、证件,送交受理中心。
局办公室接到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及授权书等文件后,应在05个工作日内在土地出让合同(含附图、附件)及授权书上加盖局章,并将文件转土地利用中心。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扫描、归档。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准确告知申请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合同定金,领取土地出让合同。在利用中心开具《缴款通知单》后收取地价款,为申请人开具有关票据。(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本(另1本出让合同,在收取土地出让合同定金后,转出让土地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局)。
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和缴费凭据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参考:http://
第二篇: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样本)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制
合同双方
出让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安家盛 职务:局长
法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南湾子胡同1号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一章
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了明确出让方 2 和受让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依据本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3、出让方式:挂牌出让
第三章
地块情况
4、宗地位臵:丰台区桥南,中关村科技园丰台园内。
5、宗地类型:独立宗地。
6、宗地出让面积为53722.402 平方米。其位臵与四至范围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出让宗地建筑面积为241750.809平方米(地上)。上述各项的准确面积以该工程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测量结果为准。附图已经出让方、受让方盖章确认。
7、地块规划用途:公建。
8、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40年、综合50年,自本合同 3 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方式
9、本合同的地价款包括可出让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受让方以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人民币¥ 元)交纳该宗地地价款。
10、关于地价款的调整
本次出让宗地底价中的毛地价暂按地上建筑面积241750.809平方米收取,其中商业用途面积暂定为16922.557平方米,综合用途面积暂定为224828.252平方米。待竞得人的规划设计方案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后,市国土局将按以下标准重新调整出让宗地的地价款,并与竞得人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规定调整毛地价款差价部分。
1、地上商业毛地价价款=审定方案确定的地上商业建筑面积×地上商业楼面毛地价单价;其中:
地上商业楼面毛地价单价=(成交价-376664700)×7.91%/16922.557(元/平方米)
2、地上综合毛地价价款=审定方案确定的地上综合建筑面积×地上综合楼面毛地价单价;其中:
地上综合楼面毛地价单价=(成交价-376664700)×92.09%/224828.252(元/平方米)
3、如按本条调整后,该宗地的地上毛地价款总额少于(成交价-376664700)元,则确定该宗地的地上毛地价款总额=(成交价款-376664700)元。
4、地下非经营用途免收毛地价款,地下可经营部分的毛地价款楼面单价按调整后的地上相应楼面单价的三分之一计算收取。
11、受让方须按以下期限支付地价款: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部冲抵地价款,其中地价款总额的15%,即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人民币¥: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定金可以抵作本合同地价款。
剩余地价款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人民币¥: 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全部付清。其中,自签订本合同第61日起至180日止,受让方除支付地价款外,还须按月息0.2%的比例,支付未付款项的资金占用费。
12、受让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将本合同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出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以支票形式办理交款手续,履行毛地价款支付义务。
出让方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东单支行 户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人民币账号:06019401 2015050055 受让方开户银行: 户名: 人民币账号:
出让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方;受让方不对因出让方未按时通知而造成的延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承担责任。
13、受让方除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交纳地价款外,还须依法交纳其他有关税费。
14、受让方与土地开发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与土地开发单位另行签订《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产业基地二期31A地块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予以明确。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及其变更
15、受让方在付清全部地价款、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以及相应税费后,可以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颁发出让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竞得人可按经市国土局核准的单栋楼交清地价款、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及相应税费后,申请颁发该栋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栋楼的土地面积按出让土地共有分摊原则计算。
16、受让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 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17、受让方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本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转让后,转让受让方的土地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受让方应在转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过户登记手续。
18、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付清全部地价款,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2)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其开发建设投资不少于项目投资总额的25%,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19、受让方出租、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与承租人、抵押权人签订的租赁、抵押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本合同中有关规定,并应在租赁、抵押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出租、抵押后,受让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六章
投资开发期限
20、受让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200 年 月 日前完成不少于平方米的工程量。
21、受让方应在200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如受让方确因工程特殊、复杂或规模较大,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可向出让方提出延建或延期竣工申请,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但延续期不得超过360日。
22、受让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向出让方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臵费;受让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七章
城市规划和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23、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使用土地。如受让方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条件的,出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其受让资格。受让方已交纳的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出让方不退还。受让方已交纳的扣除定金后的剩余地价款金额,待出让方重新公开出让该宗地后退还(不计利息)。
24、北京市人民政府保留对该宗地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原土地的使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可以不受影响。但当此地块使用期限内建筑物重建或使用期限届满受让方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当时有效的规划执行。政府不对因此种规划修改而给受让方带来的任何影响承担赔偿责任。
25、对受让地块内现有设施的处理措施,须征得该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涉及受让地块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讯、排水等工程),由受让方委托各专业主管部门作出建设方案,并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认定。
26、受让方在该地块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电讯、排水及其他设施同地块外主干道、主管线接口的引入工程应办妥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27、在该地块上进行建筑施工时,受让方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对由于施工而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的阴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进行及时修复或重新铺设,并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28、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受让方应妥善保护该地块内及与其相接的市政设施,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第八章
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29、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受让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
30、受让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受让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铺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31、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出让方有权依法对受让方宗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让方不得拒绝和阻挠。
32、受让方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九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及续期
33、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受让方如果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受让方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出让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
34、土地使用权因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而受让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依法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终止手续按照届时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35、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支付地价款的,从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终止之日起计算,每延期一日按滞纳款的万分之二点一向出让方缴付滞纳金;如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出让方不退还定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违约赔偿。
36、出让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受让方退还定金,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
37、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
38、双方均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39、任何一方对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40、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之事件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信件、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 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4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生效。
4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43、本合同附件和附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4、本合同与《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产业基地二期31A地块土地开发补偿协议》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文件,内容相互支持,相互补充。任一合同、协议的终止将导致另一合同、协议的自动终止。
45、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持壹份,本合同副本壹式肆份,合同双方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各持壹份。贰份合同正本和肆份合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6、本合同的解释权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双方签署如下:
出让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三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查
一、行政许可机关
县、市级人民政府(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办)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4.《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申请材料
1.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请示或审查意见
2.县(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或审查意见
3.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请示或审查意见
4.州(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或审查意见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6.城镇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收)的批准文件
或其它土地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
7.供应计划
8.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图
9.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成果资料
10.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初审表)(包含宗地土地估
价报告、宗地土地技术报告)
11.现场踏勘报告
四、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第四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几个概念
出让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申请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招标(挂牌、拍卖)人:实施土地招拍挂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投标人(竞买人):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参加招拍挂活动的申请人。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 :符合相应条件并取得资格的人,负责组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发布出让公告
发布媒体:中国土地市场网、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时间: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
公告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招拍挂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拍挂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申请和资格审查
申请时间:招标拍卖出让申请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时间;挂牌出让的,申请截止时间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
申请文件: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联合体各有侧重。最主要的是保证金交纳凭证,足额缴纳且交纳人信息应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资格审查:申请截止之日(或第二日),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确认其投标或竞买资格,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拍卖: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并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设底价的现场启封),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并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挂牌:公布挂牌信息、竞买人报价(10个工作日)、确认报价(更新挂牌价格)、挂牌截止、现场竞价(起始价为挂牌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签订《成交确认书》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签订出让合同(中心备案):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它投标人、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公布出让结果:招拍挂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发布公告的同一媒体向社会公布出让结果。
资料归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交易申请材料: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宗地评估资料、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宗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过程的资料:公告(媒体资料)、招拍挂文件、资格审查记录、招拍挂现场记录、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合同等。
第五篇:北京市朝阳区工业项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北京市朝阳区工业项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审批程序
服务事项名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业用地)
项目编号:
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朝阳区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办理结果:转让登记表
收费标准: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朝阳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条件:
1、属于区县人民政府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款及契税已全部付清,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总投资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4、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情形。
1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共同提交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
(1)转让宗地的具体位置(部位)和面积,包括坐落、四至、土地面积、建筑面积。
(2)转让宗地的出让合同签订、变更及履行情况。包括出让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号、受让方、出让的土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规划用途、地价款缴纳情况及其变更情况等。
(3)开发建设情况。包括项目的总投资额、实际投资额、土地及工程现状等。
(4)签订出让合同后取得的有关批准文件。包括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5)房地产抵押的情况;
(6)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转让双方、转让价格等。
(7)是否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8)提出办理转让登记的申请,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4份(原件,填写清楚、加盖公章)
3、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依法签订的转让协议(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土地出让合同及其变更协议、地价款(含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缴款收据。
6、投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应包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实际投资总额、包括哪些细项、每项的投资额及证明材料。项目目前的形象进度(地上现状、工程现状等)。
7、转让出让合同中的部分土地或部分建筑物的,提供转让宗地订桩成果通知单及附图、部位图;
8、土地评估报告1份。
9、转让方对转让宗地内的房地产是否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或有其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已经预售登记或设定抵押的,须有购买人、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
10、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标准:
1、属于区县人民政府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原件应尽可能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图纸可用A4纸或A3纸缩印,但必须清晰。
4、复印件均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5、办理土地转让登记和房地产交易的界限:受让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地上为现状房屋或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6、已经交清全部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7、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8、转让标的明确,界限及权利清晰。
9、转让价格合理。
10、土地评估结构具备评估资质。
11、没有限制转让的情形或因转让而损害其他相关权益人的情形。
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朝阳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岗位责任及权限:
区土地利用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及标准查验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当场退还申请人。
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接收单》.区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服务事项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出具《服务事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
区土地利用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
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区土地利用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属于区县人民政府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办理土地转让登记和房地产交易的界限:受让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区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地上为现状房屋或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4、已经交清全部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5、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6、转让标的明确,界限及权利清晰。
7、转让价格合理。
8、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9、没有限制转让的情形或因转让而损害其他相关权益人的情形。
本岗位责任人:朝阳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主任、经办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区土地利用中心应按照受理条件及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1、区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组织安排现场勘察;
2、区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应进行档案查阅,核实是否有抵押、法院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禁止转让的情形。
3、将申请人申报的全部材料扫描,录入计算机。
4、规范装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5、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6、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土地利用科审核。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制作书面告知书,报中心领导审核、分局领导审定最终决定是否批准。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利用科科长、经办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区土地利用科经办人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审核标准,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科长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区土地利用中心主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报科长批准后退还区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科长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经审核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退还区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主管局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主管局长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局长批准。
局长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
时限:4个工作日。
六、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朝阳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经办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一)区利用中心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办理的,由局办公室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加盖局章。区利用中心经办人填写转让登记号后,告知转让受让方按照转让登记表确定的数额缴纳契税,凭契税收据由转让双方一同领取转让登记表。
申请人凭《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接受单》和契税交纳证明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2、不予办理的,由经办人制作《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等文书及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扫描、归档,并将1份《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报送市局备案。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式.时限:5个工作日